7.1维护受教育权

7.1维护受教育权
7.1维护受教育权

7.1维护受教育权

.1维护受教育权

第二课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进一步了解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九年义务教育的具体内容。

能力目标:通过典型案例的讨论引导和教学启示,初步培养维护自己受教育合法权益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通过学习,使学生能从国家法律的角度对受教育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增强依法维护自己受教育权利的能力和履行受教育义务的自觉性。

教学重点和难点

本课时的重点是义务教育的含义和特征;难点是履行受教育义务的自觉性。

教学程序:

一、复习:

填空: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_________________ 的机会,以及获得___________ 的权利。

单项选择:在我国受教育

A.只是公民享有的权利

B.只是公民应履行的义务

c.只是义务而不是权利

D.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不定项选择:在当今时代,只有接受教育,掌握知识

A.才能获得良好的就业机会

B.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c.才能解决自己的所有问题

D.才能丰富和完善自己,享受现代文明

二、导入新

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人力资源总量大,但质量偏低,人力资源地域差异明显,尤其是中国西部的文盲率偏高。我国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相当于世界70年代的平均水平,比发达

国家至少滞后十几年。在我国适龄人口中,80%以上是初中或初中以下的文化程度。到XX年,中国受本科以上高等教

育人数占总人口的13.9%,日本则是37.5%。劳动力文化层次低,产业和行业间的人力资源矛盾突出,行业间发展不平衡。文化程度较高的人才集中在计算机、金融、保险、房地产等行业。截止到XX年底,农林牧副鱼的从业人员中,小学文化程度的要占到43.1%,其中文盲11.8%。各行业中,职业人员的结构也不尽合理;专业人员比重低。城乡劳动力文化差距大。目前,城镇人口的文化程度处在初中、高中阶段,农村处在初中、小学阶段。所以说,劳动力文化素质的不均衡性相当严重。我国要在今后20年赶上发达国家,提高

劳动者的素质,加快现代化进程,缩小与发达国家差距就必须大兴科教之风,就要从娃娃抓起,从培养人才的基础过程抓起。这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鉴于中小学教育的重要性及我国的国力所限,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提问:你们知道什么是义务教育吗?这节课我们就来学习相关的内容。

三、讲授新课: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请同学们看书并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义务教育的含义

所谓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这里的“义务”是指用法律形式规定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适龄儿童少年都要履行的责任;教育专指学校教育。

九年义务教育:

我国的义务教育包括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共九年,又称九年义务教育。

通过刚才的学习,我们知道了义务教育的含义,下面我们来接着了解义务教育的特征。

义务教育的特征

请同学们看两则材料,思考这两则材料反映出我国义务教育具有哪些显著特征?:

材料一:1996年底,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和财政部三家联合颁布了《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只缴杂费,符合借读条件的学生缴借读费,除此之外,未经三家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通过有关中小学收费政策的了解,使我们认识到,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费,这说明义务教育具有免费性。在我国目前情况下,还难以做到免收一切费用,对杂费应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不得乱收费。

九年义务教育是免费性的教育。

这里的“费”是指学费,免除的这笔费用由国家财政统一支出。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个人和家庭仍然需要承担必要的书本费、杂费和生活费。这是因为我国人口众多,目前还不太富裕。随着国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义务教育的进一步推进,我国在义务教育的费用问题上有了一系列新的政策:

材料: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从XX年起,免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并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改革

的通知》和省有关要求,我省决定,从今年秋学期起全面推进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据我市教育部门初步测算,我市财政将新增资金投入超过6000万

元。目前相关方案正在制定中

材料二:截止1997年底,全国已经有1882个县和县级行政区单位“普九”人口覆盖率为65%小学适龄儿童入学

率达到98.9%,初中阶段入学率为87.1%。其中江苏丹阳市小学入学率继续保持100%实践入学率保持在98%以上, 7

—15周岁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率提高到95%说明义务教育具有普遍性。在我国境内,凡适龄儿童少

年都要入学接受规定期限的义务教育;全国各个地区都要实施义务教育。

九年义务教育是普及性教育。

建国以来我国的中小学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到《义务

教育法》颁布之前,学龄儿童入学率从旧中国的20%提高到90%实践校数达到7.6万所,在校长数达到近4000万人,分别比旧中国增长了17倍和46倍。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个人和机构都要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适龄儿童和少年入学就读,

剥夺他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大家看一则材料:96年,辽宁丹东市第31中学的学生流失现象比较严重,

多达50人,于是学校所在地哈木堂镇政府向各村发出通知,要求辍学学生返校上课。负责教育的同志挨门挨户的宣传

《义务教育法》,动员家长让孩子复学,但仍然有9名学生没有去学校报到。在秋季开学前,镇政府在多次说服教育无效的

侵犯受教育权类型及法律分析

侵犯受教育权类型及法律分析 在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常见的学校、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类型有: 一、侵犯学生的入学权 《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这是对义务教育对象入学条件的规定。有的学校对适龄儿童进行智力测验,拒绝成绩不好的“笨孩子”入学,就不符合上述规定,是违法行为。 二、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 《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在教育中,教师不能变相地将学习差、不遵守纪律、难管理的学生挤出学校。 三、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考试,是学校安排和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之一。学校为追求升学率让学习差的学生回家不参加升学考试,这就侵犯了学生享有的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四、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停课作为一种惩戒形式,必须限制使用。停课只能对那些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采取,在实施中要遵循相应的程序性限制,如对告知、听证和申诉权利的保障。停课的决定只能由学校做出,教师个人不能对学生进行停课。实践中,教师仅因为学生未完成作业而将其撵回家做作业、或动辄让违反纪律的学生回家“闭门思过”等做法,就侵犯了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五、随意开除学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但对于那些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初中阶段以上未成年学生,学校可以根据其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开除学生时必须保证其程序公正,任何违反程序条款的开除决定都是无效的。当事学生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开除处分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规定的主管部门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高校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的常见类型及如何保障高校学生受教育权问题

作业4:简述当前我国高校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的常见类型,并就如何保障高校学生受教育权问题进行阐述。 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应该说是一个泛指的概念,其基本内涵应当是指高校学生有在依照国家教育制度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就学的权利。因此,侵犯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总是和学生当时面临的具体就学机会联系在一起的,应当是指高校学生到教育机构就学的机会和权利被剥夺的情况或者设置不平等条件使学生在相同的就学机会上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情形。 近年来,学生诉高校的不当处分案不断出现,仅以比较轰动的案子为例就有如1998年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咏认为学校对其退学处理不当而起诉学校;1999年北京大学96届博士毕业生刘燕文诉北大不颁发毕业证书,拒绝授予其博士学位,侵犯了他的权利;2000年湖南外语外贸学院的6名男女学生因同寝睡觉被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而把学校告上法院;2002年广州暨南大学武某因考试作弊被学校取消获得学士学位资格而将学校诉至广州市中院等等。这些案子发生后,都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极大的关注。“学生状告学校”现象的出现,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社会法制的进步和学生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敢于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凸显了学校惩戒权的强大与学生受教育权保障的软弱无力,两者之间的冲突正在加剧。 常见的高校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歧视学生 《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上述规定确立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受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法律地位,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或者差别而受到不平等地对待。该原则主要有以下三层含义:第一,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受教育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的这项权利;另一方面受教育也是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第二,在义务教育阶段,公民的就学机会、教育条件和教育质量平等。第三,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民的入学机会、竞争机会和成功机会平等。

唐红丽《维护受教育权》教学设计

粤教版八年级第三单元 《维护受教育权一一受教育是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导学设计 设计亮点: 一、学情分析 1学生已有的认知水平和能力状况 初二的学生已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基本辨别违法行为和守法行为,具有一定的是非评判素质。同时权利意识和自我意识和国家意识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强。 2、学生存在的学习问题 初二的学生往往会对自己该享有的权利“据理力争”,二对自己该履行的义务则存在“躲闪”的心理,即在实际生活中较难坚持权利与义务向统一的原则。 3、学生的学习需要 初二的学生需要从个人和国家社会层面理解教育的重要性,进而变过去家长和教师”逼着”学习的状态为自己想学习要学习的状态,从而真正珍惜受教育的机会。 二、学习目标分析 1知识与能力目标:了解公民的受教育权;理解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2、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体验受教育对个人和国家的重要性,珍惜受教育机会;增强履行受教育义务的自觉性。 三、教学构思呈现 结合课程内容和学生心理特点,教师创设情境,促使学生主动参与;教师通过构建活动把课堂交给学生,让学生在活动中得到体验,在参与中得到发展。 四、教学环境及资源准备 教师了解学生读书的目的后,查阅资料、制作课件;组织学生课前查找资料、课堂展示资料。

五、教学过程 第一步:情境导标 预设教师行为: 教师通过播放视频创设情境,引导学生感受“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导入新课。 预设学生活动: 1、学生观看视频,感受教育的重要性; 2、学生齐读学习目标. 教师导语: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对国家社会的发展很重要,对公民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同样重要。为此,我们今天来一起学习:7、1维护受教育权。 设计意图: 创设情境,增强学生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进而激发学生积极接受教育、完善自我的情感。 第二步:活动导学 导学(一):我思我悟 预设教师行为: 1、播放视频:保留野猪沟小学; 2、设置问题:①、关立强上学读书是在行使什么权利? ②、政府保留野猪沟小学对关立强行使权利有何帮助? 3、展示“法律导航”知识,引导学生了解: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内涵,进而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预设学生活动: 1、观看视频并独立思考问题 2、结合视频中的案例理解:什么是受教育权? 3、学生了解“法律导航”,增强“活到老,学到老”的意识。 设计意图: 1、利用视频资料将枯燥的法律概念鲜活化,借助设置的问题将受教育权的含义具体、形象化,以达到激发学习兴趣的目的; 2、借助“法律导航”知识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并可拓展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 导学(二)我秀我行 教师预设活动: 1、课前组织学生以小组为单位搜集资料、整理资料; 2、课堂组织学生展示、解读资料; 3、配合学生展示的资料进行板书,将学生整理归纳的观点以文字的形式展现。

学生的受教育权的保护

教育法学视野下学生的受教育权的保护和实现 摘要: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凡是达到国家规定入学年龄的儿童都应该而且必须接受义务教育,而我国的《教育法》也明确提出了学生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或其他机构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学生入学或将部分学生开除学籍导致学生退学等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受到损害的现象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因此,要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一是学生的受教育权的自我保护意识的觉醒;二是家长思想观念的转变及对孩子的接受教育的重视;三是学校要深入贯彻和落实《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四是国家立法机构要切实不断完善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的相关法律;五是我国的教育行政部门及司法部门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把教育发展的核心,即学生的发展放在首位,关注学生弱势群体的利益。国家对教育的重视程度决定一个国家的未来,而教育的发展程度取决于受教育者的数量和人才的质量,而高素质的人才的出现源于受到良好的教育,也就是其受教育权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实现。关键词:学生受教育权保护和实现教育法 学生一般指正在学校、学堂或其他学习地方(如家中、军队等等)受教育的人。根据学习的层次可分为:幼儿、小学生、中学生(初中生和高中生、中专生)、大学生(专科生、高职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获得公正评价和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如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的权利等。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学生享有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受到损害或剥夺等各种非法或违规的案件时常被暴露在媒体、公众之下。那么到底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方式或方法来减少因有意识或无意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而最终对学生个休的受教育权造成损害,甚至酿成重大的影响深远的个人损失呢?在个人看来,通过学生个人、家庭、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国家立法机构五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最终能够不断减少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损害或剥夺,使受教育者,即学生的受教育权得到切实真正的保护。 从学生个体层面来说,学生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要强,并敢于去行动。学生是受教育者,他们身处于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大系统之下,他们的受教育权时时刻刻都有可能被监护人、学校或其他教育主体所损害或剥夺,因此无论是学生的监护人,还是教育者都应该从小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特别要包括学生的受教育权意识,以免使得部分学生没有机会享受接受教育的机会,而影响其一生的发展,更严重的是因此而对学生的心理造成一生的阴影。法律知识缺乏、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这是中国现存的普通现象。家庭基本不会向孩子传授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学校基本不会开展教育法律相关的讲座,就更不会开展相关的课了。这就使得绝大部分的学生即使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他们也会保持沉默,使得这种维权分子无法无天,维权现象愈演愈烈。在学校里,教师体罚学生、罚学生面壁思过、罚站更是家常便饭,更有甚者,逼迫学生留级、不让学生参加考试、分快慢班、区别对待优秀生与学因生,更有部分大学欺骗性招生、扣留学生毕业证、学位证等。当我们提到学生的受教育权的保护,不仅强调学生的受教育权不被损害或剥夺,也强调受教育者享受相对公平的教育权利,而不能使教育资源倾向失衡。在家庭里,虽然绝大部分监护人是支持子女接受教育的,然而还是有很多偏远山区的监护人落后的思想观念,使得他们无意识或有意识地阻碍子女上学,剥夺了他们子女的受教育权。总之,作为教育的主体,即受教育者,要使得自己的受教育权得到实现,就一定要从树立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一旦自己的受教育权被损害或剥夺,就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的方式或方法坚决维护,而不是保持甘愿忍受而一直保持沉默使得自己的受教育权被肆意地践踏,而这些违法违规分子变得越来越猖獗,学生们一定要明白,当违权事件发生在自己身上时,这并不仅仅是自己的问题,如果大

浅谈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浅谈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现在,有的初中生存在这样一些现象:不按时完成作业,迟到早退,旷课逃学,考试不及格。面对老师的教育和同学的劝说,他们却振振有词:“上学读书有什么用啊,再说,上不上学是我自己的事情,与别人无关!”我们应当帮助这些同学从以下三个方面转变认识。 一、认清教育的重要性 人的生命是短暂并且无法重复的。要想有尊严、有意义地度过一生,教育是基础,教育能为我们未来的幸福生活奠定基础。在受教育过程中获得的知识和技能是我们将来独立谋生的基础,在知识密集化而且职业竞争异常激烈的现代社会更是如此。同时,对于我们将来的发展来说,潜力的开启、眼界的拓宽、精神世界和个性的丰富以及具有较广泛的选择机会和成功条件等,都离不开接受教育。希望工程第一个受助者张胜利、“大眼睛”女孩苏明娟靠知识改变命运的事例充分说明,教育对个人一生的成败至为关键。 二、珍惜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是法律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是我们成长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政府非常重视教育,将受教育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并从法律、物质、师资等方面

对中小学生享受义务教育给予充分保障。比如,全面免除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部分地区免除了课本费、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教育公平;山东等地区专门立法规定“禁止开除学生”……作为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我们应该认真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努力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珍惜自己的受教育权。面对党和政府的关爱,我们中学生没有理由不拿认真学习来作为回报。 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国运兴衰,系于教育。无论是在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专业人才方面,还是在提高创新能力和提供知识、技术创新成果以及增强民族凝聚力方面,教育都具有独特的重要意义。从国家繁荣发展和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为此,我们中学生应当按照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认真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守则、校规和校训,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爱护学校的教学设备、仪器、校舍、桌椅板凳、文体器材、校园花木等。 同学们,昔日周恩来同志“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今天,我们更要为了自己的发展、国家的富强、社会的进步,珍惜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维护受教育权》教案【DOC范文整理】

《维护受教育权》教案 一、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进一步了解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九年义务教育的具体内容;同时,明确自己在受教育方面应尽的义务。 能力目标: 增强在受教育方面的权利观念和意识,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增强学生在自觉履行受教育义务的观念,自觉地接受和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认识受教育是适应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是把自己培养成社会人才的重要手段。形成和强化青少年学生珍惜受教育机会的愿望和情感。 通过学习,使学生能从国家法律的角度对受教育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珍惜自己受教育机会,并增强学生的爱国意识,增强依法维护自己受教育权利的能力和履行受教育义务的自觉性。 二、教学方法 在教学过程中,应注重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体表现如下:①联系实际。实际生活中侵害学生受教育权利的行为和事件目前是比较突出的,但却并未引起一部分学生,家长,社会的重视,正因为如此,选取典型案例引导学生进行分析,明辨

是非。让学生就身边事学法讲法,以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②正反结合:选取案例要注意正反面协调,以防给学生错觉,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程度问题,要正确认识。③突出实践:目前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的法律概念已经为大众知晓,欠缺的是维权意识和维权行动。所以课堂要注意突出实践性,从而加强行为实践训练,这样的行为活动也有利于强化维权意识。 ◎对教学重难点的认识 重点: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珍惜受教育的机会。 难点:九年义务教育 为突破重难点,教师可以充分开发可利用的教学资源,如可以布置学生课前进行侵害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不履行受教育的义务的现象等方面内容的调查,为课堂教学服务;也可以利用课本中的材料资源;还可以师生共同进行实践探究,通过教师系统的教学,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受教育既是他们的权利,又是他们必须履行的义务。 ◎课时安排 课时:受教育是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课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第三课时:珍惜受教育的机会◎教学设计思路和教学过 课时受教育是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O教学目标

谁都不能剥夺我们的受教育权

谁都不能剥夺我们的受教育权 中方县新路河学校周满刚 教学目标: 1、通过学习,让学生理解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2、通过学习,培养学生的受教育法律观念,增强维权意识。 教学重点: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教学难点: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教学方法:讨论、讲授。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同学们,接受教育,不仅仅是我们的愿望和要求,更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权利。今天,我们在学校读书,就是在享受法律赋予我们的受教育权。可是,受经济条件等因素的限制,并不是每一个我们的同龄人都能享受到这一权利。但是,既然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我们就应该积极争取,因为,谁都不能剥夺我们的受教育权。(板书课题) 二、讲授新课: (一)、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板书) 投影讲述:自从老一辈革命家、时年93岁的孟帅奇老师,率先捐款,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为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而实施的希望工程已经历了二十个年头,它牵动了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以及企业家、艺术家、普通工人、学生、海外华人等千千万万人的心。 提问;希望工程为什么会有如此巨大的魅力?(学生讨论、回答) 1、什么是受教育权?(板书)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2、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主要内容:(板书) (1)、学龄前儿童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2)、适龄儿童、少年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 (3)、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有接受高级中等教育及继续深造的机会。 (4)、成年人有接受成年教育的权利。 (5)、公民可以从社会其他合法教育机构、合法途径接受教育。 3、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板书) 法律链接: (1)、不论什么阶层,不论经济条件,也不论父母的居住地,一切儿童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联合国人权宣言》

论文-浅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浅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事件屡见报端,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护不到位,使得这一突出的法律问题出现了许多真空地带,本文试图从完善法律制度、引入法律援助制度、未成年人行政申诉制度等几方面作一个初步的探索。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受教育权;父母责任法 未成年人朝气蓬勃、接受力强,又有敏感、脆弱之不足。让更多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受到良好的素质教育,有利于未成年人提高竞争力,迎接信息时代的挑战,而对减少其接触不良文化现象的影响、实现预防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颇有积极意义。我国目前虽然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但在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方面仍然相当薄弱,还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一、我国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都有一定的保护,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以大篇的条文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给予保护。在《总则》的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特别是第三章“学校保护”这一块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

侵犯受教育权 案例分析

侵犯受教育权 甲就读于北京某大学,2006年甲母曾与学校教务的人员吵过架,学校即将甲退学,而2006年学校的退学公告里并没有甲的名字。找到学校后,校方称在2月份有相关的公告,但未出示任何文件。后甲向教委申诉,教委告知让甲去学校上学,由学校妥善处理此事,但正值假期没有办成。9月份甲再去学校,学校不让甲上学,让找教委。教委给了甲信访答复,甲不服,向北京市政府要求复核,政府告知通过诉讼解决。甲向海淀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学校的退学决定,被告知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再去西城法院告教委,被告知信访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甲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在2007年9月维持了西城区的裁定,问该怎么办? 陈大豪律师解答(cdhlawyer@https://www.360docs.net/doc/5418372694.html,) 首先,行政诉讼肯定是不行的,学校本身就不是行政机关;其次,如果是以宪法为依据,以侵犯受教育权为标的起诉,一般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可以从违约方向走,但是这个案子实践中是有难度的。另外,对于时效问题,学校是否退了学费,如果已经退费的话,从退费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没有退费,诉讼时效应该是没过的。注意搜集入学的证据,比如学生手册、学校的公示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学校确实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对于学校是否为行政机关,争议很大。 案例分析—受教育权能否通过诉讼途径获得保护

发布时间:2010-3-9 11:56:59 点击:154次 【问题提示】 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是否形成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辞退学生的行为是行政行为 还是民事行为?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属宪法权利,宪法权利能否通过民事诉讼的 途径获得保护? 【要点提示】 学校发出的招生简章属要约,学生报名参与学校招生的行为属承诺,学校录取学生后, 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形成了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以学生身体条件不合格为由辞退学生 的行为属民事行为而非行政管理行为。我国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因没有宪法法院可以通过 民事诉讼途径实现。 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 [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摘要: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但是从我国受教育权实现现状上来看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而且在司法领域还缺乏一套完善而有效的保障机制,使得公民受教育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本文从宪法救济的角度着手提出完善公民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必要性。论文关键词:受教育权,宪法救济 一、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得以全面发展的前提。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给公民受教育权的享有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也将公民的受教育权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为贯彻宪法的规定,近些年来我国先后制定和施行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法规,在各个层次、各个方面为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和完善,受教育权已成为广大中国人民普遍并实际享有的权利。但是,从某些具体情况而言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现状却不容乐观。 当前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实际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最大的问题就是教育平等的问题,在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既包括地域上的不平等,也有性别保障上的不平等,还有身体与相貌上的歧视所导致的受教育权的不平等…… (1)地域的不平等,表现在城市和农村中小学教育上,特别是中西部

地区学生的教育上。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等导致城市受教育者拥有比农村受教育者更多、更好、质量更优的义务教育。而中西部和少数民族的学校则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师资短缺,经费不足,普及义务教育存在极大困难。我国1986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欧美等资本主义经济发达国家早在19世纪初便实行了国民教育的免费制,在有些国家甚至大学教育也是免费的,也有部分发展中国家,如朝鲜、古巴等实行教育免费制。相比之下,我国的起步较晚,2007年,2008年国务院相继出台关于农村、城市义务教育免费政策,相对改善了城乡教育不平等的现象。 (2)性别上的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8 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在这里,少年的概念没有性别区别,人人都有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些规定意味着我国已从宪法的高度赋予了女性在教育上与男性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但现实中,由于观念和文化因素、家庭经济困难、教育资源短缺等,特别是广大农村贫困地区,女童处于因性别和家庭贫困导致受教育机会严重缺失,权利很难得到保障。这些都暴露出公民受教育权利在性别保障上的不

简论受教育权之宪法浅析

简论受教育权之宪法浅析 [论文摘要]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是一项广为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人权。在现代社会,是否接受教育、受教育的程度如何已成为影响一个公民生活、生存的重要因素。受教育权平等不仅要求权利设定的平等,而且要求将平等原则作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首要原则,受教育权的司法保障则是受教育权平等的重要途径。 [论文关键词]宪法权利受教育权受教育权平等司法保障 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已具有初步的法律保障,同时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大家对其越来越了解和认同,受教育权在现实生活的实现情况有很大的改善,但是,一些问题也仍然存在。我们应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 一、受教育权的概念和属性 就各国的宪法制度而言,有些国家确定受教育权利、突出公民对国家的要求权;有些国家则确定受教育自由,突出公民选择何种教育方式及内容自主性。日本学者大须贺明提出“受教育权是一种经济权利,其实只是为了争取更好的生存能力而要求国家从经济角度提供必要的文化教育条件和均等的教育计划的权利”,他认为受教育权是一种社会权利。 我国学者在受教育权上也有不同表述。有学者认为受教育权是公民在教育领域接受文化、科学等训练的权利。有的认为受教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基础、具有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特点。笔者认为受教育权是国家保障地公民自由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权具有下列几个属性:第一,主体广泛性;第二、依法性,这是教育权实现的特点;第三,福利性,它要求国家通过各种措施予以保障,在提供教育条件、机会甚至事后的救济方面均积极作为,履行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方面的责任;第四,平等性。 由于受教育权平等是受教育权的核心原则,笔者想在此展开论述一下。宪法强调平等权,为公民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各种权利提供了宪法基础。受教育权平等主要涵括三方面内容,即入学机会的平等、学业成就的平等和受教育后的就业机会的平等。也就是说,受教育权的平等不仅意味着权利设定上的平等,还包括受教育权保障上的平等,这就要求消除一切基于种族、外貌、语言、性别、社会出身、经济条件等的歧视,取消一切损害教育平等的区别、排斥、限制,使每一个公民受教育权都能得到平等的保护。 笔者不由想起了著名的美国1954年“校区隔离第一案”。当时美国四个州的黑人公民起诉州法对中小学采取“平等隔离”政策。在各州决定中,堪州和南卡法院认为隔离学校的设施已经平等,因而驳回原告要求;弗州和特拉华法院则认为设施尚有欠平等,因而弗州法院要求州政府实行进一步平等化,而特拉华法院则要求白人学校录取黑人学生。所有州法院都维持了州法的“平等隔离”条款。案件

71维护教育权【资料编号:学007】

2012学年八年级《思想品德》下册学案7.1【资料编号:学007】 八()班姓名学号第小组 主备人:郑永东复备人:审核人: 进一步了解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九年义务教育的具体内容;同时,明确自己在受教育方面应尽的义务。 增强在受教育方面的权利观念和意识,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增强学生自觉履行受教育义务的观念,自觉地接受和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认识受教育是适应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是把自己培养成社会人才的重要手段。形成和强化青少年学生珍惜受教育机会的愿望和情感。 一、学习目标(独学) 通过学习,使学生能从国家法律的角度对受教育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珍惜自己受教育的机会,并增强学生的爱国意识,增强依法维护自己受教育权利的能力和履行受教育义务的自觉性。 二、知识准备 7.1 维护受教育权 第一课时 知识准备: 受教育是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1.所谓受教育权利,是指公民有从接受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的权利。 2.教育权利是公民的之一。同时,受教育也是公民的。3.为什么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1.义务教育的含义: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行施的所有、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以予保障的性事业。 2.义务教育的显著特征:是义务教育的显著特征。 3.义务教育期间,国家免除我们的、。 4.义务教育的两个阶段:我国的义务教育包括和两个阶段,时间跨度共年,所以也称为。 5.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使命是什么?

三、自学反馈(选择题) 基础知识过关训练 单项选择题:(下列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接受义务教育,对适龄儿童和少年来说() A.主要是权利 B.仅仅是权利 C.同权利和义务无关 D.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2.义务教育法确认并保障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各种权利。下列符合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的是 A.小张的母亲让读初一的小红中途辍学,让小张的弟弟继续上学 ( ) B.某玩具厂招收了十几个初三的女孩到工厂班 C.小刘正在读初二,但学习成绩不理想,于是便主动回家帮父母干活 D.小明家里非常困难,但其父母坚持送她读到初中毕业 3.“新标准、新校园、新教育”。2008年,佛山市投入了2.6亿元,推进初中标准化学校的 建设,2009年增加投入,力争在3年内全市现有的所有公办初中将全部建成达到标准化的的学校,这些举措() A.有利于公民受教育权得以实现 B.依法保护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C.体现了对未成年的学校保护 D.保护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4.下列观点正确的有() ①凡是作为我国公民的适龄儿童和少年,无一例外都能获得接受从小学到初中教育的机会 ②从国家的发展和对公民的要求来讲,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③从公民自身的发展来 说,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④义务教育关乎中华民族素质的提高和民族的复兴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③④ D.①③④ 5.所谓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A.所有公民 B.所有的适龄儿童和少年 C.所有少年儿童 D.未成年人 6.观察漫画,以下认识正确的是() ①这位同学没有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②家长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 ④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这位同学既可以享受,也可以放弃 A.②③④ B.①②③ C.①②④ D.①③④ 7.九年义务教育是普及性教育,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凡是公民都要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B.全国各地都要努力实行义务教育 C.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接受国家的管理和监督 D.凡是适龄儿童、少年都要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8.关于“九年义务教育”,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①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 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②以适龄儿童和少年而言,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③这里的教育,专指学校教育④这里的义务,是免收一切费用⑤我国的义务教育包括初等(小学)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浅谈义务教育存在问题与看法

浅谈义务教育存在问题与看法 广东省潮州市凤泉湖高新区铁铺中学余德佳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既是民族的希望,也是农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希望所在。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7月1日施行,历时已有三十多年,大大地提高了我国的国民素质,也使我国的教育水平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提高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适龄孩子都必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且免去了义务教育的学费,这是一伟大的决策,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农村农民的经济负担。然而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虽收到了一定成效,但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我在一所农村中学任教二十余载,对农村义务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深有感触。农村义务教育存在观念落后、资源配置不合理、硬件设施较差等现象。而且义务教育也让我从开始的高兴,充满期望以至最后失望的思想转变中深思:义务教育是否真的出现问题了? 自1986年国家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农村义务教育状况得到了很大改善。适龄儿童入学率稳步提升,在我们这儿,已经达到了近100%。但是一些家庭为了让孩子上大学,背了一身债务,结果找不到好的工作,还不如民工。很多家长认为孩子上学还不如早出去打工挣钱,减轻家庭负担。再加上中国职业教育极不发达,许多孩子学了知识根本排不上用场。使得“读书无用论”重新回潮。特别是成绩不好的初中孩子不少都辍了学,孩子到了中学以后辍学率远远高于普九所规定的3%。 还有一些学生义务教育下来一个大字都不会写,中考报名连姓名都需要老师给代替完成的,但马上他己成为初中毕业生了,可以说他小学都毕业不了,甚至幼儿园都毕业不了,他凭什么拿初中毕业证书?其实话又说回来,什么样的毕业证书对他来说都没有作用,关键是这样的学生放在普通学校让他完成义务教育其实是害了他自己,也害了老师,更害了同班的同学。这样的孩子需要的是“义务教育下的特殊教育”,而不是现行的义务教育,这让义务教育形式化了。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课 一、知识结构 这一课与学生关系最密切。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 什么是受教育权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既是公 民权利又是公我国公民受教育的主要内容: 的义务 从公民的自身发展和对国家的要求来讲,受教育 受教育既是公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的基本权利又是 公民的基本义务从国家的繁荣发展和对公民的要求来讲,受教育 又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义务教育: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教育。 我国普及九 年义务教育强制性 .我国实行义务教育的特征普遍性 九年义务免费性

教育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制定施行 普及义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务教育 的法律国家的职责 保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国家社会的职责 社会、学校、家庭的责任学校的职责 家庭的职责 国家采取各种法律保障:——可靠保障 措施保障公民物质保障:——物质基础 的受教育权师资保障:——重要条 .国家保障公民的受 教育权利,公民要自青少年要珍惜受教育的权利 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自觉履行 受教育的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 义务青少年要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 自觉履行务教育的义务 受教育义务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法 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 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许多人士认为这是教育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和创

新。 我国目前25岁以上劳动人口中受过高中、中职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只有18%;接近9亿的劳动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仅为7.4年,还不到初中二年级水平,提高25—64岁劳动人口的文化素质是终身教育体系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据联合国统计,中国对教育的投入低于其它发展中国家。1998年—1999年,中国对教育的投入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2%,而对有形资产的投入大约是它的15倍。土尔其对教育的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9%,印度为3.2%,菲律宾为4.2%,而美国是5%。 中国在维持经济增长的同时,努力抑制伴随着经济发展常常出现的贫富不均现象。它试图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中国放弃了共产主义戒律,允许受过教育的工人拿到更多的工资。它一直容忍着穷人和富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拉越大,贫富差距过大可能引发社会动荡。解决的办法就是教育。教育可以帮助那些落后者及其子女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工资收入。 国家的持续繁荣有赖于基础教育和终身教育,特别是贫穷人口的技术培训及其子女的教育;只有缩小孩子们受教育的差距,才能缩小孩子们今后收入上的差距,从这个意义上讲,这就不仅仅是个知识和技能的教育传授问题,也有今后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意义;要用国家的力量,以法律和政策

第十一课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课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框题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知识要点】 1、教育的含义(广义、狭义)及其作用 2、受教育权的含义、两个基本要素 3、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主要内容 4、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5、我国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6、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关键与基础 【知识网络】 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机会和物质 条件 1、学龄前儿童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适龄儿童和少年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 、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有接受高级中等教育及权的主要内容继续深造的机会 、成年人有接受成人教育的权利 、公民可以从社会其他合法教育机构、合法途径接受教育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从公民的自身发展和对国家的要求 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从国家的繁荣发展和对公民的要求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本知识点是第一框的重点和难点,是学习后面两框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只有掌握了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为什么要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以及公民为什么要自觉地履行受教育的义务。把握这一知识点应注意以下问题: (1)把握受教育权的含义。受教育权实际就是公民通过上学这种作为获得利益,而且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提供条件(即作为),要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妨碍(即不作为)公民的受教育活动的权利。 (2)弄清受教育权的两个基本要素及关系。这两个要素中,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机会,是从公民的角度讲的,也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前提条件;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机会和物质条件,是从国家的角度讲的,也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保证。 (3)明确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教育是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是传递生产经验和社会经验的必要手段。在当代,一个人如果不接受教育,就不可能掌握现代科学知识,那么他就很难在社会上立足。只有接受良好的教育,才能拥有知识,增加智慧,提高思想道德水平;才能获得良好的就业机会,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才能丰富和完善自己,更好地享受现代文明,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因此,公民为了自身的发展,就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家庭提供必要的机会和物质条件,以保障自己能上学接受教育。所以,从公民的自身发展和对国家的要求的角度来看,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4)明确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教育是促进社会进步、经济繁荣的巨大力量,是国家发展的先决条件。一个国家的公民接受教育的程度和文化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盛衰兴亡。21世纪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的素质的竞争。民族素质的高低,主要是通过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体现出来的。历史经验证明,只有通过教育才能提高整个民族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同时,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科技是关键,教育是基础。每个公民只有接受教育,掌握科学文化知识,才能为国家的繁荣发展和社会进步多作贡献。因此,从国家的繁荣和对公民的要求的角度来看,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金题解读迁移】 〖例1〗最佳选择题: 据调查表明,当前人们的就业、事业发展和收入状况与他们所接受的教育程度成正比,“脑袋满,才能钱袋

浅析学生在数学学科中基础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保护

浅析学生在数学学科中基础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保护受教育权是公民宪法赋予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有享有均等的受教育的 机会和权益。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义务受国家保护,保护受教育权法律体系的多样性,决定公民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救济有不同的形式。本文主要关注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问题,并且从依靠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对受教育权的具体保护措施入手,对解决受教育权问题提出建议。 标签:受教育权基础教育阶段学生法律保护 近三十年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我国立法机构先后制定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教育的法律,促进教育领域的法律化,进而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虽然法律已经基本普及,但全国范围内学生受教育权侵犯现象依然屡禁不止。 一、我国受教育权的现状 1.我国受教育权利的保障机制不够完善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三个方面。在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范畴。实现受教育权保的障问题的益处是极大的,对个人而言,保障其受教育权可以让他们得到学习的机会并通过受教育获得一定的知识;而对国家而言,个人的受教育权得到保障,才会有大量有知识有文化的人才涌现,才能促进国家的发展。 现阶段,我国受教育权方面的保障机制并不全面,还处于薄弱阶段。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模糊,致使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并没有取得初始效果,最终,学生的受教育权会受到影响。教育管理上的问题复杂,管理行为上的瑕疵更加滋生了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问题。 2.我国受教育权还存在不平等性 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最大障碍就是存在严重的不平等问题,也就是说上述提到的各个教育层次都存在不平等问题。 第一,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不平等。 众所周知,城乡之间在义务教育实现程度和享受教育资源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就涉及到教育的公平问题。在国家未实现减免学杂费前,城市中小学的

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及其保护文档资料

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及其保护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是社会主义事业和共产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的健康成长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其中,学校对未成年人的培养和教育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学校要切实履行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强化素质教育和义务教育,帮助他们解决影响身心发展的突出问题,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加全面细致的保护。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共七章,七十二条,学校保护部分共十条,即第十七条到第二十六条,其中学校保护一章相比原《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此部分有很多变化,这些变化力图解决当前学校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增强了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笔者对这些变化分别予以解析并阐述如下: 1 突出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培养未成年人的独立思考,创新和实践能力 长期以来,中小学教育在教学活动中受到以追求升学率为主要目标的应试教育的影响,它的弊端是把学生束缚在试卷上,扼杀了学生的创造性,导致了高分低能现象的发生,使学生缺乏个性培养,缺乏创造能力和动手能力;它扭曲了基础教育的办学宗旨,干扰了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严重影响了儿童和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也影响了国民素质的全面提高。 针对这种状况,本条款对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的

规定作了修改,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人学生进行教育的方针政策、实施手段、培养目标等,即“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此条款将素质教育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形式,这对推动我国素质教育的发展将会起到很大的作用。 2 关心帮助学生,尊重未成年人享有的受教育权 作为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有必要对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是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有关规定的概括。其中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全部智能和体能的权利,包括未成年人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第十七条也有相关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个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不可剥夺,这从法律角度捍卫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一切剥夺破坏和扰乱未成年人受教育的行为均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是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 其次,此条款还规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相比修改以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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