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的启示

香港基本法的启示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事关当代中国内政和外交,事关中国统一大业和现代化建设全局,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作用如何,应该由法律适用范围内的群众以及国际社会的检验才能得出准确结论。香港回归10年来保持了长期繁荣和稳定的事实,无可辩驳地证明:基本法不仅在世界法制史和中国法制史上有着特殊地位,是无愧于有国际意义的一部伟大法律,而且在世界和中国的政治发展史上也是具有开拓意义的政治文献。在基本法实施10年后的今天抚今追昔,基本法的成功制定和成功实施在许多方面尤其是在继续推进祖国统一大业方面有着许多重要启示。

1.集思广益,殚精竭虑

古今中外任何一部伟大的法律,无不是集思广益与殚精竭虑的产物,基本法也是如此。说基本法是殚精竭虑和集思广益的产物,是因为它是在党和国家以及香港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全世界舆论的高度关注下,全国人大专门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集中了包括香港在内的全国一大批一流法律专家与政治学和经济学以及其他方面的专家共同参与起草完成的。当时基本法的起草专家队伍可以说是群贤毕至。不仅如此,党和国家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和重要成员都十分关心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对基本法的起草发表了多次重要讲话,及时为基本法的起草指明了方向,为一些重要条款进行了准确定位。说基本法是殚精竭虑和集思广益的产物,还在于它是经过5年时间兢兢业业的反复研究、修改和反复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才最终形成的。可以说,世界上很少有一部一国的国内法能够得到如此的重视和关注,持续酝酿如此长的时间和精雕细刻到如此精致的程度。基本法制定的领导机构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参与基本法制定的专家队伍的代表性和学术性,征求意见的广泛性和反复性,凝聚共识的全面性和长期性,法律内容的求实性和严谨性等,对澳门基本法的制定具有直接。的借鉴作用。这种范例作用已经被实践所证明。尽管台湾的政治情况比港澳更复杂,牵涉的外交和国防问题也比较多,但毫无疑问,香港基本法制定的以上经验对将来台湾基本法的制定会有直接的借鉴价值。

2.突出重点,粗细相宜

基本法的制定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中国政府恢复和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二是使中国在香港行使主权后香港能够保持长期的繁荣和稳定。实现这两个目的就要求基本法要突出重点和粗细相宜,即解决主要问题的条文要详尽,要十分周密细致,在枝节问题的解决上则要简略,不要过于铺陈。确保中国政府顺利恢复行使主权,是制定基本法的首要和最主要的目的。而且,也只有解决好这个问题,才能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和稳定。基本法的最成功之处,正是在于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与对“一国”的内容所作的详尽规定相比,基本法对“两制”方面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叙述则比较简略。个中的原因有二:一是中央政府给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比在英国统治时期的香港拥有更大的权力,二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除原来香港的个别与中国行使国家主权不相符的权力和法律条文予以取消外,其他的权力与法律都予以保留,香港回归后与香港回归前经济、社会制度、生活方式等方面都不变,也就不会使回归后的香港产生大的震荡。因此,基本法也就无须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内部的事务规定得很细很全。基本法内容的粗细相宜还表现在,对香港民生和民权的问题上对民生规定的比较细,对民权则规定得比较粗。这是因为中央给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比在英国统治时更大的自治权,给香港人民比

在英国统治下更多的自由和民主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这条经验,对将来台湾基本法的制定也有借鉴作用。虽说台湾问题有其更加特殊的地方,台湾特别行政区在成立后会拥有更多的自治权,但台湾基本法要对国家主权在台湾的恢复行使作出详尽的规定则是肯定的。

3.实事求是,兼顾各方

邓小平在1987年4月会见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提出了从实际出发制定基本法的明确要求。他指出:“基本法是个重要文件,要非常认真地从实际出发来制定。”邓小平说的要从实际出发,就是讲,制定基本法要依据世界大势和时代潮流来考虑问题,要从中国的实际、香港的实际出发,还要考虑英国的情况,才能把基本法制定得好,使基本法对回归后香港的长期繁荣和稳定发挥决定性作用。对这个问题,邓小平1984年10月在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的讲话中作了具体说明:“‘一国两制’是从中国实际提出的,中国面临一个香港问题,一个台湾问题。解决问题只有两种方式,一个是谈判方式,一个是武力方式。用和平的方式来解决,总要各方都能接受,香港问题就要中国和英国,加上香港居民都能接受。”?30基本法的制定,正是根据邓小平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兼顾各方(主要是中、英、港三方的利益)的思想,从而使基本法的内容三方都能接受,进而保证了基本法能够顺利实施。就中国的利益而言,基本法对代表中国国家主权的国防、外交、领土、领空等重大事项作出了系统而详尽的规定,对涉及国家主权的其他问题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确保了中国的国家核心利益。对英国而言,也考虑到英国与香港业已存在的特殊关系,对英国在香港的若干特殊利益予以了特殊照顾。比如,基本法规定香港的社会、经济制度等几个不变,英国本身就是最大的受益者。对香港而言,基本法对香港居民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基本法第三章就是专讲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其中对香港居民权利的详细规定,使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不仅可以享受大陆人民在大陆现行条件下无法享受的许多权利,而且可以享受几乎超过所有国家居民所能享受的权利。澳门基本法的制定,就是借鉴了香港基本法“实事求是兼顾各方”的经验,既兼顾到澳门居民的利益,也兼顾到相关国家的特殊利益。将来台湾基本法的制定也完全可以借鉴这个经验。

4.立足当前,放眼未来

基本法制定伊始,党中央第二代领导集体就有一个很明确的要求,就是不仅要使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中国顺利恢复对香港行使国家主权和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和稳定起到根本保证作用,而且对解决澳门和台湾问题立一个榜样。邓小平在会见基本法起草委员时强调:“这个基本法还要为澳门、台湾做出一个范例。”¨悌也就是说,基本法既要立足于解决当时要解决的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的问题和此后香港的繁荣和稳定问题,又要对将来澳门和台湾问题的解决有启发和引领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香港基本法要为澳门基本法和台湾基本法的制定起到确定章节框架和主要内容的作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正是以香港基本法为蓝本制定的。前者与后者大同小异,不仅框架结构相同,各章的标题也是一样的。稍有不同的是个别章中节的标题有增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内容方面,全国人大考虑到澳门的具体情况,在澳门基本法中的极个别的地方采取了不同于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在某些章节的内容上有所增减或改变。比如,澳门基本法对土地的规定有所不同,澳门基本法第七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的私有权,国家予以承认¨Jl跖。又如,澳门基本法第五章第一百一十八条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本地整体利益自行制定旅游娱乐业的政

策”¨J抛的规定,香港基本法中就没有类似条款。至于对将来台湾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而言,香港基本法在整个法律框架和内容方面也会有很大的启示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要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台湾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台湾基本法必须在落实“一国两制”方针时,要像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那样突出“一国”的内容。鉴于台独分子在台湾长期进行台独宣传和台独实质活动,已经在台湾造成了很大混乱,特别是搞乱了许多台湾人的思想,这就要求将来台湾基本法应有规定在台湾进行正确历史观教育的相应条款,以利维护台湾的长期繁荣和稳定。二是高度自治,但不是完全自治。“从国家真正统一的意义上讲,如果台湾‘完全自治’,要怎么着就怎么着,也就没有中国的统一可言”,因此,“从维护统一的国家利益来说,台湾不能搞‘完全自治”“2M8。台湾“完全自治”,就必然与国家的一些核心利益产生重大冲突,也给外国干涉中国内政提供了借口。比如说,有关台湾的重大外交事务还是应由中央决定,有些要经中央授权。三是台湾基本法要像香港基本法那样,对将来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组织和政治人物的活动内容作一些限制。比如说,香港基本法有对香港应禁止危害国家的活动和香港政治组织或团体不得与外国政治组织和团体建立联系的相关规定,在台湾基本法中也应作相应的规定。国家可以容许台湾的一些政党和政治人物的不同政见,但不能容许破坏和颠覆国家的行为,也不能容许在国际上制造“两个中国”的行为。“无论从维护国家主权上讲,还是从国家经济利益上讲,都必须坚决反对和抵制外国某些势力对中国统一大业的干涉”[2]髂2。台湾司法部门可以有终审权,但法律判决不能损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台湾可以拥有比世界上任何一个联邦国家的加盟共和国或者联邦更大的自治权,但只能与外国建立非官方的关系,如经济关系等,而不能建立官方的外交关系‘2]875“76。历久弥坚,随着时间的推移,体现“一国两制”的香港基本法的历史和国际意义必将越发彰显。

2、审议强制管辖权的问题无论有没有香港的回归,中国也已到了非正视强制管辖权不可的时候。迄今为止,中国对于各项条约中赋予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或提交强制仲裁的条款一律作保留。这一政策1997年后将面师三种选择:(1)继续不承认强制管辖权,把这种保留扩大适用于香港。(2)改变传统立场,接受强制管辖权。这对于解决多边条约如何在香港对接的难题是十分有利的。现在,无论是从国际法院本身的变化,还是从中国的国际地位、中国履行国际义务的情况来看,接受强制管辖权应是可行的。就目前的国际情况来看,有些条约如1982年《联台国海洋法公约》(尚未生效)规定对于强制管辖权不允许缔约国作保留,因此,中国事实上在今后的国际交往中也回避不了这一难题。(3)与香港有关又在强制管辖事项范围内的争端接受强制管辖权,其它事项仍坚持过去的立场。这一折衷作法实践上恐怕难以区分哪些事项“与香港有关”。而且,即使是可行的,中国仍然摆脱不了在国际法院当诉讼主体的处境,因为香港作为一个地区没有进入国际法院的资格。综上所述,建议中国尽快考虑改变不接受强制管辖权的政策。在这方面,中国将面临着大量的外交工作。

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

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 2014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白皮书》指出:“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对于香港特别行政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把维护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 全面管治权受到“一国两制”与基本法框架的约束,是法定管治权,不是无任何约束的任意管治权。在既定法律框架下,全面管治权主要包括中央直接管治权、中央对特区的授权及授权调整权以及对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全面监督权。对于自治权范围内的事项,中央不会直接越位干预,而是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并加以宪制性监督甚至问责。 中央对港澳的“全面管治权”是“中国对香港主权”的应有之义,与特区政府的“高度自治权”并不矛盾。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与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是有机结合,这样既是要确保中国对港澳主权的落实以确保国家利益,也是要确保港澳的优势以确保港澳繁荣稳定,从而确保“一国两制”得到很好的落实。 将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就是要将基本法上的中央直接管治权与全面监督权逐项加以检索和制度化、程序化,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一系列制度机制,确保“一国”不只是抽象遥远的主权象征,也是具体化、接地气、可感的实在治权。这种结合过程是符合基本法秩序及可兼容于香港法治的,因而不会破坏香港的高度自治,也不会损及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这一调整是回溯“一国两制”的初衷初心与完整意涵,是国家权力的充实与就位,是国家承担“一国两制”最终责任人宪制责任的积极体现。 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制权是港澳回归祖国本身的必然要求,有助于香港特区诸多难题和社会矛盾的化解。这是“一国两制”实践中的一体两面,绝不可片面强调港澳特区高度自治权而忽略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制权,这也是过去几十年里我们港澳特区治理方面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 在《香港基本法》中的体现: 中央一直都享有这项权力,我们不妨来看《基本法》第二条。 《基本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基本法》是根据中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的,享有全国性法律的地位;没有中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就没有《基本法》。除了中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其他条文也适用于香港,一些《基本法》特有规定不直接适合香港的除外。例如,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宪法》第三十一条容许香港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大陆法,香港实行普通法,等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和立法、司法机构均是获中央“授权”行使各项权力的,这表明中央一直享有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 一、中央对特别行政管治权的法理基础 关于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管治权的法理基础,应从三方面进行理解。 (一)从“一国两制”战略方针理解 “一国两制”是实现我国国家统一和民族复兴的战略决策。“一国”包容了“两制”,“两制”统一于“一国”之内。所以在强化“一国”观念时,其核心就是确保国家对特别行政区的主权管辖。 (二)从国家主权管辖理论理解 基于中国对香港和澳门拥有主权,中国政府对特别行政区就具有法律上的全面管治权。所谓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具有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 二、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管治权的构成

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漏洞及填补

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漏洞及填补 ——居港权案的再思考与刚果金案的新启示 曹旭东 2012-09-07 22:49:11 来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年第1期摘要:基本法第158条规定了其解释制度的构造,这种“一元双重”的解释体制最重要的一环是香港法院释法与人大常委会释法的衔接。也正是在此环节存在漏洞:对于香港法院应当提请解释而未提请的,没有有效的制约途径。香港法院居港权案中“不厚道”的解释,正是利用了这个漏洞。本文分析了“主动释法”模式、“事后责任”模式和“当事人”模式后,建议借鉴“当事人”模式,设立当事人启动程序,以约束法院滥用提请判断权。香港特区的司法权与基本法解释权是分离的,其司法权是完整的,但是其基本法解释权却并不完整。因此,“当事人”模式并不侵犯香港独立的司法权。当然新法律规则的确立需要时间和等待,在过渡时期需要政治方法的补充。 关键词:提请解释判断权;“主动释法”模式;“事后责任”模式;“当事人”模式;政治压力 一、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构造 香港基本法第158条规定了基本法解释制度,其内容如下: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从该条规定可以解读出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构造: 1.在解释体制方面[1],有以下几点:(1)人大常委会和香港特区法院均可行使基本法解释权。(2)不同的是,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是原始解释权和普遍解释权;香港法院的解释权是授权解释权和有限解释权。香港法院的解释权源自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这一点基本法第2条也可以印证,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也就是说,基本法解释权的权源是一元的,即只有人大常委会是解释权的所有者,香港法院的解释权并非固有的,不是解释权的所有者而是权力的行使者。(3)既然是授权解释,香港法院所作解释的效力必然低于人大常委会所作解释的效力。正如法条所说,“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4)另外,香港法院的解释权相较人大常委会的原始解释权是有限的,其关系可以类比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关系。人大常委会的

从政治发展与政治稳定的关系分析中国社会的发展前景

从政治发展与政治稳定的关系分析中国社会的发展前景 摘要: 在现代社会中,许多国家面临着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如何解决和应该选择什么样的途径解决,都关系到国家未来的发展。本文主要通过政治发展和政治稳定的关系问题,分析探讨在现代化过程中我国对政治发展和政治稳定的选择途径。 关键词:政治发展政治稳定政治现代化 一、政治发展与政治稳定的概念界定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学研究在我国逐渐复苏,在对我国政治实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开始借鉴西方政治学的政治发展理论,从中国的现实角度探讨政治发展和政治稳定的问题。1(一)政治发展 1.国外学者关于政治发展的界定及评价 政治发展最早于20世纪50年代由西方学者提出,被西方政治学者界定为“发展中国家由传统政治体系向现代政治体系变迁的历史过程。” 美国政治学家派伊指出政治发展包括三种要素:第一,公民角色发展变化,从臣属地位转变为对社会有贡献。随之而来的是大众参与的扩张,对平等原则逐渐增加敏感性,及对普遍法律逐渐接受。第二,政治系统能力增强,政令能贯彻深入地方层级,控制人民之间的争端,应付及满足人民需求。第三,政体组织结构的分化、功能欲趋转化,及各种制度和组织之间的整合。21963年,派伊在总 1

结各派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把政治发展概括为十种不同的含义,即政治发展是:保证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具有工业化社会的典型政治结构;政治现代化:民族国家的存在和运转;行政和政治的发展:大众的流动和参与;民主制的建立;稳定以及有秩序的变化;动员与权利;多维的社会变革过程中的一个方面。3阿尔蒙德认为政治发展是指“政治系统对国内或国企还击的变迁所作的反应,特别是对政权建立、参与和分配等环境挑战所作的反应。4”他主要从三个方面来看待政治发展:“一是政治文化的世俗化,指人们的政治结构的分化。即政治角色的变化,趋于专门化或自主化。这种角色分化和结构分化,不仅仅是指新一类角色和旧一类角色的变化,同时也是不同角色之间或结构之间相互关系上的变化。三是政治决策能力和贯彻政策能力的提高,意指政治体系不断扩大其政策作为,政治能力得以不断提升。5”这在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自此之后,许多学者立足于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研究,从政治变革、革新、发展到政治现代化,针对政治发展这一含义进行了探讨,从不同角度进行阐述,可谓是众说不一。 亨廷顿是政治发展理论的代表人物。亨廷顿认为,政治发展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权利的理性化,即有单一的、世俗化的、全国性的政治权威,取代各种各样的、宗教的、家族的或种族的政治权威;政治功能的分化以及发展各种具有专门只能的机构;社会性政治参与。6 2.国内学者关于政治发展的界定及评价 国内对政治发展的研究滞后于国外。在参照和借鉴西方学者关于政治发展理论的层面上,国内学者进行一些突破性的研究之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台湾学者陈鸿瑜认为政治发展是“一个政治系统在历史演进过程中,其结构渐趋于分化,组织渐趋于制度化,人民的动员、参与和支持渐趋于增强,社会渐 3 4 5

(读书笔记)亨廷顿眼中的几个政治问题

亨廷顿眼中的几个政治问题 2014-10-10 14:17 来源: 共识网- 作者: 徐雷 知识分子要求通过参与社会的全面改造得到自我实现的机会,而这些都是乌托邦式的目标,从来没有一个政府能真正满足这些要求,知识分子的抱负是永远无法实现的。 ——从《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谈起 《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是塞缪尔·亨廷顿最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奠定其著名政治理论家地位的著作之一。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这本书里,亨廷顿针对正统现代化论和现代化修正论,提出了“强大政府论”,即政治秩序论。在亨廷顿看来,第三世界国家欲根除国内政治的动荡和衰朽,必须树立起强大的政府,所谓强大政府也就是有能力制衡政治参与和有效推动政治制度化以实现政治秩序和确保政治稳定的政府。亨廷顿在对政治参与和政治制度化充分分析的基础上,建构起了其现代化论,对许多政治难题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解释,而这不仅是《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这本书的精要所在,更反映出了亨廷顿看待政治问题的视角。 一、为什么快速的现代化会导致社会政治不稳定? 在亨廷顿看来,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中央集权、民族融合、经济发展、社会动员、政治参与、政治制度化等是欲实现现代化的国家必须着手解决的问题,欧美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延续了几个世纪,但每次只解决一个问题或应付一次危机。然而,20世纪的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国家在这些早先实现了现代化的国家的“示范作用”下,迫切希望在极短的时间内以“压缩饼干”的方式同时解决诸如中央集权、民族融合、经济发展等问题。这样,对于这些刚刚获得独立的国家来说,在缺乏灵活有力的政治制度的情况下,压缩性的经

香港基本法

香港领养子女居港权案件 自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后,有香港人在内地领养子女声称根据《基本法》第24条第(3)项,他们具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但是,香港政府入境处其后作出内地领养子女在港没有居留权的决定。该等香港人在内地领养的子女处于1998年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透过司法覆核,向入境处处长作出上述关于内地领养子女在港没有居留权的决定提出异议。这件事件引起了社会上广泛的讨论及关注。有关的司法覆核案件(以下统称“谢晓怡案”)资料如下:(1)原讼法庭案件编号HCAL 13/98 法官:祈彦辉,申请人:谢晓怡(译音),与讼人:入境处处长。(2)原诉法庭案件编号HCAL 14/98 法官:祈彦辉申请人:(1)谭雅彦(2)吕耀良(3)陈伟华(译音),与诉人:入境处处长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24条规定,香港特区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两类。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特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非永久性居民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区法律取得香港特区居民身份证,但并不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只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方可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基本法第24条(1)至(6)项规定了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条件如下: (1)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2)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3)第(1)、(2)两项所列居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4)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5)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4)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二十一周岁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港澳特别行政区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90.04.04 【实施日期】199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1990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一九九○年四月四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政治体制 第一节行政长官 第二节行政机关 第三节立法机关 第四节司法机关 第五节区域组织 第六节公务人员 第五章经济 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二节土地契约 第三节航运 第四节民用航空 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 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附则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序言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政治发展与政治稳定的耦合及其空间拓展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418888127.html, 政治发展与政治稳定的耦合及其空间拓展 作者:陈朋 来源:《理论与现代化》2014年第01期 摘要:政治发展与政治稳定是现代政治国家极力追求的理想状态。处于转型社会、风险社会和网络社会三大社会形态并存的当代中国,保持政治发展与政治稳定的合理均衡的重要性更加突出。政治发展与政治稳定之间并不具备必然联系,但是二者存在一定的耦合之处,这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政治合法性基础的增强,政治制度化水平的提高,政治参与机会的存在,政治信任能力的提升,民主发展程度的提高和法治理念的贯彻与落实。由此可以发现,推动当代中国政治发展并保持政治稳定有着巨大空间,因此,应淡化政治稳定的工具性意义,重新审视政治稳定的本体价值;建立制度化的沟通机制,打通通往政治发展之路;提升地方政府公信力,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政治发展;政治稳定;政治合法性;政治参与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4)01-0021-06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课题“江苏现代化进程中民主政治发展与政治稳定关系研究”阶段性成果;中国第5批博士后特别资助项目“乡村治理下的协商合作型政府信任建构研究:一项实证分析”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2T50407。 作者简介:陈朋,男,中共南通市委党校讲师,博士。邮编226007 政治发展与政治稳定是政治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并成为当代政治学研究的重要课题。进入新世纪以来,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政治民主化的加速,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于是,政治发展研究再度成为前沿问题。人们逐渐认识到,政治发展是人类政治生活的目标追求,但政治发展是建立在政治稳定的前提和基础之上,没有政治稳定作为前提,政治发展将会失去依托。由此便提出了如何正确认识政治发展与政治稳定的关系问题。然而,当前对二者关系的研究大多比较宽泛,很少深入内核来检视其耦合之处。事实证明,分析其耦合之处有助于掌握显性的指标来检验政治发展与政治稳定的实际状况,并采取切实举措推动政治发展,维护政治稳定。 一、政治发展与政治稳定的内在关联 二战后,随着世界殖民体系的瓦解和两极格局的形成,以美国为首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出于维护自身世界霸权地位的现实考虑,竭尽全力向新兴民族国家兜售自己的政治发展模式。在他们看来,这些新兴民族国家只有参照西方国家的政治发展模式,才会实现自身的政治发展。然而,当这些新兴民族国家纷纷效仿西方国家的政治发展模式后发现,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取得了经济发展的显著成效,但是政权更迭、社会动荡、民生恶化等问题也接踵而至。换言之,西

亨廷顿政治参与理论

亨廷顿是美国著名的持保守观点的现实主义理论家, 他认为, 政治参与是政治现代化的最重要的内容。在众多学者对政治参与概念分析中亨氏的概念界定及其阐释扮演着关键性的转折角色。他突破了以往将政治参与局限于投票行为的界说,而将研究的触角伸展到相当宽广的行为领域,即政治参与不自限于投票行为的狭窄意义。。。广义而言,它包含竞选行为、讨论政治、接洽官员等活动。它不仅注意投票当天的行为,而且关注个体与政治系统之关系的基本向度。。。(所谓的‘关系’,不但包括投票、资助政党及致函国会议员等单独行为,并且注重政治系统中各个个体透过政治活动性质而展现出来的角色和位置。)关于政治参与和政治稳定的关系,亨廷顿给出了一个公式:政治参与/ 政治制度化= 政治不稳定。政治稳定长期来看依赖于政治参与的扩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会分化出一些新的社会集团,政治体系必须扩大参与,将他们吸收进来,否则,他们将是威胁政治稳定的力量。但由于政治参与的急剧增加, 而政治的制度化水平又无法满足这种要求,必然导致政治的不稳定。 在政治稳定和政治参与之间, 亨氏更强调政治稳定, 他认为,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必须先有权威,然后才能对它加以限制。在亨氏看来,政治稳定和政治秩序是政治参与的基础, 是政治参与有效的保证,必须限制政治参与, 使其与政治制度化水平相适应。亨氏强调政治稳定, 这无可厚非, 体现了他的现实主义态度,说明他是一个严谨理性的政治学家, 但他过分强调稳定使其观点带有权威主义的明显特征, 因此颇受批评。正如英国学者科林·莱斯所说, “亨廷顿在他的著作eg.<乌合之众>中,表达出一种强烈的倾向,即对人民大众的困惑、不安和矛盾的情绪感到厌恶,而对能够驾驭、引导、必要时甚至镇压群众的一切‘上层显贵’官僚阶层或‘领导’集团,却表示赞赏。”我们无从否认亨廷顿对秩序和稳定的维护过于僵硬。亨廷顿政治参与理论的保守性和现实性既是其价值所在,又是其缺陷之源。他是一个现实主义者,这使他的理论对现实决策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但因其又是一个保守主义者,所以只顾眼前,僵硬地维护现秩序,缺乏前瞻性,又往往使人陷入迷茫。 亨廷顿政治参与理论的对中国政治参与行为的现实启示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公民政治参与正经历着由革命型的、动员型的、激情型的模式向建设型的、自主型的、理性型的政治参与模式转变。参与政治的方式也日益多样化,从已往的单纯投票行为到公民通过参与来维护和发展自身的权利。如信访、出席听证会、基层自治等方式。我们从2007年厦门PX化工项目迁址事件中可看出,厦门人表现出的理性政治参与行为,实为可圈可点,被誉为公民行动的里程碑。但同时也不可否认的是,社会中存在着相当多的无序、盲目和非法的政治参与。公民在面对制度化水平尚待提高的政治决策时,往往控制不住自身情绪而导致一定规模的非法或不恰当参与,如2008年贵州瓮安6 28事件、2011广东乌坎村事件。那么,如何认识相差甚远的政治参与呢?亨氏对政治参与的定义“一般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可为我们拨开认识上的迷雾。” 对此应从以下三方面去应对群体性事件,鼓励公民有序的进行政治参与:一是要保证经济的平稳快速健康发展,这是促进公民政治参与的实践物质基础。一般而言,经济发展与公民政治参与呈正相关关系,即经济发展为公民参与提供机会和条件,经济发展带来社会利益关系的变化,从而推动公民诉诸政治参与来维护并实现自身的利益。二是大力加强公民教育。提升素质,要以现代公民意识、公民责任以及公民参政的技巧作为教育蓝本,使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精神落实到公民的具体参政行动中去;三是公民与政府双方都应本着开放和理性的态度来面对政治参与,从而使公民参与行动得到进一步激发。各级政府要有充分的信心和建设能力来从容应对,将各类政治参与引向有序的轨道,“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香港基本法的启示

香港基本法的启示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事关当代中国内政和外交,事关中国统一大业和现代化建设全局,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作用如何,应该由法律适用范围内的群众以及国际社会的检验才能得出准确结论。香港回归10年来保持了长期繁荣和稳定的事实,无可辩驳地证明:基本法不仅在世界法制史和中国法制史上有着特殊地位,是无愧于有国际意义的一部伟大法律,而且在世界和中国的政治发展史上也是具有开拓意义的政治文献。在基本法实施10年后的今天抚今追昔,基本法的成功制定和成功实施在许多方面尤其是在继续推进祖国统一大业方面有着许多重要启示。 1.集思广益,殚精竭虑 古今中外任何一部伟大的法律,无不是集思广益与殚精竭虑的产物,基本法也是如此。说基本法是殚精竭虑和集思广益的产物,是因为它是在党和国家以及香港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全世界舆论的高度关注下,全国人大专门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集中了包括香港在内的全国一大批一流法律专家与政治学和经济学以及其他方面的专家共同参与起草完成的。当时基本法的起草专家队伍可以说是群贤毕至。不仅如此,党和国家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和重要成员都十分关心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对基本法的起草发表了多次重要讲话,及时为基本法的起草指明了方向,为一些重要条款进行了准确定位。说基本法是殚精竭虑和集思广益的产物,还在于它是经过5年时间兢兢业业的反复研究、修改和反复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才最终形成的。可以说,世界上很少有一部一国的国内法能够得到如此的重视和关注,持续酝酿如此长的时间和精雕细刻到如此精致的程度。基本法制定的领导机构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参与基本法制定的专家队伍的代表性和学术性,征求意见的广泛性和反复性,凝聚共识的全面性和长期性,法律内容的求实性和严谨性等,对澳门基本法的制定具有直接。的借鉴作用。这种范例作用已经被实践所证明。尽管台湾的政治情况比港澳更复杂,牵涉的外交和国防问题也比较多,但毫无疑问,香港基本法制定的以上经验对将来台湾基本法的制定会有直接的借鉴价值。 2.突出重点,粗细相宜 基本法的制定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中国政府恢复和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二是使中国在香港行使主权后香港能够保持长期的繁荣和稳定。实现这两个目的就要求基本法要突出重点和粗细相宜,即解决主要问题的条文要详尽,要十分周密细致,在枝节问题的解决上则要简略,不要过于铺陈。确保中国政府顺利恢复行使主权,是制定基本法的首要和最主要的目的。而且,也只有解决好这个问题,才能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和稳定。基本法的最成功之处,正是在于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与对“一国”的内容所作的详尽规定相比,基本法对“两制”方面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叙述则比较简略。个中的原因有二:一是中央政府给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比在英国统治时期的香港拥有更大的权力,二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除原来香港的个别与中国行使国家主权不相符的权力和法律条文予以取消外,其他的权力与法律都予以保留,香港回归后与香港回归前经济、社会制度、生活方式等方面都不变,也就不会使回归后的香港产生大的震荡。因此,基本法也就无须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内部的事务规定得很细很全。基本法内容的粗细相宜还表现在,对香港民生和民权的问题上对民生规定的比较细,对民权则规定得比较粗。这是因为中央给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比在英国统治时更大的自治权,给香港人民比

第九讲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稳定与权威主义

第九讲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稳定与权威主义 ?政治稳定:定义、类型与理论 ?合法性的权威与权威的合法性 ?发展中国家的权威主义 ?(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动乱分析) 一政治稳定:定义、类型与理论 ?政治稳定的定义 ?政治稳定的类型 1)传统性稳定(本讲范围之外) 2)机制性稳定 3)强制性稳定 4)两种稳定的转化 ?关于政治稳定的一般理论 政治稳定的定义 ?什麽是政治稳定? 是指一个社会的一切个人、组织和社会集团的政治行为没有对现存的政治秩序、法律制度构成破坏和威胁,国家内部的整个政治生活仍在正常,有序地运作,这种政治状态称作政治稳定。政治稳定是社会平静而有秩序的一种表象。它并不意味着社会矛盾和对抗的消除。只要各种政治力量和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和对抗没有突破现存政治秩序和法律制度的框架,只要它们没有演变成公开的冲突和动乱,这种社会政治状态就被认为是稳定的。 政治稳定的类型 ?传统性稳定 ?机制性稳定 ?强制性稳定 传统性稳定 ?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程度相对较低,社会分化程度也较低,社会流动较少,形成了一种超稳定结构(前资本主义阶段)。 ?此种稳定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之内 机制性稳定 ?机制性稳定 当社会矛盾、政治对抗能够在现存的秩序和法律框架之内,通过政治民主的机制和渠道得以自行调节和消除,或者通过政治体系的改革、调整或完善使矛盾和对抗得以缓和与消除,从而使社会政治保持着一种稳定的局面。这样实现的稳定叫“机制性稳定”。这是一种符合社会内在发展逻辑的、自然形成的稳定。 机制性稳定的特点 ?靠自身调节机制 ?一举两得的社会功效 1)社会压力及时得到释放,避免酿成爆炸; 2)推动社会进步

?持久性,可靠性 强制性稳定 ?当社会矛盾和政治对抗发展到已经不能在现存秩序和法律范围之内获得解决, 而非要突破现存秩序和法律框架不可的时候, 政府出于某种动机使用权力(包括暴力)强行维护和强化现存的秩序和法律,把尖锐的矛盾强行加以控制和压制,使之限制在秩序和法律框架之内,从而使社会政治局面仍保持一种稳定状态。 ?此外,有的稳定状态是由于一种具有超凡魅力的领袖的存在,换言之,一种具有精神力量的稳定而非有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的稳定。 ?这种稳定称作“强制性稳定”。 强制性稳定的特点 ?不是依靠制度本身的调节机制,靠外在的力量; ?由于运用暴力和不适当的权威,并伤害了有关社会集团和利益,有可能激化原有矛盾,有时具有危险性 ?具有暂时性和较少的可靠性 ?有时具有危险性 两种稳定的比较和转化 转化的两种情况 ?1)统治者出于个人、家族或本集团利益,无限期地,无止境地施加强制力,压制而不是解决矛盾,从而达到维持现状的目的。尽管这可以保持一定时期的稳定,然而,这是一种消极的、退步的、阻碍历史进步的稳定。这种稳定最终往往是悲剧性的——大爆炸(动乱或革命、如马科斯政权) ?2)当统治者面临各种尖锐的社会矛盾的时候,出于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为了首先创造一个解决矛盾的社会条件——政治稳定,政府在社会承受力允许的范围内,暂时施以强制力,以遏制矛盾向公开冲突的方向演化。在建立这种强制性稳定之后,政府便积极、迅速、有效地利用这种稳定局面努力尽快解决各种矛盾,消除各种引起不满和动乱的根源;同时,又能随着矛盾的缓和,不失时机地健全和完善民主渠道,减少或停止那种压力,从而使社会稳定最终回到正常的秩序和法律轨道之上。这时,强制性稳定便转化为机制性稳定了。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性稳定就是积极的、有益的,甚至是必要的。它可以使国家避免灾难,度过危机,成为过渡到机制性稳定的必经阶段。 关于政治稳定的一般理论 ?政治稳定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 ?政治稳定的三个要素(社会动员、政治参与和政治制度化) ?政治稳定的三个阶段 政治稳定与经济发展 ?传统性阶段——现代化阶段——现代性阶段 稳定——动乱——稳定 ?―经济增长率与政治不安定之间的关系是随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变化的:倘若经济发展水平很低,那么二者间存在着正比关系;倘若是处在中等经济发展的水平,二者则近乎无关联性;倘若经济发展水平很高,二者间便存在着反比关系。‖

依基本法正确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

依基本法正确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 ——一论全面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政策 本报评论员 《人民日报》(2014年06月30日01 版)香港回归祖国近17年来,保持了长期繁荣稳定,这有赖于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一国两制”的共同维护。《“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指出,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对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作出规定,是基本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正确处理这一对关系的核心,就是处理好中央的权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之间的关系。 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这些规定清晰地界定了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这意味着,在我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里,中央拥有对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的所有地方行政区域的全面管治权。这也是主权原则的具体化,体现了主权国家的宪制责任和义务。基于“一国两制”方针政策,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特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对于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按照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并不限于通常体现主权的外交权、防务权,还包括特别行政区的创制权、基本法的制定权修改权解释权、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权力、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决定权、对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的监督权、对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和决算的备

案权、对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任免的备案权、对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对特别行政区作出新授权的权力、对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决定权、向行政长官发出指令等权力。 同时,基本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其中的许多权力,如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自行实施出入境管理、根据中央授权依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以及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都是内地的其他地方行政区域没有的,不仅超过了一些联邦制国家的州所拥有的权力,有的甚至是主权国家才能拥有的权力。这充分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充分体现了中央对香港的信任和支持。但是,无论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有多么广泛,都没有改变香港作为一个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高度自治权并非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权,更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固有的权力,而是来源于中央授权的地方事务管理权。 在“一国两制”下,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并不矛盾,两者并行不悖,缺一不可。中央行使的是国家层面的权力,不干预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两种权力依法行使,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运行。有些人认为中央对香港越少干预越好,甚至能不管就不管;还有的认为主权原则应该仅限于外交、国防等领域;有些甚至认为全面管治权是“全面接管香港”。这是对中央和特区关系的片面、错误解读,不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 “一国两制”是全新的事业,既开启了香港的新纪元,也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推进这一伟大实践,必须处理好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只有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把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保

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要题答案

1.战后世界政治格局是怎样发展演变的?(P1) 战后世界政治格局经历了两极到多极化的形成、发展、演变过程,大体分为:第一个时期,两极格局的形成;第二个时期,两极格局的发展与演变;第三个时期,两极格局解体。 2.当今世界政治的基本特点是什么?(P10—14) 一、求和平、某发展、促合作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二、世界多极化不可逆转;三、国与国相互依存日益紧密;四、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变革、大调整中。 3.当今世界政治面临哪些主要问题?(P16—19) 一、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二、局部冲突和热点问题此起彼伏;三、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四、影响和平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在增加。 4.怎样理解当前世界政治格局多极化趋势?(P12) 第一,世界多极化趋势不可逆转;第二,多极化是世界政治格局发展的趋势而非定势;第三,多极化趋势错综复杂,发展进程不会一帆风顺;第四,当前世界政治格局也可以概括为“一超多强,多边竞争”。5.如何认识当前世界经济的主要特点?(P33—36) 一、经济全球化在曲折中发展;二、区域集团化趋势迅速加强;三、市场经济体制在全球范围内运行;四、新科技革命产生深远影响。 6.怎样看待经济全球化与区域集团化的关系?(P35) 区域集团化与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中两种不同的趋势,两者并不矛盾,而是相互促进,并行不悖的。虽然区域经济组织多多少少具有排他性,但所有的区域组织都不是封闭的,而是实行合作、开放、互利的区域主义,都努力把地区经济和全球经济衔接起来。可以说,区域集团化是经济全球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而区域集团化的高潮反过来又推动了经济全球化的深化。 7.发展中国家如何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P34) 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更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发展中国家有机会吸收更多的外资、技术和管理经验,进行经济调整与改革,从而提高制造业和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压力和经济风险,总体上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的竞争中处于地位。因此,发展中国家必须学会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8.西方民主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如何评价?(P55、57) 内容: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 评价:西方民主制度具有多重的两面性。资产阶级政治体制既是阶级斗争的产物,也是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既主要是一个阶级意志的体现,也反映了一种社会选择;既是垄断资产阶级维护其统治的工具,也体现出国家权力的公共性和在社会化大生产的经济条件下政治体制所承担的广泛的社会职能。它无法实现真正完全的平等,但它在很大程度上有效的保障了整个资本主义制度的正常运转以及政治稳定与社会的安定。 9.战后美国全球战略是怎样演变的?其本质特征是什么?(P60—66) 一、美国全球矿长时期的“遏制”战略和“和平”战略;二、美国全球战略调整时期的尼克松主义与“人权外交”;三、美国对苏“转守为攻”时期的“以实力求和平”战略和“超越遏制”战略;四、冷战后美国的“参与和扩展”战略与“先发制人”战略。 特征:美国全球战略虽不断调整,但其称霸世界的目标从未改变。其一,联盟战略在美国全球战略中出与关键地位;其二,美国竭力赋予其霸权主义以某种道义的或国际法意义上的合法性,同时注意将霸权目标与国家实力统一起来;其三,文化战略是美国霸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10.西欧、日本外交主动性加强表现在哪些方面?对世界格局有怎样的影响?(P68—73) 西欧表现:其一,谋求在欧洲事务中发挥积极的、主导性的作用,以欧盟为中心,实现“大欧洲”的融合;其二,致力于构筑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新型关系;其三,改善和加强对华关系;其四,谋求与美国建立新型的、平等的伙伴关系;其五,对俄罗斯奉行“既合作又防范”的政策。影响:欧盟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经济力量中心,并发挥出独立的影响力;在欧洲的国际关系格局中,欧盟已成为最重要的板块力量和大

根据香港基本法45条的规定,特首候选人应由提名委员会提名。

“这次关于香港行政长官普选的争议,比历次争议都激烈。表面上是制度之争、规则之争,而实质上是政治问题。”李飞8月22日在深圳与香港社会各界人士座谈时表示。 如果香港能够顺利拿出政改方案并获通过,2017年就可实行特首普选。但是,香港激进反对派要求特首候选人必须经由“公民提名”,并以违法的“占领中环”胁迫,给政改平添波折。根据香港基本法45条的规定,特首候选人应由提名委员会提名。 中央几位涉港官员在讲话中点明了反对派的真正心思。李飞指出,香港反对派提出的政改观点背后,贯穿着一个简单的逻辑,这就是要求允许与中央对抗的人能够通过普选担任行政长官,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做不到,就要求在基本法之外另搞一套所谓的普选办法,如果不答应他们的要求,就不是“真普选”、不符合所谓的“国际标准”,就要“占领中环”、搞公民抗命。“天底下哪有这个道理?所以,我们反对这种主张,理直气壮。” 香港中联办主任张晓明23日出席香港新一代文化协会40周年会庆典礼时,同样强调摆在香港人面前的不是方案之争,而是香港与中央的互动模式之争。他说,如果真正有国家观念,真正认同“一国为先”的原则,真正认同基本法的规定,真正认同中央对香港的管治权,包括对香港政治体制改革的主导权,政改就不会有这么大的争议。 冲击中央底线注定徒劳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刘迺强23日在香港表示,中央一向不会轻易将一件事定性,但现在已多次表明香港普选本质是政治问题,所以“一步都不会退让”。他指出,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要爱国爱港、不可以对抗国家,这是中央的底线。中央非常有诚意去落实特首普选,但一定要在这条底线之上去讨论。 香港特区政府提出政改方案后,须经香港立法会通过。刘迺强指出,若反对派议员一意孤行,中央便会“由得你否决”。若普选由此被耽搁,反对派则需负责任。 针对“占中”威胁,李飞直言,“如果因为有些人威胁发动激进违法活动就屈服,只会换来更多、更大的违法活动,香港将会永无宁日”。《香港文汇报》专栏作者黎子珍就此评论,当年撒切尔夫人表示中国取代英国管治“香港就会崩溃”,邓小平针锋相对地回答:“那我们要勇敢地面对这个灾难。”那时的英国吓唬不了中央,今日的“占中灾难论”也绝不可能。政治讹诈最终只是徒劳。而“占中”发起人戴耀廷仍强调扩大“占中”规模可令中央退让的说法,不过是夜行人吹口哨,强作镇定却掩盖不了内心的虚怯。 评论员刘斯路指出,中央对香港实施“一国两制”的决心是不会动摇的,激进反对派企图通过要挟,逼中央让步,打错了算盘。

香港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 (2011年8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委员长会议的议案是应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规定的报告提出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审理一起与刚果民主共和国有关的案件时,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应适用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问题。为此,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如下问题:“(1)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真正解释,中央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力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2)如有此权力的话,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真正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包括香港特区的法院)是否:①有责任援用或实施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或②反之,可随意偏离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并采取一项不同的规则;(3)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是否属于《基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一句中所说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以及(4)香港特区成立后,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和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对香港原有(即1997年7月1日之前)的有关国家豁免的普通法(如果这些法律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有抵触)所带来的影响,是否令到这些普通法法律,须按照《基本法》第八条和第一百六十条及于1997年2月23日根据第一百六十条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的规定,在适用时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确保关于这方面的普通法符合中央人民政府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上述提请解释的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并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解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及相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解释的第(1)个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九)项的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行使管理国家对外事务的职权,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属于国家对外事务中的外交事务范畴,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统一实施。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的规定,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解释的第(2)个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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