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事故中民事责任的归责说起

道路事故中民事责任的归责说起
道路事故中民事责任的归责说起

道路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的归责问题

本课题将研究对道路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赔偿责任进行准确确认与归责,对解除争端纠纷、及时赔偿损害、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的稳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责任,是指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即依据何种标准来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在事实上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有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造成损害事实的除外)。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包含道路交通事故,进而认为我国立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无过错原则。

[关键词]1

归责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责任《民法通则》过错推定原则

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险无过错责任

目录

引言 (3)

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经济法 (4)

2 加入WTO,经济法所表现的功能 (4)

2.1系统综合调整社会经济关系 (4)

2.2对社会经济发展施加直接、导向性影响 (5)

2.3实现最大效益的经济法法律目标 (6)

2.4充分体现社会公平 (7)

3 对经济法定位的思考 (8)

4 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9)

5 我国目前的经济法制建设的任务 (9)

5.1对照世贸组织规则与我国的承诺,修改我国有关的经济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9)

5.2制定完善符合WTO规则的防止国内产业损害的有关法律法规 (9)

5.3根据WTO规则中的有关例外和减免义务规定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 (10)

5.4适应加入WTO后新的经济形势,积极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10)

5.5加入WTO后我国经济法制建设走向国际化 (11)

6 结束语 (12)

引言

伴随人民法制观念的加强,我将研究对道路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赔偿责任进行准确确认与归责,对解除争端纠纷、及时赔偿损害、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的稳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责任,是指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即依据何种标准来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针对道路事故中的民事责任的一些基础理论问题做出重新认识。

一、各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概说

(一)过错责任制

采过错责任制的国家主要是英国、美国的部分州等。英国在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上,一直坚持普通法侵权责任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强调交通事故的伤害责任必须以肇事者的过错为前提。在阿蒙德诉克斯维尔一案中,法官丹宁勋爵对这一普通法原则表述如下:汽车所有人同意他人驾车在公路上行驶,不论该他人是其雇员、有人或者其他什么人,法律都使车所有人承担一种特殊的责任。只要是汽车是全部或部分被用于所有人的事务或者为了所有人的目的,则汽车所有人应为驾驶人一方的任何过失负责。只在汽车是出借或者出租给第三人,被用于对所有人无益或无关的目的时,汽车所有人才能免除责任。可见,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以所有人或驾驶人一方有过错为要件,属于过错责任。

(二)推定过错责任制

采取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日本等。德国1953年《道路交通法》第7条规定:车辆在驾驶过程中致人死亡、受伤或者损害人的健康和财物时,由车辆所有人就所生损害向受害人负赔偿责任。如果事故是由于不可避免的事件引起的,而这种不可避免的事件既不是因车辆故障也不是因操作失灵而引起,则不负赔偿责任。所谓不可避免的事件,是指由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过失或动物而引起的事件,并且所有人或驾驶人对此情况已予以高度的注意。这里所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为介于无过失责任和过错责任之间的中间责任。日本1955年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关于机动车事故的赔偿责任与德国法类似,即对于机动车提供者,驾驶人员的过失和汽车本身毛病的举证责任转换为所谓的中间责任。该法第3条规定:为自己而将汽车供运行之用者,因其运行而侵害他人生命或身体时,对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但如能证明自己及驾驶者对汽车运行并无怠于注意之情形,以及被害人或驾驶者以外至第三人有故意或过失,而汽车并无构造上的缺陷或技能上的障碍时,则不在此限。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汽车、机车或其他非依轨道行驶之动力车辆,在使用中加害于他人者,驾驶人应赔偿因此所生之损害。但于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三)无过错责任制

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国家主要由法国、美国的部分州、原苏联等。在美国,有部分州通过保险方法对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采取无过错责任。美国交通部于1971年的一个报告中对过失责任提出了强烈批评,认为该原则在适用中,只有45%的受害人获得了赔偿,确定损害赔偿额极不准确,且拖延时间长,因此主张对道路事故致人损害应采取无过错责任。

二、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我国实行的亦应为无过错责任制。正是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因此过去实践中所发生的“行为人违章撞了白撞”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也是违反《民法通则》规定的,更是违反现

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进入11月份以来,我市辖区死亡事故出现高峰期,从10月21日至11月10日,我市共发生死亡事故40起,死亡40人,分析这些事故,主要有以下特点:

1)从事故发生时间上看,夜间事故多发,且相对集中,每天17---19时事故多发,此时间段死亡7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7.5%,3---4时死亡6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5%,14---16时死亡5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2.5%,7---9时、21---22时各死亡4人,各占死亡总人数的10%。

2)从肇事车辆类型看,大货车事故所占比例最大,其次是摩托车、自行车。大货车发生事故18起,占事故总数的22.5%,摩托车发生事故14起,占事故总数的17.5%,自行车发生事故13起,占事故总数的16.2%。

3)从死亡人交通方式看,摩托车所占比例最大,其次是自行车、行人,摩托车驾驶员共死亡13,占死亡总人数的32.5%,自行车死亡12人,占总数的30%,行人死亡8人,占死亡总人数的20%。

4)从事故发生的路段公面上看,省道上事故高发,三城线发生事故8起,占事故总起数的20%,804线发生事故7起,占事故总起数17.5%,朱诸路发生事故6起,占事故总起数15%。

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居于弱者地位,他们只要稍有疏忽,就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轻则只提伤残,重则丧失生命。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当然有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但与汽车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有本质的不同。汽车驾驶人履行此项义务,目的是保护他人免受伤害,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则是保护自己免受伤害,从交通管理的角度看,对严重违章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除思想教育外,采取适当的惩戒,如科处罚款,亦无不可,但由于违章而撞了白撞则是反人道,反正义,反人权的。

三、无过错责任的必要性

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为无过错责任,符合世界立法的潮流。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目前虽有不同的立法例,但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已成为一种世界性潮流。自20世纪以来,诸多国家先后制定了特别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奥地利、意大利、瑞典、荷兰、芬兰、挪威、丹麦、瑞士、法国等。我国顺应了这一潮流,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采取无过错责任符合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趋势。从我国道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来看,机动车的拥有量将越来越多,行驶速度将越来越快。相应地,作为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副产品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也会有所增长。因此,尽量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发展道路交通事业的一个重要方面。从民法角度来说,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加重道路交通事隔的赔偿责任,进而加重机动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的注意义务,是减少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措施。因为唯有机动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员可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采取无过错责任符合民法“保护弱者”的救济思想。道路交通事故

是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副产品,如果拘守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则对于受害人未免过于苛刻,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不符合民法“保护弱者”的救济思想。而采取无过错责任,可以使受害人得到最大限度的法律保护,而对机动车辆所有人也并不过于苛刻。因为机动车辆所有人可以将赔偿费用计入成本或者通过责任保险将其转嫁给消费者或社会分担。采取无过错责任符合危险责任理论。机动车辆是一种危险性比较高的机器,因此,我国民法通则将其列入了“高度危险作业”之中。作为伴随这种“高度危险作业”而产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机动车辆高度危险性的具体体现。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对自己活动的这种危险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而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采取无过错责任符合报偿责任理论。按照报偿责任理论,利之所在,损之所归。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驾驶人是机动车辆运行利益的享受者,因此就应当对机动车辆运行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这是符合社会伦理道德观念的。因此,采无过错责任是合理合法,符合社会人文关怀精神,是值得肯定的。

四、相关制度的跟进

新交法无疑使赔偿数额大大提高,这会让司机在驾驶时尽到充分的谨慎义务,且人的生命权大大高于通行权。不过有人会抗议司机是否承受的起如此高的数额,为了避免让发生事故的机动车方不至于因承担责任而无力生存,也为了无过错责任的顺利实施,必须同步跟进一些相关的制度。

(一)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险

汽车责任保险起源于德国、瑞典、挪威。目前,法国、英国、美国、韩国、智利、新加坡、日本、瑞士、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等国家和地区通过专门立法或在民法典中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可见,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是各国或地区的立法趋势,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顺应了这种趋势。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有效地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保护公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其作用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二是分担肇事者的责任。分担被保险人的损失无疑是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而且肇事者还可以从繁琐的赔偿解决程序中解脱出来,享有诉讼程序方面的便利。

(二)社会救助基金

为充分救济受害人,除法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外,还应该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肇事者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等情况下,由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基金在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后,取得对交通事故实际责任人的追偿权。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补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不足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成熟的做法值得我们进一步借鉴。

(三)进一步加强对肇事逃逸案件的打击力度和处罚力度

《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

2

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取得驾驶证,该科根据此原则,以

“大练兵”活动为契机,制定有效措施,加大了对逃逸案件的侦破力度,成立了四个追逃小组,辗转行程5000余公里,取得了显著战果。年内,该科共受理逃逸事故67起,侦破59起,破案率达88%。并对抓获的逃逸驾驶员严格处罚,决不姑息迁就。今年“十一”黄金周期间,该科不远万里远赴新疆,将肇事逃逸近三年的一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今年3月5日23时15分许,在804省道云山驻地发生一起重大逃逸事故,一步行的男中学生被撞死在路南沟中,肇事车辆逃逸。案情就是命令,事故科长李云波带领民警曹学义迅速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认真细致的勘查,现场中只有一些散落的风档玻璃碎片和一些车上的散落物,根据这些无法确定肇事车型,通过现场了解得知死者的书包是在现场车一百多米以外拾到的,于是又继续向东查找有无有价值的线索,结果在离尸体东七十米处,路南沟中发现一大灯灯罩和风档玻璃残缺不全的税迄证,通过整理看清了税讫证上的鲁BE9517号码,勘查完现场后,回到科里已是凌晨2点了。李云波科长和曹学义又连夜通过网上查询,鲁BE9517号为莱西市董旭明长安微型小客车。为了进一步确定车型,第二天一早曹学义拿着现场拾到的大灯灯罩到平度长安汽车经销部比对,正是长安之星微型车上的大灯灯罩,于是最终锁定肇事车辆——莱西市董旭明的鲁BE9517号微型小客车。3月6日星期六,副科长孙德勇同曹学义一块赴莱西查找肇事车,杨德臣和赵德杰在科里按排死者家属的善后事宜。到达莱西后,通过查询,董旭明住址只登记为栖霞路35号,该路名早已取消,原百货公司现已倒闭无人,多方查找到其妻段丽的住址,登记为市场路1号,到那里根本就找不到人。中午时在莱西大队同行配合下,终于查到董旭明及现在院上镇段许村“青莱葡萄酒厂”居住,民警们顾不上吃午饭,迅速赶到董旭明住处,并找到肇事车辆。据董旭明及其岳父段平瑞称,他们雇用一荷泽工人叫周涛驾驶该车,周涛昨晚出车回来只说了声刮车了,今天早晨一早就不见人了。办案人员向他们讲明政策,他们表示一定配合工作,立即想法找周涛。通过对董旭明、段平瑞及厂里工人的了解,办案人员觉得他们总是在刻意隐瞒什么,但一时并不能找到证据,为了不打草惊蛇,办案人员只是将肇事车辆拖走,并通知董旭明、段平瑞8号到平度大队办理手续。为了取得相关证据,以便在8号询问董、段两人时取得突破,两人顾不上周六休息,根据董、段两人所讲的有关情况到高密落实,通过在高密大量的走访调查工作,办案人员得出结论,董、段两人并没有讲真实的情况,并结合调查情况制定8号的工作重点。8日下午,董、段两人在民警的细致耐心工作及大量证据面前交待了肇事驾驶员——段平瑞的侄子段敬宁,段敬宁于9日下午来我大队投案,此案正在审理之中。自新法实施以来,该科共对肇事逃逸驾驶员七人吊销了机动车驾驶证,并终身禁驾,并及时在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现该科辖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已呈明显下降趋势,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了有力的保障。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