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调查与案例分析

海事调查与案例分析
海事调查与案例分析

海事调查与案例分析

“AB”轮沉没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姓名:张雨梦学号:2220213391 2021/7/1

摘要

一、事实陈述

1、船舶资料

2、配载情况

3、天气情况二、事故经过

三、事故原因分析四、安全建议

某年10月17日,某公司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所属客滚轮“AB”轮,自大连驶往烟台途中,于

38°28′.0N(北纬)、121°34′.0E(东经)附近海域沉没。船上162人(36名船员,126名旅客)中1人死亡,1人失踪,其余124旅客及全体船员全部获救,其中有57人受伤,船、车、货全损,直接经济损失约3500万元。

一、事实陈述 1. 船舶资料

总吨8264;净重2479;总长105.6米;两柱间长96.0米;型宽18.8米;型深10.55米;主机型号:MAK12MU 453AK 四冲程柴油机;主机功率3310千瓦;额定转速600转/分;空载/满载吃水2.795/4.40米;空载/满载排水量2853.7/5104.2吨;乘客定额362人;船舶类型:单机单舵的艉机型船舶(有艏侧推装置);建造时间1978年;建造地点丹麦;船籍港烟台。“AB”轮1998年3月在香港接回,4月中旬到天津新港船厂进行修理改

造,7月底完工。天津船检局对其进行进行检验,合格后发放检验证书簿和适航证书。1999年9月27日,大连船检局对其换发适航证书,并在适航证书中限定了以下航行条件:1、限7级风以下航行;2、营运中的纵倾应限制在艉倾0—0.57米之间;3、营运中航速最大不应超过12节;4、所有重载货车装于二层甲板,双层底上尽量装车,装于一层甲板的应为空载和轻载车辆。船员证书齐全有效。 2. 配载情况

一层车辆甲板:共9辆。其中包括5辆小货车(1辆无货)和4辆长厢单车;二层车辆

甲板:共29辆。其中27辆重载,1辆空载,另有1辆卧铺大客车。

据船员所述,每辆车的车轮均有木楔固定,共17台车辆用固定链条加固。其中,一层车辆甲板的9辆车均未加固定链条;二层车辆甲板中除艏位一排四台车加有固定链条四根外,另有13台车加有固定链条二根,车辆横向间距约50公分,纵向间距约100公分。

车/货估计总重量共约400吨。其中,一层车辆甲板9辆车货共约66吨,二层车辆甲板29辆车货共约334吨。 3. 天气情况开航时,大连港区内风向为西北风,风力5—6级,轻浪,视线良好;火灾发生前,1

“AB”轮所在海域风向为西至西南风,风力6—7级,随着船舶远离陆地遮蔽而风浪逐渐增大;船舶沉没前,“AB”轮所在海

域西北风7—8级,浪高4—5米。通过大连气象台核准气象资料,事故发生前后,正有一冷锋经过事故海域。

二、事故经过

1999年10月17日0310时,“AB”轮经大连港务监督签证,载旅客126人,船员36人,各种车辆38台(船舶未超载),离大连港开往烟台。 0345时,船位38°56′.6N/121°45′.6E,航向185°,船长离开驾驶台,二副在驾驶台指挥。 0350时,大副上驾驶台接班,令主机定速。 0357时左舷正横大连港H0号浮,大副报告黄白嘴交管站,手操舵改为自动舵,航向178°,航速约12节。海面西北风5—6级,轻浪,视线良好。 0416时,船位38°49′.7N/121°45′.3E,转向至190°,风向转为西到西南风,风浪加大。 0430时,船舶摇晃加剧,横摇5°左右,船长上驾驶台,示意大副为减少横摇可适当改变航向,大副将航向改为210°,自动舵改为手操舵。船长认为一切正常,又离开驾驶台。 0450时,水手长同一名水手到汽车舱巡视检查,未发现异常情况。

0500时,船舶通过遇岩,西南风,风力7级,浪明显增大,为减少横摇,大副将航向调至230°.

0535时,船首偏左约半海里有一渔船自动向西航行。为避让渔船,大副告诉操舵一水从渔船船尾通过,一水操左舵20°,船体产生大于10°的横摇,大副令其改为左舵10°,将航向调至210°.让过渔船后,大副告诉一水回到航向230°,一水操右舵

15°,将航向恢复至230°,此间也有7°左右的横摇。此时,船体出现右倾。

0545时,水手长到驾驶台向大副了解横摇原因后,大副让他同一水再次到汽车舱巡航。

0548时,水手长和一水走到一层甲板,发现上甲板的逃生孔有黑烟冒出,二人接着沿旅客通道向汽车舱楼梯跑去,在通道的中间平台发现二层车辆甲板浓烟很大,并向后扩散。他们无法继续下舱,急忙跑回驾驶台报告。船长被叫上驾驶台,鸣火警警报,令机舱人员开消防泵,下令备车,右满舵,组织人员救火。0550时,航向000°,船长决定返回大连港。在船员没有进入汽车舱探明火情、亦未采取关闭通风装置的情况下,消防水从上甲板逃生孔向舱内喷射,两层汽车舱喷淋系统全部启动,对整个一层、二层车辆甲板喷水施救。 0610时,航向为330°。

0620时,高频报告大连海监局黄白嘴交管站,船舶概位

38°28′.0N/121°34′.0E,请求救助。

0625时,大连海监局通航处值班室接到黄白嘴交管站报告后,立即组织救助。 0630时,船体右倾加剧。 0636时,减速、前进二。

0640时,用单边带向某公司报告。

0645时,舵机失灵,但始终没有启用应急舵;同时,驾驶台断电;机舱人员将主机停车。 0656时,船长下令弃船,开始释放救生艇筏,由客运主任、部分船员组织旅客离船。但组织混乱。

一人在落水后死亡。另外一人失踪。 0659时,船长下令抛双锚,各6节甲板。 0700时,船位38°29′.1N

121°34′.6E。 0721时,火势加剧,船体右倾6°--7°。

0820时,船长等最后一批船员上左舷救生艇离船,船体右倾10°左右。附近渔船已将部分旅客救起。但船员下船时喷淋泵和消防泵还处于工作状态。

1030时,船舶沉没。经天津海监局海测大队10月25日扫海测量,沉没位置为38°28′

2

56″.18N,121°34′43″.32E。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 气象、海况恶劣是这起事故的客观原因和重要原因

开航时,大连港区内风向为西北风,风力5—6级,轻浪,视线良好;火灾发生前,“AB”轮所在海域风向为西至西南风,风力6—7级,随着船舶远离陆地遮蔽而风浪逐渐增大;船舶沉没前,“AB”轮所在海域西北风7—8级,浪高4—5米。通过大连气象台核准气象资料,事故发生前后,正有一冷锋经过事故海域。 (二) 船长决策失误,操纵不当是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1、“AB”轮在开航前收到当天大连气象台发布的寒潮警报,但是船长对这一季节性恶劣气候的形成和影响缺乏足够的认识和准备,盲目指挥船舶开航出港。应对风浪过程中,船舶大角度横摇,舱内车辆及其货物倾斜、翻倒、移位、碰撞,使汽车油箱内

燃油外泄,汽车相互撞击磨擦产生的火花或汽车电源线短路打火引起火灾。进而导致舵机因通往舵机间的通道被大火封堵而无法启用,船舶失控。

2、船长采取向右掉头措施,并企图返回大连港,船舶掉头后因风压造成船位进一步大幅度向下风漂移;使该船处于只有采取接近横风横浪航行才能返回烟台港的困难和危险境地。

3、船舶失火后,在船员没有进入汽车舱探明火情、亦未采取关闭通风装置的情况下,消防水从上甲板逃生孔向舱内喷射,两层汽车舱喷淋系统全部启动,对整个一层、二层车辆甲板喷水施救。

4、船长对船舶倾覆可能性及其严重后果估计不足,没有及时宣布弃船,也没有组织旅客重新回到甲板,致使船舶倾覆时多数旅客扣在舱内。舵机失灵,但始终没有启用应急舵;同时,驾驶台断电;机舱人员将主机停车。 (三) 车辆超载、系固不良是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1、“AB”轮所载车辆中,经核实的一层车辆甲板:共9辆。其中包括5辆小货车(1辆无货)和4辆长厢单车;二层车辆甲板:共29辆。其中27辆重载,1辆空载,另有1辆卧铺大客车。

2、据船员所述,每辆车的车轮均有木楔固定,共17台车辆用固定链条加固。其中,一

层车辆甲板的9辆车均未加固定链条;二层车辆甲板中除艏位一排四台车加有固定链条四根外,另有13台车加有固定链条二

根,车辆横向间距约50公分,纵向间距约100公分。由于甲板汽车舱所载车辆没有有效系固,造成车辆及货物因船舶大角度操纵和大风浪航行颠簸、摇摆而发生倾斜、移位、碰撞,进而引发火灾,导致舵机失灵、船舶失控。

四、安全建议、

3

其一,海上的救援机制极待完善。“AB”轮的航线是大连到烟台,途中失事时,渤海湾水域搜救能力存在不少缺陷,如客滚船与渔船、军船之间的通信不畅,救助手段落后,救助及时性差,救助船舶的航速较低,救助设施可靠性难以保证等。而救助指挥协调的时效性以及海上专业救助能力更有待进一步提高。

其二,必须建立起严格的问责制。这起事故的教训极为深刻,不仅是对航运部门和单位的一个严重警示,也是对全国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严重警示。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单位要从这起特大海难事故中认真吸取教训,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决纠正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恶劣行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对于重大事故的责任人,必须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任何人不得姑息宽容。

其三,海上人命救助立法的缺失。航海自古就是一项冒险事业,经常面临船货沉没、船员遇难的悲剧,现代虽然航海科技发

达了航海风险大大降低,但海难还时常发生。世界各航海国家一直重视海难救助,尤其重视对海上人命的救助,通过立法进行规范。然而我国的立法还很不完善,难以起到鼓励、敦促救助人进行海上人命救助的目的,这次海难在某种程度上凸显了我国立法的缺陷。

4

轮船事故案例分析报告精选

案例一:触损-“东鸿8”轮触碰温州七里码头事故 事故经过 2005年1月2日1120时,该轮在黄大岙锚地换轻油备车进港(当时备右锚,船长虞××在驾驶台指挥,三副王××值班,水手胡××操舵,轮机长杨××在机舱值班,主机操纵采用驾控方式),航速9-10节。1320时许,抵达七里港水域时(距离3-1灯浮1海里左右),船长下令停车淌航(主机转速220转/分钟左右),把定航向280°。1325时,抵达七里港码头1号泊位对开水域250米处,航速5节左右。船长令右舵20、下右锚1节入水,然后令微速退,准备掉头顶流靠码头2号泊位。此时发现驾驶台操纵面板上倒车指示灯不亮,主机转速表显示为零,主机自动熄火。于是船长叫三副电话通知机舱,要求尽快抢修,重新起动主机,同时下令右锚2节入水。1328时左右,主机重新启动(当主机自动熄火后,轮机长立即从集控室跑到机旁,由于其不熟悉该轮主机的操作程序,导致无法起动主机。待正在舵机房巡查的大管轮得知情况后跑到机旁,将主机操纵方式置于机控状态,重新起动主机,然后又转为驾控状态,转速220转/分钟)。船长再次指令倒车,但倒车指示灯又不亮,主机转速表再次归零,主机再次熄火。此时该轮距离码头50米左右,船长令下左锚。1330时许,当左锚2节入水时,该轮艏触碰七里码头2号泊位,碰角70-80度。然后大管轮叫轮机长电话通知驾驶台要求转换成机控操作,并调高主机怠速至235转/分钟,重新起动主机并正常运行,该轮离开码头后重新安全靠泊码头2号泊位。 事故后果 东鸿8”轮上首柱两锚链孔之间局部凹陷,右舷锚链孔罩脱落;球鼻首尖峰内凹破裂。七里港集装箱码头码头第Ⅲ结构第9排架严重受损;第10、11排架的横梁及其它构件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现象。

海商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一 甲乙两船均由于驾驶过失导致碰撞,依我国海商法甲船负3/4的过失责任,乙船负1/4的过失责任。两船所载运的货物均遭受损失。其中,甲船的船舶损失100万美元,船上货物损失40万美元。乙船的船舶损失120万美元,船上货物损失60万美元。两船均不涉及赔偿责任限制。 请根据1、我国海商法;2、美国法律;3、美国法律下,提单上载有有效的“互有责任碰撞条款”,分别计算各方应承担的损失。 1.按照我国海商法计算 (双方船员均驾驶过失造成船舶碰撞,两船均不涉及责任限制) (1)甲船船方最终损失金额: (甲船船损 + 乙船船损 + 乙船货损) x 甲船过失比例 (2)乙船船方最终损失金额: (乙船船损 + 甲船船损 + 甲船货损)x 乙船过失比例 (3)甲船货方最终损失金额:甲船货损 x 甲船过失比例 (4)乙船货方最终损失金额:乙船货损 x 乙船过失比例 2.按照美国法(侵权法和“宾夕法尼亚”规则) (1)甲、乙船船方最终均分全部损失,各自承担全部损失的一半; (2)甲、乙货方最终均无损失。 3.按照美国法和“互有责任碰撞条款” (1)甲船货方最终损失:甲船货损的一半; (2)甲船船方最终损失:全部损失的一半-甲船货损的一半; (3)乙船货方最终损失:乙船货损的一半; (4)乙船船方最终损失:全部损失的一般-乙船货损的一半

案例分析二 1. 某船东将其X轮作为抵押物,向A银行借款RMB 300万元,并办理了船舶抵押登记,担保金额为借款额RMB 300万元及其利息,清偿期限2014年4月30日。 2. 2014年3月10日,X轮不慎撞了B码头,造成B码头损失RMB 80 万元。 3. X轮船东未支付全船船员2014年3~5月份工资。全船船员每月工资合计为RMB 40 万元。船员劳动合同均约定每月工资在当月月底支付。 4. 2014年4月1日,X轮遇险,C轮救助了X轮,双方确认救助报酬RMB 100 万元。 5. 获救后X轮至D船厂修理,因未支付修船费RMB 50 万元,D船厂不放走X轮。 X轮全体船员于2014年6月1日,申请海事法院扣押X轮,并提起诉讼。诉讼中,A银行、B码头、C轮船东、D船厂均登记了各自债权,其债权金额法院均予以确认。 X轮拍卖所得价款为RMB 500 万元,扣押期间X轮保管费用及拍卖费用合计为RMB 30 万元。请根据上述事实和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分析X轮拍卖价款RMB 500 万元应如何在各有关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利息暂不考虑) (1)X轮保管费用及拍卖费用合计30万 (2)船员4,5月未付工资,合计80万 (3)救助报酬100万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4)船员3月份未付工资40万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5)码头损失80万 (6)船厂的修理费50万 (7)余下120万付与银行 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 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四、所担保债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第二十四条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仓库火灾事故案例

仓库火灾事故案例 一、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调查报告 8月18日,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务院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杨焕宁同志(时任公安部常务副部长,现任安全监管总局局长)任组长,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全国总工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爆炸、消防、刑侦、化工、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认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2015年8月12日22时51分46秒,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吉运二道95号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北纬39°02′22.98″,东经117 °44′11.64″。地理方位示意图见图1)运抵区(“待申报装船出口货物运抵区”的简称,属于海关监管场所,用金属栅栏与外界隔离。由经营企业申请设立,海关批准,主要用于出口集装箱货物的运抵和报关监管)最先起火,23时34分06秒发生

第一次爆炸,23时34分37秒发生第二次更剧烈的爆炸。事故现场形成6处大火点及数十个小火点,8月14日16时4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按受损程度,分为事故中心区(航拍图见图2、示意图见图3)、爆炸冲击波波及区(示意图见图4)。事故中心区为此次事故中受损最严重区域,该区域东至跃进路、西至海滨高速、南至顺安仓储有限公司、北至吉运三道,面积约为54万平方米。两次爆炸分别形成一个直径15米、深1.1米的月牙形小爆坑和一个直径97米、深2.7米的圆形大爆坑。以大爆坑为爆炸中心,150米范围内的建筑被摧毁,东侧的瑞海公司综合楼和南侧的中联建通公司办公楼只剩下钢筋混凝土框架;堆场内大量普通集装箱和罐式集装箱被掀翻、解体、炸飞,形成由南至北的3座巨大堆垛,一个罐式集装箱被抛进中联建通公司办公楼4层房间内,多个集装箱被抛到该建筑楼顶;参与救援的消防车、警车和位于爆炸中心南侧的吉运一道和北侧吉运三道附近的顺安仓储有限公司、安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储存的7641辆商品汽车和现场灭火的30辆消防车在事故中全部损毁,邻近中心区的贵龙实业、新东物流、港湾物流等公司的4787辆汽车受损。 爆炸冲击波波及区分为严重受损区、中度受损区。严重受损区是指建筑结构、外墙、吊顶受损的区域,受损建筑部分主体承重构件(柱、梁、楼板)的钢筋外露,失去承重能力,不再满足

海事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一、船舶概况: 船名:浙定1030;船舶种类:海船 船籍港:舟山;总吨1422;主机功率706KW;船舶登记所有人:刘洋;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0日,宁波海事局××海事处接到群众举报,“浙定1030”轮未持有有效证书在辖区航行作业。该处立刻指派执法人员侯某前往核查。侯某登轮后,立刻要求船方出示相关证书。经核实,该轮的船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配员证书于2016年2月1日到期,且船上未配备船长。 3月20日,侯某对案件进行了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轮船舶所有权证书上的登记所有人为刘洋,但刘洋已于2017年1月5号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将该轮出售给了王明,至今未办理过注销过户登记手续。另外,该轮曾于2016年12月3日因船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配员证书过期被舟山海事局处罚过。 5月25日,宁波海事局××海事处因浙定1030轮“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拟给予“王明”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00),壹万圆(10000.00),壹万贰仟圆元(12000.00)整的行政处罚。王明收到《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对管辖权及处罚金额表示不服,向海事处提出了异议。海事处以王名接受行政处罚态度恶劣、情节严重为理由直接加重处罚,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10日后送达给王明。

纠错情况: 2017年3月10日,宁波海事局××海事处接到群众举报,“浙定1030”轮未持有有效证书在辖区航行作业。该处立刻指派执法人员侯某前往核查。侯某登轮后,立刻要求船方出示相关证书。经核实,该轮的船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配员证书于2016年2月1日到期,且船上未配备船长。 3月20日,侯某对案件进行了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轮船舶所有权证书上的登记所有人为刘洋,但刘洋已于2017年1月5号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将该轮出售给了王明,至今未办理过注销过户登记手续。另外,该轮曾于2016年12月3日因船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配员证书过期被舟山海事局处罚过。

国际货代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 ?沈阳公司与新加坡公司签发销货合同,约定按CIF价采用陆海联运方式从沈阳经汽车运输运至大连经海运出口至新加坡,并规定可以签发凭指示的多式联运提单。货运代理A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向汽车承运人和海上承运人办理托运和定舱事宜。货物装上汽车后,货运代理A因无自己的多式联运提单,则委托另一家货运代理B向沈阳公司签发了多式联运提单,并向其收取了全程包干运费。试分析此例中: ?(1)货运代理A 、货运代理B的性质以及应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2)谁负责安排租车定舱——沈阳公司还是新加坡公司?他们在选择多式联运经营人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3)货运代理A设计哪些业务环节和业务内容? ?(4)此案涉及的多式联运提单、公路运单、海运提单在当事人栏和运输栏上应如何缮制? 案例参考答案 ?(1)应针对不同情况来判断货运代理的性质及责任。①于货运代理A,对于沈阳公司而言,他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因为双方存在多式联运合同关系;对于新加坡公司而言,他不承担责任,因为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或提单关系; 对于实际承运人(汽车承运人和海上承运人)而言,他是托运人,应承担托运人的责任。 ?②于货运代理B,对于沈阳公司而言,双方存在提单合同关系,但这种关系随提单转让而中止;对于新加坡公司或其他提单持有人而言,双方存在提单合同关系,他应承担提单下的有关承运人的责任;对于实际承运人而言,双方不存在合同或提单关系。 ?(2)由于采用CIF价,故应由沈阳公司安排租车订舱。在选择多式联运经营人应考虑其是否具备合法资格、资信和从业经验等。 ?(3)货运代理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主要涉及以下业务环节和业务内容: ?①沈阳公司签发委托合同(实为运输合同); ?②有关汽车承运人、海上承运人、港口或仓库联系订车、订舱和仓储(如有的话)事宜; ?③通知货主向汽车承运人交付货物,并取得汽车承运人签发的运单,然后向其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此案由货运代理B签发提单); ?④通知装港代理安排货物卸车、仓储(如有的话)、装船等事宜,并取得海运承运人签发的提单。 ?(4)缮制结果如下: ?①多式联运提单:有关具体要求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介绍通常的作法如下:托运人——沈阳公司,收货人——凭指示或为新加坡公司,收货地——沈阳,前程运输工具:写明具体的车名与车号,装港——大连(也可保持空白),船名——写上具体船名(也可保持空白),卸港——新加坡,交付地——保持空白。 ?②公路运单:托运人——货运代理A,收货人——货运代理A或货运代理A在大连指定的代理,收货地——沈阳,运输工具——写明具体的车名和车号,交付地——大连。 ?③海运提单:托运人——货运代理A或货运代理A在大连的指定代理,收货人——货运代理A或货运代理A在新加坡的指定代理,也可记载为凭指示,装港——大连,船名——写明具体船名,卸港——新加坡。

(新安全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试题精选

(新安全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试题精选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试题精选 ***特大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某工艺制品厂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烧死84人,伤40多人。事故经过情况是:该工艺制品厂厂房是一栋三层钢筋混凝土建筑物,一楼是裁床车间兼仓库,库房用木板和铁栅栏间隔成,库内堆放海绵等可燃物高达二米,通过库房顶部并伸出库房,搭在铁栅栏上的电线没有套管绝缘,总电闸的保险丝改用两根钢丝代替。二楼是手缝和包装车间及办公事,厕所改作厨房,放有两瓶液化气。三楼是车衣车间。 该厂实行封闭式管理,两个楼梯中东边一个用铁栅栏隔开,与厂房不相通,西边的楼梯平台上堆放了杂物;楼下四个大门有两个被封死,一个被铁栅栏隔在车间之外,职工上下班只能从西南方向的大门出入,并要通过一条用铁栅栏围成的只有0.8米宽的狭窄通道打卡,全部窗户安装了铁栅栏加铁丝网。 起火原因是电线短路引燃仓库的可燃物所致。起火初期,火势不大,部分职工试图拧开消防栓和使用灭火器扑救,但因不懂操作未能见效。在一楼东南角敞开式的货物提升机的烟囱效应作用下,火势迅速蔓延至二楼、三楼。一楼的职工全部逃出,正在二楼办公的厂长不组织工人疏散,自己打开窗爬绳逃命。二、三楼300名职工在无人指挥的情况下慌乱下楼,由于对着楼梯口的西北门被封住,职工下到楼梯口要拐弯通过打卡通道才能从西南门逃出,路窄人多,互相拥挤,浓烟烈火,视野不清,许多职工被毒气熏倒在楼梯口附近,因而造成重大伤亡。 一、单项选择题

1."回"形标志表示()。 A.加强绝缘 B.双重绝缘 C.工作绝缘 D.基本绝缘 2.案例中的工艺制品厂配电系统应采用()。A.TT系统 B.IT系统 C.TN系统 D.上述三种系统都可以 二、多项选择题 3.导线的安全载流量决定于()。 A.导线截面 B.导线材料 C.导线长度 D.绝缘材料 4.泡沫灭火器适用于扑救()。 A.A类火灾 B.B类火灾 C.带电火灾 D.C类火灾 三、简答题

海上保险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一艘满载各类货物的海轮从A港驶向B港。不料在航行途中遇到大风暴的恶劣天气,船身剧烈颠簸导致放置在舱面上的,已经过加固和防滑措施的货物有100箱掉入大海,船机也部分受损,估计受损价值在2万左右。此时,船舶发生严重倾斜,在此危机时刻,船长果断决定将舱面上装载的500箱货物全部抛向大海,并迅速向救助部门求救。后来在救助船舶的拖带下,才安全抵达避难港,船上的其他货物也因此得以保存。 问题: 1、哪些属于单独海损? 2、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育航”船保险利益与保险费争议案 船名:育航 原告:某保险公司 第一被告:大连常荣航运贸易公司 第二被告:南京海运学校 案情: 第二被告通过万新货运代理公司将“育航”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约定由第一被告进行船舶保险,1997年第一被告向原告进行投保,原告承保后,被告没有缴纳保险费。 第一被告辩称:虽然保险合同事实存在,但“育航”船出租人万新代理有限公司并非船东,亦未经船东授权,且无合法的主体资格,其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光租合同无效,因此第一被告对该船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被告辩称:作为船东,与原告无保险合同关系,也未授权第一被告订立保险合同。 问题: 1、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对船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费是由第一被告负担,还是由第二被告负担,或是由两者共同负担? 分析: 1、万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受第二被告委托将该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的。第一被告是被保险人和船舶管理人,对船舶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合同有效,第一被告应承担保险费。 2、第二被告作为船东对船舶也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单上未作为被保险人,因此,不承担保险费支付义务。同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船东也无权向被保险人请求船舶保险赔偿。 3、两被告均声称“未授权”,显然不符合事实,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LEGEND”船预约货物保险申报争议案 船名:LEGEND 原告:天津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被告:某保险公司 案情: 1992年5月21日,原、被告双方订立“海运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承保险别为平安险,并特别约定如因特殊原因漏报的货物发生损失,保险人也按上述规定在补交保费后予以赔偿。 1996年2月8日,原告进口10000吨钢材,4月20日到货。1996年4月22日,原告

轮船事故案例分析精选

轮船事故案例分析精选

————————————————————————————————作者:————————————————————————————————日期:

案例一:触损-“东鸿8”轮触碰温州七里码头事故 事故经过 2005年1月2日1120时,该轮在黄大岙锚地换轻油备车进港(当时备右锚,船长虞××在驾驶台指挥,三副王××值班,水手胡××操舵,轮机长杨××在机舱值班,主机操纵采用驾控方式),航速9-10节。1320时许,抵达七里港水域时(距离3-1灯浮1海里左右),船长下令停车淌航(主机转速220转/分钟左右),把定航向280°。1325时,抵达七里港码头1号泊位对开水域250米处,航速5节左右。船长令右舵20、下右锚1节入水,然后令微速退,准备掉头顶流靠码头2号泊位。此时发现驾驶台操纵面板上倒车指示灯不亮,主机转速表显示为零,主机自动熄火。于是船长叫三副电话通知机舱,要求尽快抢修,重新起动主机,同时下令右锚2节入水。1328时左右,主机重新启动(当主机自动熄火后,轮机长立即从集控室跑到机旁,由于其不熟悉该轮主机的操作程序,导致无法起动主机。待正在舵机房巡查的大管轮得知情况后跑到机旁,将主机操纵方式置于机控状态,重新起动主机,然后又转为驾控状态,转速220转/分钟)。船长再次指令倒车,但倒车指示灯又不亮,主机转速表再次归零,主机再次熄火。此时该轮距离码头50米左右,船长令下左锚。1330时许,当左锚2节入水时,该轮艏触碰七里码头2号泊位,碰角70-80度。然后大管轮叫轮机长电话通知驾驶台要求转换成机控操作,并调高主机怠速至235转/分钟,重新起动主机并正常运行,该轮离开码头后重新安全靠泊码头2号泊位。 事故后果 东鸿8”轮上首柱两锚链孔之间局部凹陷,右舷锚链孔罩脱落;球鼻首尖峰内凹破裂。七里港集装箱码头码头第Ⅲ结构第9排架严重受损;第10、11排架的横梁及其它构件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现象。

典型事故案例学习

典型事故案例学习 一、触碰事故 (一)事故简况 2013年5月12日0405时许,山东省某市**航运有限公司所属“鑫川*”轮从安徽铜陵装载石灰石12300吨开往福建罗源途中,因当班大副误操作,在南京长江大桥附近水域与南京长江大桥#6墩发生触碰事故。事故造成“鑫川*”轮沉没,船上18名船员全部获救。 (二)事故原因 (1)当班大副驾驶船舶通过南京长江大桥,临近过桥时,误将大桥七孔视为通航孔(船位实际位于6孔引航道南侧边缘),采取右满舵,致使该轮穿过桥#1红浮和大桥六孔南侧桥柱灯(位于#6桥墩)连线,进入不通航的大桥七孔并最终触碰#6桥墩,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该轮船长未能履行驾驶台监航职责,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有一定关联。 二、沉没事故 (一)事故简况 2013年12月5日凌晨,安徽省安庆籍个体所有的“华盛**”轮(本航次从江阴载运铁矿粉吨驶往马鞍山)上行至长江#125黑浮附近水域时疑似触碰了不明物体,导致本船右锚锚齿插破船体,船首部破损进水,后驶往航道北侧水域冲滩未果。约0406时许该轮沉没。 (二)事故原因 在本起事故中,“华盛**”轮雾中航行时可能触碰了不明物体,造成本船右锚锚齿插破船体而进水,以及该轮未能及时发现船体破损情况,未能及时采取堵漏措施,是引发事故的原因。 三、碰撞事故(能见度不良) (一)事故简况

2014年8月15日0605时许,“皖正航***”轮(本航次从铜陵装载1236吨水泥熟料开往淮南)在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桥#4黑浮上游300米左右处由南向北横越主航道的过程中,与上行通航分道内正常行驶的宁波**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广龙*”轮(本航次从青岛董家口装载13788吨铁矿开往马鞍山)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皖正航***”轮翻沉,2人落水死亡、1人失踪,“广龙*”轮船艏轻微受损,右锚锚杆弯曲,未发生水域污染。 (二)船员情况 1.“皖正航***”轮船舶配员不满足该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所载要求。(三)气象情况 据南京市气象台8月15日0500时气象预报:全市多云,其中六合地区早晨有雾,全市偏北风转偏东风,风力3到4级。据双方驾驶人员陈述,事发时能见度很差,约100米左右。据南京VTS中心值班人员陈述,事发时南京长江大桥至四桥之间受团雾影响,能见度不良。 (四)事故原因 在本起事故中,当事双方冒雾航行、疏忽了望,以及“皖正航***”轮横越和准备抛锚过程中操作不当、“广龙*”轮协助避让措施不当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 四、碰撞事故(失控) (一)事故简况 2014年9月17日1200时许,安徽省芜湖市个体所有的“芜湖德祥***”轮(本航次从九江装载黄砂9000吨开往南京)行驶到长江#135黑浮水域时因舵机失控,与正在上水航行的南京市个体所有的“宁东湖***”轮(本航次由上海空载开往九江)发生碰撞,后“宁东湖***”轮在碰撞外力作用下与里档同向上行的

海上应急反应及海事案例分析-规范

驾驶专业评估规范 应急反应与海事案例分析 (适用对象:无限、近洋及沿海航区船舶船长) 1.评估目的 通过评估,检验被评估者海上应急反应与海事案例分析的能力,满足STCW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的有关要求。 2.评估内容 2.1应急反应(50分) 2.1.1船舶碰撞 2.1.2 船舶搁浅 2.1.3 船舶失控 2.1.4 人员落水 2.1.5船舶火灾 2.1.6海上搜救 2.2海事案例分析(50分) 2.2.1海事报告的撰写 2.2.2海事案例分析 3.评估要素及标准 3.1应急反应(50分) 3.1.1 船舶碰撞(满分25分) (1)评估要素: ①碰撞前紧急措施 ②碰撞后的应变措施 (2)评估标准: ①采取行动正确、熟练:25分; ②采取行动正确、比较熟练:20分; ③采取行动正确、熟练程度一般:15分; ④采取行动情况较差:10分; ⑤采取的行动情况差:5分; ⑥采取行动完全不正确(0分)。 3.1.2 船舶搁浅(满分25分); (1)评估要素:(二选一) ①搁浅前紧急措施; ②搁浅后的应变措施; (2)评估标准: ①采取行动和措施正确、熟练:25分;

②采取行动和措施正确、比较熟练:20分; ③采取行动和措施正确、熟练程度一般:15分; ④采取行动和措施情况较差:10分; ⑤采取的行动和措施情况差:5分; ⑥采取行动和措施完全不正确(0分)。 3.1.3 船舶失控(满分25分); (1)评估要素:(二选一) ①失控后紧急操船; ②失控后的应变措施; (2)评估标准: ①采取行动正确、熟练:25分; ②采取行动正确、比较熟练:20分; ③采取行动正确、熟练程度一般:15分; ④采取行动情况较差:10分; ⑤采取的行动情况差:5分; ⑥采取行动完全不正确(0分)。 3.1.4 人员落水(满分25分) (1)评估要素:(二选一) ①人员落水紧急操船 ②人员落水后的紧急措施 (2)评估标准: ①采取行动正确、熟练:25分; ②采取行动正确、比较熟练:20分; ③采取行动正确、熟练程度一般:15分; ④采取行动情况较差:10分; ⑤采取的行动情况差:5分; ⑥采取行动完全不正确(0分)。 3.1.5海上搜救(满分25分) (1)评估要素:(三选一) ①单船搜寻 ②多船搜寻 ③船舶与航空器协作搜寻 (2)评估标准: ①采取行动正确、熟练:25分; ②采取行动正确、比较熟练:20分; ③采取行动正确、熟练程度一般:15分; ④采取行动较差:10分; ⑤采取行动差:5分; ⑥采取行动完全不正确(0分)。 3.2海事案例分析(50分) 3.2.1海事报告的撰写(满分20分) (1)评估要素: ①海事报告的内容;

海事诉讼案例()

1、中国A进出口公司租用利比亚籍B货轮承运进口大米。承运船从美国口岸装运完毕抵达我国汕头港后,在卸货过程中发现大米有部分被海水浸湿,损失很大。A公司根据商检报告要求B船东给予赔偿,遭到拒绝。A公司申请扣押B轮,并决定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 (1)A公司应向哪一法院申请扣押船舶? (2)如果该法院在4月29日裁定扣押了B轮,则除非申请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B轮最迟能被扣押至何日?(3)法院能否自行决定拍卖B轮?为什么? (4)如果B轮船东一直未参加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其做出的裁判法律效力如何? (5)如果法院在12月31日法院做出判决,并于当日向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了判决书。但原、被告双方均认为一审判决对己不公,决定上诉。问:他们应在何期限内向哪一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6)在诉讼中B轮船东为便于答辩及进行诉讼,聘请刚刚加入英国籍(原为中国籍)的高级律师丁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全部诉讼活动,可否,为什么? 答案: (1)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派出法庭);(2)5月29日(次日起30日);(3)不能,根据海诉第二十九条,须经海事请求人申请;(4)缺席判决,有效,可通过拍卖船舶以达到执行的目的;(5)自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6)不可以,参加诉讼的必须是中国国籍 2、2006年3月,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从秘鲁进口鱼粉,由乌克兰黑海航运公司所属N轮在秘鲁钦波特港装船运输。因N轮积载不当,运输途中,装载鱼粉的两货舱发生自燃,造成货损。N 轮到达中国福州市马尾港后,经福州外轮理货分公司签发的货物溢短单和货物残损单证实:货物短少1814袋,破损51463袋,损失金额约40万美元。 2006年5月24日,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申请人)以黑海航运公司(被申请人)对货物管理不善造成货损为由,向厦门海事法院福州派出庭申请扣押停泊于福州马尾港的N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40万美元的担保。申请人同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福州派出庭提供了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案,回答下述问题。 (1)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凭申请人主张的海事请求,其能否申请扣押被申请人的船舶?为什么? (2)申请人能否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其他船舶?为什么? (3)如果法庭于2006年5月25日裁定扣押了N轮, N轮最迟能被扣押至何日? (4)法庭可否自行决定拍卖N轮?为什么? (5)若要拍卖N轮,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案: (1)能,根据海诉第二十一条第一项;(2)能,根据海诉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可以扣押姊妹船;(3)2006年6月24日;(4)不能,根据海诉第二十九条,须经海事请求人申请;(5)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在海事请求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后,经海事请求人申请即可 3、2001年2月份,国内A市B外贸公司向C国D贸易公司出口1X20'集装箱的货物,货物价值50000美元价格术语为FOB,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L/C规定最后装船日期为2001年2月10日,装运港为国内E市的F港,到付运费。D公司指定G国H船公司为承运人,H船公司在E 市的国内办事处指定A市I货运公司作为其货运代理人,对外揽货、接受订舱、签发提单。由于I公司的过错,货物配载在2001年2月20日的船上。I公司代理H公司签发了提单,收货人为凭L/C开证行J银行的指示。货物装船后,A公司将提单等全套结汇文件交给其外汇开户银行K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分析 判例一 原告: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青岛物流”) 被告:无锡某摩托车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无锡摩托”) 原告青岛物流诉称:年月至月间被告无锡摩托委托其出运八份涉案货物,上海至波多黎各,运费到付总计美元。货抵目的港后,由于贸易原因,收货人未提货。后被告无锡摩托要求原告青岛物流回运货物,终因被告不支付相关费用,货物仍在目的港无人提取。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运费美元和赔偿利息损失,并支付信息费美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无锡摩托辨称,原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提单约定向收货人收取到付运费,而不应向作为托运人的被告主张运费。 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至月日间,无锡摩托向青岛物流发出三份订舱单,其中月日发出的订舱单记载收货人为公司(波多黎各),被通知人为公司,其他两份订舱单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均为公司,成交方式上海,运费约定到付,货物品名为摩托车。三份订舱单项下实际出运了十三个集装箱。青岛物流接到无锡摩托订舱单后,分别于年月日、日、日向被告签发了自己名称的八份提单,其中青岛物流接受被告指令,将月日订舱单记载的收货人更改为与另两份订舱单相同的收货人公司。至此,八份提单记载的托运人均为无锡摩托,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均为公司,运费约定到付。无锡摩托交付货物后即将提单传真给收货人公司告知货物已出运。 在审理过程中,无锡摩托向法院书面确认,涉案提单在传真给收货人后又向其寄交正本提单,其中两份提单收货人已退回,其他六份提单未退回。 青岛物流接受上述货物运输后,分别委托了达飞轮船公司和上海怡诚物流公司实际承运,并就涉案八份提单项下货物分别向实际承运人支付了运费美元。 年月日,青岛物流致函无锡摩托称“涉案货物抵达目的港,至今无人清关提货……货物将于年月日到波多黎各海关规定的最后滞港期限,之后政府将有权进行拍卖或处置……贵公司决定退运,需给我方正式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并立即将海运费用和所有滞港费用打至我方账上。我方方可安排退运”。同年月日无锡摩托收到该函件并签字盖章。 庭审中,青岛物流主张输送舱单信息费美元不能提交相应证据,并称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曾通过电话通知记名收货人提货和支付运费,但收货人始终未予提货也未支付运费。 试分析本案的症结所在? 判例二 案情 原告: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以下简称“货代”) 年月日,公司将一批帐篷交货代承运,货代为此以承运人签单代理人名义于年月日签发了抬头为公司(承运人)的已装船货运承揽商收据(’,;’ ,)(货运代理收据)。该收据载明了收到货物的时间(年月日)、托运人(公司)、收货人及通知

案例分析大赛 参考案例

首届上海海事大学商业案例分析大赛 参考案例 1.Apple的成功之道 从iMac到iPod再到如今风靡全球的iPhone,苹果一次次震惊世界,苹果的产品总是给人以不同的感觉,时尚,简单,一体,人性化等,虽然不似微软,诺基亚占有极高的市场份额,但苹果依旧制造了一大批“果粉”,是什么让苹果这样一个原本市场份额不高的公司备受世人推崇。 让我们从公司的理念这个角度探索Apple的成功之道。 2.星巴克 星巴克成立之初以经营咖啡豆作为自己的业务,然而舒尔茨进入星巴克后,他受到一次在意大利的出差时的启发,不同于同领域的竞争对手,他认为精选咖啡有着比速溶咖啡更远大的市场,在美国取得巨大成功后,舒尔茨将目光瞄准了世界上最大的市场—中国。但是面对中国这样一个茶文化积淀很深的国度,并且以速溶咖啡和罐装咖啡为主的咖啡消费模式的一个市场,再去copy在美国以精选咖啡的模式来打开封闭的中国市场是不现实的,睿智的舒尔茨将咖啡打造成一种时尚,一种生活态度,更关键的是为现代人提供家和公司外的第三空间,一个舒适的社交场所,让我们来看看舒尔茨是如何成功的。 3.北京易得方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于 1999年 9 月3 日由清华大学学生创建,是国内第一家由在校大学生停学创业、吸引风险投资创办的互联网高科技公司。本着源于校园,

服务学生的创业理念, FanSo在短短的4个月里迅速成长为中国教育网内最大站点。 1998年12月15日,清华大学16号宿舍楼519活动室里,20来岁的刘颖靠一台老式的PC机、一份网民的热情和一些闪烁不定的想法,开通了他的个人网站“化云坊”。仅用6个月的时间,它一跃成为教育网内最大的个人网站之一。然而,就在易得方舟踌躇满志之时,2000年6月,IT企业在纳斯达克跳水,互联网的冬天降临。易得方舟遭遇了资本的无情,两周内,风险投资撤走。2000年底,易得方舟经历着它最艰难的时期。先是人事震动,5个核心人物走了3个:马云走上了职业经理人的路;陈曦另立山头,办了一家技术公司;童之磊在做他认为具有“史诗”意义的出版革命。接踵而来的是经济问题,账上只有几千元钱,40多个员工等着开工资。如今,许多无法登录的易得方舟网站的网民提出疑惑:易得方舟到底在干什么? 4.Facebook Facebook是一个社会化网络站点。Facebook的创始人是Mark uckerberg,他是哈佛大学的学生。最初,网站的注册仅限于哈佛学院的学生。在之后的两个月内,注册扩展到长春藤名校。第二年,很多其他学校也被加入进来。2005年12月11日,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大学也加入了Facebook,至此,Facebook中共有超过2000所大学和高中。2006年2月27日,应用户要求,Facebook允许大学生把高中生加为他们的朋友。2006年9月11日,Facebook对所有互联网用户开放,这引起了

国际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

卖方以CIF 条件出口100 箱茶叶,为茶叶投保了海运一切险。在海上运输途中,由于承运人的工作疏忽,将茶叶同樟脑配载于相邻的货位上。当货物运抵目的港,收货人提货后,发现茶叶已经严重串味,将茶叶同樟脑配载于相邻的货位上。当货物运抵目的港,收货人提货后,发现茶叶已经严重串味,不再具有饮用价值。收货人该如何处理?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有饮用价值。收货人该如何处理?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 由于卖方已经为茶叶投保了一切险,收货人可以凭借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获得赔偿。根据《海牙规则》,船方对这种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茶叶的串味损失属于一切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又是船方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这一损失构成了代位追偿的条件,保险人赔付后,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要求船方对茶叶遭受的串味损失进行赔偿。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时间装船,载货船舶在离开装运港之前发生了火灾,致使货物发生全损。 有一份CIF 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时间装船,载货船舶在离开装运港之前发生了火灾,致使货物发生全损。火灾后,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全套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火灾后,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全套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以货物全损为由拒付货款。于是,卖方又持保单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问,保险理赔人员应如何处理? 在CIF 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及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是从货物咋起运港有效越过船舷时转移的,卖方以自己的名义投保海上货运保险,当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以背书的方式将保险单的权利转移给买方。货物自发货人仓库运出至越过船舷以前,这一段时间发生的损失,除了卖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之外,买方也可以凭背书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也就是在CIF 条件下,买方可按仓至仓的原则对全程运输中的损失享有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根据可保利益原则与仓至仓条款的关系,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一定要发生在仓至仓的范围内。按照可保利益原则,在发生损失的时候,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一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对无可保利益的一方,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因此,题中货物已在规定的时间装船,当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以背书的方式将保险单的权利转移给买方。载货船舶在离开装运港之前发生了火灾,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一方买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对无可保利益的一方卖方,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某外贸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共100 箱,投保险别为平安险。在运输途中,轮船遭遇海啸,致使30 箱货物报废,请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损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请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损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保险公司对该批货损不负赔偿责任。海啸时自然灾害中的一种,平安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海啸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负责赔偿。但是30 箱货物受损属于部分损失,所以保险公司在平安险项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一公司按FOB 条件向美方 B 公司购买一批大宗商品,双方约定装运期限为8 月份,后因上海公司租船困难,接运货物的船舶不能按时到港接运货物,出现较长时期的货等船情况,公司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按照国际贸易有关法律与惯例,装运期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按FOB 条件成交,买方有义务按约定期限派船到约定装运港接运货物,买方没有及时派出船接货,实属违约行为,因此,B 公司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危险品事故案例分析

第四类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1、因货物包装不良引起的爆炸沉船 [案情介绍] 案例一我国远洋轮“龙溪口”载货航行至印度洋时,第二舱突然爆炸起火,之后危及其他舱口。由于来势凶猛已经无法施救,船长不得已下令弃船,该轮于第二天沉没。 事后展开调查,根据货运报表及积载图分析,最大的可能是第二舱二层柜上装载的四十余桶铝银粉自燃所致。 案例二1988年7月1日11时26分,415次旅客列车发生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19人受伤,一列车厢完全损毁,两列车厢严重受损,直接经济损失达50余万元。以现场勘查、技术鉴定和事故调查,事故原因是旅客贺某私自携带易爆物品铝粉造成的。贺某是广东省某市的一家饲料公司的采购员,6月份在外出办公时,从某地化工商店购买了铝粉300克、铜粉50克,准备带回家自用。7月1日,贺某从河北省高邑火车站乘上由北京开往平顶山的415次客车。铝粉和铜粉与尼龙化纤面料的衣服混装在同一提包内。旅途中尼龙化纤织品磨擦产生静电火花,导致铝粉爆炸。 [事故原因分析] 铝银粉,又名银粉、铝粉,呈银白色,生产铝制品的工厂都少不了它,铝银粉又广泛应用于颜料、油漆、油墨、烟花、冶金、化工等产品之中。也可以作为加气剂,用作多孔混凝土制品的原料。一般来说成型的铝块,只有在明火点燃时才会燃烧。但铝粉就不同了,只要有一颗小小的火星溅落,都可以引起燃烧。当空气中悬浮着铝银粉时,危险性就更大,在每立方米的体积中如果有40克铝银粉悬浮,就生成爆炸的条件。铝银粉还能与水发生反应,如果是大量的水与铝银粉接触,这种反应倒不会发生;怕就怕铝银粉处于

潮湿的环境中,缓慢地吸收水份,就会发生化学反应,放出氢气,并产生热量,其危险性就极大。 正因为铝银粉有这些特性,所以在投入运输前要经过涂层处理,在铝银粉颗粒外涂油脂或石蜡。经过涂层处理的铝银粉,属于危险物品第四类的易燃固体,联合国编号为1309,在《国际海运危规》中,有关特性和注意事项内,特别注明:“……如果用油或腊进行处理,则在常温下不会发生这种情况。”即是指不会发生与水反应放出氢气的危险性。但即便如此,涂层处理过的铝银粉,还是容易与酸类和苛性碱发生反应,与氧化剂也容易化学反应而引起爆炸,因而必须与这些物质严加隔离。 “龙溪口”轮载的铝银粉,是经过涂层处理后,用金属桶包装。根据事后调查证实,这个包装的密封程度没有达到国际上认定的标准。由于容器密封不良,潮气侵入桶内,舱内的温度又比较高,致使桶内铝银粉所涂的油脂熔化。裸露的铝银粉吸入空气中的水份之后,产生化学反应,这时候的铝银粉就成了未经涂层处理的物品,属第四类中的“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品”。联合国编号为1396,在《国际海运危规》的“积载与隔离”栏内特别注明:“仅能在干燥气候下装载,舱内应具有机械通风。避开生活居住处所”。铝银粉在当时这种情况下不断地与空气中的水份发生化学反应,放出氢气,并积聚热量;热能又不断地加快这种化学反应的发生,致使越来越多的氢气聚集在船舱内。在船舱这种特定的条件下,猛烈爆炸更会引起一系列的更强烈的反应,足够使一条万吨巨轮覆灭。 [案例评议] “龙溪口”轮沉没事故,起因仅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广泛接触的金属铝的粉末,令人扼腕。然而事实就是如此,无法回避,也无法掩盖。这一

上海海事大学管理学案例及分析

上海海事大学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平时作业 管理学课程平时作业题(A卷)学号: 应答班级:姓名: (满分:100分时间:5周) 一、考查题目 根据企业战略管理的相关理论,编写3个战略管理的案例分析题,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对战略管理中的相关现象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二、有关要求 (一)作业主题 搜集3篇管理学案例,用管理理论进行分析。 案例1:有关计划职能的管理学案例 案例2:有关领导职能的管理学案例 案例3:有关控制职能的管理学案例 (二)案例要求 1、每篇案例字数不少于1000字,字数太少难以展现相关的管理情景。 2、案例可以从网上下载,也可以从期刊文献或管理学教材上摘抄,但必须注明案例来源,并在参考文献部分列出具体文献。 (三)分析要求 1、每篇案例的分析不少于500字,至少分析3个管理方面的问题。 2、能够运用管理学有关理论对案例中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并能提出自己的观点。不能脱离案例内容空洞地陈述理论,也不能简单地分析案例而缺乏理论高度。 (四)格式要求 1、作业须制作封面,标明作业标题、学院、班级、学号、姓名、日期等信息。 2、正文宋体,五号;标题黑体,四号或三号。 3、标题和每段起始处均须空两格。 4、参考文献写法符合规范。 (五)作业提交 1、电子稿于5月11日前发送:gsseminar@https://www.360docs.net/doc/547411881.html,. 2、打印稿于5月11日前随堂提交。 三、评分细则 评分项目评分标准分值 1-20 [1]封面格式封面(自拟的题目,院系、班级、姓名、学号、写作日期);格式(规 范、美观)。 [2]主体内容联系案例与实践,分析需要充分、详细,并与研究主题相关。1-30 [3]案例讨论结合教材的相关理论,对案例的问题进行讨论,提出自己的观点。1-30 [4]参考文献参考文献不少于3本书籍或期刊文章,写法规范。1-10 [5]字数要求每篇案例2 000-3 000字。1-10 四、作业成绩 作业得分: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研究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分析

————————————————————————————————作者:————————————————————————————————日期: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分析 判例一 原告: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青岛物流”) 被告:无锡某摩托车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无锡摩托”) 原告青岛物流诉称:2005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无锡摩托委托其出运八份涉案货物,上海至波多黎各,运费到付总计63 050美元。货抵目的港后,由于贸易原因,收货人未提货。后被告无锡摩托要求原告青岛物流回运货物,终因被告不支付相关费用,货物仍在目的港无人提取。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运费63 050美元和赔偿利息损失,并支付信息费250美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无锡摩托辨称,原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提单约定向收货人收取到付运费,而不应向作为托运人的被告主张运费。 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10月27日至11月21日间,无锡摩托向青岛物流发出三份订舱单,其中11月8日发出的订舱单记载收货人为SC公司(波多黎各),被通知人为VEL公司,其他两份订舱单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均为VEL公司,成交方式FOB 上海,运费约定到付,货物品名为摩托车。三份订舱单项下实际出运了十三个集装箱。青岛物流接到无锡摩托订舱单后,分别于2005年11月6日、15日、29日向被告签发了自己名称的八份提单,其中青岛物流接受被告指令,将11月8日订舱单记载的收货人SC更改为与另两份订舱单相同的收货人VEL公司。至此,八份提单记载的托运人均为无锡摩托,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均为VEL公司,运费约定到付。无锡摩托交付货物后即将提单传真给收货人VEL公司告知货物已出运。 在审理过程中,无锡摩托向法院书面确认,涉案提单在传真给收货人后又向其寄交正本提单,其中两份提单收货人已退回,其他六份提单未退回。 青岛物流接受上述货物运输后,分别委托了达飞轮船公司和上海怡诚物流公司实际承运,并就涉案八份提单项下货物分别向实际承运人支付了运费56 250美元。 2006年2月17日,青岛物流致函无锡摩托称“涉案货物抵达目的港,至今无人清关提货……货物将于2006年2月21日到波多黎各海关规定的最后滞港期限,之后政府将有权进行拍卖或处置……贵公司决定退运,需给我方正式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并立即将海运费用和所有滞港费用打至我方账上。我方方可安排退运”。同年2月18日无锡摩托收到该函件并签字盖章。 庭审中,青岛物流主张输送舱单信息费250美元不能提交相应证据,并称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曾通过电话通知记名收货人提货和支付运费,但收货人始终未予提货也未支付运费。 试分析本案的症结所在? 判例二 案情 原告:KG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KG公司”) 被告:FY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以下简称“FY货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