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排污核算现场采样与分析测试技术规范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2018年3月

第一部分:工业源VOCs采样方法

1 适用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工业源VOCs的采样、运输和保存方法,适用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VOCs核算方法建立工作。

2引用文件

本方法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方法。

HJ 494-2009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3企业现场踏勘

3.1根据监测任务,对企业现场进行踏勘,对污染源工况、环保设施运转情况、采样位置,以及采样条件等进行确认,并详细了解各排放点所含污染物的种类,初步确定监测项目及其采用的分析方法,从而确定采样方法。

3.2工况记录:应确认生产装置和环保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并记录。

3.3采样位置选择与条件确认

排放口优先选择:排放浓度高的排放口,排放量大的排

放口,并选择在排放量大的排放时段进行采样分析。

3.3.1固定污染源废气采样位置

3.3.1.1采样的同时应测定废气的流量,采样位置应尽量选择在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阀门和变径的部位,如果仅进行VOCs样品的采集,采样位置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应避开湍流区;

3.3.1.2采样孔的内径应在80mm以上,以便能将采样管及流量测量探头插入;在实际检测时,常常没有现成的采样口,可以借助已有的法兰、阀门或压力表等,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经现场操作人员协助将法兰等打开或卸掉,进行采样;

3.3.1.3取样断面宜垂直气流方向,采样管能够插入到采样断面中心或靠近中心处;

3.3.1.4采样地点尽量做到有采样平台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保证采样人员的安全;

3.3.1.5如果采样现场在防爆区内,应采用防爆采样器,如需用电,应按照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3.2无组织排放采样位置

无组织排放VOCs采样,应根据待测物性质、生产运行及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核算方法确定采样位置,其它参照有组织废气采样。

3.3.3水质采样位置

3.3.3.1核算循环水VOCs的排放量,需分别采集循环水场回水(装置返回循环水场的循环水)和出水(循环水场供给装置的循环水);

3.3.3.2循环水回水应选在各装置的出水,这需要采集到所有装置的循环水,并能计量各装置循环水的量;如果不具备条件,采样点可以选在回水总管上。

3.3.3.3循环水出水的采样点,应选择在循环水场给水总管上,或给水泵处;

3.3.3.4工业废水的采样口应设置在废水产生设施的出口,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导淋、压力表等进行采样;

3.3.3.5若某工段废水为管道密闭输送,则默认为该过程没有VOCs逸散,可不进行采样。

3.3.4 固体物料

固体物料采样地点选择企业固体物料堆放场所,可以在装置现场或集中堆放地点;基于挥发性有机物易挥发的特性,选择产生时间最近的固体物料点进行采样。

4采样方案编制

4.1结合源项解析方法,对企业进行现场踏勘,确认采样点位和采样条件后,编制采样方案。采样方案可包含在监测方案中,需明确采样点位、采样方法、采样仪器、采样频次等。

4.2连续稳定排放的废气、循环水和废水中污染物浓度检测小时均值,采样时间为60分钟;如果是间歇排放,应在整

个排放周期连续采样;若该周期大于60分钟,则连续采样60分钟,不足60分钟,则全过程采样;对于储罐类、装卸类排放采样,应在其加注、输送、装卸操作时段内采样。4.3每个点位连续采样2天,每天采样3次。

4.4非正常工况或事故状态采样,按需要设置采样时间和频率,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4.5固体物料采样,按照确定的采样地点,持续产生且稳定排放的固体物料,应连续采样2天,每天采样3次;间歇产生的固体物料、长期堆放的固体物料,采集时间最近一次的样品即可。

5废气样品的采集

在进行VOCs核算方法建立中,现场采样采用气袋采样法,本方法主要规定固定污染源废气的采样方法。无组织排放废气样品的采集,可参照固定污染源,有条件的实验室,也可采用真空罐采样,按照相关标准或规范执行。

5.1采样设备和材料

废气中VOCs采样要求做到全流路使用不易吸附VOCs的全聚四氟乙烯材料(或等效材料),本次抽样调查过程中,采样管线及其连接件、采样袋等,应一次性使用。

5.1.1采样泵

本次抽样调查中,废气采样统一采用蠕动泵,蠕动泵管内衬全聚四氟乙烯薄膜,连接件和采样管路要求全部采用全

聚四氟乙烯材料。

5.1.2采样袋

采样气袋的容积为3L,采样袋及其隔垫、阀门、密封帽等均应采用全聚四氟乙烯材料(或等效材料);采样器和采样袋的接头以及连接管线都应采用全聚四氟乙烯材质。

5.1.4采样管及连接线

采样管、连接线及连接件使用全聚四氟乙烯材质,温度高于100℃的废气,可以用加热带将采样管加热到120℃。

5.2采样准备工作

5.2.1 采样袋准备

样品采集使用洁净的新气袋,采样前应检查气袋外观,确保无破损和漏气,且无气体残留(若存在气体残留现象,则利用蠕动泵进行抽真空后再使用)。每批新气袋应随机抽取一个进行气袋空白实验,做法是:气袋中注入除烃零空气后密封,采用与样品分析相同的操作步骤测定VOCs浓度,气袋空白值测定结果应低于方法检出限(或是在可接受范围内)。

5.2.2采样器具准备

蠕动泵流量应在采样前进行确认,按照采样时间和采样袋容积确认采样时蠕动泵转速;防爆区内采样应准备防爆蠕动泵,以及防爆电源,否则应提前与企业协调好,按照企业规定确认和办理相关作业票,以确保采样过程安全。

5.2.3劳动保护装备

按照企业安全管理要求,提前准备好现场采样的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护目镜、防静电工作服(鞋)、手套、报警器等。

5.3现场采样

5.3.1进入采样现场,应遵从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防爆区内不能使用非防爆采样设备和手机等,按要求释放身体的静电,及穿防静电工作服、劳保鞋,戴安全帽等。

5.3.2蠕动泵—气袋采样

5.3.2.1按照图1所示连接安装采样系统,将泵管装入蠕动泵采样器并固定,进气端连接好采样管,出气端连接一全聚四氟乙烯三通,一端接采样袋(为了最大限度减小死体积,此处应使连接管线尽量短),另一端旁路直接引回到排气筒内。

1-排气管道;2-PTFE过滤头;3-管道密封塞;4-加热带;

5-蠕动泵;6-蠕动泵管(内衬PTFE);7-PTFE采样气袋;

8-PTFE三通阀;9-PTFE连接管。

图1蠕动泵—气袋采样系统

5.3.2.2将采样管插入排气筒的中心位置(如果排气中有固体颗粒物,其前端可装上全聚四氟乙烯过滤头),密封采样口(对于负压采样,密封尤其重要,可使用预先开孔的硅胶塞进行密封,确保不能漏入外部空气);

5.3.2.3采样前,旋转三通阀门,将采样袋连接到流路中,将气袋中残余的气体全部抽出,然后关闭采样袋阀门,改变蠕动泵转动方向,旋转三通阀门,将旁路接入流路系统中,蠕动泵转速调整到50转/分左右(视实际情况而定),打开蠕动泵抽气5分钟(如果烟气温度高,应先将采样管加热到120℃),置换采样管内的空气;

5.3.2.4置换结束后,旋转三通阀门,将采样气袋接入流路系统,打开采样袋进气阀门,启动蠕动泵采样,采样60分钟(若为间歇性排放,参照4.2,4.3要求进行采样时间调整);

5.3.2.5采样结束,关闭采样袋阀门,关闭蠕动泵,取下采样袋并套上密封帽,贴好采样标签;

5.3.2.6注意,采样时不能用废气样品置换气袋内的气体,因为VOCs物质易吸附,从而影响样品的代表性。

5.3.3烟气流量测量

5.3.3.1进行烟气流量测量时,采样位置应选择在直管段,

避开排气筒弯头、阀门和变径的部位,如果现场难以找到符合要求的采样位置时,采样断面与弯头等的距离至少是排气筒直径的1.5倍,且应适当增加测点的数量;

5.3.3.2采样孔的内径应不小于80mm;

5.3.3.3流量应测定小时均值,同步测定氧含量、水含量等相关参数,并换算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流量;在现场不具备测定烟气流量的条件时,可以根据生产情况或风机的负荷,通过计算获得烟气流量。

5.3.4采样时应核查并记录工况,包括装置进料量或燃料用量、生产负荷、排气筒高度和横截面积、排烟温度等。

5.4运输和保存

采样结束后,采集样品的气袋应避光保存和运输,在7天内完成分析。

6 循环水和废水样品的采集

6.1采样设备和材料

6.1.1采样器具

使用蠕动泵采样,其泵管、连接件和采样管路要求全部采用全聚四氟乙烯材料,并在完成每个样品采集后更换采样管线。

6.1.2采样容器

采样容器使用1L的全聚四氟乙烯采样袋,并带有全聚四氟乙烯的进水嘴、阀门和密封垫,本次抽样调查过程中,采

样袋一次性使用。

6.1.3便携式冷藏箱,用于样品保存和运输。

6.2采样前的准备

6.2.1采样器皿准备

采样袋应洁净干燥,应随机抽取一个进行空白实验;空白实验做法:采样袋中注入纯水,按照与样品分析的相同的操作步骤测定VOCs浓度,采样袋空白值应低于方法检出限(或是在可接受范围内)。

6.2.3参照5.2.3准备劳动保护用品;

6.2.4便携式冷藏箱使用的冰袋(如果需要)。

6.3现场采样

6.3.1若能实现带压采样,采样位置应设置在压力表连接处;否则应尽量将采样管插入密闭管道内进行采样,防止VOCs 的闪蒸逸散;水池中采样,采样位置应在采样断面的中心,在水深的1/2深度处采样。

6.3.2采样前,进行采样管道的置换工作,将蠕动泵的采样管接入密闭管道中,启动蠕动泵采样器,蠕动泵转速可调整到300转/分,抽取水样2分钟左右,置换采样管线内的空气,抽出的水可直接返回到水体中。

6.3.3置换结束后,将采样管线与采样袋连接,蠕动泵转速调整到20转/分钟左右,采样60分钟。

6.3.4采样结束,关闭蠕动泵,取下采样袋,贴好标签。

6.3.5由于VOCs样品易吸附,采样时采样袋不能用样品冲洗,以免冲洗时VOCs吸附或附着在采样袋上。

6.4运输和保存

采集的水质样品,应避光、密闭、低温保存,可放置在便携式冷藏箱中运输;样品送入实验室后,如果不能立即进行分析,应在4℃下密封、避光保存,尽快分析,保存时间不得超过7天。

7固体物料采样

7.1采样设备和材料

7.1.1盛装固体物料使用1000ml的全聚四氟乙烯密封袋,密封袋应洁净干燥,一次性使用,样品采集后可使用密封夹密封袋口。

7.1.2取样时使用全聚四氟乙烯的小铲或药勺。

7.1.3采集液态废弃物,采样时使用全聚四氟乙烯管进行采样。

7.1.4便携式冷藏箱。

7.2采样前的准备

采样器皿及用具皆应洁净干燥,并参照5.2.3准备劳动保护用品。

7.3现场采样

7.3.1堆存固体物料采样

7.3.1.1堆存或运输中的固体物料,使用对角线法确定5个

采样点位,具体做法是:在固体物料堆画两条对角线,两条对角线相交点,即固体物料堆的中心处设一个采样点,中心与每条对角线边界的中点设4个采样点,每个采样点采集100g左右样品;若是流动固体物料,则采用随机采样法进行样品获取。

7.3.1.2由于VOCs易挥发的特性,为了采集样品的代表性,采样深度以固体物料堆的1/2深度处为宜,如果现场难以实现,则至少在1m以下深度处;

7.3.1.3采样时,用尖头不锈钢铲子将采样点处的固体物料挖至采样深度,迅速用全聚四氟乙烯小铲或药勺将样品采集到密封袋中,注意样品采集时勿搅动样品,以免VOCs挥发损失,除去密封袋外部附着的样品,密封密封袋,贴好采样标签。

7.3.1.4每个固体物料堆按照采样规则,采集混合样。

7.3.2大池中液态固废采样

7.3.2.1大池中液态固废,使用对角线法确定5个采样点位,具体点位布设与7.3.1.1 相同;如果按照此法确定的采样点现场无法采样,则在对角线的四个边界处设4个采样点;7.3.2.2采样深度以1/2深度处为宜,如果现场难以实现,则至少在1m以下深度处;

7.3.2.3采样时,将洁净干燥全聚四氟乙烯采样管插入采样点的相应深度处,待采样管内液体注入一定量后,堵住采样

管上部端口,将采样管提出液面,迅速将样品采集到密封袋中,注意样品采集时勿搅动样品,以免VOCs挥发损失,擦干密封袋外部附着的样品,密封好,贴好采样标签;

7.3.3容器内固体物料采样

7.3.3.1容器内固体物料采样,可按上部(表面以下相当于总体积的1/6深度处)、中部(表面以下相当于总体积的1/2深度处)和下部(表面以下相当于总体积的5/6深度处)设三个采样点,若不能实现,采用随机采样方法获取样品;7.3.3.2固体样品按照7.3.1.3采样,液体样品按照7.3.2.3或7.3.1.4采样。

7.4运输和保存

采集的固体物料样品,应避光、密闭、低温保存,可放置在便携式冷藏箱中运输;样品送入实验室后,如果不能尽快进行分析,应在4℃下密封、避光保存,一般不超过14天。

第二部分:工业源VOCs检测分析方法

1 适用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的分析方法,是为了规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分析。

本方法适用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循环水和废

水、工业源废气和固体物料中VOCs的监测分析。

2 参照文件

本方法内容参照下列文件中的部分条款。

HJ 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686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HJ 501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43固体废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60固体废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3废气样品的分析

3.1分析方法的选择

3.1.1废气样品的分析,优先选用能够进行真实物质测定的分析方法,无法进行真实物质测定的,可以采用非甲烷总烃进行分析。

3.1.2对于废气中已知物质的挥发性有机物,尤其是含氧、含氮、含氯等原子的烃类衍生物,由于此类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方法难以准确检测,推荐使用气相色谱-质谱法,或毛细管气相色谱法等进行真实物质浓度的分析。

3.1.3VOCs是所有预期挥发性有机物的总和,可以采用一种

分析方法,或多种特定分析方法测定。

3.1.4同一个源项、同一个排气筒的进口和出口,应该使用相同的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3.2非甲烷总烃的分析

与VOCs分析的其它方法比较,非甲烷总烃分析有样品处理简单、分析速度快、标准物质易于获得等优点,因此常被用来表征废气中的VOCs。

用非甲烷总烃表征VOCs有局限性:不同的物质,尤其是含有氧、氯、氮等原子的烃类衍生物,与烷烃类物质在FID 检测器的响应值不同,甚至相差很大,用非甲烷总烃来表征烷烃和烯烃以外的VOCs物质,分析结果往往偏低较多;总烃分析使用的色谱柱,对一些烃类有分离作用,而分析时常常只将确定的总烃的色谱峰进行积分,随后的色谱峰不参与积分,这样导致烃类分析结果偏低。

鉴于上述原因,在用非甲烷总烃来表征VOCs时,需在按照HJ38标准分析的前提下,提出一些补充要求。

3.2.1 在选择总烃分析使用的色谱柱时,尽量选择对各类烃类物质不进行分离的色谱柱,毛细管柱可选择30m×0.53mm 脱活毛细管空柱;将FID检测器温度设置到200℃,以改善总烃后续出峰的情况;如果总烃峰后面出现烃类的色谱峰,应纳入总烃进行积分。

3.2.2使用氮气中甲烷作为标准气,可以根据需要分别建立

高、低浓度校准曲线,以适应不同浓度范围样品测定的需要。

3.2.3色谱进样的管线,以及采样袋与色谱仪相连的管线等,应选择经过惰性化处理的无吸附的材质。

3.2.4烟气等废气中的氧含量常常与空气中氧含量不同,对于低含量的样品,按照标准要求,分析时扣除无烃空气产生的空白值是不合理的,可以按照废气中氧含量使用高纯氮气和高纯氧气配制空白样品;或者分析无烃空气的空白值,然后按照废气中氧含量的实测值与空气中氧含量的比值,来计算空白值,即:

废气空白值=除烃空气空白值*废气中氧含量/20.8

3.2.5超出测定范围的样品可以稀释,但稀释倍数不宜超过100倍,且应确保稀释后样品的均匀性。

气体样品稀释可以采取的方法:在100ml聚四氟乙烯注射器或气袋内提前放入几片聚四氟乙烯小片,用高纯氮气或除烃空气清洗三次,然后抽取所需体积的除烃空气,用10ml 聚四氟乙烯注射器准确吸取所需体积的样品注入100ml注射器或气袋内,校核总体积,摇匀。

注意空白实验应用稀释气体进行。

3.2.6分析高浓度样品后,为消除高浓度样品对后续样品测定的影响,应进行除烃空气的分析,待其空白值恢复到正常值后再进行分析;每天全部样品分析完毕,应进行空白值的测定,以确定系统内没有残留;如果空白值难以恢复到正常

值,或持续进行高浓度样品分析后,应对色谱柱进行老化,并对被污染的定量环进行处理,必要时清洗或更换定量环。

3.2.7气体采样袋内如果有液滴凝结现象,应将气袋放入加热箱内,使液滴全部气化,并在气袋中混合均匀后尽快分析。

3.2.8除烃空气:总烃含量(含氧峰)≤0.40 mg/m3(以甲烷计);或在甲烷柱上测定,除氧峰外无其他峰。

3.3 VOCs真实物质的分析

VOCs真实物质分析可以采用一种方法,或采用不同方法分别测定各组分后加和获得VOCs总量。

3.3.1标准物质

3.3.1.1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如果可行,应能溯源到有证标准物质,并按照浓度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分析;

3.3.1.2如果待测样品所含的VOCs物质不包含在相关标准测定组分范围内,也无法购买到有证标准物质,可以使用分析纯物质,定量分析时将待测物质的纯度代入进行计算;

3.3.1.3如果待测样品所含的VOCs分析纯物质也无法获得时,可以使用企业的原料或产品(应已知纯度,即待测物质的含量)进行分析,定量分析时将待测物质的纯度代入进行计算。

3.3.2穿透试验

采用气袋-吸附管进行气体样品中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和分析时,每批样品应至少进行一组穿透实验。做法是:串

联两支吸附管采样,后边一支吸附管的分析结果不超过前、后两支和的10%,否则认为已经穿透,一批样品作废。

3.3.3采用色谱方法进行分析时,为了获得更佳的分析结果,可以根据分析仪器的不同,以及分析样品的性质,在确保分析质量的前提下,对标准有所偏离。

3.3.3.1标准系列可以采用不同的溶剂和稀释比;

3.3.3.2可以选择不同的色谱柱;

3.3.3.3可以选择不同的色谱分析条件;

3.3.3.4可以不局限于标准所列出的VOCs物质。

3.3.4在不确定废气中所含污染物成分时,应使用气质联用仪进行定性(气相进样1ml,或采用吸附管吸附后热脱附进样),确定所含有的污染物后,再进行定量分析;未经过定性,不确定废气中所含的污染物,只分析标准中给定的VOCs 组分是不严谨的。

3.3.5浓度较高的废气样品,可以直接进样分析(以1.00ml 为宜),前提是已知废气中所含的VOCs物质,有气体或液体标准物质,且有准确稀释标准物质的配套设备。

3.3.6无组织排放源的分析,参照固定污染源的分析,有条件的实验室也可以采用EPA 6820C和TO-15的方法进行分析。4循环水和废水的分析

废水中VOCs物质复杂多样,本次核算使用EVOCs-逸散性挥发性有机物来表征VOCs,即进行POC检测分析。与使用

气质联用仪或气相色谱法分析VOCs相比,POC和TOC分析具有样品处理简单、分析速度快、标准物质易于获得等优点。

水质TOC和POC分析可以按照HJ 501标准,用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进行测定,也可以采用超临界氧化-非色散红外吸收法进行测定。TOC和POC分析在按照标准和分析仪器说明书进行分析的前提下,在二污普监测中提出一些补充要求。

4.1 TOC和POC分析补充要求

4.1.1不接触物料的循环水,由于TOC和NPOC浓度都比较低,且常常较为接近,普查中可以使用进出口TOC的差值来核算。

4.1.2在分析高浓度样品后,应进行纯水的空白实验,待空白值恢复到正常值后,再开始分析下一个样品;如果空白无法恢复到正常值,则应进行系统清洗,必要时更换试剂,或进样系统的管线。

4.1.3分析使用无二氧化碳水。无二氧化碳水制备方法:将超纯水在烧杯中煮沸蒸发(蒸发量10%),冷却后备用,应使用前现制,并经检验TOC质量浓度不超过0.5 mg/L。

4.1.4由于分析前不知道水样的TOC浓度范围,容易造成分析数值落在标准曲线外,可以根据该水样的日常监测值(例如COD等)来预判其TOC可能的落值范围,进而选取更精准的曲线来进行分析。

4.1.5不同型号的仪器对于水样中所含颗粒物有不同的要

求,若是水样有着明显的大颗粒悬浮物,则要在进样前用聚四氟乙烯滤膜进行过滤,以免堵塞仪器管线而影响分析。4.2 尾气的处理:由于分析过程中会产生氧化尾气,建议分析在通风橱中进行,若没有该条件,则氧化尾气应通过集气罩统一收集处理。

4.3废水处理:仪器分析产生的废水,包含了部分分析样液以及分析过程中加入的酸剂等,废水要统一收集处理,而不能直接从实验室的水网进行排放。

4.4水样的稀释

4.4.1高浓度的水样,需稀释至仪器的测定范围后进行分析;

4.4.2带有自动稀释功能的分析仪器,不同的仪器对稀释比的要求不同,分析过程中注意控制稀释比不超过仪器给定的范围;

4.4.3手动稀释应在分析前一刻进行,稀释过程中,为了减少VOCs的挥发损失,应使用洁净干燥的聚四氟乙烯移液管,移取水样时不再进行润洗,并将水样迅速加入已经注入一半无二氧化碳的纯水的聚四氟乙烯容量瓶中,加水至刻线后立即盖上瓶盖。

5 固体物料的分析

5.1固体物料的分析按照标准HJ 643或HJ 760进行。

5.2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固体物料所含的污染物有很大的差别,分析时不能仅仅分析标准中给定的组分,在不确定固

污染源普查管理制度汇编

污染源普查管理制度 1 普查员工作制度 普查员工作制度 一、按时完成污染源普查机构布置的各项任务,按照计划和日程表,廉洁、优质、高效、准时完成污普机构和普查指导员规定的工作任务。遵守污普各项规章制度,污普期间不得无故脱离岗位,确需请假时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二、积极参加污普机构组织的技术培训,学习污普理论知识和技术规定,掌握污普清查、入户调查、数据录入、数据现场审核、数据移动采集终端操作、数据上报等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污普业务素质和水平。 三、普查员要服从主管普查指导员和污普机构的工作安排。 四、要坚持实地调查的原则,逐家、逐项进行调查,认真细致、一丝不苟,据实核算和录入数据,严禁在普查工作中弄虚作假。要廉洁、高效、准时、优质完成普查机构和普查指导员规定的工作任务。 五、执行入户现场调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佩带普查员工作证件并出示。 六、坚持文明污普,执行入户调查等污普任务时,要讲文明,有礼貌,说话和气,谦虚谨慎,衣着整洁,尽量不影响调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不侵犯其利益,不与其发生纠纷。 七、做好污普现场工作记录,按规定填写质量控制报告,妥善保管污普装备,相关资料和文件。 八、以普查手册为指导,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要保持调查表的整洁,不得任意涂改。 九、不得自作主张、随意处理普查中遇到的异常情况,更不得编造或隐瞒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与选任的污普机构签订保密承诺,保守工作秘密;对在污普工作中知悉的普查对象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个人信息,必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私自下载、保存、转移、使用和公开在污普工作中接触和整理的相关数据和资料,遵守污普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破坏、干扰和介入污普信息网络系统。 十一、遵守廉政规定,严禁在污普工作中违反规定牟取不当利益和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最新)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 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X〕59号)、《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X 政办发〔X〕100号)和《X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X 政办函〔X〕209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X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区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各类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区各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等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推进污染源综合管理提供支撑;准确分析当前全区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形势,为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加快推进生态X 建设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对全区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 类重点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开采辅助活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5 个类别矿产(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 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锗/钛、金)采选、冶炼和加工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各类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简称生活源锅炉),城镇市政入河排污口,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及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及其他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 安全填埋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 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排污核算现场采样与分析测试技术规范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2018年3月

第一部分:工业源VOCs采样方法 1 适用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工业源VOCs的采样、运输和保存方法,适用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VOCs核算方法建立工作。 2引用文件 本方法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方法。 HJ 494-2009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3企业现场踏勘 3.1根据监测任务,对企业现场进行踏勘,对污染源工况、环保设施运转情况、采样位置,以及采样条件等进行确认,并详细了解各排放点所含污染物的种类,初步确定监测项目及其采用的分析方法,从而确定采样方法。 3.2工况记录:应确认生产装置和环保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并记录。 3.3采样位置选择与条件确认 排放口优先选择:排放浓度高的排放口,排放量大的排

放口,并选择在排放量大的排放时段进行采样分析。 3.3.1固定污染源废气采样位置 3.3.1.1采样的同时应测定废气的流量,采样位置应尽量选择在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阀门和变径的部位,如果仅进行VOCs样品的采集,采样位置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应避开湍流区; 3.3.1.2采样孔的内径应在80mm以上,以便能将采样管及流量测量探头插入;在实际检测时,常常没有现成的采样口,可以借助已有的法兰、阀门或压力表等,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经现场操作人员协助将法兰等打开或卸掉,进行采样; 3.3.1.3取样断面宜垂直气流方向,采样管能够插入到采样断面中心或靠近中心处; 3.3.1.4采样地点尽量做到有采样平台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保证采样人员的安全; 3.3.1.5如果采样现场在防爆区内,应采用防爆采样器,如需用电,应按照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3.2无组织排放采样位置 无组织排放VOCs采样,应根据待测物性质、生产运行及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核算方法确定采样位置,其它参照有组织废气采样。 3.3.3水质采样位置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号),切实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我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沈阳市境内各类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工业园区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 工业园区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8年8月

本普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园区环境管理信息 表号:G108表 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03号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 说明:1.本表由园区管理部门填报; 2.园区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区)时,填写开发区所在的地级市的区划代码和详细地址; 3.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分类填写主导行业的中类名称和代码,中类行业代码为3位数字; 4.填报单位需另附注册登记在园区内的全部工业企业清单,清单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 代码、生产地点是否位于园区内等信息。

《园区环境管理信息》(G108表) 园区名称及代码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工业园区全称。工业园区名称和代码按照《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统一填报。经由省级人民政府正式批复设立,但不在目录上的工业园区,仍须填报,园区名称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名称为准。 详细地址指园区管委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要求写明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开发区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区)的,填写园区所在的地级市。 联系方式指园区环保联系人或负责提供普查信息的人员姓名、电话等。 园区边界拐点坐标指园区边界所有拐点的地理坐标,按拐点分别填报。 园区级别指园区是国家级园区或省级园区。 园区类型指根据园区规划以及实际主导产业,确定园区的类型,主要包括行业类和综合类2个大类。其中,行业类分为化工、纺织印染、电镀工业、冶金工业、制药、制革等,综合类分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如果不属于上述类型,则为其他类型开发区。 批准面积指园区批准划定的面积。计量单位为公顷,保留2位小数。 批准部门指普查对象是由哪个部门批准成立的。 批准时间指园区的批准设立的时间。 注册工业企业数量指在园区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数量。 园区内实际生产的企业数量指在园区内实际进行生产活动的工业企业数量。不包括在园区注册但实际生产设施或厂房等在园区外的工业企业。 主导行业及占比指园区内企业所属行业情况。行业名称和代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分类填写,填写中类名称和代码。填报园区内前三位的主导行业及产值占比。 是否清污分流指园区是否对园区内产生的污水与清下水分别进行了收集处理。清水系统、污水系统还需分别填写排水去向类型代码、受纳水体名称以及受纳水体代码。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指园区自建处理园区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危险废物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相应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填报的普查表保持一致。 集中供热设施指园区自建为多家企业提供供热的单位或设施。需填报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集中供热的企业数。不包括为居民生活提供热源的集中供热设施。 一企一档建设指园区内的企业是否建立了“一企一档”制度。“一企一档”制度是指为每一个排污企业建立一套环境管理档案,即企业环保档案,主要包括:环评审批材料、环保“三同时”验收材料、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材料、排污收费材料、环境应急管理预案、环保规章制度、环境监察监测记录、企业工作照片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点指园区内设置的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点的情况,包括监测站点的数量,具

3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技术指南-

附件1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技术指南 为保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等工作要求,制订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包括各级普查机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以及第三方机构实施开展的数据采集、汇总审核、质量评估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是本辖区普查质量控制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数据采集 (一)准备阶段 1.普查机构。提前告知普查对象普查数据填报的内容、注意事项以及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对填报难—1 —

度较大的企业可采取集中宣讲培训方式。协调软件技术服务部门做好数据采集期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2.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配备普查证件、移动采集终端设备、入户调查数据质量控制清单(见附1)等,做好入户调查准备。准确理解调查内容,制定数据采集计划,在约定时间开展数据采集工作。普查指导员指导并监督普查员做好入户调查及质量控制准备工作。 对普查名单中无法填报的普查对象需备注说明原因,并提供佐证材料,报告普查指导员,经普查指导员核实后上报区县级普查机构汇总。发现清查名录中遗漏的普查对象应及时报告当地普查机构,纳入普查。 3.普查对象。应指定专人,收集准备普查对象基本信息、物料消耗记录、原辅材料凭证、生产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处置相关等原始资料,负责普查表的接收、填报,做好普查相关文件及清单的交接记录,同时做好普查数据的建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使用说明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使用说明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涵盖了占我国工业污染物产排量绝大部分的351个小类行业。其中、259个小类行业的产排污系数通过实测核算得出,92个小类行业的产排污系数采用类比方法获得。 本使用手册共十册。 第一分册内容包括:0610烟煤和无烟煤的开采洗选、0620褐煤的开采洗选、0690其他煤炭采选、0710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0790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有关的服务活动、0810铁矿采选、0890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0911铜矿采选、0912铅锌矿采选、0913镍钴矿采选、0914锡矿采选、0915锑矿采选、0916铝矿采选、0917镁矿采选、0921金矿采选、0931钨钼矿采选、0932稀土金属矿采选、1011石灰石和石膏开采、1012建筑装饰用石开采、1013耐火土石开采、1019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1020化学矿采选、1030采盐、1091石棉和云母矿采选、1092石墨和滑石采选、1093宝石和玉石开采行业等26个小类行业产排污系数。 第二分册内容包括:1310谷物磨制、1320饲料加工、1331食用植物油加工、1332非食用植物油加工、1340制糖、1351畜禽屠宰、1352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1361水产品冷冻加工、1362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1363水产饲料制造、1364鱼油提取及制品的制造、1369其他水产品加工、1370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1391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制造、1392豆制品制造、1393蛋品加工、1411糕点、面包制造、1419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1421糖果、巧克力制造、1422蜜饯制造、1431米、面制品制造、1432速冻食品制造、1439方便面及其他方便食品制造、1440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1451肉、禽类罐头制造、1452水产品罐头制造、1453蔬菜、水果罐头制造、1461味精制造、1462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的制造、1469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92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1493盐加工、1494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等33个小类行业产排污系数。 第三分册内容包括:1510酒精制造、1521白酒制造、1522啤酒制造、1523黄酒制造、1524葡萄酒制造、1531碳酸饮料制造、1533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1534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1535固体饮料制造、1539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1711棉、化纤纺织加工、1712棉、化纤印染精加工、1721毛条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动员会讲话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动员会讲话 同志们: 刚才,xx同志做了xx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工作报告,对2021年我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了安排布署,重点突出,操作性强,我都同意,请大家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污染源普查是什么?它是我国的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该项工作国家每10年开展一次,第一次普查工作是在2021年开始,取得了显著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工业经济和社会人口结构,以及污染源的类型、分布、规模和性质等都发生巨大变化。第二次普查就是为了掌握我国现阶段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总的来说就是一个目的、两个原则、三级审核、四个步骤、五类对象。下面我重点强调以下几点: 一、查什么 主要就是五大类,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我们要确定入户调查对象,摸清工业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生活源锅炉和市政入河排排污口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建立起xx县第二次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确定入户调查对象,严格执行应查尽查,不重不漏的原则,为全面实施普查做好准备。 二、如何查 多部门协作、大数据共享,根据国家工商、税务、质检、统计等名录数据筛查、划分普查小区和区划代码的确认,摸底清查,清查建

库。 三、有何用 摸清污染物排放清单、环境风险源清单、“十四五”环境统计制度框架设计、支持排污许可等管理工作需要。 四、工作要求 这一次我县被列为了xx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试点县市,这是上级政府对我们的一种信任,也是对我们近年来环保工作成绩的认可,是压力也是动力。因此我们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结点内(x月底之前)完成入户调查、数据统计和录入建库工作。 同志们,污染源普查工作责任重大,大家必须高度重视起来。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县环委会的统一指导下,全县各镇、办、区及相关单位一定要同心协力、齐头并进,确保我县污染源名录清查建库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编制指引

附件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编制指南 为指导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做好普查项目预算编制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相关部门按要求列入部门预算。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的要求和精神,制订本指南。 一、中央财政预算编制范围 中央财政经费编制范围包括:研究制定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编制各类污染源普查涉及的监测、调查、质量管理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开展普查表格设计、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宣传、培训与指导,污染源普查试点,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全国数据汇总、加工、建档、检查验收、总结等。 按照以上范围,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中央财政预算编制主要内容为: —3—

(一)工业源普查技术规范制订及组织实施 制订工业源(含工业园区)普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定、41个工业行业产排污核算方案(含分行业抽样方案、产排污核算调查表格及组织实施等)、普查报表制度和技术规定。分行业产排污抽样观测及制订抽样检测质量管理规定。编制分行业产排污核算技术规定、产排污系数使用手册和查询工具。组织开展产排污核算方法(含产排污系数)抽样核证、补充调查与动态更新、工业源普查现场核查、抽样评估与技术指导等。 (二)农业源普查技术规范制订及组织实施 制订农业源普查总体方案、技术规定和报表制度。制订种植业产排污系数率定、产排污系数测算数据库建设与核算方案;制订种植业氨与挥发性有机物普查技术规定、报表制度和排放量核算方案;制订地膜及秸秆普查实施方案与相关技术规范。制订畜禽养殖业产排污系数率定与核算方案、氨排放系数确定及技术规范。水产养殖业产排污系数实测、率定与制订核算方案。制订污染物入目标水体量估算技术规范与方案。开展污染源普查现场核查、抽样评估与技术指导等。 —4—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

附件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 中央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地 方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二应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二应用. 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二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财政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二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国土资源部: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二应用. 环境保护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 据进行汇总二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3

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 设施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交通运输部: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二应用. 水利部: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二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农业部: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二畜禽养殖业二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二应用;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税务总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二应用. 工商总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质检总局: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二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 登记信息. 4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目录.doc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 系数手册使用说明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涵盖了占我国工业污染物产排量绝大部分的351个小类行业。其中、259个小类行业的产排污系数通过实测核算得出,92个小类行业的产排污系数采用类比方法获得。 本使用手册共十册。 第一分册内容包括:0610烟煤和无烟煤的开采洗选、0620褐煤的开采洗选、0690其他煤炭采选、0710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0790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有关的服务活动、0810铁矿采选、0890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0911铜矿采选、0912铅锌矿采选、0913镍钴矿采选、0914锡矿采选、0915锑矿采选、0916铝矿采选、0917镁矿采选、0921金矿采选、0931钨钼矿采选、0932稀土金属矿采选、1011石灰石和石膏开采、1012建筑装饰用石开采、1013耐火土石开采、1019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1020化学矿采选、1030采盐、1091石棉和云母矿采选、1092石墨和滑石采选、1093宝石和玉石开采行业等26个小类行业产排污系数。 第二分册内容包括:1310谷物磨制、1320饲料加工、1331食用植物油加工、1332非食用植物油加工、1340制糖、1351畜禽屠宰、1352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1361水产品冷冻加工、1362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1363水产饲料制造、1364鱼油提取及制品的制造、1369其他水产品加工、1370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1391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制造、1392豆制品制造、1393蛋品加工、1411糕点、面包制造、1419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1421糖果、巧克力制造、1422蜜饯制造、1431米、面制品制造、1432速冻食品制造、1439方便面及其他方便食品制造、1440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1451肉、禽类罐头制造、1452水产品罐头制造、1453蔬菜、水果罐头制造、1461味精制造、1462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的制造、1469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92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1493盐加工、1494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等33个小类行业产排污系数。 第三分册内容包括:1510酒精制造、1521白酒制造、1522啤酒制造、1523黄酒制造、1524葡萄酒制造、1531碳酸饮料制造、1533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1534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1535固体饮料制造、1539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1711棉、化纤纺织加工、1712棉、化纤印染精加工、1721毛条加工、1722毛纺织、1723毛染整精加工、1730麻纺织、1741缫丝加工、1742绢纺和丝织加工、1743丝印染精加工、1751棉及化纤制品制造、1752毛制品制造、1753麻制品制造、1755绳、索、缆的制造业、1754丝制品制造、1756纺织带和帘子布制造、1757无纺布制造、1761 棉、化纤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1762 毛针织及其编织品制造、1810纺织服装等29个小类行业的产排污系数。 第四分册内容包括:1910皮革鞣制加工、1931毛皮鞣制加工、1941羽毛(绒)加工、2011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17〕4号),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技术指南1030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技术指南 为保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等工作要求,制订本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工作,覆盖参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各级普查机构与普查人员,第三方机构等。其中,各级普查机构是行政区域内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数据采集质控 (一)准备工作 1.普查机构。提前告知普查对象普查数据填报的内容、—1 —

注意事项以及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对填报难度较大的企业可采取集中宣讲培训方式。协调软件技术服务部门做好数据采集期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2.普查员。配备普查证件、移动采集终端设备、入户调查数据质量控制清单(见附件1)等,做好入户调查准备。准确理解调查内容,制定数据采集程序,在约定时间开展数据采集工作。对普查名单中无法填报的、或遗漏的普查对象需备注说明原因,上报普查指导员。 4.普查指导员。普查指导员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指导并监督普查员进行质量控制工作准备和开展现场质量控制工作;负责填报数据二级审核;执行质量控制抽样,根据质量控制抽样结果组织对存在问题普查对象所填报数据质量进行审核。协助质量负责人开展数据审核验收和数据质量评估,执行数据改善计划,负责相关质量保证工作。 5.普查对象。应指定专人,收集准备普查对象基本信息、物料消耗记录、原辅料凭证、生产记录、治理设施运行

和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处置相关等原始资料,负责普查表的接收、填报,做好普查相关文件及清单的交接记录,同时做好普查数据的建档备查。 (二)数据采集 数据采集时,普查机构要排除人为干扰,普查对象要坚持独立报送普查数据,普查表原始数据填报、缺漏指标补报、差错修改等均须由普查对象完成。 普查员负责向普查对象解释普查内容以及填报指标,解答普查对象在普查过程中的疑问,无法解答的,及时向普查指导员报告;要保证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准确采集数据。 普查对象登录普查软件系统或使用电子表格和纸质报表,独立或在普查员指导下,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填报数据。 1.数据填报完整规范。根据所属行业确定应填报表,做到报表不重不漏;正确理解指标填报要求,做到调查范围准—3 —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基础知识测试(附答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基础知识测试--(附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计60分) 1、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2、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两类。 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的设施六项。 4、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组织及实施的基本原则由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5、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分为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四个阶段。 6、普查实施中全面普查阶段包括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及建立数据库五项内容。 7、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 8、规模化畜禽养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各类污染源的普查档案,包括纸质、照片、音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档案。 9、全国普查试点有 17 个。 10、普查清查工作的原则是应查尽查、不重不漏。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计10分) 1、普查试点不包括哪些工作内容?( D ) A:普查技术方案 B:数据处理系统 C:普查技术方案 D:科学论据方案 2、负责对入户调查信息进行现场复核,复核比例不低于。对于复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人员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整改。( B ) A:1% B:5% C:10% D:15% 3、普查范围是养殖规模为生猪年出栏量头、奶牛年末存栏 量头、肉牛年出栏量头、蛋鸡年末存栏量羽、肉鸡年出栏量羽的全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C )A:≥500、≥100、≥150、≥2000、≥10000 B:≥500、≥200、≥50、≥2000、≥10000 C:≥500、≥100、≥50、≥2000、≥10000 D:≥500、≥100、≥50、≥5000、≥20000 4、我省开展省、市、县普查数据审核与汇总的和时间节点分别是?(C) A:2018年11月底前、2018年12月底前、2019年1月底 B:2018年12月底前、2018年11月底前、2019年1月底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源普查一览表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源普查一览表 单位名称(盖章): 普查表填报总页数:页 普查员(签字):普查指导员(签字):

工业企业基本情况 表号:G101-1表 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03号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说明:本表由辖区内有污染物产生的工业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填报。

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 说明:按照生态环境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提供的工业行业污染核算用主要产品、原料、生产工艺分类目录,填报与污染物产生、排放密切相关的主要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 1.本表由辖区内有污染物产生的工业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填报; 2.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号; 3.对照行业及本企业生产情况,按附录填报与污染物产生、排放密切相关的产品与工艺; 4.同种产品有多种生产工艺的,分行填报; 5.如需填报的内容超过1页,可自行复印表格填报。

工业企业主要原辅材料使用、能源消耗基本情况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 说明:原辅材料名称、代码、计量单位按照生态环境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提供的工业行业污染核算用主要产品、原料、生产工艺分类目录填报;能源名称、代码、计量单位按照指标解释填报。 1.本表由辖区内有污染物产生的工业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填报; 2.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号; 3.本厂中间产品作为本厂其他生产环节原辅材料的,不需要填报; 4.同时作为能源、原辅材料的,如原料煤,只填报主要能源消耗指标,不必填报主要原辅材料使用指标; 5.如需填报的内容超过1页,可自行复印表格填报。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及报表

附件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8年8月 —3—

本普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4—

目录 一、总说明 (8) 二、普查表目录 (12) 三、普查表式 (15) 工业企业基本情况 (15) 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17) 工业企业主要原辅材料使用、能源消耗基本情况 (18) 工业企业废水治理与排放情况 (19) 工业企业锅炉/燃气轮机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21) 工业企业炉窑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24) 钢铁与炼焦企业炼焦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26) 钢铁企业烧结/球团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0) 钢铁企业炼铁生产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2) 钢铁企业炼钢生产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4) 水泥企业熟料生产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6) 石化企业工艺加热炉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8) 石化企业生产工艺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40) 工业企业有机液体储罐、装载信息 (42) 工业企业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信息 (43) 工业企业固体物料堆存信息 (44) 工业企业其他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45) 工业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与处理利用信息 (47) 工业企业危险废物产生与处理利用信息 (48) 工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信息 (49) 工业企业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信息 (51) 工业企业废水监测数据 (52) 工业企业废气监测数据 (53) 伴生放射性矿产企业含放射性固体物料及废物情况 (54) 园区环境管理信息 (55) 规模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 (57) 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与粪污处理情况 (59) —5—

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培训测试试题(试题)A3(2018.9.8)

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培训测试试题市(州)县姓名:分数: 一、单选题(共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市级数据处理主要职责() A.本级普查软件使用,基础数据下发B.普查小区边界确定,小区划分C.数据处理相关技术指导、培训工作D.数据处理全过程质量控制 2、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移动源普查技术规定,不应该纳入移动源普查范围的是() A.汽车、低速汽车和摩托车B.厂内自用、未在交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机动车C.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 D.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 3、某工业企业外购的()能源应填入G101-3工业企业主要原辅材料、能源消耗基本情况表 A.电力B.高炉煤气C.煤炭D.余热 4、工业企业取水量不包括下面哪一种类() A.单独取水排放的间接冷却水B.未单独计量的厂区生活用水C.用于工业生产的自来水D.单独取水排放的直接冷却水 5、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的是养殖规模为()的全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A.生猪年出栏量≥50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 100头、肉牛年出栏量≥5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2000羽、肉鸡年出栏量≥5000羽 B.生猪年出栏量≥100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 200头、肉牛年出栏量≥10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5000羽、肉鸡年出栏量≥20000羽 C.生猪年出栏量≥50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 100头、肉牛年出栏量≥5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2000羽、肉鸡年出栏量≥10000羽 D.生猪年出栏量≥50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 100头、肉牛年出栏量≥5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3000羽、肉鸡年出栏量≥10000羽 6、G103-10表工业企业有机液体储罐、装载信息表中储罐容积大于多少需填报储罐信息() A.20立方米B.30立方米C.40立方米D.50立方米 7、某企业废水处理达标后直接排入外环境,且该企业采用监测数据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下面哪类污染物应按照车间排放口监测浓度核算() A.石油类B.氰化物C.砷D.挥发酚 8、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如果有锅炉,须按照()锅炉污染及防治情况表填报锅炉信息 A.工业企业单位B.钢铁行业C.化工行业D.非工业企业单位9、工业源污染物产排量核算方法不包括以下哪一项() A.采用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的年度排放量B.估算法 C.监测数据法D.产排污系数法 10、若要采用监测数据法核算工业源废水污染物的排放量,则有效的监测频次必须达到() A.每月1次B.每年1次C.每半年1次D.每季度1次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附表

附1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 普查小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排污许可证编号:□□□□□□□□□□□□□□□□□□□□□□ 普查员及编号审核人及编号填表时间 审核时间 2018年月日 2018年月日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 填报说明 一、填表说明 本表信息由普查员填报。填报范围为清查范围内截至2017年12月31日所有的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已建成、试生产、暂时停产、已关闭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 二、指标解释 【普查小区代码】指长度为12位的用于识别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生产地址所属区划的普查小区代码。普查小区代码沿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12位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普查对象较多或地域范围较大的普查小区进一步拆分时,在原代码基础上于末位新增1位识别码进行区分;发生较大区划变更尚未得到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的,需要按程序向国家普查机构申请以获得该普查小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若填报企业或单位尚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使用原组织机构代码代替。若既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又无组织机构代码,则按照普查对象识别码编码规则顺次编码后填入该行。 普查对象识别码按照如下规则编码: 普查对象识别码共计18位,代码结构为: □□□□□□□□□□□□□□□□□□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第01位,为调查对象类别识别码,用大写英文字母标识,G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X规模化畜禽养殖场,J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S生活源锅炉,R入河(海)排污口。 第02位,为调查对象机构类别识别码,用大写英文字母标识,见表1。 表1 调查对象机构类别识别码标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