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投资者如何控制风险

期货投资者如何控制风险

期货投资者如何控制风险

1.在期货交易的市场上,有很多的投资者纵然有盈利的方法和技巧,但是最终还是失败和亏损。那么,这究竟是何种原因呢?其实,很大的一个原因是投资者在资金管理的问题。有很多的投资者在操作的过程当中,忽视了市场的行情,或者是资金投入太多,或者是资金投入太少,总是管理不好自己的资金。因此,广大的投资者应该根据行情合理的投入资金,该根据自己的获利计划去制定风险指数,这样才能够盈利。

2.要制定期货交易计划,气候交易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投资方式,这种计划包括自身的财务状况、所选择的交易商品、制定盈利目标和亏损限度还包括市场分析及入市的时机。

4.投资者要避免自杀行为,气候投资过程中首先要有一个平和的心态,对于期货投资切不可心浮气躁,不要因为商品价格小幅的波动就显得手忙脚乱。投资也要根据自身额外资金的额度,投资往往不能全力以赴,否则很容易无法自拔。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实施指引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基金募集机构销售行为,指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金募集机构向投资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以下统称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适用本办法。 基金募集机构是指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统称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机构。 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基金募集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把合适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本指引所称的专业投资者,为符合本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资者;普通投资者,为符合本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为符合本指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 第四条基金募集机构按照本指引,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责,诚实信用深入调查分析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及投资者信息,充分揭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降低投诉风险。 第五条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基金募集机构在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的过程中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基金募集机构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客观性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当性管理的实施。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QF11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令 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36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0次主席办公会、中国人民银行第4次行长办公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胡晓炼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第四条合格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有关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外汇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 (二)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三)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可以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文件。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国家外汇 局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 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外汇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为鼓励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长期资金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托管、登记和结算 第十一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审核制度

上海启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审核制度 2016年8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上海启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促进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制度。 公司可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操作指引,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私募基金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自行募集私募基金时,应调查和评估客户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相应风险类型的私募基金,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私募基金产品的固有风险,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和内部制度披露投资风险,相关的投资风险仍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章特定对象调查 第四条公司的基金销售人员应向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 第五条公司的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

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第六条公司设计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时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公司将根据私募基金的情况、投资者类型准备适用的调查问卷,并制定相应版本。原则上,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对投资者上述信息的获取应以投资者自愿为前提。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

基金公司合格投资者及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模板)

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公司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义务,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销售适用性是指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在实施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公司应当将销售适用性作为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产品(或相关产品,下同)和投资者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公司产品市场部对基金产品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产品的风险评价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识别 第四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五条公司单一产品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 第六条投资者转让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七条公司仅对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 管理制度 本制度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邓炜律师团队协助起草,如您对完善本制度有任何建议或意见,欢迎发送邮件至wei.deng@https://www.360docs.net/doc/5512589344.html,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XX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义务,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销售适用性是指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在实施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公司应当将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产品(或相关产品,下同)和投资者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公司XX部门对基金产品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产品的风险评价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识别 第四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五条公司单一产品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 第六条投资者转让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七条公司仅对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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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机构向投资者销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以下统称“产品”或者“服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基本要求 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 本机构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工作委员会由总经理任组长,风控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投资研究部负责人任组员。第五条产品与服务适当性风险评估工作 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机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分级的标准、方法和流程,对具体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估与风险评级,制定本机构的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并适时根据监管要求和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变化调整产品和服务的分级。 工作委员会可以外聘法律、财务专家。 第六条业务部门职责 投资研究部是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首要部门。其负责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投资者各项信息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投资者分类、分级,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等。 第七条风控部 风控部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机构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相关培训,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机构的适当性自 3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doc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管理制度】 依据国际通行定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金融中介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应当与客户的财政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投资知识和经验相匹配。从本质上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属于投资者保护范畴。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投资者进入金融市场初始环节的合法权利。 从初创到成长的二十多年间,不论从规模体量,还是体制机制来讲,我国的资本市场建设都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在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对投资者的保护是不足的。我们应当明确一个理念,即资本市场是投资者进行资产配置和风险分散的市场,对于投资者的保护是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在我国资本市场中,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的投资者结构将长期存在,不同投资者对于市场的认知、产品的理解、风险的把控与承受能力存在巨大差异,而证券期货市场瞬息万变,产品种类多样,结构日渐复杂。经营机构开发客户、销售产品的冲动与投资者处于信息相对弱势地位的冲突,决定了监管部门构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体系的重要性。依据不同投资者的特点,匹配合适的产品,对于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自2009年以来,经过多方共同努力,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设日渐完善,创业板、金融期货、融资融券、股转系统、私募投资基金等市尝产品或业务,依据各自特点,建立起有针对性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制度,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证券期货行业的角度看,现有的法规

制度专注于细分市场或产品,相对零散、独立,对于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规定不够系统和明确,同时缺乏统一、清晰的监管底线要求。可以说,更具基础性和一般性,适用于指导全行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础性制度依然缺位。《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中基础性制度的空白,它从全局性、规范性的角度出发,以严格落实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为主线,从基本理念到分类标准、监管准则,为各市尝产品、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提供统一、基本的依据,与现有制度共同形成结构完整、层次清晰、有分工又相互衔接的适当性管理制度体系,成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保障。 就具体内容来看,《办法》提出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对风险产品进行分级、对适当性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从严规范。《办法》明确规定经营机构的适当性责任,要求经营机构在了解、把握投资者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产品风险性的基础上,履行适当性的各项义务,实现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从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另外,鉴于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在知识储备、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方面的巨大差异,《办法》着重强调对普通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办法》还加强了对违规机构及个人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确保经营机构自觉落实适当性义务,真正发挥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积极作用。 总的来说,《办法》构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制度安排,通过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责任,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和差别化的服务,保护投资者尤其是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办法》强化了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对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进行了明确、统一的规定和要求,通过监督管理、行政处

私募基金销售适当性制度

私募基金销售适当性制 度

《销售适当性制度》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本制度模板是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指导编制的,仅供参考,请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二、主要内容 本制度分为七章,共二十九条。主要从销售适当性的基本原则、销售机构的选择、公司旗下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销售适当性的实施五个方面进行规定。 (一)第二章销售适当性的基本原则是参考资产管理行业常用的销售适当性原则,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参考; (二)第三章销售机构的选择是参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参考,不作修改。若法规正式发布后相关内容与征求意见稿有冲突的,再进行相应修改; (三)第四章基金产品风险评价,基金产品按投资对象的不同分为高风险、中等风险、较低风险及低风险四种风险等级。每个风险等级又分为多个风险程度。若私募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基金产品的投资对象较为单一,可删除没有的风险等级; (四)第十七条,需私募基金管理人对过往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结果作为历史记录保存。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注意留档保存,以备监管

机构检查; (五)第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者身份认证,建议保留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资产证明材料、银行账户资料等相关材料; (六)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需注意留档保存,以备监管机构检查; (七)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产品评价的匹配方式,本制度制作了第二十六条中的匹配表格,仅供参考。

XXXX公司 销售适当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确保私募投资基金销售的适用性,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销售适当性是指公司在销售旗下基金产品的过程中,根 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把合适的基金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三条本制度的制定,旨在做好公司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旗下产品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投资者投诉风险。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公司旗下 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和公司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 第二章销售适当性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 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在证券营销中 应怎样贯彻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规范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应确保其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特定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知识经验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等相匹配。不得将高风险产品或服务推荐或销售给低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而到指客户利益受损。本质上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就是投资者保护制度。 证券公司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了解客户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2、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标准、程序、方法 3、评估适当性的标准、程序、方法 4、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性措施 要贯彻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确保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证券公司应当明确管理层、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设计、评审、销售等部(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自的适当性工作职责,应当要求公司履行内部控制监

督职责的部门加强对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公司基于委托协议向投资者提供诸如证券经营、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等费用。因此,可以规制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角度在证券市场基本法律《证券法》修订时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向投资者提供相关投资服务时承担“适当性义务”,确保通过适当的途径和方式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否则应承担违反适当性义务引发的各项法律责任,尤其是民事赔偿法律责任。 此外,证券公司作为向投资者提供投资产品和服务市场主体,同时也是实施适当性管理工作并接受监督者,其为有效地执行客户开发管理制度和开户审核等工作制度的要求,根据法律及监管规则制定的公司内部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可被看作是构建适当性制度的重要基础,有助于在实践中控制或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与法律风险。

c11005 100分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介绍及实际操作

一、单项选择题 1. 按照《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的规定, 以下有关期货公司会员对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知识水平测 试,不正确的叙述是()。 A. 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员可以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B. 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和投资者都应当在测试试卷上 签字 C.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更新测试试卷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D.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2. 按照《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的规定, 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 编码时,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 不低于人民币()元。 A. 30万 B. 40万 C. 20万 D. 50万 二、多项选择题 3. 按照《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的规定,

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前须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其中应当参加测试的人员包括(),测试人员不得由他人替代。(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 B. 一般法人投资者的资金调拨人 C. 自然人投资者本人 D. 一般法人投资者的结算单确认人 4. 按照《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的规定,期货公司会员为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法人投资者向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时,应当确认该投资者是否具备()经历要求。(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商品期货仿真交易 B. 股票交易 C. 商品期货交易 D. 股指期货仿真交易 5. 按照《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的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对自然人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以下有关投资者基本情况的评估,说法正确的是()。(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doc

精品资料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 管理制度 本制度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邓炜律师团队协助起草,如您对完善本制度有任何建议或意见,欢迎发送邮件至 wei.deng@https://www.360docs.net/doc/5512589344.html,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 XX 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义务,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销售适用性是指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 程中,注重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在实施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公司应当将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产品(或相关产品,下同)和投资者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公司XX 部门对基金产品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产品的风险评价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 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识别 第四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五条公司单一产品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 200 人。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 合并计算。 第六条投资者转让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 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七条公司仅对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 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 于 50 万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

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培训资料(doc 34页)

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培训资料(doc 34页)

名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名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金募集业务的规范、健康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控制基金销售业务风险,现依据《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为适当的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条业务部门和风控部门应当指导投资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主动了解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结合自身的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基金投资业务。 第四条公司执行两级审核,由业务部门评估岗作出初评,风控部复核岗进行复核评估。 第五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实名制销售、实名制管理要求和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要求。 第二章适当性管理部门和岗位职责 第六条风控部负责根据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制定公司的适当性制度,完善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负责组织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环节的落实。 第七条风控部负责以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日常工作: (一)对业务部门评估岗提交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材料、书面承诺、 调查问卷等,审查客户提交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合规性。 (二)查询或组织查询投资者在商业银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和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等多种渠道的投资者诚信 信息。 (三)接受投资者投诉,根据公司投诉管理办法及时报送风控部并上 报公司领导、协调处理直至投诉完结。 第八条风控部适当性的管理职能通过风控部复核岗的审核、复核和负责人

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如何完善

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如何完善 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如何完善本文关键词:管理制度,投资者,完善,证券 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如何完善本文简介:摘要:证券是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资金的出资人就是证券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权利不受侵害就需要有完备的制度,证券投资适当性管理制度就应运而生。证券最早发行国家是在欧美,我国证券投资市场发展比较晚,因此证券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如欧美国家完善。我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于2021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如何完善本文内容: 摘要:证券是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资金的出资人就是证券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权利不受侵害就需要有完备的制度,证券投资适当性管理制度就应运而生。证券最早发行国家是在欧美,我国证券投资市场发展比较晚,因此证券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如欧美国家完善。我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于2021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最新发布的适当性管理制度,该项制度的颁布不仅在权利上使得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保障,而且是我国证券管理制度重要里程碑。本文主要是通过解读我国在适当性管理制度对证券投资者的重要性及当前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内涵,提出其中有待改进的地方。

关键词:适当性规则;管理制度;证券投资者 一、我国当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内涵 我国最新的适当性管理制度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7月1日正式生效,这一制度的颁布,进一步保障了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权益有法可依,并且是我国投资者管理制度的重要里程碑。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核心 主线:该《办法》颁布的主要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制度环境才能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是对相关证券法的完善,这使得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双重保障,进一步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从根源上规避投资风险,将风险系数降到最低,这就要求相关理财公司以及金融机构要根据投资者的意向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从外部环境来说,还需要证监会和证券行业自律组织对证券行业进行有效监督,完善相关监督责任机制,不仅可以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发展,最关键的是给投资者权益提供保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重心: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一,该《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的主要区别,和二者互为转换的条件,普通投资者的资金比较薄弱,风险承受能力比较差,收益和诚信度比较低,与此相反,专业投资者在各项方面比普通投资者较好,普通投资者要想转为专业投资者,不仅只是具备好专业投资者的主要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机构向投资者销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以下统称“产品”或者“服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基本要求 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 本机构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工作委员会由总经理任组长,风控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投资研究部负责人任组员。第五条产品与服务适当性风险评估工作 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机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分级的标准、方法和流程,对具体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估与风险评级,制定本机构的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并适时根据监管要求和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变化调整产品和服务的分级。 工作委员会可以外聘法律、财务专家。 第六条业务部门职责

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

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 定(试行)》的决定 现决定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定名称修改为:“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与此相对应,将原规定相关条款(第一、二、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四条)中“股指期货”的内容均修改为“金融期货”。 二、第五条修改为:中金所应当根据“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核心原则,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金融期货产品认知能力、投资经历等方面,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未能执行相关内控、合规制度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中金所、中期协应当根据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对投资者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金融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和行业监管政策的要求为投资者办理金融期货开户手续。 六、第十五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2010年2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3年8月 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 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督促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建立并完善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金融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及《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公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各监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律规则等,结合北京安家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基金风险分类 第二条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第三条基金分为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第四条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第五条当基金出现以下事项时,公司将进行特殊风险揭示: (一)私募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 (二)私募基金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 (三)私募基金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四)私募基金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所涉风险; (五)基金合同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六)其他风险。 第六条基金在运营过程中,一般存在以下风险: (一)资金损失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二)基金运营风险。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

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三)流动性风险。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基金结束并清算完毕,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基金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四)募集失败风险。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五)投资标的风险(适用于股权类)。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 (六)税收风险。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七)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第三章公司的风险揭示职责与义务 第七条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公司募集人员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须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九条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未托管风险、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等; (二)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面临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等; (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

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确保基金及相关产品销售的适当性,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义务,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销售适当性 第二条销售适用性是指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在实施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1、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2、全面性原则。公司应当将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产品(或相关产品,下同)和投资者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3、客观性原则。公司投资部对基金产品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4、及时性原则。产品的风险评价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 第三章合格投资者 第四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五条公司单一产品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以合伙公司、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转让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条公司仅对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金融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要求,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金融期货交易,严格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金融期货交易。 第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一)申请开户前连续5个交易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

第五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单位客户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一)申请开户前连续5个交易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相关业务人员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 (五)具有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 期货公司会员为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参照本条执行。 第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可以为特殊单位客户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前款所称特殊单位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单位客户,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客户;一般单位客户系指特殊单位客户以外的单位客户。 第七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进行调整。 第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金融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金融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严格验证投资者资金、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和期货交易经历,测试投资者的金融期货基础知识,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诚信状况和风险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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