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要点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要点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要点

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生于XX年X月X日,汉族,住址:XX 市XX区XX镇XX村X组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

就原告诉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诉诉答辩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侵犯原告权益的事实不成立。XX年X月XX日,原告搭乘答辩人驾驶的XXX(车牌号)货车为原告的雇主XX区XX石材经营部送货,由于车上石材落下将原告打伤。在这一过程中,答辩人在驾驶操作上并无不当,其车辆也不没有任何故障,原告受伤并不是因为答辩人驾驶车辆的行为造成的,因此原告受伤一事并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XX市XX区交通警察支队在既没有出警勘验现场,也没有具体说明答辩人在驾驶操作中有何不当的情况下,仅凭答辩人违反了“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的规定就出据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XX公交认字〔2009〕第X-XX号),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的规定,属于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做出的事故认定书,请求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二、原告在答辩人车上受伤是因为原告自己疏忽大意造成,跟答辩人没有关系,答辩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于XX年X月XX日,受雇主派遣,搬运石材上车,并随车送货,被告只是负责驾驶,并不负责石材的装卸、堆放等工作。在车辆行驶中,捆绑石材的绳索断开,致石材掉落将原告打伤。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的驾驶操作有任何不当,石材掉落是因为原告自己堆放的石材不安全,捆绑石材的

绳索不牢固造成的,是原告自己疏忽大意。原告受伤是因原告自身的过错造成,答辨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续医费,残疾人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XX元。其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医药费和续医费没有医疗费发票,也没有相应的病历和诊断证明。且事故发生后,原告的雇主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XX元,原告不能就同一事故既得雇主赔偿又得侵权赔偿。因为,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请求。

2.误工时间,必须以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结合其住院病历为准,原告没有这两个证明。且原告作为XX区永宏石材经营部雇工,因工作时受伤,是属于工伤。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都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在工伤未康复时,其雇主不得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必须按照原标准给原告发工资。因此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理由不成立。

3.住院伙食补助费理由不充足。原告于2010年9月13日在第一次起诉中,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28元,而在第二次起诉中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408元,前后矛盾,充分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完全是信口开河,无凭无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4.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

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于2010年9月13日就同一事故提起的第一次诉讼中,并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现在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请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现原告既主张残疾人赔偿金,又主张精神抚慰金,是同一事项的重复请求,于法无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5.残疾赔偿金理由不充足。残疾赔偿金需依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以及因伤致残致使实际收入减少的多少来确定,原告既无伤残等级司法鉴定,又无实际收入减少证明,请法院依法不予主张。

答辩人:XXX

X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被告的答辩状

一、交通事故被告的答辩状 答辩人:济南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X4号文东花园X座X单元X室法定代表人XXX 就周雨诉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主张误工费16512.56元,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发生事故时,原告是罗村农民,并不在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工作,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是虚假的,没有证据效力。 2、误工时间,必须以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结合其住院病历等为准,但从原告提供的病假证明来看,其只有一次休息时间为一个月30天的病假证明,加上其住院时间(1+18+15),一共只有64天。其从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开具的误工证明称误工时间是359天,与事实不符。 3、原告在中心医院第一次出院(2004年1月16日)时,在住院病案首页的出院情况一栏记载原告的治疗情况是:“治愈”,并且没有给其开具病假休息证明,说明原告的伤情已经治愈,不是持续误工,不需要休息。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有误工,必须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但是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存在虚假性,并不能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即使有劳动关系,也应该提供休息期间的“考勤表”和“工资表”,证明其收入确实减少,但是原告并没有提供考勤

表和工资表,因此,原告的误工费的主张缺乏证据,被告只承担应由其承担的部分。 (二)、关于护理费部分,被告不予承担。理由如下: 原告提供的护理费证明不足。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医院出具的护理意见,也没有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因此,被告不予承担护理费。 (三)、交通费的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但原告只提供交通费凭据,未能提供时间、次数、人数情况。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淄博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原告在张店住院一共34天,按每天6元计算,34*6=204元。 (五)、残疾赔偿金4208.9元有异议。原告应提供其户口簿,证明其受伤时户口性质。 (六)、理疗费没有法律依据。 (七)、原告父母亲抚养费,应按原告的伤残等级,结合原告父母亲户口,年龄以及原告有无其他兄弟姐妹综合计算。 (八)、摩托车修理费300元,被告不予承担。被告车辆受损也有修理费发生。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本)

答辩状 一、被告对事故的时间、地点、成因与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均无 异议,被告对事故的责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被告所使用的车辆投保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保险除交强 险以外有商业险。 三、事故发生后被告积极参与抢救伤员,垫付医疗费和伤者的其他 相关费用,具体垫付费用如下: 1.抢救费用5165.50元(凭据有:救护车车费、建工医院医疗发 票、血液管理办公室用血互助金收据) 2.医疗费用18280 3.50元(凭据有:建工医院住院收费票据、出 院病人清单、出院小结) 3.手术用血5320元(凭据有:血液管理办公室收费收据) 4.后期康复医疗费2596 5.16元(凭据有:瑞金医院门诊病史卡、 瑞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出院病人费用统计、出院记录、建工 医院门诊病史、建工医院收费票据) 5.外购辅助医用器具2400元(凭据有:上海开元医疗器械有限 公司普通发票) 6.伤残、三期鉴定费2060元(凭据有: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 术研究所发票) 7.先期支付原告伤残赔偿金现金20000元(凭据有:原告束长河 签署的收条) 8.其他费用22105.50元(凭据有: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费、日用

品购买费用、原告和原告家属等的住宿费、原告和原告家属等 的交通费、原告家属的餐饮费的各类发票、凭证) 四、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请保险公司审核。 五、被告对已经垫付和垫支的本答辩状第三项所列各项费用请求 法庭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六、因出事车辆有商业险,故被告请求法庭在本案处理中商业险赔 偿部分一并由保险人在商业险中赔付给原告。 七、被告对已经垫付和垫支的本案答辩状第三项所列各项费用有 与原告诉讼请求中重复项目费用应给予扣除返还与被告,其他不与原告诉讼请求重复项目费用的请求法庭裁定后由保险人将赔偿部分返还与被告。 答辩人: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例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例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交通事故答辩状范例,仅供参考。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例【1】 答辩人:李X,女,汉族,xxx年8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XXX。 被答辩人:阙XX,女,汉族,xxx年11月3日出生,住XX。 被答辩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地址:xx市南海区XX;负责人:XX

因(本案原告)诉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本案被告二)及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xxx3)佛X法民五初字第XX号],答辩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对XX的起诉作以下答辩: 一、关于答辩人某某和某某某分别负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问题。 某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答辩人某某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xx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南公交认字[xxx2]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xxx2年3月19日07时30分许,某某某驾驶粤XX0普

通二轮摩托车沿XX小区北门外的通道外的通道由广州方向往罗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江XX对开路段时,遇答辩人某某驾驶粤EXXXX号小型轿车从摩托车行进方向对右侧通道驶入摩托车行驶的路面,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某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理交通事故。 2.某某某驾驶粤X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海区XX区北门外的通道外的通道由广州方向往罗村方向行驶,在“禅桂新”限摩区域内行驶本属违法行为。 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实施意见》中相关规定,未取得“禅桂新”通行证的摩托车辆禁止在限摩区域内通行。 由于事故发生路段为“禅桂新”限摩区域,某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没有“禅桂新”限摩区域内的通行资格,此类车辆上路行驶本属违法行为。 3.xx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xxx2年04月23日作出南公交认字[xxx2]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保险公司标准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芦洲大道128号,负责人:冯耀平,系公司经理。 因原告廖水娇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仅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保险合同问题。 赣CK5021号车辆确在答辩人处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同时购买了不计免赔,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是50万元,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之内。答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之前须查看被保险人陈爱民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赣CK5021号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如两证原件与复印件不符,答辩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原告诉请的赔偿费用问题。 1、医疗费。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需对原告的非医保用药部分依法进行核减,核减的比例在15%——20%之间。 2、误工费、护理费。答辩人认为原告提出的误工费以及护理费的主张要求过高。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够全面,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单等予以证明,如不能提供完整的证据,答辩人认为其误工费和护理费只能按照其在农村标准57.3元/天计算。 3、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参照江西省司法实践的判例以及奉新县法院当地的经济水平,答辩人认为营养费为1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为15元/天为宜。 4、交通费、车辆修理费,以原告提供的相关正式票据为准。 5、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答辩人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没有异议,对其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也没有异议,但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后续治疗费提出异议。答辩人认为根据原告的伤情、原告的恢复情况以及奉新县当地的经济水平,精神损害抚慰金在2000元为宜,后续治疗费在4000元为宜。

交通事故纠纷被告答辩状

交通事故纠纷被告答辩状 答辩人:济南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X 4号文东花园X座X单元X室法定代表人XXX 就周雨诉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主张误工费16512.56元,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发生事故时,原告是罗村农民,并不在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工作,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是虚假的,没有证据效力。 2、误工时间,必须以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结合其住院病历等为准,但从原告提供的病假证明来看,其只有一次休息时间为一个月30天的病假证明,加上其住院时间(1+18+15),一共只有64天。其从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开具的误工证明称误工时间是359天,与事实不符。 3、原告在中心医院第一次出院(2004年1月16日)时,在住院病案首页的出院情况一栏记载原告的治疗情况是:“治愈”,并且没有给其开具病假休息证明,说明原告的伤情已经治愈,不是持续误工,不需要休息。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有误工,必须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但是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存在虚假性,并不能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即使有劳动关系,也应该提供休息期间的“考勤表”和“工资表”,证明其收入确实减少,但是原告并没有提供考勤表和工资表,因此,原告的误工费的主张缺乏证据,被告只承担应由其承担的部分。 二、关于护理费部分,被告不予承担。理由如下: 1、原告提供的护理费证明不足。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医院出具的护理意见,也没有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因此,被告不予承担护理费。 三、交通费的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但原告只提供交通费凭据,未能提供时间、次数、人数情况。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淄博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原告在张店住院一共34天,按每天6元计算,34*6=204元。

交通事故答辩状

答辩状 一、事故造成的对方车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案涉车辆已于2018年8月6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0万的三责险,交强险和三责险的保险期间分别为2018年8月27日至2019年8月26日,2018年8月28日至2019年8月27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所主张的各项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由于保险公司没有提供保险条款,更没有对保险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因此不能免责。有保险单为证。 二、关于费用计算问题 原告不是固定收入,误工费应当按照实际误工天数和行业平

均收入进行计算。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车辆因受损停运的天数、计算方法和损失数额,其误工费主张无事实依据,不应当支持。即使赔偿,由于我方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此外,原告车辆损失、评估费等,应当提供其修车、评估及实际支出费用证明,由法院在法定范围内按照实际损失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补充: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免责 一、保险公司未提供保险条款,也没有进行解释说明。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背后并无保险条款,也没有单独提供保险条款。在办理保险时,被保险人只是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签字,让被保险人怎么签怎么签,没有人告诉被保险人保险条款中有免责条款,更没有人向被保险人进行解释。 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义务,不应当免责。 二、评估费、误工费等属于直接损失,不是间接损失。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误工费属于直接损失,不是间接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答辩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答辩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答辩状 道路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被上诉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户籍在:***县**镇**村委**村**号。 代理人: ***,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上诉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县***镇***号。 受被上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被上诉人***答辩,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20x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针对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现答辩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准确,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在合法程序内予以认可,也就认可其证明力以及法律效力。 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检验结论通知书,没有违反《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具体规定,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检验结论通知书》,且上诉人在《检

验结论通知书》签字确认了这些属于道路交通认定书的组成部分。 上诉人认可了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合法性与证明力。 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违法,没有证据证明事实的不真实,那其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不客观,导致赔偿责任划分错误"是不成立的。 2、短期回农村,不视为城镇生活的中断 2. 1,银行对账单可间接证明 银行对账单是对离开广东顺德**公司,通过银行发给的工资。 虽然,银行对账单没有显示汇款从何处来,但是,显示银行账号出现交易,且与多位证人证明:被上诉人在事发前在广东顺德**公司工作,银行对账单与其他证据结合验证,也给予了间接证明被上诉人在佛山工作。 2.2,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即可按城镇标准赔偿 上诉人把证明方式之一与证明材料必须全部具备相混淆,要证明"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这一事实,只要证据具有"三性"即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即可,并不要求证据的数量和种类。 没有规定要求上诉人必须提供有关生活、工作、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工资清单、居委会证明等全部有关证据才可以认定。 法律没有规定,上诉人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

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范文

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范文 现在由于车辆增多,交通事故频发,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就是在交通事故纠纷中需要使用的法律文书!以下是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范文,提供给大家参考! 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张三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保险公司、被上诉人李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首先,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上诉人、李四是本案赔偿主体,应当赔偿答辩人的损失。 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法律关系,工伤待遇属于劳动争议法律关系,二者并行不悖,并无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以答辩人已经得到工伤保险报销为由不予赔偿的观点是错误的,事实上答辩人也尚未得到社会保险部门赔偿的工伤待遇。 最后,工伤待遇赔偿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受《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而《保险法》约束的是商业保险行为,工伤保险

待遇赔偿并不受商业保险中的损失补偿性原则规制,上诉人以商业保险中的损失补偿性原则为由不予赔偿,显然混淆了两种保险的界定范围。 二、答辩人提交法庭的是加盖迁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对章 的医疗费票据,结合同时提交的答辩人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证明答辩人为交通事故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鉴于上诉人对误工费的上诉意见与其第一条上诉意见的观点及理由重复,本答辩状第一条答辩意见已涵盖,故不赘述。 四、法医鉴定费、痕检费、酒精检测费、复印费系为确定事故责任和答辩人的损失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由上诉人赔偿。 即便上诉人与李四的保险合同约定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此约定也因违反《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答辩人:张三 20XX年2月21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本【2】 答辩人:李X、男、43岁、汉、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答辩人:王X、男、24岁、汉、住北京市海淀区 答辩人因王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

交通事故上诉答辩状

交通事故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因上诉人******公司不服***市**区人民法院(2014)****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提出上诉,根据本案的事实及上诉人的三点上诉事实和理由答辩如下: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一、对于原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欠妥问题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诉称依据刑事优于民事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及刑事案件的,应当中止审理,待刑事部分审理终结后,才进行民事部分的审理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审理程序正当、合法。其理由如下: (1)、《刑事诉讼法》中没有上诉人诉称的规定。本案为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首先不应适用《刑诉法》,再者《刑诉法》仅在第一百零二条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予以了规定,对于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处理并规定,即《刑诉法》不适用于本案的审理且该法也未规定本案一审程序应当中止审理。 (2)、本案的审理不适用刑事优先原则。该原则仅适用于对同一法律事实牵连刑事和民事两种法律关系,刑事案件判决结果直接影响到民事责任承担的情况。但当同一法律事实牵涉的两种法律关系之间虽然存在交叉或关联,但两者不存在判决结果上的依赖关系,则可以同时审理,不必刑事优先。《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中应中止审理的六种情形于第一百五十条进行了规定,该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本案的审理结果不受刑事审判影响,不以刑事审判结果为依据,因此上诉人诉求无法律依据。 二、对于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精神抚慰金问题

保险公司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东圳东路358号邮政大楼6层。 负责人程忠明,总经理。 答辩人就原告诉答辩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如下:原告于2009年3月日发生交通事故,于2009年4月日治疗终结并出院,但其于2014年7月日才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明显已经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退一步说,即使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应当提供肇事车辆闽B0号车行驶证、肇事驾驶员陈驾驶证,以证实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年检合格、具备上路行驶的条件以及肇事驾驶员准驾相符,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还应当提供本案肇事车辆闽B号车完整的保险单,否则保险公司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依法提供上述合法、有效证件并证实在答辩人处投保的情况下,对于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商业险部分,因被告四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超过交强险部分答辩人也只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另外,本案除原告外,还造成闽B6号车驾驶员陈死亡、闽B6号车乘客郭受伤,闽B6号车驾驶员陈、乘客郭系本案案外人,因此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限额应当预留相应份额给案外人陈、郭。 四、原告为农村居民,各项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1.原告住所地为莆田市秀屿区号,属于农村地区; 2.原告提供了莆田市城厢区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书》一份,欲证明工作及收入情况,但是该《证明书》内容明显系虚构,主要理由:(1)莆田市城厢区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时间是201年,却开具出原告200年上班的证明;(2)根据证明内容,原告担任经理一职,月均收入达到人民币万元,那么原告应当提供其依法纳税的凭证;(3)开具证明中0年月日入职上班,知事故发生由将近两年的时间,却没有提供劳动合同。综合上述理由,原告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其各项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五、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和金额,部分不实,部分无据,不合理的部分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1.医疗费:(1)应以正式的医疗票据为准,并结合相关的费用清单、门诊及住院病历等予以认定,剔除与事故所致损伤无关的费用;(2)按照合同约定,医疗费中的非医保费用亦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非医保部分费用经鉴定为元,故非医保费用元应予以扣除。 2.误工费:(1)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及所处行业,故误工标准应当按照88.74元/天计算;(2)原告无法证明其连续误工,其诉求误工总天数天明显偏高,应当按照原告的实际住院天数计算误工损失。 3.护理费:诉求偏高,应当按照88.74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天数为原告实际住院天数。 4交通费:没有提供任何交通票据,系无据主张,应当不予支持。 5.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按照10元/天的标准计算,基数为原告实际住院天数。 6营养费:诉求金额明显偏高,应当依法就低认定。 7鉴定费:按保险条款约定,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项目,且其中58的收款收据不是正式凭证,应予剔除,故该鉴定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8.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错误,原告为农村居民,其赔偿标准应当按照11184.2元/年的标准计算。 9.被抚养费生活费:并无证据显示原告丧失劳动能力,主张该费用缺乏法律依据;退一步说,

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

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 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 【二审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涂xx,男,汉族,19xx年x月 x日出生,现住xx市xx 区xx坳xx路x号xx居x栋xxx房。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陈xx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质疑答辩人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在一审期间提交了《xx市劳动合同》证明合同约定答辩人工资为每月xx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用人单位合法身份,根据我国司法惯例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至于上诉人认为答辩人庭审中存在口误(说错单位名称),以及答辩人工资表中显示扣除了所得税与社保费而答辩人认为没有缴纳所得税和社保费,这些只是答辩人表述的瑕疵,并不能推翻答辩人书面证据的效率。上诉人对答辩人的举证只是表示怀疑,却不能提出任何反证推翻答辩人的举证,因此这种所谓质疑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只有在受害人不能举证其收入状况的特殊情况下才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

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上诉人完全无视《解释》的明文规定,显然是一种企图逃避足额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上诉人质疑护理人护理费用没有依据。 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既然护理人陆xx有正常收入,那么答辩人的护理费就应该按照陆xx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由于答辩人住院实际住院37天,当然要计算37天的护理费。至于上诉人提出所谓护理人 20xx年7月3日到8月2日没有收入损失,仅凭护理人20xx年7月21日、7月29日两笔薪金收入合计12962.06元超过单位证明的平均工资7641.78元就认为护理人没有收入损失,完全是对我国薪金制度的曲解。 护理人作为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广东xx银行xx分行信用卡部营销中心业务主任),其薪金收入当然包括工资收入和各种补贴、津贴甚至加班费,实际收入远远高于名义工资属于行业惯例。因此,上诉人认为护理费只应计算7天而不是实际护理的37天,是一种错误理解,完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原审法院的判决合法有效。 原审法院虽然没有完全支持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对其直接财产损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释》规定和《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实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依法予以维持。 上诉人认为停车费1xx元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对于有私家车的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xx 答辩人因原告诉我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非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适格被告。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乘坐的车辆浙J57315虽为答辩人所有,但该车辆实际的运营使用人为海畅物流有限公司,答辩人与海畅物流已办理借用手续。原告与驾驶员均系浙江海畅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该二人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履行职务行为而导致的损害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对该损害亦不存在任何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原告依法向保险公司索赔后,不足部分应向机动车使用人主张赔偿责任。 二、本案中原告诉求的三级护理依赖与原告实际身体状况不符,答辩人不应承担该部分赔偿责任。 退一步讲,即使答辩人为本案的正确被告,原告的三级护理依赖诉求与原告实际身体状况也不相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的规定:按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十个项目分别评分,每项10分,总分值100分。总分值在

61分以上,日常生活活动基本自理,为不需要护理依赖。总分值在60分以下,为需要护理依赖。护理依赖程度总分值在60分~4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总分值在40分~2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总分值在2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

而台州求是司法鉴定所根据《人体损伤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附录B.1.2的规定,认为其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构成三级护理依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之规定,根据评分标准确定护理依赖级别。因此,答辩人对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原告构成交通事故五级伤残、十级伤残、三级依赖护理表示异议。答辩人认为,本案原告虽右大腿中段截肢,但其双手及左腿均健康存在,若配置残疾器并辅以相应的训练,原告定能够完成上述五项自理行为,从而做到生活自理。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自身非本案适格被告,更不应承担三级护理费这一赔偿责任。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做出正确的裁判。 答辩人:xxxx 2015年1月20日 (注:文档可能无法思考全面,请浏览后下载,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 你的好评与关注!)

交通事故案答辩状

交通事故案答辩状 我们在遇到一些不太好的事的时候,我们要用法律的途径维护我们的权益,一般的交通事故案都是私下解决的,严重的可能就要请律师,下面是交通事故案答辩状范文,仅供参考。 交通事故案答辩状【1】 一、原告所主张误工费16512.56元,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发生事故时,原告是罗村农民,并不在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工作,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是虚假的,没有证据效力。 2、误工时间,必须以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结合其住院病历等为准,但从原告提供的病假证明来看,其只有一次休息时间为一个月30天的病假证明,加上其住院时间(1+18+15),一共只有64天。 其从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开具的误工证明称误工时间是359天,与事实不符。

3、原告在中心医院第一次出院(2004年1月16日)时,在住院病案首页的出院情况一栏记载原告的治疗情况是:治愈,并且没有给其开具病假休息证明,说明原告的伤情已经治愈,不是持续误工,不需要休息。 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有误工,必须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但是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存在虚假性,并不能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即使有劳动关系,也应该提供休息期间的考勤表和工资表, 证明其收入确实减少,但是原告并没有提供考勤表和工资表,因此,原告的误工费的主张缺乏证据,被告只承担应由其承担的部分。 二、关于护理费部分,被告不予承担。 理由如下: 1、原告提供的护理费证明不足。 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医院出具的护理意见,也没有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 因此,被告不予承担护理费。 三、交通费的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但原告只提供交通费凭据,未能提供时间、次数、人数情况。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淄博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原告在张店住院一共34天,按每天6元计算,34*6=204元。 五、残疾赔偿金4208.9元有异议。 原告应提供其户口簿,证明其受伤时户口性质。 六、理疗费没有法律依据。 七、原告父母亲抚养费,应按原告的伤残等级,结合原告父母亲户口,年龄以及原告有无其他兄弟姐妹综合计算。

交通事故被告的答辩状

交通事故被告的答辩状 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1) 答辩人(被告): XXX 被答辩人(原告):XXX 答辩内容:不同意赔偿全部医药费,对诊疗及用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 原告仅住院13天,并未进行手术治疗,即花费近15000元的医药费,明显属于扩大损失,因此被告申请对原告产生的医药费进行诊疗及用药合理性司法鉴定,只赔偿具有合理性的部分。 并且原告是否在医疗终结时进行伤残鉴定与伤残等级有着密切的关系,被告同时申请对医疗终结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关于医药费以外的其他赔偿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及数额的,应由本案另一被告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关于伤残赔偿金:xxxx年12月8日,原告在事故发生当日入院时,影像诊断报告为"腰2椎体压缩骨折并伴有12椎体发育畸形",即仅有一个椎体压缩骨折,诊疗时医生明确说明原告因有老伤未愈,无需入院治疗,回家静养即可,原告也认可医院说法,回家静养。 而在经过7日后即20xx年12月15日,原告再次入院治疗时,诊断结果已变为腰1-3椎体骨折,与发生交通事故当时的受伤情况严重不符,被告可以合理怀疑的是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又发生了其他

扩大损失的事故,也就是说原告在回家静养期间,可能二次摔伤,导致再次入院时诊断结果加重。 由此,我们对伤残鉴定的结论也持有异议,申请重新进行伤残鉴定或补充鉴定,并对腰一、三椎体的压缩性骨折的损 害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综上,原告的医药费产生过大,明显有不合理、不必要的用药。 且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存在旧伤未愈,在二次到同一医院就诊时,伤情明显加重,被告认为一定存在发生了扩大损失的事实。 因此,被告申请进行用药合理性司法鉴定、医疗终结时间司法鉴定及损害与交通事故间的因果关系鉴定,并依据该因果关系鉴定结论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只有这种鉴定结论才可以作为本交通事故案件中具有客观真实性的赔偿依据。 被告不应就原告未愈的旧伤及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再次发生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XXX 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2) 答辩人:被X 、男、19xx年3月15日出生、汉、住xx省xx市xx县,电话:xxx 被答辩人:原X、男、19xx年5越3日出生、汉、住xx省xx市xx县 答辩人因原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答辩人诉求的赔偿额部分

交通事故死亡答辩状

交通事故死亡答辩状 交通事故死亡答辩状应该怎么写?这是专业法律文书,请参考交通事故死亡答辩状范文!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本【1】 答辩人:XX、男、43岁、汉、住XX市XX区 被答辩人:XX、男、24岁、汉、住XX市XX区 答辩人因XXX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07年10月25日06时40分,在XX区XX路XX村XX,答辩人XX驾驶宝来牌轿车(XXXXX)由西向东正常行驶,适有XXXX驾驶骐达牌轿车(XXXXXXX)同向行驶至此,骐达轿车(XXXXXXX)前部与宝来轿车(XXXXXXX)尾部发生碰撞,致使宝来轿车(XXXX)的右前部将进入四环主路站在隔离设施一侧行车道上候车的XXX、XXX撞到,发生交通事故。 [事实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 ]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事故认定书查证核实:"答辩人XXX体内酒精含量为0mg(毫 克)/100ml(毫升),宝来轿车(XXXXXX)已按规定定期检验,经人工检验,该车整车制动有效,答辩人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可见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不当驾车行为,所驾车辆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中认定:"XXXX 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使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因此负主要责任。 答辩人XXX架车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因此负次要责任。 事故认定书在事实认定中并不存在答辩人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相反,所查证事实都明确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不当驾车行为,所驾车辆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

交通事故答辩状之被告篇

交通事故答辩状之被告篇 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项等协商不成,最后将导致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面对原告的起诉,被告应进行答辩,否则法庭的判决将对被告不利。对于非法律人士来说,答辩状的书写格式是一个诉讼难题。那么,答辩状应该怎样规范书写呢?下面就由YJBYS 教您如何书写符合要求的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王某,女,42岁,汉族,现住址:呼和浩特市×小区×号×楼。 答辩人因与原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 原告在其诉状当中阐述,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是先在253医院住院8天后又到医学院二附院住的院,是错误的,根据253医院病历第8页的记载,原告是2015年7月3日住入7月9日出院的,原告在253医院住院时间是6天,而不是8天,另外原告第二次在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是在未经医疗机构同意,没有转院证明的情况下擅自转院进行的治疗,因此原告的阐述根本不符合本案客观事实。 二、原告请求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有误,答辩人不予认可。 1、原告对医疗费的计算,在本案中原告受伤后第一次接受治疗的医院是解放军253医院,第二次到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接受治疗,没

有转院证明属于擅自转院治疗并且在治疗过程当中存在有大量不符合临床技术规范的不针对性治疗及用药现象,因此产生出的巨额不合理费用,答辩人不能够接受,对于原告擅自转院接受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答辩人不予赔偿。 2、原告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等的计算,因没有事实依据,且原告接受的是住院治疗,因此数额计算有误,答辩人不予认可,原告应当依据本案事实重新进行计算。 3、对财产损失费计算不合理,在本案中原告未作财损价值鉴定,扣减折旧费,直接按财产全损进行主张,对此答辩人有异议,不予认可,原告应当对所损财产进行财损价值鉴定,重新进行计算。 三、本案中答辩人车辆也有毁损,应当与原告进行经济损失折抵。 2015年7月3日答辩人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答辩人车辆亦有损坏,并且事后原告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答辩人车辆被法院查封、扣押近1年之久,由于长时间停放,车辆自然耗损严重,已近报废,且这近一年来原告保全答辩人车辆,给答辩人造成车辆保管费等等巨额经济损失,因此原告应当与答辩人进行损失折抵。 答辩人:XXX 2016年1月7日

交通事故案件答辩状标准模板两篇

交通事故案件答辩状标准模板两篇 答辩人:陈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XX房。 被答辩人:周XX(原告) 被答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被告二) 因原告周XX、周XX诉答辩人陈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原告的起诉答辩如下: 一、原告周XX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当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根据广州市公安局XX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周XX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答辩人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本案中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损失赔偿责任,原告周XX应自行承担50%的损失。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合理,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其不合理部分的赔偿请求。 1、原告主张在城镇居住、工作,其收入来源于城镇,缺乏有效证据支持。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原告的户口在农村,伤残赔偿金应按广东省200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399.80元/年的标准计算。 2、答辩人对原告主张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有异议,原告提交的工资条没有单位盖章确认,工资条不能充分证实其工资收入的真实性。 3、关于被扶养人周XX的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由于受害人周XX和其妻子黄XX均系农业户口,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即广东省200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873元。被扶养人周XX出生于2008年6月XX日,事故发生时未满1周岁(事故发生时间是2009年6月2日),其在农村居住生活,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抚养费。

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答辩状

xx诉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答辩状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xx诉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答辩状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郜,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 答辩人因与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就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关于本案的主体问题 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xx物流公司不存在,主体不适格。 答辩人并非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发生的事故,xx年xx月xx日当天是中秋节,属于法定节假日,答辩人放假回家过节,当天从xx镇老家回xx市的途中发生的此次交通事故,事故车辆也不是用于拉货的车辆,而是一辆电动三轮摩托车,事故发生时,车辆后面还装有答辩人从家里带的蔬菜;另外,答辩人在被告xx(系答辩人胞兄)处工作时,主要负责货运的调度和指挥,货运部请的有专门的司机和卸货人员,答辩人不负责运货。原告主张答辩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与事实不符,庭审中原告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该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及91条之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的主张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要求答辩人和被告xx承担连带责任亦没有法律依据,故此, 第 2 页共 2 页

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xx物流公司和xx的该项诉讼请求。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 1、答辩人的事故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对于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应当由原被告双方按照40%和60%的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虽然老河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答辩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但该事故认定书仅是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而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行为,过错行为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等,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并不能作为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本案原告明显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其本人及其所驾驶车辆均不具备上路行驶的条件,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上路,其本身存在严重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由于本案原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违法上路,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应当依法判决原告承担部分责任,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既合理又合法,也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 关于赔偿数额 第 2 页共 2 页

交通事故答辩状标准版范文两篇

交通事故答辩状标准版范文两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首先请允许我向本案的原告及其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然后针对原告提出的各项主张,我发表如下答辩意见,请法庭采纳: 一、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超出部分依法由我来负担。 本案中,肇事车辆Dxx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自xx年3月6日至xx年3月5日,而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xx年7月25日,属于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及《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的约定,直接对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我支持原告直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要求赔偿。 二、原告过错明显,应当减轻我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赣公交认字[xx]第000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原告是无证驾驶无保险无年检的摩托车,其本身就违反法律规定,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撞。希望法庭公平合理的划分本案的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减轻我的赔偿责任。 三、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明显超过相关规定,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其不合理部分的赔偿请求 (一)医疗费。经法庭核实的医疗费用,我方同意支付。根据病历和诊断证明不存在后续治疗费5000元,不应予以支持。 (二)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原告于xx年7月25日发生车祸,11月2日进行伤残鉴定,误工时间应当为101天。因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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