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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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证据种类

知识产权诉讼证据

(2009-09-20 14: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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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指导

财经

作者:郑州中级法院民三庭李晓煜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5515277904.html,/newsshow.aspx?id=198

作为企业在现代市场竞争中的主体,企业可以深刻的体会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比如说谁掌握的先进的技术成果,拥有的知名的品牌,谁就有可能在竞争中占据优势。能够取得巨大的商业利润,而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商业利润的知识产权往往成为了侵权的对象。作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力,因此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民事纠纷的面比较大,数量也比较大,从近两年法院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来看,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今年上半年最高法院通报的数字是6093件,增幅达到40%多,作为我们郑州中院,也达到了近200件,比去年同比增幅达到了将近40%,知识产权的纠纷涉及的面比较广,技术也比较强,涉及纠纷的对象是技术领域里具有代表性的科技成果,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技术的问题,在事实认证中需要专门的判断,尽管现在我们作为知识产权审判,法院从上到下非常的重视,配套的法院系统内相对比较强一点的力量,我们很多审判法官具有理工和法学的双重的身份,但是在专业的技术问题上任何一个知识渊博的人也不能作出权威的结论,这种专业的要求,给知识产权的纠纷审理带来的很大的难度,同时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讲,知识产权的纠纷处理起来很有难度,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往往存在比较多的争议焦点,比如,今天上午六刘庭长讲的商业秘密当中,当事人在法庭上存在的争议焦点就是存在商业秘密,这种商业秘密是否被公众知道,是否带来商业利益,鉴定涉及到这些问题,都存在非常大的分歧,由于当事人可能存在对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认识,有的甚至认为商业秘密可能有商业秘密的信息和载体之间的关系。

原告不停的增加诉讼请求,或者起诉的事实和最后法庭开庭审理的事实发生重大的变化,提供没有关联性的证据,而被告也做一些和案件争议事实没有多大关系的证词,甚至双方在不着边际的进行辩论,知识产权案件比一般普通的民事案件从举证到审理要更困难。对当事人、律师和法官都提出的更高的要求。

我今天讲这个问题,因为我们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很多案件因为举证的问题出现了一些败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有些案件,如果是被告清楚相关的法律要件,可能也不承担相关、相应的责任,但是由于法律认识上的不清楚,导致了一些不该发生的结果。今天我主要讲诉讼证据的问题,因为作为法院,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问题,从我们裁判制度,无论是是什么性质,社会主义也好,资本主义也好,民主主义也好,证据是不变的定律,法官的裁判必须以法律为证,以事实为裁

判的依据。法官实际上审判案件的时候是在不明真伪的判断下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对以往的事情做出一种判断认定,法官认定的事实是法定的事实,他可能和客观事实比较接近,也可能存在差异,但是他不可能和客观事实完全一致,因为毕竟过去的是过去的,肯定存在一种差异,但是双方提供证据的目的就是让法院认定的事实尽量的接近客观的事实,能够尽量的还原事情的本质。所以证据是诉讼活动的最基础的问题及证据制度也是我们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

知识产权的案件相对于一般的民事诉讼而言,由于各类知识产权保护的方位不一样,大家都知道知识产权的范围在拓宽,包括传统的专利,制造权,商标,还有集成电路设计等等,商业秘密相应的权利,他的范围是在不停的扩展,知识产权证据具有的数量较多,种类繁杂,专业性比较强,同时,侵权的证据极易消失的特性,因为对知识产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确实比普通的民事案件困难的多。

作为知识产权案件,实际上主要是以民事案件为主:侵权案件,合同案件。在我们审判过程中大量的遇到是侵权案件,这是知识产权具有的单一性的决定的,专有性就是说,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独占成果的权利,这就使知识产权的纠纷可能发生在权利人和任何人之间,这就存在普通的社会现象,所以侵权纠纷是最普通的纠纷。

在我们法庭调查中,如果参加庭审可能注意到,法庭在知识产权的纠纷中,调查一般是四个方面,一,原告诉讼主体问题,二,原告的法律状况和保护方面,三,被告侵权行为的表现,四,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这些法律责任的依据。

作为举证也应围绕这四个方面的问题。

讲课谈不上,大家就是交流一下,从举证方面的一些案例给大家介绍一下基本的举证要求,因为在企业以后的竞争中知识产权这种无形的资产所占有的比例越来越大。

我们省农科院开发研制的品种,给农科院带来的经济效益非常的巨大,这种品种在全国的玉米中20%采用这种品牌,但是这种品种也是侵权最重的。农科院卖品种可能是每年几个亿的收益,实际上玉米本身的价值是有限的,但是种子凝聚的价值给他带来巨大的商业利润,所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我也希望引起在座企业的重视。实际上很多企业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导致了自己一些智力成果被别人窃取,甚至别成人抢先注册商标,申请专利,可能你用的就时候就是被控侵权的局面。

我围绕这四个方面给大家谈一下知识产权诉讼中提供证据面临的问题。

第一个关于原告诉讼主体的问题,当事人是否享有知识产权,能否提起知识产权的诉讼,这是提取知识产权诉讼的一个前提,根据我们现在国家的法律规定,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

作为原告,你要起诉,必须证明自己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由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很广,举证的要求不一样,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的是否享有诉讼的原则性也有规定,首先权利人的规定。

我们先看一下著作权,因为知识产权的产生主要两个途径,一个是自动产生,另外一种需要国家相关的程序授权产生的,我分开来讲。

著作权案件,他是在创作完成之日就产生的权利。

同国际商的立法来看,为了这种快捷便利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减轻对自己身份的

责任,各国著作权法认定,作者就是作品的著作权人,我们采取的同样的原则,同时,著作权属于作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诉讼的时候,证明权属的证据是你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的书,著作权的证书,认证机构的证明及摄影作品的底片,这些证据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当事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对方不能成功以相关证据反驳的,法院就确认他享有这个权利。

对于这种图书出版者和录音、音像制品这种产品,法院一般情况下只要提供这些东西,法院就不会说否认你的身份。在实践存在作者身份不明的情况,相关的当事人没有办法从通常的途径了解这个作品。

比如说我看到街头上有一个作品很不错,下面可能署名是不真实的名字,这种情况你提供作品的原件,证明这个著作权归你,法院也是予以确认的,还有一种情况,可能这个作品原件不属于你这个作者,但是另外一个人说我是著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确定,你除非提供相反的。法律上对著作权的保护是,付出创作性智力劳动的人。在作品上署名实际上是注明作者身份的初步的证据,或者是表面的证据,别人主张相反的理由的时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许多国家著作权法规定了这样的权利,我国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理论上和司法界都承认。从这里面看到创作原告是证明你是著作身份的非常重要的证据。比如说我们写的一些文章,你把原告保护下来,你的照片底片保存好。

在我们诉讼中可能由于当事人对举证要求不太清楚,我们最近有一个案件,是一个公司搞IT设计的公司,他们向法院主张诉讼权,他们公司把给客户创作的IC成果汇编成一个册子,有一员工跳槽到另外一个公司,把原公司设计的IC成果宣传册以另外一个公司的名义做成新的宣传册进行宣传,向有关客户介绍说这些是新公司设计的,但是真正的权利人是原来跳槽的公司,原来的公司向现在公司主张著作权侵权的问题。

这个著作权案件应该向法院提供什么样的证据呢?一是作品的载体,因为我们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表达形势,不保护思想,你的载体记载在什么地方,案件中他向法院主张的是这个跳槽职工制作的宣传册,同时,他和他相应客户以前的合同,作为他设计的成果其实在客户宣册包括产品介绍单上都标注的有是某某公司设计出来,开庭的时候,他却拿这些东西说这个东西(宣传册)不是我主要的证据,实际上他犯了原则性的错误,合同只是一个约定,只是创意的是什么,并没有记载出来,在合同上表达这个思想需要一定的物质载体表达出来。这是你著作权最重要的体现,他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宣传册),法院审理案件注重的是证据,但是原告却没有将证明自己拥有著作权的宣传册向法庭提交作为证据使用,所以,他一直说这个东西就是我的东西,我们也相信是你的东西,但是的著作权的权利载体你不向法院提供,法院如何判断你拥有权利呢?所以,我们法官也是干着急,我们不能代替当事人,你不知道举证只好判你败诉了。

通过法定程序,或者审核等产生的商标专用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权,还有专利权,这些权利是经过法明确规定通过相关的法律部门予以授权而产生的,当事人提交权利证明的证据相对简单一些。就证明这个归你所有对方当事人要想否认你的权利他就必须举证。

现在还有一种企业中用的比较多的全球驰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这种权益他既不是

授权产品的,也不是自动产生的,他是通过使用产生的,也就是说你经过长时候的使用,在市场上产生知名度,被相关的公众知悉,你可能就是一种知名商品,作为向法院提起这种诉讼的时候,你向法院提交你是知名商品的时候,则要提供你这个产品在一定的市场上被公共知悉的证据。

我们实践中还有人是通过授权进行的诉讼,比如说我们刚才讲的农科所的玉米品种,其实农科院不进行经营,他是对其他公司进行授权销售的,在这样情况下市场发生侵权行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是经营者,也就是说被许可方,如果法律赋予被许可方相应的授权的时候,这种权利人我只要授权在相关的范围,他进行打假,保护自己的经营权,所以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案件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侵权诉讼,这个利害关系人就是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方。

实际中有三种许可合同,第一,独占许可,只有我自己可以用,包括权利人都不可以生产使用。第二,排他许可,除了许可方和权利人能用,其他的任何人都不能用,这种合同在签定合同的时候可以约定,谁享有诉权,打击侵权的收益权,你进行约定,法院会依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你必须有权利人的明确的授权,否则你无权对别人诉讼,即使权利人不提起诉讼,法院可以给你一个措施,你可以向权利人要求,如果他对这个要求置之不理,你才可以诉讼。所以转让别人成果的时候要考虑到诉权的约定。第三,是普通许可,谁都可以用。这种许可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只能以权利人的名义起诉。

你提供的证据应该是原件,如果权利证书没有原件,应该提供经过公正的为原件,证明自己的身份,如果你拿一个复印件,法院不认可这个身份,我不知道你的授权是不是真实的授权。这是关于诉权的问题。

再一个就是说关于侵权的问题,这也是我们审判的一个难点和重点问题,作为知识产权审判,包括我们企业进行打假的时候,你首先确定侵权不侵权,一个基本的条件是被告的行为是什么,你保护的是什么,。

知识产权案件没有类似案件,判定的原则不一样对取证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作为专利案件,我们国家对企业的技术成果保护,通过发明,外观设计的保护,企业申请专利之后,你的保护范围是什么,这就是说,你要在法律上受保护的界限是什么。知识产权的客体是财产,实际上是看原件是不可能的,是一种抽象的,需要法律对这种客体进行界定,作为专业来说,他的保护范围就是你的权利要求范围,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权利说明书,就是记载了你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我们在专利诉讼中,就要你的申请书,说明书和摘要记载的内容,这是案件里面最法律意义的一个文书。在提起诉讼的时候,你应向法院提交经过授权公告的文书,因为国家授权的文件和你申请的文件不一定是一致的,你向法院提交的权利保护的范围应当是国家授权的保护范围,如果你提交申请文件,并不能说明你提交的申请已经被国家授权,如果因此导致败诉是非常的不值得。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要提交经过国家知识产权或者权威部门进行检索的文件,因为知识产权授权以后公告要进行公告,检索文件就可以证明你是经过授权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所以你要分清授权文本和申请文本的问题。

在外观设计,他的保护范围是你在申请外观设计的图片时要求保护的范围,如果保护色彩的时候,你向法院提供相应的彩色的图片,我们有很多的专利权人不知道,

授权公告是黑白的,你保护色彩,不向法院提供彩色图片法院怎么判定,所以你就必须提供经过检索的授权保护的彩色图片。

再一个是权利要求书比较提供的,证明对方侵权的证据是什么,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一,存在未经许可实施他人的专利或者妨碍权利人利用专利行为的。首先有侵权产品的事物,或者充分反映技术特征的照片,勘验笔录,为什么要提供事物侵权照片和勘验笔录,因为作为发明他和外观设计保护不同,就是这种保护的范围是技术特征组成的,侵权对比的时候,要求你权利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如果你没有事物和照片,你没有办法分清这个技术特征,我们昨天刚开了一个案件,是他向法院提交的是一个侵权产品的照片,但是从这个照片上你看不出他的特征是什么,作为法院,你没有证据,我就无法认为被告侵权。再一个就是你取证的时候,这些照片最好经过公正,要不然被告将抗辩这些照片不是他的产品。作为抗辩,你的照片随时都可以找,你是在什么地方,什么场所找的,被告不认可。

第二,你要证明侵权的证据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这是我们保护的原则,如果是以科研目的,或者合理使用的目的,是不构成侵权的,

第三,你要证明损害结果是有因果关系的。

因为现在的侵权证据有时候侵权的事物比较大,取证比较困难,这有两个途径,一是自己取证,一是通过法院调取。

我们现在很多的案件通过行政机关进行打假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的处罚决定书和现场的勘验笔录,查封的实物都可以作为侵权证据提交,但是你要有相关行政部门的印章,如要没有就申请法院去调取这些证据。前一段南阳有个案件,他是专利侵权,在庭审的过程中,知识产权局虽然处理过了,但法院还要审查对方是否构成侵权,他既没有提供产品的实物,也没有提供原件,仅仅是一个复印件,无法证明你的效力,被告不予认可。我们因此驳回了他的诉讼。

作为企业,同时面临着当被告的可能性,遇到专利侵权的时候,你的抗辩理由主要是,我以科研需要,不是经营为目的,再一个就是在先使用,先用权的问题,再一个就是公知技术,还有一个权利冲突,主要是这几个抗辩理由。

在实践中用的比较多的是先用权,这个抗辩要注意提供证据的问题,一时间界限的问题,时间界限应该在专利申请之前,同时,专利权有优先权的时候,要以这个为准,我们前一段濮阳有个案件,发明人经过很辛苦的劳动发明出来的一个油井上的油泵的插头,经过十几年的研究,老科研人员研究出来的,被人侵权了,双方就先用权的问题发生争议,被告作为科研人员,他懂一部分知识,主张先用权,证明在某某日前之前做好生产的准备,但是他忽略了另外一个问题,这个专利权人申请专利之前,曾经申请过一次专利,也就是说他享有优先权,作为优先权我们抗辩的时间界限是基本的条件,但是如果专利权人有优先权的时候,我们是以优先权为准的。

在一个,先用权抗辩的第二方面的证据,已经制造的相同的产品,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的准备,因为我们先用权的事实行为仅仅是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不包括进口销售,许诺销售,提供证据的时候,就是你进行相当的投资,这个投资已经初步形成生产能力,而且这种投资和事实技术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形成生产能力也只能用于,或者主要用于生产这种专利产品,具体来说,你已经完成的投资设计、

工艺的文件,已经做好了专用设备,材料相关的原材料的准备,或者完成的生产的实质性准备工作。

而且你证明你只能是在原有的范围内进行制造生产的,你不能扩大范围进行生产,而且只能在你生产之前实际的生产量或者生产的范围内不能扩大生产,如果扩大生产就构成侵权问题。

这是专利方面的问题,商标方面侵权的证据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一点。因为商标侵权他的保护范围实际上是一个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核定使用的商标,也就是说你使用国家授权你的是什么样的商标,授权在说明商品上使用,这就是你保护的范围。

你这种商标侵权行为可能一个是商标的直接用在这个商品上,也可以在商品的包装物上,广告或者宣传工具上使用,商标侵权的判定是非常复杂的问题,他侵权的举证比较容易,但是判定比较复杂。有时还要考虑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比如说我们现在审理的,闪记烩面案件,闪记烩面他申请的注册商标是新月的标志,加上闪记的拼音,下面是闪记的汉字,他是一个组合商标,他使用的是餐饮服务业,作为被告,他使用的是一个老闪记面馆,原告认为,你这个老闪记你只要用我的闪记就侵权了,你用老闪记,别人以为你是正宗的,我是演变出来的,所以提起的诉讼。

实际上商标保护范围是你核定使用的商标,国家授权的商标是新月的图形和闪记文字及拼音,在这样情况下法院也要考虑整体的必须,也不仅仅考虑一个闪字,别人就不能用了对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不公平的。

著作权案件。著作权的侵权判定是公开加接触的原则,比如说我们在审理剽窃行为,作为原告,你要证明对方存在剽窃行为,你要证明你的作品是遭遇剽窃的作品,你的创作时间早于他的时间,你的作品发表不发表无关紧要。再一个你要证明被告有机会接触到这个作品,也就是说什么样的接触,就是公开,原告作品我通过公开的途径,通过报纸,书店,或者广播电视这种途径我可以得到原告的作品,这是一种公开,我可以推定你被告有机会接触作品,如果你的作品没有公开,你原告就要证明,被告有机会接触这个作品,比如说我们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存在雇佣保管或者出版发行关系,法院也可以推定你被告接触到原告作品。

比较典型的案件,我们现在女同志都知道,指甲花图案,作为指甲花图案所有人的公司,他对他所有的指甲花图案的版权进行登记备案,但是这个登记备案的手续能不能作为公开的证据呢,不行,因为他仅仅是登记备案这个程序,但是版权局的给你是登记备案的证书,其他任何人到版权局是查不到这个材料的。版权局的登记备案不能证明你是一种公开。所以原告要证明被告存在接触你指甲花图案的前提,比如说你是随机器附送的图册,你要向法院提交你设计的作品包含在你的随机器附送的图册里,被告可能是我的代理商,他有机会接触你的图片,他才可能侵权。

商业秘密刘庭长上午讲的很多我就不再讲了。

再一个,我们在侵权判定里面,民事赔偿责任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赔偿损失证据的举证,这一块也是我们知识产权处理的难点问题。因为现在作为知识产权案件,不管是专利,商标,著作权也好,损失的赔偿的原则是什么?就是对方的获利,权利人的损失,这可以参考使用费,或者法院酌情裁定,一般是5000至50万元以下的法定的赔偿额,现在很多案件都是让法院酌情裁定。但是作为权利人来说,你在向法院主张权利时,要求对方赔偿你的损失,赔偿多少问题的时候,你不能说我也不知道他

给我造成多大的损失,反正他占了我们市场份额挺多的。这样一个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而且法官我们不可能了解你的这个行业,你自己产品给你带来多大的利润,给你可能产生多大的损失,应当向法院提供相关的参考依据,如果你不提供参考依据,我可能就认为你的损失是不存在的,可能就不支持你的请求。

因为现在取证比较难,因为对方的获利都是在对方的手里掌握,你想得到这个证据比较困难,法院也很难通过保全取得。这应当是原告想办法举证的问题,如果申请法院证据保全,一来我们人员有限,不可能都去进行证据保全,二来有些企业根本就没有帐目可查。

我们前一段刚审理的一个案件就是把对方的财务帐册拿过来,核算一下利润是多少。通过这种手段也能够得到证据,但是你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证据不好取的情况下,应该向法院提供你自己企业或者同行业的利润率是多少,成本是多少,市场商家,这些都是相对容易得到的。

如果你这些参考依据全部都提供了,法院酌定就有所参考了,因为作为法官不可能了解所有行业的利润情况。前一段我们审理卡拉OK厅侵犯歌曲MTV的制作者和经营者的案件,这些制作人提起的诉讼是每首歌5万元,他的依据是制作公司在香港卡拉OK的收费标准,但是作为法院我们参考的依据就是被告提供的是我们的经营面积,经营规模,我每个小时的收费,,同时我的经营项目里面,包括小食品,饮料,不仅仅是以唱歌为主,作为法院来说,我们考虑到一个是被告提供的经营面积规模,收费标准,其他的经营范围,同时也参考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标准,还有就是歌曲制作成本。我们考虑这些因素。他虽然起诉5万元,最后法院赔偿下来是每首歌曲在500元之内,但是原告为侵权合理的支出费用,我们是予以支持的。但是这个钱是合理的范围,原告的律师的费用是15000元,但是法院保护的只有一两千块钱,按照国家各个省市司法厅的标准你应该收取的律师费计算。

比如说你在取证的时候,你可能要坐飞机,但是我们考虑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的出差费用,而不是你超标准的豪华享受费用。

这一点我给大家讲的意思是在以后你遇到诉讼过程中,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赔偿这一块,你一定要提供证据,如果你不提供,你可能就要面临法院判定不赔偿的情况。

这是关于知识产权诉讼中围绕知识产权争议的主要焦点,你应该向法院提交的基本的证据。第二个问题,就是举证责任的问题,因为举证责任实际上是证据的核心,也就是说在法院所有的民事诉讼中证据当事人都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也是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作为知识产权的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一般的诉讼存在共同点,但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他有明确的例外规定,专利法规定,一个新产品制造方法引起的侵权诉讼,那么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这种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

责任,商标法规定,销售者销售了不知道侵权的产品的,你要证明你是合法渠道取得的商品,并且要说明提供者,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承担侵权责任的。

著作权的规定你要证明你的出版是有授权,如果你不能证明你的录像制品的著作者,你发行、制作、出租录像制品,你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一般的原则还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对于新产品的制造

方法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也就是说原告提供你的发明专利的方法,证据,被告就要承担你的生产方法和原告生产不方法不一样的证据。

因为生产产品的方法是被告使用的,作为权利人来说,很难进入对方的企业获得直接的证据,如果原告举证,他基本上找不到这种证据,对专利权的保护非常的不利,所以执行的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说完全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作为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你要证明自己享有方法专利的专利权,同时对方制造相同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才能倒置。

而且现在大家通行的观点认为,你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努力,在这样情况下实在取不得证据,才有责任倒置,因为举证责任很大程度的决定那一方败诉和胜诉的问题。

在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中对举重责任的倒置,在理论界包括我们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你应该严格的证明责任倒置的使用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官不能人为的把举证责任倒置,另外认为,知识产权案件中我们在方法专利之外,在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和其他的一些侵权的行为中,也可以加入被告方的举证责任,因为很多侵权证据原告是无法接触的,比如说被告生产销售的财务资料,原告根本无法接触到。在这样情况下,因为现在执法环境不好,法院去的时候,他可能找很多的借口,在这样情况下是不是也可以把举证责任导致,就是说认为你生产销售这种产品,但是我对于你的生产规模没有办法举证,被告应当举证,如果不举证,我就认为你的利润是多少。

但实际上我们实务界也有这种看法,我们也有这种想法,作为证据保全,对法院的压力很大,而且一些案件保全效果好,一些并不好,特别是一些个体的执业者,他们没有任何的财务帐户,去保全也保全不到什么东西。实际上大家考虑也有依据,因为在证据规则里面规定了,法律没有具体归的时候,法官可以根本司法解释,确定举证责任。

一般情况下原告还是要积极的举证。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保全的问题,刚才我在讲的过程中也提到了一部分,作为知识产权诉讼证据的保全确实非常重要,我们国家现在这种司法制度没有一个到头的诉讼,存在体制的问题,他有一个再审程序,你的判决是不稳定的状态,如果你发现和搜集到的证据不能妥善的保存,可能就由于自然或者人为的原因,证据就会消失和毁灭,而且由于我们现在社会发展的非常的快,很多的东西,如传真上的资料可能过两天就没有了,所以在知识产权的诉讼过程中证据保全非常的重要。

证据表保全有两个方面,一是申请通过公正机关的取证,这个取证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取证的方位,你要尽量让公正机关把证据取全面,不要人为截取范围,或者你认为重要的,但在诉讼过程中你认为不重要的问题,可能是重要的证据,而你却没有取得。

以前有一个案例,是计算机网络侵权,当时他把被告的网页里面的资料目录取证了,但没有取证具体内容,原告说这些东西太多没有必要花这么多的费用取证那么多的内容,就没有取证。于是被告说目录我用了,但是的里面的内容不一样,原告就查看,确实不一样,因为被告已经修改了,这时原告傻眼了,败诉了。这都是改取的证据就应当取证,不要怕麻烦,可能以后你再也找不到这些证据了。

不要靠主观取舍证据,因为在诉讼过程中很多的情况是一些细节问题,把一些你

认为无关紧要的问题,却变成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这样,你整个诉讼的目的就无法实现了,这种举证不完全的责任你自负,你不能怨公正机关取证不完全。

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时,法院会考虑双方的利益,比如说机器,我们仅仅是拍照,或者规定的技术特征,其他的措施我不好采取,有一些证据仅仅是在使用单位,而不是案件的侵权人,我保全这些机器可能要停止生产,就要求权利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人,如果停止生产要给相应的补偿。

因为我们有些大型的设备,我们进行设备保全的时候,他停机两个小时,就可以是上千万的损失,所以要考虑这些情况,怎么样合理取证的问题。

还有关于陷阱取证的问题,比如方正软件的案件,大家争论的比较厉害,陷阱取证在法院的著作权里面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的侵权的仿制品可以作为证据,公正人员没有向侵权一方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对购买的过程进行公正的行为,这样出具的公正书也是作为证据使用的,因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在很多的场合下公正员取证,你说你是顾客,我说没有,你说找找把,我就卖给你了,你的取证不合法。从法律上讲,最高法院对这种取证形势是予以确定下来了。他就是一种隐名取证,没有公开自己的身份,这种取证在我们知识产权里面,用的比较多,都是权利人带着工作人员进行取证,他就是对方涉嫌侵权的证据。

证据形式上的问题。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该提交证据的原件和原物,如果是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物的,或者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就应该提交经法院核对的复制件和复印件,这里面有一个问题,你在立案的时间把这些证据出示,但是在开庭的时候,还是要核对的。所有的证据要经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你不拿原件,对方是无法质证的,所以庭审的过程中向法院提交原件的。

涉及域外的证据,这个证据的取得应该经过当地所在国的公正机关进行证明,经我们国家驻这个国家的使领馆认证,或者根据相关的条约履行相关的认证手续,如果没有履行这些手续,你的证据形式是欠缺的。法院也无法认证你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证据提交的时候,特别是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案件,如果涉及到外文资料,应该提交法院认可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不能提交外文的原件。同时,对这些证据材料,因为涉及到技术问题,应该提供比较详细的证据目录。

我把这些大的思路给大家讲一下,剩下这点时间,大家有什么问题,我们互动一下,很多问题都是大家互信交流的过程,有什么问题,需要问,可以互相交流一下。

主持人:李法官主要针对我们诉讼过程中原告,被告应当注意的证据问题向大家作简单介绍,如果大家有什么问题,也可以纸条形式交上来,或者直接站起来说一下,李法官可以和大家一块进行交流。

听众1:刚才提到的最后一个问题,提交证据提交以后,如果证据是外国人需要提供译文,如果译文不能够完全的说明证明内容,是不是以原来的原文为依据?

李法官:你必须提交法院认可的中文译本,如果以外文为依据应经过双方当事人认可,但是这种情况少,因为外文可能有些图纸不太好翻译,或者翻译的时候内容和本意有出入的地方。这需要你找专业翻译机构进行准确的翻译。

听众1:翻译公司可能对这个技术方面的东西不是很有把握。

李法官:作为法院来说,我们只认中文译本,外文译本在法院是没有效力的。

听众1:谢谢。

听众2:甲公司是权利人,授权乙公司进行维权,乙公司能不能再行授权另一主体进行维权诉讼,另一主体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权人?

李法官:这个问题,涉及到转委托的问题。这种情况在我们现在法律上没有很明确的规定,这个问题在品种权授权中多见,进行维权诉讼,第一手被许可方经授权可以自己名义起诉侵权人,如果再次授权,第二手被许可方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权人,这个问题值得探讨。曾经也有同志和我探讨过这个问题,我个人的意见是不能的,因为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诉讼主体,就是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这个利害关系人在法律上的定义就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你再次委托的时候是一个转委托,没有经过权利人即委托人的同意,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听众2:如果有品种权人的书面意见应该可以吧?

李法官:你这种情况必须以品种权人的名义。因为必定作为权利人我们保护的是你在法律上许可合同产品的经营授予权,你作为形式的还是一种委托收益权的问题。

观众2:谢谢。

听众3:假设某公司侵权的专利只是某产品的中间生产过程,赔偿计算依据如何界定?假如一个产品有五个工序,他只是一个工序。是方法专利。这个专利不直接产生效益,但是他是构成生产产品的一个环节,假如没有这个环境他的产品就做不成。他只是这里面的一部分。计算依据的时候怎么计算?

李法官:作为专利侵权判定的时候是一个全面覆盖原则。你的技术特征,A+B+C+D这个特征,如果你使用的方法少了一项,就不构成侵权。如果你是A+B+C+D +E多了一项那你也构成侵权。你作为权利人要把权利的要求分解成若干的技术特征,再拿被告的生产方法把他分解成若干的方法,如果这若干的特征他都具备,他就构成的侵权。过渡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对整个社会的竞争也是不利的。

听众4:我们公司在产品上有三处使用新型专利,另一厂家购买零配件组装,是否已侵犯我公司的专利?我们如何收集证据?

李法官:他已经构成侵权了,因为他之前的零件螺丝,是不构成侵权的,但是如果组装以后和你的特征是一致的,他是构成侵权的,你搜集证据的时候,如果对方是大型的设备,你通过购买被告产品,或者他的实物照片,或者说明书,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如果你取证比较困难,你可以向法院申请,这个产品在某某厂,由法院进行取证。

观众4:有权管辖的法院是那些?

李法官:是集中管辖,管辖的原则是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作为我们河南省的专利案件是我们郑州中院来管的,其地区是没有资格管的。

观众4:这个厂家是外省的?

李法官:他的侵权行为地,生产销售行为是在我们河南省境内也可以。

观众5:市场调查公司有关某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所做的结论,能否作用计算损失的依据之一?

观众6:证据保全是否交保全费?是否需要担保,担保费如何计算?是否可以讲讲诉前停止侵权的问题?

李法官:证据保全我们法院目前还没有收相关的费用,担保是根据个案的情况定的,

比如我们讲的涉及到可能对被告产品生产造成重大的影响,或者对他的声誉造成影响,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交相应的保证金,而且这种保证金根据你的个案情况而定的,但是要提供现金担保。比如说有些案件,只是一些拍照,不会造成影响,就不需要提供担保,这是根据情况而定的。

诉前停止侵权的问题,实际上是最高法院除了两个司法解释之后,各地法院也在用,现在全国各地有200多件诉前停止侵权案件。诉前停止侵权要求比较严,作为当事人的相关证据基本上可以证明被告侵权成立,在这样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做诉前禁令,如果说你的证据不能够足以证明这种侵权已经成立,法院一般同意的可能性比较小,因为诉前禁令实际是让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这对对方造成的损失很大,如果你的证据不能充分的证明他的侵权成立,权利人如果存在恶性的诉讼,对对方的影响非常的大。是难以控制弥补的,所以法院的态度是积极的慎重的态度。要审查相关的证据,进行非常严格的证据审查。

现在我们郑州法院也就做了一起,做的不是特别的成功,所以我们没有怎么做,案件是日本的一个洁具,当时我们认为是比较成功的,后来省院给我们改了,认为侵权不成立,所以我们以后证据确定更加慎重了。

李法官:刚才大家提了一些程序问题,我没有把这一块讲,我现在把知识产权的管辖讲一下,知识产权的管辖是最高法院采取的是一种提高级别管辖的,作为我们民事案件,一个是地域管辖,一个是级别管辖。一般情况下是中级以上法院管辖,基层法院除非是经最高法院指定,可以有个别的法院管辖,比如北京的海淀区法院,他是基层法院,但是他是经过最高法院制定的。其他各省市的知识产权案件都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对于专利,知识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图设计,是有省会中院和最高法院指定的中院受理,也就是说,这三类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了。

他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案件的类型比较新,而且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对法官的要求比较严格,为了审判力量和质量,包括效率体现最大话,所以最高法院把这些案件集中到省中院管辖。我们省,专利案件新品种占我们收案的1/3,等于说我们今年190个案件,可能有60个案件是专利,现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比较少。

专利的案件全国法院大概有48个中院可以管辖,。大连、葫芦岛、烟台、宁波、苏州、汕头、景德镇,深圳,珠海,中山这14家法院有权管辖,除了省会中院以外。

知识产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主要是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侵权案件在被告所带地管辖,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这里面实际上是侵权行为地还比较好界定,一般是产品的制造是地。但是对于结果发生地现在争议比较大,实践中最高法院通过以后的司法解释,把这一块采取的不用的态度,如商标法02年的司法解释,商标法13条52条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存放地。现在市场是大流通的市场,是不是这个产品在这个市场出现,就是一种侵权结果地,还有现在网络这些东西,每个计算机都是一种侵权结果的地方,是不是所有的地方都可以起诉。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和理论中争论比较大,所以一般情况下最高法院没有明文的禁止,但是在实践中依据管辖的比较少,一般是依据侵权的行为地确定管辖。

再一个,关于专利案件中止的问题,中止的原因一方面主要是专利这一块,现在已经授权的专利被无效了,稳定性非常的差,所以当事人提起侵权诉讼的时候,如果被告在答辩其内提出宣告专利无效,法院要中止审理,等待结果出来,这主要是基于

专利权的稳定性比较差,如果这个权利比较稳定,有独创性的发明,案件要中止在这里,对他的权利人的保护,可能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没有任何的经济利益了,这样对权利人的保护也是不利的,所以最高法院规定一个检索报告。如果认为他申请宣告无效的理由比较充分,这个专利我们经过检索,觉得被无效掉的可能性比较大,也可能中止审理,这是另外的情况,一般发明的专利是不中止审理的,但实用新型提供一个检索报告,这个检索报告实际上仅仅是对中止审理有意义,也就是说权利人在立案的时候向法院提交了你经过检索的专利的报告,那么这个专利案件一般不中止审理,因为检索之后,相对的稳定性会提高一些,如果没有其他的情况,法院就不在中止审理了。

但是,检索报告并不是说你这个专利肯定有效了,他仅仅是对文件里面的书面材料的检索,但是专利无效还包括使用行为,也可能因为你之前大家已经广泛的使用了,这种使用的行为也可能使你的无效。

所以检索报告我们直接判断你的专利有效无效,仅仅是法院作为中止审理和不中止审理的一个依据。

再一个,给大家说一下鉴定的问题,因为在我们知识产权案件中,往往涉及到到大量的技术问题,这些技术问题作为法官来说,因为大部分的法官都是法学专业出身的,对于具体的技术问题基本上不懂,但是法院对这作出一个评判,在这样评判下怎样解决技术问题,现在我们在实践中通用的是三种方法。一是请专家做陪审员直接参加案件的评判,通过陪审员给法官提供相关的技术参考意见。这种制度应该是比较好的制度,但是我们现在陪审员的选任制度存在不现实的地方,所以用的比较少,但是在实践中是有用的。应该是以后的发展趋势。

再一个是司法鉴定,对专业的技术进行鉴定,一般是要当事人提出申请,如果当事人不提出申请,法院鉴定得比较少,因为这里面涉及到民事诉讼责任分配的原则,民事诉讼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我们整个民事诉讼改革的趋势是强化当事人举证的责任,法院依职权的责任在降低,法院就是中立的状态,你们双方举证,作为鉴定这一块,当事人要提出申请,法院进行审核,当事人的申请应该限于你的诉讼请求,只对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解释,不能鉴定这个专利和他的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这是法院的职责,要法官进行判断,你鉴定是对一致性的鉴定。

再一个鉴定的证据问题,你鉴定结论是经过质证的过程,而不是说你证据交上来之后,全靠你的单方证据,对方也不发表意见,而是要进行质证。对这个合法性没有意义的情况下,才把他作为资料提供相应的机关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双方可以在之前协商确定鉴定的范围,你认为那些技术问题需要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这是你们双方当事人有权进行确定的问题,再一个就是鉴定机构的选择,你们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确定,可以有法院指定,鉴定费用的缴纳,是谁提出鉴定申请,谁缴纳,但是这是预交的,最后法院根据情况,谁败诉谁承担费用。

还有一个,鉴定结论出来之后,你可以提出,他的鉴定存在问题,我们可以重新鉴定,但是你要向法院提出你的要求和主张,还有解决技术问题的另外的方面是专家证人的问题,当事人对技术领域,比如说我不需要鉴定程序也可以,我们可以请一个行业的专家,有权威的人士提供技术上的意见,请他出庭作证。向法官讲我这个技术领域的技术问题,便于法官对这个技术问题作出评判,而且鉴定的专家也可以出庭,

目的都是让法官认清这些技术问题,作出比较科学公正的评判。

新刑诉法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刑诉法第48条规定有8种。关于证据种类应该注意理解以下几点: 一、物证 物证以自身的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物理、化学、生物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包括一切物质形态。笔迹是物证而不是书证。因为笔迹是物质痕迹,是以书写特征而不是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二、书证 1、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其记载的思想和反映的内容能够为办案人员认识,至于以什么方式来记载在所不问。 2、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与案件待证事项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如果一个物质载体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这在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例】在犯罪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如果用该书信的内容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则属于书证;同时,如果需要判明该书信是否为被害人所写,需要作笔迹鉴定,这是用物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这时该书信又是物证。 三、4种言词证据 (一)证人证言

1、主要理解证人资格、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以及证人不是回避的对象这几个问题。这方面的内容在诉讼参与人一节已经作了详细介绍,请参阅第二章第二节三的相关内容。 2、证人证言只局限于案件情况,如果是分析案情或者是推测等则不属于证人证言。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1、受害情况;2、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被害人的要求则不属于“被害人陈述”。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包括:1、供述;2、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两个方面内容。识别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对正确理解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的排除非常重要。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排除;但是,即使是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辩解仍然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应当排除。“因为捶憷和诱骗之下仍然为自己辩解,可见其客观真实性较强”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是否属于这种证据,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情况相互揭发,与个人的罪责相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同犯罪事实的检举,属于证人证言。 上述三种言词证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一定的主体陈述;2、各自的内容范围;3、都要向公安司法人员陈述。法律||教育网如被告人敲诈被害人的电话录音,就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因为不是向公安司法人员的陈述。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收集问题研究--以专业化的证据公证为进路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收集问题研究--以专业化的证据公证为进路 发表时间:2019-07-15T17:26:09.530Z 来源:《城镇建设》2019年第08期作者:邓楠 [导读]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人们更为注重权利的保护,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得到了觉醒。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成都 610072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人们更为注重权利的保护,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得到了觉醒。然而,当人们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用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时,却发现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却存在一定的困难。基于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收集的特点,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收集存在案件办理专业难度大、固定证据不确定性强、篡改销毁资料的几率高的困境。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普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意识、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制度,从而引入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人才,规范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制度。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证据收集证据保全公证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精神文明生活不断丰富,人们对于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也更加注重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以其丰富的形式出现在我们身边,例如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著作权以及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权。一般认为,对于证据的收集仅需要排除合理怀疑即可。但在当代时兴的网络条件下固定证据并不像传统案件中固定证据那样轻松,它要求与时俱进的收集相关证据的方法。这使得我们不禁思考: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具有什么样的特点?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收集存在哪些困境?有哪些途径可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收集? 二、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及时性。离案发时间越近,就越容易发现并且固定相关证据,当事人或者办案人员的记忆也更加清晰。其二,客观性。证据应当是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其三,全面性。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应具有全面性意指收集到的各项证据之间应当相互联系、相互证明。这样形成的完整的证据链条更好地反映事物之间的联系,相对更完整地展现法官对于时间真相的理解。其四,合法性。一方面,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的内容应当合法;另一方面,证据的收集手段和收集程序应当合法。 三、基于知识产权的特点给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收集带来的困境 (一)案件办理专业难度大 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其本质上还有垄断性的特点,这些都意味着知识产权诉讼中在证据收集上的难度会很大。首先,知识产权的具体内容涉及到各个专业领域,而办理案件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尽管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但对于知识产权所涉及到的具体的专业领域的知识却不一定了解,更别提达到精通的程度。其二,知识产权的网络载体也给知识产权留下了难题。网络的迅速传播性以及快速的更新性,不利于被侵权人在固定侵权人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据。其三,纵使拥有法律专业的人员学习知识产权所涉及到的具体领域的专业知识,并且达到精通的程度,其所涉及到的时间成本和效力成本也是值得考虑的。 (二)固定证据不确定性强 侵犯知识产权的方式已经不再限于传统侵权中的简单盗取或者窃取、假冒或者剽窃等方式,还包括在网页上的复制、粘贴、转载,甚至是发行等手段。网络与知识产权都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具体的固定证据也因此具有了不确定性。首先,知识产权的证据收集过程中,要将相关的证据及时固定下来要求办案人员有多种知识产权领域侵权方式的知识储备。其二,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多样,在办案过程中不能仅对复制件进行处理,而应该从侵权的源头进行处理。 (三)篡改销毁资料的几率高 知识产权的具体应用必然会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同时也给不法分子篡改销毁资料提供了一定的空隙,这也是目前我国含有知识产权的作品在商业领域广为传播,却很难得到保护的原因之一。一方面,知识产权在具体应用中具有外部性,使得知识产权的存在形式具有可复制性,不法分子可以通过相关的产品知识进行复制。另一方面,国民关于知识产权的侵权意识不高,知假买假的数量大,滋生了较高的篡改销毁资料的几率。 四、完善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收集途径的探索 (一)普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意识,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参与积极性 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就应当普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意识。其一,知识产权是权利人智力结果的固定化,相比仅存在于人脑中的形式,更加容易被侵犯。其二,普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意识,使其知道通过积极主张权利可以给侵权人带来不利后果,可提高其的诉讼参与积极性。 (二)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制度,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的综合能力 知识产权具有专业性,这对于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相关人员也有很高的要求。无论是航空、化学技术,还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不但要求办案人员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且要求对相关的专业领域的知识不只有了解的程度,甚至是达到熟练的程度。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网络技术变化很快,相关的办案人员还应当具有灵活的应变能力以及不断完善自己知识储备的自学能力。要能够跟上这个瞬息万变的社会,应变能力以及自学能力亦尤为重要。 (三)引入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人才,规范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制度 “唯有不断创新公证方式,规范公证程序,提高公证水平,方能有效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作用。[倪晨华. 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八种,具体就包括了:1、当事人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而民事诉讼证据类型与刑事诉讼证据就有很大的不同,比如,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还有被害人陈述等等。 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4、视听资料

民事诉讼证据

第十四章民事诉讼证据 [提要]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在证据制度面前,证明责任和证明目标是关键, 它引导着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影响和制约着法官对证据的采信。民谚曰:“打官司就是打 证据。”因此,本章的学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习本章,要正确认识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的基本原理和精神;理解和掌握证据的概念、特征、证据的分类和形式、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对象和证明标准;准确把握证明责任的概念、分配以及意义;正确理解和运用当事人的举证、 质证和人民法院查证、认证制度,提高运用证据实现司法公正,保障正当利益的能力。 重点问题: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作为法院定案根据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个基本属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 ●证明责任的本质是事实真伪不明所引起的败诉风险,证明责任的功能是事实真伪不明 时引导法院作出裁判,即哪一方当事人负责任,便将不利的裁判后果判归该方当事人承担; ●我国宜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证明责任的学说,我国民事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 的一般规则是当事人须对法律规范中对其有利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避免败诉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这一责任与证明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证明责任是固定的责任,在诉讼过程中不会发 生转移,提供证据的责任是动态的责任,会随着法官心证的变化而转移; ●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民事诉讼通常的证 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即法官从证据中虽然尚未形成事实必定如此的确信,但在内心中形成 了事实极有可能或非常有可能如此的。 教学时数:8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一、民事诉讼证据界定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何谓民事诉讼证据呢?诉讼法学者的认识不统一,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 1.客观事实说。主张者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是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2.手段说。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是诉讼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用以查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手段。 也称为证据形式,即法律明确规定的各种证据形式。如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 3.内容与形式统一说。认为民事诉讼证据由内容和形式共同构成。证据的内容即事实材料;证据的形式,也成为证明手段,它是证据的各种表现形式。所有诉讼上的证据都是事实与证明手段的统一体。 在上述的各种观点中,我们认为内容和形式统一说是正确的。所谓证据的内容是指各种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所谓证据的形式是指已为法律确认的各种形式。《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对于民事诉讼证据特征问题,我国证据法学者认识不太一致。在法律真实证明目标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下,证据的特征应当是真实性、关联性和法律性。为此,《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

浅谈专利分类体系

浅谈专利分类体系 随着技术发展和现代专利制度完善,业界对专利文献的检索成为常用的手段。本文将对目前主要的三种分类体系情况的发展、内容等出发,比较三种分类体系的异同,以期为技术人员、专利工作者使用专利分类号检索提供帮助。 标签:国际专利分类体系;联合专利分类体系;日本专利分类体系 1.引言 专利文献承载大量的发明创造内容,起传播发明創造,促进科技发展的作用。对于科研工作者来讲,专利文献的检索,可启发发明创造思路、了解领域发展动态、避免重复研究,避免侵权等;对于知识产权工作者来讲,专利文献的检索,有助于了解现有技术以及专利挖掘、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等;基于上述理由,无论是科研工作者还是知识产权工作者常常需要开展专利文献检索。专利文献的检索,除了采用关键词检索外,还可以采用专利分类号进行检索。但由于对于专利分类体系不熟悉、不了解,如何通过分类号开展检索成为专利文献检索的一难点。本文将从世界主要专利分类体系人手,介绍这些分类体系的特点和异同,为分类号检索储备专利分类知识。 目前,现行的专利分类体系主要包括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国际专利分类体系、欧洲专利局和美国商标局共同管理的联合专利分类体系、日本特许厅管理的日本专利分类体系。 2.国际专利分类体系 2.1国际专利分类体系的发展 随着技术发展,特别是审查制的现代专利制度在多个国家实施,如何对多个国家的大量专利文献开展检索困扰着各国,也让很多国家认识到建立统一的专利分类体系的必要性。 2.2国际专利分类体系的概况 IPC提供了一种南独立于语言的符号构成的专利分级系统,用于根据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所涉不同技术领域,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分类。IPC分类号南公布专利文件的国家或地区T业产权局分配。IPC的修订工作由IPC专家委员会进行。新版IPC于每年1月1日生效。IPC分类表可通过如下链接下载: http://www.wipo.int/classifiCations/ipc/en/ IPC分类体系按照由高到低、逐级细化的结构设置,依次为部、大类、小类、大组、小组,部为最高等级。小组中还有一点小组、二点小组等,点数越多级别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公证取证

知识产权是无形的,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才能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认识和利用。但同时,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又以知识产品的方式公之于众,具有了公共物品的特性,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隐蔽性强、证据容易灭失,尤其是网络环境中证据的易逝性使得知识产权诉讼证据的收集与证明比之传统民事案件困难得多,再加上当事人取证本身证明效力的局限性,公证取证便成为了颇受知识产权诉讼当事人青睐的取证方式。 一、公证证据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普遍应用 公证证据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应用尤其广泛而频繁,从权利存在及其存在状态到侵权人、侵权行为状态、侵权损害程度,从版权保护到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权益的保护,都能以公证证据来证明。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的案件审理中都有公证书的身影,胜诉的案件更是如此。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公证取证主要用以确定被控侵权人和被控侵权物,一般的程序是:对原告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公证,同时对所购产品进行证据保全。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则一般是对进入涉嫌侵权页面的路径、过程以及该页面涉及侵权的全部内容进行的证据保全公证。上述取证方式能直接反映被控侵权物的全面状况以及与被控侵权人(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联系,据此,原告拥有了被告涉嫌侵权的初步证据,可以在起诉的同时申请法院对被告的财务资料、产品等进行证据保全,以进一步查明被告所涉侵权数量和利润等。因此公证取证往往是诉讼的先行步骤。 二、公证取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是取证的合法性。北大方正诉北京高术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引起了人们对“陷阱取证”的思考,该案中由于权利人主动要求对方安装盗版软件,在法院对对方财务资料的保全中又没有找到确凿的侵权证据,原告的取证方式被二审法院认定为非法,虽然公证书效力未被否定,但对被公证的行为做出了否定评价,也就否定了公证取证的合法性。 虽然对于该案判决学者或司法界还有不同看法,如假设法院在对财务资料的证据保全中发现了更多的侵权行为时(这并非不可能),如何协调侵权事实与取证方式被定性为非法的矛盾?取证合法与否的界限如何界定等都是判决遗留的问题。但案件的审理告诉我们,权利人主张自己权利时应以对他人权益的尊重作为一定的界限,公证取证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公证的内容、行为的合法性,合法取证是维权的前提。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对公证取证方式的全盘否定,2002年10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其次是公证内容的完整性。公证取证只是一种证据收集的方式,所收集的证据的完整性仍需要权利人自己把握。在一被告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数部作品上载到被告网上进行营业性使用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原告诉前也申请了公证,但考虑到作品的内容庞大,仅证明了进入作品目录页面的路径和目录本身的内容。案件审理中,原告主张侵权的量是涉讼作品的全

民事诉讼证据相关问题汇编

民事诉讼证据相关问题汇编 阅读提示:民事诉讼的核心就是证据,举证质证也是民事诉讼庭审最关键的部分,对证据本身的研究以及对证据规则的掌握,关系到诉讼的成败。本文对我们平时在民事诉讼中经常遇到的涉及证据的相关热点、难点、易混淆问题的法律规定、法理分析、法院裁判、专家解读进行了系统的整理汇编,以供大家在诉讼时参考使用。 一、在民事诉讼庭审中围绕什么内容进行质证? 在民事诉讼质证阶段,经常会遇到当事人这样发表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甚至有些审判法官也要求当事人这样发表质证意见,这种质证方式严格来讲是不规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可见,在质证阶段,应首先对证据的三性进行质证,再对证明目的进行质证,而不是只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进行质证。 二、在质证中关于证据三性的顺序应如何排列?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其排列反映了法庭质证和认证的逻辑顺序或者思维逻辑,也是“三性”所具有的不同功能的要求,贯穿于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全过程,决定着证据与非证据、定案根据与非定案根据之间的界限,也决定了证明力的有无及

大小。《民事证据规定》第50条对三性的排列顺序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随后最高院在《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中,将排列顺序修正为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个人认为按《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的排列较为合理。对于证据材料,应首先审查是否与待证事实相关即是否具有关联性,如果不具有关联性,直接排除,无需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质证;如果具有关联性,再进一步审查是否具有合法性。如果不具有合法性,直接排除,不再继续审查其是否具有真实性;如果具有合法性,再进一步审查是否具有真实性。由于合法性是对证据的正当性的判断,即使证据是真实的,也应当因其违法而排除,因而在审查顺序上将合法性排在真实性前面,符合证据活动的规律。因此,个人理解应当按照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顺序进行质证,而对证据证明力大小问题的质证应当放在最后进行。 三、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如何质证? 质证的内容或质证意见的类型包括: 1、无异议,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与真实性均没有争议。 2、有异议,包括以下类型: ①是否属于新的证据异议,认为证据的提供超过了举证期限,法院的举证期限如何规定。但是,要注意新的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提交超过举证期限的新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放

知识产权的种类简要介绍

知识产权的种类简要介绍 IP变现在当下市场愈演愈烈,由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一个流量大的网络IP往往蕴含着千万级、甚至上亿元的市场价值。为此,了解关于知识产权的种类非常重要。毕竟你要先知道这个IP受不受法律保护,才会决定购买、融资或者经营。 一、根据国际法的分类 广义的知识产权分类也就是根据国际法的分类,主要是根据WIPO《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知识产权可以分为如下8类:(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3)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中发明的权利。(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6)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权利。(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由于发现本身不能在工农业生产中直接应用,即不具有财产性质,许多国家不把它作为知识产权的对象,只是民事权利

关系对象,承认和保护其发现者的人身权和获得物质与精神奖励的权利,迄今为止,世界所有国家与条约都不承认科学发现的知识客体的地位。 二、根据国内法的分类 我国《民法通则》对知识产权的规定如下: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第九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第九十六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由以上法条可知,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或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以上内容,讲述了国际法和国内法关于受保护的知识产权的种类标准。在这里提出这些标准,不仅在于提醒那些没有知识产权的的所有人忽略自己财产,还在于警告那些以为中国法律漏洞,随意遣返别人的IP的人,考虑一下自己违法成本的巨大,难以支付。知识产权的种类总结里有助于我们考虑更好的知识产权的归属。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诉讼也有不同的分类,一般来说,可以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当然,案件的性质不同,诉讼的证据也是不同的。那么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如何认定?下面,就让的小编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吧! 一、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

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独立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加以使用。 4、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知识产权案件办案流程.doc

知识产权(商标)案件办案流程 一、洽谈客户 1、与客户洽谈前的准备。 1)收集客户基本情况信息,重点了解客户知识产权现状; 2)收集涉案侵权人基本情况,涉案侵权行为形态,侵权行为发生地等信息; 3)明确洽谈目标,确定案件法律关系,收集与洽谈主题有关的案例、法规、学者观点等资料; 4)确定洽谈策略和思路,分析客户需求:是否是客户重大事项、志在必得,还是可打可不打,竞争对手情况,以确定收费报价。 5)业务拓展机会:在与客户洽谈时可能会发现新问题、新业务。 2、与客户洽谈后的沟通。 1)及时整理洽谈纪要、及时发送客户; 2)制作法律意见,包括侵权法律分析(首次会谈的法律分析是粗框架、而不是详细分析),管辖法院的选择,每阶段工作的计划安排,工作方式,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3)进一步与客户沟通,商谈签约条款。 3、与客户最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1)充分注意合同中风险与责任的条款,特别是合同目标、乙方工作责任。 2)一般可以采取首期费用加风险费用的方式。 3)确有把握的案件才能签订全风险代理合同,包括退款问题;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签订赔偿条款。 4)鉴于风险代理收取争议标的比例律师费限定在30%以内,合同中要明确客户放弃任何关于争议比例律师费的抗辩。 二、立案准备 1、确定诉讼策略:法院选择,诉状写法(如初步请求额高低、初步论理的繁简、代理人是否写入诉状等)和下一步调整事项的确定。 2、管辖法院的选择与确定。选择执法环境好的法院,考虑管辖法院法官审判水平,同时考虑对方当事人可能对两审法院产生的影响力。 3、与有关方面对案件法律关系、争议焦点、请求数额、是否采取诉前证据、财产保全和禁令措施等问题进行进一步论证和沟通。 4、侵权证据的物化固定:对于被告网页、产品、宣传资料等侵权行为通过公证保全的方式进行固定。

行政执法证据种类是怎样的

行政执法证据种类是怎样的 行政执法证据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在实践中,行政执法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了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申戒等,并且在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因为执法的类型有所不同,所以具体执行的内容也会有所差别。但是,无论是怎样的执法类型或执法内容,都需要证据予以证明,需要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那么,行政执法证据种类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的小编为您解答。 一、行政执法的含义 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 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二、行政执法证据种类 因为行政执法仍然属于行政法律的范畴,需要遵循行政法的规定,所以,行政执法的证据种类与行政法律的规定一致。下面,就来看一看有哪些行政执法证据种类。 1、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2、物证。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 3、视听材料。 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 4、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 的陈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做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

证据种类立法规定

证据种类立法规定 1、本证与反证本证与反证,是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的。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的。 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证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众所周知,证据不管在何种诉讼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决定着诉讼的结果。但是在三大诉讼中,对证据种类立法规定并不完全相同,存在着些许差异。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聊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种类的法律规定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颁布,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五章证据中之规定: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种类的立法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三、行政诉讼法中证据种类的立法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知识产权许可的种类有哪几种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知识产权许可的种类有哪几种 篇一:20XX年新疆继续教育考试知识产权读本答案全 20XX年新疆继续教育考试知识产权读本答案全 爱沙尼亚地理:c第八条# 商业秘密管理的特点:# 商业秘密的管理措施有:# 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AbcD# 我国布图设计的取得方式:A登记取得# 专利权具有:cD专有、时间、地域# 驰名商标是独立的(),其价值难以估量:b无形财产权# 截至(),我国网民规范达到4.5亿:b20XX年11月# 按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b2年# 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有时间性:c商业秘密# 是指因表演或者演奏文学:b表演者权# 商标权的效力一般仅限于()的行政管理范围内:# 国际性专利公约的发展:A欧洲共同体#

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实行:A年检# 作为无形财产权的一种:A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A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b ()是指经营者采用非法手段:b 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起源于()法国:D1850年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属于: 知识产权是商品经济和()发展的产物:c科学技术由自然人创作的布图设计:c创作者 原则主要适用于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A 1961年签订的保护植物新品种 TRIps协议采纳了:b最惠国 产业是现代化工业、国家安全和:c 行政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有效期3年 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的主要区别之一:c时间性品种权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德国 商标按构成可以将商标分为:Abc文字、图形、组合微生物菌种、遗传物质:A 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著作权属于:作者 Ic:集成电路需要代考的⊕秋球{③0⑥③0④⑧0⑦},

外企知识产权证据收集整理的23种途径科普

外企知识产权证据收集整理的23种途径科普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案件的核心和焦点。本文作者总结了证据收集整理的经验,与诸位同行共享。法庭诉讼有个逻辑大前提就是:法官永远只能无限接近真相,却无法重现真相,真相能够还原到何种程度,决定于证据支持,否则即使窦娥冤,也没有包青天。法官如此,律师亦如此。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无论再怎么巧言善辩的律师,没有证据,任凭他红口白牙说破了天,也无法无中生有颠倒黑白,更何况大陆的法庭也不是对抗式法庭。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的工作不重要,正所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证据本身的客观中立性,决定了它无法主动的自己选择时机选择法庭站出来说话,需要在律师的帮助下才能完成。所以,从这个层面来说,证据是诉讼的起点也是诉讼的终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内容有很多,其中一部分就是证据的收集整理。这部分工作既基础又复杂,当然也非常重要。作为In-house律师,需要以诉讼为中心确定证据收集的方向和范围,结合具体案情展开搜集和检索,并从中筛选出有价值的信息形成初步证据,然后再对这些初步证据进行二次甚至多次加工处理,以形成可以直接提交法庭使用的证据为标准。证据收集整理的好坏往往会会直接影响案件的走向。所以不要等着外部律师帮你整理,甚至是等着外部律师

倒逼着你去收集整理。一方面,外部律师没有你对公司业务和产品熟悉,能想到的证据比较有限;另一方面,对于诉讼的目的你最清楚,需要达到什么样的诉讼目的你最了解。一股脑的把一大堆原始资料丢给外部律师,极不负责任,也不利于诉讼。试想连你都没心情看这些资料,你希望外部律师能仔细到什么程度,更何况案件到诉讼阶段,往往时间比较紧迫,外部律师更应该把有限的时间花在法律研究和诉讼策略上而不是帮你梳理证据上,要知道外部律师帮你整理证据的时间也会收取同样的计时律师费,极不划算也浪费资源。因此,对于in-house律师而言,专业水平很重要,责任心和职业素养也同样重要。可以说:“没有完美的案件,只有可以更加完美的诉讼。” 然而,再怎么仔细也难免出现遗漏或错误,而避免和降低这种失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不断进行反思和总结,将常规工作内容进行流程化和模块化管理,并不断优化和升级。出于这个目的,笔者结合这几年在外企IP部门的工作经验,对这部分工作进行了一些梳理和总结,但难免挂一漏万贻笑大方,望方家不吝斧正。一、证据的来源企业知识产权部门的证据的来源不外乎两部分,一部分来自公司内部自有的证据资料,如常规商业运营中形成的宣传资料、权利证书、交易文件、技术图纸、公益活动及培训比赛等;另一部分来自公司外部,如新闻报道、机构排名、国图检索资料、电商平台销售记录、调查报告等,这些资料不会放在

证据种类及证明效力是什么,证据的意义是什么

证据种类及证明效力是什么,证据的 意义是什么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法庭上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元素,不管是上诉什么行为我们都需要有证据去证明对方或者自身的行为,证据不仅可以指证对方的过错,还可以证明自身没有犯过哪些错误,当当前大多数人们对于这些都是不了解的,那证据种类及证明效力以及证据的分类意义是怎样的呢? 证据分类的意义 1、从理论上看,将证据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可以认识诉讼中各种证据的不同特点,从而提出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各类证据的一般规则。

2、从实践上看,通过对证据的科学分类,能够使证据材料系统化、条理化,从而便于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等根据各种证据的特点和运用规律,客观、全面地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正确运用证据查明案情,保证办案质量。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生证据与派生证据) 1、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依据,是以证据的来源,出处的不同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2、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例如,亲自看到或者听到案件事实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被害人对自己受害经过的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自己是否实施犯罪所作的供述或辩解,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的原件都是原始证据或者叫做原生证据。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不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而是从原始出处之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证据。 3、它是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因而又称派生证据。例如,现场痕迹的模型,书证的复印件或影印件,转述他人感知事实的证言等,都属于传来证据。需要说明的是,传来证据的概念和西方国家证据分类中的传闻证据有所不同。严格地说,传闻证据仅指言词证据,而传来证据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涉及言词证据,也涉及实物证据。

域外知识产权证据制度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515277904.html, 域外知识产权证据制度研究 作者:张静张丽云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1期 摘要知识产权诉讼中涉及到的证据种类是极其复杂新颖的,而且其包含的知识范围和专业领域也是极其广阔的,所以知识产权的创新性、无形性以及专业性决定了知识产权证据制度的特殊性,证据之间复杂多变的关系表明知识产权证据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以及证据制度进行研究,探讨一下域外的知识产权证据制度。 关键词域外知识产权证据制度制度研究 作者简介:张静、张丽云,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36-02 知识产权的特殊性表明其所需要的证据将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的整体全权利维护的过程,不论是在证据的搜集到权力的证明,还是在侵权事实判定到最终的损害赔偿,都需要证据制度的参与和支持,而且证据制度的具有很高的法律意义,在域外知识产权证据法律体系的发展是相对比较完善的,但是英法美等国家证据制度中司法审判经验的立法与人参等因素的存在,使得域外知识产权证据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所以域外知识产权证据制度既存在有利的方面,同时也存在不利的方面。 一、域外知识产权证据制度的发展 域外国家的知识产权证据制度的发展有近乎几百年的历史可以追溯,所以,相对我国来说在证据制度方面是比较健全与完善的,针对域外相关的知识产权法院以及域外诉讼证据制度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域外相关的知识产权法院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美国的法院发展中,最初的法院是由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部分构成的,每个州的法院又是由对应级别地方上的法院、上诉法院以及州级别的最高法院构成,随着不断的发展,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发展成为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专属法院,其行使的案件管辖权利包括:对美国商标局以及专利的决定不满意所进行的上诉;实行终审判决同时对美国专利局的工作进行指导,所以美国的商标与专利的申请与注册问题的受理是由商标局与专利局进行受理,而其中产生的诉讼会由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进行集中审理。 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其主要负责德国专利上的审查、授权,但是其判决的终审权是归德国专利局所有知识产权当事人只能在在专利无效之后才可以上诉到最高民事法庭,所以在知识产

知识产权管理课程复习题(含答案)

(法学)知识产权管理课程复习题(含答案) 第一章知识产权管理概述 一、广义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概念? 范围涵盖了知识产权各个方面,内容为知识产权的宏观调控和微观操作;作用于在系统协调各种关系,解决各种矛盾,提高效率;目的在于加速知识产权工作发展,保证知识产权成果更加有效地为人类服务。而知识产权管理包括上述各个方 面的操作原则、规定、程序和方法,以及对各种关系和矛盾进行系统性地协调。因而,根据上述对知识产权管理特点、范 围、内容等的归纳,可以认为知识产权管理是一种对知识产权各方面的宏观调控和微观操作进行全面系统地协调的活动。 二、知识产权管理的社会价值是什么? 知识产权管理,是综合战略制定、制度设计、流程监控、人员管理培训、创新整合等一系列管理行为的系统工程。知 识产权管理在整个知识产权工作中起着基础性、全局性的总要作用。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1、知识产权管理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保障; 2、知识产权管理是普及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基本前提; 3、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是我国企业在WTO框架下生存与发展的必然选择; 4、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能够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的数量和质量; 5、知识产权管理能够促进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完善,促进科学技术的更大发展; 6、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能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三、知识产权管理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是什么? 知识产权管理的主体可以分为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级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地方级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家电行业知识产权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者、事业单位知 识产权管理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知识产权管理的客体可以分为八个方面: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和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按照这种知识产权种类及保护客体的划分,知识产 权管理主要体现为专利管理、商标管理、著作权管理、商业秘密管理、域名管理等。 四、论述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体系? 可以分为九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法制管理;首先,加强知识产权法制管理为知识经济所需的知识进入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知识 经济的健康发展;其次,加强知识产权法制管理为知识经济所需知识的创造提供了利益机制,有助于知识的更新和创造, 以保证知识经济更高、更快、可持续的发展。 二、知识产权政策管理,政策是实施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是国家以行政的方式来调整技术发展所带来的矛盾与问题,并 通过必要的指导和干预从宏观上调控和管理社会活动,调整社会关系。政策主要有指导、调节、规范的作用。 三、知识产权文化管理,知识产权文化的本质属性在于创新,一切知识产权的本质都是创新的结果。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 战略的进程中,我们必须大力提倡和营造创新文化,把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保护、人才培养、制度完善、能力 建设置于创新文化的氛围。 四、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应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市场环境,提高社会知识产权创造、实施和 保护能力为核心,从改善和加强政府知识产权管理职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入手,以解决全局性、体制性和政策性问题为 重点,为促进知识产权战略的运行发挥主导作用。 五、知识产权经济管理,必须在知识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关注知识产权与知识经济的相互促进作用,探讨知识产权与知识 管理的相互关系。在WTO机制下,分析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与管理,并重视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与增值管理。 六、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知识产权技术管理既要体现各种新技术在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开发与应用,又要在平衡公共利益的 基础上,推动技术保护措施进入法律保护框架。 七、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知识产权信息是知识产权政务活动与法律活动的必然产物,也是知识产权政务公开的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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