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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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征求意见稿)

黄山市规划编审中心

黄山市规划设计院

2013.6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强制性内容 (4)

第三章建设用地 (5)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 (6)

第五章建筑间距 (7)

第一节一般规定 (7)

第二节住宅建筑间距 (7)

第三节非住宅建筑间距 (10)

第四节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间距 (10)

第五节其它规定 (11)

第六章建筑退让 (11)

第一节一般规定 (11)

第二节退让用地边界 (12)

第三节退让城市道路 (12)

第四节地下建筑退让 (13)

第五节其它规定 (14)

第七章建筑高度 (15)

第八章交通停车及地下空间 (15)

第九章配套设施 (17)

第一节公共服务设施 (17)

第二节市政设施 (19)

第十章绿地 (20)

第十一章景观与环境 (21)

第十二章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 (23)

第十三章附则 (24)

附录一:计算规则 (28)

附录二:黄山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29)

附录三:名词解释 (32)

附录四:建筑间距图标 (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发展,规范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黄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和各项建设工程的实施,除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各项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各区县的建制镇参照执行。

第三条黄山市控规体系由控规通则、地块控规图则二个层级组成。

控规通则既是城市建设开发的整体性控制、引导和控规的一般性通用规定,也是编制地块控规图则和规划建设管理的基本依据。

地块控规图则是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年度建设计划,市场开发需求等分期、分批编制的地块控规。其主要内容是落实城市专项规划对地块的控制要求,明确各开发地块的使用性质、建设容量、建筑高度、配套设施等具体规划控制指标和其它特殊控制要求,成果以图则为主、文字为辅。

第四条规划管理单元作为城市规划与管理的基本控制单位,是落实和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基础单元,也是城市的基本功能单元。

规划管理单元以基层行政管辖范围为基本条件,综合考虑城市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内在关联、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整性等因素,以城市道路、河流、铁路等明确的空间要素为边界划分确定,分为城市

中心区单元、居住社区单位、工业组团单元、混合功能单元以及其他单元等。

以居住为主导属性的管理单位,其规模相当于一个居住区,居住人口控制在3-5万人左右。工业属性的管理单位以某类或某几类产业集聚区作为划分依据。其他有关管理单元的规模可适当调整。规划管理单位划分应结合城市社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一并划定。

第五条城市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编制专项(专业)规划,并按照市级、区级和管理单元级三个等级进行控制和引导。

第六条控规编制,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规和技术规范;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控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严格实施。根据城市发展情况,依法进行控规的动态维护和优化调整。

第二章强制性内容

第八条“四线”控制,是保障城市健康发展中必须由政府强力控制的内容,包括城市黄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和城市紫线,其控制内容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确定控制线的范围以及相关保护设施的位置、规模及控制要求等。

第九条地块开发建设指标控制,是根据城市规划,结合地块用地条件、周边环境等因素确保开发容量适度,必须由政府控制的内容,包括: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交通停车等。

第十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是依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在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对各管理单元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内容构成数量要求、用地面积、建筑规

模、用地位置与界限、建设要求等内容的控制,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等。

第三章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绿地与广场用地[Gl、G3]、物流仓储用地[W]、工业用地[M]等6类性质。用地的适建范围和规模控制要求见《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表3—1)。

《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中“允许适建建设范围与规模控制要求”,是指在满足相关技术和政策条件的前提下,具体内容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控规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多种用地性质混合使用时,应遵循环境相容、公益保障、结构平衡、景观协调等原则。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增加用地混合性。

第十四条土地混合使用时用地性质排列:若土地混合使用中包含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绿地与广场等必须优先保障的用途,应将上述用地性质优先排列(详见《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

第十五条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住宅建筑用地1000平方米;

(二)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用地1500平方米;

(三)高层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用地3000平方米。

第十六条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

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保留的村庄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四)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调压站等涉及社会公益性服务的;

(五)处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交通性主干道两侧不应建设底部小型商业上部住宅的混合型建筑。农贸市场、批发市场上部不得建设住宅建筑。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十八条地块的建筑容量(暨开发强度)以规划管理单元为

单位进行总量控制与平衡。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表4-1执行。

注:本表4-1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工业建筑除外),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二十条对未列入表4-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工厂、仓储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已编制地块控规的地块,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控制指标按照本通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已建成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值的,不得在其用地范围内加层、扩建;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加层、扩建的,按相关规定程序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编制规划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间距、日照等标准。

第二十四条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卫生、消防、环保、通风、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因素确定。遮挡建筑为低、多层的,采用建筑间距系数法计算建筑间距;遮挡建筑为高层的,采用日照分析法计算建筑间距,并符合本章之规定。

第二节住宅建筑间距

第二十五条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或东西向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最小值为8米。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为6米;

2、建筑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最小值为6米;

3、当垂直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三)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计算建筑间距;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计算建筑间距。

注: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下同。

第二十六条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西)0-15度(含),其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

2、朝向为南偏东(西)方位角在15度-30度(含)范围内的建筑间距,可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0.9折算;

3、朝向为南偏东(西)方位角在30度-45度(含)范围内的建筑间距,可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0.8折算;

4、朝向为东西向或东偏南(北)45度范围内的建筑间距,可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0.9折算。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

1、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为10米;

2、建筑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值为9米;

3、当垂直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

行布置间距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间距控制。

(四)多层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必须从室外地坪起计算;对沿城市道路的,且底层有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相应高度,但不得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

第二十七条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建筑每户一个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须考虑周边建筑的叠加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建筑正面朝向为正南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45度范围以内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不小于35米。新建建筑与其北侧相邻(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45度范围以内)不同权属用地已有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上述间距的1.05倍执行。

2、建筑正面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值为28米。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时(T型或倒T型),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为20米;当垂直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2、建筑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H型或半H型),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为20米。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

第二十八条高层住宅建筑与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相互之间的

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并同时满足较高建筑的消防间距要求:(一)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的,按低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二)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三)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四)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

第二十九条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控制:

(一)低层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有规划道路的,间距不小于7米。山墙面开窗的建筑,其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

(二)多层山墙之间,其间距不小于6米,有规划道路的,间距不小于7米。山墙面开窗的条式建筑,其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

(三)低层与多层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有规划道路的,间距不小于7米。山墙面开窗的条式建筑,其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

(四)高层与低层、多层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高层建筑之间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第三节非住宅建筑间距

第三十条低层非住宅建筑与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和非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且不宜小于6米。

第三十一条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值为10米;非平行布置最窄处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值为10米。

第三十二条高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一)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为18米;

(二)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最小值为13米。

第三十三条高层非住宅建筑非平行向布置的,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25倍,且最小值为13米。

第三十四条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13米;非平行的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3米。

第四节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间距

第三十五条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时,按住宅建筑间距要求执行;

(二)非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时,按非住宅建筑间距要求执行,且低层、多层建筑间距最小值不得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

第五节其它规定

第三十六条对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它建筑,其建筑间距须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第三十七条加油站、液化气站、危险品仓库等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的建筑间距,按专业规范执行。

第三十八条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第三十九条上述建筑间距及系数要求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间距中折算,但多层、低层住宅南北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第四十条低、多、高层、退台等组合建筑的建筑间距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城市道路两侧沿路同侧同向布置的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在满足城市景观要求下按消防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设、临时建设及已被城市人民政府纳入待改造的旧城区域,其日照(建筑间距)可不予考虑。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须对提供的日照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六章建筑退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河道、铁路、公路及电力线保护范围等两侧的建筑,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安全、环保、文物保护、市政管线、防汛、交通等有关规定外,并同时符合本章之规定。

第四十五条建筑退让相邻用地边界线时,按其相互间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距。

第二节退让用地边界

第四十六条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按《附表6-1》规定的建筑间距(建筑高度)系数控制,且应满足消防通道的最低值要求。高、多、低层、退台等组合建筑的退让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相邻地界为已建成的住宅建筑,除应符合《附表6-1》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文、教、卫建筑或其他非住宅建筑,并已经完成建设或已按批准规划正在实施的,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按《附表6-1》中文、教、卫建筑或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同时须符合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相邻地界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退距按《附表6-1》中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

第五十条高层建筑及锅炉房、变电所、加油站、厂房等特殊功能的建筑(构筑)物在退让其用地边界时除应退让规定间距外,还必须承担由其产生的规定间距。

第三节退让城市道路

第五十一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性质、道路等级、交叉口通行视线以及建筑高

度、性质功能、体量等条件留出必要的后退间距,具体应不小于《附表6-2》所列值。城市道路红线外有绿线的参照此规定值执行。

第五十二条高层与多、低层的退台组合建筑,其多、低层的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按《附表6-2》中的建筑高度(24 < h≤50米)类别执行。

第五十三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设施(单层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总营业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和旅游服务业设施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面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20米;红线外有绿线控制的,且后退绿线距离不应小于20米;并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第五十四条严禁建筑的雨篷、基础、台阶、坡道、地下室、施工维护桩及其它附属设施等逾越道路红线。

第五十五条除特殊要求外,围墙外墙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为:20米以下的(含20米)不小于1.5米,40米以下的(含40米)不小于3米,40米以上的不小于5米。

第五十六条除特殊要求外,入口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与连续围墙相连的,后退围墙线不小于3米,与连续建筑相连的,后退建筑物不小于3米。

第五十七条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表6-2》规定的基础上,多、低层建筑增加3米,高层建筑增加5米(均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第五十八条道路立体交叉口周围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论证后,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调整。

(一)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景观设计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标志等;

(二)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地下基础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相应规范要求的前

提下,需要调整退让距离的;

(三)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四)为了保护原有街道空间延续性的建设工程。

第四节地下建筑退让

第六十条地下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公共空间、相邻建设用地的距离,不应少于地下建筑物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高度)的0.7倍,且最小值为4米,同时与相邻地界已有建筑的最小值为10米。当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时,应视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建筑后退地界的距离。

第六十一条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同时开发建设地下建筑,其退让距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适当调整,但需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第五节其它规定

第六十二条沿城市绿线、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绿线、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

第六十三条建筑后退铁路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其退让距离范围内的用地应作为防护绿地。

(一)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50米;

(二)铁路干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30米;

(三)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15米;

(四)铁路两侧围墙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应大于3米。

第六十四条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已纳入城市规

划道路的,按城市道路控制),建筑后退隔离带建设,其隔离带宽度为:

(一)高速公路两侧各不小于50米;

(二)一级公路两侧各不小于20米;

(三)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不小于10米。

第六十五条建筑后退电力线距离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且在电力线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应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七章建筑高度

第六十六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人防、城市景观等方面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在有净空高度要求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道)、卫星地面站、军事安全工程等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区)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已批准的保护规划执行。尚无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九条在重要的城市街区、景观节点等进行建设的,应编制城市设计,建筑高度按照确定的城市设计要求控制。

第八章交通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七十条项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向次干道、支路设置开口,不宜向主干道、快速路设置开口,并在用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

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二)距城市道路主、次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于50米;

(三)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四)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

(五)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20米;

(六)距铁路道路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50米;

(七)应有良好通行条件:当地块的出入口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

第七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其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交通影响评价提出的要求:(一)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水运客货码头、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

(二)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各类需封闭道路的工程项目;

(三)各类大型市场、商场、物流中心;

(四)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城市出入口道路等道路交通压力较大的区域;

(五)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居住)或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

(六)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七十二条停车配建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必须配置相应的停车位。

(二)不同性质类别建筑(群)的机动(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表8-1)《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执行:

(三)大中型建筑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必须按其使用功能依照本通则要求重新配置停车位。

(四)停车位面积指标: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平米/车位;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平米/车位;

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平米/车位;

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

摩托车停车位3~3.6平米/车位;

自行车停车位 1.5~1.8平米/车位;

第七十三条地下空间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鼓励地下停车及立体停车。居住类项目应考虑地下(室内)停车为主,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5%。办公、商业类项目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15%。地面停车位可与树阵式绿地相结合。为居住配套的地下停车库不应设置双层机械停车。

(二)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设置。鼓励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应小于50平方米。

第九章配套设施

第一节公共服务设施

第七十四条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专业)规划,宜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布置形式。在满足相关规范、功能使用和互不干扰的前提下,鼓励集中设置,形成所在区域的公共服务中心。

第七十五条管理单元级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结合居住人口规模按照等级规模进行配置。

第七十六条居住管理单元应配套的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

备注:规模小于三个班的幼儿园不单独设置,应结合周边小区统一考虑。

第七十七条居住管理单元配套的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一个管理单元至少设置1处单元医疗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2-3个居住管理单元应合设一处至少300床综合医院,用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千人,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千人;综合医院所在管理单元可不必设置社区医疗服务中心。

(二)除专项规划规定外,超过5000人的小区应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其最小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5000人-10000人的小区,最小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10000人-20000人的小区,最小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

第七十八条居住管理单元配套的文化体育设施,除专项规划规定外,应设置相应面积的室内文体活动中心、室外文体活动场地及老年活动站。

(一)室内文体活动中心:按200平方米/千人、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标准配置,

(二)室外文体活动场地:按400平方米/千人标准配置;

(三)老年活动站:按20平方米/千人标准配置,宜布置在社区用房内。

第七十九条管理单元内应配置相应数量的社区用房,建筑规

模按不低于20平方米/千人标准配建,其中:标准社区不低于400平方米,示范社区不低于600平方米,精品社区不低于1000平方米。

第八十条管理单元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五万至二十五万平方米的,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2‰配置;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的,按1‰的标准配置;

(三)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配置。

第八十一条农贸市场(净菜市场)应结合城市商贸网点布局规划和周边居民现状进行设置。在旧城区以连体式为主,建设规模宜为中小型;在新城区以独立式为主,建设规模宜为大中型。菜市场最小用地规模2000平方米,最小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

第八十二条环卫设施应结合城市市容环卫规划和周边居民现状进行合理设置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市容环卫设施,设置标准参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执行。其中公厕按照建筑面积50~1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每一处服务半径不超过500米。

第八十三条管理单元的公共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宜先期建设交付使用。配套公用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改变。

第二节市政设施

第八十四条各类建设项目应执行国家有关抗震、减灾防灾、无障碍设计、建筑节能、建筑节水等相关规范标准。并满足有关城市绿线、黄线、紫线、蓝线等管理规定。

第八十五条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铺设各种管线,建设公交停靠站、电话亭、交通标志、立交桥、人行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环卫及夜间照明设施外,不得设置任何建(构)筑物;在道路上空建设构筑物,主干道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5米,次干道最小净高不得小于4.5米。

第八十六条在市政道路设计中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在公共活动中心区,设置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并应符合《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城市各类市政工程管网的设计和综合管线布置应满足各专业相关规范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要求。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和新建小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

(一)管线综合要求。电力、电信、燃气、给水、热力、雨水、污水等工程管(杆)线和消防栓、路名牌、垃圾箱、公共标识等设施应与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

(二)供电工程要求。在交通、水利、工建、民建、供水、供暖、供气、绿化等市政工程改造和新建的规划阶段应同时规划电力设施。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及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章绿地

第八十八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园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绿化应以乔木为主,配以灌木和草坪,树种选择以地方树种为主。

城市组团之间的连接地带,宜设置为田园风光区域或以乔木为主的公园绿地。

第八十九条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内绿地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最最终(2013年元月27日市规委会汇报用)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通则 宿州市城市规划局

目录 第1章总则 (2) 第2章局部地区控制 (2) 第3章道路交通控制 (4) 第4章绿地、绿化控制 (7) 第5章建设用地控制 (10) 第6章地块建设控制 (14) 第7章配套设施控制 (20) 第8章环境景观 (21) 第9章技术审查控制 (23) 第10章计算规则 (24) 第11章技术指引 (29)

1 总则 1.1 为实施《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通则。 1.2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体系建立递进充实和动态维护的机制。通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纲,在《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局部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定、规划条件核提以及相关城乡建设开发活动应当符合本通则。 1.3 规划建设用地空间资源实行分级配置,城市规划区内划定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市场开发需求分层次制定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控制性内容。各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城乡规划管理需要依法及时地充实控制性内容。 1.4 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动态维护。当上一层次规划提出新的要求,强制性控制内容发生变更,或者指导性控制性内容达到规定的临界值等情况时,应当适时修改相关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1.5通则及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提供规划条件的基础。有效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完善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的规划控制体系。 在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本通则核提规划条件,所提的规划条件必须经过相关的程序的审查。 2 局部地区控制 2.1 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与论证、修改的基本单位,管理单元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划定管理单元应当体现以下原则:(1)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完整性:以居住为主导属性的管理单元参照居住区规划等相关规范的确定用地规模划定范围,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

南川东胜北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重庆市南川区北固、东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说明书 一、规划范围 东胜、北固工业园区位于南川城区东部,总面积约11.58平方公里,其中起步区2.2平方公里的工业片区已编制了控制性详细规划,本次规划将对剩余的用地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北固、东胜工业园区(以下简称规划区)规划用地南以渝湘高速公路为界,北至工业园区起步区,西临花山,东以自然山体为界,总面积约为9.36平方公里。 二、现状概况及开发态势 (一)自然环境: 1、气象水文 规划区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具四季分明、雨量充沛、无霜期长、湿度大、春旱、夏热、秋多绵雨、冬季多雾的特点。据南川气象资料,多年平均气温16.93°C,极端最低气温-1.5°C(2000年2

月10日),最高气温41.4°C。多年平均降雨量为1191.8毫米,但雨量在时间上分布不均,5—9月降雨量约占全年的65—70%,且多大雨、暴雨。多年平均最大日降雨量为94.4毫米。 区内河流较发育。位于规划区中部的龙岩河由南向北贯穿整个规划区,属常年性河流,由南向北流注入大溪河,为大溪河一级支流。河面最宽处25.0米,最窄处8.0米。在规划区南东侧土桥附近,常年水位533.28米,最高洪水位537.17米(1999年二十年一遇的洪水),多年平均流量4.73立方米/秒,平均纵坡降0.5%。 位于规划区西北部的凤咀江为龙岩河的一级支流,由南向北在规划区北西部的薜家嘴角塘注入龙岩河,属常年性河流。河面最宽处9.0~30.0米,最窄处5.0米。在规划区北西侧薛家嘴附近,常年水位497.87米,最高洪水位500.76米,多年平均流量2.05立方米/秒,平均纵坡率0.7%。 2、地形地貌 规划区属于南川区总体规划确定的一城三片中的东胜片区和北固片区,处于两山之间的盆地之内。 规划区南高、北低,区内海拔最高点位于南部观山顶,最高点高程为607.2米,最低点位于规划区内龙岩河的末端,最低点高程为490.3米。区内除有观山坡等三处集中的山体之外,其余用地均较为平坦,用地建设条件优越。 规划区内观山坡等山体植被情况良好,其余大部分为农地。 (二)社会经济环境:

关于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和修改程序的通知

关于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和修改程序的通知 (佛规通[2008]81号) 各分局: 为了提高规划管理行政效能,规范城市规划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对由各区负责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和修改程序明确如下: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程序 (一)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完成后,由属地规划分局组织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工作。 (二)区政府审查阶段:属地规划分局复核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报区政府审核,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政府审批阶段: 1.市规划局审查阶段: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启动审批程序,由市规划局牵头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组织审查意见。 2.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阶段:市规划局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3.市政府批准阶段: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市规划局复核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报市政府批准。 (四)批后公告和备案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属地规划分局应按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进行批后公告,并做好备案和存档工作。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重大调整的,由属地规划分局提出对控规调整的报告,经市规划局同意调整后,由具备相应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并按照上述报批程序报批。 请你们按照上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报批和修改程序开展相关工作,切实抓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和实施管理。今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府有新的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流程示意图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政府令[2007] 第208号 (2007年4月3日)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七年四月三日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 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 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当对派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督察。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八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组织编制。 第九条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并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 第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通过公开征集、邀请征集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 编制工作。 承担我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的省外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任务 所在地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和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以及其他城 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提高城市 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2012年12月 该通则已经合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用地分类与空间布局 (1) 2.1用地分类 (1) 2.2混合用地混合使用 (11) 2.3用地规划与布局 (14) 2.4 居住用地布局 (15) 2.5 工业用地布局 (15) 2.6 仓储物流用地布局 (16) 2.7 基本生态空间 (17) 2.8 城市绿地与广场 (18) 2.9 公共空间布局 (21) 第三章规划控制 (22) 3.1城市密度分区 (22) 3.2地块容积率 (22) 3.3建筑间距 (23) 3.4建筑退让 (27) 第四章建筑与景观风貌 (31) 4.1建筑空间与环境 (31) 4.2建筑单体 (33) 4.3建筑附属物 (33) 4.4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 (33) 4.5绿色建筑 (34) 4.6组团风貌 (35) 4.7城市景观分区 (36) 4.8街区控制 (36) 第五章公共设施 (38) 5.1分级分类标准 (38) 5.2布局准则 (38)

5.3市级(含省市共建)、区级(含市区共建)公共设施 (39) 5.4社区级公共设施 (40) 5.5公共设施混合设置指引 (40) 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 (46) 6.1一般规定 (46) 6.2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47) 6.3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48) 第七章交通设施 (49) 7.1城市道路 (49) 7.2公共交通 (52) 7.3停车场(库) (54) 7.4公共自行车 (57) 7.5交通综合体 (58) 7.6交通影响评价 (58) 第八章市政设施 (58) 8.1给水工程 (58) 8.2排水工程 (62) 8.3燃气工程 (68) 8.4电力工程 (73) 8.5热力工程 (78) 8.6通信工程 (78) 8.7环境卫生 (83) 8.8加油加气、公共充电站 (90) 8.9用地竖向 (91) 8.10 管线综合 (92) 8.11 综合防灾 (94) 第九章文化遗产保护 (95) 9.1历史文化保护区 (95) 9.2文物保护单位 (96)

连云港市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说明

连云港市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说明 城市中心区是市级公共设施相对集中、人流、物流活动频繁的公共活动地段,是城市社会、经济和文化信息的中心,也是城市交通系统的焦点。 城市中心区规划设计的目的就是通过以人为本的理性设计理念,加强城市中心区的综合效益,创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城市中心区环境。 城市新区是集市级行政、文化娱乐、教育和地区性的商业、金融、居住功能为一体的现代化的新城市中心区。 规划从历史的演进角度把握住连云港“山——海——城”为一体的城市格局,突出“新城区、新形象、新人文”的规划主题,将绿色生态融入新区,塑造出具有生命力的、可持续发展的、充满人性空间的新城市形象,为新城区创造出新的人文环境。 一. 区域条件分析 规划新区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的东南侧,是老城区与新浦东区的结合部。规划范围东起宁连公路,西至瀛州路,南起海宁路,北至苍梧路,规划用地面积675.5公顷。 区内有三条东西向的城市主干道即苍梧路、朝阳路、海宁路,四条南北向的城市主干道即瀛州路、郁州路、科苑路和学院路,并有宁连公路从该地段东侧通过,苍梧路与宁连公路交叉处规划部分苜蓿叶型立体交叉,交通十分便捷。从区位角度分析,新区处在一个联系历史与未来城市空间的过渡地段;从环境景观概念角度分析,该区域是将连云港花果山风景区以及远处的凤凰山自然景观引入城市的纽带;从城市空间、城市轮廓线的角度分析,该区域作为新城区将是城市重心所在,将集中城市较多的高层建筑和公共活动场所。因此将该区域作为城市新中心区来建设,其区域条件是十分优越的。 二. 现状概况 新区内现状,已建成地区主要以居住用地为主,其中苍梧小区、博纳花园小区均是新建的居住区,其建筑造型、小区绿化环境、小区配套设施均体现了连云港市居住区的较高水平。沿瀛州路和朝阳路西端有少量行政办公用地,苍梧路两侧则以大专学校用地为主。现状用地范围内有体育运动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正在建设的新海高级中学,苍梧路北侧还有连云港的最高 花果山及远处的凤凰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7号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7号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试题A及标准答案

(A)卷 2008—2009学年第二学期班级:姓名:学号:

…………………………装……………………………订…………………………线………….………………………………

……………………………装……………………………订…………………………线………….…………………………… 六、案例分析(11分) 某市(历史文化名城)决定编制滨湖核心区面积约40公顷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如下图示)。由于湖面及外围地段是重要的风景旅游区,有十分丰富的传统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因此,要求核心区开发项目的安排充分考虑旅游风景区的特点,开发强度不宜过高,沿湖设立保护绿地以保证湖面景观,并且交通组织上要求将旅游线路和主要车流分开。 试评析该方案的主要优缺点。 1 2 3 4 5 6 河 流 第五题图

……………………………装……………………………订…………………………线………….…………………………… 湖 面 第六题图

城市规划设计Ⅱ—控制性详细规划A卷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B 2、B 3、C 4、B 5、C 6、B 7、B 8 ABD 9 AD 10 BCD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30分) 1、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宅旁绿地 2、、至、 3、土地性质兼容、建筑性质兼容 4、指标量化、条文规定、图则标定、城市设计引导 5、 6、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脊项 7、7、17 8、建筑竖向尺度、建筑横向尺度、建筑的体形处理 9、项目准备阶段、现场踏勘与资料收集阶段、方案设计阶段、成果编制阶段、上报审批阶段 10、修编、整合、局部调整 三、解释下列专业术语(每题4分,共16分) 1 指令性指标:规定性指标是指为保障城市规划的法律性和管理的科学性、严肃性而由规划人员制定的,在进行规划管理时,必须遵守执行的不能被突破的指标,体现一定的“刚性”原则。(2分) 引导性指标:引导性指标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调整变化,作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参照执行的指标,它可以根据规划用地的要求及其周围环境的具体条件灵活选用,体现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2分)2土地使用控制:土地使用控制即是对建设用地上的建设内容、位置、面积和边界范围等方面做出规定性的要求。(2分) 环境容量控制:环境容量控制即是为了保证良好的城市环境质量,对建设用地能够容纳的建设量和人口聚集量作出合理规定。(2分) 3绿地率:绿地率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和占该块用地面积的比例。(2分) 绿化覆盖率:绿化覆盖率为所有绿化植物覆盖的投影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其他绿地、宅旁绿地和树冠覆盖用地的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2分) 4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就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和程序让众多的城市成员能够参与到那些与他们的生活环境息息相关的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及决策过程中去。(2分) 法定图则:法定图则是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要求编制,对分区内各片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和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控制和引导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文件。(2分) 四、简答题(24分) 1、简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及特征,分析其成果深度的基本要求。(14分) 答题要点: 作用:(5分)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衔接规划与管理、规划与实施的重要环节,更是规划管理的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宏观与微观、整体与局部有机衔接的关键层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设计控制与管理的重要手段;

某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doc

****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成都分院2008.02 1 第一章现状概况一、区位关系及规划范围 1、区位关系 **区位于**镇镇区东西两侧,是**镇镇区的重要组成部分。318国道穿境而过,西距天全12公里,东距雅安市区26公里。2、规划区用地范围 **区分为**片区和思经片区,**片区用地范围北至土地堂,西至**大桥,东至切山三级水坝,南至盐水岩,面积2.58平方公里。思经片区用地范围北至思经河,东到思经路,西邻思经乡,南到思经路,面积为0.33平方公里。 二、现状概况 1、**区基本情况。区属于山地丘陵地带相间地带,**片区自然地势总体呈北高南低,西高东低,地形整体起伏变化不大,局部有陡坎,平均海拔在650~720m,其用地大部分为农田。规划区内现有**110kV变电站,沿凤阳大道两侧形成汽车修配及商业小店铺。**城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已将**镇作为建材及食品加工区。同时工业区也是未来**城的重要组成部分。 思经片区现状用地属思经河冲击平地,主要为农田、村镇用地,现有思经乡政府、思经小学等单位,基础设施主要有思经水厂、35KV变电站等。

2、天全工矿企业基本情况:区内现有工矿企业有年产量70万吨的治权水泥厂、年产量为20万吨的二郎山水泥厂、琼雅工业硅等20多家工矿企业,年产值约2亿元。三、**区开发建设有利条件与不利因素 1、有利条件 A、区位优势。**区地处雅安与**城的经济发展轴上,地理区位优越。 B、资源优势。**镇周边矿产资源丰富,同时区靠近天全河,取水方便,并能满足生产生活用水要求。区内已建成**110kv变电站,电力得到保证。 C、依托旧镇,开发新区。**区配套的居住用地及生活服务设施由**镇统一安排。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并能取得良好的综合效益。 D、用地较平坦,有满足区用地规模,且已有一定的基础设施。 2、不利因素 A、**区涉及部分拆迁企业和居民区,拆迁补偿投入资金较大。 B、**110kV变电站虽能对工业区开发建设有利,但高压线走廊对用地布局有一定影响。 第二章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一、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整理版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文本和图表的内容应当一致,并作为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第十五条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规划编制体系需要应对新形势下城市发展出现的各种问题。配合《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实施,广东省建设厅出台了《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下文是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主任

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县城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其他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送审稿)

安庆市城乡规划局2016.6.27

目录 第1章总则 (1) 第2章建设用地 (2) 第3章开发强度 (6) 第4章建筑间距 (9) 第5章建筑退让 (15) 第6章绿地控制 (20) 第7章环境景观 (26) 第8章综合交通 (31) 第9章特别控制 (40) 第10章单元控制 (44) 第11章配套设施 (47) 第12章附则 (56) 附录A:名词解释 (57) 附录B:计算规则 (61) 附录C: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66) 附录D:附图 (77)

说明:1、本稿仿宋斜体字为技术管理规定或补充规定延续的条款;2、其他正文为根据最新政策、规范要求等新增条款。 第1章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了有效调控城市资源配置,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引导城市有序建设,塑造城市特色,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安庆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本通则。 1.2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安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使用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工程建设,除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安庆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山口片区)建设用地使用和规划管理依据本通则执行。 独立工矿区、以及海口、罗岭、皖河农场等城镇建设与规划管理参照本通则执行。 风景名胜区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乡、村庄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镇规划标准》、《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1.3 控规管理体系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体系由“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两部分组成。“控规通则”是土地使用和开发建设的通用性规划管理规定,以整体单元规划为技术支撑;“地块控规”是具体项目地块开发建设的个案性规划管理规定,以单元规划为技术支撑。 “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是城乡规划

XX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说明

目录 腾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说明 第一章规划概况 (1) 一、项目背景 (1) 二、区位 (1) 三、规划范围 (1) 第二章现状综合分析 (1) 一、自然条件 (1) 二、土地使用现状 (2) 三、现状基本特点 (2) 四、现状建筑高度 (2) 五、现状建筑质量评定 (2) 六、现状道路交通 (3) 七、现状市政公用设施 (3) 八、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 (3) 第三章规划依据、原则、目标与重点 (3) 一、规划依据 (3) 二、规划原则 (3) 三、规划目标 (4) 四、规划重点 (4) 第四章规划范围、规模与功能定位 (4) 一、规划范围 (4) 二、规划规模 (4) 三、功能定位 (4) 第五章规划理念 (4) 一、基本单元理念 (4) 二、缓冲带理念 (5) 三、城市设计理念 (5) 第六章用地布局规划 (5) 第一节规划结构 (5) 第二节居住用地规划 (6) 一、规划原则 (6) 二、居住单元划分 (6) 三、居住人口预测 (6) 四、社区中心规划 (6) 五、中小学规划 (6) 六、表6-2-5 小学用地和建筑标准 (7) 七、幼儿园规划 (7) 第三节公共设施规划 (7) 一、规划原则 (7) 二、规划布局 (7) 三、便利中心的建设模式 (7) 第四节工业用地规划 (7) 一、工业布局原则 (7) 二、规划布局 (7) 三、就业岗位推估 (7) 第五节道路广场用地规划 (8)

第六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8) 第七节物流(仓储)用地规划 (8) 一、物流用地 (8) 第八节绿地、特殊用地与其他用地规划 (9) 一、绿地用地规划 (9) 二、特殊用地规划 (9) 第七章工业产业发展规划 (9) 一、现状分析 (9) 二、工业发展指导思想 (10) 三、产业择定 (10) 四、产业布局规划 (11) 五、工业发展政策 (11) 六、都市工业发展理念 (12) 七、工业发展实施措施 (13) 第八章道路交通规划 (13) 一、规划原则 (13) 二、对外交通规划 (14) 三、道路系统规划 (14) 四、道路衔接规划 (18) 五、城市交通瓶颈解决措施 (18) 第九章绿地系统及水系规划 (18) 第一节绿地系统规划 (18) 一、绿地规划原则 (18) 二、规划措施 (18) 三、绿地系统规划 (18) 第二节水系规划 (19) 一、规划目标 (19) 二、规划布局 (19) 三、规划策略 (19) 第十章城市设计引导 (19) 第一节城市设计原则 (19) 第二节城市设计控制要素 (20) 第三节景观规划 (20) 一、景观规划原则 (20) 二、景观带规划 (20) 三、景观节点规划 (20) 四、城市景观轴线 (20) 五、滨水景观建设 (20) 六、居住景观设计 (21) 七、工业区景观 (21) 八、标志系统 (21) 九、桥梁景观规划 (22) 第四节广告规划控制 (22) 第十一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22) 第一节给水工程 (22) 一、现状概况 (22) 二、规划依据 (22) 三、规划原则 (22) 四、规划用水量 (22) 五、水源选择 (23) 六、给水管网规划 (23) 七、消防用水 (23)

控制性详细规划_居住区用地平衡表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分析

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用地平衡表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分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定义、内容、成果、审批一.定义,内容:控制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和综合开发、土地有偿使用的依据。主要内容包括:详细确定规划地区各类用地的界限和使用范围,提出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的控制指标:规定各类用地适建、不适建、有条件可建的建筑类型,规划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后退红线等;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的用地界限;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细则。这一阶段的城市景观、形象设计主要依照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景观设计要求,提出各项景观建设标准和用于景观设计的各项控制指标,指导下一阶段景观设计。二.成果:(一)位置图。图纸比例不限;(二)用地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分类画出各类用地范围(分至小类),标绘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必要时分别绘制;(三)土地使用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画出规划各类使用性质用地的范围;(四)地块划分编号图。图纸比例1/5000,标明地块划分界线及编号(和本文中控制指标相对应);(五)各地块控制性性详细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图纸标绘以下内容:1.规划各地块的界线,标注主要指标;2.规划保留建筑;3.公共设施位置;4.道路(包括主、次干道、支路)走向、线型、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 5.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必要时4、5 两项可单独绘制)。(六)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标绘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三.审批:应该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6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体系确定的意义、如何确定、要考虑哪些因素、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规定性指标: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泊车位及配套服务设施,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指导性指标:入口容量,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等,其他环境要求。意义:62. 容积率

惠州市惠城区南部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目录 文本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3) 第三章地块划分及编码 (3) 第四章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4) 第五章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5) 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划 (5) 第七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规划 (7) 第八章城市设计 (10) 图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划适用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惠城外环路以南,莞惠高速公路以北,惠大高速公路以西,惠大铁路以东的城市 建设用地,总用地面积24.17平方公里。 第二条制订本规划的主要规划依据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报批稿)。 第三条本规划法定文件由文本和图则构成。文本是指规定规划强制性容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规划条文,图则是指反映文本容的规 划图纸及相关表格。文本与图则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两者 应同时使用。 第四条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国家、省及市的有关法律、政策、规相关 条款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划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围,可能在详细设计时略有修改,但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条本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如需调整,必须符合《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本规划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第二章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第八条本片区发展目标为:依托高起点、高标准的市体育文化中心、教育园区以及数码园,将本片区发展成为集商业/商务中心、 体育/文化中心、高等教育园区、城市住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 区为一体的,服务于市的综合新城。 第九条本片区主要有五大发展功能,分别是:体育/文化、商务/商业、城市住区、高等教育、高新技术产业。 第三章地块划分及编码 第十条主要根据道路界线进行本片区的街坊及地块划分,编号的顺序依次为从西至东、由北至南。地块编码采用两级编码 方法,由编制区代码(街坊代码)—地块代码组成。 第十一条本片区总共分为26个编制区(街坊),由448个地块组成。 第十二条本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 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案例分解

大寨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1.概况 1.1地理位置 杨陵区位于东经108°—105°07′,北纬34°12′—34°20′之间;地处陕西省关中平原的西安—宝鸡的中间位置。杨凌东隔漆水河与武功县相望,西、北与扶风县相连,南以渭河为界与周至县相邻。 大寨镇位于杨凌区北部偏西,东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相邻,西至隋文帝杨坚陵与五泉镇接壤,北以韦河与武功镇隔河相望,南以陇海线与李台乡相邻。 1.2历史沿革 大寨镇是杨陵区下辖镇。1984年建大寨镇。辖蒋家寨、周家村、官村、陈家沟、黎张沟、杜家寨、大寨东、大寨西、西小寨、孟家寨、东卜、西卜、南卜、梁氏窑14个村委会。 大寨镇属于杨凌区,杨凌地区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是我国农耕文明的发祥地。4000多年前,农业始祖“后稷”在这里“教民稼穑、树艺五谷”,开创了中华农耕文明的先河。在农业方面这里一直以来主产小麦、玉米、苹果、猕猴桃等。 1.3自然条件 (1)地质地貌 规划区地处鄂尔多斯地台南缘的渭河地堑,属渭河谷地新生代断陷地带。南侧为我国南北方地理分界秦岭山脉,北侧为横贯陕西中部的渭北黄土塬。区内属典型的河谷地貌类型。本区域系河流冲积平原,土地比较平坦,相对高差不大,地面平均坡度1.12%。 (2)水文气候 大寨气候类型属暖温带半湿润半干旱气候区,具有春暖多风、夏热多雨、秋热凉爽而多连阴雨、冬寒干燥等明显的大陆性季风型气候特征。东风和西风为区内常年主导风向,最大风速21.7米/秒。区内灾害性天气主要有干旱、连阴雨、大风、冰雹、霜冻、干热风等,其中干旱是本区最严重的灾害性天气。 杨凌水资源比较丰富,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28.7亿立万米。其中地表水资源28.2亿立方米,占水资源总量的98.26%;地下水资源0.34亿立方米,占我国水资源总量的1.18%;大寨镇内也有水系穿越,水资源相对也是比较丰富的。 (3)土壤植被 地面组成物质以第四纪黄土为主,其土层深厚,成土速度较快。土壤肥沃,耕性良好,灌溉方便,宜于农作物生长,属比较优质而宝贵的地资源。 大寨镇自然植被属森林草原带,自然植被几乎全部为人工植被所替代。植被类别主要是河滩堤岸防护林、农田防护林、沟坡水土保持防护林、道路村镇防护林等。 2.现状综合 2.1土地利用现状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讲解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2012年12月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用地分类与空间布局 (1) 2.1用地分类 (1) 2.2混合用地混合使用 (11) 2.3用地规划与布局 (14) 2.4 居住用地布局 (15) 2.5 工业用地布局 (15) 2.6 仓储物流用地布局 (16) 2.7 基本生态空间 (17) 2.8 城市绿地与广场 (18) 2.9 公共空间布局 (21) 第三章规划控制 (22) 3.1城市密度分区 (22) 3.2地块容积率 (22) 3.3建筑间距 (23) 3.4建筑退让 (27) 第四章建筑与景观风貌 (31) 4.1建筑空间与环境 (31) 4.2建筑单体 (33) 4.3建筑附属物 (33) 4.4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 (33) 4.5绿色建筑 (34) 4.6组团风貌 (35) 4.7城市景观分区 (36) 4.8街区控制 (36) 第五章公共设施 (38) 5.1分级分类标准 (38) --

5.2布局准则 (38) 5.3市级(含省市共建)、区级(含市区共建)公共设施 (39) 5.4社区级公共设施 (40) 5.5公共设施混合设置指引 (40) 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 (46) 6.1一般规定 (46) 6.2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47) 6.3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48) 第七章交通设施 (49) 7.1城市道路 (49) 7.2公共交通 (52) 7.3停车场(库) (54) 7.4公共自行车 (57) 7.5交通综合体 (58) 7.6交通影响评价 (58) 第八章市政设施 (58) 8.1给水工程 (58) 8.2排水工程 (62) 8.3燃气工程 (68) 8.4电力工程 (73) 8.5热力工程 (78) 8.6通信工程 (78) 8.7环境卫生 (83) 8.8加油加气、公共充电站 (90) 8.9用地竖向 (91) 8.10 管线综合 (92) 8.11 综合防灾 (94) 第九章文化遗产保护 (95) 9.1历史文化保护区 (95) 9.2文物保护单位 (96) --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

目录 第一章概述 (4) 一、规划背景 (4) 二、规划内容 (4) 三、技术路线 (4) 第二章现状解析 (5) 一、现状基本情况 (5) 二、规划区现状土地利用概况 (5) 三、现状建筑评价 (6) 四、规划区发展特征及现状存在问题分析 (6) 第三章上位规划、相关案例解读及规划对策 (7) 一、上位规划要求及解析 (7) 二、相关案例解读 (8) 三、纯化镇镇区发展趋势判研 (10) 四、现状土地资源供给分析 (10) 五、规划对策 (11) 第四章规划总则 (12) 一、规划依据 (12) 二、纯化镇中心区范围 (12) 三、规划原则 (12) 四、规划目标 (12) 五、规划区功能定位 (13) 第五章土地使用规划 (13) 一、规划构思 (13) 二、规划结构 (14) 三、用地布局规划 ......................................................................................................................................... 14第六章综合交通规划. (17) 一、规划原则 (17) 二、对外交通规划 (17) 三、道路系统规划 (17) 四、交通设施规划 (18) 第七章绿地系统规划 (19) 一、绿地规划目标与原则 (19) 二、绿地系统布局 (19) 三、绿化种植 (20) 第八章道路竖向规划 (20) 一、规划依据和原则 (20) 二、竖向规划设计 (20) 第九章给水工程规划 (21) 一、编制依据 (21) 二、用水量预测 (21) 三、水资源现状及利用方案 (22) 四、供水水质与供水水压规划 (22) 五、供水系统规划 (22) 第十章污水工程规划 (23) 一、编制依据 (23) 二、编制原则 (23) 三、排水体制 (24) 四、城市排水工程规划 (24) 第十一章热力工程规划 (25) 一、规划依据及原则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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