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达标排放,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

第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垃圾焚烧厂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等标准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四条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以下简称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每台焚烧炉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

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进行检修、校准的,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标记规则及时标记;未标记的,视为数据有效。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环境违法行为证据。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第六条一个自然日内,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24小时均值限值或者日均值限值,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

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的计算,按照《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执行。

对二噁英类等暂不具备自动监测条件的污染物,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作为超标判定依据。

第七条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5分钟均值不低于850℃。

第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时,可以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采集一个样品进行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

第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时,应当提取自动监测数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提取过程进行拍照或者摄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记录执法过程。

经现场调查核实垃圾焚烧厂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属实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垃圾焚烧厂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可以根据垃圾焚烧厂的违法情形,收集下列证据: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三)提取的热电偶测量温度的五分钟均值数据、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或者数据缺失情况;

(四)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参数记录、运行维护记录;

(五)相关生产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等;

(六)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焚烧炉工况、自动监测异常情况数据及标记记录;

(七)其他需要的证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从自动监测设备提取的数据,应当由垃圾焚烧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根据本规定第六条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对一个自然月内累计超标5天以上的,应当依法责令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

垃圾焚烧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的,不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超标:

(一)一个自然年内,每台焚烧炉标记为“启炉”“停炉”“故障”“事故”,且颗粒物浓度的小时均值不大于150毫克/立方米的时段,累计不超过60小时的;

(二)一个自然年内,每台焚烧炉标记为“烘炉”“停炉降温”的时段,累计不超过700小时的;

(三)标记为“停运”的。

第十一条垃圾焚烧厂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五分钟均值低于850℃,一个自然日内累计超过5次的,认定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处罚。

下列情形不认定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五分钟均值低于850℃,提前采取了有效措施控制烟气中二噁英类污染物排放,按照标记规则标记为“炉温异常”的;

(二)标记为“停运”的。

第十二条垃圾焚烧厂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或者无效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下列情形不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一)在一个季度内,每台焚烧炉标记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维护”的时段,累计不超过30小时的;

(二)标记为“停运”的。

第十三条垃圾焚烧厂通过下列行为排放污染物的,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标记规则虚假标记的;

(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

第十四条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的情形,持续数日的,按照其违法的日数依法分别处罚;不同焚烧炉分别出现上述违法情形的,依法分别处罚。

第十五条垃圾焚烧厂5日内多次出现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的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可以合并开展现场调查,分别收集每个违法行为的证据,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六条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排放污染物,涉嫌构成犯罪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垃圾焚烧厂因污染物排放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罚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减或者暂停拨付其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管理规定》的出台背景、意义和内容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

问:《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急剧增加,垃圾围城问题日益凸显,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之一。垃圾焚烧发电具有占地小、减量效果明显、余热资源可利用等显著特点,是解决垃圾围城的重要手段,已逐步取代传统卫生填埋成为主流。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科学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已成为我国现实国情的迫切需求。

目前,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技术装备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技术已与国际接轨。通过2017年以来的“装、树、联”(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厂区门口树立电子显示屏、自动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专项整治等一系列工作,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环境管理整体水平有了明显提升,为自动监测数据用于行业环境管理打好了扎实的实践基础。出台《管理规定》,就是要切实用好污染源自动监控手段,推进行业达标排放,提升行业环境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问:出台《管理规定》的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近年来,生活垃圾焚烧行业的“邻避效应”较为突出。少数垃圾焚烧厂建设年代较早,设备相对陈旧,未能稳定达标排放,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生态环境部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整治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积极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垃圾焚烧厂是重要

的市政工程,也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是治污单位,也是排污单位。垃圾焚烧厂在拥有先进技术设备的同时,也必须有高水平的环境管理“保驾护航”,以推动垃圾焚烧厂高效清洁运行,与周边群众和谐相处。这是制定《管理规定》的基本考虑,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强化常态化执法监管的重要举措。自动监测具有连续在线运行的优势,是监督排污单位排放行为的“前沿哨兵”,有益扫除环境监管盲区和死角,已普遍应用于日常环境监管,但对排污单位超标排放行为的结果认定,主要还是以人工监测为主。《管理规定》创新性的提出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污染物排放超标等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的依据,是深入落实生态环境领域“互联网+监管”的重要举措;填补了自动监测数据直接用于行政处罚的空白,并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全面应用,实现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实时监管,让行业监管愈加透明,是一次历史性的突破。通过自动监控手段,实现线上千里监控、线下执法联动,有效提升环境执法效能,有力震慑违法排污行为,促进垃圾焚烧厂自觉守法,也为今后自动监测数据用于其他重点行业的环境管理,打好扎实的实践基础。

三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各地垃圾焚烧厂采用的焚烧工艺不尽相同,操作技术和运行管理水平也参差不齐。《管理规定》充分考虑了全国垃圾焚烧厂实际运行规律及现状,通过科学认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对垃圾焚烧厂污染物排放行为的环境监管。一方面,通过自动监测手段,实现全天候环境监管,依法打击超标排污、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倒逼行业优胜劣汰,淘汰个别工艺水平落后、管理水平低下、不能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的垃圾焚烧厂;更重要的是,促进垃圾焚烧厂练好“内功”,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健全环境治理体系,促使其从

“要我守法”到“我要守法”的转变,切实树立行业良好社会形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问:《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答:《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垃圾焚烧厂在投入运行之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问:《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管理规定》共二十条:

第一、二、三条,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体责任。

第四、五条,提出了数据标记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要求,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违法判定证据使用。

第六、七条,明确了超标判定标准和焚烧温度要求。

第八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现场监测采样要求及监测数据认定标准、现场调查取证要求、处罚等。

第十七、十八条,提出补贴核减措施和标记规则制定说明等。

第十九、二十条,明确了本规定解释权限和施行时间。

问:《管理规定》主要解决了哪些关键问题?

答:一是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执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垃圾焚烧厂的主体责任,要求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进行检修、校准的,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标记规则及时进行标记,未标记的视为数据有效;明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环境违法行为证据,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二是提出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断和处理。《管理规定》提出以颗粒物、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氯化氢(HCl)、一氧化碳(CO)等5项常规污染物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作为考核指标;以《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的24小时均值限值或日均值限值作为超标判断标准。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的计算按照《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执行。为确保垃圾焚烧厂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考虑其运行实际,《管理规定》明确1个月内5项常规污染物日均值超标天数累计5天以上的,在予以处罚的同时,还应责令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

三是确定了焚烧炉炉温不达标的判定和处理。根据《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和联网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33号)提出的相关要求,《管理规定》采用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5分钟均值达到850℃作为炉膛温度的判定标准。为督促垃圾焚烧厂减少有害物质排放,同时考虑到我国生活垃圾的实际情况及焚烧状况,《管理规定》提出对于1个自然日内炉膛温度5分钟均值不达标次数累计超过5次的,将予以处罚。

问:如何保障《管理规定》落地可行?

答:在《管理规定》的制定过程中,为全面掌握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整体运营管理水平,通过多次专题研讨和座谈,深入研究不同工艺类型垃圾焚烧厂的运行操作流程和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并对全国垃圾焚烧厂自动监测数据

开展大数据分析,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保障《管理规定》的科学严谨、符合实际和可操作性。

首先,多种手段保障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一是对未按照标记规则虚假标记或者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将认定为逃避监管,并依法处罚;二是对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倒逼垃圾焚烧厂主动提高自动监测设备运行质量,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此外,生态环境部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一贯是零容忍、严打击,将利用大数据分析、飞行检查等手段,对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在内的所有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不定期开展检查。

第二,多种手段保障自动监测数据完整有效。一是根据焚烧炉和自动监控系统实际运行规律,创新性的提出了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发布),明确未标记为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检修或者校准的数据均为有效数据;二是对标记为“CEMS(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维护”(即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检修或者校准)的时段,提出了累计时限要求。倒逼垃圾焚烧厂主动提高自动监测设备运行质量,确保数据完整、有效;三是对于无故出现数据缺失或者无效的按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处罚。

第三,实事求是确定特定工况的要求。《管理规定》充分考虑垃圾焚烧厂运行的特点,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进一步明确了符合标记规则相关工况特征,如实标记为“烘炉”“启炉”“故障”“事故”“停炉降温”“停炉”和“停运”等情形的标记时段累计时限要求及约束条件,既提高了可操作性,又更加符合焚烧工况运行实际。生态环境部门将通过监控炉温曲线、对照烟气参数、留存数据标记等方式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标记规则。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 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 考核的管理工作,其中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实施,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组织实施。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省级环境保护局(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环境监测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五条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向负责对其进行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主考单位)提出考核申请,并填报《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被考核单位在持证上岗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进入现场考核之前,按照考核组的要求,做好考核准备,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主考单位根据被考核单位的申请制定考核计划,组建考核组,负责指导和监督考核组按计划实施考核,审核考核方案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并负责将考核结果上报合格证颁发部门审批。 第七条考核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命题及制定参考答案、确定被考人员的考核项目和考核方式、实施考核及阅卷和评分、向主考单位提交考核报告。考核组工作由考核组组长负责。 第三章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15 年修订)

【法规标题】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 【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2015-05-04【生效时间】2015-05-04【关键词】环境,废弃物管理,生活垃圾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三、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考虑各地气候特征、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方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四、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圾分类效率。 五、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六、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同时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再选择确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强制分类的类别。 七、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 八、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 九、易腐垃圾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 十、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可回收物产生主体可自行运送,也可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 十一、动员社会参与。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公众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强化教育,着力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分类投放。 徐州天画广告有限公司 二0一八年六月六日

环境监测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

******环境监测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把握及时、有效、安全地应对我县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规范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响应程序、监测技术和方法,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监测工作,了解污染事故的污染性质、污染程度、污染范围等,为应急处置指挥部门提供科学的技术支撑,完善提高全天候的应急监测响应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监测能力,做到应急监测及时到位,各项处置措施得当,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本站现有的仪器设备和人员情况,特修订本应急监测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7)《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境保护部 [2010] 10号)(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 113号) (9)《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 197号) (10)《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11)《贵州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13年7月1日) (12)《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以人为本、保障安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协同作战;依靠科学、规范有序、反应迅速;平战结合、运转高效、成本合理;责任明确、信息畅通、措施果断。 1.4 适用范围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与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为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弄虚作假行为: (一)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 (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 (三)政府部门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 (四)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 (五)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自行监测。 第四条【责任主体】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

第二章调查 第五条【调查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查认定环境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部门会同环境监测部门调查认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六条【监督检查】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第七条【干预记录】对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监测或运维人员应如实记录。否则造成的弄虚作假后果由该环境监测机构或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责。 第八条【举报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予以受理并为其保密。 第九条【立案调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人员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接受举报的应及时调查取证,符合立案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处理 第十条【通用罚则】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 —4—

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有效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水平,改善城市生活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处置,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三条本市建城区内的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生活垃圾的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员配置和设施设备建设运营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协助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负责拟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负责实施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 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培训、监督和考核管理。 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是本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实施和具体推进工作。 第七条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理等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用地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 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从小养成生活垃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2013年7月30日,环境保护部以环发〔2013〕81号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该《办法》分总则、监测计划与实施、监测结果的报送、信息公开、监督管理、附则6章27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文名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执行日期 2014 年1 月1 日起 目的 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 负责解释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目录 .1文件发布 .2文件全文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文件发布

编辑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1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13年7月30日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其他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不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环境监测中实验室管理制度

实验室管理制度 1、监测分析室是分析实验检定的工作场所,为保证环境清洁、安静,不经允许外人不得进入; 2、严禁在监测分析室吸烟、饮食、会客,不得晾晒衣服和放置与实验室无关的物品; 3、监测分析室的地面、操作台应经常打扫、擦拭,保持无灰尘,实验台抽屉试剂架柜、仪器架柜,通风橱要摆放整齐有序,标志清晰、规; 4、各监测分析室应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各种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妥善管理,保证随时可以供应,注意实验室用电安全,定期检查电器线路,室电线管道设施,应安全、规,不得随意布线; 5、分析人员进入监测分析室应身着白大褂,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规则,认真执行本人所承担的技术操作规,工作要集中精神,严禁玩忽职守; 6、使用各种仪器设备时,必须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使用规则; 7、监测分析室的药品、试剂标签清楚,存放整齐,各种玻璃仪器应分类保管,使用后及时清理干净,放回原处,摆放整齐; 8、凡属剧毒、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经专人负责保管,不准在监测分析室随意存放; 9、实验完毕,及时整理仪器设备和清洗实验用具,正确处理废弃物,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和火源,下班前检查水、电、气及门窗安全方可离去 检测人员行为规 1、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钻研业务、务实进取; 2、科学检测,严格执行标准、遵守检测程序,保证检测质量 做到数据准确、有效; 3、遵守法规讲廉洁、拒腐蚀、不徇情、守公德、讲文明,做到五不准; a.不准收受被检测单位的礼品礼金或有价礼券; b.不准参加被检测单位的邀请娱乐活动; c.不准收受被检测单位的宴请; d.不准参加被检测单位或个人的营销活动; e.不准利用职权搞不正之风。 4、遵守检测工作程序,做到: a、持证上岗,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检测; b、检测完毕,要清洗好器皿和仪器,清理剩余样品垃圾; 5、遵守规定,妥善保管检测资料。 为用户和保护技术所有权制度 1、全站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制度,做好技术工作。凡系绝密、、文件,必须按规定围传阅,不得随意扩大传阅围; 2、本站重要技术和正在研究中的分析方法,重大事故有关报告及处理记录,各种技术资料,一律不准随意查阅、外借; 3、采样计划、检验报告、原始记录和数据未公开前,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一律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无关人员泄露扩散; 4、凡用户提供的产品技术资料、图纸、工艺文件等,一律不准向外公布或转让,也不得用于个人或单位的经济开发;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 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 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 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 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 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 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施工工艺纪律 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为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保证大家有一个干净整洁卫生的生活作业环境,从而确保施工现场人员的身体和身心健康,现场生活垃圾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为此项目部结合目前气候条件及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该现场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1、对于目前现场随意丢弃的生活垃圾应限期清理,集中堆放后进行垃圾外运。 2、各施工队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要求分类集中存放,对于剩菜剩饭应装入专用生活垃圾桶,其它生活垃圾可直接倒入大垃圾箱内,严禁混用。 3、各施工队应严格按要求分类倾倒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或乱扔乱放,除生活垃圾外,其它施工垃圾严禁倒入生活垃圾池或专用垃圾桶内。 4、现场管理人员食堂门口适当位置应摆放用于倾倒剩菜、剩饭的专用生活垃圾桶。 5、生活垃圾根据季节可每周集中清运一次,如高温季节为防止出现苍蝇或其它蚊虫,可采用喷洒药物或每隔两天便进行外运。 6、对各施工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其认识到: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生活垃圾污染会造成环境污染和空气质量下降,甚至导致传染病的发生,从而影响每个人的身体和身心健康。 7、项目部明确各施工队生活环境责任区,要求各施工队搞好各自的食堂及责任区卫生,每天按时清理打扫,并及时将生活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池或垃圾桶内,产生的其它垃圾倒入指定区域。 8、各食堂对于变质腐烂的蔬菜或食品应做生活垃圾处理,严禁食用,防止出现食物中毒事件。 9、生活垃圾设专人负责监督管理,项目部随时进行检查,对在现场内随意丢弃或不按要求分类倾倒生活垃圾的,清理干净并进行罚款处理。 10、该管理制度从即日起开始执行,要求各施工队提高认识,思想上高度重视,从严要求自己,确保该制度的顺利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作业环境。 页脚内容1

企业环境监测方案范本

XXXXXX 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方案 一、监测指标 (一)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颗粒物。 (二)噪声(厂界)。 (三)☆如环评有破碎清洗工艺必须监测废水。 二、监测频率 每年四次(每季度一次)。 三、应急监测预案 (一)目的 为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降低经济损失,在事故处理和应急情况下,迅速及时地进行环境监测,制定以下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XXXX 有限公司范围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情况监测。 (三)基本原则及应急监测措施 1 、基本原则:本预案是XXXXXX 有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服从各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指挥部的具体指挥和领导。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日常监测服从应急监测原则。 2 、应急监测措施:

(1)公司环保安全部门在接到环境污染事故信息、后,按环境污染信息报送规定上报市环保局。同时立即与市坏境保护监测站联系,及时判断可能的污染因未,进行应急准备,并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分别进行现场监测采样和化验准备工作。 ①人员准备:技术人员现场X 名,采样人员X 名,化验人员X 名,司机X 名。 ②做好采样容器的准备工作。 ③及时协调市环保监测站化验室负责分析化验人员做好相应的分析项目的一切准备工作。 (2)监测人员在接到环境污染事故信息后,必须在XX 分钟内到达现场采样,并在XX 分钟内送到化验室。 (3)协调市坏保监测站化验人员快速、准确地完成样品.分析,及时出具数据,并保留样品。 (4)当对某污染物缺少监测手段时,应立即对外请求支援。 (5)监测数据可用电话或书面形式娜最快速度上报应急指挥部。 (6)应急监测应做到从事故的发生直到事故的处理终结全过程的监测,监测次数以能满足减少损失和事故处理以及事故发生后的生产恢复为要求。 应急监测点位及次数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524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

环境监测制度

漳泽发电分公司 环境保护技术监测制度 1 目的 规范环境保护监测行为,确保环保设备的正常投运以及污染物排放达标。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漳泽发电分公司环境保护日常监测管理。 3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职责 3.1.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落实上级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组织制订环境保护技术监测制度。 3.1.2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行业管理、指导。 3.1.3 协调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单位,依法开展环境保护相关的监测与检测。根据环保整改意见书的要求,及时制定相关措施并落实整改。 3.1.4 对重要的环保监测仪表,落实责任制,确保设备完好。 3.1.5 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3.2环境监测站职责 3.3.1 认真贯彻国家、行业、地方的法规、制度和要求,执行《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414-2004)和《火电行业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管理规定》等。 3.3.2 按规定完成分公司废水排放口及各生产现场粉尘、噪声的监测,检查监督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3.3.3 统计、分析各项监测资料及填报各类环保统计报表。 3.3.4 做好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保养和校验工作。 3.4 环保设施所在部门的职责 3.4.1 环保设施所在部门要认真负责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使其良好运转。 3.4.2 做好各种废水、废汽的处理,做好污染物的监测,做到达标回用或排放。 4 管理内容和程序 4.1 环保监测范围包括: 4.1.1 各种废水处理、废水回收设施及废水污染物的排放。 4.1.2烟气处理设施及气态污染物排放。 4.1.4 各种噪声、粉尘治理装置。

4.2 环保监测内容 4.2.1 环保设施 4.2.1.1 除尘器的监测 1)#6除尘器的考核指标为:电场投运率、除尘效率、除尘器在未改造前出口烟尘排放浓度<400mg/m3。改造后除尘器出口烟尘排放浓度<100mg/m3。 2)#3、#4、#5除尘器的考核指标为:投运率、除尘效率、除尘器出口烟尘排放浓度<100mg/m3。 3)除尘器每次A级检修或改造前后均应进行除尘效率、阻力、漏风率、烟尘排放浓度、烟尘排放量等指标的测试。 4.2.1.2 废水处理设施的监测 1)废水处理设施包括生活污水处理站、闭式循环、灰水浓缩池及其系统、含油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回收设施等。 2)废水处理设施的考核指标为:废水处理率、设备投运率、处理水量及运行情况。 3)应定期对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效果进行监督、监测,每月度上报一次运行与监测情况。 4.2.1.3 脱硫设施的监测 1)脱硫设施的考核指标为:投运率、脱硫效率、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旁路门挡板开关状态、在线仪表投运率、在线监测历史数据保存情况。 2)应加强运行管理,严格工艺技术操作,定期校验烟气在线监测仪器,确保烟气脱硫效率达到规定值。应定期对脱硫设施的启停时间、脱硫效率、投运率、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旁路门挡板开关状态、在线监测历史数据保存,每月度上报一次运行情况。 4.2.1.4生产用水、排水情况的监测 1)各辅机冷却水要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勤调冷却水量,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冷却水使用量。 2)各辅机冷却水要做到随机组检修、备用时及时关闭,以节约工业用水和减少工业排水。 4.2.1.5 噪声治理设施的监测 1)火电厂产生噪声的主要声源均要按有关规定设置噪声防治设施,保证达到有关标准的要求。 2)应定期对各种防噪装置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防噪效果。 4.2.2 燃煤监测

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安徽省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xx年安徽省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业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当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无力运输、处理的,可以委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运输、处理。 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一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活垃圾运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二条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

欧季亚新材料南京有限公司2018年环境自行监测方案-Oxea

欧季亚新材料(南京)有限公司2018年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企业名称:欧季亚新材料(南京)有限公司 编制时间: 2018年01月16日

一、企业概况 欧季亚新材料(南京)有限公司采用欧季亚公司自身拥有的生产技术在南京化学工业园崇福路111号建设有2.0万吨/年特种酯生产装置及其配套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公司所属行业为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C2614],公司总投资为20723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615万元,占总投资的2.97%;职员52人,年工作时间约350天,生产制度采用四班两倒制轮换,年工作时间为8300小时。 二、企业污染情况 (1)有组织排放废气 公司所产生有组织废气主要为各生产工段抽真空系统产生的少量抽真空尾气。此外,根据工艺要求,需建一台1500万大卡燃气导热油炉,导热油燃天然气产生废气。

表2-1公司单个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 注:3G8和POE系列产品各生产4150小时/年。

(2)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 公司无组织废气污染源主要来自原料储罐区产生的呼吸废气,主要为羧酸。料仓加料过程中,粉料原料由大袋通过电梯装载至粉料加料站,加料站采用封闭式加料,缓冲料仓排气口设过滤反吹装置,因此,整套加料过程不会产生粉尘。 无组织排放情况详见表2-2。 表2-2 公司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 (3)废水 公司产生的废水分为高浓度有机废水和低浓度废水,废水排放总量为30000 t/a。公司高浓度有机废水主要为:(1)生产装置中各工段抽真空系统产生的冷凝废水;(2)更换产品生产时冲洗酯化反应釜与后处理反应釜所产生的反应釜冲洗废水。公司低浓度废水主要为:(1)脱盐水装置排水;(2)地面、设备外表冲洗废水;(3)职工生活废水;(4)厂区初期雨水。 公司高浓度有机废水产生量为4974t/a,COD浓度在30000mg/L左右,该部分废水用污水槽收集,然后用泵打到厂内的高浓度废水罐中,经厂内高浓度废水预处理装置处理后,COD浓度降到1000mg/L以下,经公司自建的低浓度废水输送管道送至化工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公司低浓度废水产生量为25090 t/a,COD浓度在1000mg/L以下,该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农贸市场,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中转设施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应当由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垃

圾运输、转运、处理及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征收标准 第五条个人负担标准 (一)城市居民:3元/人/月。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1元/人/月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收。 (四)城市暂住人口:3元/人/月 第六条集体负担标准 (一)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月收取 (二)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 (三)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按每床位每月3元缴纳;餐饮、健身娱乐、洗洁营业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至5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5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60元缴纳;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_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_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制度范本 为提高居民垃圾分类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应制定规范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思明区、湖里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实施;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界定)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四条(基本原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

类管理的政策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环境教育内容,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培养垃圾分类习惯。 商务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自行监测管理制度20200924

ABC有限责任公司环境监测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废气、废水、噪声等各项污染物的监测。 三、职责分工 安环部: 负责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及其他有关指南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建立《ABC公司环境监测方案》。 负责对第三方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进行检(监)测资质的审核。 负责配合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开展现场检(监)测。 负责监测报告/监测数据的保存,采用电子台账+纸质台账的保存方式,保存时间不低于3年,按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低于五年。

负责监测报告/监测数据的使用,分析主要污染物的排放规律、编制相关报表、组织召开企业环境监测分析会。 负责按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及有关规范要求,编制企业管理台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采购部: 负责企业环境检(监)测服务的采购工作,签订检(监)测符合合同,不因价格因素,延误监测频次。 财务部: 负责企业环境检(监)测服务的资金保障工作,不得因资金不到位,延误监测频次。 生产部、工程部: 按照安环部的要求,为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开展现场检(监)测活动,提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人力支持、场地支持、物资支持,协调生产车间满足生产废气/废水/噪声监测工况条件。 行政部 按照安环部的要求,为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开展现场检(监)测活动,提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人力支持、场地支持、物资支持,协调食堂满足餐饮废气监测工况条件。

环境监测报告制度

环境监测报告制度 1996-11-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管理,完善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加强环境监测报告的管理,实现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管理制度化,确保环境监测信息的高效传递,提高为环境决策与管理服务的及时性、针对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第三条环境监测报告分为数据型和文字型两种;数据型报告是指根据监测原始数据编制的各种报表、软盘等;文字型报告是指依据各种监测数据及综合计算结果进行文字表述为主的报告。 第四条环境监测报告按内容和周期分为环境监测快报、简报、月报、季报、年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及污染源监测报告。 第五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各类环境监测报告的编制和审定;并按本制度规定的要求,向上一级环境保护局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出各类文字型环境监测报告。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各级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本辖区各类监测报告的编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报告;各流域(区域)近岸海域等专业监测网(以下简称“专业网”)组长单位负责按本制度规定的要求组织编制和上报本网络各类环境监测报告。 第六条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局有权要求本辖区下一级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向其报告监测数据和其它有关资料;市级以上环境监测站有权要求本辖区下一级环境监测站向其报告监测数据和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各省、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应至少两次组织所属环境监测站,向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汇报本辖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情况,每次汇报的重点内容分别由各级环境保护局确定。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每年至少两次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汇报全国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 第八条本报告制度规定的各类环境监测报告的编写内容、数据处理与评价方法等,执行《国家环境监测报告编写技术规定》的规定。 第二章环境监测快报 第九条环境监测快报是指采用文字型一事一报的方式,报告重大污染事故、突发性污染事故和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等事件的应急监测情况,以及在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其原因分析和对策建议。

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市人民政府榕政[1995]29号文颁发)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创造一个环境优美、清洁的城市,促使我市环境卫生管理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制定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郊区镇,县(市)政府所在地的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饮食、摊点等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中所产生的建筑废弃物。 第四条福州市市容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是本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综合利用研究成果的推广以及规划的制定和日常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群众应实行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并逐步推行分类收集。 第六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七条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必须保持其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拆除、搬迁、封闭合法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或作为他用。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期就迁重建。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废弃物,应依照环境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倒入垃圾收集车或垃圾容器内。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要按规定的时间清运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第九条单位院落、住宅区以及周围环境的垃圾,应自行负责清扫、收集,运往专门设置的垃圾转运场,并依照规定缴纳卫生处理费,严禁随意倾倒。 第十条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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