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规范-上海民防办公室

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规范-上海民防办公室
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规范-上海民防办公室

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Design standard for emergency shelter

DG/TJ08-XX-XXXX

(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

主编单位: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目次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2 场地选择

3.3 设防要求

3.4 应急保障要求

4 平灾公用设计

5 应急避难场所分区设计

5.1 应急功能分区及设施配置

5.2 应急管理区

5.3 灾民安置区

5.4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

5.5 应急医疗卫生区

5.6 应急直升机使用区

5.7 应急垃圾储运区

5.8 应急物资储备区

6 应急交通设计

6.1 应急出入口

6.2 应急道路

7 应急消防设计

7.1 应急消防设施

7.2 应急消防通道

8 应急建筑设计

8.1 建筑设计

8.2 结构设计

8.3 建筑设备与环境

9 避难设施设计

9.1 电气设计

9.2 给水、排水设计

9.3 应急标志标牌设计

10 竖向设计、种植设计

10.1 竖向设计

10.2 种植设计

附录A

引用标准名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Content

Introduction

1 General Notes

2 Terminology

3 Basic Provisions

3.1 General Provisions

3.2 Site Selection

3.3 Protection Requirement

3.4 Emergency

4 Function Conversion Design

5 Emergency Shelter Zoning Plan

5.1 Emergency Zoning Plan

5.2 Emergency Administrative Area

5.3 Refugee Placement

5.4 Professional Rescue Team Area

5.5 Emergency Medical Treatment Area

5.6 Emergency Helicopter Landing Area

5.7 Emergency Waste 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 Area

5.8 Emergency Reserve Area

6 Emergency Transportation

6.1 Emergency Entrance and Exit

6.2 Emergency Road

7 Emergency Fire Control

7.1 Emergency Fire Control Facility

7.2 Emergency Evacuation Route

8 Emergency Architecture Design

8.1 Architecture Design

8.2 Structural Design

8.3 Building Facility and Environment

9 Refugee Facility Design

9.1 Electrical Design

9.2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Design

9.3 Emergency Sign Design

10 Grading and Planting Design

10.1 Grading Design

10.2 Planting Design

Appendix A

Reference List

Term Instruction

Provision Statement

前言

根据《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沪建交[2006]183号)文件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共十章和一个附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 应急避难场所分区设计;5.应急交通设计;6.应急消防设计;7.应急建筑设计;8.避难设施设计;9竖向设计、种植设计;10 平灾设计;附录A。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时请将意见反馈给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市新乐路45号,邮政编码200031,邮箱:zxb@https://www.360docs.net/doc/558647257.htm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善华、鞠晓丹、张希波、李云辉、陆宇德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沈晓苏、周鸣放、汪军、施建明、叶森森

1 总则

1.0.1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的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受到突发灾害威胁或危害的人员,规范、推动上海市防灾避难场所建设,使其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美观,确保上海市防灾避难场所的功能与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各区县新建、改建、扩建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

1.0.3 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应急 emergency response

为地震、战争等破坏性灾害或其它重大危害性突发事件发生前所做的各种防御和减轻灾害的准备以及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

2.0.2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 ground-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城市绿地、开放型体育场、学校操场、广场等室外场地空间建设了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同时具有一定规模的室外场地。

2.0.3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 venue-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地下空间(含人民防空工程)、体育场馆、学校教室等公共建筑,并配置了应急配套设施,同时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室内场所。

2.0.4应急避难出入口 entrance of shelter

能够满足人员疏散、物资运输等安全出入的出入口通道。

2.0.5应急避难通道 emergency evacuation passage

指消防、救护等车辆通行的道路。

2.0.9场地(所)有效避难面积 ground(venue)effective area of evacuation

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资源的场地(场所)面积中可供人员避难的、配套保障设施设置的以及应急通道和出入口区域等可用于避难场所建设的场地(所)面积。

2.0.10 人均有效避难面积per capita effective area

在应急避难场所中,避难人员人均所占有的场地有效避难面积。

2.0.11次生灾害 secondary disaster

由于灾害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等其他灾害。

2.0.12城市绿地 urban green space

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市用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五大类。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应急避难场所的用地范围、性质、等级应以批准的上海市总体规划、上海市综合防灾减灾的专项规划为依据。

3.1.2 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应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资源,贯彻因地制宜、平灾结合为主的原则,合理配置应急避难设施,满足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完善、布局合理、保证安全、便于管理、与环境协调等要求。

3.1.3应急避难场所根据其应急功能配置、避难规模、开放时间可分为Ⅰ类应急避难场所、

Ⅱ类应急避难场所、Ⅲ类应急避难场所三种等级。

3.1.4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可分为: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且应急避难场所的分级控制要求应符合表3.1.4-1、表3.1.4-2的规定。

表3.1.4-1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分级控制要求

表3.1.4-2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分级控制要求

3.1.5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包括:应急功能分区设计、应急交通设计、应急消防设计、应急建筑设计、应急设施设计、平灾转换设计,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还应考虑应急避难场所内的竖向设计和种植设计。

3.1.6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设施的配置应满足开放时间内的需求,宜符合表3.1.6的规定。

表3.1.6 避难场所最长开放时间

3.1.7 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设计的相关要求,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

3.1.8 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古树名木、大树及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其应急避难功能的设置应以不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修缮和保护为前提,采取保护措施,并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的规定。

3.2 场地选择

3.2.1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宜结合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学校操场、大型露天停车场、城市广场等室外公共场地进行设计。

3.2.2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宜结合学校教学楼、学校食堂、体育馆、人防工程、室内地铁车站等公用建筑,或可选择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进行设计。

3.2.3应急避难功能区的选址及应急避难设施的分布应符合以下的规定:

1 应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等相关标准要求,优先选择场地地形较平坦,地势较高、空气流通,周边道路畅通、交通便利,具备一定基础设施的适宜地段。

2 应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危险用地。

3 应急功能区不应布置在周围建(构)筑物倒塌影响范围之内,且应避开高压线走廊区域。

4 应急功能区不应设置在稳定年限较短的地下采空区。

5 应急功能区应避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点、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有关标准要求。

6 应急功能区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次生火灾源之间应设置不少于30m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距离不应小于1000m。

3.2.4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应急避难建筑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选择存在发生地震断裂影响地段的建筑作为应急避难建筑,应急避难建筑避开主断裂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2 应急避难建筑所在的场地存在可液化土层时,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采

取处理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小于0.10g的地区,应按7度(0.10g)要求进行液化判别并采取处理措施;7度(0.10g)、7 度(0.15g)、8 度(0.20g)、8 度(0.30g)地区应分别按照7 度(0.15g)、8 度(0.20g)、8 度(0.30g)。

2)不应将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所采取的地基液化沉陷处理措施应使处理后的地基液化指数不大于5。

3 应急避难建筑周边场地应符合第6章应急消防设计的要求,并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疏散出口,在出入口处应设有与避难规模相应的集散空间。

4 应急避难建筑不应受其他建筑物的倒塌或破坏影响。

3.2.5避难场所内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不小于倒塌或破坏影响范围加1m。当有可靠抗灾设计保证建(构)筑物不会发生倒塌或破坏时,应不小于两侧建筑防止坠落物安全距离之和。

3.3 设防要求

3.3.1地震避难场所预定设防标准不应低于7度地震影响。

3.3.2防台风避难场所应考虑临灾和灾时的避难使用,台风避难场所的相应安全保护时间不得低于24小时。

3.3.3 位于防洪保护区的防洪避难场所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镇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淹没水位,重要应急避难功能区域的安全超高不应低于0.5m。

3.3.4 防台风避难场所范围内的江、河、湖水体的最高水位,水工建筑物、构筑物的进水口、排水口和溢水口及闸门的标高,应综合考虑上下游排水能力和保证措施,保证重要的避难功能区不被水淹。

3.3.5 避难场所排水系统应满足下述要求:

1 I类和II类应急避难场所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3年。

2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5年,相应室外场地不应低于3年。

3 台风避难场所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5年,场所型避难场所的设计雨水流量应按不低于历史或预估的最大暴雨强度复核。

3.3.6 应急避难设施宜进行隐蔽型设计,对于露出地面的应急避难设施应与周边的环境相协调,宜进行美化处理。

3.3.7 应急避难场所内不宜设置架空设施,确需设置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3.3.8 大型器材设施应具有良好功能性,宜满足选择防火、防尘、抗污染的要求。

3.3.9 应急避难场所的大型器材配置应以钢材或混凝土等稳定性高的材料为主,配以相应的可移动或变动结构,便于在避难使用期间拆卸或移除。

3.3.10 用作应急避难的永久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金山、奉贤、崇明遭受到6度地震影响,以及其它地区遭受到7度的地震影响时,结构主要构件保持弹性,其他构件不屈服。

2 当遭受高于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损坏部位对应急功能应无影响或影响较小,且在紧急反应处置期通过紧急处置仍能继续使用。

3.3.11用作应急避难的永久建筑工程的抗风设计应满足相应的抗风要求,基本风压采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中的100年一遇的风压。

3.4 应急保障要求

3.4.1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供水、能源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应急保障级别可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1 一级:灾时功能不能中断或灾后需立即启用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涉及国家安全,影响市级应急指挥、医疗、供水、物资储备、消防等特别重大应急救援活动,一旦中断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

2 二级:灾时功能基本不中断或需迅速恢复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影响集中避难和救援人员的基本生存或生命安全,影响大规模受灾或避难人群中长期应急医疗、供水、物资分发、消防等重大应急救援活动,一旦中断可能导致大量人口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

3 三级:灾时需尽快设置或恢复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影响集中避难和救援活动,一旦中断可能导致重大灾害后果。

3.4.2避难场所中各应急保障对象应安排设计应急交通、供水、能源电力、通信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并应满足下述要求:

1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分别采用冗余设置和增强抗灾能力的多种保障方式组合来保证满足其应急功能保障性能目标的可靠性要求;当无法采用增强抗灾能力方式时,需增设一种冗余设置方式。

2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及辅助设施应对所承担的应急保障功能进行规划和设计,并对影响应急保障功能的主体结构和附属构件及设施进行抗灾设计及验算,采取有效的抗灾措施。

3.4.3位于抗震设防区的避难场所设计应符合下述要求:

1 一级应急保障工程及其配套能源、电力、供水、通信等工程应按高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要求进行建设。

2 二、三级应急保障工程及配套能源、电力、供水、通信等工程应按不低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的要求进行建设。

3 当无法满足第1、2 款规定时,允许通过增设冗余设置方式来进行应急保障。采取增设冗余设置方式时,可适当降低抗震设防类别,但其中第1款规定建筑工程不得低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要求进行建设,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不得低于抗震烈度为7度的要求进行建设。

4 应明确应急出入口、连接基础设施的应急保障要求和建设要求,重要应急功能区应由应急道路连接。

3.4.4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时,应急交通保障要求应符合下列条款的规定。

1 应急交通保障要求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表3.4.4 应急交通保障要求

2 应急救灾和疏散通道的有效宽度:救灾主干道不应低于12m,疏散主通道不应低于7m,疏散次通道不应低于5m,一般疏散通道不应低于3m。

3 计算应急救灾和疏散通道的有效宽度时,道路两侧的建筑倒塌后瓦砾废墟影响可按本规范第3.2.5条确定;对于救灾主干道两侧建筑倒塌后的废墟的宽度宜按特大灾害考虑,疏散主通道和次通道宜按重大灾害考虑。

4 应急救灾和疏散通道上的桥梁、隧道等关键节点的抗灾能力应满足消防和救灾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要求,场地内部不应设置私家车停车场。

3.4.5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应按照灾时灾民基本生活用水和救灾用水保障需要,安排应急保障供水来源、水处理设施、输配水管线和应急储水设施,并符合下述规定:

1 应急供水来源应采用应急市政供水保障和设置应急储水装置两种方式。

2 应急储水装置或取水设施应保障不少于紧急救灾期的饮用水和医疗用水的水量。

3 核算应急市政供水保障的供水量时,应考虑灾后管线的可能破坏造成的漏水损失。

4 应急消防供水可综合考虑市政应急供水保障系统、应急储(取)水体系和其他天然水系进行

设计,并应采取可靠的消防取水措施。

3.4.6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时根据应急保障对象的供电保障要求设置应急供电系统,采取应急保障措施,并符合下述规定:

1 一、二级应急供电保障应采用两路独立电力系统电源引入,两路电源同时工作,任何一路电源均应满足平时一级负荷、消防负荷和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负荷用电需要,电源容量应分别满足平时和灾时总计算负荷的需要。

2 一、二级应急供电保障应配置应急发电机组,灾时供电容量应满足灾时一级、二级电力负荷的要求。

3 一级应急发电机组台数不应少于2台,其中每台机组的容量应满足灾时一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4 一级应急供电系统至少应有一路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的市政应急供电系统电源引入。当无法满足要求时,应配置备用应急发电机组,其容量应满足灾时一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5 三级应急供电系统宜符合第1款规定。无法采用两路电力系统电源引入时,应配置备用应急发电机组。

6 当应急发电机组台数为2台及以上或应急发电机组为备用状态时,可选择设置蓄电池组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6小时。

3.4.7 避难场所周边区域交通和供水工程设施的应急保障级别应符合下述规定:

1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应不低于应急保障对象的级别。

2 I类应急避难场所应为一级。

3 II类应急避难场所应不低于二级。

4 采用多个专项功能应急避难区整合形成一个综合性避难场所时,其相互之间的应急交通保障级别应不低于二级。

5 其他避难场所不应低于三级。

3.4.8应急避难场所各避难单元交通和供水工程设施的应急保障级别应符合下述规定:

1 承担市级应急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医疗、应急供水的避难单元应为一级。

2 独立设置的应急指挥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医疗区、应急供水区应不低于二级。

3 应急停机坪、应急发电设施、需要运水车通行的应急储/取水设施的应急交通应不低于二级。

4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的设备设施停放地区与场所出入口及城市应急道路之间的应急交通保障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5 独立设置的应急垃圾储运区的应急交通保障级别应不低于三级。

6 应急宿住单元应根据避难人口规模设置不低于表3.4.8-1规定的应急保障级别的应急通道。

表3.4.8-1 宿住单元交通工程设施的应急保障级别

7 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系统管线的应急保障级别不应低于表3.4.8-2的规定。

表3.4.8-2应急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系统管线应急保障分级

3.4.9避难场所的应急电力系统的应急保障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级应急指挥区、应急医疗卫生区、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应按一级保障。

2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的应急供水和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区不应低于二级保障。

3 I类和II类应急避难场所的区域级应急指挥区、应急医疗卫生区、应急直升机使用区不应低于二级保障。

4 I类和II类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供水和区域级应急物资储备区不应低于三级保障。

5 避难人员规模大于1.

6 万人的避难单元不应低于三级。

6 I类应急避难场所应根据应急指挥、应急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等功能需要配置紧急备用电力系统。

3.4.10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时,宜考虑下述各类应急保障对象和工程设施为永久建设:

1 I类和II类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应急储水和取水工程设施。

2 承担市、区级应急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医疗、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和直升机使用区的交通、供水、供电工程设施。

3 应急医疗区的应急垃圾收集。

4 I类和II类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物资储备库。

5 用于避难的地下工程和避难建筑的应急通风工程设施。

6 消防工程设施。

7 化粪池。

8 应急广播设施。

3.3.11应急避难场所内的避难场地、避难建筑及其他工程设施,应根据避难人员聚集规模,综合采取防火措施,配置消防设施。

3.3.12 应急避难场所内应急配电装置的位置和构造,应安全可靠,具备防止意外触及的措施;场所内建筑、配电设施的防雷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3.13 应急避难场所内的承担应急功能的供电、供水和排污管线宜埋地敷设并采取有效抗灾措施,在遭遇预定设防水准灾害时不被损坏。

3.3.14 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与化粪池的净距,不应小于10m。当净距不能保证时,应采取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不被污染的措施。

3.3.15 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应急通信广播系统应符合下述要求:

1 有危险时可迅速通知危险区域内的人员。

2 应急控制中心的应急通信广播系统应能随时以及在可能预计到的危险条件下持续工作,危险情况发生后系统至少能广播一次危险信号和至少30s的有关语言信息,系统应有保护措施以防止发布错误的危险信号,根据避难过程需要,系统应能够分区域进行寻呼或广播。

3.3.16 应急避难场所内应急固定厕所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停水、停电及无法排污时仍可使用。

3.3.17 应急避难场所内不承担应急功能的建筑工程设施和设备,应通过安全评估划定安全区,并设置明显标志。

3.3.18用作人员避难或物资储存对通风有专门要求的地下工程和避难建筑应进行应急通风设计,并配置机械通风所需要的紧急备用电源和电力设备。

4 平灾共用设计

4.0.1 平灾共用的应急交通,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宜改善城市绿地出入口的道路和硬质铺地,以便灾时救灾车辆通行和避难人员进出。

2 宜利用原有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其他配套类工程,作为灾时的车辆停放场所。也可利用场所外的集散广场,作为灾时应急停机坪或车辆停放场地。

4.0.2 平灾共用的应急指挥中心,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宜将城市绿地内的管理用房改建成灾时应急指挥中心和场所管理中心。

2 灾时应急指挥中心宜利用原有完备的无线通讯系统、广播系统、监控系统,消防系统以及管理人员办公室的地下车库、仓库等。

4.0.3 平灾共用的灾民安置区内应急宿住区,宜利用原有建筑大厅、办公室、学校教室、体育馆比赛场地等面积相对集中、靠近出入口且便于管理的场所。

4.0.4 宜将地下车库、仓库改建为灾时可用的物资储备库。

4.0.5 平灾共用的供水设施,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宜利用场地内原有的供水设施,应预留接水龙头的备用接口,供灾时使用。

2 宜设置独立的供水管网和取水点,且应配置水泵控制系统、储水设备、移动供水车辆及一体化净水设备等取水设施。

3 供平时使用的生活水池(箱)、消防水池(箱)可兼作灾时贮水池(箱),但应具备在1日内完成系统转换及充水的措施。

4 供应急避难使用的贮水池(箱)及增压设备,当平时不使用时,除水泵和增压罐平时可不安装外,构筑物及管线均应构筑和安装到位;还应有可靠的技术措施,保证能在1日内完成安装和调试。

5 平时不使用的淋浴器和加热设备可暂不安装,但应预留管道接口和固定设备的预埋件。

6 应根据地质的情况,且在经过论证后打造地下的深水井。

7 应与周围供水站等建立联系,便于随取随用。

4.0.6 平灾共用的供电设施,应满足下列规定:

1 面积在4000m2以上管理区、科教区、地下工程或民防工程内,宜预留应急供电设备配置区间,安放应急移动发电设备,作为灾时供电使用。或根据场地实际条件,采取设置太阳能供电或与市政供电系统相连的供电方式。应采用两路及以上电源供电。并与应急深水井建立应急供电专用电缆。

2 应急宿住区应连通应急电力网络,设置应急照明灯和供电电源。

3 供应急避难使用的广播及监控系统宜与学校、城市绿地等原有广播及监控系统相结合。

4.0.7宜结合原有垃圾房及原有污物通道进行设计,原有垃圾收集点若符合要求可继续使用。

4.0.8 宜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内现有的公共厕所作为应急厕所,可在其附近敷设预留灾时可用的暗坑式厕所和临时化粪池。

4.0.9 应急标志标牌宜与应急避难场所内原有的标志标牌系统相结合,增设导航板、告示牌等,以增强避难疏散标志功能。

5 应急避难场所分区设计

5.1 应急功能分区及设施配置

5.1.1各级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功能分区宜符合表5.1.1及以下条款的规定。

表5.1.1 应急功能分区

注:1 “●”表示应设;“○”表示可设;“-”表示不需要设置

1应急指挥区的面积不宜小于50m2,场所管理区的面积不宜小于40m2。

2 Ⅲ类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场所管理区,宜结合周边的居委会,可按40~100m2用地面积预留设

置。且宜配置应急医疗卫生和应急物资发放等服务。

3 有条件的I类应急避难场所还可设置应急救灾演练、应急功能演示或培训设施。

4应急医疗卫生区应单独设置医疗垃圾应急储运设施,并应单独设置出入口。

5.1.2应急功能分区内应急设施的配置宜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 应急设施配置

注:1 “●”表示应设;“○”表示可设;“-”表示不需要设置;

5.2 灾民安置区

5.2.1 应考虑灾害环境、气候、地形地貌、基础设施配套及应急避难场所内人员特点等综合因素进行灾民安置区的布置。

5.2.2Ⅲ类应急避难场所宜布置应急休息区。I类、II类应急避难场所宜布置应急休息区和应急宿

住区。

5.2.3 应急休息区可结合应急管理区布置;应急宿住区应包括应急棚宿区和应急公共活动区,应设在场地内受外部干扰较少的区域。

5.2.4 应根据不同等级的应急避难场所选择布置应急休息区或应急宿住区。且应配置相应的应急设施,并满足消防的要求。

5.2.5 Ⅲ类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布置应急休息区,每个避难单元的人口不宜超过2000人,避难单元可选择常态设施或设置缓冲区进行分割,缓冲区设置宽度不宜小于4m。

5.2.6 Ⅲ类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应急休息区可选择设置应急储水或供水装置、应急厕所、应急交通标志、紧急照明设备、应急广播喇叭等应急设施和设备。宜设置固定垃圾收集站或临时垃圾收集点。

5.2.7 I类、II类应急避难场所宜布置应急宿住区,且应配置避难帐篷或避难活动房等应急宿住用房。宜按人口和宿住面积规模可分为组、组团、片区、单元四级,住宿区分级控制规模宜符合表5.2.7和以下条款的规定:

表5.2.7 宿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1 每个应急宿住组内应配置相应数量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2 每个应急宿住单元应配备消火栓、消防水泵等消防取水设施。

3 公用卫生间、诊疗所、垃圾收集点与应急宿住房应留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并宜设置在下风位。

4 宜设置母婴区,且一对母子的安置面积不应小于1.5m2。

5.2.8应急宿住区采用帐篷进行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其间距和占地面积的控制规模,宜符合表5.2.8-1的规定。

表5.2.8-1 宿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2 防火分区的最大宿住面积应根据帐篷等材料的耐火性能确定,但不应大于1200㎡。占地面积不应大于6000㎡,边长不应大于60m。

3 当应急宿住区具有充足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宿住面积可按第2款规定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中山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Technology Standard of Zhongshan City Emergency Shelter Construction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综合防灾、抗灾需要,规范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以及“合理规划、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因地制宜”的原则。第三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与国家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各类防灾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公园、绿地、广场、室内场馆和人防工程等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本标准中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分为场地型和场所型两类。 第五条本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应按本标准执行,各镇(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 2.0.1 应急 Emergency Response 破坏性灾害(如地震、战争等)或其它重大危害性突发事件发生前所做的各种防御和减轻灾害的准备以及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 2.0.2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 City Emergency shelter 城市内配套建设了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按防灾要求设计

或加固的场所。 2.0.3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 Ground-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广场等开敞空间建设的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地。 2.0.4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 Venue-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地下空间(含人民防空工程)、体育场馆、学校教室等公共建筑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所。 2.0.5 避难单元 Evacuation Unit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中具有独立避难功能的空间单元。 2.0.6 避难场所出入口 Entrance of Shelter 能够满足人员疏散、物资运输等安全出入的通道。 2.0.7 基本设施 Basic Facilities 为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设置的配套设施。 2.0.8 一般设施 General Facilities 为改善避难人员生活条件,在基本设施的基础上增设的配套设施。 2.0.9 综合设施 Comprehensive Facilities 为提高避难人员的生活条件,在已有的基本设施、一般设施的基础上增设的配套设施。 2.0.10 场地(所)有效避难面积Ground(Venue)Effective area of Evacuation

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规范Design standard for emergency shelter DG/TJ08-XX-XXXX (征求意见稿)

目次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2 场地选择 3.3 设防要求 3.4 应急保障要求 4 应急避难场所分区设计 4.1 应急功能分区及设施配置 4.2 应急管理区 4.3 灾民安置区 4.4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 4.5 应急医疗卫生区 4.6 应急直升机使用区 4.7 应急垃圾储运区 4.8 应急物资储备区 5 应急交通设计 5.1 应急出入口 5.2 应急道路 6 应急消防设计 6.1 应急消防设施 6.2 应急消防通道 7 应急建筑设计 7.1 建筑设计 7.2 结构设计 7.3 建筑设备与环境

8 避难设施设计 8.1 电气设计 8.2 给水、排水设计 8.3 应急标识标牌设计 9 竖向设计、种植设计 9.1 竖向设计 9.2 种植设计 10 平灾转换设计 附录A 引用标准名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Content Introduction 1 General Notes 2 Terminology 3 Basic Provisions 3.1 General Provisions 3.2 Site Selection 3.3 Protection Requirement 3.4 Emergency 4 Emergency Shelter Zoning Plan 4.1 Emergency Zoning Plan 4.2 Emergency Administrative Area 4.3 Refugee Placement 4.4 Professional Rescue Team Area 4.5 Emergency Medical Treatment Area 4.6 Emergency Helicopter Landing Area 4.7 Emergency Waste 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 Area 4.8 Emergency Reserve Area 5 Emergency Transportation 5.1 Emergency Entrance and Exit 5.2 Emergency Road 6 Emergency Fire Control 6.1 Emergency Fire Control Facility 6.2 Emergency Evacuation Route 7 Emergency Architecture Design 7.1 Architecture Design 7.2 Structural Design 7.3 Building Facility and Environment 8 Refugee Facility Design 8.1 Electrical Design

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套要求(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套要求(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033-75 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套要求(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内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在紧急状态下及时启用和安全运转,对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套要求明确如下: 一、物资储备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食品、药品、饮用水、帐篷、消防、交通工具、器材等物资库,并设置通信设施;长期性预储物资所需仓库,应尽可能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区域内或附近的公用民防物资库工程。 二、供水设施 应结合应急避难场所周边的供水管网现状,设置独立的供水管网系统。应急避难场所应配置独立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水井、机井等两种以上的供水设施,根据所选设施和当地水质,合理配置用于净

化自然水体为直接饮用水的净化设备,同时结合厕所设置洗浴设施。建议每100人至少设置一个水龙头,每250人应至少设一处饮水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环卫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独立的排污系统,并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医疗卫生污水应处理达标后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内避难人员容量,按相关卫生要求设置应急厕所,并附设或单独设置化粪池,还应设置专门的垃圾集中存放点。 四、供电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应采用两路及以上电源供电,还应设置独立的汽(柴)油发电机组,以满足应急避难场所内照明用电及必要设施的供电需求,有条件的场所还可设置太阳能供电系统。 五、通信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固定电话,并应使无线通信信号覆盖应急场所。同时,应设置广播系统,可与公

房山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案

房山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案 应急避难场所是政府应对战争和突发灾害时紧急疏散安置灾民的主要场所,是加强社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为增强城市综合防护功能,提高我区防灾减灾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平安社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必要性 我区地处首都西南交通枢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总面积2019平方公里,常住人口88.7万,安全形势十分严峻:“生命线”工程多,线路管道纵横交错;危化产品多,占全市67%以上;地质灾害多,存在煤矿坍塌、山洪、泥石流等隐患,一旦发生战争和重大自然灾害,将对我区造成极大破坏,产生大量需要疏散和避难的群众。因此,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既是国家和市政府的要求,也是我区客观现实的需要,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 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目标任务 《北京市十一五期间城市减灾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规定:“各新城每年完成3-5处应急避难场所(可容纳6万至10万人)的确定和配套设施建设”,未来几年,我区要建成和完善15个市、区级应急避难场所,总面积29.75万平方米,可疏散人数14.88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6.7%。今年拟先建1-2个应急避难场所,做为示范,以点带面,逐步推

进,力争“十一五”期间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基本满足城市居民需要。 三、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的原则 (一)均衡布局,就近安排。体现应急、分散、集中、有序的要求,应急避难场所距居民区直线距离2000米到5000米,步行0.5到1小时内即可到达,使群众在发生突发性灾害事件时,能够安全、迅速到达避难场所。根据我区位于首都郊区的实际情况,应急避难场所主要集中在良乡、城关和燕化三个人口密集区。 (二)安全可靠,因地制宜。应急避难场所要远离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地下断层等危险场地,选择地势平坦、容易搭建帐篷的地方进行建设。结合公园、广场、体育场空旷场地和地下人防工程等,按人群分布和疏散的需求,建设相应的应急避难场所。 (三)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平时具有休闲、娱乐、健身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功能,在战争和发生突发性灾害事件时发挥避难场所的功能。建设时要考虑多种灾害如战争、地震、火灾、洪涝等情况下的应急避难,尽量做到一园多用。 (四)结合现状,长远规划。应急避难场所应以安全安置群众为主,远期可在城镇总体规划之中,预先考虑提供给群众安全可靠、设施完备的生活和避难避险空间。 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

上海市人防专项施工方案民防工程

目录 一工程概况 (1) 1.1地理位置 (1) 1.2建筑概况与周边环境 (1) 1.3结构概况 (1) 1.4基坑概况 (1) 1.5参建单位 (2) 二编制依据 (2) 三人防工程施工方案 (2) 3.1人防工程材料、构件选用 (3) 3.2地下室结构施工 (3) 3.3防爆门、防护密闭门施工 (5) 3.4防护密闭门安装 (5) 3.5管道、设备与附件安装 (6) 四人防工程验收 (12) 五安全措施 (13)

一工程概况 1.1 地理位置 本工程属于上海市徐汇区,由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投资拟建的“锦江国宾外事接待用车专用车库工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吴中路北侧、宋园路东侧,上海锦江汽车服务中心内。 1.2 建筑概况与周边环境 本工程建筑结构为框架、地上四层、地下一层,总建筑面积为11655.02m2,其中地上面积9226.76 m2,地下面积2428.26m2,其中人防面积为1993 m2;本工程±0.00相当于绝对标高4.35m,自然地坪平均绝对标高为4.00m;建筑总高度为22.65米,地上四层,每层高度分别为地下一层4.2米、一层5.5米、二层5.2米、三层5.2米、四层5.1米,机房高度为3.6米。本工程总停车位123辆,其中地上停车位101辆,地下停车位22辆,含无障碍车位6辆;本工程耐火等级为二级,地下车库为Ⅳ停车库,耐火等级为一级。 1.3 结构概况 本工程结构体系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50年,上部结构设计安全等级二级,地基基础安全等级为丙级;本工程基础采用 600钻孔灌注桩基础。基础垫层为C15,承台、地下室底板、地下室外墙采用C35,柱、梁、板等混凝土等级为C40(基础顶~10.600m框架柱混凝土等级为C50);承台、地下室的底板、外墙、局部顶板采用防水密实混凝土,抗渗等级P6;钢筋采用HPB300级、HRB335级、HRB400E。埋件用钢板Q235级钢,吊钩、吊环采用HPB300级,不得采用冷加工钢筋;±0.00以下墙体采用200mm厚混凝土砌块MU15,±0.00以上墙体内墙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外墙采用混凝土空心砌块; 1.4基坑概况 本工程桩基均采用钻孔灌注桩,桩径为Φ600,砼设计等级为水下C30;桩长35m,桩端持力层在⑤3层-灰~灰褐色粉质粘土层,总桩数246根。

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研究

推进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构建保障首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设施体系 北京是国家首都,在国际上占有的重要位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明确提出了北京市要建设完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北京是国家重点抗震设防城市,是世界上曾遭受过八级以上地震灾害的三个国家首都城市之一(东京、墨西哥城),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北京市的抗震设防工作尤为重要。 一直以来,北京市十分重视抗震防灾的相关建设工作。2006年1月,市规划委市地震局等部门编制完成了《北京中心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室外)规划纲要》(以下简称《中心城纲要》)并经市政府审议通过。作为我国首部指导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规划纲要,《中心城纲要》指导着北京中心城地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同时也为近几年新城及乡镇规划中城市防灾内容的部署提供了重要参考,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7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实施,之后,《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配套设施设计规范》等国家规范也相继颁布实施,对城乡规划以及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为落实新颁布法律、规范的“新要求”、面对汶川地震所突出的抗震“新形势”、体现北京建设世界城市、人文北京的“新理念”,受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委托,编制《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 本次规划在《中心城纲要》的基础上拓展研究北京市域范围内的避难场所及疏散通道的规划布局,体现着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思想。规划由市规划院主持承担,联合了市地震局、清华规划院、北大首都发展研究院和北京工大交通研究中心等单位共同研究编制。

北京及邻区活动断裂分布 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规划 第1章 北京地区地震灾害背景及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现状 1.1 北京地区地震地质构造背景和历史地震情况 北京市是我国大陆东部多地震的地区之一,地处华北平原地震带、山西地震带与张家口—渤海地震带的交汇区,地震构造背景复杂,活动断裂发育,历史上曾发生过多次强烈地震,如1057年北京大兴6.7级地震,1679年三河—平谷8级地震,1730年京西颐和园6.5级地震等,这些地震都给北京市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另外,周边地区的地震对北京的波及影响也很大,如1976年唐山7.8地震,导致北京地区50多个乡镇严重受灾,12万间房屋倒塌,189人死亡,5000多人受伤。除破坏性地震外,北京地区还经常发生中等规模的有感地震,虽然基本上不造成或只造成很小的破坏和损失,但这些有感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巨大。因此,在北京地区,地震灾害是引起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风险源之一。 北京市是我国东部多地震的地区之一,依据《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属于地震设防烈度为Ⅷ度的 高烈度地区。北京及邻近地区的地震地质环境和历史地震活动规律表明,北京及邻近地区仍然存在发生强烈地震的构造背景。由于地处复杂的地震构造背景中,首都圈地区多年来一直 被列为全国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北京地区地质构造条件比较复杂,断裂带探测难度较大,情况全部掌握是一个长期积累 的过程。经过近几年的工作,全市地震断裂带基本框架和地震地质灾害的分布大致清晰。主要地震地质灾害分为地震断裂带、地裂缝、泥石流、滑坡和崩塌5类。 1.1.1 地震地质灾害分布 (1) 地震断裂带 通过北京地区所处大地构造、地震构造背景、历史强震和小震分布等方面的研究,北京地区主要活动断裂走向、断裂分布的基本框架已基本清晰。北京地区大部分位于隐伏区,而目前隐伏区活断层探测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北京地区活动断裂的位置及活动性有很大一部分是根据遥感、钻孔、第四纪厚度、小震活动等资料推测的,此类断裂的研究程度尚未达到规划和指导工程建设的精度,需进一步开展工作。 通过北京地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十五活断层探测及北京地区相关地震地质研究等一系列工作,部分断裂(4条)已探明准确位置和活动性,此类成果可以为工程建设和规划提供服务,达到了规划精度的要求。 目前,北京地区主要推测的活动断裂带如下表: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 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规划引领,有序推进。落实区域评估、整体更新的要求,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法推进试点,实现动态、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搭建实施平台,创新规划土地政策,使多元主体、社会公众、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成,

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规程,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城市更新的实施,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定期评估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更新项目依法合规并按计划落实。 第二章城市更新区域评估 第六条(区域评估的工作要求) 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确定地区更新需求,进行地区公共要素评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元”),明确适用更新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形成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

公园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案

公园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案 一、建设原则 1、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应结合整体避难规划确定应急避难功能,并与其他类别的应急避难场所综合利用。 2、平灾结合,功能整合。公园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建设应充分考虑平时和灾时的使用需求,各种设施注重平灾功能的平衡与转换。 3、因地制宜,节约实效。应利用公园的自然条件、建设状况,注重科学的建设管理,合理设置应急避难设施。 4、便捷通达,安全美观。应急避难场所在满足安全的情况下,靠近公园绿地出入口;在不影响避难功能条件下,应为使用者提供标识明确、舒适宜人、景观优美的环境。 二、场所分类 公园应急避难场所按功能分为以下三类: 1、紧急避难场所:可容纳避难人员避难10天以内,该场地应具有基本设施; 2、固定避难场所:可容纳避难人员避难10天~30天,该场地应具有基本设 施和一般设施; 3、中心避难场所:可容纳避难人员避难30天以上,该场地应具有基本设施、 一般设施和综合设施。 三、场址要求 (一)安全性要求

1、应急避难场所的地质结构应具备结构稳定性,并应避开地震断裂带、山体 滑坡、泥石流、蓄滞洪区等自然灾害易发生地段。 2、应急避难场所应远离有毒气体储放地、易燃易爆物或核放射物储放地、高 压输变电路等,以减少次生灾害的影响。 3、应急避难场所应与周边高层建(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因建(构) 筑物倒塌产生的危险。 4、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路线的确定,应考虑邻近或穿越的次高压以上燃气管 道和成品油管道的安全影响范围。 5、公园内的动物园、文化遗产及文物保护区域不应作为避难场所使用。 6、海啸应急避难场所的高程应大于国家高程基准30m。 (二)服务半径 1、紧急避难场所,服务半径为500m。 2、固定避难场所,服务半径为2000m。 3、中心避难场所,服务半径不超过10000m。 (三)竖向设计 1、应急避难场所应充分结合现有地形地貌和公园总体竖向控制进行竖向设计。 2、应急避难场所坡度应控制在7度(约13%)以下。 四、面积指标 (一)避难场所面积 1、紧急避难场所有效面积不小于2000㎡。 2、固定避难场所有效面积不小于5000㎡。

公园绿地应急避难设计规范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园绿地应急避难功能设计规范DB11/T794-2011 1 规范本标准规定了具有应急避难功能的公园绿地选址、分类、服务半径、有效避难面积、总体设计、园路与铺装场地设计、种植设计以及应急避难设施配置与设计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新建、改扩建的具有应急避难功能的公园绿地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应用文件,其最新范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306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21734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地址及配套设施 GB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22 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CJJ 48 公园设计规范 DB11/ 22 4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DB11/T746 公园无障碍设施设置规范 3基本设计原则 3.1 因地制宜、系统整合充分考虑公园绿地的自然条件、建设状况、周边环境,确定具有应急避难功能的公园绿地,并与其他类别应急避难场所共同构建城市防灾减灾体系,科学合理地进行建设。 3.2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公园绿地应急避难功能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平时和灾时的使用需求,注重平灾功能的平衡与转换,在平时为使用者提供舒适宜人、景观优美的休闲环境,在灾时则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命安全为准则,尽可能减小灾害造成的损失。 3.3注重实效、节约持续公园绿地应正确发挥应急避难功能,重视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及注重实效的 建设管理。在对具应急避难功能的绿地合理分类的基础上,适度配置应急避难设施。 4 选址要求 4.1 具应急避难功能的绿地自身的地质结构应具备稳定性,并应避开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泥石流、蓄滞洪区等自然灾害易发生地段。 4.2公园绿地承担应急避难功能的区域应远离有毒气体储放地、易燃易爆物或核放射物储放地、高压输变电路等设施对人身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以减少此生灾害的

柳安居办[2012]6号柳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柳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编写: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柳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1) 3 基本规定 (1) 3.1 基本规定 (1) 3.2 基本指标 (2) 4 住区规划 (2) 4.1 一般规定 (2) 4.2 住区选址 (3) 4.3 规划布局 (3) 5 住区设施 (3) 5.1 一般规定 (3) 5.2 道路交通设施 (3) 5.3 公共服务设施 (3) 5.4 公共安全设施 (4) 6 建筑设计 (4) 6.1 一般规定 (4) 6.2 套型标准 (5) 6.3 优化设计 (5) 7 建筑设备 (6) 7.1 一般规定 (6) 7.2 给排水 (6) 7.3 电气与弱电 (6) 7.4 燃气 (6) 7.5 通风与空调 (6) 8 室内装修 (7) 8.1 一般规定 (7) 8.2 装修标准 (7) 9 住宅性能 (8) 9.1 建筑节能 (8) 9.2 环境性能 (9) 9.3 安全性能 (9)

9.4 耐久性能 (9) 10 施工与验收 (10) 10.1 一般规定 (10) 10.2 施工质量 (10) 10.3 安全文明施工 (11) 10.4 工程质量验收 (11) 编写依据及参考文献 (12)

1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法规、政策,建立柳州市保障性住房制度,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确定保障性住房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所适用的保障性住房类型为政府投资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非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标准。 1.0.3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柳州市区内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六县可参照本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执行。 1.0.4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和适度创新的原则。 1.0.5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与居民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相结合。 1.0.6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和适度前瞻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0.7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要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促进绿色建筑,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优先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 1.0.8 保障性住房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及国家、广西相关建设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2术语 2.0.1 绿地率:居住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例(%)。 2.0.2 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2.0.3 建筑密度: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2.0.4 套型: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5 居住空间: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6 使用面积: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3基本规定 3.1基本规定 3.1.1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科学建造、经济合理、技术适宜,整体性能宜满足《广西绿色建筑评价》一星级标准及以上要求。 3.1.2 保障性住房住区建设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资源,节约利用土地资源。 3.1.3 保障性住房住区设施应齐全、适用、耐久,遵循共享、高效利用的原则,并应按 - 1 -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T echnology Standard of City Emergency Shelter Construction I

目次 1 总则 (2) 2 术语 (3) 3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 (5) 4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 (12) 5 应急转换 (16) 附录 A 用词说明 (17) 附录 B 应急标志 (18) 附录 C 应急转换设施设备表 (20)

1 总则 1.0.1 为适应城市综合防灾、抗灾需要,规范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以及“合理规划、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因地制宜”的原则。 1.0.3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与国家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各类防灾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公园、绿地、广场、室内场馆和人防工程等建设相结合。 1.0.4本标准中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分为场地型和场所型两类。 1.0.5本省地级以上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应按本标准执行,县级市及以下城镇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可参照执行。 1.0.6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应急Emergency Response 破坏性灾害(如地震、战争等)或其它重大危害性突发事件发生前所做的各种防御和减轻灾害的准备以及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 2.0.2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City Emergency shelter 城市内配套建设了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按防灾要求设计或加固的场所。 2.0.3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Ground-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广场等开敞空间建设的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地。 2.0.4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V enue-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地下空间(含人民防空工程)、体育场馆、学校教室等公共建筑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所。 2.0.5 避难单元Evacuation Unit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中具有独立避难功能的空间单元。 2.0.6 避难场所出入口Entrance of Shelter 能够满足人员疏散、物资运输等安全出入的通道。 2.0.7 基本设施Basic Facilities 为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设置的配套设施。 2.0.8 一般设施General Facilities 3

2018年上海市中学生民防知识网络竞赛复习大纲

2018年上海市中学生民防知识网络竞赛复 习大纲 一、民防基础知识 1、什么是民防? 答:民防是政府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空袭、抗灾救灾措施,实施救援行动,防范与减轻灾害危害的活动。 2、民防的任务和目的是什么? 答:平时,民防主要任务是:拟制城市防空袭方案、修建民防工程、建立防空警报通信网、组织民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城市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战时,民防主要任务是:通过疏散、隐蔽、伪装、消除空袭后果和组织群众自救互救等方式,达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国民经济损失和保存战争潜力的防护目的。 3、民防工作的宗旨是什么? 答:平战结合,为民造福。 4、国际民防组织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主要在战时实行人道救助工作,并于1931年正式在日内瓦建立第一个国际性非政府民防组织。请问最初国际民防组织由哪个国家的谁发起的? 答:法国医生乔治.圣保罗发起的。 5、中国人民防空标志的含义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防空标志,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自1999

年5月1日起启用。该标志由文字和图案两部分构成,其基本含义是中国人民防空。文字 CCAD 是英文Chinese Civil Air Defense的缩写。图案的金黄色外框为人民防空工程图形,象征人民防空的基本手段、任务和宗旨,即人民防空通过采用工程掩蔽等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及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金黄色长城象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寓意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是我国的地下长城。绿色橄榄枝象征和平与安宁。蓝色三角图形和橙色背景为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确定的民防国际通用标志的主体,象征中国人民防空与国际民防接轨。 6、我国人民防空建设的方针是什么? 答: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 7、民防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条例是什么? 答:1996年10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日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民防条例》,并于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8、什么是空袭? 答:空袭是指使用航空器、导弹等兵器从空中、地面或水上平台对地面(地下)、水面(水下)目标进行的袭击。 9、人民防空提出的三防是指哪三防? 答:防核武器、防化学武器、防生物武器。

居住区设计规范2019

1 总则 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展开条文说明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8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 1.0.4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语 2.0.1 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建筑。 2.0.3 公共建筑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 无障碍设施accessibility facilities 保障人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与民用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2.0.5 建筑基地construction site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0.6 道路红线boundary line of roads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0.7 用地红线property line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0.8 建筑控制线building line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汇总

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Technology Standard of City Emergency Shelter Construction I / 23

目次 1 总则 (2) 2 术语 (3) 3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 (5) 4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 (12) 5 应急转换 (16) 附录 A 用词说明 (17) 附录 B 应急标志 (18) 附录 C 应急转换设施设备表 (20) 1 / 23

1 总则 1.0.1 为适应城市综合防灾、抗灾需要,规范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以及“合理规划、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因地制宜”的原则。 1.0.3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与国家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各类防灾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公园、绿地、广场、室内场馆和人防工程等建设相结合。 1.0.4本标准中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分为场地型和场所型两类。 1.0.5本省地级以上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应按本标准执行,县级市及以下城镇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可参照执行。 1.0.6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应急Emergency Response 破坏性灾害(如地震、战争等)或其它重大危害性突发事件发生前所做的各种防御和减轻灾害的准备以及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 2.0.2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City Emergency shelter 城市内配套建设了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按防灾要求设计或加固的场所。 2.0.3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Ground-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广场等开敞空间建设的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地。 2.0.4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Venue-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地下空间(含人民防空工程)、体育场馆、学校教室等公共建筑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所。 2.0.5 避难单元Evacuation Unit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中具有独立避难功能的空间单元。 2.0.6 避难场所出入口Entrance of Shelter 能够满足人员疏散、物资运输等安全出入的通道。 2.0.7 基本设施Basic Facilities 为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设置的配套设施。 2.0.8 一般设施General Facilities 为改善避难人员生活条件,在基本设施的基础上增设的配套设 3 / 23

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地方标准

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地方标准 编制说明 陕西省地震局 二○○九年六月

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标准编制说明 1 工作简况 本标准由陕西省应急管理办公室、陕西省地震局提出,由陕西省地震局应急救援处、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两部门共同起草。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参考了全国图形符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起草的相关标准,借鉴了北京、天津市制定地方标准的实际经验,分析了陕西防灾减灾实际情况,尽可能使标准本身具备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在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2009年5月初完成了《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初稿。2009年5月26日,陕西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全省应急管理方面专家对该标准进行了讨论,专家听取了标准介绍,提出了修改意见,我们在跟专家深入沟通的基础上,采纳了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对本标准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2 编制目的 自200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实施以来,有效处置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已经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镇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现有的城镇整体防灾功能与现代化建设不相协调的问题已经日益突出,应急管理工作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十一五”期间陕西省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中国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和建设的意见”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吸取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经验教训,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管理,将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特制订本地方标准。 3 编制依据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及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参照了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1734—2008《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DB11/224-2004北京市地方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DB12/330—2007天津市地方标准《应急避难场所标志》以及图形符号、标志类的相关国家标准。 4 标准编制 4.1 标准编制的主要原则 4.1.1 统一性 文字的编写、词语的运用、图形符号颜色的设计都本着统一的原则,使用保持前后一致。图形符号的颜色根据人视觉对不同颜色的反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样本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Technology Standard of City Emergency Shelter Construction

目次 1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术语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错误!未定义书 4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错误!未定义书 5 应急转换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 A 用词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 B 应急标志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 C 应急转换设施设备表错误!未定

1 总则 为适应城市综合防灾、抗灾需要,规范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制定本标准。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以及“合理规划、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因地制宜”的原则。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与国家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各类防灾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公园、绿地、广场、室内场馆和人防工程等建设相结合。 本标准中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分为场地型和场所型两类。 本省地级以上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应按本标准执行,县级市及以下城镇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可参照执行。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应急Emergency Response 破坏性灾害(如地震、战争等)或其它重大危害性突发事件发生前所做的各种防御和减轻灾害的准备以及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City Emergency shelter 城市内配套建设了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按防灾要求设计或加固的场所。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

上海市民防细则

《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各区(县)民防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规范民防结建审批行为,完善民防结建审批制度,现将《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上海市结建民防工程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民防[2005]166号)和《关于郊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等民防工程结建政策解释的通知》(沪民防[2007]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规范民防结建审批行为,完善民防结建审批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民防结建范围和审批权限程序 (一)民防结建范围 本市中心城、新城、新市镇和各类产业园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民防工程(以下简称结建民防工程);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包括工业园区以及工业项目内的非生产性建筑、综合厂房中的非生产用房部分(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民用建筑不包括:本市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各类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本市国有土地上个人申请建造的建制镇个人住房、棚户简屋修建等建设项目。 (二)民防结建审批权限 民防结建审批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分级实施。市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由市民防办负责;区(县)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由区(县)民防办审批。外高桥保税区和临港新城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分别由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委会负责。 区(县)民防办不得超越权限做出审批决定。对区(县)民防办越权做出的审批决定,市民防办可予以撤消。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行政审批管理程序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行政审批 管理程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3.28 【实施日期】2011.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实施方案》的 通知 各区、县民防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贯彻《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贯彻《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结合本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牢固树立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理念。 (二)坚持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审批效率的基本要求。 (三)体现加强政府监管,确保民防工程的建设质量和规划目标的落实。 (四)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建设交通部门的审批管理程序相衔接,优化审批流程。 二、实施范围 经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建设交通部门一门式受理并转送的,以及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审批权限划分 民防结建审批按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批权限分级实施。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由市民防办负责;区、县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由区、县民防办负责。上海综合保税区、上海临港新城产业园区、上海化学工业区、上海市长兴岛等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按照本市有关规章规定和市民防办的委托,分别由所在区域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 民防工程施工图由市民防办负责。 四、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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