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存单质押贷款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

第三方存单质押贷款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
第三方存单质押贷款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

第三方存单质押贷款风险防范措施有哪

些?

热门城市:钦州律师遵义律师连云港律师襄阳律师葫芦岛律师哈尔滨律师天水律师乐山律师平顶山律师第三方存单质押贷款是一种低风险业务,但是在银行的监管方面有很大的漏洞,这也告诉我们,对于第三方存单质押贷款存在的风险是不能忽视的,那么什么是▲第三方存单质押贷款,应该如何防范第三方存单质押贷款风险呢?小编为您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到您!

▲一、

什么是

第三方存单质押贷款

所谓第三方存贷质押,是指企业在商业银行协议存款后,为第三方从商业银行贷款提供存单质押,作为第三方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存款行和贷款行可为同一家,也可是不

同银行,后者即为跨行存单抵押贷款业务。

对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

存单可以质押。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接受虚假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如以该存单质押为由起诉金融机构,要求兑付存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诉出质人。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为共同被告。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二、第三方存单质押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针对导致第三方存单质押贷款风险不断积聚并爆发的

原因,本文提出以下防范建议:

l、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定位,不能盲目追求业务扩张而

抵质押贷款风险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样本)

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抵质押贷款 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结合省联社“三项整治”活动方案要求,为全面查清全系统抵质押贷款风险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排查对象 截至检查日,全系统83家行社各项贷款业务中,留有余额的抵质押(存单质押除外,下同)贷款。 二、时间安排 全系统采取集中排查整治,活动时间为2011年5月-10月,分两个阶段开展: (一)2011年5月至8月为自查自纠阶段。要求各行社对存量抵质押贷款进行逐笔检查,重点检查抵质押贷款从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到贷后管理等各环节的操作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相关管理是否尽职。同时,要求各行社对发现的问题即时纠正或落实整改措施,彻底摸清风险底数,排出风险隐患。 (二)9月至10月为复查整治阶段。要求省联社各办事处根据辖内行社公司治理及内控能力、贷款管理水平、抵质押贷款业务量等因素确定复查机构,复查面不低于辖内行社机构总数的20%。复查的重点是辖内行社自查是否认真有效、问题是否充分暴露、整改是否到位、责任是否落实。 三、排查整治重点 (一)抵押贷款排查整治重点

1.贷款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规,有无逆程序审批发放贷款。 2.有无接受法律明令禁止和限制的抵押物,导致抵押无效; 有无接受权属关系不明晰或有争议的抵押物,影响抵押效力; 有无伪造虚假抵押物权属证书、登记证书,掩盖抵押物物权状况; 有无接受有特定用途或难以变现的抵押物;有无抵押物属第三方的,内外勾结伪造第三方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调查中不予揭示,合谋骗取信贷资金;个人按揭贷款中,有无开发商(或中介)与个人(本公司员工)合谋,利用个人名义办理假按揭,骗取信贷资金。 3.有无与没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业务合作; 有无评估机构出具不符合实际的估价意见,低价高估,隐瞒抵押物瑕疵; 有无银行(信用社)工作人员与借款人、抵押人恶意串通,导致抵押物价值严重失实,套取信贷资金; 有无放宽抵押物抵押率,提高抵押贷款额度,套取信贷资金。 4.有无审批通过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抵押物、抵押物权存在瑕疵、抵押率高于规定标准的抵押贷款;有无审批通过不予揭示抵押物存在租赁、出借、在先抵押、查封、扣押、监管等限制情况的抵押贷款;有无审查把关不严,直接认同申报贷款材料中的抵押物价值和抵押率。 5.有无抵押登记的抵押物与贷款批准的抵押物不一致;有无办理抵押登记后,发现抵押物价值与实际明显背离,仍然审核发放;有无在尚未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发放贷款;有无借款

中国银行个人存单质押借款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中国银行个人存单质押借款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 借款人(即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贷款人(即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邮政编码: 特别提示: 甲方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尤其是用黑体字表明的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乙方征询,乙方将进行解释。甲方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认为甲方已理解并同意本 合同的所有条款。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个人存单质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 写)元,(小写)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借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借款利率为月息%o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即按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乙方将在营业场所对法定贷款利率调整情况进行公告。若甲方提前 还贷,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确认后即不可撤销,此时,甲方应支付的利息=本金x合同约定利率/30 X实际借款厕乙方有权按提前还款金额的%。计收损失补偿金。 第四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用于。 第五条用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乙方以转帐形式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帐户内,帐号:。 质押条款 第六条贷款担保 甲方自愿以其本人有权处分的储蓄定期存单(即本合同所附〈〈质押财产清单》列示权利凭证)为本合同项下债务设定质押担保,质押存单共张,总面值为;(大写):;(小写):。质押存单具体情况详见后附质押财产清单。 第七条质押权利凭证交付 甲方应于年月日将质押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甲方拒绝或拖延交付质押权利凭证 致使质押不能生效的,构成缔约过失,甲方应对乙方承担质押担保范围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 本合同所指的“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是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以及根据甲乙双方 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款项。 第九条质押期限

关于存单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分析

关于存单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金振朝 一、法律规定 1、《担保法》(1995年) 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第七十六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 第八条对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 存单可以质押。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接受虚假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如以该存单质押为由起诉金融机构,要求兑付存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诉出质人。 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为共同被告。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

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3、《担保法司法解释》(2000年) 第一百条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第一百零二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4、《物权法》(2007年) 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二)债券、存款单;…… 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五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银监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2007年),对个人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做出了详尽规定。

商业银行个人存款质押借款合同范本(官方版)

编号:QJ-HT-0630 商业银行个人存款质押借款合同范本(官方版)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or the law within the contract perio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协议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商业银行个人存款质押借款合同范 本(官方版) 说明:该协议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在协议期限内按照协议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合同编号: 贷款人:商业银行 借款人:身份证号: 现住址:联系电话: 出质人:12 身份证号:12 现住址:12 联系电话:12 借款人因急需资金,以出质人个人储蓄存款/国债为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经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贷款,借款人取得借款主要用于。 第二条借款金额:(币种及金额大写)元。 质押率:。 第三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放款日期以贷款借据为准,还款日如遇银行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四条借款利率:月利率:%,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在借款期限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期限未超过一年的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次年1月1日调整利率,上下浮动的比例不变。 第五条质押担保 1、质物 名称户名账号凭证编号金额利率开户日到期日 质物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2、出质人自愿以其处分权的上述财产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

银行关于抵质押贷款风险排查整治的报告

银行关于抵质押贷款风险排查整治的报告 根据三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时间安排,在坚持同起步、分阶段、有侧重的原则下,我行在完成置换核销不良贷款排查清理工作后,立即组织人员对全行抵质押贷款进行了风险排查。通过排查发现,各经营单位贯彻执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和本行内部规章规定,做到了贷款手续齐全,程序合规,贷款风险较小。现将抵质押贷款风险排查整治工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ⅩⅩ年6月30日,我行开始对全行抵质押贷款进行风险排查,截至8月31日,共计排查抵质押贷款3288笔,金额250618.72万元。 (一)抵押贷款 排查抵押贷款3233笔,金额235962.86万元。其中:房产抵押贷款2816笔,金额148510.3万元;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94笔,金额71508.64万元;在建工程抵押贷款3笔,金额3247.73万元;船舶抵押贷款179笔,金额6697.5万元;林权抵押贷款55笔,金额2912.2万元;机械、设备及其他动产抵押贷款43笔,金额1008.36万元;车辆抵押贷款20笔,金额208.7万元;其他抵押贷款23笔,金额1869.43万元。 (二)质押贷款 排查质押贷款55笔,金额14655.86万元。其中:股权

质押贷款3笔,金额4500万元;收费权质押贷款6笔,金额6096万元;仓单质押贷款5笔,金额3244万元;其他质押13笔,金额422.43万元;本行存单质押贷款28笔,金额393.43万元。 二、抵质押贷款风险排查组织推动情况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 我行ⅩⅩ年6月22日召开了三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成立了三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制定了《行三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各经营单位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细则,确定了具体联系人,并报三项整治活动办公室备案。 (二)建立排查台账,并逐笔登记排查确认表。 根据方案要求,总行统一编制了排查确认表,要求建立排查台账,主要包括抵(质)押人、抵(质)押物名称、抵(质)押物评估价值、抵(质)押物现状、抵(质)押物登记部门、登记日期、设定期限、权证号码等要素,还要求对具体清理核查情况进行描述,并要求排查人、审核人、经营机构负责人签章齐全。 同时,对排查出的抵质押贷款违规问题进行梳理,建立总部和分支机构两级台账,并明确专人负责跟踪问题整改情况,及时更新台账,做好资料维护归档工作。 (三)排查结束,及时上报总结并逐级出具承诺书。 辖内各经营机构于8月10日前完成了抵质押贷款风险排查自查工作。排查结束后,各排查人向支行出具了承诺书,

关于抵质押贷款风险排查整治的报告

关于抵质押贷款风险排查整治的报告 根据三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时间安排,在坚持同起步、分阶段、有侧重的原则下,我行在完成臵换核销不良贷款排查清理工作后,立即组织人员对全行抵质押贷款进行了风险排查。通过排查发现,各经营单位贯彻执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和本行内部规章规定,做到了贷款手续齐全,程序合规,贷款风险较小。现将抵质押贷款风险排查整治工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2011年6月30日,我行开始对全行抵质押贷款进行风险排查,截至8月31日,共计排查抵质押贷款3288笔,金额250618.72万元。 (一)抵押贷款 排查抵押贷款3233笔,金额235962.86万元。其中:房产抵押贷款2816笔,金额148510.3万元;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94笔,金额71508.64万元;在建工程抵押贷款3笔,金额3247.73万元;船舶抵押贷款179笔,金额6697.5万元;林权抵押贷款55笔,金额2912.2万元;机械、设备及其他动产抵押贷款43笔,金额1008.36万元;车辆抵押贷款20笔,金额208.7万元;其他抵押贷款23笔,金额1869.43万元。 (二)质押贷款 排查质押贷款55笔,金额14655.86万元。其中:股权

质押贷款3笔,金额4500万元;收费权质押贷款6笔,金额6096万元;仓单质押贷款5笔,金额3244万元;其他质押13笔,金额422.43万元;本行存单质押贷款28笔,金额393.43万元。 二、抵质押贷款风险排查组织推动情况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 我行2011年6月22日召开了三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成立了三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制定了《行三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各经营单位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细则,确定了具体联系人,并报三项整治活动办公室备案。 (二)建立排查台账,并逐笔登记排查确认表。 根据方案要求,总行统一编制了排查确认表,要求建立排查台账,主要包括抵(质)押人、抵(质)押物名称、抵(质)押物评估价值、抵(质)押物现状、抵(质)押物登记部门、登记日期、设定期限、权证号码等要素,还要求对具体清理核查情况进行描述,并要求排查人、审核人、经营机构负责人签章齐全。 同时,对排查出的抵质押贷款违规问题进行梳理,建立总部和分支机构两级台账,并明确专人负责跟踪问题整改情况,及时更新台账,做好资料维护归档工作。 (三)排查结束,及时上报总结并逐级出具承诺书。 辖内各经营机构于8月10日前完成了抵质押贷款风险排查自查工作。排查结束后,各排查人向支行出具了承诺书,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4号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编辑本段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调研报告-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调研报告-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花明天的钱,办今天想办的事”成为最具代表性的大众消费理念。银行业以此为契机,大力拓展零售贷款业务,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逐渐由原来的小额贷款向大额贷款 演变。但由于基层网点对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上的不重视,使一些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时有出现: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1、贷款的审批和办理过程中存在: 一是超比例发放质押贷款。我行制定的《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规定,贷款质押率不超过质押存单面额的90。而一些基层网点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不以总行的规定为基准,擅自将贷款质押率执行为95 二是以他行存单作质押,且办理续贷时未到存款行重新办理止付冻结手续。个别基层网点办理质押贷款,在本行未与他行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违反《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中“持有中国银行开具的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和国债存款“的规定,为客户违规发放以他行存单作质押的贷款。贷款到期后为客户办理重新续贷时,未到存款行重新办理止付冻结手续,而是延用首次贷款时存款行开具的存款冻结止付通知书,质押存单约有效性得不到保障的存款冻结止付通知书,质押存单约有效性得不到保障三是为客户违规发放以他人保单作质押的保单质押贷款。总行与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人寿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合作协议书》中明确规定“申请人寿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的

借款人、出质人必须是保单持有人即投保人本人贷款办理时,银行经办员应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人寿保险保单价值证明书》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及《人寿保险保单质押权益转让授权书》”。而个别基层网点为客户违规办理他人保单质押贷款,且贷款办理昧保险公司未出具《人寿保险保单价值证明书》,只出具《××保单的特别说明》,银行也未与借款人签订《人寿保险保单质押权益转让授权书》,若该保单在质押贷款期间发生理赔,银行无法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四是发放贷款未做到审批。我行制定的《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中规定,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贷款人应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个别网点在实际办理过程中,未执行审批制度,而由经办柜员和分管主任进行二级审批五是部分贷款档案要素不全。1个别基层网点的贷款合同内容不全,只有质押合同,无贷款申请表、审批表、借款合同、委托授权书,贷款责、权、利不明确2个别基层网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只填具一份《质押贷款合同书》为银行留存,客户只留存借款借据和质押收据3基层网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普遍存在贷款合同内容填写不合规现象。2、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存在: 一是贷款发放,违反规定直接提取现金。基层网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普遍存在发放贷款,未按规定通过转帐处理方式,一次性将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开立的专用帐户,而是让客户直接提取现金,容易产生被冒领或其他风险

银行质押贷款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存单和凭证式 国债质押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质押贷款的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质押贷款操作程序包括:贷款申请与受理、调查与止付、审批与发放、贷后管理与贷款收回。 第三条质押贷款实行贷款上柜台。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所指贷款包括个人存单质押贷款、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 第二章贷款受理与调查 第五条借款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持有合作银行系统内签发的个人存单或凭证式国债、本人身份证明、质押借款申请书。 第六条支行接到申请后,客户经理填制《合作银行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由质权人签字、盖章捺手印后,办理止付手续。是本机构签发的存单,即可办理止付手续;属其它机构签发的存单,客户经理要亲自到证券签发机构办理止付手续。办妥止付手续后,止付通知书一份附借款资料内,一份客户经理留存,一份交出质人。 借款人持他人存单或凭证式国债申请贷款的,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出质人签字栏内,由存款人或凭证式国债所有人签字、盖章、捺手印。

第三章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七条办完止付手续后,客户经理在质押申请书贷款调查栏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报信贷专柜审查。贷款金额原则上控制在存单、凭证式国债票面金额的90%以内。 第八条信贷专柜接到客户经理报来的《质押借款申请审批表》后,审查借款人身份证明、止付通知书的真实性、贷款金额是否超比例、审查贷款审批表填写是否齐全完整、调查责任人是否签字盖章,并在责任书上签名,然后报行长签署审批意见。 第九条签订质押借款合同。对审批同意的质押贷款,信贷专柜人员及时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质押借款合同。 第十条质押借款合同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同必须套写,内容要填制完整,不得涂改。 (二)质押借款合同中的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必须与贷款审批的内容一致。 (三)合同签约时必须在支行的信贷专柜进行,借款人、出质人要全部到场,并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捺手印,柜面人员核对印签,保证质押合同的真实、有效。 合同的盖章,支行要使用行政公章。 第十一条质押凭证移交。质押借款合同签订后,信贷专柜人员填制《质押凭证清单》,一式三份,附借款资料中一份,附质押品保管一份,交出质人一份。质押凭证清单各栏必须填写齐全,特别是凭证密码要索取。出质人、质权人、经办人必须亲自签字、盖章、捺手印,不得代替;然后将质押凭证交给信贷专柜人员。 第十三条签订《借款凭证》。信贷专柜人员根据质押借款合

存单质押贷款特点有哪些-存单质押的方式有哪几种-

存单质押贷款特点有哪些?存单质押 的方式有哪几种? 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拥有的定期储蓄存单、卡折定期、凭证式国债等权利凭证办理质押,向银行申请的人民币贷款。据了解,个人质押贷款有6个特点:发放快捷、贷款额高、利率优惠、用途广泛、还款方式多样和贷后服务便捷。 热门城市:哈尔滨律师咸宁律师漯河律师吐鲁番律师佳木斯律师牡丹江律师攀枝花律师江苏律师枣庄律师在缺乏资金的时候可以选择向银行贷款,但是银行贷款是需要有抵押的,可以将自己的房产等不动产进行抵押,也可以将自己的个人存单进行抵押,那么如果选择存单质押贷款的话有哪些特点呢?相信很多人对存单质押贷款特点都有疑问,下面就让小编为您解答。 一、存单质押贷款特点

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拥有的定期储蓄 存单、卡折定期、凭证式国债等权利凭证办理质押,向银行申请的人民币贷款。据了解,个人质押贷款有6个特点:发放快捷、贷款额高、利率优惠、用途广泛、还款方式多样和贷后服务便捷。 1、发放快捷 个人质押贷款流程简洁,放款快捷,为客户解决急用资金的燃眉之急。 2、贷款额高 贷款金额最高可达质押凭证面额的90%,极大提高了资金利用率。 3、利率优惠 贷款利率根据客户资信等情况,可以享受基准利率下浮的优惠,节约资金成本。 4、用途广泛 可以满足借款人在正常经营和日常消费过程中的各类资金 需求。 5、还款方式多样

为客户提供多种还款方式及特色还款服务,借款人可根据需求自由选择。 6、贷后服务便捷 为客户提供便捷的还款、贷款要素调整等服务。 二、存单质押的方式 存单质押的方式有二: 1、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 2、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实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即登记止付手续,俗称“核押”,并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手中,以防止存单所有人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走。第二种方式中,债务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能如期履行的担保,并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到期后,如债务人不能全部 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此两种方式的质押在我国法律上称之为“权利质押”或“权利质权”,其中存单

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 客户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单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以质押人持有的未到期定期存单作为质押担保的贷款。 第三条存单质押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以价定贷、凭单质押”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借款人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六条用于质押的存单包括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存单出质人应当是存单记载的权利人。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 (一)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

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储蓄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二)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本条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七条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存款权利凭证作为贷款质押品: (一)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 (二)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 (三)以未成年人名义开立的; (四)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五)社保基金等专项性、公益性资金; (六)国家机关的存款权利凭证; (七)活期存款权利凭证; (八)其他不能作为质押的存款权利凭证。 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的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九条存单质押贷款的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和存单的面值合理确定,存单到期价值应覆盖贷款本息(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2020年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满足个人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丹东银行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银监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4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的原则、程序、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有权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3 术语与定义 3.1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有效、符合贷款人规定条件的本行人民币个人定期存单出质,向贷款人申请取得的人民币贷款。 3.2 本规定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4 职责与权限 各分支机构应根据总行授权开展个人质押贷款业务,授权范围内采用报备制,超过授权范围采用报批制。 5 政策 个人质押贷款坚持“以存定贷,存单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6 流程图

7 风险控制点 详情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 8.1 基本规定 8.1.1 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8.1.2 贷款期限 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的到期日不得晚于定期存单的到期日(定期存单已办理预约转存的除外)。若用不同期限的多个定期存单质押的,应以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8.1.3 贷款额度 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为单笔最低5,000元(含),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 8.1.4 贷款利率 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利率可在我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或适当下浮,最低不得低于同期央行基准利率,在贷款利率的具体执行中应参照总行制定的贷款利率开展工作,要坚持效益原则,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贷款的风险状况、综合回报、市场竞争等因素,科学合理地采用利率的定价幅度。 8.1.5 还款方式 个人质押贷款采用按月还息、一次还本或按月还息、分次还本的还款方式。8.1.6 贷款用途 个人质押贷款须有明确的贷款用途;借款人须承诺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2019年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花明天的钱,办今天想办的事”成为最具代表性的大众消费理念。银行业以此为契机,大力拓展零售贷款业务,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逐渐由原来的小额贷款向大额贷款演变。但由于基层网点对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上的不重视,使一些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时有出现: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贷款的审批和办理过程中存在: 一是超比例发放质押贷款。我行制定的《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规定,贷款质押率不超过质押存单面额的90%。而一些基层网点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不以总行的规定为基准,擅自将贷款质押率执行为95%; 二是以他行存单作质押,且办理续贷时未到存款行重新办理止付冻结手续。个别基层网点办理质押贷款,在本行未与他行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违反《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中“持有中国银行开具的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和国债存款“的规定,为客户违规发放以他行存单作质押的贷款。贷款到期后为客户办理重新续贷时,未到存款行重新办理止付冻结手续,而是延用首次贷款时存款行开具的存款冻结止付通知书,质押存单约有效性得不到保障;的存款冻结止付通知书,质押存单约有效性得不到保障; 三是为客户违规发放以他人保单作质押的保单质押贷款。总行与

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人寿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合作协议书》中明确规定“申请人寿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出质人必须是保单持有人即投保人本人;贷款办理时,银行经办员应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人寿保险保单价值证明书》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及《人寿保险保单质押权益转让授权书》”。而个别基层网点为客户违规办理他人保单质押贷款,且贷款办理昧保险公司未出具《人寿保险保单价值证明书》,只出具《××保单的特别说明》,银行也未与借款人签订《人寿保险保单质押权益转让授权书》,若该保单在质押贷款期间发生理赔,银行无法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是发放贷款未做到三级审批。我行制定的《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中规定,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贷款人应按三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个别网点在实际办理过程中,未执行三级审批制度,而由经办柜员和分管主任进行二级审批; 五是部分贷款档案要素不全。(1)个别基层网点的贷款合同内容不全,只有质押合同,无贷款申请表、审批表、借款合同、委托授权书,贷款责、权、利不明确;(2)个别基层网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只填具一份《质押贷款合同书》为银行留存,客户只留存借款借据和质押收据;(3)基层网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普遍存在贷款合同内容填写不合规现象。 2、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存在: 一是贷款发放,违反规定直接提取现金。基层网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普遍存在发放贷款,未按规定通过转帐处理方式,一次性将款

第三方存单质押贷款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

第三方存单质押贷款风险防范措施有哪 些? 热门城市:钦州律师遵义律师连云港律师襄阳律师葫芦岛律师哈尔滨律师天水律师乐山律师平顶山律师第三方存单质押贷款是一种低风险业务,但是在银行的监管方面有很大的漏洞,这也告诉我们,对于第三方存单质押贷款存在的风险是不能忽视的,那么什么是▲第三方存单质押贷款,应该如何防范第三方存单质押贷款风险呢?小编为您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到您! ▲一、 ▲ 什么是 第三方存单质押贷款 所谓第三方存贷质押,是指企业在商业银行协议存款后,为第三方从商业银行贷款提供存单质押,作为第三方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存款行和贷款行可为同一家,也可是不

同银行,后者即为跨行存单抵押贷款业务。 对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 存单可以质押。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接受虚假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如以该存单质押为由起诉金融机构,要求兑付存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诉出质人。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为共同被告。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二、第三方存单质押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针对导致第三方存单质押贷款风险不断积聚并爆发的 原因,本文提出以下防范建议: l、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定位,不能盲目追求业务扩张而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第4号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第五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第六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贷款人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第七条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 . 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必要时,存款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存款行经过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证明的存款属实的,应保留开户证实书

关于存单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分析

关于存单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分析 xx 一、法律规定 1、《担保法》(1995 年)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第七十六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 年)第八条对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 存单可以质押。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 接受虚假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如以该存单质押为由起诉金融机构,要求兑付存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诉出质人。 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为共同被告。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xx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总则 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增强我行业务竞争力,根据有关监管法规及我行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低风险信贷业务,是指借款人采用特定的担保方式或特定交易结构,当其违约时,贷款行通过处置担保物、追偿保证人或追偿承担借款人信用风险的第三方能够及时、足额保障债权实现,从而不直接承担违约损失的情形下为借款人办理的各项信贷业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个人客户。 低风险信贷业务包括低风险担保信贷业务和低风险交易结构信贷业务。 本办法所称低风险担保信贷业务是指以合法、足值、有效,且价值稳定、能及时变现的质押担保,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保证担保的信贷业务。 本办法所称的低风险交易结构信贷业务是指客户在我行办理的由特定金融机构或有良好偿付能力的第三方承担信用风险的信贷业务。 本办法所称的特定金融机构指经我行有权审批人认定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以低风险担保方式办理的信贷业务须符合我行相关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应遵循“严格限定范围,优化业务流程、防控操作风险”的原则。 低风险担保方式的范围 我行认可的信贷业务低风险担保方式具体包括: 客户以足额保证金担保的; 客户以中国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质押和中央银行发行的票据质押的; 客户以我行或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亚洲”)、中国工商银行出具的本外币单位定期存单或个人定期存单质押,其中如使用工银亚洲开具的存单的,应符合我国监管法规; 客户以我行或工银亚洲、特定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以及提供不可撤销的、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 总行贷审会认可的其他担保形式。 以低风险担保方式办理的信贷业务,质物币种与办理的信贷业务币种不同的,质押率应能覆盖汇率风险,做好汇率避险安排,并审慎办理。 客户提供的质押物本金、票面值或特定金融机构提供的保证金额不低于授信本金与利息之和。低风险交易结构的范围 法人客户低风险交易结构包括: 客户在我行办理占用代理行授信额度的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福费廷、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 我行接受开证行委托并占用开证行授信额度办理的信用证保兑业务; 我行接受委托行委托并占用委托行授信额度办理的代付融资业务,以及代理代付业务和占用委托行授信额度办理的代开信用证和代开保函业务; 总行贷审会认可的其他交易结构。 上述所称的代理行、开证行、委托行须为本办法规定的特定金融机构。 授信管理 低风险信贷业务纳入我行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单一客户贷款总额与我行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扣除保证金、存单和国库券质押的低风险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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