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XX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xx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xx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条(规划依据)

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区域乡村建设规划和乡、村庄规划。

第四条(许可制度)

本市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的指导工作,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许可主体)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主体为建设单位或个人。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材料,报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受理、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平房住宅的,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审批部门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设计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做好规划管理服务工作,制定乡村建筑设计导则。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七条(许可内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要求。根据管理实际需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也可以包括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建筑安全等的要求。

第八条(申请要件)

在本市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项目,申请人应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2、平房住宅建设项目需提供房屋用地四至图,简要设计说明或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3份);其他住宅建设项目需提供房屋用地四至图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份);

3、建设用地相关证明。原址拆建的村民住宅建设项目需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新增的涉及占用农用地建设的需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4、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第九条(申请要件)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2、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xx或1:1xx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份);

3、建设用地相关证明,涉及占用农用地建设的需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同时交验原件;

4、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5、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3份(含电子文件)。

第十条(上报要求)

镇、乡人民政府应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审批部门。

第十一条(审查决定)

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审批部门或镇、乡人民政府应自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需抄送镇、乡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许可变更)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因依法修改规划等原因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向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依法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管理机制)

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区、镇(乡)两级规划管理机制,加强基层规划管理力量,进一步加强镇、乡人民政府的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职责,条件成熟的地方将村民住宅的审批权依法下放到镇、乡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和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拒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改正的,由镇、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xx8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加强新时代乡村治理,实现基层治理新格局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611821341.html, 加强新时代乡村治理,实现基层治理新格局作者:范方 来源:《新丝路(下旬)》2020年第02期 摘要:中共19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我国广大乡村是构成社会基层的重要组成。本文从新中国成立70年来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入手剖析,阐述了加强乡村治理的新时代意义;加强乡村治理的优化方向;进一步加强乡村治理的实施路径。 关键词:乡村治理;基层治理;实施路径;新格局 中共19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如何理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基层治理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它对于未来的乡村治理有什么样的影响? 一、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 乡村是我国基层自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发展的过程中,利用传统乡村治理模式进行乡村治理,逐渐暴露出如下问题。 1.乡镇政府与自治组织职责不清 1998年公布实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是概括性的解释乡政府支持引导村委会工作,根据当地发展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有效引导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未对两者的关系和职能权限做出具体界限划分,村委会在哪些领域自主决策管理,哪些需要由乡政府指导支持。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自己的主体性和灵活性,在村里的具体事务决策管理上发挥主导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的效率堪忧,农民参与程度不高,主要表现在没有相关的制度法律保障农民有效参与。 2.民主理念不够普及 “四项民主”未能有效发挥作用。一是民主选举不规范。选举中存在拉票贿选,请客送礼,利用宗族势力操控选举,培养亲信。选举过程中乡镇不恰当的干预。有时由于村两委班子较弱,乡镇直接派机关干部担任村主任,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二是民主决策不科学。目前,村民自治过程主要是通过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在涉及绝大数人利益的时候,如征地拆迁、低保评定,必须召开村民大会商议再做决策,但常常出现暗箱操作的问题,引起群众不满。三是民主管理不扎实,由于村民民主意识薄弱,管理主体缺失,在未涉及自身利益时,一般采取睁只眼闭只眼、不参与的态度。四是民主监督不力。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探索

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探索 王科 伴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走向深入,乡村问题又一次引起政学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乡村治理模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也造成了乡村社会的全面紧张。如何在变动的时代环境中构建一种适应中国乡村的治理模式,已经成为解决中国乡村问题的关键所在。 这一问题在民国时期也曾受到高度关注。其时,各种力量都对乡村治理模式进行了积极探索,其中包括政府、教会组织、大学、社会团体等等。据统计,在20世纪30年代全国就有600多个团体从事农村工作,有1000多处进行乡村建设实验。在这一时期的乡村建设中,由政府主导的“江宁实验县建设”尤为值得关注。 作为国民政府县政改革实验县试点之一,江宁实验县于1933年2月成立,实验期四年。实验期结束后,在政府的推动下,江宁实验县的多项举措在全国推广。 江宁实验县建设主要集中于三个层面。第一,重构基层行政制度,废闾邻改村里,建立起县—乡镇—村里的基层行政体制;改组地方保卫团,整顿警政,全面提升基层的行政管理能力。第二,设立农民合作组织,救济农村金融;推广新式农业科技,改良蚕桑业、农林业及其他农村副业;提升农民现代意识,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农村经济活力。第三,重视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修筑公路,兴修水利,先后疏浚河道50余公里,关系农田灌溉23万余亩;大力发展新式教育,在每一乡镇均设有一所学校,学生人数从1933年的3492人增加到1935年的21344人,入学率达到40.06%;全面推进乡村卫生事业,先后设立了4个卫生所和6个卫生分所,形成了一个融环境、医疗、学校、妇婴、宣传及防疫为一体的乡村卫生系统。 与之相应,江宁实验县建设也呈现三个重要特征。政府主导的运作模式是这一建设最显著的特征。江宁县不仅拥有较普通县政府更大的职权和更多的经费,而且其运作基本依靠政府自上而下的强力推动。正是由于有着政府力量的支持,江宁实验县才能够对旧有的县行政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乡村治理与新农村建设

乡村治理与新农村建设——以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 实践为例 作者:时间:2010-07-10 浏览次数:2588 次 【摘要】当代中国农村治理基础正经历着深刻的转型:建国后实行了很长时间的集体化使国家的治理深入农村基层是农民利益与国家利益绑缚一体的结果;改革开放后尚有农业税费将农民与国家联系,收农民的税就得为他们提供保护;免税后,则是国家政权组织和农民自组织(社会团体)共同维持治理的合法性。农民再组织化既是对农村治理基础转型的回应,也是对市场化进程的应对,因而是新农村建设的焦点问题之一。治理基础的变迁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治理模式创新。本文作者在此背景下,选择安徽省安庆、巢湖、滁州、宣城等4个市,10个县(区),20个乡(镇),60个村作为样本,就“农业税取消后乡村治理”和“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状况”进行问卷调查,分析了乡村治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乡村治理与新农村建设对策。 【关键词】乡村治理;新农村建设 一、乡村治理的现状 免农业税以来,安徽省乡村治理实践是以农村综合改革为先导和主要内容的。2005年6月,安徽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建立农村基层工作新机制的意见》,决定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进入新阶段,改革的重点转向以深化三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一个转变、三个建立、一个改进”,即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建立农村基层管理新体制,建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新机制,建立“三农”社会化服务新体系以及改进农村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改革主要涉及五个方面。第一,适当调整了乡镇区划和村级规模,在税费改革已经合并减少乡镇和行政村基础上,进一步减少乡镇和行政村的数量。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法国的乡村规划与乡村治理_杨振之

中国旅游报/2009年/11月/30日/第006版 景区?市场 法国的乡村规划与乡村治理 成都来也旅游策划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振之北京来也旅游规划咨询有限责任 公司蔡克信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一直重视城镇地区的经济发展与规划,而忽略了乡村地区,造成了我国严重的城市—乡村两极分化现象,且城乡的二元社会也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加剧了城乡之间的矛盾。虽然国内众多学者提出了目前乡村规划中存在的问题、应坚持的原则与思想理念等,但是对于具体如何进行乡村规划却鲜有研究成果。以下以笔者在法国考察期间,对于乡村规划与乡村治理的一些新的认识,希望以此能开拓国内的研究视野。 法国的乡村规划 在飞机上看法国的乡村,土地利用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成片的农田、成片的乡村和森林相互交错;村寨镶嵌在广袤的田地上,大都被集中安置居住,很少有分散居住的村民。 法国农业土地私有化程度高,农民已成为产业工人,并享受着广泛的社会福利保障,农场主就是资本家,占有着广袤的土地,因此土地早已完成了整理,沟渠、田埂等都得到平整,以适应大规模机械化生产。农场主种什么、种多少,全由市场说了算,因此法国农业的市场化程度很高。市场需要什么产品,就会进行集约化生产和规模化种植,当然也就促进了农产品的深加工。农业产品是法国的支柱产业和出口换汇的主要产业之一,法国农业产业和农产品深加工都稳居世界前列。法国农业产值居欧盟第一,农业食品出口居世界第一,占世界市场的11%,食品加工业是国家的支柱产业。 以法国著名的盛产葡萄和葡萄酒的西南部城市波尔多为例,这里离大西洋海岸城市97公里,到大西洋海岸6个小时,受大西洋和地中海气候的影响,气候温和、阳光充足,特别适宜葡萄的生长。在葡萄生长的季节,雨量较大;在葡萄收获的季节,阳光充沛,这里地形缓缓起伏,形成大丘状地貌,表层土覆盖着混合细沙的第三纪砾石,底土掺杂着贝壳化石的砂质岩层。 葡萄种植和葡萄酒酿造始于公元一世纪,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得到大规模的发展。在这里每个农场主都种植葡萄,且每个农场主都拥有一个自己的葡萄酒庄,每个酒庄都创有自己的品牌,其酿造的葡萄酒销往世界各地。除了葡萄产业化、集约化生产之外,葡萄酒食品加工业和出口贸易得到大力发展,此外,以葡萄的种植、葡萄酒加工生产和品尝、葡萄园体验、葡萄酒养生和葡萄酒庄住宿为特色的系列旅游产品被开发出来,促进了乡村度假旅游业的发展。 其实整个法国南部有十大葡萄产区,包括有普罗旺斯、朗多克—鲁西荣等地区,都实现了葡萄酒的产业化。除此之外,像图卢兹大面积的向日葵栽种和葵花油的加工,普罗旺斯大面积的熏衣草种植和熏衣草香精的提炼,都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大地景观背景和旅游吸引物。 法国的乡村治理 与此相应,乡村治理获得了极大的成功。城乡一体化发展、城乡之间的差异被消灭,每个村庄被治理得像一个小城市。 首先是基础设施完善。道路四通八达,重要的大村庄还有快速列车可以到达,停车场设施完备,标识系统完善。 其次是服务设施完善,超市、医院、图书馆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以村落为中心,四周田园上分布着私人农庄和别墅。完备的基础设施与丰富的服务设施在为当地居民提供生产生活便利的同时,也极大地方便了各地旅游者。完善的基础设施可以让游客快速到达任何一个乡村旅游

嘉兴市域总体规划2005-2020

嘉兴市域总体规划(2005-2020年)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域功能定位与总体发展战略 第三章市域土地利用与空间结构规划 第四章市域空间利用规划 第五章市域空间管制与协调规划 第六章市域产业发展与布局规划 第七章市域综合交通规划 第八章市域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背景

为统筹嘉兴市域的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以及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实现嘉兴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加快构建“和谐社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复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嘉兴市域总体规划(2005-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定位 1、本规划是统领嘉兴市域发展的具有法定地位的纲领性文件。 2、本规划在充分尊重嘉兴市城镇体系规划、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的基础上,以嘉兴市域的统筹发展为目标,对原有规划进行整合协调,构建区域性总体规划的新范式。 3、本规划以实现市域一体化发展为宗旨,统筹嘉兴市域的各种发展要素,建设网络型特大城市。 第三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 年)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年) 3、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 4、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7、《浙江省建设厅县(市)域总体规划导则(试行)》(三稿) 8、《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1996-2010) 9、《环杭州湾地区产业带发展规划》 10、《浙江省环杭州湾地区城市群空间发展战略规划》 11、《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

4美丽乡村建设规划

4美丽乡村建设规划 资溪县美丽乡村建设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核心,强化规划引领,注重景城联动、景村联动、镇村联动、城乡一体,积极构建以县城为龙头、集镇为骨干、中心村为补充的新型生态城镇体系,达到村容美、生态美、庭院美、身心美、生活美的“五美”总体要求。结合整体规划,推动镇村联动建设。要以全域规划的理念,尊重自然、体现特色、传承记忆,编制、完善、提升县、乡(镇)、村三级规划,实现乡(镇)村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相互衔接配套,形成城乡一体的规划体系。 (二)美丽乡村建设的总体目标任务 根据省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从全全局出发,着眼长远发展,确立人口相对集中、产业辐射能力强、要素集约、功能多元的宜居、宜业、宜游的中心示范村实施美丽乡村建设,全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明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达到村容美、生态美、庭院美、身心美、生活美的“五美”总体要求。坚持“党政引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三位一体的建设模式和“农民筹资投劳、整合项目资金、财政奖补资金”三点结合的投入机制,突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经营四个重点,整治农村环境,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促进产业发展,提高农民素质;在2015年,我县率先将高阜镇高阜、石陂两个中心村建成各具特色的美丽乡村试点示范村,进一步提升其他乡(镇)美丽乡村建设水平。 (三)、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基本原则 1、坚持规划引导,突出特色。立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托自然地理条件,适应资源禀赋和民俗文化差异,突出地域特色,科学编制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规划。

2、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民主。要始终坚持“议”字当先,严格农民民主议事程序,落实农民主体作用,把维护好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 3、坚持试点先行,重点突破。鼓励各地实际先行先试,在局部村点取得重点突破和经验模式后再逐步推开。 4、坚持多元投入,整合资源。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鼓励农民和社会各界投入美丽乡村建设,形成多元投入格局。加大资金整合力度,集中力量办大事。 5、坚持以县为主,统筹推进。继续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县为主的工作机制优势,发挥县级政府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监督等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的统筹推进机制。 (四)、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实施的主要内容 严格按照我县乡(镇)村联动工程、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和美丽乡村建设导则要求,重点实施以下内容: 1、抓好规划编制。按照全域理念,着眼长远发展,修编完善全县乡(镇)村庄布点规划,科学确定中心村、需要保留的自然村,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规划建设1个中心村。围绕“三区一园”、“四类村” 和农村产业发展,进一步完善村庄产业规划。按照尊重自然美、注重个性美、构建整体美要求,不搞大拆大建、不求千篇一律、不搞一个模式、不用城市标准和方式建设农村,做到依山就势、聚散相宜、错落有致,编制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在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人口变动、产业发展等因素,预留建设发展空间,引导农户向中心村集中,新建房屋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政策规定标准,严禁村庄规划区外新建房屋。 2、整治农村环境。对美丽乡村建设规划中确定拆除的危旧房屋、猪圈、厕所、院墙必须无偿拆除到位。对村庄内河流、沟渠、池塘进行清污,对村庄内水塘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

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

新农村建设中的乡村治理机制探析

i现代化进程中的乡村治理机制探析 摘要: 乡村治理在我国古而有之,不算是新鲜话题,但不管是古代的乡里制度,还是近代的乡镇自治,抑或新中国成立之初的人民公社制度,都是基于农村资源汲取基础上展开的乡村治理活动。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 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乡村治理机制, 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容,又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 我国乡村治理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初步形成了多元治理结构。但是, 目前我国乡村治理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对目前我国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完善乡村治理机制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乡村治理; 村民自治; 新农村 一、引言 开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我国农村改革, 打破了人民公社时期?政社合一?的乡村治理模式。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普遍推行, 我国农村乡村治理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在县以下的乡一级恢复建立乡镇政府, 实行乡镇行政管理, 乡镇以下设立村民委员会, 实行村民自治。这种乡村治理机制被称为?乡政村治?模式1。目前, 我国乡村治理的主体有乡镇党委政府、村支部和村委会、农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等等, 初步形成了多元乡村治理结构。但是, 由于我国农村社会正处于分化、转型期, 村民自治制度设计与农村现实治理还存在较大差异, 乡村治理还存在诸多问题, 特别是农民的乡村治理主体地位和作用还没有得1周水仙.完善乡村治理机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 J] .上海农业科技, 2006,(6)

到很好的发挥。因此, 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 体现村民自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精神, 完善新农村的乡村治理机制, 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保障。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对乡村治理机制提出新的要求。如何通过治道变革和创新,实现乡村良好治理状态,促进新农村建设,成为重要而紧迫的课题。?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物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2本文认为,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必须调整县乡政府体制,重建政府与农民的关系,吸纳乡村民间组织参与治理,构建新农村多元治理机制。 二、现有乡村治理的结构困境与矛盾 搞好乡村治理,实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富裕,事关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和整个现代化建设的进程。20多年来,中国乡村治理取得了巨大成绩,成效显著,它不仅有力地推动了基层民主政治发展,而且也对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及民主政治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乡村治理发展很不平衡,有相当数量的农村乡村治理仍处初创、实验和推广阶段,乡村治理中的各种矛盾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完善乡村治理机制,既是农村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推动农村各项工作的动力支撑和重要保证,对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稳定、社会的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既是当前农村工作的内在要 2全球治理委员会. 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M ]. 牛津大学出版社, 1995,第23页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的探索与实践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的探索与实践 发表时间:2019-07-18T14:13:46.120Z 来源:《城镇建设》2019年第8期作者:谢芙蓉 [导读] 随着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持续推进,城乡建设也开启了新局面,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规划设计院 530000 摘要:随着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持续推进,城乡建设也开启了新局面,以城市为中心的建设正加速向城乡协调建设转变,乡村规划的重要性日益引起各方关注。“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的概念于2014年首次提出,并在全国部分省市先期开展县域乡村建设规划试点工作。由于缺乏规范指导,该类型规划的编制实践仍处于摸索阶段。本文以东兴市域乡村建设规划为例,探索乡村建设规划的技术方法、规划思路,以期为同类型的规划编制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市域;乡村建设规划;东兴 1引言 乡村是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的地域综合体,兼具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与城镇互促互进、共生共存,共同构成人类活动的主要空间。乡村兴则国家兴,乡村衰则国家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在农村,最大的潜力和后劲也在农村。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城乡建设也开启了新局面。以城市为中心的建设正加速向城乡协调建设转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任务更加迫切,美丽乡村越来越成为人们喜爱和向往的家园。规划建设好广大农村,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既是“十三五”时期的迫切任务,也是国家建设的战略任务,乡村规划的地位和作用逐渐被普遍关注。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对乡村地区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指导和推进作用。但是,乡村地区的规划编制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缺乏区域协同的规划思维,从而导致不同程度的“就村论村”“就规划区论规划区”的现象发生;二是公众参与不彻底,在村庄规划与建设过程中,村民及公众作用相对有限;三是各类上位规划或相关规划因其宏观性难以有效指导乡村建设;四是过于关注空间整体形象的塑造,实用性较差,难以发挥规划的引导调控作用;五是诸多规划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缺乏有效衔接[1]。 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作为一种新的规划类型,是在新型城乡关系视角下,统筹县域乡村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设施配置、风貌特色和建设管理等问题,构建以乡村为核心的规划框架,探索符合乡村实际、指导性强和实施性强的规划理念、编制办法和实施策略等,实现乡村规划的改革和创新[2]。 编制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是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协调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置,指导村庄规划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现实意义。2东兴市乡村建设发展现状 2.1基本概况 广西东兴市位于我国大陆海岸线最西南端,东南濒临北部湾,西面与越南接壤,是广西乃至中国通往越南以及东南亚最便捷的通道,也是中国与东盟唯一海陆相连的口岸城市,总面积590平方公里。截止2017年,东兴市下辖东兴、江平、马路三镇,31个行政村,10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市人民政府驻东兴镇。全市户籍总人口14.96万人,常住人口15.92万人,其中村庄总人口88117人。 2.2乡村发展特征 (1)经济发展特征 2017年,东兴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16471元,明显高于周边上思、凭祥、宁明、扶绥、合浦、灵山、浦北等县(市),亦远高于自治区11325元的平均水平。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30.67亿元,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9.2%。受各种因素影响,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长缓慢,农业经济对市域整体经济发展贡献较低,单纯发展农业很难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口比重较2013年呈下降趋势,剩余劳动力就业压力持续增大。播种面积亦呈逐年下降趋势,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农村空心化程度加剧。 生态、旅游资源优势得天独厚,但尚未实现有效整合,乡村旅游仍处于粗放经营状态,旅游未有效促进民富。 图1 2011-2017年东兴市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及增长率 (2)空间分布特征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 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心得体会:推进“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

心得体会:推进“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乡村治理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建设“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既是当前全面依法治国形势下,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新时代乡村社会转型发展,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本质要求,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为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指明了方向,更为乡村由“管理民主”向“治理有效”升级找到了路径。 近年来,我省各地不断推进和谐乡村、法治乡村、文明乡村建设,努力打造田园美、村庄美、生活美的幸福美丽乡村。一是完善村民自治机制。圆满完成第十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选优配强村委会班子。及时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民主管理制度,引导村民积极参与农村社区公共事务和自治活动。加快完善民主议事决策制度,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党群联席会议、城乡社区协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等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不断提高村民自治能力。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构,规范开展村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切实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二是抓好法治乡村建设。大力开展法治文化进乡村,引导村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为乡村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建设法治文化广场、农民夜校、法宣画廊、法律图书室等阵地,开展常态化法治宣传教育。加大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力度,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主动承担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三是营造良好社会风尚。依托乡镇、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文化惠民工程,以农村文化艺术节、农民读书节等活动为载体,开展广场舞、读书会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引导村民主动革除陋习,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推动移风易俗,在农户中广泛开展“文明家庭”“文明十星户”“文明村镇”等精神文明创建,使群众自觉成为新风尚的传播者和实践者,形成讲文明、除陋习、树新风的良好社会氛围。 新时代、新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探索从以下方面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强富美高”新X 提供可靠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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