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实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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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定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小麦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FOB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装上船舶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

2、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A 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3、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合同规定如果在规定期间内买方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装运期到期后,尽管卖方曾两次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超出装运期28天后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超过装运期两个月后才将船只派到。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

4、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已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此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5、中国某外贸公司(卖方)曾在广州秋交会上与英国某商人(买方)按CIF伦敦条件签订一项出口白薯干的合同,由于卖方货源充沛,急于出售,成交时便约定当月交货,后因卖方临时租不到船,未能按期交货,双方产生争议,买方提请在中国仲裁,结果卖方败诉。

6、在Bowes V. Shand 一案中,卖方曾出售一批大米,合同规定在当年3~4月份装运,但因卖方手中有货也有船,于是在2月份将大部分大米装上了船,只剩了八分之一在三月份装船。后来因粮食价格下降,买方就以卖方提前装运,违反合同装运期为由拒收货物。于是卖方向法院起诉。法官认为买方虽然没有任何损失,而且提前装船的大米与本应在3月份装船的大米并无任何区别。但买方仍有权拒收货物,卖方败诉。

7、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递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

8、某公司以CIF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罐头。

(1)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2)这批货物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

司,故此付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9、某公司按照FCA条件出口一批商品,合同规定4月装运。但到了4月30日,仍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5月2日,备作出口的货物,因火灾而焚毁。问此项损失应由谁负担?

10、杭州某公司与韩国某商人拟出口商品5000纸箱,我方提出按FCA杭州报价,而韩国商人则提出按FOB上海报价。请问,分析杭州某公司、韩国商人各自提出上述报价的理由?

11、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装运期延长15天,日商同意但提出价格下降5%,经双方协商,最终降价3%。

分析: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装于船上无实际意义时应提倡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特别是内陆地区的出口

采用FCA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第二章

1、1980年初,我某进出口公司对外成交5000辆自行车,合同规定4000辆为黑色,1000辆为湖蓝色。卖方在备货过程中,发现湖蓝色自行车无货,于是经办人在未经买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300辆桔色、300辆纺织绿色和400辆银红色自行车取代约定的1000辆湖蓝色自行车装运出口。由于卖方交付与合同不符的货物,买方拒绝付款赎单。后经双方反复交涉,买方仍坚持卖方尽快补交1000辆约定的湖蓝色自行车,而对卖方擅自发运的1000辆杂色自行车,只同意按原价降价7%处理。此外,这批货物在目的港存放仓库的栈租费用和晚收货款的利息损失也概由卖方承担。

分析:在自行车交易的买卖过程中,双方约定的色泽是说明交易标的物的组成部分,卖方经办人擅自改变标的物花色是严重的违约行为

2、1973年在广州交易会上,中国向日本出售一批“土纸”,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品名栏内,载明“土纸”即为手工制造书写纸。在卖方发运的商品及包装上,还贴有标签,并印有“手工制造”字样,而且卖方在发票、提单、品质与质量检验证书和产地证书中,也都载明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 made writing paper)。买方收到货物后,据该国XX制纸实验场鉴定证明:“抄纸”及“干燥”工序,均为机械操作,故不应表示为手工制纸。买方据此向卖方索赔。卖方拒赔,其主要理由是,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而且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操作,并显示其特点。

谁有理?

3、1973年在广州交易会上,中国向日本出售一批“土纸”,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品名栏内,载明“土纸”即为手工制造书写纸。在卖方发运的商品及包装上,还贴有标签,并印有“手工制造”字样,而且卖方在发票、提单、品质与质量检验证书和产地证书中,也都载明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 made writing paper)。买方收到货物后,据该国XX制纸实验场鉴定证明:“抄纸”及“干燥”工序,均为机械操作,故不应表示为手工制纸。买方据此向卖方索赔。卖方拒赔,其主要理由是,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而且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操作,并显示其特点。该如何看待这一争议?

简评:

双方约定以商品制造方法来表示品质,是凭说明买卖,卖方负有交付与合同说明相符的货物的责任。

尽管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为手工制造,而且关键工序上纯粹是手工制造,但由于其中部分工序改用机械操作,实际上这违反了双方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了卖方的违约行为,买方有权利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结果: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有关人士调解,双方取得谅解,中方赔偿部分损失。

4、中国某出口公司曾向西欧某外商出售一批农产品。成交前,该出口公司给外商寄送过样品。签约后,卖方经办人员又主动电告买方,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中国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但该批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买方认为,所交货物品质比样品低,要求减价。卖方则认为,合同并未规定凭样成交,而且所交货物,经检验符合约定的规格,故不同意减价。于是买方请当地检验机构检验,出具了交货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并据此提出了索赔要求,卖方拒绝。试分析此案。

分析:

本案当中的合同本来是一个凭规格买卖的合同,

由于签约后卖方又确认所交货物与签约前寄送的样品相似,从而改变了交易性质,使其变为既凭规格买卖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

按照国际贸易有关法律和惯例的解释,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达成的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约定的规格,又要与样品一致,否则买方有权要求减价、索赔,甚至拒收货物。

5、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上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品库存告罄,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二级品比三级品质量好),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请问: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可以?

6、在二战前,日本某商人按凭样品成交的方式,从加拿大进口饲料用谷物,由于加拿大商人的交货品质太好,使日本神户海关误认为是供人食用的谷物而课以重税,使日商增加了税务负担,因此日商要求加拿大商人赔偿因交货品质与样品不同所造成的关税差额损失,最后,法院判加拿大人败诉。

7、在希普顿?安德逊公司诉威尔兄弟公司一案中,交易双方在履行买卖小麦的合同时,卖方交货总重量比合同许可的限度4950吨多出55磅,当时按合同价计算,价款总额在4万英镑以上,而55磅小麦仅值4先令,卖方并未对这4先令提出要求,尽管如此,买方仍以超重为由拒收整批货物,于是卖方便将该批货物赔本出售,然后以买方无理拒收为由向其提出损失赔偿要求,并诉诸法院。当时陆希法官根据本案情况判决买方无权拒收货物,卖方获胜。

陆希法官在分析本案时指出:问题在于是否大幅度地偏离合同。拒收权是建立在卖方不准备、也不愿意履行合同或未曾履行合同的假设上的。提供错误的数量,是不准备、也不愿意履行合同的表现,可是我认为那是指所超过的或缩短的重量是到了能够影响买方心理的程度。据我看来,本案所发生的超重,并没有到达那样的程度。本案超过约定的重量是微不足道的,而且卖方对超重的货款没有提出要求,他基本上是履行了合同,因此买方无权拒收货物。

8、某外贸公司出售2000打纺织品给加拿大某商人,买方依约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卖方发货时发现有部分货物品质较差,所以只装运了1900打。卖方原以为少交100打是可以的,其理由是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所支付款项未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银行审单时也忽略这点而漏了过去,直到单据寄到开证行时,遭到拒付。后经卖方与开证人交涉,并说明情况,开证人最后接受了单据,但卖方却遭受晚收货款1个月的利息损失。

分析:

本合同项下采用的是信用证付款方式,在这一条件下,银行严格按照《惯例》规定凭单付款。该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未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不适用。”由于本案合同项下的货物是按“打”计数的,所以5%的增减幅在这里并不适用。

9、买方购进一批易燃液体化工原料,收到货物发现少数包装不良导致轻微渗漏现象,但未及时采取补救和防止损失扩大的积极措施,致使货物入库后渗漏日益严重,结果引起自燃火灾。事后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全部损失,卖方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分析:

本案合同项下货物是具有自燃性质的危险货物,为了安全起见,卖方应提供良好的包装。货到目的地后,买方发现少数包装有缺陷而发生渗漏时,一方面应及时采取补救和防范措施以免损失扩大;另一方面也可以就少数包装有缺陷而发生渗漏的损失向卖方及时提出索赔。但是由于买方没有尽到保全货物和防止损失扩大的责任,所以不应向卖方提出全额索赔。

10、我国某公司向加拿大某商人出售一批价值128万人民币的货物,双方在合同包装条款中约定用塑料袋包装,并且每件要同时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粘纸,但该公司交货时,却改用其他包装,且使用仅有英文的粘纸。加拿大商人收货后,为了便于在当地销售该批产品只好更换包装和粘纸,随后即向我方要求赔偿其损失。由于确实是因为我方严重违反双方约定的包装条件,只好认赔了结此案。

11、国内某厂向国外出口一批灯具。合同上规定每筐30只,共100筐。我方工作人员为方便起见,改为每筐50只,共60筐,灯具总数不变。请问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构成违约?

第三章:

1、某公司对外出口1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港为天津新港。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第195航次的“东风”号轮船上,提单上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装船日期。公司在向银行交单时遭到拒付,问银行是否有权拒付?我公司是否违约?

银行无权拒付,我公司并未违约,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运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

2、我某粮油贸易公司向国外出口大米9000公吨,租一单程船运输,广州港装船。租船合同对装卸条件规定:允许装货时间为6个累计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每日装货1500公吨;星期六、星期日、节假日除外,如果用了则计算;节假日前一天18点后和节假日后8点前不计入允许的装卸时间,如果用了则计算;滞期费每天5000美元,速遣费每天2500美元。装卸时间记录:

3月18日星期四8时到24时装货(有3小时下雨)

3月19日星期五0时到24时装货

3月20日星期六(公休日)0时到18时装货

3月21日星期天(公休日)8时到24时装货

3月22日星期一0时到24时装货(有4小时下雨)

3月23日星期二8时到11时装货完毕

解:合同规定允许的装船时间为

6X24=144小时

实际使用:3月18日使用:24-8-3=13小时

3月19日使用:24-0=24小时

3月20日使用:18-0=18小时

3月21日使用:24-8=16小时

3月22日使用:24-0-4=20小时

3月23日使用:11-8=3小时

总计:13+24+18+16+20+3=94小时<144小时

所以应得速遣费,为:

[(144-94)/24]×2500=5208.3美元

3、某进出口公司对外出口100箱货物,货物按时装运并取得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时发现只有90箱,买方为此扣10箱货款是否有道理?

分析:

由于是清洁提单,故卖方没有责任。

4、中国某出口公司按CIF魁北克条件出售一批核桃仁,合同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准分批装运和转运,并限11月30日前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中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11月25以加拿大东海岸时,魁北克即开始结冰,承运人怕租船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船长便中途在哈利法克期卸货,然后转换铁路火车续运目的地,当货到魁北克港时已是12月2日。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要求中方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否则,拒绝提货。后经交涉,最终以中方降价15%了结此案,此笔交易中方共损失36万加元。

5、我国出口2000公吨大米至新加坡,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烟台、连云港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6、某公司向美国出口茶叶600箱。合同与信用证上均规定:“Each month shipment 200 carton from January”.问如果1月份装200箱,2月份不装,3月份和4月份各装200箱是否可以?为什么?

7、中国某外贸公司(卖方)向德国某商人(买方)按CIF

FRANKFORT(法兰克福)出售一批价值20万美元的裘皮服

装,双方约定采用航空运输方式,将货物从北京运到法兰

克福,支付条件为100%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合同签订后,

买方通过一家德国银行开出了信用证,卖方收到来证后,

即按合同规定发运了货物,并凭有关单据向国内银行办了

议付手续。但国内银行凭有关单据向德国开证行索汇时,

开证行却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于是卖方立即与承

运这批货物的某航空公司联系,但货物早被航空运单上写

明的收货人(即买方)提走。再与买方联系,即杳无音信。后经查证得知,买方公司经

理曾以不同公司名义和同样的手法,先后“提货”骗取了我国

内企业发运的货物总价值近百万美元。而国外行也不是资信

好的银行,而是由一家金融公司所办的实力很小的银行。开

证行提出所谓“单证不符”的说法,实际上是没有道理和不能

成立的。后来,我国内银行以单证不符、遭开证行拒付为

由,由回其议付的货款,并加收了利息,结果合卖方蒙受

钱、货两空的损失。

8、我国某公司对西欧出口一批化工产品3000公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国外来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允许转运”。该证并注明: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PC600)办理。现已知:装运期临近,已订妥一艘驶往西欧的“顺安“号货轮,该船先停靠新港,后停靠青岛。但此时,该批化工产品在新港和青岛各有1500公吨,尚未集中在一起。

问:如你是这笔业务的经办人,最好选择何种处理方法?为什么?

第四章:

1、中国某公司曾按CFR条件和信用证付款方式向西非某国商人出售一批商品。已知目的港盗窃比较严重,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要求卖方代其投保WPA RISK,并提供保险单,保险费可在信用证金额中支取。卖方为避免改证,遂同意代办保险。卖方即按我国过去出口此类商品的习惯做法,投保了ALL RISKS及WAR RISK,发票金额和保险费总数未超过信用证金额。中国银行议付时已发现险别不符,但卖方认为ALL RISKS的承保责任范围大于WPA RISK对买方有利,可不必改正。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表示拒付。

2、非洲某商人(卖方)曾按CIF波士顿港向美国某商人(买方)出售一批货物,卖方投保了一切险。该批货物从卖方仓库运至码头装船以前,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当买方凭卖方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买方在货物受损时对该批货物没有保险

利益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因此引起争议,后买方向法院起诉,结果买方胜诉。

分析:

卖方代买方投保了一切险,卖方将提单和保险单的权益有效地转让给买方后,买方就承受了保险单的全部权益。保险公司根据该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和保险条款中的“仓至仓”原则,理应赔偿买方的损失。法官认为当发生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损失后,保险单仍可转让,保险单受让人有权以他自己的名义索赔全部保险价值,即使货物出售的价值低于其保险价值,也是如此。因此,法院判决买方有权索赔,保险公司败诉。

3、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人分别以CIF和CFR价格售出蘑菇罐头各100公吨,有关被保险人均办理了保险,货自起运地仓库运入装运港的途中均遭受损失,问在这两笔交易中各由谁办理保险手续?货损各由谁承担?

分析:

对日商:保险手续由卖方办理,货损由保险人根据“仓至仓”条款承保损失。

对英商:保险手续由买方办理,国外的保险公司一般不承保货在装运港装船前的风险,故该项损失如卖方未投保,则由其自己承担。

4、中国某公司(卖方)曾按CIF条件向澳大利亚某商人(买方)出售一批货物,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投保险的具体险别,卖方按合同规定发运了货物,并按国际惯例代买方投保了基本险中的平安险。后买方指责卖方漏保战争险,其理由是,既然货价中包括保险费,卖方就应加保战争险,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5、我某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化肥,装运前按合同规定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顺利开航。载货船舶启航后不久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损失价值达1000美元。问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若是包装破裂的话,这部分损失又应该由谁来承担?平安险?

6、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船速太慢且沿途到处揽货,结果航行4个月才到达目的港。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难以销售。

试问,这种货损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

第五章

无,课件上全是计算

第六章

1、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给香港G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同意G公司指定香港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公司收取货款。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2、有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45天见票付款交单方式。出口人在填写的托收委托书中,虽说明除本金外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息不能免除。在出口人所提交的汇票上也未列明利息条款。当银行向进口人提示单据时,进口人只肯支付本金而拒付利息,在此情况下,银行在收到本金后即交出单据,并通知出口人有关拒付利息的情况。试问,出口方能否追究代收行未收利息即行交单的责任?

分析:出口方不能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理由是:

在托收业务中,托收银行及代收银行均按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办事。尽管出口人在托收委托书中说明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息不可免除,且开具的汇票上未列明利息条款。因此,代收行按《托收统一规则》的有关规定,将单据在未收利息只收本金后即行交与进口人的行为是合理的,出口人也无权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3、买卖双方成交一项商品,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并明确分2批交货和分2批开立信用证。第1张信用证开出后,已顺利结汇。第2个信用证开出后,买方因第1批货物质量有问题,向卖方索赔的事尚未了结,便通知银行停止使用其已开出的第2张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但银行仍凭卖方第2批交货的正确单据付了款。当银行通知买方对第2批交货付款赎单时,遭到买方拒绝,银行遂向法院起诉,结果银行胜诉。

分析:

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它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责任。由于银行开出的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而且按一般惯例规定,银行只管单证,不管货物,当银行通知买方赎单时,只要单证一致,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买方就必须付款赎单。

4、最近我公司收到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其中有效期和最晚装运期是同一时间,请问这份信用证是否有效?

分析:

它是无效的,信用证的规定是装运期后的15-20天内为信用证的有效期最后的时间。

5、中国某公司曾按CIF条件和信用证付款方式向美国一商人出售一批油脂,合同规定下年度1-3月份装运,但未约定开证日期。合同订立后,油脂市价下降,美商遂拖延开证。到装运期即将届满时,中方连续催对方开证,美商拖到3月14日才开来信用证。中方鉴于时间紧迫,要求延长装运期,美方以天气为由,不同意延期,并随意撕毁了合同。中方对此却未提出异议,即不了了之。

分析:

在约定装运期的同时,应明确地确定开证日期,以便买方开证后,卖方有足够的时间备货、安排船位和装运货物,合同中未约定开证日期,是卖方的严重失误。

6、我公司收到意大利开来的L/C,该L/C限制由意大利银行付款,到期日050419,到期地点:意大利,交单期:21天。最迟装船期:050329。我方于050210装船,20天内于050302将单据交我国银行,银行当天将单据寄出,于050307寄到意大利银行。开证行以迟交单据拒付,原因是到期地点即交单地点。

分析:开证行拒付理由成立。

既然信用证规定到期地点在意大利,则单据交单期内交至开证行手中,即应在050303日将单据交到意大利银行。

7、我公司于2月初签订一进口原料合同,要求质量等同于04年初的产品质量,付款方式L/C,但是到后发现产品质量太次,无法应用于生产,因为是分批装运,在途中有一批,客户正欲发货的还有一批。我们想拒绝第二、第三批货物,但是因为是信用证业务,客户的单据没有问题,仍坚持发货。我们该如何做?

分析:

信用证属于单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同,货物质量问题并不能构成银行拒付的理由。因此,为了确保货物质量,当初应在信用证当中加列由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事到如今,只能依据合同去根客户交涉,要求索赔、迟运或停止发货等。

8、南京某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售价值28万美元的2000吨聚已烯塑料,合同规定,凭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付款。合同签证后,卖方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即按合同规定发运了货物。出人意料之外的是,聚已烯塑料价格大幅下降。买方收货后声称产品质量有问题,并要求每吨降价200美元,否则,即拒付货款。卖方发货后向银行交单时,并不存在“不符点”,银行在收单11天后,才表示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根据上述情况,卖方选择向法院起诉银行,结果,新加坡高等法院卖方胜诉。

分析: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因此,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就应凭单付款。卖方并未同买方打官司,而是选择起诉银行,这一决策是明智的,值得借鉴

9、某公司以CIF价出口一批货物,进口方银行开来的即期信用证规定:于或约于10月1日装船。该公司于10月5日装船,并于10月28日向通知行递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货运单据要求议付,但却遭到银行拒付。请问银行的做法是否合理?

10、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红小豆10吨,单层新麻袋装,准许分批装运。该公司即致电进口方,要求将“红小豆10吨”按合同规定改为“10公吨”。修改后信用证规定:红小豆10公吨,单层新麻袋装,不准分批装运。公司认为“不准分批装运”条款不符合同规定,仍按原计划分批装运。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11、日本某银行应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自由议付的信用证,出口地为上海,信用证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5天后议付行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来电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核实,确定本行失误,该不符点成立,但又从受益人得知开证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且受益人现持有该批货物通关证明。问,在上述情况下,议付行是否可以以受益人提交的通关证据回复开证行,拒绝退款?说明理由。

12、我某公司向国外A商出口货物一批。A商按时开来不可撤消即期议付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通知并加具保兑。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交B 银行议付,收妥货款。但B银行向开征行索偿时,得知开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于是B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款退还,并建议我方直接向买方索款。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1、一法国商人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

分析:

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

2、我国一出口公司向欧洲一商人发盘某一敏感性初级产品200公吨,价格每公吨USD195CIF 伦敦,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只是笼统要求“如可能,尽快答复(REPL Y SOONEST IF POSSIBLE)”。几天后,对方来电说正在与买方商谈,卖主十分有兴趣,希望尽快寄样品,价格降一些以便于竞争,并提出收到样品后再给一段考虑时间(7天有效期)。我方当时由于存货较多,急于抛售,回电时降价至USD190,并同意延长有效期7天。在发盘有效期的最后一天,该商人又来电说样品尚未收到,要求再增加数量并再次延长有效期7天。我方在回复时说样品已寄出,数量增至300公吨,并同意再次延长有效期至7月25日。该期间,此商品的主要生产国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国际市场价格猛涨,7月22日对方来电表示接受,并要求尽快装运,我方收到电报后经查问才获悉该商品的国际价格已经涨至每公吨260美元,整批货物损失2万美元以上。

3、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邀请我方发盘,我方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规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A的来电:“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经查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方将信用证退回开证银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向的责任。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

对方要求不合理。构成一项接受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接受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本案中,我方发盘特定的受盘人是香港某中间商A,其发出的接受通知才具有接受的效力。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开来的信用证可视作一项发盘,该发盘必须得到我方的接受,合同才成立。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B方就要求我方发货是不合理的。

4、案例比较:

(1)我某公司向法国一客户发盘,后者很快回复,接受,但价格降至15美圆,我方不予理睬,而是以高价卖给了其他客户,法国商人坚持合同有效。最后诉诸法律,结果怎样?(2)我某公司向美国一客户发盘,后者很快回复,接受,但要求提供产地证明,我方不予理睬,而是以高价卖给了其他客户,商人坚持合同有效。最后诉诸法律,结果怎样?

分析:

在第一个案例中,对方的接受通知中附加的条件对发盘条件做了实质性改变,所以只能视作属于还盘,本质上来说是重新发盘,我方成为新发盘的受盘人,那么我方没有必须进行答复的义务,保持沉默不能视作接受;

而在第二个案例中,对方的条件不构成对发盘条件的实质性修改,在这种情况下我方没有在合理时间内表示反对,已经构成了有效的接受,合同成立,我方就负有了履行合同的义务。

5、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

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我方于11月收到意商的接交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信,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6、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外商发盘,磋商过程如下:

(1)10月1日,我方用信函形式向外商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

(2)10月4日,我方又用信函形式发出撤回通知;

(3)10月5日,外商收到我方1日的发盘,并当即用电报形式向我方发出接受函;

(4)10月7日,外商收到我方4日的撤回通知,当即又用电报形式向我方发出确认5日接受的函件。

事后,关于合同是否成立,双方发生争议。

请根据以上情况作出判断,对合同是否成立作出明确答复,并申述理由或依据。

7、我方某出口企业于10月1日向日商发盘称:阿托品,每100盎司一批,大连船上交货价为5美元一盎司,5日内复到有效。日商于10月7日回电表示接受,我方立即电告对方其接受有效,并着手备货。两天后,日商来电称7日电传超出发盘有效期,属无效接受,认为合同不成立。请问日商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

属于逾期接受问题。

公约规定:

如果发盘人于收到逾期接受后,毫不迟延地通知受盘人,确认其为有效,则该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

故合同成立。

8、我A公司向国外B公司发实盘,限6月10日前复到有效,B公司于6月8日来电要求降价,A公司于9日与另一家公司达成交易。同一天(9日),B公司又来电要求撤回8日还盘,全部接受原发盘的条件。A公司以货已出售为由予以拒绝。B公司声称其接受是在我方发盘的有效期内作出,要求A公司履约。试分析B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第十章

全是计算案例

第十一章

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集

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集! 贸易术语篇: FOB案例一、 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物有的被水浸的痕迹。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 问: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自己的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 ①进口方不能向卖方索赔;②按FOB条件成交,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③本案例中,包装物破裂是在越过船舷后发生的,该项损失按风险划分界限,理应由进口方自己承担。 FOB案例二: 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L/C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2月28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FOB 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出口手续及费用,这在《INCOTERMS》中已有规定”。 美方回电:“成交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办理,应按我方商业习惯和《1941年修正本》”。我方只好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19万美元。本案双方争执的最终结果是:因此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涨,我方又急需此批钢材投产,只好同意美方的要求。 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该吸收何种教训? 分析:本案问题出在我方业务员不了解美国的FOB Vessel与《通则》中的FOB的不同之处,不了解两者在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负担上的区别。FOB Vessel规定,应由买方支付出口捐税及各种签证费用。在实践中,买方如不想承担上述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FOB NEWYORK Subject To INCOTERMS”。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对FOB第四种和第五种的规定p36 FOB vessel 接装运港 风险划分界限:《修订本》船上;《通则》船舷 出口手续以及费用:《修订本》买方办理,卖方协助;《通则》卖方办理 解决办法: 1、应在FOB后加上“Vessel”字样,如“FOB Vessel 纽约”。 2、加上“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并负担出口费用”的文字。 FOB案例三: 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 1.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答:对于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应该由我方支付;但是进口报关费,不应由我方支付。因为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所以支付的运费应该包括卸至伦敦港码头的卸货费。但是CIF贸易术语项下的进口清关是买方的义务,因此,我方不需支付进口报关费。 2. 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无理。因为FCA项下,我进口方负责运输,但我方未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期内派去运输工具,导致卖方无法及时交货,所以在运输工具晚到的时间内发生的损失应该由我进口方承担。 3. 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 2)买方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首先,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其次,CIF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在办理了装运后,并制作好单据后,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 (2)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4.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 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因为,在CFR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风险应由我方承担。 品质 1、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1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公吨货物?多交部分如何作价?若双方未约定多交部分如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 2015.10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 案例1:我某出口公司按CIF贸易术语出口英国一批运动鞋,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装船并取得了货物所有权的提单,并向银行交单议付。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运动鞋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该批交易按CIF伦敦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我公司不应理赔,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货交装运港船上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2:某进出口公司以CIF伦敦向英国某客商出售圣诞礼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 分析: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 (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制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 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意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物实际运抵汉堡,其已经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 (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换买方。”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平淡交货的特点。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案例3:我某外贸公司向法国出口化妆品一批,以FOB福州对外报价,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公司业务员于10月11日将货物存于福州码头仓库,不料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货物全部灭失,由我方承担货物损失。问:在该笔业务中,我方若采用FCA属于成交,是否需要承担案中的损失?为什么? 分析:我方若选择FCA属于成交,则可以在货物运至福州码头时(或之前)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不必承担案中的损失。本案采用集装箱运输,若用FCA属于成交,,比FOB属于成交多以下好处: (1)可以提前转移风险 (2)可以提早去的海运单据 (3)可以提早交单结汇,提高资金的周转率 (4)可以减少卖方的风险责任,这样我方不用承担案中的风险,还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提早交单结汇。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贸易术语 1.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答:对于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应该由我方支付;但是进口报关费,不应由我方支付。因为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所以支付的运费应该包括卸至伦敦港码头的卸货费。但是CIF贸易术语项下的进口清关是买方的义务,因此,我方不需支付进口报关费。 2. 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无理。因为FCA项下,我进口方负责运输,但我方未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期内派去运输工具,导致卖方无法及时交货,所以在运输工具晚到的时间内发生的损失应该由我进口方承担。

3. 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 2)买方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首先,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其次,CIF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在办理了装运后,并制作好单据后,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 (2)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4.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 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因为,在CFR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某贸易商以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还是? 【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 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月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月份。但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

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 ()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 ()进行合理的报价; ()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箱,月份装运”。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月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月日才装运。当该公司凭月日的已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试问: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我方可否引用“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对方付款?为什么? 【分析】()本案例中,银行有拒付的权利。因为信用证支付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在此支付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为原则,开证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如果做不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则开证行可以拒付。本案中显然是提单与信用证不符,故银行可以拒付。

国贸实务案例题集及参考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集 蔡珍贵编 2006年8月 《国际贸易实务》分析案例说明

※<目的和意义> 通过《国际贸易概论》课程的学习,学生已基本了解国际贸易的原理,但对国际贸易流程和风险却不知如何降低。如何让学生系统掌握国际贸易过程中的流程,避免和降低各种风险,是本实验课程的主要目的。旨在理论联系实际,把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的基本知识点让学生通过实习,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学会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去分析、解决社会实践中的实际问题,并在实践中检验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提高其运用基本原理和方法,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为日后步入工作岗位,了解和适应社会创造条件。 ※<内容> 《国际贸易实务》实验课主要通过分析在实践中已经发生的具有借鉴意义的案例来掌握各个章节的基本知识点,为以后参加工作面对新的国际经济环境打下基础。根据教学基本要求,案例渗透到以下各章中,每章均会安排三个以上的案例来加强对知识点的学习。 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的一般流程 第四章国际贸易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和作价 第五章国际贸易货物的运输和保险 第六章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 第七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索赔和不可抗力 第八章合同的履行 ※<考核和要求> 学生在通过学习各章的基本知识点后,对所提供的各章的案例进行分析,以巩固专业知识。 在进行案例分析时,要求学生先把案例分析的相关答案用自己的语言记录下来,提交答案初稿。 在实验课堂上通过分析,给予参考答案和相关的修改后,对案例分析的结果予以评分。 ※<适用班级> 2004级国际经济与贸易

案例讨论1.我国北方A化工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加利福尼亚B化学制品公司按照FOB 大连条件签订了一笔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A公司在规定的装运期届满前三天将货物装上B 公司指派的某新加坡轮船公司的海轮上,且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旧金山,B公司提货后经目的港商检机构检验发现部分货物结块,品质发生变化。经调查确认原因是货物包装不良,在运输途中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导致原颗粒状的原料结成硬块。于是,B公司向A公司提起索赔。但A公司认为,货物装船前经检验是合格的,品质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也就是越过船舷之后才发生的,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其后果应由买方承担,因此,A公司拒绝赔偿。试问,A公司的申辩是否有理?此争议应如何处理? 并请说明理由。 案例讨论2.2001年12月,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B公司向A公司出售一批移动电信设备,总金额为200万美元,交货地点在A公司设在沈阳的仓库。合同进一步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自愿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其结果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并明确双方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试分析,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合同条款所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恰当? 案例讨论3.某年11月4日顺达公司应瑞典TG公司的请求,报价棉花500吨,每吨斯德哥尔摩到CIF价格340欧元,即期装运实盘,要约有效期至11月24日。TG公司接收到报盘后,请求顺达公司:“降低价格;延长要约有效期”。顺达公司曾将价格每吨减至320欧元,延长要约有效期至11月30日。TG公司接收到顺达公司来电后,又请求顺达公司:“增加数量;再次延长要约有效期”。顺达公司再将数量增至800吨,延长要约有效期至12月10日。TG 公司于12月6日来电接受该盘。顺达公司在接到TG公司承诺电报时,发现国际市场因受灾影响棉花产量,市场价格暴涨。顺达公司不愿意成交,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将货物售出,不能提供货物”。 TG公司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是有效的,坚持要求顺达公司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提出:“执行合同或者赔偿差价损失6万欧元,否则将起诉与法院”。试问:①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②TG公司有无正当理由提起诉讼?为什么? 案例讨论4.韩国KM公司向我BR土畜产公司订购大蒜650公吨,双方当事人几经磋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 【案例1】我公司与外商签订销售合同,出售中国大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 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 【分析】买方可以撤销第五批以后的各批货物。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分批装运的规定,如果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出允许分批装运,并规定了具体的装运时间和每批的数量,只要其中任何一批为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交付货物,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在本案例中,第五批大米虽然按时装运,但货物品种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以该批以后各批都违背了合同及信用证要求。买方可以予以撤销。 【案例2】有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港口装运至B国某港口,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运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少10箱货;(2)2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3)5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短少。 试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属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 【分析】在本案例所列的几种情况中,属于承运人责任的是(1)和(2)。因为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

运人的一种证件,即承运货物收据,证明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本案例中承运人签发的是“已装船清洁提单”这说明承运人所收到的货物是“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即货物未受损、包装也完好。货到目的地后发行的(1)、(2)两种情况是表面状况不良好的表现,可见其责任应当由承运人承担。 【案例3】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 000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讨? 【分析】(1)不是真违约,银行也能议付。 (2)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船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 (3)因此,符合合同规定,银行不能拒绝议付。 【案例4】外箱尺寸计算不准造成损失案 国外客户C 在2001年5 月份向A公司下了1X40’H集装箱的产品P3的订单中,由于很多产品的包装为新的包装,我司在下了订单1个月后还不能得到确切的装箱尺寸。由于其中一个工厂货物体积与刚下订单时的所报体积多出7CBM,其他部分工厂在给报装箱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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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 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 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我方业务员在合同签订后,又给对方寄了一个样品。后我方货物运抵对方时,外方认为我方售给的商品只符合合同的品质标准,而与样品不符,要求我方赔偿。请问我方是否承担赔偿? 5.我方一进出口公司和日本一公司签定了大米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US$275 per ton FOB Shanghai。问:若目标市场行情看涨,我方可能陷入何种纠纷? 在贸易价格条款中不用ton,一般用“公吨”。 6. 2002年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C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食糖,数量500公吨,每公吨l20美元,可有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要想获利,可装多少公吨?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呢?同年5月,C公司又向俄罗斯出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每公吨100美元,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俄罗斯进口商开来信用证,金额为100000美元,问我方最多、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小麦?为什么?贸易合同签订后,合同内容价格是确定的,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再按合同价格交货,应少量减少合同规定的500MT及少装3% 省下的3%可按涨价后的价格卖给别家。及可以装485MT 。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可以多装3% 及515MT 按未降前的价格结算。 在国际惯例中可以允许合同标的不大于5%的上下浮动及最多 1050MT 最少950MT的小麦,原因:国际惯例信用证条款规定允许不超过合同规定装货量5%的公差。

进出口贸易实务习题案例分析答案

进出口贸易实务习题案例分析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练习三 案例1 案情简介: 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卖方按照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货到后发现所有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卖方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于是诉诸法院。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 法官应该判买方有权拒收4/5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4/5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因为合同中的规格和数量条款属于合同的主要交易条款,卖方违反了规格和质量规定,按照《公约》规定,属于根本性违约,受到损害的买方不仅可以拒收货物,而且还可以提出索赔。 本案例合同中要求卖方对于ABCDE五种规格货物按照同等数量搭配,但是卖方都提供同样规格的A货物,属于违反货物规格的规定,相当于所有货物只提交了1/5符合合同约定,违反了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案例2 案情简介: 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于是引起诉讼。对此,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依据何在? 根据《公约》规定,卖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品质规格交货,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包装或者装箱,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通常合同中的包装条款针对包装方式或包装材料的规定,对于每个包装的数量,属于双方特殊的约定。如果双方约定卖方没有按照规定数量装箱,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则本案例中买方可以拒收整批货物。但是案例中只是约定每箱的听数,一般认为卖方属于一般违约,所以买方只能提出索赔,不能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 案例3

《国际贸易实务》 习题与案例分析集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与案例分析集 山东英才学院商学院 国贸教研室 2010.12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集 第一、二章贸易术语习题 一、名词解释 1、FOB Liner Terms (FOB 班轮条件) 2、FOB Under Tackle (FOB 吊钩下交货) 3、FOB Stowed (FOB 理舱费在内) 4、FOB Trimmed (FOB 平舱费在内) 5、CFR Liner Terms (CFR 班轮条件) 6、CFR landed (CFR 卸至码头) 7、CIF Ex Tackle (CIF 吊钩下交货) 8、CIF Ex Ship’s Hold (CIF 舱底交接) 9、Symbolic Delivery (象征性交货) 10、Physical Delivery (实际交货) 二、单项选择 1、按照《2000 年通则》的解释,采用CIF 条件成交,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 A、装运港船边 B、装运港船上 C、装运港船舷 D、目的港船舷 2、采用FOB 条件成交时,卖方欲不负担装船费用,可采用()。 A、FOB Liner Terms B、FOB Stowed C、FOB Trimmed D、FOB ST 3、根据《2000 年通则》的解释,FOB 和FCA 的主要区别是()。 A、适合的运输方式不同 B、办理出口手续的责任方不同 C、办理进口手续的责任方不同D 负责订立运输合同的责任方不同、 4、根据《2000 年通则》的解释,按CFR 术语成交,卖方无义务()。 A、提交货运单据 B、租船订舱 C、办理货运保险 D、取得出口许可证 5、FOB 与CFR 术语的主要区别在于()。 A、风险划分的界限不同 B、办理运输的责任方不同 C、办理货运保险的责任方不同 D、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的责任方不同 6、按照《2000 年通则》的解释,“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 A、CFR B、CIF C、CPT D、CIP 三、多项选择 1、在采用FOB 术语成交,利用程租船运输的大宗货物的交易中,如果卖方不愿意承担装船费用,可选择()。 A、FOB Liner Terms B、FOB Under Tackle C、FOB Stowed D、FOB Trimmed 2、我们说将CIF 称作“到岸价”是错误的,这主要是因为()。 A. CIF 条件下,卖方交货地点是在装运港而不是目的港 B.卖方不负担将货物从装运港运往目的港的责任和费用 C.卖方不负责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货运保险 D.卖方承担的风险在装运港过船舷后即转移给买方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4-1】 我某公司向德国出口某冷冻商品1500箱,合同规定1~5月按合同等量装运,每月3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我方1~3月份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在4月份时,由于船期延误,拖迟到5月6日才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4月30日,并送银行议付,议付行也未发现问题。后在5月10日,我公司又同船装运300箱运往目得地,开具得提单为5月10日。进口商取单时发现问题,拒绝收货、(当然开证行也拒付) 问:我方得失误在哪里?进口商为何拒收货物并拒付? 答:1。我方得失误: (1)拖延交货期、 (2)将5月6日装运出口得货物装船日期倒签为4月30日,这就是违法行为、 (3)最严重得错误就是5月10日将信用证中规定分月等量装运得货物装在5月6日得同一船上,这个错误无疑告诉对方4月30日得提单就是倒签得。再者,将分批装运得货物装在同一只船上,从根本上违背了信用证关于分批装运得规定。 2、进口商拒收货物得理由: (1)卖方倒签提单得行为成立,这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对5月10日装运得货物,虽然5月装运就是按信用证规定得数量装运,但进口商以前批(4月份)应装得货物未按时装运为由可判决5月10日所装货物也无效。因为UCP600第32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得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案例分析5-1】 进出口商签订一批生丝合同,订价为USD18万D/A30天远期交单,而托收指示中交单方式改为D/P即期。进口商声称,出口方货物迟发1个月一时无法销售处理,市场行情跌落,因此她要求降价为USD16万,交单方式应按合同D/A 30 days after sight。经代收行向托收行去电后,出口方最终同意,货物降价为USD16万,但交单方式仍为D/P sight, 进口商接受了这一条件指示银行按降价后得金额付出。可就是,几天后进口方匆匆找到银行总经理,称单据上所描述得货物为生丝(silk),而实际上收到得就是棉花(cotton)。因此,进口商强烈要求银行退款。作为代收行您认为应该怎么办? 答:代收行款项付出后一般就是不能行使追索权得。本案中,付款人可以根据商务合同对卖方向法院提出起诉。但如果在款项付出之前,或在付出后托收行还未解付,且付款人已完整地退回包括提单在内得所有单据得情况下,代收行可以考虑立即止付并向托收行述明止付理由,但代收行并不对款项能否追回负任何责任。 【案例分析5—6】 有一份信用证为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10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运及分批付款。出口方已凭此信用证装运5万美元得货物,议付银行在议付5万美元后得第二天收到开证行撤销信用证得电报通知。试问:开证行对业已议付得5万美元有无拒付得权利? 答:开证行对业已议付得5万美元没有拒付得权利。 可撤销信用证就是指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不必征得收一份或有关当事人得同意,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得信用证。根据UCP600得规定,开证行对其指定或授权得其她银行在接到撤销或修改通知前,已经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得单据所进行得付款、承兑或议付,仍予以承认并负责偿付。 本案中,议付银行就是在议付了5万美元后才收到开证行得撤销信用证得通知,所以开证行应该进行偿付、 【案例分析5-7】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 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 ”,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 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 均写的是“ 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一一问我方对此有无责 任? (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 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 物或撤销合同。本案例中的“Cider” 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 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 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 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 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 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 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 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 品。 4. 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 格、等级等品质标准。我方业务员在合同签订后,又给对方寄了一个样品。后我方货物运抵 对方时,外方认为我方售给的商品只符合合同的品质标准,而与样品不符,要求我方赔偿。 请问我方是否承担赔偿? 5. 我方一进出口公司和日本一公司签定了大米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 US$275 per ton FOB Shanghai。问:若目标市场行情看涨,我方可能陷入何种纠纷? 在贸易价格条款中不用ton,一般用“公吨”。 6. 2002年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C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食糖,数量500公吨,每公吨120美元,可有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

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和答案解析

1.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2.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3.我方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 4.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 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5.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汉堡向英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节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 6.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价格改为CIF伦敦。 问:1)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 2)如果最终按CIF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 7.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瓷制品5000件,外商报价为每件1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5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抵卖方,但美商要求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50800美元,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 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8.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 400美元CIF旧金山,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收到信用证后2个月内交货,限3日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 公司回电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接受你方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予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通过旧金山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以合同并未达成为由拒绝交货,并立即将信用证退回,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9.某月20日,我方F公司向老客户G公司发盘:“可供一级红枣1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IF安特卫普,适合海运包装。定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速复电。”G 立即电复:“你20日电我方接受,用麻袋装,内加一层塑料袋。”由于F公司一时没有麻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 全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 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部分案例分析题 例题一: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标准版答案: 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试答答案: 1、我方可以对买方提出的撤销合同不予接受,并要求买方赔偿相关的损失。 2、本案例涉及FOB术语,在FOB术语条件下,除非合同双方有明确的相关约定,否则按照国际惯例,卖方只负责交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货,这也就是说,即便卖方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运货,都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应由买方承担。 3、在上述的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只是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输买方租船订舱事宜,按照惯例是不承担租船订舱的风险的。在货物的装运期内,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及时通知了买方,而买方并没有做出积极的反映,不愿意改变装运港至可能租到船的港口或改变运输方式,导致装运期满时货物仍无法运出,这应该由买方承担一切后果。买方更无权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至装运港,不论最后如何解决合同,我方都可保留追究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而导致我方货物仓储等费用的损失。所以说我方对于卖方无理的撤销合同要求可以拒绝,或要求买方赔偿相关损失。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

[案例1] 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CIF香港条件成交。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 [案例分析]结论:应适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合同与美国关系最密切,因为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分析:在按CIF香港条件成交的合同中,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所以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而非目的港香港。(有关CIF条件的内容参见“贸易术语”) 第二章货物的质量 [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 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案例分析]商品的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条款。卖方属于重大违约,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案例分析] 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 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 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样品的管理要严格。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物证。[案例3]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 合同规定(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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