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农村宅基地管理现状与对策建议

江苏省丰县农村宅基地管理现状与对策建议
江苏省丰县农村宅基地管理现状与对策建议

江苏省丰县农村宅基地管理现状与对策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我县农村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要求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也越来越迫切,农村建房热始终居高不下并呈增长趋势,宅基地管理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目前丰县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审批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谈一下今后的工作思路和发展方向。

一、我县土地利用现状

丰县隶属江苏省徐州市,地处苏鲁豫皖四省七县交界处,淮海经济区中心地带。全县目前共有14个镇和一个国有林场,下辖360个行政村、1790个自然村、2391个村民小组,人口110万,总面积1450.22平方千米。根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全县土地主要分为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据《2005年丰县一体化地籍信息系统》统计结果显示:全县农用地1156.34平方千米,占总面积的79.7%,其中耕地面积764.09平方千米,园地面积248.25平方千米,林地面积35.83平方千米,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108.17平方千米;全县建设用地251.24平方千米,占总面积的17.3%,其中住宅用地面积193.059平方千米,包括城镇单一住宅用地面积1.90平方千米、城镇混合住宅用地13.18平方千米、农村宅基地177.17平方千米、空闲宅基地0.67平方千米;未利用地11.58平方千米,占全县总面积的3%,详细情况见《全县三大地类比重图示》(图1)和《2005年全县用地情况统计表》(表1)。由上述数据可知:我县农村宅基地面积占全县住宅用地面积的91.77%,占全县建设用地面

图1 全县三大地类比重图示(单位平方千米)

据《丰县2004年统计年鉴》和《丰县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显示,目前全县共计14个镇,325046户,人口总数1095122人,其中农业人口905403人;土地总面积2175332.01亩,其中耕地面积1146130.14亩,居民点规划用地总面积203570.6亩,实际用地面积289589.33亩,村内空闲地面积203.27亩;宅基地总宗数为508927宗,总面积为

265748.97亩,其中超标户为183881户,超标面积127919.8亩,闲置宅基地2649宗,面积1006.72亩,空置住宅39006户,面积14822.28亩。(土地利用数据见附件) 由此可见农村宅基地无论是和全县总面积,还是和全县建设用地或者住宅用地相比,都占较大比重,因此,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有效管理土地、保护耕地、充分利用土地资源都具有重要意义。今后一段时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口增长,农民群众生活水平逐年提高,农民申请建房的势头将会有增无减,违章搭建也屡禁不止。为此,查清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对策、措施,已成为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工作。

二、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现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于2005年研究制定了《丰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规范了宅基地审批条件、宅基地报批程序和宅基地报批材料,并明确了各镇国土资源所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的职责、权限和法律责任。

(一)宅基地审批条件

坚决贯彻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且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宅基地标准面积县城郊区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乡镇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

(二)宅基地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新建、翻建、扩建使用本村组集体土地建住宅(未利用地、村内空闲地、建设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报经省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方可按该程序办理。

1、提出申请

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原生产队)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代表会议或者全体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小组、村委会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2、接件受理

申请人持经签字盖章的申请书、户口簿,土地权属证明等有关材料,上报到镇国土资源所,由国土资源所接件受理,符合要求的,办理受理登记,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或不予受理的原由。

3、现场勘测

由镇国土资源所组织人员进入现场实地察看是否符合分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权属是否清楚,并进行实地丈量核实面积。查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簿

4、填表公示

镇国土资源所填写公示内容,连同个人申请一并在所在村组进行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分别签署意见,所长及镇政府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及镇政府公章。

5、审核审批

由镇国土资源所派专人将申报宅基地材料统一报县局审核审批。

6、下发证件

经县局审批后,由县局向申请建房村民颁发《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由所在镇国土资源所统一领取,并发给建房户,申建户方可用地。

7、组织验收

新批宅基地竣工后,由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验收,并由镇国土资源所出具验收报告,上报县局,由县局按照管理程序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农村宅基地审批需要提供的材料

新批宅基地需提供下列材料:1、个人申请;2、公示材料;3、宅基地审批表;4、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5、四邻签字;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并标明位置;8、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翻建、扩建、改建需提供下列材料:1、个人申请;2、公示材料;3、宅基地审批表;4、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5、四邻签字;6、房屋产权证;7、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三、我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经济快速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及农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农民建房无序发展,村体大量外延也占用了很多耕地。

(一)村庄外延扩张,土地利用粗放,耕地破坏和土地资源浪费严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农民要求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也越来越迫切,农村建房热始终居高不下,并呈增长趋势。而由于农民法制观念淡薄,在没有进行土

地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建房现象屡见不鲜。建新房的同时,老房子又没有拆除,以至于农村建房容积率低、一户多宅、建新不拆旧等问题普遍存在。这样便形成了“空心村”,使得村庄外延扩张,耕地遭到破坏、土地资源严重浪费。

(二)农村建房无序、规划不到位,村容村貌差

由于农村村庄建设规划滞后,农民建房随意性很大,过去常常由村干部说了算,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村干部不重视规划。近年,虽然不少村有了建设规划,但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缺乏整体的、长远的考虑,因此,有的虽搞了规划,但在编制规划时缺乏科学论证,对配套设施建设考虑不周;有的在编制规划时没有严格遵循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忽视旧村改造;有的虽然编制了规划,但只作为一纸空文,做做样子,没有充分发挥规划应有的作用。造成年年讲规划,村庄多年无变化的不合理现象。

(三)未批先建、宅基地超标、一户多宅现象严重

目前,在农村仍然存在未批先建、宅基地超标、一户多宅等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部分村民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县、乡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建房或超标准建房;二是将旧房或者新房卖掉,重新申请宅基地,从中获得土地收益,这种现象在城郊农村尤为突出;三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如瞒报已有房屋、虚报家庭人口,新房建起而旧房不拆等,这是造成一户多宅的一个主要原因。

(四)“空心村”大量存在

“空心村”的大量存在一方面是由于村庄外围交通方便,视野开阔,自然条件优越,许多村民愿意到村庄外围建房;另一方面是由于农民子女升学、参军及人口死亡,村民外出打工、经商造成的搬迁而形成的空闲宅基地。这使得村庄内部空闲地多,造成了土地浪费,形成了大量的“空心村”。

(五)擅自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国家对农村宅基地实行无偿供应,一部分村民就钻法律的空子,擅自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主要表现是部分村民在宅基地批准后,用宅基地建成小型工厂、商业房、饭店等,严重改变了农村宅基地用途,造成国家资产的损失。

还有一部分村庄借宅基地之名搞房地产开发,这种情况主要见于城乡结合部和集镇所在地,一是以农村宅基地的名义申报,统一建房,向社会出售;二是未经批准,村集体就占用大量土地建住宅向社会出售。通过以上方式,村集体可获得高额利润,而国家的财产却遭受巨大损失。

四、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应当着重解决的问题

农民宅基地规范化管理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加快全县农村现代化建设,应当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着眼于城乡一体化进行总体规划,针对突出问题,层层统一思想认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从实际出发,区别情况,依法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一户多宅和宅基地超占问题

对于一户多宅和宅基地超占部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制度能有效地制止多占、超占宅基地现象发生。对宅基地实行超面积收费,不是增加农民负担,只是对极少数乱占、多占宅基地者的制约措施,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土地集约利用和保护耕地的要求。超占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按年度交纳,张榜公布,让投机宅基地者无利可图,多占多用者付出代价。一户多宅中对于符合村集体规划的部分,允许其一定时期内存在,但要作为临时用地进行管理,收取一定的临时用地管理费用;而对于违法占地、不符合规划的部分,坚决予以拆除。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也不予批准。

(二)农村空闲宅基地流转问题

对于农村空闲宅基地流转的问题要认真对待,积极研究政策,促进依法规范流转。由于农村普遍存在子女升学、参军及人口死亡,村民外出打工、经商等人口流动现象,所以农村存在空闲宅基地。这些空闲宅基地的存在,将导致宅基地资源浪费,土地占地、空心村等不合理现象。农村空闲宅基地不断扩大,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国土资源,加剧了人多地少的矛盾,而且给社会增添了不安定因素。因此,需要对农村空闲宅基地进行合理开发。农民在申请建房时,应将原有宅基地交由集体统一支配使用,以旧换新。对收归集体的旧宅基地,结合地形、位置、土质等实际情况,或用于批给其他农户,做宅基地建新房;或进行复耕,发展农作物。这样既体现了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户使用的原则,又可充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达到节约土地的目的。

建议允许将空闲宅基地在本村民集体内实行有条件流转。实行有条件的空闲宅基地流转制度有利于保护耕地,防止农村外延扩大,能够合理利用空闲宅基地,缓解宅基地不足的矛盾,满足农民建房的需求。在空闲宅基地流转中,由转让方交付一定转让费用,转让方和接受方报村集体和乡镇土管部门备案,并上报县级国土管理部门审批。

(三)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问题

根据法律制度的理念,农村宅基地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当前,由于自然环境、成本等因素,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违法建造住宅、侵占耕地的案例增多,这有违制度理念和节约使用土地、保护耕地的国策。应当采取措施,制止这一违法行为的蔓延。要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对于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情况,要严肃处理。根据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因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一般不是为了满足基本的居住要求,其购买行为将导致农村土地的浪费。对于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要求其退还其购置土地。对于拒绝退换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大量“空心村”存在的问题

各级政府应把村庄规划、改造“空心村”作为目前农村工作的大事来抓,制订计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政府应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把“空心村”治理与宅基地审批挂钩,对“空心村”严重的村居,不再审批新的耕地作为宅基地。在“空心村”改造、村庄搬迁中,对有旧房没拆完就建新房的,国土管理部门在审核新宅基地办理用地手续时,可收取一定数量的拆除旧房押金。待旧房自行拆除后,退还押金本息;否则,不予返还,可用作雇人拆房佣金和强制拆除费用。但旧村庄改造工作不可搞一刀切,应结合农村实际有计划分步实施,合理统筹资金,尽量减轻农民负担。

(五)“宅田合一”体制弊端和村镇自留地问题

所谓“宅田合一”是指村民在承包集体土地时,将宅基地占用的土地面积与其分得的责任田面积合在一起,即把每家每户的宅基地与责任田一起丈量,算作一共应分得的责任田面积,宅基地多的耕地就少,宅基地少的耕地则多。实行“宅田合一”有其历史渊源,实行土地承包责任田时,村民祖上遗留宅基地多少不同,为了平衡宅基地和承包责任田总面积而实行宅田合一制度。“宅田合一”的存在从一定程度上平衡了村民宅基地和承包土地总面积,但其弊端却十分突出。“宅田合一”制度使得宅基地少而又需要多建房的村民不得不占用耕地,同时,宅基地多的户,又因为利用不充分,使得宅基地空闲,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空心村”的形成。今后应当研究解决“宅田合一”问题,实行统一规划,严格控制村庄规模。

(六)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问题

对于新村庄建设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对全县农村的村庄建设进行科学论证,统一规划,制定的规划要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对全县星罗棋布的自然村,该撤的撤,该并的并,调整好中心村的住宅建设预留地,加大对旧镇旧村改造的力度。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思路是: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中心村建设,适度集中农村人口,减少自然村数量,健全配套设施,改善广大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把村庄建设作为城镇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统筹考虑。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村庄建设规划,规划一经确定就不能随着领导的更换而随意更改(总体规划修编的除外),对违反规划的现象,镇(乡)城建、土管等职能机构要及时制止并上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在全县分批实施撤并自然村计划,引导人口向中心村和城镇集聚,达到实现土地集约化利用的目的。被撤并的自然村土地,应制定复垦措施,根据复垦土地用途并给予享受复垦补助政策和折抵用地指标政策,从而引导和调动镇村两级治理县“空心村”的积极性。这样做不但弥补了旧镇旧村改造资金的不足,而且还可缓解全县建设用地指标严重短缺的困难。

五、今后工作思路和方向

农村宅基地管理要以合理利用土地、节约耕地为原则,结合农地整理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达到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从长远看要结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大力搞好村庄用地的整理。在对农村宅基地管理过程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深入对国情、国策和国法的宣传,增强人民群众保护耕地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人口增加、耕地减少严重影响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广大农民群众土地国情和县青以及基本国策等的宣传教育,加大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宣传,在广大干部队伍和各级领导中兴起学习《土地管理法》,依法管地、用地,自觉保护耕地之风,把一般号召变成全民自觉参与的社会活动,为促进我县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管地、用地意识,使“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的国情观念深入人心,为长期保护好耕地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要强化管理措施,做到依法、集约、规范用地

在土地管理上要解决重城镇轻农村的倾向。在管理措施上,采取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和技术的措施一齐上,尽快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

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本着“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将耕地开垦费投入使用到土地复垦开发、农田基本建设中去,以保持耕地的总量动态平衡。调整执法思路,加强宅基地使用权过程的监督。加强对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把调查与执法检查紧密结合起来,认真落实耕地保护的各项法规政策,把科学管地、文明用地的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台阶之上。

(三)严格规划,强化管理,加强执法检查力度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实行“红线”控制,建立耕地保护的绿色屏障,防止村庄建设的盲目外延扩张。切实搞好农村建设规划,科学地进行功能分区。结合新一轮土地规划修编,合理确定不同类型村居用地规模。对一般农村要圈定村界,严禁无度扩展;偏僻的小村、自然村要逐渐向中心村集中,以达到集约用地。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允许乡村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村庄用地措施。同时还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一建筑设计,将土地规划和农村规划有机结合起来,在对预留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制定详规,以形成一套科学规划引导农村建设的良好机制。

严格执法,加大土地执法力度,一是要加强土地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的土地执法队伍;二是执法必严,在农村要把乱占土地尤其是破坏耕地,违法建房和非法交易的行为列为执法重点。必要时,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威慑违法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同时,加大对乱收费、乱罚款的治理力度,严禁“以罚代法、以罚代批”行为的发生;建立巡回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巡查,及时处置,将违法占地建房抑制在苗头倾向状态。同时还要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执法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依法批地,加强对宅基地控制

部分农民群众在宅基地使用上的许多违章搭建行为,与有关职能部门管理措施没有及时跟上有很大关系。依法加强对农民群众住宅建设用地的管理至关重要。严格审批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对不按规定审批宅基地和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部分农民受经济利益驱使等原因不遵守《土地管理法》,乱占滥用土地建房的,要在加强思想教育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予以查处。坚持建新拆旧的原则。在全县农村宅基地初始登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电脑台账,土地管理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做到资源共享,用地审批、地籍发证等都要根据电脑台账数据,依法报批和发证,监察部门也可根据电脑台账跟踪检查,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杜绝新的一户多宅现象发生。

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县、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建立宅基地审批责任和过错追究制度,严把审批关。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对申请人的情况审查清楚,审查其是否具备申请条件,村委会上报前是否按程序张榜公示,村民有无反映,房子是否符合村集体规划。审查人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核时,要随机抽样复审,确认无误后报县政府批准。

文章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5612354555.html,/fangdichan/zhaijidi/zjdyt/25734_3.html

2017西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5612354555.html, 2017西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我国专门制定出台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便地方法院在审理宅基地纠纷时可以参照该法律来审理案件,但是大家也要知道,不同的地方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不一样的,那么西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西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 第八条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为(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为(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农村宅基地面积的相关规定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二、宅基地登记的条例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面积是多少才符合要求呢?从上文来看农村的宅基地是一户人知有一个住宅,就是该住宅下的一块宅基地。该宅基地的面积需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计算,不能多占。并且农村宅基地的登记也是要经过人民政府批准的。由此可见,国家对于宅基地的使用管理是很严格的。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下面是带来的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对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经过建造定销房(农民公寓)进行安置。 第八条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行建设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行收购储备,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土地后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进城农民的住宅能够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符合规划的也能够将宅基地征为国有,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并按土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入市交易。 (二)镇可成立农民住宅置换中心,由农民住宅置换中心对因区位因素暂时无法交易的农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在支付部分预付款后进行收购储备,余额待住房交易后一次付清。 (三)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兴建农民公寓住宅,进城农民自愿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与自购的农民公寓住宅用地等价置换。第十条享有宅基地的对象只能是户籍在册的农村村民。其中参军复员回迁、刑满释放回迁、读书回迁、结婚迁入人员等能够享有,其它迁入人员不享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

河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细则,来看下面: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条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

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 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 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五)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六)

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张涛 “农村工作两台戏,计划生育宅基地。”客观的反应出长期以来宅基地问题是我国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复杂、最棘手的问题。农村宅基地管理是土地管理工作最前沿、最基础性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土地特别是耕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和农民的生产生活,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问题。目前,我国农村因宅基地而引起的问题表现较为突出,直接影响到农村的社会稳定以及新农村建设的进程。深入研究剖析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现状及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现状及问题 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把土地资源定位为参与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下发后,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文件精神,明确各级政府是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大了对《土地管理法》的宣传和实施力度,执法部门也加大了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对农村土地管理尤其是耕地保护作出了巨大努力。在农村中,违法用地,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的现象虽然得到了有效制止,农民建房也正在走上依法管理的道路。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观念的逐渐变化,特别是在中央惠农政策的大环境下,农村农民住宅建设空前活跃,由于各地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不尽相同,导致目前农民建房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破坏、闲置浪费耕地现象随之大量出现,土地尤其是耕地资源被浪费、被占用的违法现象屡禁不止,日益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村庄规划执行困难。近两年,党中央、国务院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也要求各地必须制订村庄发展规划,今后各村庄的发展和建设必须按规划进行。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今后合理利用土地、优化村庄环境,改善村容村貌起了很好的规范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有的规划起点高、标准高,不太符合实际,在实践中无法操作;有的虽然符合实际,但要损害到大多数人的眼前利益,操作起来也困难重重,阻力不小。旧房拆不了,新房又要建,因此就采取见缝插针,因空补缺的形式建房,有的干脆就在村庄四周随意而建,造成新房不成排,巷道不成线,村内交通堵塞,排水不畅,使规划形成一纸空文。 第二、一户多宅普遍存在。目前在农村,大多数农户都有两处或多处以上的宅基地。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因为随着人口的增加,原有的居住面积已经满足不了人们的需求。人口增加了,居住面积也应相应增加,而原有的旧房由于受到前后左右四至限制,要想扩大使用面积很困难,而是只好另辟新居,另外一种原因是经济发展了,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了,对住房的要求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特别是一些青年农民通过进城务工,赚钱了。回乡之后他们首先想到的是要改善自己的住房条件,于是又弃旧建新。而原来的旧房大多数都闲置或用来堆放一些柴草杂物。这些现象的出现,既造成了农村宅基地浪费,又造成农村宅基地紧张的局面,农村土地得不到合理利用。 第三、蚕食耕地仍有发生。这一现象主要表现在一些人口规模较大的村庄,由于村庄人口基数较大,人口增长较快,村内的宅基地用完之后,只好向耕地进军。目前,由于我国加大了对耕地的保护力度,专门制订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村民再也不能大面积占用耕地建房了,于是便采用了化大为小、化整为零、先荒后建的形式对耕地进行蚕食。其后果是耕地面积逐步萎缩,直接影响到今后的国计民生。 第四、村委会干部存在着短期行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特别是村委主任选举,往往是村中的大户家族在选举中占优势,上任后,首先要为在选举中出过力的人解决宅基地等问题;二是不愿得罪人,为在下一届选举中多拉选票等等。这样势必造成执行规划、旧房拆迁等问题难执行,遇着矛盾绕着走的现象。 第五、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以户为单位限定宅基地,这种规定不仅与“节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村宅基地承担着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生产保障功能,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历史发展和历史积淀的结果,是与国家当时的政治、经济背景以及农村经济落后等具体国情相适应的。下文是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本户自用住房及附属生活设施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是指依法确定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村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建设文明生态集镇和文明生态村。 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的统一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镇设立的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具体管理。 各区、镇人民政府及规划、建设、房产、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农村宅基地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供地计划 第七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编制镇的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没有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宅基地。 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为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安排专项经费。 第九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全市农村宅基地的年度计划指标。各区、镇的农村宅基地安排不得超过供地计划指标。

江苏省泰州市实施《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办法

江苏省泰州市实施《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市、市(县)人民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规范搞活土地二级市场,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防止土地资产流失。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在海陵区、高港区、泰州经济开发区和泰州红旗良种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有关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乡(镇)设立国土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县)行政区域内国营、集体场圃的土地管理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二章土地登记发证 第四条土地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证明其权利的法律凭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是土地抵押、出租等权利的合法凭证。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入股、授权经营、租赁、出租、抵押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在合同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姓名)、地址和依法变更土地用途的,应当在名称(姓名)、地址发生变更和批准用途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原土地证书、证明材料向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条因《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致使土地权利终止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在权利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合同、证明,向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土地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市、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证书,并将注销结果通知当事人及有关部门。 第七条土地证书实行定期查验制度。土地证书查验工作,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每两年查验一次。

国土局张亚春:当前农村宅基地流转现状与管理对策

国土局张亚春:当前农村宅基地流转现状与管理对策 --------------------------------------------------------------------------------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调研报告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专题研究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问题。这次会义,中央第一次把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纳入了重要工作日程。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的重大突破将集中在农村非农建设用地领域。而宅基地作为非农建设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望获得制度性突破。 一.当前农村宅基地流转面临的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是在集体土地所有制基础之上,为农民建造方便而创建的一种用益物权。自建国至今,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一直采取禁止性规定。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城镇化的进程,现实中存在大量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但是,《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是农民的居住财产,无法入市,因此,宅基地租赁和买卖交易只能通过地下交易完成。 1.宅基地单独买卖问题 农村宅基地的性质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农民对自己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不能进行转让。但是,对农村宅基地上已建成的住宅是否可以转让,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也没有明确允许转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也只是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目前法律实践来看,各地政府对农民住宅的转让是允许的,只是需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随着农村房屋买卖的出现,宅基地转让不可避免,但这些宅基地的转让行为并不受现行法律、法规的保护,属于私下流转。 2.法律滞后,无法可依 农村宅基地流转从流转条件、范围、方式、期限、收益分配及流转后土地产权关系的调整等方面,均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和指导,这一方面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另一方面大量宅基地流转私下进行,扰乱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自发流转行为和结果不受法律保护,无法律的约束和保障,当转让、出租行为发生后,双方一旦发生矛盾和纠纷,各执一词,如果对簿公堂,法院只能依据大法的规定,判处此项交易不成立,从而不分谁对谁错,一味地维护本村居民(即宅基地使用者)的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承租人或者是买方的利益,助长了村民在处理宅基地交易案件上的无理行为。 3.歧视性制度加剧了城乡二元分割。 在法律规定上,向来以倾向国有土地为主,严格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和流转,实质上是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歧视待遇。城镇居民对应的是商品房,而农民对应的是宅基地和农宅,商品房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流通交易,而农宅则无法作为资产进入市场经营,明显体现了城乡差距与分割。按照目前颁布的《物权法》,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村集体内部流转,尚不允许城市居民或村庄以外的其他居民购买村庄的农民住房,也就是说,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还不能转让给城市居民。 事实上,城市居民购买农民住房在很多地方已经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也就是说,现实生活已经在突破既定秩序的限制。隐蔽的农村住房市场是存在的。一方面有供应,另一方面也有需求。 1.农村宅基地流转是现代物权发展的必然体现 所有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归根结底都是以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财富为目的,也就是通过法律手段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现代物权法更强调对物的经济效益的价值追求,由过去单纯的强调归属转向对利用价值的追求。宅基地使用权作为

陕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时间:2010/11/30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国土资办发[2005]56号2005年9月13日)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现将我省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国土资办发[2005]56号2005年9月13日) 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我省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 第八条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为(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为(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鼓励集中建住宅楼。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和住宅楼的面积审查用地。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通过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第十条县(市、区)可根据省、设区市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于每年6月30日以前,一次性向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依法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区)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第十二条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 (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宅基地的; (五)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三条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 * 现代化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村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集镇、独立工矿区和村庄。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管理,《城市规划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 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 * 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 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林地; (四)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 缩并零散的自然村落,逐步建成相对集中、设施配套的现代化村落,引导乡镇工业向工业区集中,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六条村镇规划包括乡(镇)域规划,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乡(镇)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镇)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 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村镇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各项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建制镇、集镇的性质 和发展方向,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对建设项目或者重点地段的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编制详细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以乡(镇)域规划为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 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建设用地范围,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能够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

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1992年第27号 ?【颁布时间】1992-4-28 ?【失效时间】1997-12-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1997-12-6已经被id31149法规废止 ?【全文】 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 第四章建筑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五章公用设施管理 第六章建设管理收费和建设资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七章奖惩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活、生产环境,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村镇建设的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除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外)、集镇、工矿区、场、圃和不同规模的农村居民点。 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国家规定。 第三条村镇建设规划应与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村镇建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 村镇建设应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率,严禁随意占用耕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村镇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村镇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村镇各类建设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村镇建设规划分为乡(镇)域建设总体规划和建制镇、集镇、行政村建设规划。乡(镇)域建设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建制镇建设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的规定执行。行政村的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编制,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村镇建设规划未经批准,不生效力。经批准的村镇各类建设,必须按照村镇建设规划进行。 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鲁政发[2001]89号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宅基地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各村应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国土、发改等部门指导各村的建设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 第六条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则; (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审批宅基地,应按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第八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完以前,不得扩大村庄规模。 第九条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

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为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用地留足空间。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制定村镇建设规划,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集中。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镇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镇规划区范

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中心村,改造完善已有的农村居民点。在规划撤并的村庄或不在规划的农村居民点范围内,除危房修缮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房。 第四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设住宅。严禁农村村民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第五条对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农村宅基地占用农村村民承包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机动田或补充的新增耕地中调整同等质量和数量的土地给农村村民继续承包,也可用经济方式给予补偿。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充,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确保耕地总面积不减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不能补充相应的耕地面积的,应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缴纳耕地开垦费。

对苏北地区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的思考

臧慧怡,曹金凤,仓 昀.对苏北地区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的思考[J].江苏农业科学,2018,46(7):346-349.doi:10.15889/j.issn.1002-1302.2018.07.082 对苏北地区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的思考 臧慧怡1,曹金凤2,仓 昀3 (1.盐城师范学院城市与资源环境学院,江苏盐城224000;2.江苏省泗洪县太平镇人民政府,江苏泗洪223942; 3.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盐城224000) 摘要:随着城市快速化发展,城市用地越来越紧缺,土地价格也随之升高,相比而言,我国农村土地利用较分散,宅基地闲置情况严重,土地利用率较低。通过分析苏北地区农村宅基地的利用现状,合理运用宅基地资源,并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进行思考,提出建议。 关键词:苏北地区;宅基地;利用现状;思考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1302(2018)07-0346-03 收稿日期:2016-12-08 基金项目: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编号:2015SJB743);江苏省教育厅自然科学基金(编号:10KJD170004)。 作者简介:臧慧怡(1983—),女,江苏盐城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为区域发展与城市规划设计。E-mail:zanghuiyide@163.com。 目前,我国快速发展的城镇化,加速了农村人口向大城市的转移,农村常住人口急剧减少,然而农村宅基地总量却不断增加,宅基地容积率也随之呈增加的趋势,导致我国户均农村宅基地超标现象严重且容积率低,同时造成宅基地在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本研究主要在目前宅基地制度下调查苏北地区农村宅基地的利用与管理现状,立足于资源优化配置和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强调以农民为主体的市场交易原则,探索研究当前宅基地利用与管理的相关对策。1 研究背景 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用于住宅建设的土地。自1949年以来,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经历了宅基地由农民私有,到农民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演变。从此宅基地与农民的身份紧密联系在一起,城市居民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农民可无偿长期使用宅基地,该制度的福利性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农村的稳定发展和农民的利益起到积极作用。 但随着我国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加上我国地少人多的国情,土地的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农村宅基地制度与现阶段我国的发展很不协调,这种情况在不发达地区更为明显。与苏南地区相比,苏北地区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较为落后,苏南地区的大部分农村已实现了城乡一体化,农民享有和城市相当的生活环境,而苏北地区的农村人口流动明显较苏南地区大。大批农民进城,使得城镇建设中的土地需求量急剧增加,土地资源日益紧缺,因此城乡之间的建设用地需要协调发展,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2 苏北地区农村宅基地的利用现状2.1 宅基地使用概况 江苏省地处长江、淮河下游,是长江三角洲的重要组成部 分,辖1 3个地级市,常住人口7960.06万人,面积10.26万km2 ,经济发展迅速,城镇化率高,但南北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苏南地区包括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和镇江等5个地级市(图1 ),是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化率达73.5%。苏北地区包括徐州、连云港、宿迁、淮安、盐城等5个地级市,经济发展落后于苏南地区,城镇化率为56.1%,低于江苏省平均水平。并且就苏南、苏北地区的农村发展情况来看,苏北地区的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和社保情况均落后于苏南地区,农村建设落后, 因此宅基地流转制度完善及村庄建设的需求更为迫切。 由2014年《江苏省统计年鉴》的数据可知,苏北地区2013年年末的常住人口为2988.51万人,较2012年年末增长0 .3%;其中城镇人口增长2.9%。城镇人口增长的部分主要来源于人口迁移,其中农村居民进城所占的比例较大。在农村人口中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仅占农村人口的38.9%。在城镇用地紧张的同时较少的农村居民占据较多的土地,加上农业现代化程度不高,农业生产效率低等因素,农村的发展须要得到广泛关注。由2013年《江苏省统计年鉴》的数据可以看出,2013年农村人均住房面积较2012年增加4.5%,在农村人口大量流出的情况下,农村的住宅建设面积却在不断 —643—江苏农业科学 2018年第46卷第7期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精品文档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我国日前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这是当前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时期的关键部署。方案对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7具体规定是什么呢?以下是给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改革的七项原则:坚持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保障农民权益,坚持统筹兼顾,坚持循序渐进、试点先行,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深化农村改革要聚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和农村社会治理制度等5大领域。 《方案》针对五大关键领域,提出26个方面的改革举措,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此,陈锡文表示,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放在首位,对整个农村经济体制来说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和作用。“不仅因为在整个农村经济当中集体经济所占的比重很大,更因为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与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密切相关。”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深化农村土地 1 / 12 精品文档 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

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一是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 2 / 12 精品文档 基础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二是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 抓紧修改有关法律,落实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重大决策,适时就二轮承包期满后耕地延包办法、新的承包期限等内容提出具体方案。在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确和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土地财产权利,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物权法》、《国土地管理法》、《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或合法使用)建设住宅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村宅基地的安排与使用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标准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 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应当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制定本市、县宅基地管理细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房管、林业、农业、水利、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围,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第五条【规划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镇规划区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安排单宗分散的宅基地。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第六条【公寓式住宅】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建设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公寓式住宅。 第七条【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市、县应当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单列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村宅基地建设。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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