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森林公安现行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森林公安现行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森林公安现行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森林公安现行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森林公安工作的高度重视,各级森林公安机构被设置为行政机关、民警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公安保障经费落实,执法力量得以加强,长期困绕森林公安发展的瓶颈问题得到了根本解决,极大地提高了民警工作积极性。在新形势下,作为森林公安机关更应充分履行职责,在林业部门、公安机关的坚强领导和指导下,理顺内部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林业法制,强力打击涉林违法犯罪行为,为实现林业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森林公安现行执法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执法无完全主体资格

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无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其主要表现在:一是机构多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内设,不能完全以自已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二是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未实行财政一级预算,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从而导致森林公安机关无法依法拥有与职责相统一的执法职权;森林公安查办案件,受作出处罚受部门利益左右,该立案的未能全部立案,个案处理难以到位。

二、职责权限不对等

森林公安机关依照《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可谓职责分明。然而事实上,我省县级以上大多数森林公安机关却没有履行职责相对应的执法权限,导致责权不对等。其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法定职责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四条四项: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管辖林区内发生的案件。而对非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

关应当管辖哪些治安行政案件并没有明确,森林公安怎能履职?

二是在履行保护辖区内森林资源的法定职责上: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中,明确19种森林案件划归森林公安机关管辖。但管辖限制性条件多,而且很不完善,不同程度引发管辖争议。如:非法经营案件中,森林公安机关管辖买卖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而对没有买卖文件,直接从事非法经营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等案件,却没明确界定给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抢劫案件中,森林公安管辖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而对抢劫野生动植物、木材等,也没有明确由森林公安管辖,诸此等等,没有管辖权,就没有执法权,对未从犯罪客体去研究,去界定的案件管辖,与森林公安的法定职责相违背。

三是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构未成为独立法人单位,其不能以自已名义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和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其执法权限受到多方限制,与法定职责不能形成有机统一,严重影响森林公安机关正常履行职责。但在江西等省得到了根本性的解决,森林公安自己可以单独行使刑事司法权和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三是层级管理不协调

其主要表现在:一是层级执法监督没有完全到位,对基层执法活动缺乏动态监督。二是层级管辖不明确。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多属管理型,森林案件多由基层查处。而基层受警力、装备、技术、财力、专业知识等制约,缺乏处置应对大要、疑难案件的能力,很难冲破关系网和地方保护主义束缚,案件质量很难得到保证。三是层级警力资源未整合。各级森林公安执法各自为政,缺乏形成“一股绳”,重大、特大案件查处无声无息,森林公安地位实难提高。

四、联动机制不健全

涉林行政许可、资源管理与公安执法“三权”分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审批者只管依法审批,管理者只管如何规范,执法部门只管依法办事,没有形成整体联动,信息资源没有完全形成共享。执法部门对审批情况缺乏动态掌握,审批单位对审批对象守法情况缺乏动态了解,管理部门的管理措施大多来自理论研究,缺乏可操作性。如保护野生植物的“野生”,在司法实践中,无法证实和认定。整体联动机制和协调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影响森林公安执法办案。

森林公安机关在行政上服从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指导,管人与管事没有形成整体联动,一定程度制约了民警积极性发挥。

森林公安执法体制对策

一、县级以上森林公安局应成为林业厅(局)直属法人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根据相关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实行林业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既是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行政机关,又是同级公安机关的序列机构。因此,各级森林公安机构必须服从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并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森林公安必须服从服务于林业工作总体大局。

2、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构统一设置为森林公安局,同时加挂森林警察总(支、大)队牌子。应当依法享有查处部分林业行政案件、所有涉林治安案件、森林公园、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内所有治安案件的处罚权、涉林刑事案件侦查权(这个问题在江西基本上得到了解决),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和承担违法行政赔偿的法定义务,森林公安局应当成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直属二级独立法人单位。

3、森林公安经费保障主要用于森林公安履行职责,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情况下,实行财政单列,一级核算。

二、明晰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执法权限,从严规范执法行为

1治安管理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和《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第十项:根据有关法律,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同时,《森林法》中赋予森林公安机关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定职责。由此可鉴,县级以上森林公安局(含县级)一是有维护森林公园、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内治安秩序的法定职责,有对辖区内特种行业、交通等实行治安管理,对所发生的治安案件予以受理和处罚的权利。二是对涉林治安案件有管辖权。三是可以自已的名义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四是留置盘问、传唤、检查等措施应由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这个问题在江西也得到了解决。

2、刑事侦查方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00]58号)第三条规定:森林公安机关是从事森林和野生动物保护的专门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其辖区内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县级以上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负责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森林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经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侦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森林公安机关未设看守所的,扣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由地方看守所负责羁押。此项规定明确赋予县级以上(含县级)森林公安局侦办刑事案件的执法权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应据此进一步明确,从而消除各地认识不统一,操作不规范问题。这个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早在2007年就以文件形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3、林政管理与处罚方面:根据《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和国家林业局授权,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可以自已的名义,代行《森林法》第39条、42条、43条、44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查办其它林政案件,以林业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三、森林案件实行层级管理,明确各级受案范围,从而有力查处森林案件

1、县森林公安局负责查处一般刑事案件、涉林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市森林公安局负责查处重大的、疑难的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森林刑事、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省森林公安局负责查处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大的森林刑事、治安、林政案件。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也可指派下级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也可自主决定受理应当由下级森林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

2、省森林公安局为市森林公安局所办案件的行政复议单位,市森林公安局为县森林公安局所办案件的行政复议单位,县森林公安局为林区派出所所办案件的行政复议单位。

3、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应强化刑侦、治安、法制力量,把刑案侦破作为森林公安工作的突破口,下大力气,下苦功夫查处一批影响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大要案件,努力提升森林公安社会地位和形象,各级法制部门要把关审查案件质量,加强执法调研,统一执法口径,建立健全适用性强的林业法制体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鉴定机构,具体负责对珍贵树木鉴定、野生动植物鉴定、损失鉴定等,为案件定性和侦破指引方向;加强协作机制建立,管理部门、审批机关要与森林公安实行信息资源共享,相互监督,互通情况,形成合力。

四、加强执法监督,提高侦查破案能力和水平

1、森林公安负责人继续实行“上管一级”,未经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同意,组织部门不得任免。

2、加强执法质量考核。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应不定期对下级森林公安所办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执法活动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定期制发执法质量通报,努力提高办案件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3、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上级森林公安机关要敢于问事、问人、问责,对错案、败诉案、违法执法等严格行政问责,强力推进效能建设,确保政令通畅,廉洁高效。

万载县森林公安局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森林公安执法细则复习题

森林公安执法细则复习 题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森林公安执法细则复习题(刑事案件) 一、填空题 1、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2、几个同级森林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由最早受理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3、受案后,应当立即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4。 6、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立案报告,连同受案登记表等受案材料,报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7、 8、森林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现场勘验、检查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现场勘验、检查资格,佩戴刑事犯罪现场勘验证。对刑事案件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2人。 9、 10、11、执行搜查的侦查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被搜查人或家属出示搜查证。 12、除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计入办案期限。 13、 14、办理森林刑事案件鉴定费用,由管辖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承担。 15、提解在押犯罪嫌疑人出所对犯罪场地进行辨认的,应当制作呈请出所辨认报告书,由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凭提讯证,征得看守所的同意和配合,对犯罪嫌疑人必须加戴械具,配备足够警力,防止逃跑和发生意外事故。

16、选择辨认陪衬人,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 17、选择辨认陪衬照片,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10张。 18 19、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0、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以月计算,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2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报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2、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员对其进行讯问,必须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2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办理换押手续?(1)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2)人民检察院退回森林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3)案件侦查过程中改变办案机关的。 24、 25、立案后,应当立即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26、对被拘留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时间为3日,自执行拘留后次时算起。特殊情况可延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延长至30日。 27、逮捕后羁押期限为2个月,自执行后次时算起。 28、办案部门送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提讯证,由看守所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羁押期限。 29、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押解过程中,应当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遇有暴力对抗或者暴力犯罪行为,可以依法使用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公安机关执法管理的基本制度设计(20200502120445)

公安机关执法管理的基本制度设计 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要实现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必须首先做到规范执法。[1]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机关顺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快速发展的必然要 求,是公安机关提高自身履职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高素质公安队伍的必然要求。[2]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关键在于健全完善 各项执法管理制度,对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约束。尽管从一开始公安执法就有相关的制度规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执法环境的变化,原有制度规范与现实工作要求之间存在许多不适 应。要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能力和水平,必须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健全完善各项执法管理制度。 一、执法管理基本要素和内容分析 公安执法包括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涵盖了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能,因此,执法管理制度内容必然也是非常庞杂的。公安执法 包括三个要素:执法主体、相关人、案事件。 1、执法主体就是公安民警。执法主体的素质能力对于公安 机关执法能力和水平非常关键。与相关人直接接触的是承办案件 的民警,但执法主体还包括其它参与案件的其他民警,比如参与审核的法制部门民警、审批决定的各级领导,不同类型的执法主体在执法方面的要求也不同。

2、相关人是各类当事人,包括行政案件中的相对人、刑事 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受害人等。相关人是公安执法结果的承受人,因此执法结果的公正与否对于相关人切身的利害关系有着直 接的影响。 3、案事件是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主要对象,是联系执法主 体和相关人的载体,公安执法的过程就是依据法律对案事件处理 的过程,因此,案事件也就是执法管理的主要对象。 法律是公安执法的基本准则(这里指的是广义的法律)。不同类型案件的执法行为有不同的依据,刑事执法的主要依据有 《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但在实际执法中,由于现实情况多种多样、复杂多变,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一一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实 践中经常出现执法主体自由裁量权滥用或者不知如何运用法律 等情况。笔者认为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也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详细的执法标准,以进一步明确法律面对具体情况的如何运用。 要在执法中贯彻落实法律和更具体的执法标准,必须加强执法监督。执法监督包括过程监督和事后监督,其中过程监督又是 执法监督的重点。过程监督主要就是执法质量监督,也就是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法律和执法细则是否严格得到运用。事后监督则有执法评估、责任追究等。执法监督是贯彻整个公安执法过程各个

关于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与思考

关于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与思考 【摘要】当前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着认识模糊、执法保障缺乏、法制部门职能缺位等问题。大力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安整体执法水平,要提高执法素质,注重岗位练兵;加强制度建设,注重规范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注重责任落实;改善执法环境,注重执法保障。 【关键词】公安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化建设措施 公安机关能不能顺应时代潮流,履行好和谐社会建设者和促进者的职责,关键在于尽快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执法水平,具体地说就是提高广大公安民警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业务、素质,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机关“三项建设”的核心,是一项长期任务。几年来,我局按照公安部、公安厅的总体部署,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程,以保证公安机关更好地履行所担负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状。近年来,我们在强调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同时,也在适应法制化进程的大趋势,进而推进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工作的显著进步。但是由于我们新疆巴州地处偏远、民族众多、信息不畅、素质不高,对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众多迷惑、疑问和茫然导致几年来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进展不大,在规范化建设中还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对执法规范化建设认识模糊。在当前执法规范化建设讨论中,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是什么、外延有多大等基础性命题仍没有一个权威性的解释。相当一部分同志更是肤浅地认为,执法规范化建设只要有文件、有方案就行了,没有将其作为推进执法质量提高的根本手段摆上重要位置。更为普遍的是,一些同志只重视在执法考评或检查中能取得好成绩,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不足,热度不高,投入不够。 (二)执法规范化建设参与者众多但实践不够。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公安机关的一个热点话题,上至公安部领导,下至各县市级公安机关甚至基层科所队都在参与该话题的讨论。应当说,全体民警是踊跃参与的。但从实践上看,各地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大多处在各自为政的状态,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更为严重的是许多公安机关仍然把执法规范化建设这项系统工程停留在口号、文件的层面上,而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容及如何具体实行和推进、如何量化标准等重要问题很少涉及。 (三)公安执法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制约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进程。虽然几年来的“三基”工程建设对我们巴州公安机关的基础工作有了很大的推进,但是在人、财、物方面至今仍未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善,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执法主体、执法保障等方面的要求还得不到充分保证和有效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四)领导认识错位,法制部门职能缺位。当前许多公安机关只重视表面执法问题,工作停留在粗放型经营上,忽视调研执法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甚至把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认为是法制部门一家之事,没有从全局上去考虑、去安排。另一方面,当前法制部门机构小、人员少,且大多数仍然把工作重心放在案件审核上,放在具体案件的指导上,对本地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组织、规划、推动、协调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开展和推进。 二、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在公安部党委提出的“三项建设”中,信息化建设是提升公安机关战斗力的前提和基础,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工作的核心和生命线,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是新形势下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证。由此可见,执法规范化建设对于当前公安工作的重要性。了解了执法规范化建设现状之后,笔者以为,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应有之义作个基本轮廓的理解是当前最为紧迫且最为基础的工作。

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中央森林公安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森林公安资金是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开支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中央森林资金主要用于县级以下(含县级)森林公安机关,自治区财政可在中央森林公安资金中预留不超过5%的预备费,专项用于市县森林公安机关跨区域重特大案件、市县森林公安机关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装备共建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需经费补助等。 第四条中央森林公安资金适用范围是: (一)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查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林区治安管理、维持社会稳定、处理突发事件、禁种铲毒、民警教育培训等业务的直接支出(具体支出范围见附表1)。 (二)森林公安业务装备经费:用于森林公安按照本地区业务装备配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购置指挥通信、刑侦技术、执法勤务(含警用交通工具)、处理突发事件、派出所和监管场所所需的各类警用业务装备的支出。 第五条中央森林公安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弥补机构、人员经费或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不足。 (二)用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用森林公安业务装备经费购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固定资产。 (三)购买应由日常运行公用经费解决的办公用品和非业务用高档设备、设施改造等。 (四)偿还基本建设债务。 (五)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支出。 第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10日之前将上一年度中央森林公安机关资金使用情况和附表(见附表2、3、4)联合上报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林业局及时汇总分析全区中央森林公安机关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于每年3月10日之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林业局根据森林公安业务工作量和业 务装备年度实施计划,结合我区实际,按照规定的用途研究确定全区的中央森林公安机关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下达资金。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使用中央森林公安机关资金的森林公安 机关应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及内控机制,加强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森林公安机关应严格控制办案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装备配备标准和年度实施计划,合理配置资源,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文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文 第一章一般规定(1) 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1) 1 02.适用范围(1) 1 03.基本要求(1) 1 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2) 1 05.修订(3) 1 06.施行时间(3) 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 第二章管辖(7) 2 01.职能管辖(7) 2 02.地域管辖(8) 2 03.级别管辖(9) 2 04.专门管辖(10) 2 05.指定管辖、协商管辖和对管辖异议的处理(11) 2 06.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11) 2 07.几种案件的管辖(14) 2 08.派出所办理的案件(16) 第三章立案(20) 3 01.接受案件(20) 3 02.立案审查(23) 3 03.决定是否立案(25) 3 04.移送案件(28) 3 05.转为行政案件办理(29)

3 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30) 3 07.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30) 3 08.信息录入(31) 第四章回避(33) 4 01.回避的条件(33) 4 02.提出回避(33) 4 03.决定回避(34) 4 04.回避的效力(35) 第五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37) 5 01.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可从事的业务(37) 5 02.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37) 第六章勘验、检查(41) 6 01.勘验、检查的条件(41) 6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41) 6 03.现场保护(43) 6 04.勘验、检查的初步工作(44) 6 05.勘验、检查现场的工作步骤(45) 6 06.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信息录入(45) 6 07.人身检查(48) 6 08.尸体检查(49) 6 09.提取与扣押现场痕迹、物品、文件(52) 6 10.现场访问(52) 6 11.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54) 6 12.侦查(现场)实验(54)

如何促进基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思考

如何促进基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思考 [来源:县公安局| 作者:不详| 日期:2010年04月13日] 【大中小】 近年来,临武县公安局始终坚持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突破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端正执法理念、提高执法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取得了可喜的执法效果,实现了警民关系和谐。下面,结合临武县经验,笔者就如何促进基层公安机关规范化执法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必须深刻认识,夯实组织领导,着力强化队伍建设 临武县公安局高度重视“规范化执法”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拓宽思路,从全县工作大局出发,将其与“两城三县”建设、“三基”建设、“平安临武”构建等紧密结合,总体把握促进“规范化执法”的方法和途径,从实施效果来看是喜人的,有其值得借鉴之处。 (一)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其重要性与必要性。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每一位基层民警的执法质量的好坏都会影响到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可以说,基层民的基本素质和执法水平如何,不仅关系到各项工作能否贯彻落实到位,而且关系公安机关及公安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整体形象,关系到整个公安事业的长远发展进步。当前,有些基层民警存有特权思想,随意执法及粗暴执法偶有发生,群众对公安的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严重的甚至阻碍执法、暴力抗法,造成警民关系紧张,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此,必须深刻认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源头上杜绝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方能促使群众对基层公安机关执法满意度的大幅提高。 (二)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我们必须夯实组织领导。 促进“规范化执法”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必须始终贯穿我们工作始终,只有夯实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方能保证规范化执法持之以恒、落到实处。“规范化执法”建设是新阶段、新时期搞好公安工作的基本要求,深刻反映了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集中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统一思想,上下一心,以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全面推动“规范化执法”建设,形成干群一心、合力共建的良好局面。 (三)促进化执法规范建设,要求我们必须着力强化队伍建设。 强化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是队伍素质建设,应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培训,深化规范化执法的思想基础、观念基础与技能基础,围绕“一个根本、两个提高、三个转变”来促进基层民警的规范化执法。一个根本:是紧紧抓住“政治素质”这个根本,始终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保持忠诚的本质,执法公正,一心为民。两个提高:一是提高业务素质,基层民警应努力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合理用法;二是提高基层民警技能素质,成为复合型人才,学会如何做群众工作。三个转变:一是转变思想观念,适应当前新时期公安工作的需要;二是转变工作作风,扎扎实实把基层基础工作做好;三是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森林公安局工作总结及年工作意见

2013年森林公安局工作总结及2014年工作意见 XX年以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和林业、公安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xx 大和xx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全面落实全州森林公安工作会议和全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机构“三定”方案、“三基”工程新三年建设得到进一步落实,队伍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执法为民、警民关系进一步和谐,森林公安各项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全年主要工作回顾 (一)强化政治学习,坚持政治建警,狠抓队伍正规化建设 今年以来,我局始终坚持认真贯彻政治学习教育制度,紧抓学习不放松,不断加大思想政治学习和教育力度,强化政治学习教育。 1、紧抓政治学习不放松。先后组织党员、民警学习了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中纪委xx届三次全会、党的xx届四中全会、县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和全州森林公安工作会议、全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把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及森林公安各个时期工作重点贯彻到每位党员、民警当中,用政治理论武装全体党员、民警的思想,不断提高党员、民警的思想觉悟。 2、深入开展科学发展观活动,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县林业局党委开展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安排和部署,及时组织党员、民警开展践行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活动,按照一、二、三阶段活动的内容,全体民警做到了“两促进,两不误”,并开展了以“五查五看”为主题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就个人的思想、工作、作风、机制及成效五方面进行了自检自查,撰写了心得体会,个人在学习提高的基础上,制定了整改意见,落实了整改措施,强化了学习教育活动,为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持续、深入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通过开展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活动,机关效能建设、机关工作作风等得到进一步转变。 3、以“三考”为主题活动,深入开展岗位大练兵。为不断强化民警个人素质,提高民警的实战能力与凝聚力,年初,我局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先理论学习,后实战训练”的顺序,先后组织28名民警就法律法规学习、心理素质提升、信息

林业行政处罚中的林业业务知识及其主要内容

林业行政处罚中的林业业务知识及其主要内容 一、林业行政执法的意义所在 林业行政执法是林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也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林业利益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对于维护国家林业法律、法规的尊严、严惩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实现依法治林意义重大。当下,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建工厂、盖学校等建设项目比肩接踵,导致国家森林资源锐减,加上一些只顾眼前利益乱砍滥伐林木的行为的经常出现,国家、集体林地大量流失,木材违法运输、非法加工等活动十分猖獗,甚至非法狩猎和采挖珍稀野生植物行为也屡禁不止。使我国森林资源守卫任务日益繁重,林业行政执法工作面临严峻的考验、挑战。目前,国家森林资源正值数量增加、质量提升、品质渐优的成长节点。森林资源属性十分脆弱,急需休养生息、养精蓄锐。然而极少数地方政府、企业集团、部分个体企业人员片面追逐短期利益,部分人员利欲熏心冒天下之大不韪,违法、违规鲸吞、蚕食破坏林业资源,戕害林业生态环境,盗伐树木、毁林开荒、诱捕野生保护动物,恶意践踏已经取得的生态建设成果。对此,广大林业行政执法者要站在政治的高度、抱着对党、国家、人民、对林业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敢于向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亮剑。甘当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守护神。依法践行林业行政执法职责,树立“执法卫林”“执法为国”、“执罚震恶”的思想,严格林业执法程序。加大对国家林

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林业执法综合素质,为维护国家森林利益,呵护生态平衡作奉献。 二、林业业务知识、行政处罚具体内容 所谓林业业务知识是指关于林业营造、管理、生产、林业生态维护、动植物资源呵护和管理、林业加工经营和森林动植物资源情况调查等诸多方面的最基本的常识。所涉及的知识面较广且有交叉包括林木种苗、树木、森林管理、培育、森林经营、测树、森林生态、林木病虫鼠害防治与检疫学等众多学科。涵盖森林与林木的基本常识,林木育种、育苗、植树造林的技术、方法,以及森林测量、土壤理化性质分析、林木生理生化分析的有关常识,森林培育、涵养、与轮种采伐的知识理论。技术、技巧、方法;还有森林植物植被资源的长远规划、建设、设计、调查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诸多方面的基本常识。 而所谓的林业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手段是指国家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各级行政机关委托的单位,依法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居民、法人以及其它组织所实施的行政制裁。处罚种类包括盗伐林木、毁林开荒等多种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给予罚款、责令补种盗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等多种处罚措施。目的在于保护林业资源、维护国家森林利益保护生态平衡。 三、林业行政处罚中涉及到林业业务知识 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如果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按照此法律条款的规

公安分局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总结报告

公安分局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总结报告 内容摘要:执法公开是增强公安行政工作开放度和透明度,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拓宽执法部门同人民群众沟通的渠道,预防和减少了公安行政民警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发生,促进了公安行政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清廉执法确保了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市**区公安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透明度,提高执法公信力,促进该局执法规范化建设,该局认真总结了执法公开工作。 一、执法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执法公开,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公安机关执法接受外部监督的有效形式之一。推进执法公开,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公安行政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我局对进一步推进执法公开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通过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座谈会、加强舆论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促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执法公开、监督执法公开、是执法、公安权力真正做到在阳光下运行。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在统一思想认识的基础上,加强执法公开的指导、督促、检查,并制定了执法公开的方式方法及执法公开的制度。确保了执法公开工作不走过场,落到实处。 (三)保障经费,广辟载体 开展执法公开,要用必要的投入开辟更多的载体。我局财政压力大,经费紧张,但为尽量满足执法公开载体建设的需要,我们坚持开源节流,一方面多方筹措经费,一方面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争取用最少的钱办最好的事。在载体建设上,我们按照“规范、实用、明了、方便”的原则,力争公开形式多样化。一是建立了质量较高的执法政务公开栏。我局在机关办公楼的左右两边制作安装了17块塑料彩印公开栏,公开了我局“五五”普法规划;法律援助审批事项等内容。二是建立了执法公开工作网站,公开我局今年的工作情况,并指定专门人员对公开内容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换。我们还将采取多种形式,不断宣传我们的网址,让网上信息惠及更多地人民群众。三是充分利用会议、文件、简报、公示公告、有线广播、执法监督意见箱和公开电话等载体进行公开。 (四)规范操作,严格程序 为了让执法公开不流于形式,能够真真实实地反映我局执法工作,成为给百姓一个明白的宣传主阵地,我们首先在精选内容上做到规范操作。一是认真整理公开内容,选择最需要让群众知道的内容予以公开;二是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选择最受关注的内容予以公开。坚持做到“人民群众关注什么,就公开什么”,尽量减少“公开什么,群众就看什么”,坚决避免“虚、假、空”现象,从而使我们的执法公开真正成为了密切民警与群众关系的桥梁。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关于当前森林公安建设与发展存在问题

关于当前森林公安建设与发展存在问题 的探讨及改进建议 当前,森林公安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森林公安纳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体制的逐步理顺、大力加强“三基建设”等措施的实施,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高度重视,为森林公安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难得的机遇,也使森林公安成为生态建设中一支不可缺少的主力军和中坚力量,并且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安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各级领导和机关以及人民群众对森林公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迫切要求森林公安在队伍正规化建设、执法办案、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有新的跨越,实现森林公安全面建设的标准化、规化、制度化、法制化。下面,就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执法办案、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森林公安建设与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队伍正规化建设方面 一是警力严重不足。就我县而言,现有森林公安民警28人,负担着全县430万亩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人均保护面积十几万亩,而且28人中除满足局设机构必需的人员安置外,每个派出所只能有3人。森林公安民警因森林管辖面积大,生活办案条件落后,案件发生多而侦破难等工作压力影响,警力严重不足。 二是民警素质参差不齐,年龄结构差异较大。就我县而言,目前民警的来源渠道一个是从社会上公开招录,再一个就是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虽然警力在数量上比以往增加了,但是从人员业务素质上看,有少部分民警在某些方面还有所欠

缺,能力素质有待提高;军转干部初次踏进公安的大门,新的岗位必然需要给他们时间去适应,加之培训转警受名额等因素的限制,导致在专业上需要他们自己去摸索和在实践中去学习,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率;年龄差异较大,断层现象严重,有少数民警年龄已达50岁以上,虽然他们工作任劳任怨,但因精力、体力有限,有时工作效率不是很高。 三是管理欠规。森林公安在队伍管理上虽然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但存在着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全面、不完善、表面化和执行不力的现象,导致在某些细节上出现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加强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首先,必须依靠制度管人,要从制定各类管理“规矩”入手,认真分析队伍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查找原因,完善制度体系建设,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其次要加大执行力度,若执行不力,一些“顽症”就会反弹,很多制度、规章就成了一纸空文, 制度要一套,实际做的又是一套,不少工作浮于表面, 导致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水平在低层次徘徊。 四是教育训练跟不上。虽然各级森林公安机关都按照上级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大练兵活动,提高了民警的体能、技能素质。但森林公安机关在训练方法、训练机制方面还不规,不能充分调动民警的练兵积极性,练好练坏一个样,没有训练激励机制,没有采取战训合一的模式,练兵效果不佳,摆“花花架子”,有存在为应付上级考核而练的现象。 (二)执法办案方面 一是执法体制有待进一步规。治安管理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和《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国治安管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题库

02试题解析 题目20:(单选题)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公安机关应当()。 A:取保候审 B:监视居住 C:监外执行 D:立即释放 [发表意见] D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D 试题解析 题目21:(单选题)需要拘传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 )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A:县级 B:办案单位 C:县级以上 D:地(市)级以上 [发表意见] C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C 试题解析 题目22:(单选题)计算机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应当立即停止应用,保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并()。A:复制电子数据 B:关闭计算机 C:断开网络 D:封存设备 [发表意见] A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A 试题解析 题目23:(单选题)需要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A:县级以上 B:公安派出所 C:办案部门 D:地级以上 [发表意见] A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A 试题解析 题目24:(单选题)当场处罚的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应当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在()内送达被侵害人。 A:一日 B:二日 C:五日 D:七日 [发表意见] B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B 试题解析 题目25:(单选题)需对室内建筑设施的各种器具进行破坏性搜查时,应当经()批准。

A:搜查现场主持人 B:办案部门负责人 C: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D: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发表意见] B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B 试题解析 题目26:(单选题)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决定。A: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 B: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C:公安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D:办案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发表意见] C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C 试题解析 题目27:(单选题)在侦破重大、紧急案件过程中,对已确定的重大涉案犯罪嫌疑人在缉捕时已潜逃的,经()批准,可先上网发布,然后补办拘留、逮捕法律手续。 A: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B: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C:省公安厅侦查部门 D:公安部侦查部门 [发表意见] B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B 试题解析 题目28:(单选题)异地执行传唤、拘传,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进行讯问。 A:本市、县公安机关办案场所 B:本市、县指定地点 C:指定宾馆 D:指定住所 [发表意见] A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A 试题解析 题目29:(单选题)下列案件中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是()。 A:涉税案件 B:故意伤害案件(重伤) C: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 D:放纵走私案件 [发表意见] D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D 试题解析 题目30:(单选题)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民警具体负责取保候审对象的监督、考察工作,取保候审期限届满( )前,书面通知原决定机关。 A:十五日

当前森林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森林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林伟军 森林公安作为国家公安机关派驻林区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是国家公安机关的一个专业警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肩负着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治安稳定,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保障林业建设顺利进行的神圣使命。在新形势下,作为森林公安机关更应充分履行职责,在林业主管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坚强领导和指导下,理顺内部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林业法制,强力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实现林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一、当前森林公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森林公安执法主体资格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县区级以上森林公安机构多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内设,并同时受林业、地方公安和上级森林公安管理和指导,内设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和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同时,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未实行财政一级预算,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 (二)案件管辖权限不明确 一是治安案件管辖方面:森林公安机关以保护森林资源为己任,理应受案查处所有涉林治安案件,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四条四项: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管辖林区内

发生的案件。而对非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应当管辖哪些治安案件却没有明确,导致部分森林公安机构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查处涉林治安案件。 二是刑事案件管辖方面:在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中,明确19种森林案件划归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管辖限制性条件多,而且很不完善,不同程度引发管辖争议。在刑事案件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时,常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手材料简单粗糙和所收集证据不够全面客观而导致质量不高,因此对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案件较少提出复议、复核,致使一些本应受到惩处的案犯未能受到应有的惩处。 三是县区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案件范围不明确。森林案件大多由县级森林公安查办,而县级森林公安受警力、装备、技术等制约,缺乏处置应对大要案件的能力。一些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的案件以及地方重点工程非法占用林地、滥伐林木等案件,很难得到有效处理。 (三)执法权限受到限制。 当前,我省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大多数未能以自己名义办理治安案件和立案侦查森林刑事案件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及移送起诉。一是《森林法》中赋予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责与森林公安机关所拥有的职权没有形成有机统一,有责无权,履职困难,森林公安办案,其他名义处罚。二是留置盘问、传唤、检查、行政处罚等手续报批复杂,侦查破案效率低下。三是森林公安查办案件,受专业知

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公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是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也是公安机关树立良好形象,密切警民关系的需要,更是时代发展的要求。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涉及内容多、工作量大,是一项庞大、繁杂的系统工程。规范什么?怎么规范?由谁来规范?规范到 什么程度?如何评估?怎样才能保障执法规范化以及出现违规行为后怎么办等等,都需要加以明确。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前实际,就如何开展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笔者尝试谈一点自已的看法。 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范围 进一步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首先要搞清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范围,也就是解决“规范什么”这个问题。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把公安执法工作全部纳入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因此,必须从根本上弄清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所涉及到的要素及要求。 (一)明确执法主体,实行办案民警资格认定制度。执法主体合格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前提和保证,只有主体合格了,规范执法才有基础,否则,无从谈起。从实际情况看,执法主体建设还不容乐观,协勤、协警参与执法、参与办案,由于素质不一,管理又不到位,难免引发一些执法问题。有的协勤、协警抓赌、抓嫖;有的交警招聘的协警人员,由于素质不高,业务不熟悉与被纠章人员发生纠纷;有的协勤、协警人员在看管被审查人员时,由于不负责导致被审查人逃跑、自杀;甚至有的工勤人员由于参与看守所执法,与在押女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等情况都有出现和发生。这些问题的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执法主体不合格。因此,必须对那些在执法岗位的工勤、协警、协勤、联防队员等“二警察”加以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加以规范,在规范的基础上加强管理。同时,在明确执法主体的基础上,实行办案民警资格认定制度。《人民警察法》规定,凡正式人民警察均有执法权,但有权执法不等于有资格办案。从现有情况来看,与法、检相比,公安机关民警的办案资格门槛较低。一些刚毕业的学生和军转干部刚接触公安工作就被安排办案,法制培训和相关办案经验的匮乏,直接导致办案能力较弱,办案质量较低。因此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案件质量,应实行办案民警资格认定制度。这一制度应在限定范围、严格标准、上岗必考、离岗失效、优胜劣汰的原则下进行。限定范围,即不是要求公安机关内部民警都具有执法办案资格,如指挥、政工、装财等部门的民警;严格标准,即在公安部未进行统一考试前,我省可先行一步,对办案民警进行考试和资格认定;上岗必考,即从事执法办案岗位的民警上岗前必须参加考试,才能取得相应资格;离岗失效,即民警不在执法办案岗位了,可保留一年的办案资格,一年后仍不在执法办案岗位即取销相应资格;优胜劣汰,即执法办案资格不是一劳永逸的,也要定期考核,在严把“进口”同时,对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敞开出口”,随时调离执法办案岗位。

最新 森林公安基层民警演讲稿 讲话 致辞

森林公安基层民警演讲稿 第一篇:森林公安基层民警演讲稿:甘洒热血护林海无悔青春铸警魂 【内容导航】第1页:森林公安基层民警演讲稿:甘洒热血护林海无悔青春铸警魂第2页:森林公安基层民警演讲稿:大山,请听我对您说第3页:森林公安基层民警演讲稿:做一名森林警察无怨无悔人民警察,这是一个多么光辉的名字,这是一个多么铿锵的字眼。但森林警察,对许多人来说恐怕还是陌生的。我直到很偶然地报考森林公安,并且非常幸运地踏入这支神圣的队伍、穿上这身光荣的警服,成为一名基层民警时,我对森林公安才有了真正的解读。 森林公安是党和人民忠诚的森林卫士,是服务林业改革的忠实践行者,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捍卫者。我们以林为主,为开创林业改革的崭新时代保驾护航;我们以警为荣,用热情奉献铸就坚不可催的金色盾牌。当森林被滥伐时发出痛苦的呻吟,当野生动物被捕杀时发出无助的哀嚎,当林农看到满目疮痍的山冈而潸然泪下时这个时候是对我们森林公安最迫切的呼唤,我们要责无旁贷地挺身而出,要用实际行动去诠释森林公安的职责与使命。 我是一名基层民警,来自池州市殷汇森林派出所。许家兴同志是我们的所长,他自1992年走上森林公安的岗位起,从警一十九年,始终牢记党和人民的重托,身先士卒,率先垂范,长期

奋战在林区治安第一线。记得在他工作的第八个年头,他亲手处理了一个家庭困难的作案人,这个早年丧父的年轻人有一个疾病缠身的母亲,在外出打工赚不到钱的情况竟然下以砍伐木材为生。进行刑事拘留的那天,年轻人的母亲扑通一声跪在许所长面前,许所赶紧将她扶起郑重地说:对不起!让您老人家受苦了呀!但您儿子我们不能不处理!可这年轻人未等许所的话说完就恶狠狠地说:哼!我不就是砍了几棵树吗?我犯的不是死罪,时间不长就会出来,出来的那天我要杀你全家!许家兴严肃地说:好,我等你出来的那天。如果你再犯法,我还要抓你!最终,许所还是将人送进了看守所,但他却又始终放心不下那位年迈而又孤独的母亲。在工作之余他总是抽空去探望那位老人,并从他微薄的工资中挤出一部分让她抓药看病。三年后当这个年轻人刑满出狱,他出狱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找到了我们的许所长,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他自己竟然扑通一声跪在许所面前,一遍又一遍地说着谢谢!谢谢呀!如果没有您,恐怕我母亲已经不在了。今后我一定好好做人来报答您这就是我们的所长,我们的领头雁,工作中他既是一位铁面无私的森林卫士,同时他也是一位有着侠骨柔情的爱心使者。 小李是我们所的新警,刚刚结婚,他知道所里人手少任务重,主动牺牲了与新婚妻子度蜜月的时间,同我们一起查案办案。记得在去年夏天的一次现场勘查中,他头顶烈日冒着40多度的高温进行伐桩检尺,突然他中暑晕倒在山顶上。在当地村民的帮助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 (4)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对报案、控告、举报、扭送的, 应当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交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并 留存一份备查;需要向其他单位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回执中 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码,以便报 案人等了解立案情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不必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对其他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移送案件通知书》等文书或者其他 送达回执上签收。 (5)现场处置。对需要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的,或者110报警服务 台指令赶赴现场处置的,应当尽快到达现场,依法、稳妥、果断处置。处警民警应当及时报告案件处理情况。 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逻民警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当做到: ①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 ②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 ③救助伤员; ④进行初步现场调查; ⑤核实情况,保全证据,并迅速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⑥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对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还应当立即请求上级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①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

②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 ③迅速通知公安检查站点进行堵截。 其他刑事侦查部门赶赴现场处置的,依照本细则第六章规定执行。 现场处置完毕,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有关人员、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处理。对不能带回的物品, 依照有关规定查封或者妥善看管。 3-02.立案审查 1.审查内容。接受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当立即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有犯罪事实; (2)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3)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即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除审查以上内容外,还应当审查是否随案移送了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2.初查。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应当进行初查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同意,可 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 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3.审查期限。

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治安管理处罚法》

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下列治安案件: 一、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 1.扰乱单位秩序案件中,扰乱林业单位秩序的案件(第23条第1款第1项);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件中,扰乱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秩序的案件(第23条第1款第2项); 3.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案件中,聚众扰乱林业单位秩序的案件(第23条第2款); 4.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件中,聚众扰乱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秩序的案件(第23条第2款); 5.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案件中,强行进入在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举办游园、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的案件(第24条第1款第1项); 6.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案件中,违反规定,在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举办游园、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案件(第24条第1款第2项); 7.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案件中,在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举办游园、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进行大声喧哗不听制止、起哄闹事或者其他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案件(第24条第1款第6项); 8.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件中,散布谣言,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或者涉林警情,故意扰乱林区公共秩序的案件(第25条第1项); 9.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案件中,扬言对林业单位、涉林场所和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以及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林业单位、涉林公共场所和林区公共秩序的案件(第25条第3项); 10.寻衅滋事案件中,在林业单位、涉林公共场所或者在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实施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的案件 (第26条); 11.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案件中,故意干扰森林防火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案件(第28条); 12.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案件中,对正常运行的森林防火无线电台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案件(第28条); 二、妨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13.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案件中,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区或者林业单位、涉林场所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案件(第30条); 1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案件中,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区或者林业单位、涉林场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案件(第32条); 15.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案件中,盗窃、损毁林业公共设施的案件(第33条第1项); 16.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案件中,擅自安装、使用电网进行狩猎的案件(第37条第1项); 17.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案件中,在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举办游园、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案件(第38条); 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 18.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件中,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案件 (第40条第3项); 19.非法侵入住宅案件中,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第40条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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