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单独下发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客运出租汽车系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运汽车。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

网约车经营服务系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系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网约车发展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

第五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确保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具体实施工作。

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具体实施工作。

市、县(市、区)发改、经信、公安、人社、商务、工商、质检、税务、网信、交警、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具备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办公场地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信息;

(六)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车辆保险管理制度,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车辆及驾驶员准入与退出动态报告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按《暂行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符合条件的,按《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8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许可有效期届满仍继续经营的,被许可人可提前30日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

第十一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5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用车;

(二)具有本市车辆牌照且车辆注册登记使用年限未满3年;

(三)燃油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排量不小于1.6升(或1.4T)、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公里;7座乘用车排量不小于2.0升(或1.9T)、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

(四)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并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认可的固定式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应急报警装置及安全监控设备,且接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管平台;

(五)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六)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七)不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标志标识、不安装顶灯装置;

(八)个人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九)除出租汽车企业和汽车租赁经营企业(车辆需为自有车辆)外,其他单位所有的车辆不得申请网约车经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由车辆所有人向车籍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车辆所有人持审核通过证明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按规定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三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本市《居住证》一年以上;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暴力犯罪、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六)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核后,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五条;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到申请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上岗营运。其从业考试、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等事项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会同市公安部门建立网约车车辆、网约车驾驶员网上联合审查机制。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第四章;经营服务规范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车辆和驾驶员信息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运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社会责任,其受理乘客投诉后,按照公布的服务质量承诺、投诉受理渠道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建立投诉处理相关档案,并接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回复不满意或未收到回复,可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投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相关投诉处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投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经相关投诉处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配合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提交投诉处理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允许巡游出租汽车接入从事电召营运服务,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时,其管理和收费仍按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和运价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为外地牌照网约车提供起讫地点均在本市区域的约租车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定期维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及安全监控设备。保证运行车辆的营运信息能连续接入监管平台。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应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时,应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其他协议的,应当包含营运期间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障条款。

第二十五条;同一驾驶员与两个以上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分别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备,并按照订单所属承担承运人责任。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在车辆接入、整合供需信息等方面设置任何本

细则规定以外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拆除、损坏或屏蔽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及安全监控设备;

(二)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等地设置的巡游车专用候客区域内营运;

(四)不得将车辆交于未在本车注册的驾驶员从事经营服务;

(五)张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副证);

(六)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

第二十八条;网约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乘车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二十九条;驾驶员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转类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可直接从事网约车经营。驾驶员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转类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的,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名参加巡游出租汽车区域科目考试。经考试合格,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发放《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信息平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县(市、区)交通运输

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三条;市公安、网信部门应加强网约车平台信息监管,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四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客流集散地、出租汽车停车场及停靠站点实施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违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营业性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第三十七条;每辆私人小客车或每个驾驶员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

第三十八条;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在合乘服务格式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合乘费用分摊规则。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收取服务费用的,应当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不得以奖励、补贴等形式,吸引合乘服务提供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

第三十九条;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使用年限从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半年。

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订)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24号) 《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9月16日市政府六届一百八十五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 2019年10月26日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工信、商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通信、网信及人民银行驻深机构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网约车经营者数量、运力规模、从业人员数量等信息,引导网约车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者 第六条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在本市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人员;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公安、税务、通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七)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试题 - 答案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试题(汉) 一、单选题(每题1分): 1、运营途中,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称为()。 A.拒载 B.擅自中断服务 C.甩客 D.倒客 2、为乘客提供的服务与服务标准符合的程度,称为()。 A.服务标准 B.服务质量 C.客运服务 D.出租服务 3、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称为()。 A.拒载 B.中途甩客 C.绕路 D.私揽 4、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称为()。 A.站点服务 B.电召服务 C.包车服务 D.扬手招车服务 5、出租车行李厢内可供乘客放置行李物品的空间不少于行李厢的()。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三分之二 6、出租汽车经营者和服务人员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乘客提供安全、快捷、舒适、文明、()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A. 方便 B. 准时 C. 持续改进 D. 经济便捷 7、有明显标志,允许出租汽车停靠、候客、载客的场所,称为()。 A. 出租汽车客运站 B. 出租汽车服务站点 C. 出租汽车载客区 D. 城市公共客运服务区 8、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企业或个人,称为()。 A.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企业 B. 出租汽车经营者 C. 个体经营者 D. 从业人员 9、处于待租状态的出租车在允许停靠的路段上,随时停车满足乘客租车服务需求的,称为()。 A. 预约租车服务 B. 扬手招车服务 C. 站点租车服务 D. 包车服务 10、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基准分值为()分。 A.100 B.50 C.30 C.20 二、多选题(每题2分): 1、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A.遵纪守法 B.经营行为 C.综合评价 D.社会责任 E.安全生产 F.运营服务 G.服务规范 2、出租汽车应按规定配置()等。 A.出租车标志顶灯 B.安全防范设施 C.消防器材 D.计价器 E.车载卫星定位系统 F.空车待租标志 G.防劫网 H.灭火器 3、乘客上车告知目的地后,应如何选择行驶路线?() A.最短路线 B.最快路线 C.最经济路线 D.最便捷路线 E.最方便路线 F.按照乘客意愿选择路线 G.视道路交通状况选择路线 4.出租车驾驶员运营前准备()。 A.检查车容车貌 B.检查车辆技术状况 C.备好随车设施、工具 D.检查随车证照 E.备齐发票

中国电信运营商组织与人力资源转型研究报告

中国电信运营商组织与人力资源转型研究报告 前言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实践已经表明,电信行业是促进国家和区域经济竞争力提高的基 础产业。电信行业发展水平本身就是衡量一个国家竞争力的主要指标,更为重要的是,电信行业对基础设施的完善、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企业和政府效率的改进等都会产生倍增效应,能够更快地推动经济发展和国家竞争力提升。因此,电信行业是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产业,历来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从行业发展来看,全业务运营已成为电信运营商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全世界有实力的电信运营商都在通过兼并、重组来实现其全业务市场战略。 早在2007 年,福布斯排行中全球排名前20 位的电信运营商中,全业务运营的就有16 家公司,占80%,可以看出,全业务运营商占绝大多数。与国外电信巨头相比,中国的电信运营商在全业务运营上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 2008 年的新一轮电信重组预示了未来国内三大电信运营商竞争的格局,同时也将电信 行业正式推到了“全业务运营时代”,这意味着电信运营商将同时面临巨大的市场机遇和挑战。在获得全业务运营牌照后,如何运用现有资源实现内外兼顾,从市场运营和管理支撑两个层面进行改革,顺利开展全业务运营,成为各运营商关注的焦点。 对于中国电信运营商来说,一方面要借鉴国际运营商的成功实践,避免其曾经走过的弯 路;另一方面应结合中国国情和组织特点,抓住全业务运营和3G 这个契机,构建新的发展战略和竞争战略。而如何通过组织和人力资源的转型,推动实现全业务运营战略,既是运营商重点思考的问题,也是本次研究的着力点。 理解中国电信运营行业 一、行业格局调整,发展前景广阔光明 1.承接国家信息化战略。党的十七大报告对信息化给予了高度重视,推进信息化的思想 贯穿全篇,并将信息化列入“五化”之一。报告首次提出了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崭新命题。信息化的定位是“五化”的“活化剂”,为“四化”的发展提供了现代化的工具和手段;通

出租车公司管理制度

出租车公司管理制度

目录 1、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2、驾驶员管理制度; 3、企业值班制度; 4、投诉处理制度; 5、票务登记管理制度; 6、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7、定期学习培训制度; 8、营运车辆定期进场安检及驾驶员安全例会制度; 9、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10、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11、应急保障制度 12、企业人员管理制度

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一. 建立健全营运车辆档案.一车一档,做到内容详实.完整.连续.整齐美观; 二. 车辆必须保持内外卫生.整洁.车容美观.车况良 好,运营服务设施及标志齐全统一,计价器功能正常.座套 干净,符合营运出租车管理规范; 三. 不准带病投入营运,车辆的制动.轮胎.转向.灯 光.雨刮器■传动系统等必须随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四. 按时按规定进行车辆的维护保养,按时参加车辆的年审,未检车辆或逾期保养车辆和存在安全隐患不得参加营运; 五. 车辆自检应真正落实到每次的出车前.行车途中和 收车后的车况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及时排除故障, 使车辆随时保持技术状况良好;

六、营运车辆严禁无本车服务资格证人员驾驶; 七、符合其它有关规定。 驾驶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为了使我公司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规范,按照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公司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内容要真实有效; 二、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做到精力充沛,微笑服务,亲切和蔼,端庄稳重,落落大方; 三、做到面容清洁,发式大方,男驾驶员不留长发、小胡子,女驾驶员不浓装艳抹,不留长指甲,不使用香味很浓的化妆品; 四、营运服务中按季节穿着工装,保持服装干净整洁; 五、言谈举止文明得体,不说脏话,严格使用规范用语,按要求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总则、服务方式、运输车辆、服务站点、服务人员要求、服务流程、电召服务特别要求、运输安全和服务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出租汽车旅客运输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T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 1835.2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JJG 517 出租汽车计价器 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文件。 3.1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taxl service 以小型营运客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或者行驶时间计费的运输经营活动。 【JT/T 325—2010,定义4.2】 3.2 出租汽车taxi 用于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运输车辆。 3.3 无障碍出租汽车accessible taxi 配备专用装置,能够满足行动不便乘客出行服务需求的出租汽车。 3.4 出租汽车经营者taxi business entities 经营者business entities 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3.5 出租汽车服务人员taxi service personnel(agent) 服务人员service personnel(agent) 直接或间接为乘客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人员。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以及站点服务、企业管理调度服务等人员。 3.6 出租汽车驾驶员taxi driver 驾驶员driver 3.7 服务质量service quality 为乘客提供的服务与服务标准符合的程度。 3.8

电信业数字化转型白皮书(2018年)

电信业数字化转型白皮书
——网络软化下的战略选择 (2018年)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2018年7月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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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人类历史正经历第四次工业革命,数字化的浪潮席卷全球。这促 使电信运营商开启了数字化转型的历程。电信运营商的数字化转型是 一个长期的过程,随着技术的创新,其内涵也不断地得到丰富。近期, 网络软化技术的发展再次使得电信运营商的数字化转型的内涵得以 扩展。转型从前期主要聚焦于业务层,发展为业务层、网络层和内部 管理运营更加全面的数字化转型,并且,网络软化驱动的数字化转型 成为电信运营商数字化转型的关键部分。
相比其前期单一的做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而言,网络软化使得电 信运营商的数字化转型不再仅停留于业务层转型,更需要展开对企业 内部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深层次变革。因为,网络软化使得电信运 营商的业务交付方式发生根本改变,对其核心能力提出了挑战,也从 思维模式、价值理念到人员技能和运营模式等都对电信运营商提出了 全方位的转型要求。如何实现这样的全面转型是电信运营商在整个数 字化浪潮中必须要交出的一份答卷。
本报告聚焦于网络软化进程中电信运营商普遍面临的三大重要 问题,生态位选择、运营组织方式变革和人才队伍转型。报告力图为 电信运营商数字化转型给出一些新的方向性和具体性的建议,为政府 推动电信行业升级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网络软化将给业务创新带来极大的灵活性,网络业务的个性化也 将提升客户体验,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从而大幅提升网络价值。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 十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2016年10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十堰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十堰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传统巡游

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数量由市场调节。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文明、优质服务。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是网约车管理的责任主体。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网约车管理;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我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服务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及解读

附件1 第1页共4页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说明 1、本表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制作,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应当按照《出 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它相关材料(材料要求见第4页)。 2、本表可向各级道理运输管理机构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运输部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5617764703.html,)下载打印。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者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或者企业预先核准全称、个体经营者姓名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姓名 通信地址 邮编电话 手机电子邮箱 申请许可内容请在□内划√ 首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或者申请扩大出租汽车经营范围,请选择 拟申请的经营范围 出租汽车经营□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如申请扩大出租汽车经营范围,请选择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范围 出租汽车经营□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营运车辆信息 拟购置营运车辆情况 序号厂牌型号数量座位数 (个) 车辆类型及等级车辆技术等级备注 1 2 3 4 5 合计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如申请扩大经营范围,请填写“现有营运车辆情况”表 现有营运车辆情况 序号道路运输证号厂牌型号座位数 (个) 车辆类型 及等级 车辆技术等级购置时间 1 2 3 4 5 合计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聘用或者拟聘用出租汽车驾驶员情况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 取得相应 驾驶证时间 从业资格证 类型 从业资格证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第4页共4页

中国电信运营商的业务转型与提升

中国电信运营商的业务转型与提升 虽然中国电信业目前形成了比较明显的分业经营格局,但在各地具体操作过程中,各大电信运营商纷纷结合自身的网络优势和资源优势,向其他领域拓展,从而使目前中国电信业形成了一些从分业经营向全业务经营格局过渡的迹象。? 2006年,面对目前数据业务大发展,而基础语音业务增长放缓的局面,中国电信企业需要对自身业务进行重新的定位和业务转型。? 1、向全业务运营商方向转型 虽然中国电信业目前形成了比较明显的分业经营格局,但在各地具体操作过程中,各大电信运营商纷纷结合自身的网络优势和资源优势,向其他领域拓展,从而使目前中国电信业形成了一些从分业经营向全业务经营格局过渡的迹象。 自2005年信息服务业大行业观念被提出后,各大电信运营商已开始行动起来。中国移动正从“移动通信专家”向“移动信息专家”过渡。与中国移动加速版图扩张的转型任务相比,中国电信的转型则更为紧迫。固网运营商目前面临着“投资拉动型”增长模式已经过时,以高投入、价格战的方式难以保持长期可持续发展等诸多问题,中国电信向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转型的策略也已实施近一年的时间。 可以说,目前中国的4大电信运营商均向全业务方向发展,随着3G牌照的发放,在固网运营商拥有了移动牌照后,移动运营商也将拥有固网业务经营权。届时,发展综合业务已成为中国电信运营商的必然选择。而未来全业务运作情况下,各大电信运营商将会衍生出众多的融合业务。

表1 各大电信运营商的战略转型方向 2、向产业链上下游方向延伸 由于固话业务已不再是固网运营商的主力增长业务,因而固网运营商目前更看好宽带业务,特别是宽带接入业务。随着互联网的重新崛起,宽带业务成为互联网接入的主流方式(2006年上半年拨号上网用户数下降485.8万户,而宽带接入用户数则上升755.8万户)。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普及,宽带接入业务存在着巨大的发展空间。但不论是传统的固话业务,还是宽带接入业务(也包括专线接入业务),固网运营商在其间都只是提供信息通道,而目前市场前景看好的则是各类宽带应用业务。 目前,宽带应用业务基本上都是由互联网增值服务商(ICP)提供的,主流的宽带应用业务包括网络游戏、即时通讯(IM)、电子商务、网络搜索等业务,固网运营商在这些宽带应用业务上几乎没有什么直接的收益(除了租用信息通道外,有时还需向这些大的增值服务商提供访问流量分成)。这样,除继续支持宽带增值服务商外,固网运营商也开始向自主的开发固网增值应用(包括固话语音增值应用和宽带增值应用)方向发展。同时,固网运营商还将宽带接入业务与固话业务、各类固网增值业务捆绑销售,以期获取更大的协同效益。例如,中国电信将互联星空打造成为互联网增值服务的统一平台,不仅需要技术平台,也需要建立合理的价值分配模式,加强对SP和CP的协调能力。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网约车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加强部门联动。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或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

物价、经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市物价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网约车价格行为的指导规范。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设有具备相应能力的服务机构,有满足业务需要的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且服务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专车新规或将落地奖励补贴将受监管 近期,被称为专车新规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网上流传。据媒体报道,《办法》公布时间在即,而《办法》中,国家将对各种专车平台的资质、服务器、支付协议等做出详细规定。 虽然监管部门旋即辟谣“网上披露内容并不准确”,但在业内人士看来,这都只是细节和时间问题,专车新规这把大闸即将落下。也有消息人士透露,相关规定可能会于近几个月内下发,对ICP和外资身份限制会有明确的规定。 而纵观《办法》内容,专车新规似乎更是用来拷打专车行业,而整个行业的未来也因为此《办法》的内容,变得更加坎坷。 专车列入出租汽车管理体系 据了解,《办法》中,“专车”被定义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并列入了出租汽车管理法规框架体系内。其要求,现有以及未来的“专车”经营者,要“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条件有5条,分别是: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具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并尤其指出,服务器需要设置在中国大陆境内;平台数据库应当接入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企业监管平台;以及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来使用电子支付。 除此以外,除了出租车管理与相关规定以外,《办法》还对在预约租车过程中还会产生网上支付、电话通信、个人信息录入等多方面行为做了一系列规定。 除了需要提供电子支付使用的支付结算协议以外,涉及电信业务的还要通过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其中也特别指出,“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个人信息录入方面,《办法》要求任何业务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必须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传输和管理,尤其不能跨境传输和使用,也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个人敏感信息。 补贴遭监管 “补贴”一直是各大专车公司市场扩张的手段,不过这个手段也将在政府的监管之下。 《办法》中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

XX出租汽车公司运营管理制度-范文范本模板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XX出租汽车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运营违法,杜绝运营事故,保障XX、顾客和他人权益,维护出租汽车运营秩序,依《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行业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XX机构法人——XX的士 XX出租 金建 金XX XX所属其他经营出租汽车的机构 第3条运营服务工作依本制度实施管理,保障出租汽车运营有序,满足顾客和其他相关方最大限度的需求,实现其满意。 第4条XX机构法人承诺运营服务管理工作与XX发展相适应,依工作需求配备合理资源(含科技管理手段)。 第2章机构职能 第5条XX的士经理办公会(下称“经理办公会”) 5.1经理办公会是运营服务工作的决策和最高管理机构。 5.2职能见《XX出租汽车组织制度——经理办公会(运营服务)》。 第6条行务会 6.1行务会是运营服务工作的贯彻机构。 6.2职能见《XX出租汽车组织制度——行务会(运营服务)》。 第7条XX的士运营部(下称“运营部”) 7.1运营部是运营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 7.2运营部设经理、副经理和实习助理、 教育培训、计划统计、服务监督、内部稽查、运营调度和专用设施主管/职员。

7.3职能见《XX出租汽车组织制度——运营部》。 第8条XX出租汽车分司(下称“分司”) 8.1分司是运营服务工作的基层管理和执行机构。 8.2设分司经理兼运营队长。 8.3职能见《XX出租汽车组织制度——分司(运营服务)》。 第3章教育培训 第9条社会、投资人和员工需求XX出租汽车运营无违法、无事故,XX满足其需求,组织运营服务教育培训。 第10条教育培训对象:XX管理者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下称“驾驶员”)。 第11条运营部、教育培训部、XX出租汽车例会教育中心(下称“例会中心”)和XX学校依《XX教育培训控制程序》编纂: 《XX培训教材——管理者篇(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系)》 《XX培训教材——出租汽车驾驶员篇(运营服务)》 第12条运营部和例会中心编纂: 《XX教育(季)——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数据电文) 主要内容:服务理念、运营技能、科技手段和教育案例 第13条运营部和例会中心负责组织运营教育培训,运营部、例会中心、分司或XX 学校负责实施教育计划。 第14条培训内容——通用 国家相关法律、政府和行业相关规定; 《XX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制度》和相关规定; 《XX教育(季)——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电信运营商的业务转型与提升

电信运营商的业务转型与 提升 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

中国电信运营商的业务转型与提升 虽然中国电信业目前形成了比较明显的分业经营格局,但在各地具体操作过程中,各大电信运营商纷纷结合自身的网络优势和资源优势,向其他领域拓展,从而使目前中国电信业形成了一些从分业经营向全业务经营格局过渡的迹象。 2006年,面对目前数据业务大发展,而基础语音业务增长放缓的局面,中国电信企业需要对自身业务进行重新的定位和业务转型。 1、向全业务运营商方向转型 虽然中国电信业目前形成了比较明显的分业经营格局,但在各地具体操作过程中,各大电信运营商纷纷结合自身的网络优势和资源优势,向其他领域拓展,从而使目前中国电信业形成了一些从分业经营向全业务经营格局过渡的迹象。 自2005年信息服务业大行业观念被提出后,各大电信运营商已开始行动起来。中国移动正从“移动通信专家”向“移动信息专家”过渡。与中国移动加速版图扩张的转型任务相比,中国电信的转型则更为紧迫。固网运营商目前面临着“投资拉动型”增长模式已经过时,以高投入、价格战的方式难以保持长期可持续发展等诸多问题,中国电信向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转型的策略也已实施近一年的时间。

可以说,目前中国的4大电信运营商均向全业务方向发展,随着3G牌照的发放,在固网运营商拥有了移动牌照后,移动运营商也将拥有固网业务经营权。届时,发展综合业务已成为中国电信运营商的必然选择。而未来全业务运作情况下,各大电信运营商将会衍生出众多的融合业务。 表1 各大电信运营商的战略转型方向 2、向产业链上下游方向延伸 由于固话业务已不再是固网运营商的主力增长业务,因而固网运营商目前更看好宽带业务,特别是宽带接入业务。随着互联网的重新崛起,宽带业务成为互联网接入的主流方式(2006年上半年拨号上网用户数下降万户,而宽带接入用户数则上升万户)。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普及,宽带接入业务存在着巨大的发展空间。但不论是传统的固话业务,还是宽带接入业务(也包括专线接入业务),固网运营商在其间都只是提供信息通道,而目前市场前景看好的则是各类宽带应用业务。 目前,宽带应用业务基本上都是由互联网增值服务商(ICP)提供的,主流的宽带应用业务包括网络游戏、即时通讯(IM)、电子商务、网络搜索等业务,固网运营商在这些宽带应用业务上几乎没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示范区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X办发〔X〕5X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X〕第6X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X〕第6X号)等有关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区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网约车是出租汽车的组成部分,应当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

化经营的要求,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示范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有权对网约车运价实施临时行政管制,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网约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部门联动,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示范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示范区管委会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示范区交通运输局授权X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X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X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公安局、发改局、经贸和安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质监局、工商局、网信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示范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并在经营许可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区内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月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中国电信实业公司转型战略方案分析

中国电信实业公司转型战略分析 拉里·博西迪和拉姆·查兰博士认为,商务环境的周期性变化属于商务生活中正常的起伏跌宕,任何一个能干的经理都能应付自如。结构性变化则是对挣钱基本方式的根本性的、长期的更改。中国电信实业所处行业变化的种种迹象表明,结构性调整已经到来,实业发展战略面临新的思考。 作为中国电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辅业分离如果不能使各省电信实业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广大实业员工不能共享改革成果,那么,这种改革就只能算是物理意义上的外科手术,对于中国电信集团整体改革来说,并没有取得完全成功。为此,2005年初,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新的领军人物王晓初总经理为中国电信实业提出了做“通信运营商的服务商”的战略定位和“重点地区、重点业务整合上市,非重点地区、非重点业务有序退出,不留实业存续企业”的发展思路,希望通过三年努力,改变目前主实业发展不均衡的局面,把实业公司带上资本市场,成为效益突出、结构合理、管理高效、机制灵活,具备鲜明现代企业特征,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然而,随着技术的进步、消费的变化、市场的饱和和企业之间的竞争,通信行业的结构性调整正在加快,国内、国际各大通信运营商都在积极推进转型,以适应新的变化。在这个大背景下,电信实业仅仅把自己定位于通信运营商的服务商,已经不能适应行业“结构性的调整”,等到变化显而易见时,中国电信实业可能会错失转型良机。 洞悉结构调整

中国电信实业所经营的通信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等业务,与通信行业的发展紧密相联。通信运营商的战略转型、产业链的发展变化,无不对实业公司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在资本市场预期不断提高、ARPU逐年下滑的双重作用下,通信运营商近几年的压力日益加剧,单靠投资拉动收入增长的经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去年以来,各大通信运营商纷纷在发展思路、业务结构、网络建设等方面实施转型,相应地在投资结构上也发生了较大转变,用于传统网络、设备的投资进一步减少。通信运营商投资变化以及资本市场对通信运营商资本性支出占收入比的控制要求,对主要为通信运营商提供设计、施工、监理业务,收入主要来自运营商资本性支出的实业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营风险。而这些业务收入在实业公司总收入中又占据较大比重。随着通信运营商转型工程的加快,这种风险会被进一步放大。 通信行业高速运行了近十年,通信建设市场迅速膨胀,企业数量快速增加,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行业利润大幅下降。以地处中部地区的安徽省为例,在省通信管理局备案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设计、系统集成、监理等企业近200家。通信运营商全面实行项目招投标后,建设市场竞争更趋白热化,行业收费标准早已是明日黄花被束之高阁,打折成为交易的潜规则,在设计市场上甚至出现了一折的项目。这种血淋淋的搏杀,对历史包袱沉重、人工成本较高、经营行为规范的实业公司来说,无疑是饮鸩止渴。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最新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最 新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 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 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 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 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 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xx出租汽车公司运营管理制度制度范本、doc格式)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银建出租汽车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运营违法,杜绝运营事故,保障银建、顾客和他人权益,维护出租汽车运营秩序, 依《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行业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银建机构法人——银建的士 银建出租 金建 金银建 银建所属其他经营出租汽车的机构 第3条运营服务工作依本制度实施管理,保障出租汽车运营有序,满足顾客和其他相关方最大限度的需求,实现其满意。 第4条银建机构法人承诺运营服务管理工作与银建发展相适应,依工作需求配备合理资源(含科技管理手段)。 第2章机构职能 第5条银建的士经理办公会(下称“经理办公会”) 5.1经理办公会是运营服务工作的决策和最高管理机构。 5.2职能见《银建出租汽车组织制度——经理办公会(运营服务)》。 第6条行务会 6.1行务会是运营服务工作的贯彻机构。

6.2职能见《银建出租汽车组织制度——行务会(运营服务)》。 第7条银建的士运营部(下称“运营部”) 7.1运营部是运营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 7.2运营部设经理、副经理和实习助理、 教育培训、计划统计、服务监督、内部稽查、运营调度和专用设 施主管/职员。 7.3职能见《银建出租汽车组织制度——运营部》。 第8条银建出租汽车分司(下称“分司”) 8.1分司是运营服务工作的基层管理和执行机构。 8.2设分司经理兼运营队长。 8.3职能见《银建出租汽车组织制度——分司(运营服务)》。 第3章教育培训 第9条社会、投资人和员工需求银建出租汽车运营无违法、无事故,银建满足其需求,组织运营服务教育培训。 第10条教育培训对象:银建管理者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下称“驾驶员”)。 第11条运营部、教育培训部、银建出租汽车例会教育中心(下称“例会中心”)和银建学校依《银建教育培训控制程序》编纂: 《银建培训教材——管理者篇(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系)》 《银建培训教材——出租汽车驾驶员篇(运营服务)》

分析:中国电信运营商转型后趋势

分析:中国电信运营商转型后趋势 从红海到蓝海的激烈搏杀 在竞争惨烈的“红海”空间内经营,只能使自己的成长空间日益狭窄。让我们看一下中国电信在2005年年初的所处的尴尬处境: 第一,中国电信的收入市场份额不断降低,从2004年1月-5月的29.7%同比下降为28.8%,与此对应的是中国移动由2004年的38.0%上升为39.5%。中国电信的电话用户数增速不断放缓,从2005年1月的1001万新增用户下降到2005年5月的516万。 第二,竞争形势严峻,移动领先优势进一步扩大,截止到2005年5月中国移动用户数与中国电信固话用户数之比为1.2:1,移动话务量与固定话务量之比为1.8:1。 第三,城市住宅用户发展趋于饱和,近半数省份城市住宅电话普及率超过70%,六个省城市住宅用户净增量为负增长。 事实上,这些变化不仅仅发生在2005年上半年,而是全球传统主导运营商面临的共同困境,除传统的降低资费、改善服务、控制成本外,主导运营商必须开拓新的增长点。同时,必须改变传统上面向网络、提供简单接入和传输服务的业务模式,而根据信息社会的需求提供综合信息服务。此外,随着中国国有企业管理制度变革,国有出资人到位,要求企业更加注重效益回报,上市公司受到国际资本市场严格监管,异质竞争挤压固网运营商的生存空间,用户需求多样化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导致运营成本迅速上升所造成中国电信的经营压力正在进一步加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电信的战略转型不可避免。而这家传统主导运营商的战略转型,将充分实现的自身“优势外溢”,在寻求自身增长的同时打击领先移动运营商的营收空间,激烈的搏杀将从“红海”蔓延到“蓝海”: 利用ICT(信息通信技术)的“模式优势外溢”,ICT技术从本质上讲是通信产业从“人人通信”到“人机通信”的本质性变化基础上的商业模式创新,其实质是基础通信技术与增值应用、内容的充分融合,并且以控制客户体验界面为主要目标,在英国电信的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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