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 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道路交通顺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基本原则。

2. 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明确了各级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使用者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各方共同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 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划,合理设置和规范管理道路交通设施,包括交通信号、标志、道路标线等。

4. 驾驶员的资格要求和行为规范:规定了驾驶员的资格条件、驾驶证的申领和管理、驾驶员的行为规范等,以确保驾驶员具备安全驾驶能力。

5. 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和管理:包括车辆的技术标准、强制报废标准、车辆年检制度等,以确保车辆具备安全性能。

6.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了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措施,包括罚款、扣分、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等。

7. 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赔偿: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认定原则,以及相关的赔偿机制。

8.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和各级政府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通过制定和执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可以有效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中国在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规范行车行为和维护行车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本文将对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 第一章总则 (以第一条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增强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道路交通事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实行交通安全大防线,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治保障,加强组织协调,分工协作,全民参与,营造安全文化,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第三条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落 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本章规定了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总体性质和目的,明确了实行交通安全大防线的具体要求,提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工作要求。 第二章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第四条省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在辖区内办理机 动车驾驶证申领、考试、审验、补证、换证、注销和吊销等业

务,执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考评考试,公布考试内容、要求和结果,组织考试培训和协调交管部门、鉴定机构等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的吊销时间不少于6个月,注销后申请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知识考试,并按照规定参加技能考试。 本章规定了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明确了省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对机动车驾驶证的吊销和重新取得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三章机动车注册登记和管理 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登记地省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所有人、使用性质等相关信息,领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本条第一款所称机动车所有人,包括个人、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等所有机动车所有权人。 第七条除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外,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每隔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时间到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检测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应当重新办理保险、行驶证、车船税等手续。 第八条机动车行驶证被盗抢或者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到机动车登记所在地省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办。已经使用6个月以上的机动车行驶证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报案后,到机动车登记所在地省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办前,应当同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道路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安全管理条例是国家法规,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而制定的重要法律文件。本文旨在分析道路安全管理条例的内容和意义。 一、道路安全管理条例的定义 道路安全管理条例是指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旨在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道路安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道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2.道路交通安全基本规定,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机动车驾驶培训和考试、驾驶证的管理、交通信号和标志的规定、交通事故的处理等。 3.道路建设和维护管理,包括道路建设规划、建设资金管理、道路管理实施等。 4.道路企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包括道路运输企业安全 管理和生产监督管理等。 5.道路执法和监督管理,包括交通执法和监督管理的任务、机构设置、职责和权力等。

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标准,包括事故现场处置、责任认定、理赔等程序和标准。 三、道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意义 道路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使政府和社会各方面都认识到道路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形成关注道路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它为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道路交通的有序运营,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1.道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制定道路安全管理条例,可以让社会大众更加重视道路交通安全,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形成文明安全的道路交通风尚。 2.道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利于依法行政。 增强道路交通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的防范和处理能力,规范政府行政执法,促进了行政管理机关合法合规的工作。 3.道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利于发展经济和社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国家发展经济和提高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规范道路交通,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四、道路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与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不淮车辆、行人通行; (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人行横道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绿灯烁闪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第十三条交通指挥棒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前平伸,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大道路交通治理,爱护交通秩序,保证交通安全和畅通,以习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都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益。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形,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阻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能够连续通行;(三)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五)黄灯闪耀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阻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形下,能够通行。前两款规定亦适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6篇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6篇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内容有什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这次漂亮的小编为亲带来了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希望能够给您提供一些帮助。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道路通行条件篇一第二十九条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第三十条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第三十二条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

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第三十四条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道路通行条件篇二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所需经费财政应当按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交通、环保、城-管、教育、农业(农业机械)、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在交通警-察的组织指挥下,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同级志愿服务管理机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百科名片 道路交管条例 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已经废止,其调整内容已被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于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代替。 目录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二章

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章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章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八章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九章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十章 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展开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二章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章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关于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保护生命安全、尊重交通秩序、依法管理交通”的原则。 第三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涵盖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交通指示标志、交通设施等内容。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充分和正常使用,定期维护和检修交通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五条市政府应根据道路交通实际需求,合理规划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交通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 第六条市政府应制定并执行交通设施的新建、改造、拆除、移位等管理规定,确保交通设施的统一和规范。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

第七条驾驶员必须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驾驶 资格条件,并持有有效的驾驶证。 第八条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尊守行车纪律,不得违章 行驶、超速驾驶、酒后驾驶等。 第九条驾驶员应定期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交通安全 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驾驶员信息管理系统,对驾驶员的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核查。 第四章机动车管理 第十一条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 持有有效的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并进行车辆保险。 第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机动车 的注册、年检、强制保险等手续。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禁止违规驾驶、酒驾、毒驾等行为。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方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保护现场证据,同时立即报警、救助伤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4.04.30 •【文号】国务院令第405号 •【施行日期】2004.05.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 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

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 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一、引言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是城市交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中国制定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将从该条例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背景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道路交通日益拥挤,交通事故频发。为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中国政府开始制订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旨在建立全面、科学、规范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水平和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 三、主要内容 1.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强调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树立安全意识,提高交通法规意识,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 交通安全设施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交通参与者的安全。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3. 交通安全管理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强调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同时,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驾驶员、交通参与者的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 交通安全应急管理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交通事故,减少交通事故的损失。同时,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吸取教训,改进交通管理,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四、实施情况 自《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各地交通管理部门积极贯彻落实,采取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近年来,中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数量和死亡人数呈现下降趋势,交通安全水平逐步提高。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标 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科研机构、院校开展交通科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第五条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到具备资格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对其做出的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

山东省交通安全条例

山东省交通安全条例 山东省交通安全条例最新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交通事故应急机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机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建设、规划、农机、卫生、工商、质

量技术监督、气象等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制教育的内容。学校应当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定。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安全检查、加强道路巡查、治理超速超载和处理交通事故,定期对机动车驾驶人组织安全教育,切实维护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第八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申请登记的机动车必须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逾期六十日不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重新接受安全技术检验。 第九条对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和其他新能源车辆实行登记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人行横道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第十三条交通指挥棒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前平伸,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号:右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不准车辆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第十四条手势信号: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规之一,旨在规范汽车道路交通,保障行人和驾驶员的生命安全。下面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和使用。该条例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种类、布设和使用要求,以及对于违反标志和标线的处罚和罚款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使道路标志和标线能够更有效地引导驾驶员行车,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机动车行驶的规定。该条例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上行驶的一系列规定,包括限速、避让行人、不得超车等。这些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提高道路交通的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非机动车行驶的规定。该条例明确了非机动车行驶的规则,包括骑车人应该骑在非机动车道上,要遵守交通信号,保持安全距离等。这样的规定能够提高非机动车行驶的安全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行人通行的规定。该条例规定了行人在道路上的通行规则,包括要在人行横道上过马路、不得闯红灯等。这些规定有助于加强对行人的保护,减少交通事故中行人受伤的情况。 五、酒驾和醉驾的处罚。该条例规定了酒驾和醉驾的处罚标准,包括吊销驾驶证、罚款等。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减少酒驾和醉驾的发生,保障道路上其他参与交通的人员的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为我国道路交通的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各地交警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该条例的宣传,提高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共同维护道路的安全和秩序,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确保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展开,探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 首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和使用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和使用合理、科学,能够引导驾驶员正确行驶,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在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各种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种类、规格、布设位置和使用方法,如禁止停车标志、减速标志、等待标线等。同时,对于违反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这样的规定为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进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其次,机动车驾驶的规定是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机动车是道路上最常见的交通工具之一,但其行驶过程中也往往存在一些问题,如超速行驶、闯红灯、酒驾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罚款,比如酒驾和醉驾将会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这些规定的实施能够有效地约束机动车驾驶员的行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的水平。 第三,非机动车行驶的规定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一环。非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乱穿马路、擅自占用机动车道等。为了保障非机动车在道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是社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法规。为了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体系,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的水平,有必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更加具体地规范和管理道路交通安全。 第一条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条例的目的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明确道路交通管理各方面的具体规定,保障交通参与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适用范围则是涵盖了所有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和行人。 第二条从道路交通基本规则和安全设施两方面对道路交通进行了规范。在道路交通基本规则方面,规定了行驶方向、车速限制、车道通行规则等,确保道路交通有序进行。在安全设施方面,明确了交通信号灯、标线、标志等的设置标准,为交通参与者提供明确的交通指引。 第三条从车辆和驾驶人两个角度,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了规范。对车辆方面,明确了车辆的质量安全、技术安全和使用安全的要求,确保车辆能够正常行驶且不会对其他交通参与者造成安全隐患。对驾驶人方面,规定了驾驶人的驾驶资格、驾驶证件、驾驶行为等要求,保证驾驶人具备良好的驾驶素质和遵守交通规则的能力。 第四条明确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处理方式。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超速行驶、闯红灯、疲劳驾驶等,对于这些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五条强调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性。根据公安机关的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将道路交通安全的知识传达给广大交通参与者,增强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将进行调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从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多个方面规定了相关的职责和义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组织实施交通安全的检查和整治等;公安机关负责制定交通安全的应急预案和紧急处置措施,处理交通事故和违法行为等。 总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道路交通安全而制定的具体措施。通过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将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规定了道路通行的规则。本章分为两节,分别是一般规定和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包括第三十八条到第四十三条。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的含义,绿灯表示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和行人通行。黄灯表示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红灯则表示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此外,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人行横道信号灯的含义,绿灯表示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红灯则表示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条规定了车道信号灯的含义,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则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表示左转,向上表示直行,向右表示右转。 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闪光警告信号灯的含义,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和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规定了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的信号灯含义,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和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包括第四十四条到第四十六条。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时,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应当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前两款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