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租赁业务之财税处理

房产租赁业务之财税处理
房产租赁业务之财税处理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财会月刊□2012.5上旬·17

·□房产租赁业务之财税处理

【摘要】企业若将房产用作出租,租赁方式多样,涉及税种繁多,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不尽相同。本文拟对房产经营租赁下的租金及各种税费的账务处理作一探讨。

【关键词】房产租赁租金税费账务处理舒娜

陈春梅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深圳518033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南宁530000)

租赁分为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而企业房产租赁主要体现为经营租赁。本文中的“房产租赁”专指房产经营租赁。房产经营租赁方式多样,按承出租双方签订协议时房产是否已达到交付使用状态分为预租与出租;按收取租金方式的不同分为一般租赁与特殊租赁,一般租赁即分期收取租金,特殊租赁根据收款的时间分为期初、

期中、期末收取租金,有一次收取也有分次收取。不管是何种租赁方式,企业需要进行租金核算和税费核算。

租金核算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处理,而税费核算涉及多个税种,鉴于目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非统一性的特点,企业在进行纳税处理时常常容易混淆。如何避免由此导致的纳税风险,这是企业和税务机关共同关注的问题,本文试着综合各种法规制度对房产租赁业务账务处理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租金账务处理

房产租赁账务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CAS 21)的规定。CAS 21第五章第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账务处理为: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该准则第六章第二十六规定出租人账务处理为: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金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可以看出,会计准则侧重遵从权责发生制原则。

作为承租方,支付的房产租金应作为成本或费用计入相应的租赁期间。分期支付租金,在支付时计入支付当期的成本或费用;若提前支付租金,则先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在租赁期间按直线法平均计入租赁期间的成本或费用,若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计算各租赁期的成本或费用;若期满一次支付,则先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各租赁期的成本或费用,支付时,再冲减计提的其他应付款。

作为出租方,收取的房产租金应作为收入计入相应的租赁期间。分期收取租金,在收取时按照收取的款项直接计入收取当期的收入;若提前收取租金,则先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在租赁期间按直线法平均计入租赁期间的收入,若其他方

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计算各租赁期的收入;若期满一次收取租金,则先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各租赁期的收入,实际收取时,再冲减其他应收款。实际工作中,房产租赁业务租金方式多样,但都可以根据上述方法进行租金核算。

二、租赁税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房产租赁业务中,承租方涉及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出租方涉及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印花税通常是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自行贴花或汇总缴纳,不分租赁方式。本文着重分析和探讨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1.营业税及附加。出租方收取房产租赁租金,在营业税征税范围内,应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上述条款表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原则侧重收付实现制,而且并未对预收款进行具体限定。实际工作中,预收定金、预约金、预收租金或纳税期满一次收款等,一般都应在款项收取当天按照收取的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是作为预交税金处理还是直接记入

“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可以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这也是纳税人困惑的。从营业税上述条款我们得到答案:收取租金时就发生纳税义务,不管租金是按期收取的还是预收的;发生纳税义务,意味着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就可以直接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当然也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这种处理方法与第一部分租金账务处理方法明显不同,会导致某些租赁方式下收入与营业税及附加核算时间的脱节。

譬如说,提前收取租金的租赁业务,营业税及附加会比收入提前计入损益;滞后收取租金的租赁业务,营业税及附加会

租赁帐务处理

一般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行为方式。租赁的一般特征有以下它是转移资产的使用权,而不是转移资产的所有权,并且这种转移是有偿的,取得使用权必须以支付租金为代价。根据租赁的目的,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归属出租人或承租人的程度为依据,将其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类。承租人和出租人应视租赁的经济实质对租赁进行分类。 根据有关规定,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出租房产,还应按租金收入以12%的税率从租计征房产税。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抵付房屋租金的,按当地同类房产租金水平确定所谓房产即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提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一般明确的是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对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主要会计分录是: 借:其他业务支出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土地等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包括出租资产实际占用的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主要包括:拥有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单位和个人。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期发布了《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对个人房屋租赁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承担问题: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出租方依法缴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也应由出租方负担。即房屋出租方应承担房屋租赁期间的全部相关税费。 会计处理是: 借:其他业务支出(如是以从事租赁业务为主的企业则为“主营业务成本”或“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了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以下统称为“承租费”)要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一)承包方以出包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利润核算; (三)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当前,出租方以承租方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或以联营、

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操作流程

综合征管软件中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的基本业务处理流程:首先由系统管理员在【系统初始化】—【收款国库初始化】模块进行初始化操作设置,操作界面包括“收款国库代码”、“选用标志”、“行政区划”、“收款国库代码(国库)”等。代码维护与国库实际代码要保持一致。 一、三方协议的签署 纳税人到管理税务分局签署三方协议信息登记表。三方协议是指纳税人与银行、税务机关三方签定委托扣款协议。已签定三方协议成功的纳税人才能进行实时扣款、批量扣款业务。 对已经签定了纸质三方协议的纳税人需在“纳税人银行扣款资格设置”功能模块进行相应信息维护。 1. 首先在CTAIS系统中,对银行信息进行设置: 输入企业税号,带出如下界面,需要注意的是,缴款帐号的选择。 2.再进入银行扣款资格设置,如图:选中第一行企业信息,点击“设置”按钮。 出现对话框:再确定。出现选择操作环节对话框,

确定后,进入如下界面: “三方协议号”、“清算行行号”、“开户行行号”等信息录入项为必录项,“验证标志”信息列,显示三方协议签订验证状态。根据签订的三方协议书填写完协议号、开户行号等所有内容,保存后,点击“验证”,如果和银行端录入内容一致,会出现图中的验证成功提示。 如果验证不成功,会出现下图界面,协议状态为“未验证成功”。需要录入人员进行税务端三方协议信息与银行端三方协议信息各要素的比对检查,重新验证。3.要求:『开户行行号』、『清算行行号』录入的是12位的银行代码;三方协议号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签定纸质协议书中的编号,税务机关、纳税人、银行三方协议上的编号要一致,验证才能通过。 签定纸质三方协议书流程: 1)纳税人到管理税务分局领取三方协议书; 2)管理税务分局辅导纳税人填写协议内容,并在三方协议书上加盖税务机关印 鉴; 3)纳税人在每份三方协议书上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协议内容后,由管理税 务分局统一提交计划征收科进行初步审核后,送交各商业银行; 4)开户银行对协议内容确认无误并填写开户银行行号及清算银行行号后,在三份 三方协议上分别签章,同时留存一份,将另外二份交还国税计划征收科; 5)计划征收科将三方协议明细进行集中录入,验证;其中,验证不通过的统一交 与会统岗,由会统岗与各银行进行核对,集中验证。 6)验证通过后,在二份协议上签章,税务、纳税人各留存一份协议。

债转股问题总结及财务处理

债转股问题总结及财务处理--作者:李利威 一、债转股概念 工商局《办法》第二条将债转股界定为:“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1、债转股属于增资 债权出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为债权人以其拥有的第三方的债权对被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例如甲公司以拥有的乙公司的债权对丙公司进行投资;第二种为债权人以其拥有的债务人的债权对债务人进行增资。例如甲公司拥有对A公司的债权1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A公司股东为乙公司。现甲公司经与乙公司协商,将债权100万元增加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则债转股后,A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和乙均为A公司股东。《办法》中的债转股指的是第二种情形,不适用于新设公司。 2、上市公司的债转股 《办法》不仅规定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进行债转股,而且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也可以债转股。因此,上市公司的债转股在工商局层面也具有可行性。但由于上市公司的增资除了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外,均需要证监会严格的审核程序,因此,实践中上市公司是否能够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完成债转股尚需拭目以待。 3、可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类型 债的形成原因是五彩缤纷的,例如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等均可形成债权。因为《公司法》中对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条件要求为可评估和可转让,因此,此次办法中对可转为股权的债权进行了限定,仅为三种: ①合同之债;可转为股权的合同之债,《办法》要求满足两个条件:一为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非合同之债,如果经法院的裁定文书或判决文书的确认,也可以转为股权。 ③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

房屋出租应缴纳的税种及会计处理

随着经济交往的不断扩大和活跃,房屋出租已在今曰经济生活愈加广泛,而对于房屋出租涉及的税务事项而言,不管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必须面对着,为利于对出租房屋税收和会计处理有关规定,有较明晰的了解,现将这些内容整理如下,以便于掌握,准确和及时处理与之相关的税务事项。 一、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个人出租房屋月租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其会计处理为: 1、计算应纳营业税时, 借: 其他业务支出 贷: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缴纳营业税时, 借: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 银行存款 二、xx建设维护税: 单位和个人在缴纳营业税同时,应以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县、市属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县、市属镇)的税率为1%,其会计处理为:

1、计提xx维护建设税, 借: 其他业务支出(或营业外支出)等 贷: 应交税金——应交xx维护建设税 2、缴纳时, 借: 应交税金——应交xx维护建设税 贷: 银行存款 三、教育费附加: 单位和个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按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适用税率3%缴纳教育费附加。其会计处理为: 计提缴纳教育费附加费, 借: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 银行存款 四、房产税: 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出租房屋的: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按出租房屋的房产原值扣除30%后的余值缴纳房产税,年税率为 1.2%。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同类房产核定; 行政机关、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军队、房屋管理部门以及个人应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 行政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一般免纳房产税,用于生产经营和出租的房产,要按规定缴房产税,不列入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各种事业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私有房产主将房屋出租给个人居住,凡经房管部门备案并执行房管部门规定的租金标准的,可暂缓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会计处理为: 1、计提应纳房地产税时, 借: 管理费用 贷: 应交税金——应交房地产税; 2、缴纳房地产税时, 借: 应交税金——应交房地产税 贷: 银行存款 五、xx土地使用税:

免租和无租房产税的税务处理

免租和无租时的房产税缴纳问题 纳税人免收租金期间使用他人房产与无租使用他人房产,表面看来纳税人都无需支付租金给房产所有人,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双方的税务处理也是不同的。笔者现就纳税人免收租金期间和无租使用他人房产的税务处理做浅要解析。 一、免收租金期间和无租使用的区别 免收租金期间是存在发生的租赁事实的,并在租赁交易中,租赁双方约定一定时期租金为零的行为。出租方根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豁免承租方租金,也即免租期就是在合同期内支付租金的前提下免收部分期限租金得行为。 而一般来讲无租使用可视为无偿出借,而非租赁交易行为。无租使用应理解为整个合同期内不支付租金而使用房产的行为。 因此,免收租金期间和无租使用他人房产虽然表现形式是一样的,即使用人无需支付租金。但实质上是不同的,前者是一项租赁交易,后者则属于无偿出借。 二、房产税 (一)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处理 免租期的经营租赁方式与无租使用有着本质的区别,出租方提供免租期的目的还是为了获得租金,并不是以不获取租金为目的的无租租赁。尽管免收租金期间没有租金收入,但该房产用于出租,属营业用房,应缴纳房产税。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该文件出台后,免租期的房产税落在了房主身上。这一规定实际是对财税[2009]128号的补充和完善,意在规范房产租赁税收问题,进一步理清了无租使用和免收租金的房产税处理。

(二)无租使用房产税处理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之前,一些企业老板将自己的私有房产无偿提供给单位使用而不缴纳房产税的现象相当普遍。由于无偿提供了房产,导致无出租收入,无法进行从租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首次对无租使用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进行了明确。按照该文件第七条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在无租使用情况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主体仍为产权所有人,只是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无租使用的房产,即使是使用人交纳,也属于代扣代缴。而采用房产余值征收,也是为了便于管理。 三、营业税 (一)免收租金期间营业税处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规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基于以上营业税政策的规定,在免收租金期间如果未取得租金收入的,则不用缴纳营业税。但如果在免收租金期间收取了定金或者是预收了房屋租金的,则应于收到定金或预收房屋租金的

财税库银横联系统建设方案

财税库银横联系统建设方案

目录 1 系统架构 (3) 2 系统功能设计 (4) 2.1 财库行数据交互 (4) 2.2 信息共享 (6) 2.3 报表查询 (9) 2.4 统计分析 (11) 2.5 与业务系统链接 (15) 2.6 公告信息发布与电子信函交流 (15) 2.7 其他功能 (15)

1系统架构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以下简称“横联联网”)是指财政、税务、国库、商业银行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间横向联网,实现财政与人行间收入与支出数据的互通互联。 实现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后,税收收入可以实现电子缴库,纳税人可通过互联网、电 话、网上银行等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进行审核,并根据纳税 申报成功的信息生成电子缴款书,通过横联联网系统,将电子缴款书信息发送国库,国库 对电子缴款书信息校验审核无误后转发至纳税人开户银行,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纳税人 账户划缴税款,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并将划缴税款成功与否信息发送税务机关;国库 按照规定时间将所有电子缴款书明细信息和划缴税款成功与否信息发送财政部门。采取划 缴入库方式的,可用电子缴款书取代纸质缴款书。划缴入库方式应当由纳税人与其开户银 行事先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并由纳税人将所签协议书面通知税务机关。不具备划缴入 库条件的,可采取自缴入库方式,由纳税人自行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办理缴税或税务部门汇 总办理缴税。 实现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后,通过财政与人行及商业银行的联网,可以实现财政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汇总清算通知单,代理银行划款清单,财政实拨拨款单的电子传递,并逐步达到无纸化处理财政支出业务。实现财政与人行间收入与支出数据的互通互联。 财税库银系统结构图如下: 图2.1-1:财库库银系统结构图

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企业重组中的区别资料

注:《中国税务报》在本文中有贡献 3月12日,优酷网与土豆网同时宣布以100%换股的方式进行合并,预计这笔交易的金额将达10.4亿美元,有望成为中国互联网市场最大的股票交换并购案。而这只是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风起云涌,企业重组迅猛发展的一个缩影。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与2009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共同构成了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对企业重组涉及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至此,关于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政策体系已经建立起来,起到了从税收角度规范和促进企业重组的重要作用。 三大税种中,最为复杂的当属企业所得税,重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对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适用政策进行对比,指出其中的异同,为发生重组业务的企业提供参考。 提交资料的要求不同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提交书面资料备案;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准备相关资料备查。 第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因重组业务完成时间不同,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对2011年完成重组的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关于下发《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操作流程》的通知

吉林银行会计结算部 关于下发《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 操作流程》的通知 各分行、直属支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银发…2011?36号)通知的要求,为解决未签订委托缴税协议的纳税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现电子缴税,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国库处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开发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我行目前已开发完成银行端查询缴税功能,并已通过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国库处的验收,将于2011年6月27日正式切换上线。 银行端查询缴税功能正式上线后,各营业网点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银行端查询缴税工作,不得无故拒绝办理此项业务。为使各营业网点准确办理银行端缴税业务,现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义 银行端查询缴税是指纳税人无需签订委托缴税协议,由纳税人直接持《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见附件一)到银行窗口办理缴税业务。

二、凭证审核 纳税人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时,应向银行出具《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柜员收到纳税人提交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时应审核以下内容: (一)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各要素是否填写齐全; (二)付款人为个人的是否在凭证上签字或签章; (三)付款人为对公客户的是否加盖银行预留印鉴,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 (四)经办人是否在凭证上签字或签章; (五)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付款金额大小写是否相符。 三、系统操作 (一)柜员审核凭证无误后,在核心系统中间业务“59209银行端查询缴税”交易界面分别录入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序号、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后,录入税务机关代码回车后系统回显税务机关名称,柜员核实凭证上税务机关名称是否与系统回显税务机关名称相符。 (二)缴费类型的选择及系统处理 如为现金缴税在缴费类型选项中选择现金,光标自动移至缴税金额栏; 如为存折或借记卡缴税在缴费类型选择存折或借记卡,系统则提示进行刷折或刷卡,刷折或卡后输入密码,存折则需要输入凭证号码,系统自动校验凭证与密码是否匹配,系

企业的重组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企业的重组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对企业资产重组业务的增值税处理作了进一步明确。联系之前公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于企业的重组业务,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的增值税处理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具体而言,对于企业注册名称、住所的改变,企业应当变更税务登记;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企业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于经营存续,企业原本的增值税纳税事项由变更后的企业承继。 如果企业的组织形式发生改变,比如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需要依法进行注销和清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同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清算时要进行财产的清理、债务的清偿和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因此,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在出售、抵债或分配给投资者时应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债务重组的增值税处理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包括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债转股、以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其中,涉及增值税处理的是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称有偿,是

财税库银批量扣税业务规程

2.个体工商户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批量扣税 2.1 业务功能 个体工商户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批量扣税(简称批量扣税)是指税务机关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在其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书》后,由税务机关在申报期内对其应纳税款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缴税平台进行集中扣缴的一种税款缴纳方式。 批量扣税适用对象为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2.2批量扣税各业务环节 2.2.1 签订三方协议 个体工商户在采取批量扣税前,需与税务机关、银行签订财税库银三方协议。具体签订流程按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签订协议流程操作。由税收管理员岗完成。 签订三方协议时需采集有效的手机号码,作为后续短信回执的号码。

2.2.2批量扣缴税款 1、系统自动发起批量扣税请求 每月10日、14日早7点-8点期间,系统对已签订三方协议的个体户(剔除已上门申报缴纳税款的和本月已扣款成功的)自动发起批量扣税。 2、实施批量扣款 国库转发批量扣税信息到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返回扣税回执信息至国库;(按财税库银系统执行) 3、扣款回执 国库向税务短信平台和县局税收会计统计岗转发扣税回执信息,系统提示扣税成功,并自动进行税收回执的销号处理。 4、完税凭证打印 如纳税人需要完税凭证,可持银行打印的缴款凭证到税务机关打印电子转账完税证。 2.2.3 特殊处理 对于因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无法正常扣款,造成纳税人逾期申报缴款的,纳税人上门申报时,征管业务系统不加收滞纳金,不产生违法违章信息。

2.3.短信平台通知 2.3.1第一次扣税短信回执 系统每月10日第一次扣税,11日早9点向批量扣税的纳税人发送第一次扣税短信回执。 一、批量扣税成功发送如下信息: 尊敬的纳税人:您已于*年*月*日通过****卡(尾号四位)成功缴纳税款***元。 二、批量扣税不成功分别发送如下信息: 1、余额不足的 尊敬的纳税人:由于您****卡(尾号四位)账户余额不足,未能扣缴税款,请您于本月13日前存入足额资金,以便扣缴税款。谢谢! 2、账户信息有误的 尊敬的纳税人:由于您***卡(尾号四位)的账户信息错误(***系统调取账户出错的原因),未能成功扣缴税款,请您于本月13日前到银行核对账户信息,以便扣缴税款。谢谢!

交房租怎么做会计分录啊-

交房租怎么做会计分录啊? 篇一:如何做会计分录 如何做会计分录 如何做会计分录?我想每位会计人在初入职场的时候都会遇到这个问题,当问到有多年职场经验的会计这个问题时,大多数人都会回答熟能生巧,没错,这个是所有行业都适用的道理,不过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任何事情都是有技巧的,今天就为大家介绍一些做会计分录的技巧: 首先我们必须要对各类最新的科目非常了解,最好是记住常用的会计科目,这个是做好会计分录的基础。 然后是需要分清常见会计科目是属于资产、负债还是属于权益。 作为会计人,一条基本原理要牢记并且要时刻注意运用: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可能所有的会计人都会说这一句,但是在实际运用中我们却时常忽略这一点,所以在做会计分录的时候,我们一定要牢记第一等式,如果第一等式不是平的,那么就一定是错误的 最后一点还是要说孰能生巧:只有多加练习,才能巩固基础,如果是没有任何基础的会计新人,那么建议先学习一下《会计基础》和《会计学》,也不是说要非常认真的去看,这两本书大致的看一下就行,了解一下基本的内容,然后就能找一些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科目指南,了解一下各种常见的会计科目与其适用的范围,这样长期坚持,就一

定能很快的掌握会计分录了。 通过做几道典型的例题了解一下典型的会计分录 1. 结转销售产品的成本,其中已经售出A产品成本26 000元、B 产品成本42 000元。答案解析: 结转销售产品的成本,其中已经售出A产品成本26 000元、B产品成本42 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A 26 000 -B 42 000 贷:库存商品-A 26 000 -B 42 000 2.本月生产产品验收入库,生产成本期初余额分别为A产品584元、B产品为486元,本月发生生产成本分别是:A产品为58224元、B产品为44286元,期末余额分别为A产品234元、B产品为342元,结转本月完工入库产成品的实际生产成本。 答案解析: 2.本月生产产品验收入库,生产成本期初余额分别为A产品584元、B产品为486元,本月发生生产成本分别是: A产品为58224元、B产品为44286元,期末余额分别为A产品234元、B产品为342元,结转本月完工入库产成品的实际生产成本。 借:库存商品-A 584 58224-234=58 574 -B 486 44286-342=44 430

营改增新解 免租期不再征收增值税了!恭喜!你的租赁合同白改了

营改增新解免租期不再征收增值税了!恭喜!你的租赁合 同白改了......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第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更加明确的解释《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非常贴心的出台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其中解读如下: 七是关于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免租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问题。厂房、写字楼或者商铺的租赁业务中,承租方在租赁后,都需要进行装饰装修,占用大量时间,为此承租方往往要求出租方在租赁合同中约

定一定的免租期优惠。 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是以满足一定租赁期限为前提的,并不是“无偿”赠送,《公告》明确,这种情形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也就是说,在营改增实施之后的半年来,那些为了满足合理避税要求而加过的班、和租户扯过的皮,统统的白干了。。。我们重新签过的关于调整租金方式的补充协议变成了纯粹 的瞎折腾!真是命苦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为细化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和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操作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七、八条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 二、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九、十、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条明确的税目适用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一)不涉及税率适用问题的不调整申报;

财税库银管理办法

新绛新田村镇银行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新绛新田村镇银行税收收入电子缴库行为,保障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处理的准确、及时、稳定和高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绛新田村镇银行参加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以下简称横向联网)。 第三条“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通过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简称TIPS)”进行连接,用于纳税人通过银行柜面向税务征收机关缴纳税款或由税务征收机关发起直接扣税。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是指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正、免抵调、对账等业务以及共享信息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电子缴库信息,是指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收发的各种信息,包括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正、免抵调、对账等业务处理过程的信息,以及为实现业务处理和信息共享所需的公共数据代码等其他信息。 第五条行社应遵循安全、规、便捷、高效的原则,配

合办理税收收入电子缴库。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电子缴库以横向联网系统为依托,横向联网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运行安全、可靠、稳定; (二)能够实现电子缴库信息在联网单位之间的收发处理; (三)能够满足联网单位各自独立处理业务的要求; (四)电子缴库信息的传输实行全过程加密及身份确认,能够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认性; (五)电子缴库信息的校验工作由信息接收方负责。 第七条横向联网系统的加密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安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行社应按以下要求办理电子缴库业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办法有关业务信息的安全和规定; (二)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收发电子缴库信息,并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三)对电子缴库信息及时备份和存档,并可按规定调取和查询业务信息; (四)及时进行电子对账,并保存详细的对账结果; (五)按照规定提供电子缴库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六)应配备专人进行业务操作,保障设备、网络、软件的正常运行。

房屋租赁收入账务处理-百度文库

账务处理 1、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000 2、代开发票缴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营业税 3000(60000*5%) 借:应交税金--城建税 210(3000*7%) 借: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90(3000*3%) 贷:银行存款 3300 3、月末,根据缴纳的税金做提取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3300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3000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210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90 4、提取出租办公楼的折旧费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累计折旧 5、月末,结转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借:本年利润 贷:其他业务支出 借:其他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一、交纳税款具体种类及相关规定 我国企业出租房屋,具体需要交纳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

现将各税种分述如下: 第一,营业税。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税率为5%计算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税目税率表、《营业税税目注释 (试行稿)》) 第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1994年1月1日至今,教育费附加比率为3%。同时在国家总局2010年10月18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中,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即外资企业同内资企业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三,印花税。以财产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金额为计税依据,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税率为1‰计算缴纳印花税,或按财产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金额按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财产租赁合同的80%核算(盐亭百惠通)。

房屋租赁业纳税种类及会计业务处理

房屋租赁业纳税种类及会计业务处理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行为方式。租赁的主要特征是转移资产的使用权,而不是转移资产的所有权,并且这种转移是有偿的,取得使用权必须以支付租金为代价。根据租赁的目的,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归属出租人或承租人的程度为依据,将其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类。承租人和出租人应视租赁的经济实质对租赁进行分类。“实质重于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会计人员处理会计业务与纳税应遵须的一个重要原则。以房屋租赁为例区别税费的种类,对出租和承租各方所涉及的各种税费及其会计业务处理加以分析。 根据房产税的有关规定,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出租房产,还应按租金收入以12%的税率从租计征房产税。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抵付房屋租金的,按当地同类房产租金水平确定所谓房产即有屋面和围护结构 (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提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需要明确的是,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对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可暂减按4%的税 率征收房产税。 计提出租房产应缴纳房产税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如是以从事租赁业务为主的企业则为’主营业务成本’或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土地等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暂不征收),包括出租资产 实际占用的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通常包括:拥有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单位和个人。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期发布了《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对个人房屋租赁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承担问题: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出租方依法缴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也应由出租方负担。即房屋出租方应承担房屋租赁期间的全部相关税费。此规范尽管不在税法的范畴内,但从合同规范的角度对双方可能涉及的税费承担问题在合同签订时即予以明确,大大避免了事后因税费承担问题可能产生的纠纷。 计提与该租赁资产有关的应纳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如是以从事租赁业务为主的企业则为“主营业务成本”或 “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 -- 应交土地使用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了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出租房屋的税务处理

出租房屋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1.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票发票。 (1)适用税率为11%,可抵扣进项税额; (2)符合条件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3)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36号)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68号) (6)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 4.小规模纳税人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全额自行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自然人出租房屋 (1)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债转股操作实务

债转股操作实务

一、债权转股权的涵义(简称“债转股”) 根据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债转股的涵义为:“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一)公司制企业债转股的形式 1、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只发生股东的变更。这种情况只能在公司股东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债权人,从而折抵债务,这种转让可能在股东之间,也可能在股东与股东以外。简明一点的意思,就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的收入,冲抵债务。 2、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即增加股东或股东股权,也就是债权人对公司(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转变为对公司的投资,从而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例如甲公司拥有对A公司的债权1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A公司股东为乙公司。现甲公司经与乙公司协商,将债权100万元增加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则债转股后,A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和乙均为A公司股东。 3、企业改制时的债权出资。债务人为非公司企业法人时,利用其转制为公司的机会,债权人作为出资人,将债权作为拟设公司的投资,待公司成立后取得相应股权。 《办法》中的债转股指的仅是第2种情形,债转股属于增资,且不适用于债权人以其拥有的第三方的债权对被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且债转股不适用于公司设

立,只适用于公司设立之后的增资,因为在被投资公司设立之前,由于此类债权没有相应的法律主体不可能存在,因此债权转股权不适用于公司设立。 (二)上市公司的债转股 《办法》不仅规定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进行债转股,而且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也可以债转股。因此,上市公司的债转股在工商局层面也具有可行性。但由于上市公司的增资除了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外,均需要证监会严格的审核程序。 二、可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类型 根据《公司法》中对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条件要求为可评估和可转让,《办法》第三条对可转为股权的债权进行了限定,仅为三种: (一)合同之债:“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可转为股权的合同之债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为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非合同之债,如果经法院的裁定文书或判决文书的确认,也可以转为股权。 (三)和解协议确定的债权:“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

租赁会计账务处理

租赁会计账务处理 一、经营租赁会计处理: 20**年1月1日,A公司和B公司(专门从事租赁业务)签订一项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1. A公司向B公司租入一台办公设备,租期为4年,设备价值为20**000元,预计可使用年限为10年。 2. 租赁开始日A公司向B公司一次性预付租金150000元,第一年年末支付租金20**00元,第二年年末支付年金250000元,第三年年末支付租金300000元,第四年年末支付租金300000元。 3.租赁期届满后B公司收回设备。 知识1. 经营租赁业务租赁双方需要解决主要会计问题 经营租赁的最大特点在于,承租人租入资产的目的仅限于获得短期或临时的资产使用权,不考虑取得所有权。出租人仅是为了获取租金收入而不准备转移资产的所有权,仍然承担着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 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不将租入资产的使用权资本化,会计上的主要问题是解决应支付的租金与计入当期费用的关系。对出租人而言,经营租赁资产仍按自有资产核算和管理,包括在资产负债表的相关项目内。会计上的主要问题是解决应收租赁与计入当期收入的关系、经营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知识2. 出租方的兼营租赁和主营租赁业务会计处理的区别 兼营租赁,出租的仅是闲置资产,租金收入作为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租赁期内计提的资产折旧,相应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处理;对经营出租资产,通过“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明细账户核算。 对租赁公司而言,租赁是其主营业务,取得的资产专供出租之用。为了与融资出租资产相区别,对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资产,应专设“经营租赁资产”、“经营租赁资产累计折旧”账户,分别核算其实际成本及累计折旧。租金收入应确认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可通过“主营业务收入”或专设“租赁收入”账户核算;租赁期内对租赁资产计提的折旧,则确认为主营业务成本。如有应收的租金,则通过“应收账款”账户核算。 (一)A公司承租方的会计处理: 1. 业务性质判断: 此项租赁没有满足融资租赁的任何一条标准,应作为经营租赁处理。确认租金费用时,不能依据各期实际支付的租金金额确定,而应采用直线法分摊确认各期的租金费用。 2. 租赁开始日(20**年1月1日)会计处理

账务处理流程

外账账务处理 (一)概要 我司外账账务处理基本程序如下(金蝶KIS财税王标准版): 1.建立帐套,初始化财务数据(期初) 2.根据日常通过审核报销过后的原始单据制作记账凭证(每天) 3.预提当月工资(月末) 4.支付上月工资(月末) 5.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月末) 6.无形资产摊销(月末) 7.计提油费(中石化、中油等)(月末) 8.计提粤通卡费用(月末) 9.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月末) 10.根据发票明细表确认收入制作记账凭证(次月5号前) 11.确认当期税费并计提(次月10号前) 12.凭证检查、凭证审核、凭证过账(次月12号前) 13.凭证结账(次月15号前) 14.当期结账情况检查,纳税申报、缴纳情况检查(次月15号) 15.报表出具(次月15号前) 1.原则 (1)账务处理原则要与本单位的业务性质、规模大小、繁简程度、经营管理的要求和特点等相适应,有利于加强会计核算工作的分工协作,有利于实现会计控制 和监督目标。 (2)账务处理程序要能正确、及时、完整的提供会计信息使用者需要的会计核算资料。 (3)账务处理程序要在保证会计核算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力求简化核算手续,节约人力和物力,降低会计信息成本,提高会计核算的工作效率。 2.要求 (1)要适合本单位所属行业的特点,即在设计会计账务处理程序时,要考虑自身企业单位组织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性质和简繁程度,同时,还要有利于会计工 作的分工协作和内部控制。 (2)要能够正确,及时和完整地提供本单位的各方面会计信息,在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下,满足本单位各部门,人员和社会各有关相关行业的信息需要。 (3)适当的会计账务处理程序还应当力求简化,减少不必要的环节,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不断地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 3.会计要素确认计量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权责发生制: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指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该原则的的在实际账务处理中最重要的特点:实质重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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