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有效期是多久

软件著作权有效期是多久
软件著作权有效期是多久

一、软件著作权有效期是多久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也就是说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就自动产生,其间不存在开发完成日到首次发表日这个间隔,其保护期限为作者有声之年再加50年。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其保护期存在开发完成日到首次发表日这个间隔,而50年的保护期是从首次发表后开始计算,其实前面开发完成到首次发表这段时间也是保护期。某软件的首次发表日期是2008年12月22日,那么其保护期为2058年的12月31日。理论上,这个证书的有效期同软件的保护期。

二、著作权属

1、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2、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3、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如果不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

4、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的时候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6、在进行软件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可以作为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

三、软件著作权登记意义

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作为法律重点保护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比如:软件版权受到侵权时,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司法机关可不必经过审查,直接作为有力证据使用;此外也是国家著作权管理机关惩处侵犯软件版权行为的执法依据。

作为技术出资入股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但是都要求首先必须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

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这里的软件登记证书指的是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

企业破产后的有形收益

在法律上著作权视为“无形资产”,企业的无形资产不随企业的破产而消失,在企业破产后,无形资产(著作权)的生命力和价值仍然存在,该无形资产(著作权)可以在转让和拍卖中获得有形资金。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时间为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软件注册权证书样本:

2009年7月1日

已经实行新版本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从整体的黄色变为蓝色,证书边框也添加了花边,显得更高贵、更大气;唯一的遗憾是证书没有封皮,所有取得证书的软件企业登记用户,只能自己寻找封皮。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及策略

自1946年世界上第一台电子计算机在美国问世,60多年来的发展已经使得计算机技术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和人们生活的重要因素。与此相适应,出现了与计算机发展相联系的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围绕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而展开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即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介质上。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确定 软件著作权人,是指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条例》第9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及其限制 (一)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内容与其他作品一致。《软件条例》第14、15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

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二)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三种: 1.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 另外,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相似软件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3.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使用情形

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

目录论文摘要 -------------------------------------------------- 第一页一、我国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条例----------------------第二页二、计算机版权相关问题的思考-------------------------第四页三、结论----------------------------------------------------第九页注释-----------------------------------------------------------第十一页参考文献-----------------------------------------------------第十二页论文摘要计算机软件是现代社会主要的技术基础之一,是信息时代的重要产物,对软件这一人类智力成果和知识结晶实行有效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对软件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受到了国际法学界和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本文从我国计算机软件版权的概念、特征谈起,对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原则,法律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和相应立法建议略作探讨。本文通过计算机软件版权法律相关的分析,认为:软件的特性及实践的发展表明,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等知识产权法,结合起来是加强软件法律保护的必由之路,专门立法应该是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必然。问题如何解决有待于读者去思考。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版权著作权保护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普及化越来越高,微型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相继成为市场上的主导产品。计算机程序,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软件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计算机软件市场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是软件用户的急剧增加,另一方面是通用软件的大量上市。这给全世界以及人们的工作、生活都带来了深远的影响,计算机软件的价值也受到了人们更多的重视,因为软件常常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如何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一直是人们关注和研究的热门话题。一、我国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条例1.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条例在1991年,我国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中对“计算机软件”所作的界定同时考虑了我国软件开发的实际与国际上通常的意见,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下的定义在原则上保持了一致。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条例》的不少规定已经不适应计算机软件保护工作的需要。在《著作权法》修订后,国务院于2001年12月20日审议通过了新的《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与1991年《条例》相比,对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限制重新作了调整,删除了原《条例》第22条的规定,修订了原《条例》第31条的规定,使《条例》①的规定与《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持一致。《条例》规定定义如下: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empirenews.page--]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条例》规定,受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其中,独立开发是指软件应当具有独创性;固定在有形物体上是指软件应当具有一定的持久性。根据《条例》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这表明,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并不是软件著作权的客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即软件著作人,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条例》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

软件著作权保护具体年限

软件著作权保护具体年限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智能手机的兴起也让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软件的研发,研发出了新的软件,付出的劳动产生了成果就应该得到保护,但保护也有具体的期限,今天就给大家带来软件著作权保护具体年限的相关知识。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着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着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着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着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软件着作权个人登记,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非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

二、软件著作权保护具体年限 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1991年出台的旧条例作了重要修改。原条例规定的软件保护期为25年,可以申请续展25年,最长不超过50年,新条例把软件著作权分为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两种。新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保护。 三、软件著作权人的各项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通知的通知》(国办发〔1999〕19号)……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八)计算机软件; ……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优缺点分析

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模 式的优缺点分析 一、引言 人类社会已经踏入了21世纪。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展,计算机网络的进步与发展将人类社会推进了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并创造了一个超时空的网络空间,其中,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并迅速地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产生巨大的冲击力。可以说: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时代。 自20世纪60年代软件产业兴起开始,计算机软件被侵权的现象就逐渐凸显,几乎在同一时期,德国学者首先提出了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至此,关于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的讨论,一直争论不修。目前,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做法是将其纳入版权法,有些国家除版权法外,还兼采用专利法、商业秘密法对其进行综合保护,另外,还有一些国家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进行保护。在理论上,还有学者认为应单独采用专利法进行保护。本文试从法律、技术角度出发,结合目前我国和国际上的相关规定,介绍并评析当前几种主要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并进一步分析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优缺点,以求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适应国际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趋势。 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特征 知识产权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私权,是无形的财产权。如同物权对人们权利的保护一样,只有将“知识”或者“智力成果”产权化才能有效的保护人类的劳动成果,并为之带来经济利益;才能激发起整个社会的创造欲望,进而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按照目前国内主流的学术观点,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五大基本特征。计算软件作为为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毫无疑问应该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而且,计算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指南自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指南 整理材料来源: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时间:2011年4月14日 1 申请须知? 1、申请人可以自己办理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 2、申请人应当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留存一份,便于在补正程序中保持文件内容的一致。 3、办理软件着作权登记可到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 邮寄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西楼三层301(邮编:100007) 现场办理地址:雍和大厦西楼一层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版权登记大厅 咨询电话:010— 查询电话:010— 邮寄材料查询电话:010— 4、申请表应当在线打印,请勿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申请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申请表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 5、申请文件应当使用A4纸张,纵向、单面使用,文字应当从左向右排列。申请文件各部分应当分别用数字顺序在右上角标注页码。文档和源程序需黑白打印,页眉上应当标注该申请软件名称、版本号,并应当与申请表中相应内容完全一致。

6、《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申请表》中的版本号应按规范填写,如或这两种模式。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登记材料中出现的版本号,应与申请表中保持完全一致(版本号中有或无“V”,应保持一致性) 7、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详细地址,请务必填写准确的实际联系地址,以便我中心邮寄证书或其它书面邮件。 8、申请人或代理人在填写申请表中的“主要功能和技术特点”事项时,应严格按照填写要求,着重描述该软件的各项主要功能,并简述其特点。 9、软件为升级版本的,应在申请表软件基本信息栏中的软件作品说明中,选择修改项并填写修改说明,前期版本已登记的应填写原登记号并提交原证书复印件。 10、着作权人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应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副本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 11、着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并需提交非职务开发保证书或非职务开发证明。(下载《非职务开发证明》《非职务开发保证书》)。 12、着作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的中文译本,并需翻译者签章。 着作权人为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着作权人为香港法人的,应提交注册登记证书和有效期内的商业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并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认证。

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作用

伴随着科学技术及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企业经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仅关联企业的核心秘密,而且还成为企业获取各种资质或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的前提证明材料。下面来详细看看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作用。 计算机软件属于众多著作权形式中的一种,受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但是,软件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有不同于书籍和文章等作品的特点。软件区别于其他的最大特点,即在于软件的不断更新与升级,其更新的频率很高、幅度很大。 计算机现已被广泛应用于生产、管理、科研等领域,计算机软件作为计算机系统的逻辑设备,其更新速度远远超过其他技术的更新速度。如何进行软件著作权申请是推动计算机软件发展的重中之重。 对于软件开发者来说,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虽然不是国家强制的政策,但是软件办理了登记,它的百利而无一害的。 1、《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在软件著作权发生争议时证明软件权利的最有力的证据。这不仅是在进行诉讼或在发生一般纠纷时,都能起到很好的证明作用。但如果没有进行登记,著作权人的权利就很难获得全面的保护。 2、《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著作权人进行投资和交易的重要资本和财富。现在的经济都是知识经济,有知识才有价值。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就是知识的最后凭证。

3、《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有时还是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非常重要的砝码, 有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在一定程度上就能证明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而这也是高新认定非常重要的部分。 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企业申请软件企业必不可少的证明材料。 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的历史并不长,但是在众多软件厂商和软件开发者的一致认同下,我国的计算机软件登记量逐年上升。据不完全统计,现在已经有超过三分之二的计算机软件,在开发完成后及时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 另外,为了振兴我国的软件产业,我国出了一系列的软件企业优惠政策。在众多的优惠政策中,一般都要求申请优惠政策的厂商或者个人出具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其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由此可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不仅是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重要举措,也是努力争取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重要资质证明材料。 如果您有版权登记需求,可以上汇桔网,汇聚全国各地的版权登记服务商,一对一服务,选您喜欢的版权登记服务代理商。告别代理机构鱼龙混杂,严选优质商机,交易托管,实时监控服务流程,对每一步服务进度负责,汇桔网平台权威有保障,值得信任。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软件 及其示例

软件着作权-说明书范本(二) 设计说明书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接收登记的文档包含两种:操作说明书或设计说明书。 设计说明书适合没有界面的嵌入式软件,插件软件,后台运行软件以及游戏软件。一般包含结构图,软件流程图,函数说明,模块说明,数据接口,出错设计等。 操作说明书适合管理类软件,有操作界面,一般应包含登录界面,主界面,功能界面截图,截图之间有相应的文字说明,能全面展示软件的主要功能。 格式要求:一、说明书应提交前、后各连续30页。若说明书全文不足60页的,应当全部提交。 二、说明书页眉应标注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应当与申请表中名称完全一 致,页眉右上应标注页码,说明书每页不少于30行,有图除外。另 外截图应该清晰完整,截图中出现软件名称及版本号的,应当与申请 登记的名称一致。 范例如下: 天一博胜探伤仪控制软件 设计说明书 一、引言 目的

编写详细设计说明书是软件开发过程必不可少的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使开发人员在完成概要设计说明书的基础上完成概要设计规定的各项模块的具体实现的设计工作。 二、软件总体设计 2.1软件需求概括 本软件采用传统的软件开发生命周期的方法,采用自顶向下,逐步求精的结构化的软件设计方法。 本软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 (1)连接设备 (2)提取数据 (3)保存数据 (4)删除仪器数据 (5)查看历史数据 定义 本项目定义为一个典型的多点互动探伤软件。它将实现多点设备和系统程序的无缝对接,以实现多点互动功能。

2.2需求概述 1.要求利用PQLib硬件商提供的SDK开发出对应的触摸屏系统。 2.系统要显示图片,并实现图片相关所有的多点操作,包括放大,缩小,旋转,平移的功能。 3.要提供美观的图片菜单,在菜单中要提供必要的图片简介信息。 4.系统图片的维护更新要方便。 2.3条件与限制 系统开发的条件是普通PC以及相对应的系统,本次开发所用的系统是WINDOW SERVER2003以及ADOBE FlashCS4。由于硬件开发商提供的开发文档不是很详尽,这对系统开发产生了一定限制影响。 总体设计 2.4总体结构和模块接口设计 系统整体结构框架如图 系统整体结构框架图 2.5模块功能逻辑关系 系统详细的模块信息所示: 系统详细的模块信息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保护需具备的条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保护需具备的条件我国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列为所保护的客体范围,确认计算机软件是作品的种类之一,从而划清了计算机软件与专利法保护客体的界线。 与著作权保护的其他客体相比,计算机软件有其自身的特点,这种特点决定了计算机软件不能与其他作品适用完全相同的保护手段,也不可能把计算机软件所有者的权利和其他作品的著作权的权利范围确定为完全相同。 所以,为了充分和更好地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应由国务院制定专门的单行条例来进行保护。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所适用的主要法律。 计算机软件之所以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其原因在于:软件的开发耗资巨大,但一旦开发成功,对软件的复制却又非常容易。如不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各种非法复制、使用、发行的行为就不可避免地要出现。这些行为必定会损害软件开发者的正当利益,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导致无人再对软件开发进行投资。 计算机软件在具备以下条件时,成为法律保护的具体对象: ( l )具有原创性。

软件的原创性是指受法律保护的软件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的,即计算机软件应当是开发者的独立编码组合。凡是抄袭复制他人软件的,不能受法律的保护。软件作品所表达的逻辑思维并不一定是前所未有的,只要在使用价值和演算结果上有独到之处,为独立开发即可。 ( 2 )具有可感知性。 受法律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上,这里所说的有形物是指一定的存储介质,如磁带、卡片、磁盘、图表等。因为只有这样,计算机软件才能作为一种独立、特殊的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仅有储存于设计者头脑中的设计思想并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当这种设计程序和思想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们所感知,才能受法律的保护。 (3)具有逻辑思想性。 一种软件作品必须具备客观的逻辑思维,才能形成正确的逻辑步骤。在软件作品中,作者的逻辑思想是通过各种语言的汇编、解释、编译来表现的。一个逻辑紊乱的软件没有任何采用价值,因而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4)具有可再现性。 可再现性又称可复制性,即指可以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用于传播、流通和交易。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办法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保护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提高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水平,鼓励员工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源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管理职责 第三条专利法务部是公司计算机软件的统一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1、负责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2、负责公司计算机软件的归档管理; 3、负责公司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事务管理; 4、负责公司计算机软件的许可使用和转让的备案; 5、收集有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有关政策 5、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管理 第四条公司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或进行与其本职工作相关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属于公司。 第五条公司可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包括: 1、公司自主开发的计算机软件; 2、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发且未约定著作权归属的计算机软件; 3、公司受他人委托且未约定著作权属委托方的计算机软件; 4、公司委托他人开发并约定著作权属于公司的计算机软件。 第六条下列软件不予办理登记 1、未发表的软件; 2、已开发完成但尚未鉴定的软件。 第七条一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计算机软件。 第八条公司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程序为: 1、由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填写《计算机软件登记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定确认后, 连同源程序和文档一并交专利法务部; 2、专利法务部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处,联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员进行修改; 3、审查通过后,由专利法务部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申请。 4、申请过程中,专利法务部与计算机软件开发员保持联系。 第九条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提供的源程序和文档的具体要求: 1、源程序按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页的全部提交),打印在A4纸上, 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结束页除外),右上角标注页码1-60; 2、文档按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页的全部提交),打印在A4纸上, 每页不少于30行(图片、结束页除外),右上角标注页码1-60。 第十条对已准予登记的软件,专利法务部应将登记证书原件归档,交商业秘密委员会保存。 第四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许可、转让、质押 第十一条公司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依合同约定定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有权许可他人使用或进行转让、抵押、质押。 第十二条许可他人使用计算机软件或进行转让、抵押、质押,应由软件开发部门向专利法务部提出申请,由专利法务部组织知识产权委员会成员进行评估、审核,交公司

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认识

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认识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学生XXX 摘要:计算机软件产业既是当今世界高科技产业及其信息产业的基础,也是全球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的标志,随着信息资源数字化、网络化的加快,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备受各界的关注。作为人类智力的成果和知识的结晶,软件著作权应该得到充分的保护,只有这样整个计算机软件产业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本文对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及特征进行了分析,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主要形式进行了确定,对我国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背景进行了了解,并且论述了我国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一些规定。最后希望我们的公民能培养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意识,使这个新兴的产业得到蓬勃的发展。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保护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伴随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形成和壮大,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也逐步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在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整个社会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软件已成为现代社会主要的技术基础之一,对软件这一人类智力成果和知识结晶实行有效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但是,由于计算机程序具有自身独特性,使得在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例如: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的相互交叉、侵权判定困难、侵权证据不易获取和保存等困难,增加了保护的难度。 对计算机软件这项在人类科技与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的高科技技术应该加大保护力度在全国乃至全世界建立全面良好的法律环境以促进和保护软件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主要方式是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保护也是较为有力的一种保护措施。政府、各机构组织、公民都应树立起良好的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意识,使计算机软件得到更加充分、全面、有效的保护,为整个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和特征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 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应用的关键,它支持计算机完成人们制定的各项任务,如果没有软件的发展,计算机也不能得到像今天一样如此广泛的使用,软件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人类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但对于计算机软件这一概念而言,世界各国还没有达成一致的定义。 197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表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条例》中将计算机软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办法

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管理,保护公司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提高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水平,鼓励员工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源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管理职责 第三条专利法务部是公司计算机软件的统一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1、负责公司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登记; 2、负责公司计算机软件的归档管理; 3、负责公司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事务管理; 4、负责公司计算机软件的许可使用和转让的备案; 5、收集有关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的有关政策 5、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登记管理 第四条公司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或进行与其本职工作相关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属于公司。 第五条公司可申请着作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包括: 1、公司自主开发的计算机软件; 2、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发且未约定着作权归属的计算机软件; 3、公司受他人委托且未约定着作权属委托方的计算机软件; 4、公司委托他人开发并约定着作权属于公司的计算机软件。 第六条下列软件不予办理登记 1、未发表的软件; 2、已开发完成但尚未鉴定的软件。

第七条一项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计算机软件。 第八条公司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程序为: 1、由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填写《计算机软件登记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定确认 后,连同源程序和文档一并交专利法务部; 2、专利法务部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处,联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员进行 修改; 3、审查通过后,由专利法务部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申请。 4、申请过程中,专利法务部与计算机软件开发员保持联系。 第九条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提供的源程序和文档的具体要求: 1、源程序按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页的全部提交),打印在 A4纸上,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结束页除外),右上角标注页码1-60; 2、文档按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页的全部提交),打印在A4 纸上,每页不少于30行(图片、结束页除外),右上角标注页码1-60。 第十条对已准予登记的软件,专利法务部应将登记证书原件归档,交商业秘密委员会保存。 第四章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许可、转让、质押 第十一条公司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依合同约定定享有着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有权许可他人使用或进行转让、抵押、质押。 第十二条许可他人使用计算机软件或进行转让、抵押、质押,应由软件开发部门向专利法务部提出申请,由专利法务部组织知识产权委员会成员进行评估、 审核,交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许可他人使用计算机软件的,须与被许可人签订书面许可使用合同,并明确许可的类型。专有许可合同,应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合同登记。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国家对于任何知识产权都是保护。尤其是现在大网络的时代,计算机人才也是很多,很多个人或企业都有自己在相关领域的开发或者设计。国家应该出一些政策来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保护。那么下面呱呱知道网小编就带着大家来学习一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登记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

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第四条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第五条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之一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第二章登记申请 第七条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第八条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第九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全文全文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0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

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六条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七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在社会全面进入信息时代的今天,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使版权人的利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传统版权法的事后救济手段面对现代化的侵权行为显得力不从心。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不断发展,计算机软件越来越容易受到个人复制的危害以及广泛复制和盗版的威胁,引发的便是对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尤其是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笔者认为,在发展信息业的同时,必须加强其在法律上的保护,这是一个十分重要而现实的问题。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软件著作权;著作权侵权;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1.计算机软件概述 1.1 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197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发表的《计算机软件示范法条》中将计算机的概念阐述为:计算机程序、程序说明和程序使用指导三项内容。“程序”指以文字、代码、图形或其他任何形式表达的能够使计算机具有信息处理能力,在与计算机可读介质结合为一体后,用以标志一定功能,完成一定任务或产生一定结果的指令集合。“程序说明”指用文字,图解或其他方式,对计算机程序中的指令所作的足够详细、足够完整的说明和解释。“程序使用指导”是指除了程序和程序说明以外的,用以帮助理解和实施有关程序的其他辅助材料。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三条进一步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

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别自动转换成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程序与目标程序就其逻辑功能而言不仅内容相同,而且表现形式相似,二者可以互相代换,终极结果一致。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1.2计算机软件的特征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软件是作品的一种形式,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就意味着软件具有作品的一般特征,如独创性、可复制性和合法性。但是,软件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一般作品,它是高科技发展的产物,除具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2.1软件的开发工作量大、开发成本高,但对其复制却很容易,且复制的成本极低。软件的极易复制性和复制成本的低廉性,使非法复制他人软件牟取暴利成为可能,因而有必要严格保护软件著作权,坚决打击软件的“海盗式”复制行为。 1.2.2软件既是作品,又是工具,是作品性与工具性结合的智力成果。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两个部分。文档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文档与一般文字作品没有显著区别,其作品性显而易见;计算机程序指“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软件著作权保护策略总结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越来越需要重视,软件侵权案件的报案率在逐年增加,很多软件著作权人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保护自身的软件著作权,或者是不知道该如何保护这些著作权。我所的软件著作权侵权律师根据代理的多宗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再结合我国目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法律的欠缺和不完善,总结了在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方面应从以下方面注意。 1、重视软件登记,加强识别能力 软件使用包括企业自行研发的软件使用,也包括企业通过购买或被许可使用他人软件。对于企业自行研发的软件使用,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软件著作权的非唯一性,其他软件开发者通过独立研发可以研发出与权利人一致或基本相似的软件,两者之间的著作权并不冲突,可以同时并存。此时,企业要做好著作权备案登记工作或保存好原始开发资料,防止在使用过程中被他人指认侵权,做好软件登记工作,减少侵权诉讼风险。 对于企业购买他人软件使用过程中,主要是做好防盗版工作,如上所述,企业应通过正当途径购买软件,并保存好购买软件的正规发票。同时加强企业采购人员对正版和盗版软件的识别能力,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另外企业在签订软件许可使用合同中,应明确许可方式,签订保密条款,并明确被许可的权利范围、使用地域范围和使用期限,对于利用被许可软件再行开发出新成果的归属双方也可事先进行约定。 2、重视自我保护,加强软件加密 就企业软件管理而言,第一,加强对软件产品的保密工作,减少不必要人员的接触。第二,对于核心技术人员,因对于软件的基本原理、构思等并不受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因此,员工的流失必然存在对软件著作权实质侵权的威胁。因此,企业应尽量保证技术核心人员的稳定性。对其工作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包括自由开发软件)应明确约定归企业所有,并设立相应的奖励制度。 对于软件本身,第一,提高软件加密程度,增加反向工程获取软件源代码的难度;第二,对于能够与企业硬件产品结合的软件,尽量与产品一起申请专利保护。第三,对推向市场的软件产品申请注册商标,通过实施品牌战略加强对软件产品的保护。 3、重视法律维权,加强侵权举证 当企业不可避免地遭遇到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时,如何适当地进行举证,成为诉讼胜败的关键点。企业遭遇侵权时,首先应当提供作为权利人的证据,软件著作权进行登记的重要性也就在这里体现了。由于登记的公示性,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据,软件著作权的登记人就是理所

中国软件著作权保护现状研究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564819444.html, 中国软件著作权保护现状研究 中国软件著作权保护目前主要法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本文就软件著作权保护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简单的介绍: 1.软件著作权登记; 2.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以及侵权的认定; 3.软件著作权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1.软件著作权登记,登记机关,登记程序以及登记效力,软件登记的立法瑕疵。 目前中国版权局指定办理软件登记的主管部门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版权局)直属事业单位,成立于1998年9月。中心基本职责为:计算机软件和其他各类作品著作权登记、涉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涉外录音录像作品著作权认证、侵权作品的鉴定、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目前在国内拥有一家代办机构即版权局。 根据《条例》第7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因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并非强制登记,软件登记的效力也并非绝对效力。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关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规定,软件登记应当提供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们国家软件登记主管部门受理的软件著作权登

记并无实际意义。因为登记主管部门不作实质审查根本无法确认申请人所提供的软件,其颁发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其效力。 2. 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时,仅凭软件界面、目录结构、菜单结构和软件本身所在的版权声明无法查明其权利归属的情况下。双方诉诸法律时,法官一般会要求双方提供软件的源代码进行比对并会委托相关部门对代码进行鉴定。如果其中一方无法提供能够编译的源代码,那么,该方就应该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但是,如果,当事双方都能够拿出软件源代码 (这种情况常见于一方因为工作关系或者合作关系接触了另一方的源代码的情况)。则必须要将双方的源代码与软件登记部门留存的档案进行比对,但因如前所述,软件登记部门所留存的源代码极少,根本无法进行比对,故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认定目前极其复杂与困难。 目前司法界公认的识别侵权盗版软件的方法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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