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政策法规

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政策法规
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政策法规

教师职业道德

教师职业道德概述

1、教师职业的特点:长期性和复杂性;延续性和艰苦性;艺术性和创造性;主体性和示范性;个体性和群体性

2、教师职业劳动的社会意义(价值):对社会精神文明建设起着直接而重要的作用;对社会物质文明建设起着间接而巨大的作用;对一个人的成长发展起着引导作用

3、道德与政治法律等意识形态相比较有其特殊属性体现:首先,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表现在人们的视听言行之上,深藏于习性品格和意想之中;其次,道德的调节手段是非强迫性的;再次,道德是自律和内化的规范;最后,道德调节是以必要的个人利益的节制和牺牲为前提的

4、职业道德特征:内在的稳定性;形成和行为尺度的多样性;适用对象的限定性

5、教师职业道德具体表现方面:理想、态度、义务、技能、纪律、良心、信誉、作风

6、教师职业道德的特点:意识水平高层性;道德境界高尚性;道德意识自觉性;行为举止示范性;道德影响深广性;道德内容先进性

7、教师职业道德的作用及各自表现:一、调节作用:调节教师与教育事业的关系,促进教师爱岗敬业;调节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形成尊师爱生的教育氛围;调节教师与教师的关系,形成团结写作的教育凝聚力;调节教师与学校其他成员及社会其他成员的关系,形成教育合力。二、教育作用:对学生品德的形成具有示范作用;对学生智力的发展、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有推动作用;对培养学生审美情趣具有促进作用;对学生良好心理素质的培养具有促进作用。三、导向作用:激励;控制;调整;矫正。四、促进作用:有利于社会职业道德的发展和从业者道德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家庭美德的形成和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有利于社会公德的发展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第一章教师职业道德原则

1、确定依据:反映教师职业劳动的特点;符合一般社会道德原则的要求;在教师职业道德体系中居于核心和主导地位;符合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的要求

2、基本原则:集体主义;教育人道主义;教书育人;乐教勤业;教育民主;教育公正;人格师范;依法执教

第二章教师职业道德范畴

1、教师公正的决定因素:受一定社会历史条件和社会教育制度、教育职业劳动目的制约;取决于教师对教育规律和每个学生情况的认识水平;取决于教师觉悟

的提高

作用: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保证教育任务的顺利完成;调动每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形成教师威信;给学生的道德心灵以良好影响

2、教育义务的作用:减少和协调教育工作中的“冲突情势”,保证教育劳动顺利进行;使教师在教育劳动中自觉进行道德上的综合判断,选择正确的教育行为;在教育劳动中自觉培养高尚的师德品质

3、教师荣誉的内容体现方面:光荣的角色称号;无私的职业特性;崇高的人格形象;丰厚的劳动回报

正确对待荣誉的要求:要处理好集体荣誉和个人荣誉的关系;要处理好自尊与谦逊的关系

4、教师威信的意义: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的道德基础;直接影响教育劳动的效果;教师不断自我完善、自我进取的积极精神因素

形成途径:学校教育教学实践活动;日常的师生交往;第一印象的建立第三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基本规范: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2、在教育职业中的道德规范及各自意义与要求

热爱教育、乐于奉献:热爱教育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乐于奉献是人民教师的本色

教书育人、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是教师的根本道德责任;兢兢业业,扎实练就基本功

严谨治学、提高水平:意义:培养学生良好学风;提高教师素质;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求:好学不倦,精通业务;把握规律,科学施教;严于律己,精益求精;不断探索,勇于创新

3、在师生关系中的道德规范及各自意义与要求

热爱学生:意义:爱是学生的需要;爱是教育的桥梁;爱是培养学生高尚的社会情感的重要手段。要求:全面关心学生的成长;把爱的种子撒向每一个学生;保持对学生稳固而持久的爱

尊重学生:意义:学生会自尊、自信、自强不息;调动学生接受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求:尊重学生的自尊心、个性

了解学生:意义:教师培养爱生之情的需要;教育学生的客观需要。要求:努力使自己成为学生的朋友;克服某些心理效应的影响,深入地了解学生

公正地对待学生:坚持教育公正不仅有其实现公正化教育目的的要求,也是教师做好教育工作所必需。教师必须具有一颗无私的心

严格要求学生:意义:爱的体现和学生成长的需要;充分发挥学生的内在潜力,促其成才的需要。要求:谆谆善诱,诲人不倦;严而有度,严而有方;合理要求,持之以恒

教学相长:要求:不断地从学生的“学”中汲取营养来改进自己的“教”;真心实意地欢迎学生指出错误并勇于公开承认错误;鼓励和支持学生提出不同于自己看法的独立见解;有欢迎、鼓励和支持学生超过自己的宽阔胸怀

4、在教师集体中的道德规范及各自意义与要求

尊重同事:意义:是尊重人的道德要求在教育劳动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良好的教师集体的形成。要求:尊重同一学科的同事;尊重不同学科的教师;尊重优秀的和暂时处于后进状态的同事;尊重持不同学术观点和教育思想的同事;不同年龄教师之间要相互尊重;领导与教师之间要相互尊重

团结协作:意义:是实现教育目标的客观要求;是教师人格的必备要素;是提高教师自身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形成良好校风的重要保障。要求:谦虚为怀,有自知之明;严于律己,以诚待人;必须努力培养自己的竞争意识,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敢于竞争,乐于进取

公平竞争:意义: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内在需要;是促使教师个体奋发向上的内在动力。要求:竞争的手段必须符合道德;应妥善处理好教师集体中竞争和协作的关系;教师要有开拓进取、敢于创新的精神

维护集体荣誉:集体荣誉感是集体凝聚力的来源。集体荣誉感意味着敬业乐群。要把为社会、为集体做贡献作为人生的最高价值

5、在自身建设中的道德规范及各自意义与要求

依法执教:意义:是强化教育社会功能所必需的;是普及义务教育所必需的;是教育规范化、有序化所必需的;是保证教育人道化所必需的。要求: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奉公守法的模范

爱岗敬业:意义:是保持教师队伍稳定的基础;是乐教勤业的动力源泉;爱岗敬业才能在岗位上有所作为。要求:热爱教育,乐于从教;教书育人,尽职尽责;学而不厌,诲人不倦;认真工作,不敷衍塞责;勤奋钻研,科学施教;淡泊名利,育人为乐

廉洁从教:意义:是社会择师的首要人格条件;是为师立教的根本;是“树人”的根本人格条件;是培养学生良好情操的活的源泉;是培养学生正确的道德是非观念的重要因素;是转化社会风气的重要举措。要求:保持廉洁自律,坚持高尚情操;抵制不良风气,保持教育公正;发扬奉献精神,淡泊功名利禄;接受外

在监督,增强廉教意识

为人师表:意义:既是教师职业的特殊要求,也是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要求:语言规范健康;教态高雅自如;仪表朴实大方;身教重于言教

第四章教师职业道德培养

1、意义:是教育发展、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是教师实现自身价值、完善人格的需要;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

2、任务和内容:提高认识;陶冶情感、磨练意志、坚定信念、培养行为

3、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意义:是培养教师社会主义师德品质的重要环节;是纠正不良教风、校风的有力手段;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

特点:职业针对性;自教互教性;同时多端性;渐进重复性

原则:传授知识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组织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正面教育与批评疏导相结合;严格要求与尊重信任相结合;个人示范和集体影响相结合;榜样引导与正确舆论相结合;理论灌输与多种活动相结合;道德教育与其他教育相结合

方法:说理疏导;榜样教育;实践锻炼;对比教育;情感陶冶

4、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意义:是教师人格不断发展完善的需要;是完成教师崇高职责和历史使命的需要;是教育迎接新世纪挑战的需要;是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的需要;是做好教育工作的需要

基本原则:知和行的统一;动机和效果的统一;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个人和社会结合;继承和创新结合

方法:致知、内省、慎独、学习、践履

5、教师职业道德内化的意义:是教师个体道德品质形成的重要条件;是教师职业道德由他律向自律转化的需要;是教师道德人格完善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教师现代化的需要

过程:提高认识;培养情感;坚定信念;磨练意志;培养习惯

条件:社会道德教育;个体道德修养;道德评价

第五章教师职业道德评价

1、作用:对教师职业道德理想、规范的形成起到保障、维护作用;是使教师职业道德理想、规范转化为职业道德行为的一个重要机制;对教师个体思想、行为的道德价值起评判作用;是调节教育人际关系的杠杆;是改善教师职业道德氛围的有力武器

功能:评定;分析反馈;预测;导向

标准:善恶;职责;素质

依据:动机与效果统一;目的和手段统一;理想与现实统一

2、方式和方法的外在形式:学生评价;他人评价;社会评价;传统习俗

具体方法:外部评价:相对;绝对;定性;定量。自我评价:参照、量表自评、横向比较、期望值比较

教育政策法规

第一章导论

1、依法治教基本要求: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

2、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3、依法治教基本原则: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受教育机会平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教育法制统一

4、推进我国依法治教具体措施: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5、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异同:异:制定主体;表现形式;实施方式;作用。同: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内容和根本任务相同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1、教育法含义:一种行为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2、教育法的特征:规定具有公定力;规定性具有强制性;多变性;在其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3、教育法的原则:方向性、公益性、平等性、终身性

4、教育法的作用:规范: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社会: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效率

5、教育法律规范结构三要素: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

6、教育法渊源: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教育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法规: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教育法的其他渊源:行政法、民法、刑法等

7、教育法律关系特征:是依照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中的体现;根植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是一种思想、意志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

行的社会关系,对违反和破坏教育法律关系的行为,应予以相应制裁;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

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第三章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等级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

特点:设立学校的目的与衡量标准不同于企业;学校的经费来源不同于企业;对学校的调节手段不同于企业

2、学校的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遵守法律;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应承担的职责:尊重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质保量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杂费;学校应当对修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学校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把德育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3、学生的基本权利: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申诉权;人身权

4、学生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5、学生权利义务在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年龄特点;心理特点;生理特点

第四章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1、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承担教书育人职责的专业人员;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确定;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

2、教师的权利:教育教学自主;学术自由;管理学生;获取报酬;参与教育管理;培训进修;申诉

义务:遵纪守法;教育教学;思想政治品德教育;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益;提高思想业务水平

3、我国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资格;职务;聘任;培养与培训;考核与奖惩;待遇;申诉

4、依法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依法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

1、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种类:行政;民事;刑事

构成要件:有损害事实;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法律制裁:刑事;民事;行政

3、教育法律形式:制裁:人身罚;能力罚;财产罚;申诫罚。补救:财产;精神;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强制:强制的实质在于强制违法者履行其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而制裁的实质则是剥夺违法者的某种权利;强制一般是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采取的措施,而不是对违法者的问题作出处理或结论

4、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校与校长;教师;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5、学生伤害事故常见表现:运动伤害;课余伤害;校外活动事故

原因分析:制度不严,管理不善;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体罚或变相体罚;安全措施不力;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

6、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是两种法律制度;两者有区别;学校承担监护委托时,要承担监护职责

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基本内容:学校责任范围的界定;适用的范围;学校责任的性质;伤害事故的类型;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原则与经费的来源

8、学校承担的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特征: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在校学生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标准:过错原则

赔偿依据:事故当事人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根据;当事人承担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前者《办法》第二十三条将其归结为“依法”,根据《教育法》和民法确定的过错归责原则来确定学校一起其他事故当事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解决事故当事人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后者《办法》第二十四条则规定应当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赔偿的范围与标准,解决负有事故赔偿责任当事人赔偿多少的问题第六章教育法律救济

1、特征:权利受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损害的权利的弥补;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2、作用: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作用;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防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权行为;标示教育法治,推进教育法制建设

途径:诉讼;行政;其他

3、教育行政复议特点:是一种严格的法律制度;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于相对人提出的复议申诉必须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或裁决

范围: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对教育行政强制的措施不服的;对不作为违法,可以请求复议救济;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对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对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管辖: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管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教育行政机关管辖;特定管辖

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

4、教育行政诉讼特点:主管恒定;诉权专属;标的确定;被告举证;不得调解范围: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管辖:级别;地域;裁定

起诉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过程: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教学内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 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 1、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P11-13页) 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和“行业依法而治”的口号,国家管理的法制化必然要求教育也要依法而治。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对教育事业和教育工作者的基本要求。 当前我国虽然已建立了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很严重,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的形势下,依法行政面临着许多挑战,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P20-22页,共7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P56-60) 答: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P73-85) 答:高等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9、其他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

新课程改革、教育政策法规

专题七新课程改革page333——335 一、新课程的启动时间及改革范围 1、启动时间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2001年《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 2、改革范围 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不包括职高) 二、新课程的核心理念 为了中华民族的复兴,为了每个学生的发展! 题目: (单选09瑞安真题):新课标的核心理念是(D) A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B转变旧的学习方式 C倡导建构的学习D为了每一个学生的发展 (单选09瑞安真题):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应做到(A) A尊重学生人格,关注个体差异B学生自主选择课程 C培养学生正确学习态度D充分地给学生传授知识 (单选09瑞安真题):“关注个体差异”就是根据学生实际存在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差异(C) A由学生自己决定如何学习B将学生分优中差分班教学 C满足不同学生的需要D培养单科独进的尖子 三、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具体目标

1、具体内容及题目 (1)课程结构 题目: (多选10鹿城真题):新课改课程结构的特征有(ABC) A均衡性B综合性C选择性D发展性 (填空09瑞安非题/11瑞安考题)新课程的课程结构分为(学习领域)、学科科目和模块。 (单选10泰顺真题)基础教育改革中的(A)取代了原来的教学大纲。 A课程标准B课程计划C教学计划D课程大纲 (10江西统考题):课程标准是(D)的基本结构性文件。 A国家B地方C校本D学科 (2)课程标准 题目: 同以前的学科教学大纲相比,新课程标准有哪些优越性? 1、课程标准着眼于未来国民素质,教学大纲着眼于内容规定。 2、课程标准关注知识技能目标的同时,更关注学生学习的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教学大纲侧重强调的是知识技能目标。 3、课程标准突破学科中心,为终身发展打基础。教学大纲基本上是学科中心的。 4、课程标准注重学生的学,强调学习的过程与方法。教学大纲则强调教师的教。 5、课程标准提出了多元评价意见。 6、课程标准为教材编写、教师教学及学业评价留下了创造空间。 (3)课程内容 课程内容的三个面向: 面向学生生活、面向社会生活、面向科技发展 题目: (名词解释09瑞安非题):课程要素来源以及实施课程的必要而直接的条件。课程资源包括校内课程资源和校外课程资源。 (辨析09宁波真题):要用教材教,不要教教材。 教材是重要的课程资源,但并不是唯一的课程资源。 (4)课程实施 题目: (多选10鹿城真题):新课程倡导的新的学习方式是(ABC) A自主学习B合作学习C探究学习D有意义学习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要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要点 1.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 一、新《宪法》的理念 1、以人为本 2、尊重和保障人权 3、正当程序原则 二、教育法律的范式转型 1.从单向度的政府选择模式到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的相互博弈; 2.从制度意义上的公益性到实践意义上的公益性; 3.从教育效率到教育公平。 三、事业单位改革 1.事业单位的概念 “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 传统事业单位制度的特征 (1)政治、社会保障、服务功能的合一性; (2)资源的不可流动性 (3)事业单位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 3.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容 (1)从单位到法人:自主权 (2)从财政拨款制到分类管理:经费体制改革 (3)从任命制到聘任制:人事制度改革 (4)从平均分配到差别分配:分配制度改革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共20条); 《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共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共4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共8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共40《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共6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共68条)。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高等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教育政策法规整理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六届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 第十五条县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

《经济法规》课程标准

《经济法规》课程标准 一、课程的基本情况 课程名称:《经济法规》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学时:70 适用专业:轨道交通运输(客运) 二、教学目标 通过学习本课程,应使学生能够掌握经济法的基础知识;加强对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增强法治观念并使其初步具有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观察、分析、处理有关经济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与要求 课题一经济法基础理论 基本要求: 1、了解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地位与作用。 2、掌握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及其构成、法律行为与代理、诉讼时效、经济法律责任等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 重点:经济法律关系及其构成。 课题二企业法 基本要求: 1、了解企业法的概念,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以及全民企业厂长职权和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2、掌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合伙企业设立、合伙企业财产及事务执行(特别是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和退伙的有关内容。 重点:合伙企业设立、合伙企业财产及事务执行(特别是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难点:入伙和退伙的有关内容。 课题三公司法 基本要求: 1、了解公司的立法及原则,以及公司的分立、解散和清算。 2、熟悉公司财务会计的有关规定。 3、理解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4、掌握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以及股份的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公司合并的有关内容。 重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难点:股份的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 课题四外商投资企业法 基本要求:

1、了解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概况。 2、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含义、设立的条件与程序、组织形式、出资方式、经营管理的有关内容,并能明确加以区分,理解它们各自的特征。 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含义、设立的条件与程序、组织形式、出资方式、经营管理的有关内容。 课题五破产法 基本要求: 1、了解国有企业破产的立法概况。 2、掌握破产及破产法的概念、国有企业的破产条件和破产程序、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的范围。 3、熟悉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重点:破产及破产法的概念、国有企业的破产条件和破产程序。 课题六合同法 基本要求: 1、了解合同法的立法概况。 2、熟悉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3、掌握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合同的含义及其种类,合同的作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无效合同的处理、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基本知识。 4、掌握合同运行的全过程,以及合同担保的几种形式。 重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无效合同的处理、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难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课题七工业产权法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工业产权法的一般原理与基本制度。 2、掌握商标权与专利权取得的条件、申请程序、权利内容与权利保护的有关内容。 重点:商标权与专利权取得的条件、申请程序、权利内容。 难点:权利保护。 课题八反不正当竞争法 基本要求: 1、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概况及意义。 2、掌握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重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课题九产品质量法 基本要求: 1、了解产品质量立法概况。 2、掌握产品质量法的原则,我国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及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责任。 重点:产品质量法的原则,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责任。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知识要点汇总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知识要点 1简述教育法治化的内容与特征 教育法制化内涵:通过法律规章来协调、规范和引导教育关系以及教育行为,从而保障教育秩序,实现教育目的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和制度化教育法治化包含以下内容: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守法。 教育法治化具有以下特征:教育法治的权威化;教育治理的法律化;教育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教育法治化的核心是法治精神。 2试述高校教师法治素养提升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及提升的路径。必要性:教师作为公民和教育者的双重身份的法治素养要求:p9 (1)教育的育人本质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育人的本质决定了法治社会的教师更应该知法、守法和用法,教师法治素养提高了,才有可能培养出具备法治素养的学生。 (2)教育的复杂性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和价值需求使得教育问题复杂化,只有教师的法治素养提高了,才更可能依法执教,维护自己和学生的权力,从容面对各种教育问题,促进教育的繁荣与发展教师法治素养主要表现为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 (1)法治意识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前提。 (2)法治思维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重点。 (3)法治精神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保证。 教师法治素养提升的路径 (1)加强法治学习,树立法治意识

(2)加强法治实践,锻炼法治思维 (3)塑造法治文化,提升法治精神 依法治教和教育法治化的关系:依法治教体现的是高等教育的“管理”,教育法治化对应的是高等教育的“治理”,依法治教的实质是通过法律来管理教育,强调的是自而下的行政化的管理,法律是管理的工具 推进一流大学和一式 第一步到2020年,若干所大学和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千学科进入世界流学料前列; 第二步到2030年,更多的大学和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所大学进入世界一流前列,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高等教育整体实力显著提升; 第三步到本世纪中叶,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数量和实力进入世界前列,基本建成高等教育 4简述《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102020)》规定的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任务。 (1)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2)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心地位);(3)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4)提升科学研究水平:(5)增强社会服务能力:(6)优化结构办出特色:(7)促进高校办出特色,(8)加快建设一流大学和流学程 5、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高棱设置专业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期,(2)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3)有稳定的科会人求,(4)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5)有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

材料5教育政策法规知识 学校法律地位的涵义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我国学制系统内的基本教育阶段分为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所谓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法律根据学校这种社会组织的目的、任务、性质和特点而赋予其的一种同自然人相似的“人格”。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理解这个概念的基本含义。 1.学校法律地位的实质是其法律人格。我们知道,做为生命体的自然人具有自己独立的人格。法学上借用“人格”一词,把社会组织体看成一个“人”(民法上称“法人”),其人格主要是指该社会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相应的责任能力,并主要以这三种能力在某种法律关系中取得主体资格。学校的法律人格,主要从其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反映出来,是其办学自主权的抽象化、形象化。 2.学校法律地位的内容体现其任务、条件和特点。从民法意义上讲,学校的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决定于成立该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法人无权进行违背它的宗旨和超越其业务范围的民事活动。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的具体权利,体现了学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育人宗旨。而对不同条件和特点的学校,如中小学和高等学校,其权利义务内容也不完全相同。 3.学校法律地位在形式上是由法律赋予的。学校是相对独立的组织教育活动的实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这是无庸置疑的。学校成为法人的实体要求是必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教育法》第31条明确规定了“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这些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学校的法律地位,扩大学校依法办学的自主权,促使教育机构广泛参与民事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应当指出,学校的法律地位不仅包括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也包括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则由宪法和行政法所规定。(二)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 1.学校法律地位具有公共性 在许多国家,都有“公法人”的概念。所谓公法人,一般指行使、分担国家权利或依属于公法的行政法等特别法,以公共事业为成立目的的法人。换言之,是按照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建立的,能够作为公权力并承担义务的组织,是为公共利益而存在的主体,它与依照民法、公司法等法律设立的私法或合伙组织不同。国外教育立法中或明文规定学校为公法人,或强调其公共性。如德国规定,学校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编码:010148 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 适用专业:电子商务专业授课单位:商务管理系 学时:34 学时 编写执笔人及编写(修订)日期:杨振伟2012年7月 审定负责人及审定日期:胡莹瑾、郭海霞2012年7月 1.课程定位与课程设计 1.1课程性质与作用 1.1.1课程性质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为建设电子商务法教材“理论+实践”模式,培养应用型人才进行有益的探索。本课程包括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每章都配有引导性案例、学习目标、自测题、实训题与小组任务。教学过程中力求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与学互动,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强化学生对电子商务法知识的掌握与运用。 1.1.2 课程作用 在本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学生学习掌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纠纷等必备知识,培养学生运用电子商务法律分析并解决电子商务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学会独立思考,积累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并学习深入的专业理论知识,主动构建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促进学生职业素养的养成,为后续课程《网上交易操作》、《商务谈判》、《客户关系管理》等奠定良好的基础。 1.2 课程设计理念 遵循就业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指导思想,根据电子商务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结合课程培养目标开发本课程。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课程内容共9个模块,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

最新教育政策法规重点知识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冲刺题 1、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 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哪一级政府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3、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采取什么政策?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5、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对义务教育是怎么保护的? 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6、义务教育法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7、义务教育法规定,谁承担“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 适龄少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8、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采用什么处罚措施?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9、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采用什么处罚措施?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0、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经费财产是如何保护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教师有哪些情形,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消教师资格的处罚?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诈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2、校园的广播、演出、展览、展示以及校园的整体设计应当有利于什么? 答:应当有利于营造健康、高雅的学校文化艺术氛围,有利于对学生进行审美教育。 13、学校应当注意发挥哪些组织在艺术教育活动中的作用? 答: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 14、为什么要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 为加强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15、高中学费标准的调整由哪些部门提出方案,报哪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6、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坚持什么原则? 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 17、中小学校收入包括哪几项?

(完整版)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标准

~~ 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旅游政策与法规》 【适用专业】: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开设学期】:第一、二学期 【参考课时】:72学时 【前导课程】:《旅游学概论》《导游基础知识》 【编制人员】:苑秀彬、王莉、王雅楠、郑艳 【参与企业】:董振威、龙凡、王焕宇 一、课程性质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是中职旅游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是职业技能训练的核心课程,本课程面向旅游管理与服务岗位,根据岗位工作内容,以职业能力形成为目的选择课程内容,通过在仿真或者真实的工作环境,进行旅游政策法规业务操作技能,训练学生的政策法律的运用能力。 二、课程设计思路 通过学习,使学生不仅了解和掌握我国的旅游法规与政策基础知识,能够分析和解决旅游接待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和投诉,而且熟悉旅游团队及散客导游服务程序与服务质量,能够预防并处理旅游接待中的各种问题和事故,掌握旅游政策法规业务相关知识和法律运用技能,并依此提升自己的实际带团操作的能力,提高应变能力。 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

规定全部教学内容的学习和任务引领型的项目活动,学生能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运用技能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诚实、守法、守信、善于沟通与合作的品质,热爱本职工作,为其职业能力的发展打下良好的专业基础。根据课程面对的工作任务和职业能力要求,本课程的教学目标为: (一)知识目标 ①了解并领会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 ②了解民族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宗教政策和发展旅游的有关政策。 ③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基本理论、基本规范。 ④掌握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 ⑤熟悉旅游安全管理和旅游保险法规制度。 ⑥了解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⑦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的相关知识。 ⑧了解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二)能力目标 ①运用旅游法律法规解决实际带团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能力。 ②运用所学知识签订旅游合同的能力。 ③提高学生依法办事、自主创业的能力。 ④在导游工作中正确运用及宣讲国家方针政策的能力。 ⑤处理旅游者投诉的能力。 (三)职业素质目标 ①培养学生在未来的职业活动中严谨、守法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法律意识。 ②端正学生在导游讲解等职业活动中的政治立场,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 四、课程内容与要求

2020年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必考100个重点知识复习汇总

2020年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必考100 个重点知识复习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时间? 1986年7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的根据? 是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确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年限? 九年制义务教育。 4、义务教育法规定的由哪级政府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6、义务教育法在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7、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上是如何规定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8、义务教育法在语言文字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9、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共几个阶段?都是什么?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0、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学制是由谁确定? 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哪些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 13、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复习时要侧重时间、部门、法律责任和具体数字。 第一章教育法律基础 教育法规概述 一、内涵:教育法规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具有共同目的,都决定与上层建筑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不同点:两者主体不一样,执行 方式不相同;法规效力比较强,政策适用比较广;法规 政策有区别,解决问题不一样 二、类型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 2、根本法和普通法(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 a、《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 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是根本法也叫基本法 b、《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 的根本法、基本法 3、实体法和程序法(法规的内容) 4、一般法和特殊法(适用范围) 三、体系结构(纵向结构) 宪法(根本大法、母法);教育基本法(教育宪法、教 育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教育单 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2006 年修订;教育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 《教师资格条例》《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地方性教 育法规(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河 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教育法规的层级

1、教育法规的纵向层级: a、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b、《教育法》:1995年由全国人大制定, 又称“教育母法”或“教育宪法” c、部门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单 行法律 主要法律及时间: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全国人大通过的,2006年人大常委 会修订,地位稍高)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d、教育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教 育法实际操作的主体,内容多;有细则、 条例、规定等 e、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 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省、直辖市、省 会、较大的市),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备案 f、教育行政规章:最低级别的法规 教育法规体系结构:“一最高,二基本, 三单项,四行政”(《宪法》是教育法 律法规的最高层次,教育基本法是《教 育法》人大常委会指定的单行法律。国 务院制定的是行政法规) 2、横向结构: a、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 b、基础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 育法》1986年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标准答案要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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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 1、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P11-13页) 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和“行业依法而治”的口号,国家管理的法制化必然要求教育也要依法而治。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对教育事业和教育工作者的基本要求。 当前我国虽然已建立了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很严重,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的形势下,依法行政面临着许多挑战,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P20-22页,共7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P56-60) 答: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P73-85) 答:高等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 9、其他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

学前教育课程标准

幼儿教育学课程标准 一、课程性质与任务 本课程是中职学前教育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本课程主要任务是学习学前教育的法规与政策,掌握幼儿园课程、教学、游戏的一般原理,正确实施班级管理和幼小衔接工作,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逐步树立热爱幼教事业的专业思想,为学生今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课程教学目标 通过学习幼儿教育学的概念、目标、任务和原则;幼儿园全面发展教育特点与方法;幼儿园教育的基本要素;幼儿园的各种教育活动;幼儿园与小学的衔接及幼儿园教育评价等,初步培养学生运用幼儿教育学基本理论,联系幼教实习情况,正确认识和分析各种幼儿教育现象、教育问题,树立现代化的儿童观、教师观及教育观,培养热爱儿童、热爱学前教育工作的情感及投身学前教育事业的职业品质。 三、参考学时 216学时 五、课程内容和要求

(一)教学方法 1.本课程学习应当引导学生结合课本内容有意识地去观察幼儿园教育活动规律和特征;培养学生解决教学实际问题的初步能力。课后思考与练习题应立足于加强学生实际思考能力的培养,宜采用案例教学法实现教学目标,有的要采取适当方式组织讨论,有的要课后书面完成。 2.学习方式采取班级集中学习与安排学生到幼儿园旁听上课、实习见习相结合的学习的形式;有时还可以组织收听、收视音像教材或教学节目,指导学生利用业余时间收看幼教电视节目。 3.实践性环节教学要求:本课程教学过程中应当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学实习活动,要求每个学生每学期到幼儿园跟班听课和教学实习的学时数不得少于8学时

(二)评价方法 1. 建立知识能力综合评价体系,以每章节的任务为个考核项目,分阶段进行考核,根据课堂听课状态和课后练习,以及学生本人的学习态度进行综合评价。 2. 强调目标性评价和过程性评价相结合,加强实践比教学环节的考核,注重平时成绩的记录,关注学生个体的阶段差异化,发挥评价的激励作用,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建议本课程的实践考核要占大部分权重。 3. 本课程按百分制考评,60分为及格。最后折算成学分。 (三)教学条件 1.资源条件:本课程的教学媒体有文字教材、录像两种。教室配备计算机、投影仪等多媒体教学设施。 2.教师条件:具有幼儿教育学的理论知识,掌握幼儿教育学教学的最新教学动态,有一定幼儿教学工作经验并从事过幼儿教育学教学的教师;具有讲解理论知识、演示多媒体课件的能力,能够组织、实施项目教学活动。 (四)教材编写 1.本《标准》是编写教材的基本依据。教材编写者需充分领会和掌握《标准》的基本理念、课程目标、教学内容和要求,充分体现任务引领、实践导向的课程设计思想。 2. 教材要根据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在工作方面的知识需求,设置全面合理够用的课程内容,课程要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提高学习兴趣。 3.教材应以学生对知识需求为本,理论知识以够用为原则,文字宜简明扼要,原理通俗易懂,增强实践应用环节,力求模拟工作现场,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注意反映幼儿心理教育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各章节均要有强化训练环节,利于学生巩固知识点。 4.本课程标准主要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3年制高中起点、(2+3)或(3+2)5年制初中起点)。 (五)课程资源的开发利用 1.充分利用实训中心,让学生有动手操作的条件,可以成立一些以学习为目的的社团让学生在课外进行“自主训练”。 2.注意开发、收集与教学内容相配套的多媒体课件、幻灯片、视频等数字化教学资源,让学生观看幼儿计算教学的录像,拓宽眼界,有利于学生对于整个学

王芳 《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标准

王芳《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标准

《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标准课程编码:课程类别:专业核心课 适用专业:旅游管理授课单位:旅游系 学分:学时:120课时 编写执笔人及编写日期:王芳审定负责人及审定日期: 一、制定课程标准的依据 二、课程的性质与作用 本课程是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旅游管理专业的核心的专业基础必修课。也是目前职业资格考试(导游从业资格考试)的主要课程。通过学习,使学生不仅了解和掌握我国的旅游法规与政策基础知识,能够分析和解决旅游接待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和投诉,而且熟悉旅游团队及散客导游服务程序与服务质量,能够预防并处理旅游接待中的各种问题和事故,掌握旅游政策法规业务相关知识和法律运用技能,并依此提升自己的实际带团操作的能力,提高其应变能力。 三、课程设计理念及思路 全国导游基础考试科目之一,这就要求在教学过程中必须掌握住新疆地区考试内容大纲重难点分布。在课时和授课学期上的分配根据了历年来考试大纲知识重难点的分值比例,授课学期上将本课程在第三学期进行教学;在课时分配上6课时/周。由于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实用型、技能型人才,在导游业务地陪、全陪散客部分改变了与其他基础业务知识教学中的教学方法,采用与学生认知、理解、锻炼同步的相关理论课与实践课可以组合在一起,边学边练。为促使学生开展自主性学习和研究性学习,在旅游教学中采用了体验性教学方法。教师为体验而教、学生为体验而学,既适应了新的教育发展趋势,也适应了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以学生订立本课程的学习目标为动力,辅以锻炼它们的表达、组合类比知识能力。以此有利于学生毕业或实践中能迅速知识、能力到位,成为一名高素质的旅游服务人员。 以职业能力培养为重点,与行业企业合作进行基于工作过程的项目课程开发和设计,充分体现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的要求。 课程设计以完成旅游管理与服务岗位工作任务为导向,将岗位的与旅游政策相关的工作分解成若干工作项目。根据工作项目对能力和知识的要求确定教学项目,以职业能力形成为依据选择项目教学内容,将分散在各单行法规中知识按照工作项目的内在联系进行整合。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核心知识点

教育法规核心知识要点第一章 △1教育法规的特点:1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2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3其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 △2教育法规的作用:1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4保障作用。 √3教育法规的渊源: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4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惯称“法律渊源”或教育法规“形式渊源”。形式渊源有:1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2教育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3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4教育行政规章。 △5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渊源。1995.3.18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6教育行政规章可分为: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地方性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其效力低于宪法、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7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

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颁布实施。 ☆8教育法律规范由三个要素组成: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行为准则是教育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 ☆9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1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2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3按法律后果:制裁性规范、奖励性规范。 √10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法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1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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