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最新版】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最新版】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最新版】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发展,保护受教育者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适龄儿童)设立或招生,开展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具体包括:

(一)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校外培训机构。

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事业单位,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前述学科知识培训和素质教育培训活动的,需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鼓励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在我省举办高水平的校外培训机构。国外教育机构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与我国教育机构合作,并应遵守中外合作办学以及外商投资的各项规定,依法享有各项优惠鼓励政策。

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在培学生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开展的各项培训活动,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条省、市、县(区)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实行省(市)统筹、以县(区)为主的管理模式,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

省、市、县(区)政府要建立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协作,统筹做好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第七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校外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和审批机关。省教育厅和设区的市教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与指导、协调、监督工作。省教育厅同时负责住所地在我省的线上教育培训机构的备案;不设区的市及其他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行使审批、备案等职权,并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重点做好对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的综合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和民政、机构编制部门是校外培训机构的法人登记管理机关。除做好相关登记工作以外,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做好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广告宣传、垄断行为、食品安全保障等监管工作;民政和机构编制部门应重点做好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消防、卫生健康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安全、卫生的监管工作;网信、文化广电、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新设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相关规定,区分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和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法人分类登记。

校外培训机构在进行法人分类登记之前必须先取得办学许可。不设区的市及其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任何校外培训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事业单位,开展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必须经所在具有审批权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第九条举办者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实施教育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学经费、管理能力、课程资源、相应资质的教学人员等条件。

校外培训机构的具体设置标准由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

向社会公布。我省各地级市可制定不低于省级标准的设置标准,报省教育厅及省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举办者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可向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办学许可审批机关提出筹设或正式设立的申请,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者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根据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要求设计名称。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

举办申请者应当就拟设置的名称向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或进行自主申报,再以核准或申报生成的名称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申请的名称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可以要求更换。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并不得设有和使用简称。

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联合举办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依法对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登记管理机关名称预先核准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筹设批准后,申请正式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办学许可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章程和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行政负责人(校长、主任)、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六)办学场所和办学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培训内容和课程资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举办者直接向办学许可审批机关申请正式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三)至(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五条审批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申请材料收到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审批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审批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的申请。

第十六条审批机关受理筹设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应当发放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校外培训机构筹设期不得超过一年。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一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应当依据我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在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设立申请的,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校外培训机构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九条校外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到民政部门或机构编制部门进行法人登记,营利性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

校外培训机构完成法人核准登记后,应当凭登记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和申请纳税登记,否则不得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条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可申请增设分支机构(培训点)。在同一县域内设立的,由原审批机关批准;跨县域设立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还需到市场监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可开展招生培训活动。

非营利性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可设立分支机构(培训点)。

校外培训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培训点)应当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

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有:原机构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以及分支机构(培训点)的办学场所、办学规模、教师队伍、管理人员、办学安全证明文件、教材等。

第二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名称、办学地址、办学类别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核准或备案。

(一)校外培训机构分立、合并的,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变更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变更名称的,经登记管理机关预先核准名称后,由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报审批机关批准。

(四)变更办学许可证所载其他事项的,由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报审批机关批准。

(五)修改章程的,应当自正式修改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变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同意变更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原办学许可证,并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不同意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审批机关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依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终止办学的,应当妥善安置在培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其中校外培训机构自行要求终止的,由校外培训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二十五条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在培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校外培训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依法终止办学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原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管理机关,并予以公告。

校外培训机构依法终止办学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在办学场所的显着位置进行公示,并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办学。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伪造、变造办学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需要延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审批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办学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审批机关作出不准予延续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

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批机关应当准予延续,并办理换证手续。校外培训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或者审批机关作出不予延续决定的,该机构到期应立即终止办学。

第二十九条校外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明确机构全称、招生对象、办学地址、学习形式与时限、收费项目与标准等内容,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

校外培训机构在招生过程中,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夸大培训效果或者作出对升学、通过考试、提高应试成绩等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宣称或者暗示培训结果将与中小

学招生挂钩,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或者学校周边进行招生宣传或者发放招生广告,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第三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依照章程和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办学项目与内容,科学合理地制定培养目标、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使用符合规定的教材,按照承诺开设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简洁、直观、准确、规范地命名学科类培训班名称,格式为“小学(或初中、高中)X 年级XX(数学、语文等学科)培训班”。

校外培训机构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受教育者身心特点,培训内容不得超过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不得举办

或者变相举办与中小学生招生入学有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不得在学科知识培训中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第三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培训的,应该根据教育部关于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核的要求,将培训班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提交原办学许可审批部门备案审核,未通过备案审核的班次不得招生培训。

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等通讯技术在线开展培训活动的,必须到机构住所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样遵守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必须将培训班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内容在住所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未通过备案审核的班次不得招生培训。

第三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安全设施与设备,加强消防、食品、卫生等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并通过开展应急安全知识教育、为在培学生购买人身保险等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安全工作职责。法定代表人是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学生日常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对学习项目与内容、学习形式与时限、收费项目与标准、退费办法与程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师资管理制度和员工管理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教育教学活动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聘任外籍教师的,还应遵守外籍人员在华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培训机构应将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级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着位置予以公示。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其教职工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

第三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应当依法管理机构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或者抽逃机构资产和办学经费。

第三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应当根据学习项目和内容、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依法制定退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学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逐项收取,并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课程项目收费,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布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第三十八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

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

第三十九条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培训点)的管理,统一开展分支机构(培训点)的教育教学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分支机构(培训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遵循本办法关于招生、教学、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并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十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校外培训机构建立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应当积极研究制定相应的培训质量标准,建立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和约束机制,建立认证体系,引导校外培训机构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

第四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教研部门、教师培训等专业机构作用,组建稳定、高水平的学科类培训审核、研判专家团队,并切实做好专家名单保密工作。不设区的市以及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查委员会,由分管领导担任审查委员主任,统筹领导审查工作。

备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参照教育部相关工作指南,

组织专家、教师、家长代表等组成所涉学科专家组,对学科类培训的备案事项进行审查,由审查委员会对专家组审查意见进行审定,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出具审核结果。如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民族宗教等方面内容,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宣传、统战、民族、测绘等部门进行联审。

第四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共同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的黑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

省教育厅要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的负面清单。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将黑白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第四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按自然年度向审批机关提交年度办学报告,报告年度办学情况,审批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年度办学报告。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如无公司网站,应在证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

年度办学报告应当包括校外培训机构的年度招生情况、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师生管理、财务审计、学杂费收支以及分支机构(培训点)管理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检查,依法开展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并及时主动公开检查结果。

办学许可审批部门根据年度办学情况和实际需要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做出合格与不合格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校外培训机构不按时提交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交年度办学报告的,视为年度检查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各级政府规范校外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运营管理制度

运营管理制度 https://www.360docs.net/doc/567700191.html,

鸿志教育运营管理制度 1、薪资制度................................................................. - 2 - 1.1一对一兼职教师工资标准.............................................. - 2 - 1.2全职教师工资制度.................................................... - 2 - 1.3兼职教师工资制度.................................................... - 3 - 1.4前台工资制度........................................................ - 3 - 1.5咨询师.............................................................. - 3 - 1.6学管师.............................................................. - 4 - 1.7市场专员工资制度(暑期适用)........................................ - 4 - 2、新应聘人员录用流程....................................................... - 4 - 2.1登记(前台负责).................................................... - 4 - 2.2面试(校长负责).................................................... - 4 - 2.3信息汇总(校长负责)................................................ - 5 - 2.4实习与培训.......................................................... - 5 - 2.4.1金笔作文教师培训流程:........................................ - 5 - 2.4.2前台培训流程.................................................. - 5 - 3、各岗位工作职责........................................................... - 6 - 3.1前台职责范围........................................................ - 6 - 3.1.1接待家长流程:................................................ - 6 - 3.1.2电话接待流程:................................................ - 6 - 3.1.3卫生要求细则:................................................ - 6 - 3.1.4日常工作:.................................................... - 6 - 3.1.5家长回访与沟通:.............................................. - 7 - 3.2一对一学管师工作内容................................................ - 7 - 3.3佳一金笔教学主管工作内容............................................ - 7 - 3.3.1培训教师...................................................... - 7 - 3.3.2教师日常管理与教学任务监督.................................... - 7 - 3.3.3填写绩效考核表,并对教师进行考核和评估 ........................ - 7 - 3.4全职教师工作内容及规范.............................................. - 7 - 3.5.3全职教师日常行为规范:......................................... - 7 - 3.6兼职教师工作内容及规范.............................................. - 8 - 4、电话回访制度............................................................ - 8 - 4.1何为回访............................................................ - 8 - 4.2具体事项............................................................ - 8 - 4.2.1回访时间...................................................... - 8 - 4.2.2回访目的...................................................... - 8 - 4.2.3回访流程...................................................... - 9 - 4.2.4沟通方式...................................................... - 9 - 4.2.5沟通原则..................................................... - 10 - 5、学生管理规定............................................................ - 10 - 5.1老带新............................................................. - 10 -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最新)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最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XX〕8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我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按照省政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一、基本要求 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十不准”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准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中小学入学或升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竞赛、排位赛、分班测试等;不准以名师、名校进行招生宣传、承诺保过等;不准“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不准与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开展培训;不准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准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提前教授小学内容;不准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准张贴应试成绩和学生考取学校相关消息;不准超审批范围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准为学生代办或承诺建学籍。 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省级统筹,落实以县(区)为主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完善审批登记制度,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建立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 统筹校内校外教育。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努力提高校内教学质量,提高学校课后服务能力;积极引导家长转变教育理念,引导学生理性、有序、有选择性地参加校外培训机构。XX年年底前,形成我省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任务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级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分别依法制定、完善各项审批、备案、登记等政策规定,相互配合,指导市(县、区)各相关部门,做好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相关工作。 1.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按照《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XX〕3号)、《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XX教〔XX〕67号)的总体部署,深入推进我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县(区)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对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校外培训机构逐一整改,在XX年X月以前完成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际成效。 2.依法依规审批登记。各县(区)审批机关要严格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处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止办学。对校外培训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应依法予以处置,并责令其办理相关手续。 3.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意见》的相关要求,完善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重点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宣传、收退费管理以及学科类培训机构教学内容和时间等办学行为,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中小学教学时间段内开展培训活动,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书面作业;收费要与教学安排相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设立和监管办法。研究探

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大全

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制度汇编目录: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师资管理制度; (五)学生管理制度; (六)员工管理制度; (七)档案管理制度; (八)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帐户管理制度;(九)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十)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一、办公室职责 办公室是学校的行政办事机构,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及对外联络工作。其职责是: 1、组织起草学校综合报告,拟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计划、规划、总结、通知等;组织拟定 全校性规章制度,发布有关行政事务的通告。 2、组织安排学校办公会议,并做好记录。 3、根据审批权限开具证明信函与介绍信函。 4、对外联络及接待,处理来信、来访。 5、管理文书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6、各种办公用品及教学器材的购置与维护,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检查等工作。 7、“三防”(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工作和卫生工作的组织检查,保证学校的安全与整 洁。 8、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教学部门职责 1、负责全校教学管理,把提高教学质量放在首位,制定教学计划,检查教学进度,组织、安 排全校的考试。 2、组织教师进行学习和教研活动。 3、指导、检查各年级、各学科备课。 4、了解教学情况,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要求及时反馈给有关老师。 5、组织好对教师的评价工作,表扬先进,帮助后进。 6、采取措施培养青年教师。 三、教育部门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主管全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并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品德、法纪、尊师爱校等方面的教育。 2、根据学校办学宗旨,参照国家教委关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求,负责拟定在学生中开展思 想品德教育要点,由班主任、教师以不同形式向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及品德教育。

3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送审稿的比较

一、《意见》和《送审稿》在内容上有什么重要不同? 1、审批更严:先证后照,分支机构也必须经过批准。 首先,《意见》对所有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明确了先证后照、审批前置的原则,即“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而《送审稿》则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分别进行规定,即:“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以及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但不得开展第一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并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不得实施需要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教学活动。” 其次,《意见》明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必须经过批准,即“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而《送审稿》则规定,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在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向分校区所在地审批机关单独申请办学许可,仅需报审批机关和办学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 2、门槛更高:场所要求更具体,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意见》明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意见》明确强调,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定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而《送审稿》则仅规定,“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实施教育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学经费、管理能力、课程资源、相应资质的教学人员等,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 3、规治更细:细化培训安排,严格收费管理。

教育培训机构——行政管理制度

教育培训机构——行政管理制度 1)学校总部管理机制 ① 学校组织架构 校长 副校长 人 行市销教财力总政场售务务资务部部部部部源部 部 ② 各部门职责 A:校长岗位职责说明书

校长岗位说明书 定责日期所属部门校长定编人数学历要求 行政级别校长 直属上级 1、对教育行业有深入的理解,能与昂立国际教育学校的办学理念一致; 2、有一定的教育行业的管理经验; 3、有较强的宏观调控能力; 基本技能要求 4、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5、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管理能力; 6、善于学习的心态、唯才是用的心态。 a)全面掌控学校的整体发展方向并负责组织实施,向董事长及董 事会负责; 主要工作职责 工作报告内容考核指数 b)组织制定学校中长期战略规划及年度经营计划,并进行分工、组 织实施; c)领导中、高层管理人员对学校重大事务进行决策; d)主持学校日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建立通顺、高效的组织架构; e)制定、更新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f)领导与监督各部门工作。通过目标化管理,制定各部门工作目标 (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监督各部门工作,同时指导、支 持与促进各部门完成目标,提高各部门工作绩效; g)提名学校高层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解职; h)提出学校高层管理人员的报酬、待遇和支付方式; i)定期审阅学校的帐表和其它重要报表,全面监控学校的财务状 况、经营状况; j)签署对外上报印发的各种重要报表、文件、资料; k)签署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l)维护学校运营的正常进行,处理校内偶发事件。 1、向董事会或投资人递交年度、季度工作计划; 2、向董事会或投资人报告年度、季度预算; 3、向董事会或投资人报告年度、季度决算; 4、向董事会或投资人报告高层管理人员的流动情况。 1、年度、季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 2、学校的教职员工稳定情况及人才的储备情况;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条体现了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的精神。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与《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调整的民办学校有诸多不同之处: 1.性质不同。前者是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通过提供教育培训服务而获取经济利益;后者是非营利性组织或者说是基本非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2.产权归属不同。前者在财产归属上受公司法、民法等法律的调整。在民办培训机构终止、清算后,民办培训机构的投资人可以依法在清偿债务后取得剩余财产;后者属于公益性组织,原则上应当遵循公益性组织运作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其财产权本质是属于社会公共财产。 3.登记机关不同。前者的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后者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其登记机关应该是民政部门。登记机关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二者性质上的区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形式上就属于营利性组织,应该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优惠措施不同。前者应当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注册,接受年检,缴纳税款,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等;而后者可以享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6条)和用地优惠以及接受捐赠的优惠等。 5.会计准则不同。我国的会计准则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之分。就前者而言,其属于营利性组织,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要采用企业会计准则,只有这样才能够确切地记录其经营活动情况。对于后者来说,应当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由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学校财务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簿,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认真搞好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 理解本条规定还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本条规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培训机构仅限于营利性的,因为民办培训机构中也有非营利性的,比如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的一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公益性为目的,专门培训下岗职工,这类民办培训机构就应当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二是本条规定的民办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学历教育机构,仅限于培训机构。

最新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新市范围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以中小学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课程培训服务,是指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文化学科及其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培训服务。 器乐、舞蹈、书画、摄影等艺术特长类培训服务,球类、棋类等体育竞技类培训服务,科技、研学类(不得开展学科类教育活动)培训服务,以及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等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培训机构应符合当地社会发展需要,其数量:和规模应当符合教育发展需求。 第四条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中清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金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个人办学,举办者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者,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推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中小学校和教职员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对本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和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在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捐助资产,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公司制企业法人。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营利性培训机构的设立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办学宗旨)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从事政治、军事、警察等领域的教学培训项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条(管理分工) 市教育部门负责本市民办培训行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教育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制定全市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培训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分别指导、监督区教育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区教育部门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

徐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徐教规〔2018〕5号).pdf

徐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徐教规〔2018〕 5 号) 2018-10-26 徐教规〔2018〕 5 号 徐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苏教规〔2017〕6号)和《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教规〔2018〕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校 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b5E2RGbCAP 一、适用范围 校外培训机构,主要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或工商(市场监管)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设立,面 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 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p1EanqFDPw 职业技能类校外培训机构、仅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以及从事开展三周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托育服务的机构不适用本设置标准。DXDiTa9E3d 二、机构名称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RTCrpUDGiT 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专修、自学、辅导、考试补习、补习等)学校(或中心);营利性教育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专修、自学、辅导、考试补习、补习等)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5PCzVD7HxA 三、举办者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1、法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jLBHrnAILg 2、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xHAQX74J0X 3、联合举办者: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 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主办者和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 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LDAYtRyKfE 4、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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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培训机构管理制度1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所属行业和规模的不同,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也有所区别,但由于行政管理的内容基本相同,其制度也只在一些局部有所变化。根据广州管理培训讲师的介绍,一般情况下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员工礼仪和工作纪律、档案管理、会议管理、印鉴管理、公文打印管理、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库房管理等等,一些中小型企业为提高效率,还把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统统纳入到公司行政管理的范围中。 现在结合具体的行政管理培训有关内容具体讲一下,员工礼仪和工作纪律、档案管理制度、会议管理制度、印鉴管理制度、公文打印管理制度、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 1、员工礼仪和工作纪律 主要包括:员工的着装、仪表、语言、行为、及商务活动中的礼仪等等。工作纪律主要有上下班管理制度、请销假制度、休假制度、奖惩制度、离职及辞退制度。对一些行业来讲,员工的礼仪和工作纪律是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 2、档案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材料的收集、归档范围、立卷、档案保管期限、保密级别、档案的借阅等等。 3、会议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会议的分类及召开权限、会议的组织、会议纪律、会议记

录、会议跟进等等。 4、印鉴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印鉴的制发、公司印鉴对内对外使用规定、印鉴的权责人及部门、印鉴的保管、印鉴使用登记等等。 5、公文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公文格式及行文规范、收文程序、发文程序、公文归档、公文清退、公文销毁等等。 6、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购置规定、保管制度、领退制度、登记制度。 7、库房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人员职责、购置、验收、入库、存储保管、盘点、安全管理等等。对一些从事生产和销售的公司来讲,库房管理制度是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中重要内容。

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授权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高速发展,对信息安全专业人才的需求逐年增加,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3]27号文件中关于“加快信息安全人才培养,增强全民信息安全意识”的精神,规范授权培训机构的职能,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特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授权运营机构具体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授权培训机构。 第二章授权培训机构类型与性质 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可向授权运营机构申请授权信息安全专业培训资格。所有授权培训机构均应与授权运营机构签订授权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被授权从事培训的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1、系独立的法人机构或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 2、符合中心《授权培训机构评估准则》的要求; 3、符合相关的信息安全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条申请授权的培训机构可以以“CNITSEC授权培训机构”的名义,根据授权协议授权内容分别从事以下培训业务: 1、注册信息安全员(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Member 简称CISM)培训;

2、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英文名称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Professional,简称CISP,根据工作领域和实际岗位工作的需要,CISP分为五类证书: ●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Engineer简称CISE)培训; ●注册信息安全管理员(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Officer简称CISO)培训; ●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审计师(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Auditor简称CISP-AUDITOR)培训; ●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灾难恢复工程师(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Disaster recovery Personnel简称CISP-DRP)培训; ●注册信息安全开发员(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Developer 简称CISD)培训。 2、其它培训项目以双方协议具体规定为准。 第六条授权培训机构与授权运营机构的关系 (一)双方均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但双方之间不具有行政隶属及产权归属关系,各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授权的培训机构可以从事其授权范围内的培训业务,并接受授权运营机构在培训业务上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授权培训机构在从事授权培训业务时,应严格执行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履行协议规定的培训业务并依据协议规定向授权运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第三部分学生管理(一)常规管理 1.学生报名管理制度 2.学生守则 3.学生报名登记表 4.教材教具领取登记表 5.学生点名表 6.班级学生资料汇总登记表 7.学生听课证 8.学生上课时间安排表 9.学生出勤记录表 10.积分奖励管理办法 (二)签约教学 1.学生成绩跟踪表

2.签约培训协议样本一 3.签约培训协议样本二 4.学习反馈表 5.学习现状调查表(学习态度、习惯、方法) 6.学科成绩测评表 7.签约教学完全指导 学员报名管理制度 亲爱的学员,在您填写本表格报名前,请认真阅读以下内容,签名后表示您已完全同意并遵守我校<<报名管理制度>>中的所有规定,该规定被视为您和本校达成的协议,并具有法律效力。 1、学员报名须交1寸照片2张办理听课证,听课证是进入课堂的唯一凭证,上课前十分钟,请配合教学支持检查听课证。迟到的学生,请主动向咨询台出示听课证,严禁持非本班听课证进入教室听课。 2、我们有信心保证我们的教学质量,学生入学后的第一个月内不接受退班及重学要求。要求转班的学生,只能在第三次课前转

班,已满的班不能转入。延期转班要事先提供相应的证明并在中心咨询台办理相关手续。延期转班仅限一次。 3、新班开课的第一次课为试听期,试听期前与试听期内能够退班,试听期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退班。试听期内因学员因素,未到学校上课或未办理相应手续,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相应权利。插班、转班、休学、重学的学员不予以退班。 4、办理转、退班的学生,必须退还免费资料,如果免费资料已有笔迹或破损,需扣除资料费,退资料由各班授课教师办理。 5、办理转、退班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教师核准的资料退回收据,方可到咨询台办理相关手续,再到学校报名处办理退费手续。 6、我们的每位专职教师,都会很耐心地为缺勤的学员补课。 7、欢迎对我们的教学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如对我们的服务质量有不够满意的地方或者有较好的建议,请拔打服务质量监督电话__________,我们将认真记录并在三天内对您反映的情 况进行反馈。 学员签名: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制度 一、日常教学管理制度 1、每期开学前教师都要根据课程表要求,编制所任课程的授课进度计划,授课计划一式二份,自留一份,在开学前一周交培训中心一份存档。 2、授课进度计划一经批准执行,教师必须按照计划授课,不经培训中心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删减或更改。 3、教师应在开课前一周写好教案,并由教研室主任检查签字。 4、每半年进行一次教案检查,评出一定数量的“优秀教案”,并记录存档。 5、建立领导听课制度。培训中心主任每月不少于1次,教研室主任每月不少于2次。听课时要填写“听课记录”,听课后要与任课教师交换听课意见。 6、培训中心定期召开学员座谈会,听取学员对任课教师、教学管理和食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培训中心的工作。 7、培训中心定期检查授课进度计划情况,掌握教师的授课内容和和授课进度。 8、每半年组织一次学员对每位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现场测评。 9、每半年进行一次教学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二、实验室管理制度 1、仪器、仪表和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和保养,如有损坏、丢失,应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2、实验教师在演示前,必须准备好实验仪器、仪表、设备及用品,检查实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完好情况与安全可靠性,确保实验质量及学员的安全。 3、教师在实验前,必须将实验的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向学员讲清楚,以免发生事故。 4、实验过程中,实验教师必须作具体指导,巡视检查实验进行的情况,并使学员能看到实验中的现象。 5、学员必须认真执行实验室规定,不得吸烟,不准大声喧哗,不准乱动乱摸实验仪器、仪表及设备。

6、学员在实验时,必须爱护实验室一切公物,必须严格遵守实验规程和操作规程,如有损坏实验仪器、仪表及设备的情况,应按价赔偿。 7、学员不准将实验用品及仪器、仪表带出实验室,如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8、学员做完实验后,在教师的指导下,应将实验室的仪器、仪表及设备擦干净,按规定要求放回原处。 9、严格办理新购入仪表和设备的验收手续,搞好建帐、编号、立卡工作,保管好说明书。 三、学员学籍管理制度 1、学员报到后即取得学籍,班主任负责详细记录学员的在校情况,包括学习时间、考核成绩、操行评语、奖惩情况等。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态度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者;酗酒闹事,打架骂人,聚众赌博者;违反治安处罚条例和刑律受到司法部门处理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四、教学档案管理制度 1、每学年都应建立包括教学大纲、教学工作计划、实验实习计划、课程表、电化教学安排、考试考查安排和学员试卷、成绩册等内容的教学档案。 2、每学年建立包括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的上级文件、通知及培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等内容的培训档案。 3、建立教学工作档案。包括教研组活动记录、教学工作检查记录、教学质量测评记录和有关统计报表。 4、建立培训学员有关档案。包括学员管理制度、学员登记表、违纪学员处理意见、资格证和优秀学员名册等。建立与各送培单位联系档案。 5、教学档案要按时间顺序,编好目录,分类按年度装订成册。 6、档案总目录应分类编制,各类档案按顺序编明册序,封面上注明起迄年、月、日,每册档案的目录由教务员统一负责编制。 7、教学档案要统一保管,分类入柜,定期进行检查、整理,并注意防潮、防霉、防虫蛀。

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及规范举措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67700191.html, 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及规范举措 作者: 来源:《辽宁教育·管理版》2020年第02期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校外培训机构作为民办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是新时代对我们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往心里走、往实里走的具体体现。不斷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和使命。 一、法库县校外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 随着人民群众对孩子学习需求的增加,我县民办教育机构发展迅速,截止到2019年9月底,我县经教育部门审批注册的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共37所。两证齐全的机构共计17所。 这些机构基本能够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等办学要件齐全、有效;注重对教育教学及安全工作的管理,有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教案,教育管理档案较规范,并能按要求整改教育教学及安全管理工作;能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公示,能依法接受财务审计,为我县教育事业做了有益的补充。同时,我县范围内还存在一些非法办学(无证办学)机构、黑补习班。 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背景 我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沈阳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安排部署,精准把握校外培训机构的功能定位,引导培训机构健康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过重负担,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一)校外培训机构的功能定位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我县社会力量办学主体逐年增多,全县教育形成公

培训教育机构管理制度范本定稿

培训教育机构管理制度范本 目录 一、行政管理1)培训中心主任岗位职责2)教学质量管理制度3)培训档案管理制度4)教材使用发放管理制度5)财务管理制度 6)后勤管理制度 二、教师管理1)教师选聘制度 2)教师考核制度 3)培训中心教师职责4)班主任工作职责5)教师奖惩及淘汰制度6)备课制度 7)课堂管理要求 三、学生管理1)学员守则 2)学员考勤制度 3)学员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 一、培训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指导本机构所有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 2、组织、指导本机构严格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认真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3、组织、指导本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局和省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和统一教材组织开展教学培训工作。 4、组织、指导本机构按照规定或行业标准、指导性标准收费。 5、按规定配齐专、兼职教师~及时组织、选送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参加师资培训并获取教师资格证。 6、组织、指导本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培训管理制度。 7、对本机构培训秩序管理、培训计划执行管理、培训人员组织管理、培训质量保障管理、收费管理、师资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行政管理】

二、教学质量管理制度 1、凡承担本培训中心教学的教师~均应根据年度计划做好各工种备课~均应在开课前备好课。备课做到五备~即:备大纲、备教材、备对象、备重点难点、备考点。 2、教师必须认真撰写教案~准备电子课件。 3、教学管理人员不定期地认真对照大纲、课表、教案和“授课小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任课老师指出~对优秀和较差者~在月度考核时给予相应的奖惩。 4、课堂教学规范~突出实用性。落实“从生产到科学~从科学到安全”理念。按规定对学员进行管理~对不听讲~不做笔记又影响他人学习的~及时通知班主任进行教育和处理。 5、组织学员对授课情况进行评价~如实客观地反映任课老师的优缺点。同时找五人以上的学员进行座谈~认真听取学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授课好的要组织大家学习~对缺点突出的要及时告知~并要求及时改正。 【行政管理】 三、培训档案管理制度 1、严格按《档案法》管理~依法办事。 2、全局安全培训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3、档案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职责分明~责任到位。 4、各门、各类、各种载体的档案~从立档、归档、保管到销毁~实行动态管理~规范操作。 5、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局里的有关规定~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利用未开放档案~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未经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6、档案管理的法定职责落实~依法自律~依法监管。 【行政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及管理办法【最新版】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明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的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托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的机构,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

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 第四条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要求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财会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匹配的办学资金、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举办者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 (一)法人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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