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榆林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标准 精品

推荐-榆林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标准 精品
推荐-榆林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标准 精品

榆政办发〔20XX〕61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城建局规划局执法局关于

榆林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城建局、规划局、执法局制定的《榆林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榆林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标准

市城建局市规划局市执法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榆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划和标准。

第二条在榆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梁、广场、绿化带、建筑物、构筑物、围墙、栏杆、路肩、街头空地、代征道路用地、退让道路用地、客运车辆等城市公用空间上设置的广告设施均应遵照本规划和标准执行。

第三条设置广告应遵循少而精的原则,注重与周边人文景观、主体建筑形象及空间环境相协调,避免影响车辆、人流的通行。

第四条设置广告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

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表现形式,体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第二章设置规划

第五条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地理环境、文化氛围和商业特点,将榆林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区规划为:禁止设置区、控制设置区、集中设置区和一般设置区。

第六条禁止设置区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公益性广告除外),包括下列范围:

(一)古城墙;

(二)榆溪河河堤两侧;

(三)机场路沿线;

(四)古建筑、坡屋顶建筑、重要的人文景观及建筑控制地带;

(五)影响建筑形象、遮挡窗户的范围;

(六)影响交通视线的范围;

(七)城市建筑限高区以上高度的范围;

(八)有消防隐患的建筑物;

(九)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1、交通信号设施;

2、交通标志牌、道路指示牌;

3、交通执勤岗位设施;

4、道路隔离栏、绿化隔离带护栏;

5、道路、桥梁、隧道收费口防撞墙;

6、其它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十)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范围:

1、距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米以内的范围;

2、公交站牌(公交候车亭公益广告除外)、出租汽车搭乘牌、消防设施、邮政信箱、电话亭等设施5米以内的范围;

3、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的范围;

4、影响河道、防洪围堤的安全防护的范围;

5、距过街地道、公路收费口和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出入口50米以内的范围;

6、城市道路交叉路口停车线后20米以内的范围;

7、其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范围。

(十一)妨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设置情形:

1、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的;

2、在透空围墙上设置的;

3、在建筑物外墙设置遮挡窗口的;

4、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间墙、窗下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的;

5、建筑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

6、车辆出入较多的单位出入口两侧20米以内范围内设置的;

7、在沿街门店橱窗张贴、悬挂宣传所售商品海报的;

8、其它妨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

(十二)国家机关、教育文化设施、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1、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大楼及其围墙;

2、市、区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检察院、法院机关大楼及其围墙;

3、军事机关大楼及其围墙;

4、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十三)影响绿化景观的设置情形:

1、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2、在道路绿化分隔带中设置的;

3、遮挡绿化景观的;

4、其它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设置的。

第七条控制设置区范围内不得设置大型广告,主要包括下列范围:

(一)古城步行街;

(二)住宅楼楼顶;

(三)阅报栏、宣传栏。

第八条集中设置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商业特点相适应,体现昼夜景观的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妆点城市夜景的和谐统一。集中设置区包括以下范围:

(一)城区商业集中区域。

(二)高速公路、210国道等。

第九条一般设置区范围指除禁止设置区、控制设置区、集中设置区以外的区域。一般设置区广告应当遵守广告设计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户外广告的制作、安装材料、声、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广告牌面的外沿或上下沿与高压导线距离,应符合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要求。

第三章设置标准

第十一条广告设施分为落地式(单立柱式、单独设置的实物造型、充气式装置和电子显示牌、指路牌、指示牌)、附着式(附着在建筑物、构筑物上的)、墙体广告、悬挂式(利用气球等升空器具携带或其它方式悬挂在空中的)。

第十二条大型户外广告指单立柱式、单独设置的实物造型、充气式装置、电子显示牌、建筑物、构筑物上及顶部的实体和通透式霓虹灯广告。其它属于中、小型广告。

第十三条落地式户外广告设置标准:

(一)人行道上禁止设置;

(二)利用人行道护栏设置的灯箱广告,长度不超过护栏长度的二分之一,等距离间隔设置,高度不超过0.9米;

(三)利用城市桥梁设置的灯箱广告,不得影响桥梁结构安全,不得影响交通管理和行人安全,广告的顶部不得超出桥梁主结构上下边缘,长度不得大于主桥体正面长度;

(四)利用公交候车亭或其他市政公共设施设置的广告,应当结合候车亭或其他市政设施一并设计,与整体街景协调统一;

(五)建筑工地围墙广告统一设置在围墙外,高度在围墙以上不得超过2米,内容应当为自身项目和公益性宣传,禁止发布商业广告,建设项目竣工后广

万源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万源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万源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着力营造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达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城市建成区;实行城镇化管理的乡镇、街道和社区;旅游景区景点和文物保护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干道沿线;各类产业园区;其他需要纳入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声音、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在户外公共空间发布的广告: (一)道路、公园、广场、绿地、水域、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户外公共空间; (二)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三)围墙(档)、护栏、公交站台、报刊亭、路名牌、路灯景观灯杆等设施; (四)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等; (五)其他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地点、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匾额、标志、字体符号等。 招牌附带商品推介、服务宣传等内容的,或者在办公、经营场所以外设置标牌、匾额、标志、字体符号等,适用于本办法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招牌应当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环保的原则,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容环境卫生(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对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嘉善县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嘉善县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说明 目录 第一章规划背景 (1) 第一节规划背景 (1) 第二节嘉善概况 (1) 第二章户外广告现状概况 (3) 第一节户外广告的定义与分类 (3) 第二节户外广告分布总体概况 (3) 第三节主要路段店招设置现状 (4) 第四节大型户外广告分布现状 (5) 第五节户外广告亮化现状 (5) 第六节户外广告现状管理概况 (6) 第七节户外广告现状存在问题分析 (6) 第三章规划总则 (7) 第一节规划依据 (7) 第二节规划期限 (7) 第三节规划范围 (7) 第四节规划策略 (7) 第五节规划总体思路 (8) 第四章总体规划回顾 (9) 第五章户外广告总体布局 (11) 第一节导向分区 (11) 第二节集中展示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13) 第三节一般展示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15) 第四节其它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18) 第五节大型广告的设置规划 (19) 第六章户外广告规划控制导则 (22) 第一节户外广告设置通用规定 (22) 第二节不同类型户外广告控制要求 (25) 第七章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要求 (30) 第八章户外广告近期建设规划 (32) 第一节户外广告近期建设主要内容 (32) 第二节户外广告近期建设重点 (32) 第三节主要路段户外广告近期建设规划 (33) 第四节主要节点(道路交叉口)户外广告近期建设规划 (37) 第九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40)

嘉善县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说明 第一章规划背景 第一节规划背景 户外广告作为一种广泛使用的大众媒体,在宣传企业、宣传产品、宣传政策、弘扬地方文化和社会主流意识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广告作为城市景观的构成要素,对构建城市整体风貌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同时,现代城市户外广告具有历史文化性、地域差异性、人工可塑性等景观特征。 目前嘉善县周边部分城市已制定了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地方法规与专项规划,如上海、杭州市分别制定了《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杭州市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嘉兴市域由嘉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先后编制了《嘉兴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桐乡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平湖市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等。 嘉善县在2000年制定了《嘉善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近几年嘉善城区户外广告的规范设置与管理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但由于城市户外广告空间资源的有限性,随着当前户外广告市场需求的增加,使得广告数量与城市空间景观的矛盾日渐突出;此外,伴随城市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居民思想道德素质和审美情趣的提升,市民对户外广告也有了更高的美学要求;基于以上原因,嘉善城区急需相关专项规划对户外广告进行有效地指导和管理,以规范广告设置,美化城市景观与提升城市品位。 第二节嘉善概况 嘉善地处太湖流域杭嘉湖平原,位于浙江省东北部、江浙沪两省一市交会处,是浙江省接轨上海第一站,全县总面积507.68平方千米(县土地详查数),至2007年年底,全县常住人口约70万(本地户籍人口38万,外来常住人口32万),素以鱼米之乡、丝绸之府、文化之邦名扬天下。县城东距上海市90千米,西至杭州110千米,南滨乍浦港35千米,北接苏州91千米,处于长江三角洲的中心地带。 嘉善环境优美、经济发达,是国家首批沿海对外开放县(市)和“全国农村综合实力百强县(市)”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嘉善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确定了“经济强县、文化名县、现代化新城”的发展目标,力争以丰厚的的历史文化底蕴、江南水乡特色和现代文明结合的人文环境为基础,努力把嘉善建设成为城郊型农副产品加工基地、外向型工业生产加工基地和水乡田园式休闲度假基地,成为环境优美的工贸型、现代化省际边界“窗口”城市。 嘉善有着优越的交通条件,沪杭铁路,沪杭高速公路,申嘉湖高速公路,杭州湾跨海大桥北连接线,亭枫高速连接线,320国道,都穿境而过,即将建设的沪杭高速铁路,城际铁路,沪杭磁浮铁路和嘉通高速公路,也都将经过嘉善,区位条件得天独厚。 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嘉善城区城市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基本形成了梯度推进的城市化格局。在城市建设中全面推进城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 规范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1.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表2.0.1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2.0.2 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

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3 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2.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并不应在下列位置设置: 1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2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lorn范围内: 3 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4 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5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人口10m范围内。 2.0.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 2 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3 坡屋顶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4 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贵港市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贵港市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2013-2030)》 (征求意见稿)简介 一、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任务确定的规划设计范围为贵港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即98平方千米的范围。规划重点区域:火车站广场周围、港口周围、汽车站周围、步行街、沿江两岸、主要道路节点等;详细设计为中山路、金港大道、迎宾大道、建设路、仙衣路、荷城路、桂林路、江北大道、江南大道路段等市中心城区主干道。 二、总体目标 本次规划的总体目标分为整治和建设两部分。 整治:通过大力整治城区户外广告,还原建筑美,形成静闹分区、整治有序的广告面貌。 建设:通过建设一批设计精美、技术先进的户外广告,展示贵港的城市文化,推动贵港广告业的整体发展。 三、户外广告一般性要求 1.各种形式户外广告应符合相应城市景观规划(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 及有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对城市环境起到美化、亮化的作用。 2.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 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状、尺寸、色彩、图 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3.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制作精良,支架不得裸露,金属材料应作防锈处理。 4.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户外广告,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 5.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注重昼夜景观协调。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 统一规格、材质。 6.户外广告牌位不得空置,如合同期满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 补充版面。 7.社会公益性广告优先,公益广告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总量的10%,其 中LED电子显示屏发布公益性广告的数量不低于广告总量的20%。 四、户外广告安全设置要求 1.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 不得妨碍生产、生活及损害市容市貌;道路上不应设置易与交通标志牌 混淆的广告牌,LED广告不得对交通信号灯造成干扰。 2.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 的立面形象和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和行人安全。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一、控制分区 根据对城市发展各要素的统筹考虑,《广告阵地规划》中将按照禁设区、控 制区、展示区来划示控制分区,并针对各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规划管理要求以及适用区域。 (一)分区定义 禁设区:是指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图 1 展示区:是指在满足安全、有序前提下,允许设置多样化户外广告设施,塑 造繁荣、丰富城市景观的区域。 控制区:除禁设区和展示区以外的区域。即是指在满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可以适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该区域只可以在道路及道路两侧第一界面 (见图1)的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街坊内部设置。 (二)规划管理要求 禁设区:不得在禁设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展示区:宜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广告阵地 实施方案》),并按其进行管理,编制时须遵循控制通则中的“禁止性条款”以及“控制性条款”中针对展示区设定的条款。如未编制《广告阵地实施方案》,则按 控制通则中所有条款进行管理。 控制区:宜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广告阵地实施方案》),并按其进行管理,编制时须遵循控制通则中的“禁止性条款”以及“控制性条款”。如未编制《广告阵地实施方案》,则按控制通则中所有条款进行管理。 (三)划定依据 1.禁设区 以“保护城市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保护交通和公益设施环境、保护生态和 居住环境”作为禁设区的划定依据。 (1)保护城市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 禁设用地用地示例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地带范围内如一大会址、孙中山故居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图2 如汇丰银行、江湾体育场等632处优秀历史建筑 居住性质的风貌保护道路如康平路、武康路、山阴路等 文物古迹用地C7 如福泉山遗址等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人民广场地区南京西路-西藏中路-福州路-云南中路-延安东路-黄陂北路以西约100米范围所围合区域内 建设区内河流水系两侧从河道蓝线至沿河第一街坊及第一界面建筑(见图2)

潮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知识分享

潮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整体城市景观,美化城市环境、繁荣商业气氛。充分发挥户外广告的社会经济效益,景观文化效益,提高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水平和合理布局提供城市户外广告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的法定依据,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中有关城市市容市貌与景观规划等的深化与细化。 第三条本规划范围系本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期末(至2015年)城市建设用地44平方公里内。及城市建设用地外沿的主要景点景区和文物点相关地带。 第四条本规划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1)利用公共和在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实物造型等广告。 (2)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彩旗、条幅、拱门、气球、张贴物等临时设施和城市标识、旅游导引牌、楼宇内设的公司导引牌以及其他相关的设施等。 (3)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招贴的广告。 第五条规划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94号)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局工商广字[1998]第13号)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42号) ◆《潮州市总体规划(2000-2015)》(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州市建筑立面管理办法》(潮州市人民政府) 第六条规划指导思想: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部署,根据城市设计原理和城市景观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使之既能促进城市商业活动的繁荣和多样化,又能点缀美化市容市貌。促进城市整体景观环境的提升。 ◆户外广告按其目的性划分为公益服务性广告(非营利型)和商业服务性广告(营利型),其设置应既重视营利型的商业服务性广告,也应做好非营利型的公益服务性广告,这对于城市特征和城市特色较为突出的潮州历史文化名城尤为必要。规划应尽可能地增加公益服务性广告,以宣传潮州名城优秀的文化品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26 【实施日期】201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181号)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月1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郑剑戈 2018年1月26日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等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的设施,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等市政设施或者建(构)筑物,设置的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 (二)利用建筑工地围墙(档)设置的广告设施;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或者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设施; (四)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者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设施,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 本规定所称的招牌,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 本规定所称的临时性户外广告,是指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展、公益、促销等活动申请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招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和招牌管理的综合协调;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管理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民

顺德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服务采购SD08067

顺德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服务采购(SD08067) 2.3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2.3.1 项目概述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作为展现城市景观形象的城市户外广告、路牌、照明及城市容貌整治受到各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并成为政府切实为市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城市户外景观的形成与完善,良好的户外广告景观改善了城市形象,促进了旅游消费,吸引了投资。城市户外广告规划已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为了规范我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市容环境,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佛山市顺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组织开展编制顺德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计划。 2.3.2 规划服务内容 一、规划目标 1、解决多头管理问题。编制我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后,各有关职能部门在规划范围内依 据专项规划的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审批和执法管理工作,建立有序的户外广告行政管理秩序。 2、在规划中规定户外广告设置的地点、技术规范要求等,对加强我区户外广告的市容管 理、安全性管理等起到积极的作用。 3、解决设置户外广告行政许可工作中,审批依据不足等问题,从整体对户外广告设置行 为对市容、安全等方面的影响进行审查,将城市整体风格作为户外广告总体布局、总体风格、空间结构的指导原则,从而使户外广告与城市形象、城市风格和谐统一。 4、在规划中反映各镇(街道)特点(包括产业特色、文化特色等)。 二、规划编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34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81号公布修订) 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 号公布) 4、《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4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

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 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沪质技监标[ ]369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经我局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DB31/283-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该标准自 1月1日起实施。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前言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本标准是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提供设计、安装和管理的依据,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尚无经批准的广告设施阵地规划的,以及在其它地区、道路设置广告设施,按本标准执行。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范围执行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伟峰耿毓修严涧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安装规范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J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JGJ/T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 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广告设施 3.1 人行道宽度不小于3m。 3.2 需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8m ;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 3.3 广告设施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25m;沿其它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50m。 3.4 立杆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立杆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 b)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m; c)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2m; d)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m,厚度不得大于 0.3m。 3.5 依附于灯杆、电杆等的广告设施,应符合第3.4条的规定(除第3.4a款外)。 3.6 底座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 b)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m; c)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 m2,厚度不得大于0.3m。 3.7 工地围墙立牌式广告设施,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突出两侧现有建筑外墙的墙面。 3.8 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

附件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斜体下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黑体部分为增加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并对招牌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 说明:本条是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及市区两级管理职责的规定。根据国家《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市工商局已没有对招牌进行登记,因此,对本条第三款作了修改,删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的内容,但对招牌内容的日常监督管理仍属于市工商局。

长沙市户外广告招牌专项规划

长沙市户外广告招牌专项规划 评审标准 一、编制背景和依据 1、背景 为加强长沙市户外广告招牌管理,根据市政府要求,长沙市规划局组织对五一路、芙蓉路、韶山路、劳动路、蔡锷路、黄兴路、湘江大道以及五一广场、火车站广场、劳动广场、东塘广场、荣湾镇广场、伍家岭广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招牌进行专项规划设计。目前规划编制工作基本完成,审查工作即将开展。为了统一规划方案的评审标准,细化和量化评审依据,特制定本要点。 2、依据 本要点依据《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长沙市城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定》、《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规划设计要点》、历次会议纪要、咨询意见等制定。 二、户外广告规划方案评审标准 1、通则 (1)、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功能和形象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2)、户外广告的材质、形状、尺度、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

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立面形象;要求进行亮化,与城市夜景融洽协调; (3)、户外广告符合各种建设技术规范要求,确保自身安全; (4)、户外广告不得危及所属建筑及相邻建筑的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设施安全,不得影响使用功能,如遮挡视线、光污染、影响采光、通风等; (5)、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占用交通用地,妨碍交通视线,影响交通安全; (6)、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航空安全,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 (7)、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体现当代科技水平; (8)、危房、违章建筑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原则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如必须设置须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整体方案设计报批; (9)、各道路公益广告的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总数的20%。 2、分类控制原则 规划中将户外广告分为三类,一类:每三年进行一次审查,要求做法先进、做工精良、材质高档,设置位置较好;二类:每年进行一次审查,可适当放低标准;三类:临时性起遮挡作用的户外广告位,在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时应立即无条件自行拆除,设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3、户外广告分区控制原则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https://www.360docs.net/doc/569563722.html,的支持!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科 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 外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 1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 设施的设置。 1.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 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 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分 2 类应符合表 2.0.1的规定。 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

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 声墙); 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 带; 3 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2.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 3 标志的使用,并不应在下列位置设置: 1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2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lorn范围内: 3 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4 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5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 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人口10m范围内。 2.0.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 建筑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 4 2 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3 坡屋顶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4 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2.0.5 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中江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计(2013-2030)

中江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计 (2013-2030) 规划说明 目录 (一)总则 (1) (二)户外广告设置布局及分区 (4) (三)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6) (四)户外广告近期整治规划 (15) (五)户外广告管理规划 (15) (六)规划实施措施 (16) (七)附则 (16)

(一)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整体城市景观,美化城市环境、繁荣商业气氛。充分发挥户外广告的社会经济效益,景观文化效益,提高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水平和合理布局提供城市户外广告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的法定依据,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在城区建(构)筑物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区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 第三条规划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3、《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94号) 4、《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局工商广字[2004]第18号) 5、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 6、《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 7、《四川省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四川省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 9、《中江县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 10、《中江县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设置管理办法》(2011年) 11、其它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相关规定与设置技术规范 第四条规划原则 1、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的依据,户外广告的设置布局格遵照总体规划有关城市市容与景观规划的规定。 2、满足人的需求,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杭州出台全国首个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杭州出台全国首个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今后,杭州的西湖风景区、西溪湿地保护区内,不得设置与景区宣传无关的户外公益广告,而杭州五个主城区内,户外公益广告的总量应不低于户外广告总量的20%。由杭州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的《杭州市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规划》正在公示,这是全国首个针对户外公益广告的规划文本。 内容过期要及时更换 杭州正在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但街头高质量的户外公益广告还不多。 根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的规定,主要公共场所,设有大型宣传创建活动和道德建设的公益性广告,数量要大于广告总量的20%,杭州目前的公益广告设置与该规定尚有较大差距,公益广告往往是见缝插针的布局,设施简易,高品质的公益广告并不多见。 以市中心武林广场为例,目前武林广场有三块户外广告,分别位于广场东西跑道两侧和广场南侧,东西两侧跑道绿化带内各有一块电子屏广告,形式比较呆板,东侧的电子屏还被绿化遮挡,不够醒目,南侧的临时广告,面积大,与广场环境不太协调。 此外,《杭州市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规划》规定,内容过期的公益广告要及时拆除,千万不能出现活动已经结束好久了,还出现庆祝某某博览会召开的公益广告。 户外公益广告将分三个设置区

此次规划,涉及上城、下城、西湖、拱墅、江干这五个区,主要针对利用公共道路广场空间或建(构)筑物设置的户外公益广告,利用交通工具等设置的不属于这次规划范围。 根据规划,杭州的公益广告设置将分为三个区: 固定公益广告禁设区。在禁止设立户外商业广告的区域,一般不允许设置户外公益广告,如确需要设置,只能为临时性广告,必须定期拆除。 固定公益广告许设区,在繁华商业区、特色商业街、城市交通枢纽、入城口等节点,都是允许设立户外广告的,公益广告数量不低于总广告量的20%。 固定公益广告限设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区属于特殊的限设区,不得设置与景区宣传无关的户外公益广告,一般的居民区,也只能设置1-2处落地式的小型公益广告。 重要节点都要重新布置 根据规划,武林广场、庆春广场、吴山广场、西城广场、和平会展中心、世贸中心是人流密集区域,结合周边建筑,要设置体现杭州周边特色、都市城市文化氛围的高品质广告。现有的一些户外公益广告要进行调整。 比如武林广场,规划保留西侧通道的公益广告牌位,但应改变广告设置形式,采用现代精致造型,控制尺度,不宜过大,提升品质,提高醒目度,拆除东侧公益广告牌,建议把东侧移动通信入口处的电子屏作为固定公益广告位。广场南侧为临时性公益广告,要合理控制体量,禁止悬挂横幅式广告。 而在九堡长途客运中心、彭埠入城口、留下入城口等城市对外交通枢纽,也将规划设置1-2个固定公益广告位。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审要求

关于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报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管委: 根据近期我委专家组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方案的评审情况,反映出部分区、县报送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方案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为了进一步做好规划评审工作,加快工作进度,保证今年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的质量及此项工作任务按期完成,请各区、县市政管委在报送街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方案前,需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及专业规划的要求,对其进行预审,并请注意以下内容,以确保规划方案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项目概述。 包括:规划范围、背景介绍、街区功能定位及控制类别、控制总量、规划设计原则等。 二、户外广告现状情况展示及分析。 现状户外广告在总平面图中要逐一标示清楚(进行编号),每处广告要注明属性(设置位置、媒体形式、规格等)并配有现状照片。 对现状户外广告根据能否纳入规划(违规广告除外)逐一提出拆除或整改、保留的意见,并简要陈述原因。 三、户外广告规划设计方案。

(一)规划范围总平面图(1:5000左右),按照统一的图例用不同符号标示出新建及拟保留列入规划的各种类型的广告设施的位置,并统一进行分类编号。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方案中所涉及的全部广告设施类型设计,要明确各类广告设施的形式、规格、材料、色彩及其特点。 (三)实景效果图及设置平面图(标明快慢行路、隔离带、便道、绿地、建筑物的位置和宽度)。每一处广告设施都配有实景效果图(能够兼顾周边环境),并按照实际比例在设置平面图中标明广告设施的确切位置。 (四)广告设施汇总表。按照类别对所有广告设施进行列表统计,其中列示:媒体编号、形式、规格、面积、设置位置、设置间距等情况。汇总表中应对拆除或整改的广告进行统计,将减少的广告数量及面积与新建的广告数量及面积进行对比分析。 四、规划方案汇报演示文稿(限时15分钟)。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四月十八日

户外广告实施方案

篇一:管理城市户外广告的实施方案 管理城市户外广告的实施方案 、基于户外广告管理现状应采取的对策 1、坚持“规划先行”原则。 凡未做规划或规划中未包括的路段、地点,任何人、任何单位均不得设立户外广告;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许可设立户外广告。这样,可避免因“先斩后秦”、先设后审而带来的随意设立等违规设置弊端。 2、建立“批、管联席小组”工作制度。 行政审批与执法通力合作,相互及时通报户外广告审批情况和对无手续广告的查处情况,以便执法人员按审批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广告设施完工后再处理,导致执法难度加大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符合“执法前置、预防为主”的理念,更能体现“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服务社会”的思想。 3、出台一套管理实施细则。 相关部门应从基本概念、外形特征、内容要求、设置标准以及审批程序、管理办法等方面,尽快对“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都作出明确规定,以规范对户外广告的管理。 4、加大对户外广告的管理力度。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对户外广告的管理行为和户外广告设置单位的经营行为,每季度或每半年应组织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包括广告公司和)召开一次座谈会。组织学习《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等相关内容,宣传政府对广告设施管理方面的相关要求,倾听户外 告设置单位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使行政执法工作从事后的行政处罚转向事前的监管和教育预防。 5、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城市管理部门与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签订《户外广告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主要包括:不经审批不得随意乱设置户外广告;对经过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及霓虹灯,要安排专人定期检查,对广告画面破损、污浊以及霓虹灯夜间不亮或显示不全的要及时更换、清理、修复;违规责任追究等。通过责任书的签订,增强户外广告设置单位的责任心,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形成设置单位与管理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户外广告管理和执法中应把握的环节 1、预防为主,注重宣传。 教育执法人员树立“预防比惩处重重要”的理念,改变过去“轻事前监管、重事后处罚”的工作方法。对非法广告设置单位,要注重宣传教育,使其学法、知法、懂法,进而做到守法。预防为主,注重宣传,可减少违法设置广告的数量,减轻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量,实现城管执法的良性循环和城市的净化、美化。 2、及时发现,温馨提示。 各管辖中队要加大巡查管理力度,做到腿勤眼尖,对辖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情况了如指掌。发现未经审批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及时向设置单位或广告公司发出温馨提示,告知该行为已违反了某法规的某条某款,提示其在一周内自查自改(拆),及时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积 配合城管执法工作。通过温馨提示,给违法设置单位充足的时间认识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及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自觉组织人力自行拆除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实现人性化执法效果的最大化。 3、督促整改,鼓励自拆。 在温馨提示的基础上,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经常询问整改情况,积极指导协调。对于正在整改的,监督其按审批的规格施工,不得超标;对于正在拆除的,提醒其注意安全、文明施工。深入设置单位(广告公司),进一步做政策宣传及思想教育工作。对于需要拆除的,积极鼓励自拆;

405-玉溪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管理暂行规定(装订成册)

玉溪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计设置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目录 总则 (2) 一、广告的定义及形式 (3) (一)户外广告的定义 (3) (二)适用于本规定的术语和定义 (3) 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 (3) (一)落地式广告设置的基本要求 (3) (二)落地式广告设置的主要形式 (4) (三)附着式广告设置规定的基本要求 (8) (四)附着式广告设置的主要形式及规定 (8) (五)建(构)筑物外立面广告 (8) (六)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10) (七)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店招店牌(横幅式招牌) (10) (八)垂直于建筑外墙设置的店招店牌(出挑式招牌) (11) (九)在建筑物顶上设置的店招店牌 (12) (十)堡坎、护坡广告 (12) (十一)公交站台广告 (12) (十二)电杆灯箱广告 (12) (十三)车身广告 (13)

(十四)船舶广告 (14) (十五)围墙(栏)广告 (14) (十六)空中移动式广告设置规定 (14) 三、广告照明技术规定 (14) (一)广告照明光源规定 (14) (二)广告照明亮度标准规定 (14) (三)广告常用照明技术规定 (15)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制作规定 (16) 五、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施工技术规定 (16) 六、户外广告经营管理及实施保障方面的规定 (17)

总则 (一)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管理,促进我市户外广告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指导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点位设置规划(详细规划层面)的编制工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本规定涉及广告包括:建筑物外墙墙体和建筑物二层以上屋顶设置的户外招牌,道路广告牌,店招、店牌。 (四)本规定由广告的定义及形式、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广告照明技术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的制作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施工技术规定、户外广告经营管理及实施保障规定等六部分构成。 (五)本次户外广告规划的期限是2010年-2030年,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期限根据实施情况可适时调整。 (六)本暂行规定由玉溪市规划局红塔分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1.总则 1.1为规范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升户外广告设置品质,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视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等规范,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行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应遵照本规范设置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本市其他地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1.3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集中、规范、升级”思路,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环境要求,实行分区、分类控制,注重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市容景观的和谐统一。 1.4 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推进高新技术与优秀创意在户外广告媒体的融合,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的艺术表现形式,发挥户外广告在城市景观、空间环境中的艺术效果及文化魅力,体现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特色。 —1— 1.5 因城市发展、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户外广告设置突破本《规范》有关要求的,应进行专家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2.基本规定

2.1 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公共交通工具或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等开敞空间设置(安装、张贴、绘制、放送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根据载体不同,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分类形式, 表2.1 户外广告分类 类别名称内容与范围 建(构)筑物上 依附于建(构)筑物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 的户外广告 公共设施上依附于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公交车站牌、 的户外广告电话信息亭等公共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 地面上 在地面广告设施,单立柱等,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的户外广告 公共交通工具依附于公共汽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上的户外广告 广告。 橱窗式广告在商业卖场建筑临街面橱窗内设置的户外广告。 2.2除临时性广告、公共交通工具广告、地铁等地下公共空间广告外,本市户外广告应当在专项规划许可区域、位置或符合要求的设施上设置。 —2— 2.3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城市空间布局相适应,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分区要求,结合城市风貌、街道特色、区域功能、景观及建筑特征,合理布局选点,规范有序设置。 2.4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体现功能性与景观性、审美性与艺术性、统一性与多元性的融合,广告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当与建(构)筑物、周边环境或依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