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再集团董事长李培育--再保险的国际化战略

中再集团董事长李培育--再保险的国际化战略
中再集团董事长李培育--再保险的国际化战略

再保险的国际化战略

中再集团董事长李培育

作为中国唯一一家国有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再集团在经历了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资本市场大幅波动的冲击之后,通过明晰战略、改善管理,国内业务逐步走上了较为稳定的发展轨道,2010年承保已经实现全面盈利。在不断巩固国内再保险市场主导地位的同时,中再集团从再保险发展的客观规律出发,提出把实施国际化战略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认真谋划并积极加以推动。

国际化是必然趋势

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其本质是分散风险。再保险实现国际化,客观上体现为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风险差异性,实现在全球范围内分散业务风险,平滑巨灾等引起的经营业绩波动,为股东带来稳定可持续的投资回报。

再保险国际化有两种方式:一是以保险企业为主,以再保险分出的方式把在国内承接的保险风险进一步分散至国外,由全球再保险企业共同承担国内风险;二是以再保险企业为主,以接受分入的方式在全球范围内承接风险,优化风险组合。上述两种方式都是再保险发挥分散风险作用的表现形式,其本质是在更大程度上满足大数定律的要求,降低对风险不确定性的预期,实现在相同保费杠杆前提下提升保险企业经营稳定性的目标。

就国内再保险市场而言,一方面以国内保险企业为主的再保险分出国际化已基本形成,其背景是国内法定分保的取消和国际再保险人加速对国内市场的渗透和参与。以财险再保险为例,近两年国内每年400亿元左右的分出保费中,约60%由境外再保险人承接。而另一方面,以再保险企业为主的再保险分入国际化刚刚起步,作为唯一一家本土再保险企业,中再集团2010年从境外接受分入的再保险业务保费不到15亿元,仅占集团再保险业务的6%。

由此可以看出,以再保险企业为主的分入国际化显著落后于以保险企业为主的分出国际化。本土再保险企业加速实施国际化战略,有助于实现国内再保险市场的平衡发展。

就国际再保险市场而言,不难发现,国际化是国际再保险企业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传统的国际再保险巨头慕尼黑再保险、瑞士再保险和汉诺威再保险来源于欧洲以外地区的业务分别在67%、60%和67%以上。在亚洲再保险公司中,大韩再保险、新加坡再保险、东亚再保险国际业务的占比也分别达到了约13%、40%和45%。开展相当比例的国际业务,已经成为再保险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成为其分散风险、实现经营稳定的重要手段。

大力发展国际业务

近十年来,历经几次变革的中再集团,在培育中国再保险市场、促进直接保险市场发展、服务社会与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再集团保费收入由140亿元增加到381亿元,总资产由150多亿元增长到约1000亿元。

尽管在国内占据主导地位(产、寿险再保险市场份额分别占到30%和60%以上),但相比国内业务,中再集团的国际业务在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占比约为0.2%,而同期慕尼黑再保险的占比已达到约20%;即使相比同处亚洲的韩国再保险,中再集团国际业务保费规模也不到韩国再保险的1/4,差距十分明显。在此背景下,大力发展国际业务成为中再集团“做优做强”再保险主业的客观要求,对中再集团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技术水平、提升市场地位和国际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大力发展国际业务,是合理优化业务结构的有力手段。目前,中再集团财产再保险业务中的国内业务占比一直很高,整体业务经营结构不均衡、风险过分集中,受单一地区风险影响过重。2008年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就是最好的例证,这场灾害造成的损失成为中再集团当年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主要原因之一。

大力发展国际业务,可以充分利用不同区域的风险差异性和周期性特点,在国际市场上寻找更多的业务来源,在更加广阔的国际市场上分散风险,使业务经营更加稳定。同时,中再集团目前以成数分保为主的产品结构也给业务的持续增长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对单一市场的长期依赖导致议价能力不强,亟须在国际市场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保障业务经营获得平稳可持续发展。

其次,大力发展国际业务,是有效提高经营管理技术水平的重要途径。中再集团走出国门后,将面临国际市场上越来越多的具有悠久历史且实力雄厚的大型再保险企业的激烈竞争。为保证在竞争中立稳脚跟,缩短与先进公司的差距,并逐步形成符合中再特色的核心竞争力,公司亟须提高承保技术水平、快速引进和培养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专业技术人才、完善流程和数据管理、提高定价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等,大力发展国际业务将为以上目标的实现提供强劲动力和有利平台。

第三,大力发展国际业务,是快速提升市场地位和国际影响力的有效举措。尽管中再集团拥有较强的资本金实力,资产规模逐年上升,但主要业务来源长期局限于国内市场的现状,严重阻碍了公司与国际市场的充分交流与合作。积极发展国际业务,不仅可以拓宽业务合作的渠道和领域,提高国际市场参与度和话语权,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中再集团与国际主流市场的交流,提高业务经营能力,逐步扩大市场影响力,同时有助于了解并熟悉国际通行的经营理念、技术手段和管理模式,进一步保障国际化战略的顺利实施,实现可持续发展。

实施国际化战略的优势、环境和目标

实施国际化战略的优势

从目前状况看,中再集团国际化的主要优势在于相对雄厚的资本金实力和较好的国际评级。中再集团股东权益近400亿元,在国际再保险企业中排名靠前;偿付能力十分充足;拥有A.M. Best(贝氏评级)“A”的财务实力评级。整体上,中再集团有足够的承保能力,也

具备参与国际再保险市场所普遍要求的安全评级,这为中再集团顺利实施国际化战略奠定了基础。

除此之外,中再集团在亚洲地区拥有较强的文化认同感,在该地区相对容易获取新的更多的业务来源,这也是国际业务经营的主阵地和立足点。同时,国内再保险分出带来的交换业务以及中国日趋增加的海外盈利带来的新业务,都将成为中再集团拓展国际业务的有益补充。

实施国际化战略的环境和目标

区域结构方面,目前中再集团国际业务中有约2/3来自于传统亚洲市场,约1/3来自欧洲、北美成熟市场。相比同处亚洲但国际化程度更高的韩国再保险和东亚再保险,韩国再保险海外业务中亚洲业务占比约43%,欧美业务占比约23%;东亚再保险海外业务中亚洲业务占比约24%,欧美业务占比约74%。整体上,与其他处于相同发展阶段的再保险公司相比,中再集团国际业务的区域结构存在较为明显的进一步优化和适度调整的需要。

险种结构方面,目前中再集团国际业务中非水险业务约占2/3,责任险业务占比仅为2%左右,寿险业务(不包括海外人民币业务)占比更低,不到1%。相比之下,在国际主要再保险企业的海外业务中,长尾责任险业务约占20%,发达市场责任险业务更有超过财产险业务的趋势;寿险业务在韩国再保险、东亚再保险的海外业务中占比分别约为8%和26%,慕尼黑再保险、瑞士再保险、汉诺威再保险的寿险和健康险再保险业务在海外业务中的占比则达到30%以上。显然,中再集团需要在发展中不断优化国际业务结构,责任险和寿险再保险国际业务的增长速度应超过其他险种,以实现险种结构的平衡。

技术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目前中再集团国际业务的技术支持和团队建设相对落后,难以为国际业务的快速发展提供有效支撑。相比之下,百慕大的再保险公司通过持续的高投入,在巨灾再保险技术支持上取得明显优势。慕尼黑再保险、瑞士再保险等则直接从资本市场并

购与自然灾害有关的科技公司,通过整合提升技术能力,得以长期保持其技术竞争优势。不难看出,中再集团国际化进程中在技术提升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任务将十分繁重。

海外业务平台方面,目前中再集团仅有2个代表处,难以担当海外业务平台的角色,尚不能有效发挥职能作用。相比之下,国际再保险企业的本土化服务趋势却十分明显,慕尼黑再保险在世界25个国家和地区(包括劳合社市场)拥有60多家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同属亚洲的东亚再保险在美国、瑞士、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香港拥有分公司,此外还设有3家海外代表处;韩国再保险则在新加坡拥有分公司,在北京、香港、伦敦、东京、纽约设有代表处。因此,要实现国际业务的快速增长,中再集团需要在构建国际事业部的基础上,加快海外机构布局,顺应国际再保险业务的发展趋势,提升本土化服务水平。

总结以上分析,中再集团实施国际化战略的目标思路为:依托资本金和国际评级优势,继续重视亚洲市场的拓展,稳步参与欧美市场,逐步开拓拉美、非洲等新兴市场业务;以构筑国际事业部和海外分支机构为平台,以提升技术能力和国际化人才队伍建设为支撑,以增强外汇资产管理能力为保障,积极稳妥推进中再集团全球业务布局,努力提升国际业务在再保险业务中的占比,力争到2015年使国际业务综合竞争能力达到中等规模的国际再保险公司水平。

国际化战略的实施原则和路径选择

中再集团国际化战略的实施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也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围绕战略目标认真谋划,科学选择好实施路径,并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按照风险管控原则,把握好国际市场周期与目标风险组合的关系。中再集团实施国际化战略必须以风险管控为优先考虑的原则,需要在深入研究不同市场特点、风险状况的基础上,结合中再集团实际,借助巨灾模型和经济资本模型等工具,科学确立国际业务的目标风险组

合,建立风险暴露与耐受度的动态平衡关系,确定不同地区、不同险种业务资本分配的先后次序。

在此过程中,应注意到在资本实力没有大变化的前提下,以费率变化为特征的市场周期性变化将成为重要的影响因素。研究近十年来全球再保险费率的累积增长曲线可以发现,2010年的再保险费率与2002年几乎持平,2002年至2010年之间的三个持平点分别在2004年、2006年和2008年,由此可以大致判断再保险费率在两年左右的时间内,或升或降,但最终有回归到原点的趋势,这也与再保险资本尤其是国际巨灾再保险市场资本进入退出的节奏密切相关。考虑到2011年新西兰大地震、日本东部大地震及福岛核电站事故的影响,有理由判断,短时期内国际再保险费率水平尤其是巨灾业务费率水平会处于上升通道,这也为中再集团推进国际化战略提供了契机,使得拥有相对充足资本的中再集团能够在目标风险组合与耐受度之间建立新的平衡关系,在增加国际业务保费收入的同时,不至于使风险暴露水平同比例增加。

按照梯次渐进原则,把握好技术与人才队伍建设的节奏。相比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再保险企业,中再集团在技术支撑和人才队伍配备方面差距明显,而技术支撑和人才队伍又是国际市场竞争中,除资本实力外最为重要的两个因素。下一步,中再集团需要围绕国际化战略目标,抓紧做好人才和技术需求规划,配合国际化战略的实施步伐,积极推进技术和人才队伍建设,力争用3~5年完成与中等规模国际再保险企业相匹配的海外业务技术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任务。

按照整合效能原则,把握好新设海外机构与并购的关系。从历史上看,为适应严格的监管要求,满足客户对再保险长期支持的信赖需求以及适应保险文化的需要,再保险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通过建立海外业务平台实现本土化发展已成趋势。其途径一般有两种:一是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二是通过并购建立海外业务平台。无论采用哪种途径,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其对推动国际化进程是否有贡献,亦即能否实现与现有国际业务的互补,提升整合效能。在

这方面有正反两个例子。瑞士再保险自1968年以来实施了近20次并购,这些并购活动是其成功实施国际化战略的重要推动力。而另外一个反面例子,慕尼黑再保险1996年对美国再保险公司的收购尽管使其在北美财产再保险市场上迅速扩张,但自然灾害、恐怖袭击、石棉索赔案等一连串不利事件的发生,使该公司在北美财产和责任再保险市场中面临的潜在高风险暴露最终变成实际的巨额赔付,从这个意义上说,此项并购并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中再集团建立海外业务平台同样面临上述两种途径的选择。考虑到中再集团目前缺乏整合经验和相应管理能力的实际情况以及对国际再保险市场费率趋于上升的基本判断,现阶段采取逐步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的策略可能更为实际,当然,在此过程中也可以审慎把握并购机会。

按照协同发展原则,把握好国际业务与国内业务发展的关系。在中再集团国际化的进程中,可能很难严格划分国际业务与国内业务的发展界限,两者在集团合并报表中的资本分配、风险管控、业务渠道等方面难以完全独立,在相互影响的环境中谋求协同发展将成为必然选择。在中再集团层面,需要将包括国内市场在内的全球风险作为整体评价对象,建立国内业务的海外分出与国际分入业务的联动机制,优化国际国内业务组合,降低风险暴露水平,实现协调发展。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1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保险人将分入的再保险业务转分给其他保险人而签订的转分保合同,比照本准则处理。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2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二)再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二章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五条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3 第六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还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七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报益。 第八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再保险合同范本

再保险合同范本 篇一:保险合同范本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 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 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 (2) 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 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 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

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 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1) 火灾、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3) 空中运行物体附落。 第五条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 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准则26号-再保险合同解读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2010-09-02 11:40:21| 分类:财务会计|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本文主要探讨了再保险合同中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在探讨这两个问题之前,笔者解释了纯益手续费、比例再保险合同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等重要术语,并介绍了预估法和账单法这两种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方法。最后,分析了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特点。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称“新准则”)主要规范了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及相关信息的列报。“新准则”涉及到一些重要术语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计算方法,所以,在讨论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之前,本文先介绍这些知识点。 一、重要术语 “新准则”涉及到以下几个术语: 1.纯益手续费 纯益手续费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在其取得纯益基础上付给再保险分出人一定比例(即纯益手续费率)的报酬。“纯益”是指某个业务年度再保险分入业务获得的纯收益,即该年度分入业务收入项目合计

减去支出项目合计的差额。 2.比例再保险合同 比例再保险合同是指以原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基础的一种再保险合同。该种再保险方式下,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接受人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分担赔付款,并按此比例分出保费和分摊赔付款。 3.非比例再保险合同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是指以再保险分出人赔付款金额为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基础的一种再保险合同。该种再保险方式下,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并不是按照比例分配相关的保费和赔付款。 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因此,在权责发生制下,我们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当期,根据再保险合同,确认相应的再保险合同负债、资产和损益。 从“新准则”第二章和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分出保费、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同时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

第7章再保险

第7章再保险 本章主要内容 .再保险概述 .再保险的合同形式 .再保险的业务方式 .我国法律规定 一、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概念 再保险又叫分保,它是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为。 .再保险就是对保险人的保险。 ..原保险人、分出人 ↓ ..再保险人、分入人、分保接受人 .分出公司:付出分保费,摊回分保赔款,收取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 .分入公司:收取分保费,摊付分保赔款,付出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 .经营再保险的公司有兼营再保险公司、专营再保险公司等。 .危险单位 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涉及的最大损失范围 .自留额又称自留责任,是指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公司根据其本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分保额,又称分保接受额或分保责任额,是指分保接受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再保险的作用 1、分散风险 2、限制责任 3、扩大承保能力 4、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 (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原保险与再保险有联系,但再保险是一项独立的保险业务。 ●再保险合同只对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具有约束力,而与原保险业务中的被保险人无关。即, ?被保险人无权向再保险人索赔,再保险人也无权向 投保人收取保费; ?原保险人不能因再保险人未履行分保责任而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履行赔偿义务。 二、再保险的合同形式 (一)临时再保险合同 1、含义 ●又称临时分保,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临时商定是否分保及分保条件等。 2、优点

●具有灵活性,选择余地大 3、缺点 ●只有全部临分业务安排完毕后,原保险人才可能对保户承保,有可能失去机会; ●必须逐笔安排业务,手续繁杂,容易增加费用。 (二)固定再保险合同 1、含义 ●又称合同分保,用事先签定合同的方式来使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自动履行再保险合同的 权利和义务。 2、优点 ●不必逐笔安排,节省费用 3、缺点 ●缺乏灵活性 (三)预约再保险合同 1.含义 ●介于临时分保与合同分保之间的一种再保险。 ●通常做法是: ?对于分出公司来说,在合同订明的业务种类与范围中的各项业务是否分出、分出多少可以自由决定;?对于分入公司来说,对分出公司分出的业务只有接受的义务,不能拒绝。 三、再保险的业务方式 (一)比例分保 1、含义 ●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分出公司自留额及接受公司分保额的分保方式。 ●主要包括: 数分保 额分保 2、成数分保 ●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将每一风险单位划出一个固定比例即一定成数作为自留额,然后把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 ●保险费和保险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摊。 ●成数分保的特点: ?手续简便,节省人力、物力 ?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 ?缺乏弹性 ?不能均衡风险责任 成数分保示例 ●假设一成数再保险合同,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限额规定为500万元,自留部分为45%,分出部分为55%(即55%的成数再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自留45%分出55%其他 80万36万44万0 200万90万110万0 500万225万275万0 600万225万275万100万

再保险合同协议书

再保险合同协议书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篇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保险人将分入的再保险业务转分给其他保险人而签订的转分保合同,比照本准则处理。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二)再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

列报》。 第二章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五条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第六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还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七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报益. 第八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协议书

再保险合同协议书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比较与分析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背景 我国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是1999年1月1日制定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2002年1月1日施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随着金融业的开放,我国的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标准迫切需要和国际趋同,以满足保险业发展的要求。因此,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中,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考虑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实务,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一一再保险合同》(下称新准则)。 (二)主要内容 新准则由总则、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分人业务的会计处理、列报共四章组成。 1.在“总则”部分,包括准则制定目标。再保险合同定义。适用范围。 (1)准则制定目标:规范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2)再保险合同定义: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3)适用范围: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2.在“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部分,包括处理原则。分出人对分出保费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认和会计处理。分出人对摊回的分保费用的计量和会计处理。分出人对摊回的准备金的计量和会计处理。分出人对赔付款项金额的计量和会计处理。分出人对再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处理。分出人对损余物资和代位追偿款的处理。分出人对分保保证金的处理。分出人对纯益手续费的处理。分出人对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处理。 (1)处理原则: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分出人下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2)对分出保费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处理: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险,计人当期损益;若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合同,分出人按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冲减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对摊回的分保费用的处理: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

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比较与分析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背景 我国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是1999年1月1日制定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2002年1月1日施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随着金融业的开放,我国的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标准迫切需要和国际趋同,以满足保险业发展的要求。因此,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中,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考虑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实务,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一一再保险合同》(下称新准则)。 (二)主要内容 新准则由总则、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分人业务的会计处理、列报共四章组成。 1.在“总则”部分,包括准则制定目标。再保险合同定义。适用范围。 (1)准则制定目标:规范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2)再保险合同定义: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3)适用范围: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2.在“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部分,包括处理原则。分出人对分出保费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认和会计处理。分出人对摊回的分保费用的计量和会计处理。分出人对摊回的准备金的计量和会计处理。分出人对赔付款项金额的计量和会计处理。分出人对再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处理。分出人对损余物资和代位追偿款的处理。分出人对分保保证金的处理。分出人对纯益手续费的处理。分出人对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处理。 (1)处理原则: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分出人下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2)对分出保费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处理: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险,计人当期损益;若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合同,分出人按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冲减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对摊回的分保费用的处理: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4)对摊回的准备金的处理: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5)对赔付款项金额的处理: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人当期损益。 (6)对再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处理:在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人当期损益,同时,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7)对损余物资和代位追偿款的处理:在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人当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7再保险合同

第二十七章再保险合同 第一节再保险合同概述 为加强风险管理、均衡业务、稳定经营,保险人需要将超过自身业务承受能力的一部分风险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人来分担,由此产生再保险业务。保险人之间的再保险关系是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确立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以下简称“再保险合同准则”)规范了再保险合同的会计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列报。 一、再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属于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一)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一方为再保险分出人,另一方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分出人是根据再保险合同,有义务向再保险接受人支付一定保费,同时有权利就其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从再保险接受人获得补偿的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是根据再保险合同,有权利向再保险分出人收取一定保费,同时有义务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人。 (二)再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不论原保险合同是寿险合同还是非寿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的标的都是再保险分出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再保险合同不具有直接对原保险合同标的进行赔偿或给付的性质,而是以补偿再保险分出人对原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为目的,即对于原保险合同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先由再保险分出人全额进行赔偿或给付,再将应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部分摊回,然后由再保险接受人向再保险分出人进行补偿。 (三)再保险合同独立于原保险合同,这主要体现在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承继关系。一方面,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险受益人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或业务关系,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接受人无权向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收 另一方面,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也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不对其履行补偿义务为借口而拒绝、减少或延迟履行其对保险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义务。 二、再保险合同基本业务 再保险合同业务包括分出业务和分人业务。 再保险分出业务涉及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摊回赔付成本等基本业务。同原保险转嫁风险需要支付保费相同,再保险分出人转嫁保险风险责任也要向再保险接受人支付一定的保费,这种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同时,由于再保险分出人在销售原保险保单以及维护和管理保险业务过程中发生了一定的费用,再保险分出人需要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一部分费用予以补偿,这种由再保险接受人支付给再保险分出人的费用称为分保手续费。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再保险分出人按原保险合同约定负责向保险受益人提供赔偿或给付,再将应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份额摊回,此为摊回赔付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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