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官制度缺陷及改革设想

中国法官制度缺陷及改革设想
中国法官制度缺陷及改革设想

中国法官制度缺陷及改革设想法学论文

论文提要: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提出了“中立、平等、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围绕建立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官制度,法院系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本文首先分析了目前法官制度改革取得的成就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文章认为改革现行法官制度存在三大制约因素:1)社会对建立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官制度缺乏认同;2)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3)现行法官队伍内部存在抵触因素。文章提出了改革我国法官制度的几点设想:1)理顺党对法院的领导关系;2)以法律形式明确法官独立原则;3)改革法官任命制度;4)严格法官任职资格;5)取消法官等级;6)减少机构设置,使审判骨干回到审判岗位上来。

正文:

公正是人类社会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法治是人类社会公正的最佳方式,而法院独立的地位,高度的司法权威,是法治必不可少的内容,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一种普遍的价值观念。司法公正要从抽象的社会理念,变为客观的社会现实,需要公正的司法制度,更需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在推进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进程中,人民法院要成为社会正义的权威,依法治国的支柱,必须改革现行法官制度,构建新型科学的法官制度。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官制度,对法官的权利、义务、地位和作用正确定位,对法官实施有效的管理,提高法官素质,是当前司法改革中一项重要任务。法官制度是审判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改革的步伐,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审判制度的改革乃至司法制度改革的成败。

一、法官制度改革的成绩

目前,我国法官制度改革已呈现出积极、稳妥、扎实有效的发展势头,并取得了一些初步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官制度实现了法律化,为法官制度奠定了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1995年,法官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对法官从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法管理的科学方向发展。它为法官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也为法官制度设定了基本框架。法官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法官的权利义务,系统明确了法官的职责、任务,确立了法官的法律地位。2、法官资格的考试制度,杜绝了选任法官工作的随意性。法官法实施以后,法官任职资格统一考试已进入了正常化、制度化,特别是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后,法官资格考试更趋严格,有利于国家培养高素质的法律理论合格的法官。这可以说是我国法官制度改革最为主要的成果。3、建立了法官培训体系。为落实法官关于法官培训的规定。最高法院建立了国家法官学院,各地高级法院设立了法官培训中心。初步形成了各级培训体系。4、各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考试,选拔了一批业务素质较高的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为探索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还审判权于法官进行了尝试。

二、现行法官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近年的改革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由于历史的原因,现行的法官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法官制度长期以来套用行政管理模式,使得法官整体素质不高。我国现行的法官制度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开始建立,建国后基本套用苏联模式,在十年内乱时期又遭到严重破坏。文革之后,法院得到恢复,恢复之初,人员奇缺,除了一部分老法官归队外,更多的是从各个机关、厂矿充实进来。恢复之初人们对法治的认识不足,充实到法官队伍的人员没有严格筛选,这就决定了现有法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基础较差。在法官法实施前,法院在八十年代进行了大规模充实。由于没有严格的选拔制度,许多专业能力及素质

不高的人员进入法院,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一直得不到提高。由于形势的发展,为了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最高法院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设立了法律业大,有的分校在后期还与大学联办了自考考试,为法院确实培养了一批人才,法官整体素质得到了提高。但由于师资、学习的时间等因素限制,业大、函授等毕业的学员其文凭与水平存在明显的差异,这是不争的事实。

2、法官选任资格要求不严。法官法颁布以后,对法官的任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学历要求上主要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两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实施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的条件[2]。也就是说,这些规定对法院原有工作人员不具溯及力。只是对实施后任命的法官有效。即便如此,也仍然得不到严格的执行,由于人事权在地方,地方党政部门从政治的角度出发,在安排军队转业干部或政府换届时,往往硬性将领导干部安排到法院,有的直接安排进领导班子或审委会。由于上述诸因素的存在,无法改变已有法官素质不高的状况。法官法实施后按条件任命的法官其学历要求只要法律大专以上(法官法未修改前),工作经历及其他方面要求不高,要胜任专业性极强的审判工作,离专业化要求还有差距。

3、审判职能行政化,法官地位不独立。由于法院未能改变行政化管理的模式,法官难以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众所周知,在法院工作的人员,无论是政工、后勤、甚至法警都有审判员。审判职称并不是根据审判职业之需,而是作为一种政治待遇分配给了法院各个岗位的人员。在法官法实施前,甚至法院工勤人员编制的司机也因其“资格老”被任命为审判员,形成了“法院人人皆法官”的现状。其次,法官从事的并不都是审判职责以内的事务,例如还要参与地方综治、挂点扶贫等。再次,法院的审判工作岗位与非审判工作岗位,按现行的体制可以随意调整,今天是审判庭的法官,明天可能是后勤处干部,这与行政管理的一套方法无差别。这样,法官感觉不到其职业的神圣与严肃,无法增强自豪感。

对法官管理的行政化还体现在对法官独立办案的干预上,法官之上有若干级别的领导干预或制约着,如审委会、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有的法院还出台内部规定,判决书一律要院长、庭长签发,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案件要经过审委会讨论等等。这些管理方法与行政管理如出一辙。正因如此,法官们必须顺着领导的意图或思路办案,否则判决书签不下来,左右了办案法官,实际上剥夺了法官独立的审判权。

4、法官的待遇和正常晋升得不到保障。日前,地方各级法院由地方领导,法院的经费由地方财政支出,受地方控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正常办案经费,甚至工资难以得到保障。法官的职务迁升,特别是院领导职务的迁升去留,受当地党政机关的掣肘,无法避免审判案件时来自外界的干扰,滋生地方保护主义。

三、改革现有法官制度,建立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官制度面临的现实困难。

从近几年法官制度改革情况看,建立符合现代社会的法官制度,还存在以下困难:

1、现实社会对建立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官制度没有认同感。依法治国的口号是近几年才提出来的,人们的法律意识仍然十分淡薄。几千年的封建意识和长期的人治环境阻挠着法制的建立,大众的长官意识根深蒂固。有关行政部门对法官职业、法官制度的理解、认同的态度不一。我国实行法官由地方任命,法院的人、财、物均由地方管理,现实法官制度总是考虑与地方相关的人事制度平衡(例如在法官等级上就是与行政级别挂钩),改革难以实现突破性进展。

2、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对建立现代法官制度的制约。建立现代法官制度需要一定的经济条件作后盾。如选拔高素质的法官,除了给予较高的荣誉外,还应给予优厚的物质待遇,才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享有物质财富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社会对个体价值的评

价。法官的待遇不高,也是近年来,律师队伍中有大量的优秀法官流入,而法官队伍中却很难吸引优秀律师加入的原因所在。同时,要保障和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素质,需要不断地进行培训和再教育,均需经济投入。各地方经济水平差异大,发达地区只占少数的现状,制约了现代法官制度改革的进程。

3、人民法院及法官队伍的现状,制约了现代法官制度的改革进程。目前,在法院内部,无论是在审判庭任职人员,还是后勤、政工、人事等部门的人员,都与审判专业人员一样拥有法官等级和审判职称,而且,这部分人员占法院人员的几乎一半,成为不办案的法官。如果按专业化、精英化的建设方向改革,这部分后勤人员的待遇必然与法官有差别。这部分人因为利益的损失,必然存在抵触心理。另一方面,我国现有法官中,大部分未达到本科水平,严格按法官法进行选拔,现有法官许多会失去法官资格,这部分人也会对改革持低触情绪。目前,法院人员进入是按照公务员选拔方式进行,法院高素质的人才储备不足。每年的司法考试中,法院干警上线的绝对人数偏低就说明了这一事实,要补充法官存在困难。这些因素都是法官制度改革的阻力。

四、法官制度改革的目标

推进法官制度改革,必须明确改革应达到的目标。十五大指出:推进司法改革,要“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先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十六大提出了司法改革的任务:“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任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3]《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也提出:“通过改革逐步建立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机制”。可见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是公正司法,法官制度改革的目标,当然是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五、对我国法官制度改革的设想。

改革法官制度,建立业务精通的法官队伍,必然要求法官职业化、专家型精英化,这样的改革应避免每一项改革针对特定的问题小打小闹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改革,对法官制度应有一个整体的构想和设计。我国法官制度体现在法院组织法和具体的法官法中。法官法的颁布初步确立了我国法官制度,将法官与行政人员相互别开来。然而,法官法并没有完全摆脱行政模式提影响,因此,完善法官制度,必然涉及到修改相关的法律制度。

1、理顺体制,重构党对法院领导模式。

改革法官制度,必须理顺体制,其中,关键要理顺与党委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是不可动摇的原则。我们进行各项制度的改革,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也是法官制度改革的方向问题。法院独立、法官独立并不是不要党的领导,我们强调法官要政治坚定,就是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当然党的领导不等于地方各级党委直接干预同级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直接控制同级法院的人财物。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结合审判工作特点,改变目前地方党委领导的模式,由党中央在最高法院设立专门机构,在系统内进行垂直领导更为科学。这样可以保证体现党和人民利益的法律在全国有效统一的实施,维护中央权威和法律权威。实行垂直领导减少了地方党政机关、领导个人对法院的直接干预,在配备法院领导,法官队伍人员的进出等问题上,有利于法院严格按法官法规定进行,促进法官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廉洁公正的法官队伍。同时还可以有效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树立法律权威。

2、明确法官独立原则

按照西方法学界的观点,司法权不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则不会有自由和法治的存在。

因此,法治的重要标志就是独立的司法。纵观法治国家,其重要的标志就是有独立的司法,司法制度的独立包括法院审判独立和法官个人独立两个方面。因而我们在改革和完善法官制度时,法官独立是一个无法回避,必须明确的问题。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多数人对法院独立表示认可。但对此规定仅理解为法院审判独立,否认法官独立,是理解上的偏差。从审判工作的规律看,没有法官个人的独立,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也影响了审判效率。近几年进行的审判改革,强调还权于合议庭、还权于独任审判员,大大增加了法官责任感,提高了办案效率,使人们对法官独立也有了初步的认识,得到了普遍认可,但还未从法律上予以明确。因而在完善法律制度时,在法院组织法及法官法中应明确规定法官独立原则,取消只判不审的审判委员会。这种规定也是同WTO有的关规定及联合国批准的《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规定相符合的。[4]

3、改革法官任命制度

我国现行的法官任命制度,除院长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之外,副院长、庭长、审判会委员、审判员(法官)均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世界各国的法官任命制度各不相同,但宗观法制完善国家的法官任命规定,其规格都是较高的。改革我国法官任命制度不需照搬国外规定,但可资借鉴。为了突出法官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增强法官的荣誉感、责任感,避免地方干扰,确保法官个人独立和法院审判独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应由全国人大选举,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及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由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最高人民法院任命。法官任命制度,应在宪法及法院组织法中予以明确。

4、严格法官选任及任职条件

审判活动主要是通过法官的审判工作进行的,法官不仅在于公正裁判案件,还要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因此,选任法官要高标准、严要求。西方法治国家及日本的法官任职资格都规定了很高标准,极严的程序。例如日本的法官,除要求法律专业大学毕业,并通过严格的司法考试,之后,再接受司法考试审查委员会的再次考试,才能成为司法研修生,在成为法官前需再学习和培训两年,然后再通过第三次考试,才能成为法官。德国法官除大学法律专业毕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外,还要任见习法官两年,之后通过第二次考试,才成为候补法官。我国现行法官法规定的主要是学历条件,目前增加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法官任职的条件。但地方法院(尤其是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受地方行政领导左右,在任命法官,特别是安排院领导中并未严格执行(例如地方领导换届、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往往直接任命为院领导、庭领导或审委会委员,以保持其行政领导职务待遇)。再之,没有实际司法工作经验的限制。由于任职资格规定不严,现行法官任命条件还远远不能满足培养高素质法官的要求。因此,完善法官任职资格条件,除规定担任法官必须经过司法考试外,还应规定必须有两年司法工作经验,并需通过法官资格考试等条件。这样,有利于培养高素质法官。

面对我国法官队伍的现状,全部推倒重来似乎不现实。但我们不能以保护现有法官利益为由,而放弃改革。那种以保护一批有经验法官为由,对已任命法官不加区分地认可的态度,实际上是保护落后、拒绝改革。我们认为在过渡时期,已任命的法官达到了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的,可不再参加司法考试,直接参加法官资格考试,通过者可重新任命为法官,未通过的可任命为法官助理或候补法官,允许多次参加法官资格考试。已经通过考试选任为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只要符合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可直接任命为法官,不具备学历条件的应转到其他岗位。一部分工作时间长(25年以上)或年龄偏大(55岁以上)的人员可办理提前退休。在进行内部遴选的同时,提高法官待遇,从外部选拔一批,以弥补员额缺位。外部选拔可以从具有律师资格或已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拔。并

逐步完善上级法院法官从下级法院法官中选任的制度。

5、取消法官等级,法院只设首席法官。

我国现行的法官法将法官分成四等十二级,仿照了警衔、军衔制度,具有浓厚的行政等级色彩。而且最高法院、高级法院的法官等级高,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法官等级低。在评定法官等级之初按照行政级别套改法官等级,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许多法官如不担任行政职务,干到退休也无法到高级法官的等级。给人的印象是高级法官的水平高,是专家型法官,而普通法官中无精英法官。以等级高低来表明素质的高低,而且让人们感觉到低级的法官要受高级法官的领导或影响。从司法活动的规律看,法官只服从法律,因而法官应该是平等的,上下级法院之间审级的不同只是分工不同而己,不能认为是等级的差异,同级法院的法官更是平等的。无论哪级法院法官审判案件作出的判决,其法律效力是同等的,同样彰显法律权威。在完善法官制度时应注意到法官平等这一事实,不应设定等级差异,也不应有高级法官与一般法官之分。每一法院院可设一首席法官,说明他是本院首长,行政上领导全院工作。

6、进一步改革审判管理制度,减少审判庭设置,精减行政领导职数,使大批审判骨干回到审判岗位上来。

经过近年的改革,全国法院已形成了大民事审判格局,将原来设置的经济庭、知识产权庭等统归民事审判序列中来,分为四个民事审判庭,既民事审判一、二、三、四庭,精减了审判庭的设置,使民事审判格局更加规范。我们认为审判庭的设置,应按诉讼法规定的任务划分。因此,审判庭只宜设刑事庭、民事庭和行政庭。这样可以大大精减行政领导的职数,使更多的法官回归到审判岗位上来。不可否认,目前在各级法院审判庭担任中层领导的庭长、副庭长大多数业务素质较高,属于法官中的骨干。由于担任了中层领导,使得这部分法官很少审理案件,忙于应付行政事务,这无疑是一种审判资源的浪费。因此,在完善法官制度时,改革审判管理体制,进一步精减审判庭的设置,使这部分精英法官回到审判岗位上来,十分必要。

注释:

[1]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2]见《法官法》第九条。

[3]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0条第3款(6)项规定,法庭或司法程序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之外。

参考文章:

《论我国法官职业化制度的建立》邓修明着,见《法律适用》2003年第9期。

凝聚改革共识 有序先行先试 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凝聚改革共识有序先行先试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试点工作-法律 凝聚改革共识有序先行先试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去年以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上级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以推进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目标,以建立权责明晰、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为方向,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目前,该院首批入额法官已基本安排到位,其他人员定岗分流顺利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已基本完成。 一、深入思想发动,凝聚改革共识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面对队伍中出现的一些困惑、焦虑甚至消极、抵触情绪,该院党组高度重视,明确班子成员是各自分管领域推进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直面问题,深入发动,组织专题研讨班,开展对司改政策的宣传解读。针对广大干警的疑虑和担心,邀请最高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到中院举办专题讲座,着力澄清“为何改、改什么、怎么改”等关键性问题。院领导还结合“三严三实”教育,深入一线与干警交流,利弊皆谈,有的放矢,耐心做好教育引导工作。教育干警从政治高度看待司法改革,讲政治、顾大局、看长远,进入员额不仅意味着更高的荣誉和待遇,也意味着更大的责任和压力。引导干警正确对待职务调整和岗位变化,自觉服从改革需要和组织安排,避免在个人利益上有过高期待,从而保证了试点过程中法院工作不断、队伍不乱、人心不散。 二、加强调查研判,完着制度方案 武汉市中级法院核定中央政法专项编制547名,目前实有法官人数313

人,占编制数的57%。若按上级确定的员额比例,改革后人员岗位势必发生较大幅度调整。如何将最合适的人员选调到最适合的岗位上,如何在突出法官主体地位的同时,不影响思想政治、机关党务、司法行政等工作开展,是确保此项改革成功的关键所在。该院就此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去年以来,先后对全院政法专项编制进行了清理,对其他单位借用的2名编制予以收回,对在职干警的公务员身份进行了登记确认,并对全院法官近三年所办案件的数量、质量进行了统计分析。同时,就干警的职业目标、择岗意向等内容广泛开展问卷调查,倾听干警意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试点实施细则。研究制定了《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人员分类定岗管理实施方案》、《法官首批入额遴选工作实施方案》、《关于首批人额法官及辅助人员定员定岗实施方案》等方案。在完善司法责任制方面,形成了《关于法官、法官助理办案责任的暂行规定》、《关于院、庭长司法权力清单的暂行规定》、《审判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关于主审法官联席会议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院长、庭长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暂行规定》等6项规定。在方案形成过程中,该院始终坚持“既立足当前,又考虑长远;既尊重个人意愿,又关注整体需要;既重视业务工作,又不忽视综合部门:既照顾老同志切身感受,又考虑年轻同志发展前景”的原则,确保制订的方案能最大限度地切合武汉法院实际。 三、适应“三化”要求,有序开晨入颤法官遴选 法官入额遴选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今年以来,面对改革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的状况,该院按照自愿报名、严格标准、择优录取、宁缺毋滥、逐步增补的思路,积极做好遴选工作,着力促进法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在人额报名前,公布近三年全院法官的个人办案情况,便于干警对自

顾炎武与中国学术传统_周可真

23 顾炎武与中国学术传统 周 可 真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中国古代学问内在的学术理路是以形上直觉思维为本质特征的。顾炎武学术首次突破了形上直觉思维传统,开创了以归纳为体、演绎为用的思维方法。清代考据学者吸取了顾氏学术中的归纳法,建立并发展了“征实之学”,其特点是重“实事”而轻“求是”。 近代学问主要是传统今文经学的发展,章太炎、梁启超、胡适等吸纳了“西学”中某些科学思维因素,但尚未突破今文经学的思维框架。当今中国学者应该像顾炎武那样,既自知“匹夫之贱” 的身份,又不失“有责”于“天下兴亡”的“豪杰”之气,才能站到实事求是的起点上。 关键词:学术 思维方法 形上直觉 实事求是 豪杰 一、顾氏以前的中国学术传统 中国古代学术寓于中国古代学问之中。这包含两层意思:其一,中国古代学术是中国古代学问的一种自觉形态,是对历史上或当时现存的学问的一种反思形式;其二,中国古代学问有其内在的学术理路,即其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按照一定的逻辑来思考和研究问题的。 中国古代学问内在的学术理路与中国古代学术之间存在着一种互通、互动的辩证关系:一方面,后者能动地反映前者,认同或批判、修正前者;另一方面,前者又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后者的渗透或指导。 在中国古代学问发展的不同阶段上,都有学者起而反思历史上或当时现存的学问,以此达成其对思维规律的把握。 先秦时期在诸子百家中居“显学”地位并以“名学”(逻辑学)见长的墨家,是这一时期最重要的学术代表。其创始人墨子(约前468—前376)所提出的“三表”说,是他对历史上和当时现存的学问进行反思的思想结晶。“何谓三表?子墨子言曰: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于何本之?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于何原者?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于何用之?废(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此所谓三表也。”(《墨子?非命上》)这里,第三表实际上是解答“为何思”的问题的,对此,墨子的回答是:为“刑政”之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而思。第一表、第二表则是解答“怎么思”的问题的,墨子的回答是:思必有所本,必有所原,即思想一定要有根据,思维一定要合乎逻辑。所谓“古者圣王之事”和“百姓耳目之实”,便是墨子为人的思维所确定的两个逻辑前提,凡离开这两个前提而进行的思维,即被视为不合逻辑的思维,是无效思维。后期墨家继承和发展了墨子的学术思想,更围绕“思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细

试论中国传统造物观念

中国古代造物思想散见于古代贤人的文化思想中.尽管不成体系.但它却对中国古代工匠的造物行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甚至规范着古代工匠的造物形制。因此,通过对古代器物的形制以及材料的使用等形而下的分析.我们可以窥见其形而上的造物思想与观念,比如形成了~器’与。道’的关系“、”整体意识”、”亲和力”、”活性”、…有’与‘无‘的关系”等造物意识与观念。这种“器”、”道”的双向互动方式构成了中国古代造物艺术独有的特征与造物风格。 一、“器”与“道” 《庄子》云:”夫造物者为人。”庄子阐明了”造物”的主体是人本身。既然是人的行为必然体现人的思想意识.所以“造物”所体现的.并非仅仅显现的是单纯的”器”.它隐藏了中国古代对“道”的认同。晋代的司马彪注《庄子》云”造物谓道也。”就是说通过造物的”器”体现“道”的观念.把造物的行为体升到对“道”的意识的高度。 在中国传统哲学思想等意识中体现了十分普遍的造物观念,有的十分突出。《老子》仅五千言总结了宇宙万象.其中的核心内容是”道“与“名”。“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老子?第一章》)老子以”道”来概括宇宙的根本规律与原理.以“名”来归纳世界的所有创造之器物。“道”是宇宙的总体规律,“名”是宗教与巫术等相关的盛物之“神器”,是通往“天”与”神”的神器,因此不是一般的器物。所以”名”的自身意义就是指”器”。《庄子?天运》引老聃对孔丘所言.其云:“名.公器也,不可多取……”郭象注日:“夫名者.天下之所共用。”《管子?枢言》云:“国有宝、有器、有用。城郭、险阻、畜藏,宝也:圣智.器也;珠玉,末用也。”房玄龄注日:“全无不通,智无遗策.二者可操以成事.故日’器…。又《心术上》云:“物固有形,形固有名.名当谓之圣人。”则”器”与”名”皆可言“圣”.而“名“与”器”在其本源意义上就是可以相通的。《老子》书中.所谓“圣人”者.就是合“道”也,而“名”与”器”正离“道”不远也。o”道”与“器”这两个概念虽不相同.却是相辅相成的。道,理也。是事物一定之理。《中庸》:“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朱熹注:“道者,日用事物当行之理。“也就是说.“理”体现了具体某种事物的一般规律。“器”正是体现了造物的一般原“理”.从而由“器”进“道”。中国传统艺术的各种观念是以“道“这一观念为基础也是为目的的.所以中国的”造物”观念总是围绕”道”、“器“这两个理念展开.又以”道”为核心。即以“道”为内在规定性.以”器”为外在规定性。故”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那么.从“器“与“道”的关系中,我们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造物观念。 二、整体意识的体现 首先.中国造物观念体现在造物的整体意识上。道家思想中对“道”与“器”的解说.显示了造物的整体观念。传统造物观念在整体观念上以自身生命体验去感悟客观世界.不但受老子关于“道”与“器”的影响,也受到庄子的影响。关注“生”之前的“未生”.而非“创生”。这就引发了老子对于“可能性”与“必然性”的解说.即“未生”状态下的“混沌”。因为”混沌”存在着最多的可能性.这就涉及到庄子讲到的“未生“一词。《庄子?杂篇t则阳》:“未生不可忌.已死不可阻。”王先谦集解:”物之未生不可忌禁而使之不生。”在老子看来,”浑沌”是在“生“之前有“生”的”可能”的时刻.其重要性远大于”创生”这个”生”的行为和”生”的过程。因而在”生”这个动作之前的行为是老子所关注与赞美的.老子说“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f《老子?第一章》)有现代学者解释说:”初始之完美在老子和庄子的心目中并不体现出刨世之后的时期.而体现为创世之前的混杂纯一状态。”。此种解说颇有道理.因为在老子看来.”创世之前“.是“未定形”的状态.”未定形”,则存在多种“可能”.而非已创世之后的一种“定形“的既成的状态。老子对“未生”的解释还有一点与生相关.《老子?五十二章》云:“天下有始.可以为天下母“,意识是说天下万物都有一个源,可以把这个始源看着万事万物的根本。”母”为“道”,《老子?二十五》云:”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日道。”老子认为混沌为是可以成为“天下母”的.母即能孕者.是始.但只是“可能—而不是“一定能“。可见老子关注的不是“生“,而是生的“可能”。老子说的“天下有始,可以为天下母”.更进一步说明”道”有成就天下万物的可能。这个“可能“最重要.是创造新事物的前提.因此,作为始与母的“道”.具有了一种潜在地对”天下万物“的规定与滋养.同时也是造物之母。最重要的是老子后面的话:“既得其母.已知其子。既知其子.复守其母。”(《老子?五十二章》j意识是既然知道了认识到了万事万物的根本与特性,就要回来坚守这一根本。从母体中“创生”的事物,又必须回到“道”这个规定性中。实际就是要创生的事物再回到混沌的整体之中.这才是老子最为关心的问题。说明了“道”、“器”不单是一个“始”与“生”的关系,而且是一个再由”生”回到“始“的整体关系中去,即完成由”器”进”道”的过程。因此,我们在“道“与“器”的关系中.看到了中国传统造物观念是一个.”既得其母.已知其子。既知其子.复守其母”的整体造物观念。 三、亲和力的体现 其次,是造物观念具有亲和力的特征。中国传统造物观念以自给自足的自然农业经济为基础,人与自然的联系非常紧密,人与自然融为一体的和谐。所以.传统造物观念注重自然界性能与特质.与自然界保持融洽的亲租力。中国古人似乎与生俱来地讲究应天之时运.地之气养,主张人与自然的沟通与融合。这种亲和自然的文化精神.对中国传统造物念观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顺应天时与地气作为造物原则.在造物的主体材料选择上.常用具有“生性”的再生物质材料。例如.中国传统喜爱用木质材料作为造物的基本元素。木材品种不但丰富、受自然条件限制较小.又有地域的土质、风水、气候所造就木质的密度、韧性、色泽各不相同等特点。而且,木材在造物实践活动的运用中.还形成了与自然和谐的普遍情结。《诗经》中就有”其桐其椅“的诗句.@显现了这种亲和的情结。”椅”即”梓”.以及“桐“都是一种树木的名称。中国古人尚木的情结.1可能与传统哲学思考的”金、木、水、火、土”等观念的文化因素有关.”金、木、水、火、土”是一个生生不息的再生系统。《白虎通义?五行大义?论相生》疏证:”木生火者.火伏其中,钻灼而出.故木生火”。择木的传统造物观念显露了,宇宙天地万物都是生生不息的生灵,木材这种”再生”的生命物质特质与人的生命内在相同,它与人之间显示了一种隐喻性的结构.因而具有与人的亲和力的种种性质.奠定了造物的物质基础。这种观念与中华民族天人和谐的文化精神相弥合.使古代工匠对木的感情偏好情有独钟。漫长的耕作实践,又使得人们对木的品质有了更深刻、更细化的认识.逐渐形成了对木质材料独特的审美评价。将木质在自然中形成的特殊质地 等品性.如肌理、木纹、密度、韧性、色泽、气味等等,均作为审美价值的取向,建立起了对事 万方数据 ⑧

中国社会保障现状与不足

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121308143 戴振伟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维持社会秩序长治久安的重要力量之一。自进入新世纪以来,民生问题逐渐成为国家和人民关注的重大问题。我国在取得瞩目的经济发展成果的同时,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了。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国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体系并不完善,诸多问题存在其中。随着祖国经济的腾飞,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速度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速度。因此,正确认识并分析这些问题,对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构建和谐社会有极大重要意义。 关键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和不足;建议 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保险条例》),《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除失业保险外,包括养老、工伤、疾病、生育、遗属等的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该法规适用于国营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与此同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也以颁布单行法规的形式逐步建立起来。此后的三十多年,国家也颁布了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了适用于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保障制度。 1978年不仅是中国发展进程中特别的一年,而且也是这个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的重要的一年。这一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扭转中国的混乱正太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社会条件。 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一种待遇特殊的退休制度——离休制度由此建立,并于一般退休制度一起构成了中国的退休养老制度。而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修改跳过的《中华

法官员额制的新问题及其应对_拜荣静

法官员额制的新问题及其应对 拜荣静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00)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再次明确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并提出了部分配套措施,而且试点法院也纷纷展开了员额制改革的试点工作。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员额制符合司法运作的一般规律,其对于司法效率的提高、司法公正的推进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法官员额制改革虽尚未全面展开,其遇到的问题却已逐渐呈现出来。问题的产生原因一部分是由于当前我国的司法制度造成的,另一部分则是员额制改革所必然遇到的问题。因此,对于员额制改革,一方面要抱着积极应对的态度,支持改革的进行;另一方面,要积极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相应预案,未雨绸缪,以减少改革的阻力,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入额;法官助理;遴选机制 作者简介:拜荣静(1971—)男,河南孟县人,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16)02-0055-08 收稿日期:2015-11-21 当前,我国司法改革正在按照既定部署进行,法官员额制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对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完善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推行法官员额制符合审判权运行的一般规律,无论是在宏观层面还是在微观层面,均有利于我国司法制度的良性发展。“本次司法改革应该确立以尊重和服从司法规律为立足点,以中国国情为参照的改革战略。以尊重和服从司法规律为立足点,就是要尽可能地按照司法规律去考虑司法制度层面的设计规划,否则,今天的改革举措很快就会成为明天的改革对象,这种情形如果发生在经济领域,问题也许不大,但是,发生在国家政治制度领域,就可能蕴含很大风险。”[1]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9年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刚要》中就明确提出:“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定编工作进行研究,在保证质量和审判效率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法官编制。”并在此后不同时期分别制定了对法官进行员额制改革的文件,只是员额制改革始终未能实质推进和全面展开。在前期试点过程中,履职法院做了大量制度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法官员额制的推行机理 (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法官员额制最基本的内涵就是确定法官员额,将各个法院法官人数固定化,使其专职行使 ●司法改革专题 特约主持人:陈瑞华 ?55?

浅论传统造物文化与中国设计(参考模板)

浅论传统造物文化与中国设计 摘要:在当代中国,随着经济实力的不断提升,公司实力的不断增强,越来越需要优秀设计的帮助。我国设计事业发展初期那些盲目照搬西方的做法,已经严重不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学界也一直在探索如何利用好传统造物文化发展中国设计。本文分如下三个层次浅论如何让中国当代设计利用好传统造物文化,发展中国设计:学习日本的造物文化保护措施,保护纯粹的传统造物文化;“借古开今,化古为新”对传统造物进行适应当代生活的再设计探索;提炼中国造物精神,突破传统风格,树立中国设计品格。 关键词:中国设计传统现代 今天,越来越多的设计师把目光投向了我国优秀传统文化这一巨大的宝库,这时我们才惊觉我们的传统文化传承与发展出现了巨大的问题。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优秀手工艺随着老一代艺术家的离去,后继无人;另一方面,普通设计师拿传统作为噱头,拿来主义,根本没有理解运用好这些资源就生搬硬套,导致出现了大量的低劣的设计作品,严重影响了这类设计在市场上的口碑,把消费者推向了国际设计,认为国产无好货。这种情况让很多设计师痛心疾首,都想努力改变这种状况。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浅论怎么传承利用中国传统造物文化。 首先,我们需要保护纯粹的传统造物文化。具体解释来说就是我们应该学习日本的双轨制,加大对传统文化造物的研究和传承力度,让传统造物保留它们的原汁原味,并一直活下去,让世人和后人能见到中国真正传统手工艺的美。上世纪中叶,日本传统造物文化回归思想在国内产生了巨大影响,并促进了官方的传统文化振兴运动,并颁布了《传统工艺品产业振兴法》。这部从国家层面上针对传统手工艺产业保护和振兴的专门法,对促进传统造物文化有生命力地、可持续性地传承和生长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这个法律颁布的背景有战后日本高新技术发展导致传统手工艺产品的整个产业受到了巨大冲击,所占市场份额愈来越少;手工艺原材料的减少;传承人流逝;传统手工艺从业者收入降低,对继承人缺乏吸引力;生

司法院大法官平等原则违宪审查标准之探究

司法院大法官平等原則違憲審查標準之探究111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2006年6月 第一卷第一期頁111-168 Providence Studies on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June 2006, Volume 1, No. 1, pp.111-168 司法院大法官平等原則違憲審查 標準之探究 陳怡如* 摘要 平等權作為主觀公權利,可對於來自公權力之侵害行使防禦權﹔平等原則作為客觀法規範,則可拘束法律之適用與法律之制定。司法院大法官基於權力分立制衡、民主制度之反省、自身專業能力與特定議題之社會共識等「司法自制」之體悟,儘管歷年來釋憲實務並未開宗明義的將「違憲審查標準」放置在解釋文及其理由書中,但在大法官意見書中仍有不少欲將之嵌入本土解釋案例者,或將之依附於比例原則,或將之依附於平等原則。此外,有採行美國法的違憲審查標準,亦有採行德國法的違憲審查標準,凡此均可謂其對政治自由形成空間涉入程度之自我限制。本文即旨在探究司法院大法官有關平等原則違憲審查標準之建構概況,希冀透過釋憲實務的總體分析與個體分析,能釐出一個屬於本土適用的違憲審查標準。 關鍵字:違憲審查標準、滑動尺度理論、平等原則、憲法價值體系、事物性質、合理審查標準、中度審查標準、嚴格審查標準 * 現為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法學博士候選人

112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壹、前言 有關違憲審查標準之探討,美國有所謂的合理審查、中度審查與嚴格審查。「合理審查標準」乃在要求目的須追求合法的政府利益,手段與目的應具有合理關聯性﹔「中度審查標準」係要求目的須追求重要政府利益,手段與目的須具有實質關聯性﹔「嚴格審查標準」則係要求目的須追求極為重要政府利益,手段須屬必要且侵害最小。1德國則有所謂的明顯性審查、可支持性審查與強烈內容審查。「明顯性審查標準」係僅就有無明顯錯誤作審查﹔「可支持性審查標準」係就立法者決定是否合乎事理、可以支持或可以說得通進行審查﹔「強烈內容審查標準」則就立法者所為事實論斷或預測決定判斷是否具有充分真實性或相當可靠性,只要對其判斷之正確性存有合理的懷疑,就可認定違憲。2 在美國法的違憲審查標準方面,根據Harlan F. Stone大法官在一九三八年的United States v. Carolene Products Co.案3中所提出的「雙重基準」審查標準,即在說明法院何時能以違憲審查權介入,以協調司法違憲審查權與民主政治間的緊張關係。換言之,只有在立法與行政部門的決定會影響到民主程序時,法院才應予介入導正民主程序本身的不公與不健全,否則,原則上即應尊重立法及行政部門依民主程序所為之決定。基此,在審查與民主程序無關之經濟性基本權利或社會福利立法時,應採行「合理審查標準」(the rational relationship test)以尊重立法與行政部門。倘若政府之立法或其他措施涉及與民主程序運作有關之基本權利(政治性基本權利),才應以「嚴格審查標準」(the strict scrutiny test)予以審查。此外,與社會大眾分離隔絕的少數族群因並無法在多數決的民主程序中獲得公平參與機會,故凡此社會少數者的基本權利,不論是經濟性基本權1 參見法治斌,《法治國家與表意自由》,台南: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3年,頁213-228。 林子儀,《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頁163-167。蘇彥圖,《立法者的形成餘地與違憲審查》,台大法研所碩士論文,1998年,頁59-76。許宗力,〈從大法官解釋看平等原則與違憲審查〉,輯入李建良、簡資修主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二輯》,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2000年,頁119。 2 參見蘇彥圖,前揭註1書,頁76-86。許宗力,前揭註1文,頁119。 3 有關Stone大法官於1938年的United States v. Carolene Products Co.案之意見,原文可至以下 網頁查詢:https://www.360docs.net/doc/572894943.html,/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304_0144_ZO.html,上網檢視日期:2006年1月8日。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轨迹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轨迹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从建国开始就非常关注社会保障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但是,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指出的那样,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受到国家的组织和资源情况制约的。新中国成立后50年来,实现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权利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 从1949年到1969年。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成了当时的基本国策。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施行《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对减轻工人生活困难,保护劳动力,帮助失业者就业、转业,特别是对恢复各国营、私营企业的生产,扩大经营范围以及创办新企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施行。由于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是在国家财政经济还没有全面恢复的困难情况下制定的,某些保险待遇较低,在实施范围上也只能采取重点试行的办法。随着国家财政经济状况逐步好转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全面展开,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劳动保险的覆盖范围,又提高了若干劳动保险的标准,到1956年已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社、金融、民航、石油、地质、水产等部门,部分集体企业参照执行,经济条件差的集体企业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1957年国家对原有的保障制度进行了修改,主要是放宽退休条件,适当提高了退休的待遇标准,并实行了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统一的退休制度,从而解决了企业和机关职工退休办法不统一的矛盾。这段时期的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由人事部门管理,企业由劳动部门和工会共同管理。 这个阶段还修改、补充了干部和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加强了对女工的保护,在医疗保险中增加了对职业病的保障,进一步扩大了保障范围。 第二阶段 从1969年到1978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开始,劳动保险管理机构被撤销。1969年2月,国家财政部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在营业外列支,劳动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部门管理。这样,在整个70年代,社会化的劳动保险又被办成了“企业保险”。 第三阶段

浅谈法官管理制度

浅谈法官管理制度 法官被看作是独立司法权的象征,履行着实现法律制度和社会公正的重大使命。法官阶层的产生,就有了对法官的管理,并形成了法官的管理制度。法官管理制度是指依法规定法官的资格、任免程序、明确法官的职责、法官的地位和法官的等级、对法官的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保障法官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并规定法官的考核、晋升等制度。完备的法官管理制度是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重要保证。因历史传统及政治体制等原因,目前我国法官制度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因此,应在紧密结合我国现有国情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更新我国法官制度的设计理念,改革法官选任资格、选任方式和保障制度,重构我国现代法官制度。 一、我国现行法官管理制度的弊端 (一)立法上没有明确法官独立审判 所谓法官独立审判制度是指法官享有全权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利。同时,对自己的不正确或错误裁判承担完全责任的审判工作制度。在德国,法官根据德国基本法行使审判权,基本法保证法官行使完全独立的审判权法官,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的指示或命令的约束,不受除联邦宪法法院之外的任何法院判决的约束,也不受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对比自

己高级的法官的命令没有服从的义务,法官只服从《德国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日本国《宪法》规定,全体法官都依照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及法律的约束。这一规定确立了法官独立的原则。所谓独立,是指法官审判时,不依照其他任何指示来活动。同时,宪法还为保证法官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身分、提名权、议院调查权的限制等制度保障。 在我国,法官是否独立行使审判权,既缺乏规定,也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否定法官独立者认为,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的外部独立;肯定法官独立者认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至少应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外部独立,指人民法院在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内部独立,指在法院内部,法院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我们认为,法官独立享有审判权应是法院内部的一种体现。它一方面要求法官通过独任和合议制形式审理案件,只服从法律,另一方面要求下级法院的法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但我国的司法实践却并没有达到这一标准。法官不享有独立的审判权,一方面,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公正职能的实现,另一方面,法官容易产生依赖心理,一旦碰到实际问题,往往会向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上交矛盾、推卸责任,其工作缺乏积极性,

2018年在首批入额法官集体宣誓仪式上的讲话

2018年在首批入额法官集体宣誓仪式上的讲话 在首批入额法官集体宣誓仪式上的讲话 同志们:按照上级法院安排部署,今天我们召开全院干警大会,隆重举行**县人民法院首批入额法官宣誓仪式,这是积极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树立审判机关良好形象、彰显人民法官法治信仰的一项重要活动,在此,我谨代表院党组对首次入额的法官表示热烈的祝贺!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一、精心组织,强化举措,法官员额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明确指出法官员额制改革是推进法官队伍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重要举措之一。9月7日,市中院召开全市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推进会,会议要求“9月30日前全市法院要完成法官入额遴选考试、考核工作,11月底前入额法官必须上岗履职”。**法院对此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迅速行动,从9月8日至10月8日,经过方案报批、法官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民主测评、公开公示等严格程序,并按照1:1.1的差额遴选要求,院党组决定将45名首批拟入额法官及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定员。11月18日,经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批,确定**法院首批入额法官41名,并于同日在省法院官网进行了为期 5天的公示。11月24日,省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下发《关于XX市法院系统拟任员额法官的通知》,**法院41名入额法官人选名单正式出炉,标志着法官入额遴选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目前,按照上级法院要求,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已初步建立审判(执行)团队,待报上级法院备案。二、正确认识,理性对待,牢固树立员额法官责任意识法官员额制改革,既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基础与前提。按照上级法院关于“法官入额遴选员额总量,在政法专项编制35%以内进行核定”的要求,目前我院法官71人,此次入额41人,意味着以前具备法官身份的30人即将面临转岗分流,这既是改革引发的阵痛,也是持续推动改革迈向纵深的关键。全院干警特别是此次未入员额的法官,要进一步强化对司改政策的解读与领会,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改革意识,正确认识改革不是简单的升职级、涨工资,不仅要看到法官入额后的待遇保障,更要看到法官入额后将面对更高的办案要求,更严的办案责任和绩效考核,不能只讲待遇不讲责任。同时,按照上级法院要求,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办案目标任务的,按一定程序退出法官员额,实现员额的动态管理。法官员额不是“终身制”,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名家学术)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名家学术) 1.中国古代阴阳家的代表是(C)。 A.申不害 B.管仲 C.邹衍 D.吴起 2.鬼谷子是我国哪个时期的思想家?(C) A.西周时期B.春秋时期C.战国时期D.西汉时期 3.先秦“诸子百家”中的不包括(C)。 A.阴阳家B.小说家C.释家D.农家 4.汉代儒家代表人物是(A)。 A.董仲舒B.张载C.程颐D.陆九渊 5.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是(D)。 A.孔子B.孟子C.荀子D.董仲舒 6.儒家取得独尊地位,开始于(D)。 A.春秋时期 B.战国时期 C.汉高祖时期 D.汉武帝时期 7.西汉时期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董仲舒新儒学的基础是(C)。 A.仁者爱人B.轻徭薄赋C.天人感应D.大一统 8.汉武帝采纳董仲舒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里的“儒术”指(C)。 A.吸收了佛教、道教等思想的儒学B.正统的孔孟学说C.糅合了道家、法家、阴阳家等学说的儒学D.儒家学说与权术 9.董仲舒的思想不包括(D)。

A.“天人感应” B.“大一统” C.“三纲五常” D.“敬鬼神而远之” 10.经学起源于(B)。 A.秦代 B.汉代 C.南北朝 D.隋朝 11.两汉经学的集大成者是(C)。 A.班固 B.贾谊 C.郑玄 D.张衡 12.玄学盛行的时代是(D)。 A.西汉 B.隋朝 C.东汉 D.魏晋 13.魏晋最重要的学术思想是(D)。 A.儒学 B.黄老之学 C.汉学 D.玄学 14.魏晋时期玄学兴盛,其所谓“玄”主要是源自“玄之又玄,众妙之门”,此语出自(B)。 A.《论语》 B.《老子》 C.《庄子》 D.《周易》 15.魏晋玄学的主要经典是“三玄”,是指《老子》《庄子》和(A)。 A.《周易》 B.《孟子》 C.《道德经》 D.《周礼》 16.魏晋时期兴起的玄学,第一次将(C)摆到最为重要的地位。 A.家族观念 B.忠君观念 C.个体人格 D.社会群体 17.魏晋时期的玄学也被称为(D)。 A.新佛学B.新儒学C.新易学D.新道家 18.魏晋玄学的早期代表人物有何晏和(D)。 A.孔融 B.许慎 C.郭象 D.王弼

中国首位国际大法官倪征燠简介

中国首位国际大法官倪征燠简介 倪征燠(1906-2003),中国第一位国际大法官,我国著名的法学家。倪征燠可以说是与中国二十世纪法制史同行一生的人,用他自己的话说是:“我的一生没有离开过一个‘法’字。”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中国首位国际大法官倪征燠简介,希望大家喜欢! 倪征燠是一位在法学领域十分有名气的人,他开始的时候是在上海地区的东吴大学研读法律专业,完成学业后继续到斯坦福大学深造,并且取得了法学的博士学位,并在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研究院工作。 倪征燠出生在1906年,于2003年离开了人世。他的出生地点是在苏州地区的吴江县,在中学刚刚毕业的时候他就发誓要报效祖国。倪征燠的名声在国际上十分响亮,在国外留学的时候他就努力攻读西方的法律,因此对法学有着深厚的了解,回到国家之后曾经担任过大学的法律教授,还做过一些关于律师的兼职。到了1945年,他再次到英美地区考察法律以及司法方面的制度和知识,对国外的司法体系也有了深刻地了解。 倪征燠回国的时候正值东京审判时期,那个时候中国因为证据不够充分,很难让一些战犯受到应有的惩罚,就在这个时候倪征燠挺身而出,发誓要让国家得到应有的待遇。最后他凭借着自己的学识给予了战犯沉重的打击。后来在和平时期他开始到外交部担任法律顾问职位,曾经多次代表国家参加国际会议。同时,他也是首位有着高级荣

耀的国际法官。 倪征燠与梅汝璈的关系倪征燠是一位十分著名的国际法官,他在很小的时候就立志要成为能够报效祖国的人才,之后经过自己的努力他得到了去国外留学的机会,并且取得了法学博士的荣誉,回国后还加入了东京审判,为国家和人民赢得了国际的重视。可以说倪征燠是位十分出色的法官。在中国还有一位著名人士有着和他相似的经历,并且也同样为祖国做出巨大贡献,这个人就是梅汝璈。 倪征燠与梅汝璈是同一个时期著名国际法官,他们在国际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对祖国也都有伟大的贡献。这两个人曾经依靠自己的努力成功的到斯坦福大学留学深造,并且还都取得了博士的学位,在他们身上可以看到他们对法学的热爱和坚持,也可以看到他们对国家的热爱,对人民的关心。 另外倪征燠与梅汝璈都曾经参加过东京审判,梅汝璈在这个过程中因为中国座位排在英国之后让他觉得祖国受到了忽视,于是他据理力争,甚至不惜拒绝排演,最终让中国获得了应有的座位。在审判战犯的时候,因为一些国家不赞同判处日本战犯死刑,梅汝璈再次与其他国家进行了激烈的争辩,最终让战犯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而倪征燠和他一样,因为当时中国提供的证据不够充足,所以战犯曾经险些逃脱,倪征燠积极地收集资料,尽管这个过程十分艰难,但他却不放弃。倪征燠与梅汝璈在东京审判上的作为让国人为他们骄傲。 倪征燠东京审判的情况在1946年期间进行的东京审判牵动了全国人民的心,不管是国家领导人还是普通的民众,都纷纷盼望着这一

浅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发展趋势

浅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发展趋势 2010-3-31 13:36 任舸【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摘要:文章简要肯定了近年来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取得成绩,指出了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诸多问题,从全面推进多层次养老制度体系建设、扩大非缴费型和基本养老覆盖范围、重新界定政府在养老保险体制中的职能和建立城乡有别的养老保障模式等方面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趋势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制度设计不断完善,管理服务不断细化,对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就业压力逐年增加和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等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出来;伴随市场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养老保障的任务越来越重,社会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和严峻挑战。 一、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层次缺失 我国养老金制度模式从1993年提出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但作为养老保险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年金养老制度推进缓慢,覆盖率小,大部分城镇职工依然仅有基本养老保险。而且,我国政策规定企业只有加入了基本养老保障之后,才允许按政策规定设立企业年金。所以,只有少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能源、金融和通讯的企业设立企业年金,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一般只有基本养老金保障,形成企业年金缺位。 (二)基本养老金制度覆盖率低 2006年我国就业人口为76990万人,其中城市就业人数为28310万人,城市就业人口比例为36.77%.数据显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理论覆盖率从2001年的38.8%增长到2006年的42.8%,覆盖率仍不足50%.显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有效覆盖面较狭窄。 (三)养老保险基金“所有者缺位” 当前,我国个人帐户中的养老基金实质上是缴费人的资本或劳动收入的一部分,所以,从经济学上产权明晰这一原则出发,理应成立一个代表缴费人利益的组织来对这部分基金进行管理。而我国目前的情况却是由政府代管,政府成为养老基金的托管人。所以,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际上就处于“所有者缺位”继而“所有权悬空”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发生融资困难和基金被挪用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健全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城乡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经济结构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使我国城市和农村之间形成了不同养老保障制度。与城镇相比,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项目少,社会救助仍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内容,作为现代社会保障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4-2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9年4月23日 18:11:55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三章法官的条件和遴选 第四章法官的任免 第五章法官的管理 第六章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七章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第三条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法官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一切个人和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法官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七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八条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 (二)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第九条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十条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论述类文本朱杰人《经学与中国的学术思维方式》阅读练习及答案

(一)论述类文本阅读(本题共3小题,9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经学贯穿于中国整个的传统学术史,因而经学的思维方式深刻地影响了中国传统的学术思维方式,并因此造就国人不同于西方的一种独特的思维方式。这种独特的思维方式最大的特征就体现在——它是一种整体的思维模式,它是一种追求事物各种关联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追求对不同质的事物之间的联系、影响、渗透和整合,这种思维方式明显地有别于西方那种分析的、割裂的、局部的、以形式逻辑见长的思维方式。 作为群经之首的《周易》,以阴阳相对、五行相生相克等的基本理论,以“太极——两仪——四象——八卦”的思维定式为我们构建了一个包罗天、地、人、事、物等“天人合一”的完整的宇宙世界。它充分注意从整体的角度去认识世界和把握世界,把人与自然看作是一个互相感应的有机的整体。《周易》的重整体、重系统、重关系的这种宇宙观和思维方式对国人的整体思维方式产生深远的影响。《周易》的思维模式,造就了中国人善于采用整体的、全息的、系统的思维方法,而不是局部的、解剖的、分析的方法来考虑问题。中医就是这一思维模式最经典的代表。中医对人体疾病的诊断与施治的出发点不仅是把人体看作是由各部分器官有机结合的整体,而且把人看作大自然环境中的一个关联体。中医认为,只有从人的全体出发,把人与自然界看作一个有机的整体,治病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疗效。 中国的学术是由经学孕育而衍生的,经学的整体思维模式孕育出中国学术思维的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学科与学科之间的融合与贯通。研究中国学问的人都知道“文史不分家”这句名言。在中国学者的眼中,文学和史学是互相渗透的,互相关联的,它们之间有着天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如果把它们人为地分割开来,就不可能取得对它们的正确认识。上文提到的中医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而经学研究本身则更能说明问题。在传统的经学研究中,文、史、哲、经济、政治这些在西方学术中有着严格分野的学科是整合在一起的,它给人的感觉是一种浑沌的模糊,但是,恰恰是这种浑沌给了人们对事物的整体把握和感悟,恰恰是这种模糊使我们有可能进入事物的本源,掌握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西学东渐,明晰和严格的学科分类,带给我们的是明快的逻辑和清晰的条理,它使研究的方法趋于简洁和便于运用,因而很快受到中国知识分子的欢迎,中国特色的整体研究被遗弃,甚至被当作落后的思想方法而受到批评。更严重的是,由于西学学科分类的思维方式借重西方文明的学术霸权对中国学术的压迫,从根本上瓦解了中国学术思维赖以生存的土壤,又从学理上加速了经学的衰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