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务与行政职务对应表

法官职务与行政职务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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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务与行政职务对应表

序号法官职务行政职务

法官等级对应级别行政职级对应级别

1 首席大法官4-2级国家级副职4-2级

2 一级大法官8-4级省部级正职8-4级

3 二级大法官10-6级省部级副职10-6级

4 一级高级法官13-8级厅局级正职(巡视员) 13-8级

5 二级高级法官14-9级厅局级副职(副巡视员) 15-10级

6 三级高级法官17-11级县处级正职(调研员) 18-12级

7 四级高级法官19-13级县处级副职(副调研员) 20-14级

8 一级法官21-15级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 22-16级

9 二级法官23-16级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24-17级

10 三级法官24-17级科员26-18级

11 四级法官24-18级

12 五级法官25-18级

依据:2011年7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中组发(2011)18号》《法官职务系列设置暂行规定》

附:《法官职务系列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

(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

(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

(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

(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

(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

(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

(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最高人民法院设置首席大法官至一级法官。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庭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员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

(二)高级人民法院设置二级大法官至三级法官。院长为二级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

(三)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所属区人民法院设置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院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副院长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

(四)基层人民法院设置四级高级法官至五级法官。院长为四级高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五)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置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院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院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

(六)副省级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置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院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院长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为三级高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

(七)直辖市所属县人民法院、副省级市所属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职务设置,根据法官职务配备规格参照本条规定确定。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的法官配备规格和各等级法官职数设置法官职务。各级人民法院各等级法官职数另行规定。

第七条法官等级按照任职资格条件、程序确定。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按所任职务等确定等级;不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按级别和任职时间确定等级。

第八条法官的级别,应当在法官等级与级别对应关系范围内,根据其所任法官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资历确定和升降。

第九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确定、晋升或降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批准或决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法官等级和级别是实施法官管理,确定法官待遇的依据。

第十一条军事法院法官职务序列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职数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级人民法院,设二级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职数按照规定的副院长职数确定;担任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二级高级法官按照规定职数确定,其他二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副院长职数的50%;三级高级法官和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法官总数的55%。

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设二级高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按照规定的副院长职数确定;担任副院长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和其他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一般不超过法官总数的28%,最高不超过法官总数的32%;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职数总和,一般不超过法官总数的50%,最高不超过法官总数的55%。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一级高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二级高级法官职数按照规定的副院长职数确定;担任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二级高级法官按照规定职数确定,其他二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副院长职数的50%;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法官总数的55%。副省级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一。级高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职数按照规定的副院长职数确定;担任副院长的三级高级法官、其他三级高级法官和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一般不超过法官总数的40%,最高不超过法官总数的45%。

第四条省、自治区基层人民法院,设四级高级法官1 名;担任副院长的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其他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法官总数的60%,设有人民法庭的,不超过法官总数的70%。直辖市所属区人民法院,参照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直辖市所属县、副省级市所属区人民法院法官职数,在法官职务配务规格限额内,参照本规定确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选拔任用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人员的职务设置和职数,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人员的职数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商最高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法官等级和级别管理,规范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等级和级别升降,按照对应职务层次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领导职务升降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法官等级和级别的升降,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晋升法官等级

第五条晋升法官等级,按照法官职务序列,在规定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晋升法官等级,应当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审判业务能力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七条晋升法官等级,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八条晋升一级高级法官及以下等级的法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一级高级法官,应当任二级高级法官四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高级法官,应当任三级高级法官四年以上;

(三)晋升三级高级法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三年以上;

(四)晋升四级高级法官,应当任一级法官三年以上;

(五)晋升一级法官,应当任二级法官两年以上;

(六)晋升二级法官,应当任三级法官两年以上;

(七)晋升三级法官,应当任四级法官两年以上;

(八)晋升四级法官,应当任五级法官一年以上。

第九条法官等级一般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法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等级。破格和越级晋升等级的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条晋升法官等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晋升等级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对拟晋升等级人选进行公示;

(五)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章降低法官等级

第十一条四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低法官等级。

第十二条降低法官等级,一般降低一个等级。

第十三条降低法官等级,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降低法官等级建议;

(二)对降低法官等级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低等级法官的意见;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降低法官等级手续。

第十四条法官被降低等级的,其级别超过新任法官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法官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

第十五条降低等级的法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法官等级条件的,可晋升法官等级。其中,降低法官等级时降低级别的,其级别按照规定晋升;降低法官等级时未降低级别的,晋升到原法官等级时,其级别不随法官等级晋升。

第四章级别升降

第十六条法官累计五年定期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法官等级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第十七条法官等级晋升后,原级别低于新任法官等级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法官等级对应的最低级别;三级法官及以上等级的法官,原级别巳在新任法官等级对应范围的,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

第十八条法官在受处分期间不晋升级别。受处分后,级别变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法官级别的晋升或者降低,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法官等级升降的机关批准。

第五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在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机构规格、超编制、超法官职数晋升法官等级;

(二)随意放宽或改变法官等级和级别晋升的资格条件;

(三)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的情况;

(四)违反规定程序决定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

(五)突击晋升法官等级和级别;

(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七)其他妨碍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采办法作出的决定,由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法官对降低等级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官的权利及解释

为了进行正常的审判活动,法官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这里的工作条件包括审判场所、办公地点、办公用具、法官服装等 为了保障人民法院的法官正确履行职务,公正司法,必须赋予其一定权利。根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法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这里规定的“法官职责”是指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职责,即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规定了其应当具有的职权,如参加合议庭审判时,法官有权对当事人进行提问;有权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有权就法定事由出现后决定中止审理;有权对与案件无关的提问进行制止等,这些职权主要是指审判活动中的职权,如果法官不是在执行职务行为时,则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审判职权。为了进行正常的审判活动,法官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这里的工作条件包括审判场所、办公地点、办公用具、法官服装等。 (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宪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人民法院组织法也规定了这一原则。这一规定主要是指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依法进行,法官审理案件只服从法律,对于任何依仗权势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非法干涉办案活动的行为,都有权抵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这里规定的“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哪些情况下法官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同时法官的任命也是经过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人民法院任命的,如果需要对法官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这里规定法定被免职的情形主要是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2.调出本法院的;3.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4.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5.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6.退休的;7.辞职或者被辞退的;8.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法定被降职主要是指不能胜任现职工作或者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法定辞退的情形主要是指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即: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3.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5.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法定处分的情形主要是指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即: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2.贪污受贿;3.徇私枉法;4.刑讯逼供;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7.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9.拖延办案,贻误工作;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劳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官作为国家的劳动者,同样有权获得劳动报酬。这里的“报酬”既包括法官的工资收入,也包括合法的其他收入。关于法官的工资和其他报酬,国家有专门的规定。另外,法官还享受法律规定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法官担负维护国家法律,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任务,其在执法过程中,往往更容易受到打击报复,因此,法律对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的安全受保护专门作了规定。 (六)参加培训。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加强培训,是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关键,法官只有不断学习,才能正确运用法律审判案件。参加培训,不断学习,从而提高业务素质,是法官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申诉权和控告权是法官对于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对处理不服时的

岗位说明书 公司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大全

公司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大全篇一 1.坚决服从分管副总经理的统一指挥,认真执行其工作指令,一切管理行为向主管领导负责; 2.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 3.负责组织对人力资源发展、劳动用工、劳动力利用程度指标计划的拟订、检查、修订及执行; 4.负责制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设计人事管理工作程序,研究、分析并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和建议; 5.负责对本部门工作目标的拟订、执行及控制; 6.负责合理配置劳动岗位控制劳动力总量。组织劳动定额编制,做好公司各部门车间及有关岗位定员定编工作,结合生产实际,合理控制劳动力总量及工资总额,及时组织定额的控制、分析、修订、补充,确保劳动定额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杜绝劳动力的浪费; 7.负责人事考核、考查工作。建立人事档案资料库,规范人才培养、考查选拔工作程序,组织定期戒不定期的人事考证、考核、考查的选拔工作; 8.编制年、季、月度劳动力平衡计划和工资计划。抓好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安排; 9.制定劳动人事统计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人事劳资统计核算标准,定期编制劳资人事等有关的统计报表;定期编写上报年、季、月度劳资、人事综合或专题统计报告;

10.负责做好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公司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及时考核,负责办理考勤、奖惩、差假、调动等管理工作; 11.严格遵守"劳动法"及地方政府劳动用工政策和公司劳动管理制度,负责招聘、录用、辞退工作,组织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对员工实施管理; 12.负责核定各岗位工资标准。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负责对日常工资、加班工资的报批和审核工作,办理考勤、奖惩、差假、调动等工作; 13.负责对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定额和计划管理工作; 1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15.负责编制培训大纲,抓好员工培训工作。在抓员工基础普及教育的同时,逐步推行岗前培训与技能、业务的专业知识培训,专业技术知识与综合管理知识相结合的交替教育提高培训模式及体系; 16.认真做好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篇二 1.负责监督员工按考勤管理规定打卡。 2.负责公司车辆的登记、安排工作。 3.负责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 4.负责公司后勤的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公司的员工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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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总监个人简历 行政总监个人简历范文,供大家学习参考! 姓名:陈先生性别:男 婚姻状况:已婚民族:汉族 户籍:陕西-咸阳年龄: 37 现所在地:广东-东莞身高: 175cm 希望地区:广东-东莞 希望岗位:经营/管理类-部门经理 经营/管理类-部门主管 寻求职位:管理部经理/主管、后勤部主管/主任、总务 待遇要求: 5000元/月要求提供住宿 最快到岗:随时到岗 教育经历 1989-09 ~ 1991-12 薛录高中文科高中 培训经历 20XX-06 ~ 20XX-09 深圳中旭管理培训公司企业职工管理 20XX-09 ~ 20XX-09 东莞市保安队长培训安全管理.保安管理.消防管理保安队长资格证书 1991-12 ~ 1994-12 西藏拉萨市56300部队士兵退

伍证 工作经验至今15年0月工作经验,曾在3家公司工作 **公司 公司性质:外资企业行业类别:其它生产、制造、加工 担任职位:行政总监岗位类别:行政总监 工作描述: 1.人员的招聘、考勤、薪资管理、劳资纠纷处理 人以上的保安队伍管理 人以上的安全管理、宿舍管理、饭堂管理 万平方米的厂区环境管理. 5.资产管理 6.车辆管理 7.公司大型活动策划与实施,组织消防安全人员疏散 验厂管理 **公司 公司性质:私营企业行业类别:其它生产、制造、加工 担任职位:总务岗位类别:其他相关职位 工作描述:人以上的保安管理 人的宿舍、饭堂管理 万平方米的厂区环境管理

**公司 公司性质:外资企业行业类别:其它生产、制造、加工 担任职位:保安.保安班长,队长岗位类别:保安 工作描述: 25人的保安管理 技能专长 专业职称:行政,后勤 计算机水平:中级 计算机详细技能:熟悉办公软件:WORD、 EXCEL、PPT 、VISIO. 技能专长: 1.熟悉国家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2.具备工厂各项管理制度.作业流程的完善,并能主导推行企业文化 3.具有较强的组识能力,协调能力,大型活动的策划与实施 4.以定人、定岗、定责达到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管理,凡事有人监督的管理终极效果 5.以"安人"修己的管理模式,进行目标管理(设定短期、中期、长期目标,跟进所设定的目标,排除过程中的异常、实现管理的终极目标---以最小的投入获收的利益) 求职意向

人事行政总监岗位工作职责知识交流

职位说明书所在部门 人事行政部 岗位定员 1 职位名称 人事行政部总监 职位级别 总监 所辖人员 部门内部人员 岗位分析日期 2014.10.25 工作关系 直接上级 总经理 直接下级 部门内部 对内协调

高层管理人员、各部门 对外协调 各供应商、厂家等 职责综述:全面负责公司内、外的各种人力资源和行政管理等服务支持、指导和控制工作。 工作内容: 一、参与公司管理与决策 协助总经理组织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并参与公司人力资源、行政等职能战略的制定组织并参与制定公司年度人力资源规划、人工成本、行政费用预算方案 参与公司人事、行政等重大问题的决策 负责监督公司人力资源规划的实施过程,随时关注内外变化,提出调整方案 向管理高层和总经理提供各种人力资源、行政管理及外部政策等各方面信息,为高层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保障公司的内部管理系统正常运行 领导制定完善公司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完善的内部文书、档案管理体系 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公司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维护办公秩序

负责组织公司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筹备工作; 负责企业信息化建设。 负责公司内部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三、领导公司行政事务工作,合理控制成本支出,建立和营造良好的办公环境 建立公司福利制度,负责组织公司重大节日福利物资的选定、采购及发放工作。 负责组织固定资产、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管理与维护,保证办公条件,支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负责组织公司办公环境的建设与维护 负责组织公司车辆管理、办公电话、网络、物品采购等费用的使用分析。制定控制措施。 四、领导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为企业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供给和良好的人才环境 领导和督促开展招聘、培训、考核与奖惩、薪酬、劳动关系制度建设等工作,制定科学的绩效管理体系及人员晋升通道,提高员工满意度。 参与公司重大的人力资源调整,发掘、培养管理骨干和业务骨干,建立人才梯队,非销售岗位的激励政策制定 五、负责部门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部门内部工作计划,并落实工作目标执行 负责部门的员工队伍建设,提出和审核对部门的人员调配、培训、考核意见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2011-09-04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中组发[2011]18号 ——————————————●———————— 关于印发《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 兵团分院: 现将《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7月6日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 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 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 (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 (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 (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 (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 (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 (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 (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最高人民法院设置首席大法官至一级法官。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庭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员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 (二)高级人民法院设置二级大法官至三级法官。院长为二级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 (三)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所属区人民法院设置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院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副院长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 (四)基层人民法院设置四级高级法官至五级法官。院长为四级高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

行政总监职位个人工作总结报告

行政总监职位个人工作总结报告 行政总监又称首席行政官;是在一个企业中负责最高日常事务的行政人员。其专业与领导能力,让公司的股东代表(董事)愿意聘请他们,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对公司及股东们负责。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行政总监职位个人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总监职位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一xx年就快结束,回首xx年的工作,有硕果累累的喜悦,有与同事协同攻关的艰辛,也有遇到困难和挫折时惆怅,时光过得飞快,不知不觉中,充满希望的 xx年就伴随着新年伊始即将临近。可以说,xx年是公司推进行业改革、拓展市场、持续发展的关键年。现就本年度重要工作情况总结 一、虚心学习,努力工作,圆满完成任务! (一)在xx年里,我自觉加强学习,虚心求教释惑,不断理清工作思路,总结工作方法,一方面,干中学、学中干,不断掌握方法积累经验。我注重以工作任务为牵引,依托工作岗位学习提高,通过观察、摸索、查阅资料和实践锻炼,较快地完成任务。另一方面,问书本、问同事,不断丰富知识掌握技巧。在各级领导和同事的帮助指导下,不断进步,逐渐摸清了工作中的基本情况,找到了切入点,把握住了工作重点和难点。 (二)在xx年工程维修主要有:卫生间后墙贴瓷砖,天花修补,二栋宿舍走廊护栏及宿舍阳台护栏的维修,还有各类大小维修已达几千件之多! (三)爱岗敬业、扎实工作、不怕困难、勇挑重担,热情服务,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二、心系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突出工作重点,落实管理目标责任制。 (一)xx年上半年,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规程及考勤制度xx年下半年,行政部组织召开了xx年的工作安排布置会议年底实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评,将考评结果列入各部门管理人员的年终绩效。在工作目标落实过程中宿舍管理完善工作制度,有力地促进了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对清洁工每周不定期检查评分,对好的奖励,差的处罚。

关于印发《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中组发[2011]18号——————————————●——————————关于印发《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7月6日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 (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 (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 (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 (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 (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 (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 (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最高人民法院设置首席大法官至一级法官。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庭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员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 (二)高级人民法院设置二级大法官至三级法官。院长为二级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 (三)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所属区人民法院设置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院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副院长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

中国行政级别划分和行政人员工资表

中国行政级别划分和行政人员工资表 我国干部级别划分(以政府和军队为例,不含党委、人大、政协) 国家级: 国务院总理(一级) 国务院副总理(二级) 国务院常委(三级) 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江苏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空5军参谋长) 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各副省级市委,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合肥市委副书记) 各地级市委,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大连市委书记)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副厅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 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正处级干部(县团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 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副处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 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正科级、副科级干部略 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

法官的条件与任免讲解

?法官的条件与任免 ?根据我国《法官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3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 ?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土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法官法第10条规定,曾犯罪受过刑

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官。这是因为,法官作为司法人员,其自身必须是遵纪守法的楷模,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均有过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行为;其政治素质低下,思想道德水平很差,因而不能担任法官。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即: ?(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3)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4)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5)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院长、庭长、审判长的区别

院长和庭长是职务名称,一个法院的领导就是院长。庭长是一庭之长,比如法院民一庭庭长、民二庭庭长、刑一庭庭长、立案庭庭长等等。 审判长和审判员是法官在审理纠纷、案件过程中的名称,例如一般20万元以下标的的纠纷由一个法官独立审理,自然就是审判员;20万以上由多个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多个法官一起审理负责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工作的就是审判长,其他就是审判员(还可能有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法官是对法院专门从事审判工作的公务员的统称。有些法官还客串书记员 法庭上有六拨人,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或独任庭,书记员,法警,公诉方或原告方,被告方,旁听人员,要是重犯,说不定也有武警押着. 关键是合议庭或独任庭了,在不同诉讼里,如何组成是不同的. 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就是独任庭。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五人或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五,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案件,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而且,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审判长要指挥诉讼,但评议时与其他法官一样只有一票权.其他的审判人员,审判员就是法院里的专职法官,人民陪审员是法院吸收共同参与审判的非 职业法官,可以来自社会个阶层,在审判中与法官同权,是为了使审判平民化,民主化 民事诉讼中规定的较粗,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只要是单数就行,但我也没看过有超过三个的.简易程序仍是用独任庭. 行政诉讼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没有独任庭. 职务:院长,就是不管是基层法院或是中高级法院的一院之长;庭长就是一庭之长,如民庭(民一、民二、乡镇法庭)、刑庭、行政庭。 本身:“审判员”是以一定的学历通过考试后取得的资格,“审判长”是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三位或五位审判员居中而做的人,虽然是“长”,但不一定是一个案件的主审人。 法官是法院中有审判员资格人的统称,不管是院长或庭长啊都可以叫他某法官。书记员、法警等都不是法官。

《干部级别面积对照表》及公用房管理规定

《干部级别面积对照表》及公用房管理规定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表

最近各地通报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显示,办公用房不合规现象依然比较突出。湖北省纪委发布“热点法规有问必答”,详解“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问题”,特别对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的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问:办公用房问题的危害何在? 对办公用房的管理主要有哪些制度? 领导干部在多个部门任职的可以安排多个办公用房吗? 调动、离职或退休后怎样使用办公用房?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怎样的处理? 省纪委法规室:违反规定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办公场所豪华气派,是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这种做法不仅浪费国家财产和资源,加重人民群众负担,而且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侵蚀党员干部的进取精神和服务意识,影响党和政府形象,危害党和人民的事业。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务必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

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2007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2013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和2013年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4年由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制定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1、对建设楼堂馆所是怎样规定的? 省纪委法规室:2013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明确指出,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包括停止新建、扩建、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要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2、对按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是怎样规定的? 省纪委法规室:2014年11月,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作出了系列明确的规定,包括建筑分类、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建筑装修等。其中,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是核心指标之一,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以下规定:

行政级别英文对照

行政级别英文对照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中国行政级别: 省:Province (省长:Governor), 市:Municipality (市长:Mayor), 部:Ministry (部长:Minister), 委:(State) Commission (主任:Minister), 自治区:(Autnomous) Region (主席:Governor) 市:(Prefectural) City (市长:Mayor), 司、局: Department (司局长:Director-General) 县:County (县长:Magistrate), 处:Division (处长:Division Chief) 镇:Town (镇长:Mayor), 科:Section (科长:Section Chief) 主任科员:Chief Officer;副主任科员:Associate Chief Officer;科员:Officer (当然,这里的Chief Officer容易与西方的CEO混淆,听上去有点犯上作乱。或可参照国际惯例这样来译:主任科员:First Officer;副主任科员:Second Officer;科员:Third or Associate Officer) 各国行政级别选用不同英文名称没什么奇怪的。就连英美加澳新各国的行政头衔也不一致。在美国,department就是“部”,相当于中国用的“ministry”,而英国的好多“部”则用“office”,如“Foreign and Commonwealth Office(外交部)”、“Home Office(内务部)”。中国的“部”用“Ministry”,“司”用“Department”与前苏联和现在的俄罗斯基本一致。只有党中央的“部”用“Department”,如“中组部”、“中联部”、“中宣部”等。

行政总监职位个人工作总结报告.doc

行政总监职位个人工作总结报告 ,,xx行政总监又称首席行政官;是在一个企业中负责最高日常事务的行政人员。其专业与领导能力,让公司的股东代表董事愿意聘请他们,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对公司及股东们负责。今天我给大家整理了行政总监职位个人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行政总监职位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一xx年就快结束,回首xx年的工作,有硕果累累的喜悦,有与同事协同攻关的艰辛,也有遇到困难和挫折时惆怅,时光过得飞快,不知不觉中,充满希望的 xx年就伴随着新年伊始即将临近。可以说,xx年是公司推进行业改革、拓展市场、持续发展的关键年。现就本年度重要工作情况总结一、虚心学习,努力工作,圆满完成任务!一在xx年里,我自觉加强学习,虚心求教释惑,不断理清工作思路,总结工作方法,一方面,干中学、学中干,不断掌握方法积累经验。我注重以工作任务为牵引,依托工作岗位学习提高,通过观察、摸索、查阅资料和实践锻炼,较快地完成任务。另一方面,问书本、问同事,不断丰富知识掌握技巧。在各级领导和同事的帮助指导下,不断进步,逐渐摸清了工作中的基本情况,找到了切入点,把握住了工作重点和难点。二在xx年工程维修主要有:卫生间后墙贴瓷砖,天花修补,二栋宿舍走廊护栏及宿舍阳台护栏的维修,还有各类大小维修已达几千件之多!三爱岗敬业、扎实工作、不怕困难、勇挑重担,热情服务,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二、心系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突出工作重点,落实管理目标责任制。一xx

年上半年,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规程及考勤制度xx年下半年,行政部组织召开了xx年的工作安排布置会议年底实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评,将考评结果列入各部门管理人员的年终绩效。在工作目标落实过程中宿舍管理完善工作制度,有力地促进了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二对清洁工每周不定期检查评分,对好的奖励,差的处罚。三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要求负责宿舍固定资产管理,对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维修和使用维护。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为全面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在上级领导下,建立了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从而推动消防安全各项工作有效的开展。三、主要经验和收获在安防工作这两年来,完成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和收获一只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下功夫熟悉基本业务,才能更好适应工作岗位。二只有主动融入集体,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才能在新的环境中保持好的工作状态。三只有坚持原则落实制度,认真统计盘点,才能履行好用品的申购与领用。四只有树立服务意识,加强沟通协调,才能把分内的工作做好。五要加强与员工的交流,要与员工做好沟通,解决员工工作上的情绪问题,要与员工进行思想交流。行政总监职位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二一、工作中的成绩1、在原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以及根据企业现状,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2、制定绩效考核制度,撰写员工手册,制定公司培训框架,为明年的工作打基础;3、根据人事相关规定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做好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及劳动合同档案管理等工作。缴纳社

法官任职回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 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法发〔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不得将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拟任人选。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补充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不得补充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 人民法院在补充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拟补充的人员释明本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在本规定施行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第五条在本规定施行前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但在本规定施行后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任职回避条件具备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第六条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没有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的,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人力资源行政总监岗位说明书

人力资源行政总监岗位说明书 岗位说明书 岗位名称人力资源行政总监所属部门人力资源行政部 岗位目标根据集团人力行政管理要求协助分公司总经理开展及时有效的相关工作; 汇报对象分公司总经理岗位人数 1 管理范围下属直接人数: 2 人下属间接人数: 10 人 可晋升岗位 / 岗位动态可平移的岗位 / 可晋升至此的岗位分公司人事经理工作权限 1.财务权限:无 2.人事权限: 对分公司关键岗位员工招募、调岗、晋升、工资调级、离职、除名的建议权; 对本部门员工招募、调岗、晋升、工资调级、离职、除名的建议权; 对本部门员工绩效奖金分配的建议权。 3.业务权限: 对本部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涉及人力资源行政管理事宜的专业评估权、建议权。 工作职责衡量标准人力资源管理方面: 员工满意度 1、人力资源规划招聘及时率 (1)根据分公司战略规划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职能分工及说明进行设计准确性与优化,并报集团备案; (2)执行集团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标准制度流程并推广; (3)根据集团要求编制年度人力资源管理费用预算;

(4)根据公司战略规划,组织各系统、部门进行人员供给需求分析及计划; 2、招聘与配置管理 (1)人力资源内外部供给需求分析及应对策略; (2)分公司关键岗位人员辞退或离职人员的沟通与管理; 3、培训与开发管理 根据公司战略及资源评估建立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规划及进行培训活动的组织及效果评估; 4、绩效管理 (1)根据集团公司战略及绩效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子公司的绩效管理运行; (2)配合集团公司检查绩效工具的有效性和考评方法的公正性 5、薪酬福利管理及时性 审核各类薪酬福利数据,合理管控分公司人力成本; 准确性 6、劳动关系管理满意度 (1)管控员工劳动争议处理; (2)关键岗位员工关系管理。 行政管理方面: 内外部人员满意度 1、公共关系沟通及组织协调及时性 (1)根据分公司总经理工作要求开展并建立、维护对口的政府、社会团体、企事有效性业单位的公共关系,并实现与各部门的关系资源共享; 投诉率 (2)组织危机管理工作及外部投诉处理:组织公司危机管理工作,包括危机预防、危机发生时的及时处理及危机发生后的企业形象恢复;组织公司外部投诉处理工作,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3)建立接待考察团程序:对各类、各级别来司考察参观团队的接待规格、出面接待人选、概括介绍、资料提供、参观路径、幻灯等程序的设定。 2、实现内、外部信息正式传播通道及时性 (1)根据集团要求执行公司内、外信息宣传传播管理制度; 准确率 (2)根据集团要求统一宣传口径和信息发布规范及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规范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工作,根据法官、检察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和《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X组发〔201X〕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根据《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等级设置、等级比例、晋升方式、审批权限、日常管理等要求,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 第二章晋升条件

第五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按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在规定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年限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同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七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未评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为 等级晋升年限。 第八条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符合以下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 (三)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 (四)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一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 (五)晋升一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六)晋升二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七)晋升三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八)晋升四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五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第三章晋升方式 第九条法官、检察官等级,一般应当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逐级晋升,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检察官可以破格或越级进行

从任职条件起步——关于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的改革实施方案

从任职条件起步——关于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的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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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任职条件起步——关于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的改革方案 随着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订和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我国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进。但客观地说,我国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还很不完善,以致于严重地制约和影响着法官、检察官队伍的优化和素质的提高,既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也不利于司法腐败的防治。因此,还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我国现行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改革。 一、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 在多数国家,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学历都被限定为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这是因为法官、检察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必须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和独特的思考论证方法,而这只有通过专门的培养和训练才能获得。我国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经历了一个逐步认识、不断

提高的过程。建国初期至 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前,按照有关领导的观点,充当法官、检察官者应为工农出身,政治面貌清白,具备高小文化者即可。而且由于高等法学教育落后,法学本专科毕业生非常有限,因而高中毕业生、复转军人、社会招干进入法院者占了大多数。1983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增加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规定。但由于这一规定比较笼统,加之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可以通过短期培训获得,而且同时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自1983年至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颁布时,我国仍然沿袭过去的做法,把公安司法机关作为安置复转军人的主要场所,以至于在大部分的法院、检察院,复转军人出身的法官、检察官占了法官、检察官人数的一半以上。从总体上讲,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素质并没有太大的提高。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我国第一部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对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具有中华人

行政总监职位描述

行政总监职位描述 职位职责 1.组织制定公司行政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1)组织制定公司各项行政管理制度及相关的流程,并督促、检查及评估制度和流程的贯彻执行; (2)制定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及月度工作目标与工作计划,并监督其实施,以提高公司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3)协助各部门制定部门、岗位职责和各类规章的实施细则,配合公司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关系; 2.日常行政工作的管理: (1)负责定期组织全公司员工大会,开展年度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确保各项会议、活动的顺利开展及会议决议的有效落实; (2)负责公司管理层会议、公司庆典等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组织、筹备、联系、协调工作,提供会议记录与整理服务,通报会议决议,并对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3)根据总经理指示,编排工作活动日程表,做好重大活动的组织和接待工作; (4)起草公司重要文稿,包括月、季、半年、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5)根据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指标,定期组织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和其他部门反馈信息;

(6)协助总经理做好公司内部的沟通协调工作; 3.行政费用的预算与管理: (1)制定公司后勤费用的预算方案和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费用控制; (2)制订各部门的费用预算方案,监控其实施过程; (3)监督、检查公司重要设备的采购、维护、保养情况; 4.负责重要信息保密工作及文化的宣传: (1)根据公司行政管理制度及保密制度,负责监督及审批公司各类重要资质证件、执照、非技术资料、计算机磁盘、光盘等的使用与保管及公司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及注销; (2)监督公司日常重要政令的传达,落实并规范公司文件的拟、收、发、存等工作流程,确保公司重要信息的有效传递; (3)组织公司内部信息发布和内部刊物的出版,保证公司各类信息的正确、有效、及时传播; 5.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及外部联系: (1)负责企业理念、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筹划各种增强员工凝聚力的宣传教育活动; (2)负责组织各类文化娱乐、体育活动,活跃员工业余生活;(3)负责组织和接待相关单位(包括上级单位)的来访,处理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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