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条件与任免讲解

法官的条件与任免讲解
法官的条件与任免讲解

?法官的条件与任免

?根据我国《法官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3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

?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土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法官法第10条规定,曾犯罪受过刑

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官。这是因为,法官作为司法人员,其自身必须是遵纪守法的楷模,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均有过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行为;其政治素质低下,思想道德水平很差,因而不能担任法官。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即:

?(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3)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4)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5)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6)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建置本身有其特殊性,故法官法暂定,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法官法第15条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这有利于保证法官的独立、公正与廉洁,维护法官的良好形象。

为保证法官队伍的纯洁性,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我国法官法第13条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调出本法院的:

?(3)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4)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5)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6)退休的;

?(7)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8)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9)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法官法第16条还规定了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即: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

下列职务:

?(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注:此为同一法院

不能同时有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庭长、副庭长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假设说

在上列人员中,如果父亲是院长或副院长、审

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那以他的儿子

就不能在同一法院再任上列任何一个职务。)

?(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注:此为同一法院不能有院长

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以及副院长和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同时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这仅限

制在两种职务上,即院长与副院长,假设说,

张某是院长或副院长,那么有上列关系的人员

就不能再在同一法院任职,但如果张某是庭长

的话,他的儿子不能在同一审判庭任职,但是

可以到其它庭任职的。)

?(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

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

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

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法官的奖励和惩戒

?对法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法官法第32条和第33条规定,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2)贪污受贿;(3)徇私枉法;(4)刑讯逼供;(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

证据;(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

工作秘密;(7)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9)拖延办案,贻误工作;(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对法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法官的辞职和辞退

?辞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十条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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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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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退休和保障

?法官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法官职业责任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浅谈法官管理制度

浅谈法官管理制度 法官被看作是独立司法权的象征,履行着实现法律制度和社会公正的重大使命。法官阶层的产生,就有了对法官的管理,并形成了法官的管理制度。法官管理制度是指依法规定法官的资格、任免程序、明确法官的职责、法官的地位和法官的等级、对法官的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保障法官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并规定法官的考核、晋升等制度。完备的法官管理制度是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重要保证。因历史传统及政治体制等原因,目前我国法官制度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因此,应在紧密结合我国现有国情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更新我国法官制度的设计理念,改革法官选任资格、选任方式和保障制度,重构我国现代法官制度。 一、我国现行法官管理制度的弊端 (一)立法上没有明确法官独立审判 所谓法官独立审判制度是指法官享有全权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利。同时,对自己的不正确或错误裁判承担完全责任的审判工作制度。在德国,法官根据德国基本法行使审判权,基本法保证法官行使完全独立的审判权法官,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的指示或命令的约束,不受除联邦宪法法院之外的任何法院判决的约束,也不受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对比自

己高级的法官的命令没有服从的义务,法官只服从《德国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日本国《宪法》规定,全体法官都依照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及法律的约束。这一规定确立了法官独立的原则。所谓独立,是指法官审判时,不依照其他任何指示来活动。同时,宪法还为保证法官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身分、提名权、议院调查权的限制等制度保障。 在我国,法官是否独立行使审判权,既缺乏规定,也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否定法官独立者认为,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的外部独立;肯定法官独立者认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至少应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外部独立,指人民法院在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内部独立,指在法院内部,法院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我们认为,法官独立享有审判权应是法院内部的一种体现。它一方面要求法官通过独任和合议制形式审理案件,只服从法律,另一方面要求下级法院的法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但我国的司法实践却并没有达到这一标准。法官不享有独立的审判权,一方面,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公正职能的实现,另一方面,法官容易产生依赖心理,一旦碰到实际问题,往往会向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上交矛盾、推卸责任,其工作缺乏积极性,

法官的条件与任免讲解

?法官的条件与任免 ?根据我国《法官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3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 ?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土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法官法第10条规定,曾犯罪受过刑

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官。这是因为,法官作为司法人员,其自身必须是遵纪守法的楷模,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均有过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行为;其政治素质低下,思想道德水平很差,因而不能担任法官。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即: ?(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3)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4)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5)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公司岗位任免管理制度

公司岗位任免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公司岗位任免管理制度受控状态 编号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提高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效率,科学、合理地配置公司人力资源和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岗位人员的人事任免。 第3条人事任免原则 公司实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原则,重视每个员工的价值,在人事任免方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4条人事任免权限 1.公司人事任免的内容包括升职、升级、降职、降级、免职、撤职等人事行为。 2.公司总经理助理以上人员的人事任免由集团公司负责,不在本制度之内;总经理助理以下人员的人事任免,则按本制度执行。 3.凡涉及工资调整的人事任免,均须公司总经理审批。 4.总监以上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长任命。 5.部门经理及以下人员由部门总监提名,由董事长任命。 6.公司所有人员档案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备案。 第5条人事任免程序 1.部门内人事任免,由部门主管(经理)填写《人事任免申请书》,按任免权限逐级审批,报办公室备案。 2.公司领导层人事任免(部门经理助理级以上人事任免),由公司总经理通知办公室拟文上报集团主管领导,审批后以公司红头文件下发人事任免通知。 第2章人事任免条件 第6条升职、升级 1.必须在部门编制出现空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未经公司总经理同意,不得随意升职、升级,不得随意增设岗位、职务。 2.所有人员的升职、升级必须在公司服务满半年以上,且管理水平及能力达到公司任职资格方可升职、升级,且必须报公司领导审核及办公室备案,否则公司不予认可,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由部门经理承担。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2016

2016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和市属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以及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市委组织部代市委履行县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

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求真务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第六条选拔任用市属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副科级的,应当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科级的,应当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副县级的,应当在正科级领导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县级的,应当在副县级领导岗位工作2年以上。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新提任领导干部,科级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县级年龄一般不超过53周岁。工作需要或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 (五)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工作需要或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可破格提拔。 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提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其资格和条件参照管理岗位人员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八条科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年龄界限,男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3周岁;县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年龄界限,男性一般不超过58周岁。超过任职年龄界限的,应当免去现职,保留原职级待遇。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九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

法官地位论(上)

法官地位论(上)什么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社会?建立中国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准是什么?这是一个莫衷一是并且目前还在困扰着我们的重大命题。法治社会的建立不是单单几个口号或者把法治意愿提高到宪法层次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他需要一系列具体化、明确化的标准来指导我们推进法治社会建立的每一步骤,这样以来,什么是中国法治社会成就的最低标准就成了一个非常急迫需要明确的问题。我们认为法官权威地位的形成是这个问题的答案之一。法官权威地位的的树立是半法治社会真正进入法治社会的门槛,只有具备了这道标准才可能意味着我们的法治社会开始了。一、问题的提出:为什么要研究法官地位?公众对法官的信任是司法权威得以建立的基础,是法治得以实现的根本前提,法官权威性地位的树立会塑造公众对社会公正的信心,一切权利和权力的冲突都会被纳入能够获得普遍信任的司法体制中,社会的诸多不稳定因素和重大利益冲突所可能导致的动荡均会停留在萌芽状态。法官声望之高低直接关系一个国家法治社会的完备程度。也即对法官的不信任必然会导致公众对法律的疏远和对司法公正的灰心,其唯一的逻辑结果将是整个社会弥漫着法律虚无的气氛,作为平衡社会利益的调节机构-法院,其国家机构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也就受到质疑和挑战。社会的无序和混乱会由于纠纷和冲突的大量存积而彰现。法治社会的成就和法治国的理想极可能由于法官权威的衰落而荡然无存。二、国际视野中法官地位的比较作为普通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英国的法官一直是以声望卓著和公正威严而深得公众的广泛信任。法官作为一个司法职业,其无论是在法律职业基层内部还是与社会其他行业、阶层的相比较,他的地位和声誉是尤为突出的。“1993年,英国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对3000个刑事案件的陪审员进行调查,受调查的陪审员99%认为法官的表现”非常好“或”很好“。①”法官在英国公众心目中是法律的塑造者以及法律传统和理想的捍卫者。法官就是公众心目中法律的化身。正如伯利曼的评价“在我们看来,法官是有修养的人,甚至有着父亲般的慈严”,②“被任命或选举为法官常被看成是一生中姗姗来迟的辉煌成就也是对其尊敬和威望在形式上的承认。法官的薪俸优厚,如果在高一级的法院任职还会配有秘书和研究助手,如果出任州最高法院或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那他的名字更会是家喻户晓,他的观点将引起报界的关注,并受到法律杂志的分析和评论。总之,他成了一个举足轻重的人物。”③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官的产生可能存在着选举制和任命制的区别。但是在对法官地位的推崇上毫无二致。无论法律地位还是在普通公众心目中的地位,都可以用崇高的权威来概括。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来说,法官的地位在法律上可能没有英美法系国家的超然地位,比如职业法官在德国都是国家雇员,其在法律身份上可能与国家行政机关的雇员区别不大,也可能受到各种各样的监督,但是法官的独立性和权威已经内化为社会公众的心理意识,在潜移默化中发挥着作用。在法国,经过严格考试和职业培训而成为法官的法律人才同样发挥着权威性的地位。无论是在宪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法官地位的法律上都体现了司法权的掌握者-法官的不同寻常的地位。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官独立性地位的强调使的法官的权威地位得到严格确立,包括法律制度、经济保障制度、人事任免制度在内的一系列保障法官权威性地位的制度的设立,以及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依靠渊博的法律知识、熟稔的审判艺术,公正的判决和超乎常人的道德标准都赢得了公众的广泛赞誉。[!--empirenews.page--] 就法官的地位做出横向比较的话,总体来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尤其是英国法官享有的绝对的崇高地位,就地位来说,其他国家的法官难以望其向背。大陆法系的法官可能并无英国法官那种无与伦比的地位,但是他们仍旧是本国司法公正的坚强基石,和英美法系国家一样,在三权分力的权力机制下,法官享有的独立司法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三、法官地位的评价体系法官地位,概而言之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官在社会生活中所有享有的身份和尊严。我们可以从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以及社会心理地位三个方面来评价和分析一国法官地位的现状。(一)、法律地位我们从具有代表性的一些国家的宪法中关于法官地位的条款中可以简单的归纳出法官在这些国家中的法律地位,排除宪法的实际效用不谈,最起码可以证明法官在这些典型国家中的应

(人力资源套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最新版

(人力资源套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 工作条例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2004年5月30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保障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规范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在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有关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等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任免范围 第五条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免: (壹)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二)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研究室主任、副主任;

(三)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四)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其他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壹)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区县(自治县)长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副区县(自治县)长; (二)根据市长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 (三)根据区县(自治县)长提名,决定任免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局长、主任。 第七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壹)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二)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三)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决定任免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任免人民检察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四)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检察院在监所、林区、工矿等设置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五)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八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任免: (壹)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

2019年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测试题及答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测试题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每题 1 分,共20 分) 1.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自2019 年 3 月3 日起施行。2014 年1 月14 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同时废止。 2.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 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条例》的组织实施。 3.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4.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 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5.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 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 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6.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7.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 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 8.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 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9.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 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10.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 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11.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双重管理干 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院长、庭长、审判长的区别

院长和庭长是职务名称,一个法院的领导就是院长。庭长是一庭之长,比如法院民一庭庭长、民二庭庭长、刑一庭庭长、立案庭庭长等等。 审判长和审判员是法官在审理纠纷、案件过程中的名称,例如一般20万元以下标的的纠纷由一个法官独立审理,自然就是审判员;20万以上由多个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多个法官一起审理负责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工作的就是审判长,其他就是审判员(还可能有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法官是对法院专门从事审判工作的公务员的统称。有些法官还客串书记员 法庭上有六拨人,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或独任庭,书记员,法警,公诉方或原告方,被告方,旁听人员,要是重犯,说不定也有武警押着. 关键是合议庭或独任庭了,在不同诉讼里,如何组成是不同的. 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就是独任庭。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五人或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五,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案件,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而且,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审判长要指挥诉讼,但评议时与其他法官一样只有一票权.其他的审判人员,审判员就是法院里的专职法官,人民陪审员是法院吸收共同参与审判的非 职业法官,可以来自社会个阶层,在审判中与法官同权,是为了使审判平民化,民主化 民事诉讼中规定的较粗,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只要是单数就行,但我也没看过有超过三个的.简易程序仍是用独任庭. 行政诉讼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没有独任庭. 职务:院长,就是不管是基层法院或是中高级法院的一院之长;庭长就是一庭之长,如民庭(民一、民二、乡镇法庭)、刑庭、行政庭。 本身:“审判员”是以一定的学历通过考试后取得的资格,“审判长”是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三位或五位审判员居中而做的人,虽然是“长”,但不一定是一个案件的主审人。 法官是法院中有审判员资格人的统称,不管是院长或庭长啊都可以叫他某法官。书记员、法警等都不是法官。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咸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市 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和市属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以及内设机构管 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适用 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市委组织部代市委履行县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

任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求真务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第六条选拔任用市属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副科级的,应当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科级的,应当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副县级的,应当在正科级领导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

检察长的任命与法院院长任命区别

省级检察院检察长是由省级人大选举产生,并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是全国人大批准而非任命。 宪法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检察院和法院是不同的体制。检察院属于垂直领导体制,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工作可以命令,可以给予直接的要求安排,下级必须服从;法院并非属于垂直领导体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仅仅是业务指导,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无权直接对下级法院的人财物进行干预,比如调整下级法院法官的任职等。 因此,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级)不仅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省级),还要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地方各级检察院是要对上级检察院负责的,而法院并无此项规定,仅需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即可。因此,宪法如此规定,并在地方人大、法院、检察院组织法中贯彻。 《宪法》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

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完整版)公司重要人事任免制度

XX公司重要人事任免制度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重要人事任免工作,提高公司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要求及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制定依据 《公司章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1.3主题内容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重要人事任免的决策原则、内容、形式、程序等。 1.4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等重要人事任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监及以上级别管理人员。 2、管理职责 2.1总经理办公会 ?负责该管理办法的核准;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2.2行政部 (1)负责拟定任免文件; (2)负责被聘任人员资料收集、汇总、提交、协调、审核工作; (3)负责被聘任人员绩效考核; (4)负责上报聘任及提名人员资料的复核、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5)负责任免人员人事档案统一备案; (6)负责该管理办法的起草、修改和优化。

2.3分管副总裁 负责该管理办法实施的过程监督和控制。 3管理规范 3.1决策原则 公司进行重要人事任免决策应遵循充分调研、集体讨论、符合权限、合法合规的原则,健全议事规则,明确决策规则和程序,进行科学决策。 (1)依法决策。公司进行重要人事任免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2)依权限决策。公司进行重要人事任免决策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3)民主决策。公司进行重要人事任免决策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不能少数人或个人决策。 3.2任免原则 (1)公司实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原则,将合适的员工及时调整到合适的工作岗位; (2)公司重视每个员工的价值,在人事任免方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3)公司鼓励员工敬业、团队、创新,并为工作敬业、进取创新、业绩出色、能力出众的员工提供晋升和发展的机会。 3.3任免权限 (1)总监及以上人员的任免,由总经理办公会成员提议,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任免; (2)部门经理及以下人员由部门总监提名,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任免;(3)公司所有人员档案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备案。 3.4任免内容 公司重要人事任免包括以下内容。 (1)总监以上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选聘、任免; (2)后备干部人选的产生、调整; (3)总监以上管理人员荣获较高层级荣誉称号的评选与推荐、劳动模范的评选;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新修订,年月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关于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

关于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的构想 摘要: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问题是关系到法官检察官队伍的素质,并最终影响到能否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问题。法官是社会正义防线的守门人,守门员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关系到防线的牢固与否并最终影响社会正义的实现。虽然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订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改进了我国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但尚不完善的选任制度依然无法满足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故应深刻反思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及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改革完善其中的不科学、不合理成分,从而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需要。 关键词: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现状不足改革方案 -‘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内容 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选”,二是“任”。选是指哪些人能担任法官、检察官,其任职资格、条件又是什么;“任”是指那些具备法官、检察官资格的人是通过何 种方式及程序出任此职务的。 二、我国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一)司法资格考试的条件过于宽松 根据修改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凡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知识”,都可以参加全国司法资格统一考试。这一学历要求虽然较之以前大专以上学历要求有所提升,但从整个社会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而言,司法资格考试的条件仍然偏低。因此不利于形成职业化、专业化的司法官群体,在一定程度上 降低了司法官的素质; (二)司法官的职业准入未能与司法考试相衔接 目前,我国司法官队伍的人员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二是军转干部,三是其他部门调入。一个显著特点是,通过上述三个途径进入司法机关的,绝大多数都未能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更有甚者相当一部分根本就没有法律知识,导致司法考试与司法职业准入严重脱节,法律职业特点不明显,司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三)司法官的任命不注重法律职业经历 专业化、高素质的司法官队伍是构建法治秩序的核心力量之一。我国的法治秩序正在构建之中,更加需要一支专业化的司法官队伍,然纵观我国目前司法官任命方式,情况不容乐观。按照“两官法”规定,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2年或3年,就可以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至少存在两方面的不足。 一是1-3年的法律工作经验并不能形成一个职业化水平较高的司法工作者,充其量只能培养一个初级工。二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范围过于宽泛如某人在法律教学研究机构或者党的政法委员会或者政府部门从事过1-3年法律工作并通过了司法考试,并不具备基本的司法工作经验,因此,也很难承担独立办案的使命和责任。

人事任免管理规定

人事任免管理规定 一、目的:规范本公司各岗位任免操作流程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全公司 三、岗位需求分析: 1、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对岗位需求进行分析,提出岗位调整需求; 2、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根据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提名推荐,所提人员必须满足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 3、人力资源部根据以上建议组织有关选拔和招聘活动。 四、提名与推荐: 1、职能部门部长任免: 1.1任命:由总经理提议,提交书面个人鉴定到人力资源部,接受人力资源部组织的考核并获得通过,组织经理办公会面试、讨论、表决通过,总经理批准,正式任命,公示,人力资源部备案,正式上任; 1.2免职:由总经理提议,经理办公会讨论,表决通过,总经理批准,正式免职,人力资源部备案,卸任。 2、职能部门副部长、部长助理等中层管理岗位任免: 2.1任命:由部长提议,提交书面个人鉴定到人力资源部,接受人力资源部组织的考核并获得通过,组织经理办公会面试、讨论、表决通过,总经理批准,正式任命,公示,人力资源部备案,正式上任; 2.2免职:由部长提议,经理办公会讨论,表决通过,总经理批准,正式免职,人力资源部备案,卸任 3、职能部门基础管理岗位任免: 3.1任命:由部长提议,部门面试讨论,表决通过,部长批准,提交经过部门审议的书面个人鉴定,接受人力资源部组织的考核并获得通过,人力资源部批准,正式任命,人力资源部备案,正式上任 3.2免职:由部长提议,部门讨论,表决通过,部长批准,人力资源部批准,正式免职,人力资源部备案,卸任 4、技术岗位任免: 4.1高级技术岗位任免:

A任命:由总经理提议,提交书面个人鉴定,技术委员会面试、讨论、表决通过,总经理批准,正式任命,公示,人力资源部备案,正式上任 B免职:由总经理提议,技术委员会讨论,表决通过,总经理批准,正式免职,人力资源部备案,卸任 4.2 其他技术岗位任免: A任命:由专业部门提议,提交书面个人鉴定,技术委员会面试、讨论、表决通过,部长批准,人力资源部批准,正式任命,公示,人力资源部备案,正式上任B免职:由专业部门提议,技术委员会讨论,表决通过,部长批准,人力资源部批准,正式免职,人力资源部备案,卸任 五、实施考核:考核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与考核对象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征求意见。考核方式多种:工作总结、工作报告、现场演讲、现场答辩、个人访谈,抽样调查、专项调查、专业技能考核等。 六、上任:任免新岗位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正式上岗、下岗手续,并根据岗位薪资制度办理工资增减手续,报批后正式执行。 七、任职期限 任职期限,一般有效期为3-5年。任职期间公司有权根据任职者的工作业绩、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等情况进行职务调整或免职。 八、本规定解释权归总经办、人力资源部。 九、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冲突,按本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部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录:1、《人事任免流程图》 2、《人事任免审批表》 3、《人事任免通知书》 4、《员工异动表》 5、《岗位人员需求申请表》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信息公布时刻:2008-12-8 中组发〔2008〕7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 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咨询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人事部1995年3月31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37号)、1996年1月29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2008年2月29日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治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 (三)民主、公布、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治理权限,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任职 第六条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通过调任、公布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法官任职回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 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法发〔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不得将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拟任人选。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补充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不得补充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 人民法院在补充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拟补充的人员释明本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在本规定施行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第五条在本规定施行前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但在本规定施行后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任职回避条件具备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第六条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没有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的,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人事任免管理办法(国企背景,实操性强)

********************公司 人事任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强化岗位管理和人力资源配置功能,进一步规范公司人事任免工作,根据集团公司有关人事任免工作要求,结合《**公司“三重一大”制度决策规定》和《**公司任职资格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8岗以上管理人员(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的干部除外)人事任免决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实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原则,将合适的员工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并重视每个员工的价值。公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工作敬业、进取创新、业绩出色、能力出众的员工提供晋升和发展的机会。人事任免决策遵循充分调研考察、班子集体讨论、符合权限、合法合规的原则,明确决策规则和任免程序。 第二章决策内容与形式 第四条公司人事任免包括:8岗以上管理人员的选聘、任免、纪律处分及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人事任免。 第五条公司人事任免集体决策形式为公司党委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任免事宜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六条公司人事任免应符合以下决策程序:确定人选、组织考察、征求意见、会议决定、任职回避与任前公示。

第七条确定人选。 (一)确定人选可以是部门推荐、民主推荐、人力资源配置建议、总经理提名或市场化招聘等多种方式。 (二)对于公司内部拟提拔任用、调任的员工,均由人力资源部在充分征求公司分管领导和员工所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统筹后提报方案,并准备以下材料: 1、部门推荐报告或人力资源配置建议(包括岗等薪级); 2、拟调整的职务任职要求或岗位说明; 3、员工基本情况介绍及员工任职匹配条件; 4、员工近三年绩效考核情况及奖惩记录。 5.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组织考察。 (一)公司选派考察组或人力资源部组织考察组,对确定的人选进行考察(包括但不限于调阅绩效档案、考察谈话、测评等方式),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人选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二)对于经市场化招聘方式确定的管理人员人选需通过笔试、面试或其他招聘考核方式进行选拔考察。 1.笔试。因各部门具体业务特点不同,笔试内容应有所侧重。一般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应聘部门及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 (2)应聘部门及岗位所需的具体业务能力。 (3)对企业经营方针和战略的理解。 (4)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 (5)职业素质和职业意识。 2.面试。面试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仪容仪表、职业潜力、职业心态、专业能力、领导力或执行力、分析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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