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

(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

(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

(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

(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

(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

(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

(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最高人民法院设置首席大法官至一级法官。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庭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员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

(二)高级人民法院设置二级大法官至三级法官。院长为二级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

(三)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所属区人民法院设置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院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副院长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

(四)基层人民法院设置四级高级法官至五级法官。院长为四级高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

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五)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置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院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院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

(六)副省级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置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院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院长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为三级高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

(七)直辖市所属县人民法院、副省级市所属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职务设置,根据法官职务配备规格参照本条规定确定。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的法官配备规格和各等级法官职数设置法官职务。

各级人民法院各等级法官职数另行规定。

第七条法官等级按照任职资格条件、程序确定。

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按所任职务等确定等级;不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按级别和任职时间确定等级。

第八条法官的级别,应当在法官等级与级别对应关系范围内,根据其所任法官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资历确定和升降。

第九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确定、晋升或降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批准或决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法官等级和级别是实施法官管理,确定法官待遇的依据。

第十一条军事法院法官职务序列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

二、《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职数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级人民法院,设二级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职数按照规定的副院长职数确定;担任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二级高级法官按照规定职数确定,其他二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副院长职数的50%;三级高级法官和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法官总数的55%。

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设二级高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

法官职数按照规定的副院长职数确定;担任副院长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和其他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一般不超过法官总数的28%,最高不超过法官总数的32%;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职数总和,一般不超过法官总数的50%,最高不超过法官总数的55%。

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一级高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二级高级法官职数按照规定的副院长职数确定;担任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二级高级法官按照规定职数确定,其他二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副院长职数的50%;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法官总数的55%。

副省级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一级高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职数按照规定的副院长职数确定;担任副院长的三级高级法官、其他三级高级法官和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一般不超过法官总数的40%,最高不超过法官总数的45%。

第四条省、自治区基层人民法院,设四级高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其他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法官总数的60%,设有人民法庭的,不超过法官总数的70%。

直辖市所属区人民法院,参照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直辖市所属县、副省级市所属区人民法院法官职数,在法官职务配务规格限额内,参照本规定确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选拔任用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人员的职务设置和职数,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人员的职数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商最高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法官等级和级别管理,规范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等级和级别升降,按照对应职务层次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领导职务升降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法官等级和级别的升降,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晋升法官等级

第五条晋升法官等级,按照法官职务序列,在规定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晋升法官等级,应当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审判业务能力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七条晋升法官等级,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八条晋升一级高级法官及以下等级的法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一级高级法官,应当任二级高级法官四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高级法官,应当任三级高级法官四年以上;

(三)晋升三级高级法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三年以上;

(四)晋升四级高级法官,应当任一级法官三年以上;

(五)晋升一级法官,应当任二级法官两年以上;

(六)晋升二级法官,应当任三级法官两年以上;

(七)晋升三级法官,应当任四级法官两年以上;

(八)晋升四级法官,应当任五级法官一年以上。

第九条法官等级一般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法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等级。破格和越级晋升等级的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条晋升法官等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晋升等级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对拟晋升等级人选进行公示;

(五)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章降低法官等级

第十一条四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低法官等级。

第十二条降低法官等级,一般降低一个等级。

第十三条降低法官等级,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降低法官等级建议;

(二)对降低法官等级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低等级法官的意见;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降低法官等级手续。

第十四条法官被降低等级的,其级别超过新任法官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法官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

第十五条降低等级的法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法官等级条件的,可晋升法官等级。其中,降低法官等级时降低级别的,其级别按照规定晋升;降低法官等级时未降低级别的,晋升到原法官等级时,其级别不随法官等级晋升。

第四章级别升降

第十六条法官累计五年定期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法官等级对应级别范

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第十七条法官等级晋升后,原级别低于新任法官等级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法官等级对应的最低级别;三级法官及以上等级的法官,原级别巳在新任法官等级对应范围的,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

第十八条法官在受处分期间不晋升级别。受处分后,级别变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法官级别的晋升或者降低,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法官等级升降的机关批准。

第五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在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机构规格、超编制、超法官职数晋升法官等级;

(二)随意放宽或改变法官等级和级别晋升的资格条件;

(三)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的情况;

(四)违反规定程序决定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

(五)突击晋升法官等级和级别;

(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七)其他妨碍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采办法作出的决定,由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法官对降低等级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警衔津贴标准警衔津贴最新调整

警衔津贴标准警衔津贴最新调整 警衔津贴最新调整 警察的工资是属于地方财政支出的,警察工资一般由基本工资,警衔工资,干部工资,工作年限等构成,目前,国家没有从宏观方面大规模提高警察工作的动作,所谓的警察工资脱离行政级别让工作年限与公安工资挂钩的政策暂时还没有施行,或者施行后依然没有大规模涨工资。 《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提出,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据悉,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共有七个方面的主要任务、100多项改革措施。警衔津贴最新调整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明确提出,根据人民警察的性质特点,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按照职位类别和职务序列,对人民警察实行分类管理。适应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求,建立健全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完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制度,建立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依法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等等。

警察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警官警员技术人员分类管理。 《改革框架意见》提出,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序列制度,重点解决量大面广的基层一线人民警察任务重、职级低、待遇差的问题。按照公务员法确定的职位分类框架,建立公安、安全、审判、检察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待遇与专业技术职务配套衔接。据警察改革最新消息,对公安、安全机关具有刑事司法属性的侦查人员探索试行主办侦查员制度。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警衔津贴最新调整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作为人民警察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民警察将实行分类管理,核心是完善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建立警务技术职务序列,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1、管理 将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根据公务员法和人民警察的性质特点,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管理制度。按照职位类别和职务序列,对人民警察实行分类管理。”

监狱人民警察职务分类框架的构想

监狱人民警察职务分类框架的构想 监狱人民警察职务分类框架的构想 [摘要] 监狱人民警察职务分类问题研究已成为当前监狱学界及监狱管理高层的一个热门话题。目前在理论界也形成一些基本学说或流派,但总起来说与监狱体制改革的方向衔接不够紧密;与监狱主体职能发挥的衔接不够紧密,因此从理论层面来探讨监狱人民警察职务分类更具现实意义。笔者提出将监狱人民警察分为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和不授 警衔的文职警察(也称文职干部),并从理性层面作一剖析,提出监狱人民警察职务分类的基本框架。 [关键词] 职务分类;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文职警察 目前就我国监狱系统来看,对监狱人民警察的职务分类还是处于比较粗放的状况,基本上按照国家公务员的基本分类方式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从其岗位性质来分大致可分为政治工作类、监管改造类、生产劳动管理类、行政后勤类四大类。监狱学术界与理论界对监狱人民警察的分类提出了“三分类”、“四分类”“五分类”等几种基本分类方法,这些分类应当说有其合理性、适应性的一面,但也不可避免地否

认其不适应的一面。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与监狱的主体职能不相协调;二是监狱体制改革的改革方向不协调。本人在研究国外监狱工作人员分类以及总结我国监狱人民警 察现实分类不足基础上,着眼于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长远发展,以监狱职能纯化为视角来审视和提出监狱人民警察职务分类的基本构想,与各位专家学者共同探讨。 一、构建监狱人民警察职务分类框架的基本原则 监狱机关人民警察实施科学的分类和职务序列,要有利于监狱职能的法治化,有利于监狱行刑工作的科学化,有利于提高监狱行刑的效能,与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以及相关条例相呼应为总体要求,具体要遵循以下若干原则。 (一)坚持职务分类的合法性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及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分类制度紧密衔接。但这种合法性不是机械的照抄照搬,而是要在理论层面上要有所创新、有所突破,以此来推动监狱立法进程。当前,《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正式颁布,也给监狱人民警察的职务分类提供了新的分类思路。 (二)坚持继承与借鉴的原则。既要符合中国国情,有社会主义中国的特色,继承中国历史监狱警察(古称狱吏等)分类的有益养份,又应借鉴并吸收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与国际行刑趋势相衔接。我们要不断审视监狱人民警察职务分

警务辅助人员过渡考试-公安基础知识100题

公安基础知识 100 题 一、判断题(11 题) 1.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 领导、指挥机关。()【答案】正确【考点】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2.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答案】正确【考点】 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 四条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答案】错误【考点】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 4.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答案】正确【考点】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 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答案】正确【考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的分类【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6.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答案】正确【考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的分类【相关法条】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7.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2 【答案】错误【考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的分类【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 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 8.公安机关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 【答案】错误【考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的分类【相关法条】

人力资源知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

(人力资源知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 民警察警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8号)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为警员职务后的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壹、实施范围 执行警员工资政策的人员,仅限于列入人社部发[2009]178号文件规定实施范围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中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 二、基本工资标准 各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壹级警长760元,二级警长590元,三级警长480元,四级警长440元,壹级警员410元,二级警员380元,三级警员340元。 警员的级别工资标准,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同。 三、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和级别工资。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警员职务后,由办事员套为二级警员、科员套为壹级警员、副主任科员套为三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拟任警员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壹个级别;由副主任科员套为四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四级警长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晋升级别时,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四、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晋升警员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由壹级警员晋升为四级警长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晋升壹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和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按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政策 (壹)、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套改警员职务后,对按职务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对其他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人民警察,壹级警长和二级警长执行县处级的标准,三级警长、四级警长和壹级警员执行乡科级的标准,二级警员和三级警员执行科级以下的标准。规范后津贴补贴的执行办法,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注释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职务序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安民警职务序列的分类、职务隶属关系 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为警官职务序列、警员职务序列、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公安民警实行警官职务序列,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公安民警实行警员职务序列,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公安民警实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公安民警不得同时担任警官职务、警员职务或者警务技术职务。 公安民警职务的隶属关系,根据公安民警职务层次和工作隶属关系确定。 公安民警职务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位等设置。 二、警官、警员职务的称谓 (一)警官职务 1.公安部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职务称谓,按照《中华入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综合管理机构,是指履行政工、文秘、审计、财务装备、科技管理、信息通信、信访、后勤保障等职能的机构。纪检监察、党务、离退休

干部管理、群团等机构,参照综合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2.地方公安机关内设队建制执法勤务机构的警官职务称谓主要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地方公安机关监管所、车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所长、副所长。 执法勤务机构,是指履行指挥处警、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刑事犯罪侦查、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监所管理、交通管理、禁毒、反邪教、反恐怖、警务督察、法制等职能的机构。 3.县级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派出所根据工作需要和机构规格,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二)警员职务。 1.公安部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员职务称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 2.地方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警员职务称谓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三、警官、警员职务的晋升 (一)警官职务的晋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公务员法》及共配套文件执行。

2021年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笔试考试大纲

2021年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 专业科目笔试考试大纲 为便于报考者充分了解2021年度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专业科目笔试,特制定本大纲。 一、考试方式 2021年度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专业科目笔试采用闭卷考试方式,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二、作答要求 报考者务必携带的考试文具包括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报考者必须用2B铅笔在指定位置上填涂准考证号,并在答题卡上作答。在试题本或其他位置作答一律无效。 三、考试内容 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专业科目笔试,主要测查报考者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与能力,包括职业素养、基础知识、基本能力三个方面。 (一)职业素养。主要测查报考者的政治素质、对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认知水平。 1. 政治素质 (1)政治立场与忠诚度 (2)政治敏锐性与鉴别力 — 1 —

2. 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 (1)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 (2)人民警察职业道德 (3)人民警察职业纪律 (二)基础知识。主要测查报考者掌握有关法律和公安基础知识,及运用相关知识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1. 法律基础知识及执法依据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2)法学基础理论 (3)宪法基础知识 (4)民法基础知识 (5)人民警察法基础知识 (6)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7)刑事执法基础知识 2. 公安基础知识 (1)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职能、职权与组织管理 (2)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路线、方针、政策及公安历史沿革 (3)公安队伍建设 (4)公安执法监督 (三)基本能力。主要测查报考者在有关执法勤务活动中,正确观察、判断、分析案(事)件,严格守法、规范执法,有效 — 2 —

2019年警务辅助人员过渡考试-公安基础知识100题

2019年公安基础知识 100 题 一、判断题(11 题) 1.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 的领导、指挥机关。()【答案】正确【考点】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2.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答案】正确【考点】 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 四条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答案】错误【考点】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 4.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答案】正确【考点】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 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答案】正确【考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的分类【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6.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答案】正确【考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的分类【相关法条】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7.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2 【答案】错误【考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的分类【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 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 8.公安机关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 【答案】错误【考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的分类【相关法条】 。

2018国家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考试大纲

2018国家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考试大纲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同步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发布:2018国家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考试大纲,根据最新官方消息确定: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考试大纲于2017年10月28日发布,10月30日-11月8日报名,12月10日笔试。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关注四川华图教育,最新招考,海量资料,免费获取! >>>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大纲汇总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职 位专业科目考试大纲 为便于报考者充分了解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笔试,特制定本大纲。 一、考试方式 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笔试采用闭卷考试方式,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二、作答要求 报考者务必携带的考试文具包括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报考者必须用2B铅笔在指定位置上填涂准考证号,并在答题卡上作答。在试题本或其他位置作答一律无效。 三、考试内容 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笔试,主要测查报考者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与能力,包括职业素养、基础知识、基本能力三个方面。 (一)职业素养。主要测查报考者的政治素质、对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认知水平。 1. 政治素质 (1)政治立场与忠诚度 (2)政治敏锐性与鉴别力 2. 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 (1)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 (2)人民警察职业道德 (3)人民警察职业纪律 (二)基础知识。主要测查报考者掌握有关法律和公安基础知识,及运用相关知识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1. 法律基础知识及执法依据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2021年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笔试考试大纲

2021年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 目笔试考试大纲 发布日期:2020-10-15 为便于报考者充分了解2021年度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专业科目笔试,特制定本大纲。 一、考试方式 2021年度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专业科目笔试采用闭卷考试方式,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二、作答要求 报考者务必携带的考试文具包括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报考者必须用2B铅笔在指定位置上填涂准考证号,并在答题卡上作答。在试题本或其他位置作答一律无效。 三、考试内容 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专业科目笔试,主要测查报考者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与能力,包括职业素养、基础知识、基本能力三个方面。 (一)职业素养。主要测查报考者的政治素质、对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认知水平。 1. 政治素质 (1)政治立场与忠诚度 (2)政治敏锐性与鉴别力 2. 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 (1)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 (2)人民警察职业道德 (3)人民警察职业纪律

(二)基础知识。主要测查报考者掌握有关法律和公安基础知识,及运用相关知识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1. 法律基础知识及执法依据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2)法学基础理论 (3)宪法基础知识 (4)民法基础知识 (5)人民警察法基础知识 (6)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7)刑事执法基础知识 2. 公安基础知识 (1)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职能、职权与组织管理 (2)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路线、方针、政策及公安历史沿革 (3)公安队伍建设 (4)公安执法监督 (三)基本能力。主要测查报考者在有关执法勤务活动中,正确观察、判断、分析案(事)件,严格守法、规范执法,有效沟通协调,妥善应对处置的能力。 1. 群众工作能力 (1)宣传教育 (2)沟通协调 (3)组织动员 (4)服务群众 2. 行政管理能力 (1)调查研究

2018年度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专业科目考试大纲

2018年度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 职位专业科目考试大纲 为便于报考者充分了解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专业科目笔试,特制定本大纲。 一、考试方式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专业科目笔试采用闭卷考试方式,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二、作答要求 报考者务必携带的考试文具包括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 铅笔和橡皮。报考者必须用2B铅笔在指定位置上填涂准考证号,并在答题卡上作答。在试题本或其他位置作答一律无效。 三、考试内容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专业科目笔试,主要测查报考者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与能力,包括职业素养、基础知识、基本能力三个方面。 (一)职业素养。主要测查报考者的政治素质、对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认知水平。 1. 政治素质 (1)政治立场与忠诚度 (2)政治敏锐性与鉴别力 2. 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 (1)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 (2)人民警察职业道德 (3)人民警察职业纪律 (二)基础知识。主要测查报考者掌握有关法律和公安基础知识,及运用相关知识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1. 法律基础知识及执法依据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2)法学基础理论 (3)宪法基础知识 (4)民法基础知识 (5)人民警察法基础知识 (6)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7)刑事执法基础知识 2. 公安基础知识 (1)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职能、职权与组织管理 (2)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路线、方针、政策及公安历史沿革(3)公安队伍建设 (4)公安执法监督 (三)基本能力。主要测查报考者在有关执法勤务活动中,正确观察、判断、分析案(事)件,严格守法、规范执法,有效沟通协调,妥善应对处置的能力。 1. 群众工作能力 (1)宣传教育 (2)沟通协调 (3)组织动员 (4)服务群众 2. 行政管理能力 (1)调查研究 (2)纠纷化解 (3)风险识别 (4)风险防范 3. 信息工作能力

警衔津贴标准_警衔津贴最新调整

【通知范文】 警衔津贴最新调整 警察的工资是属于地方财政支出的,警察工资一般由基本工资,警衔工资,干部工资,工作年限等构成,目前,国家没有从宏观方面大规模提高警察工作的动作,所谓的警察工资脱离行政级别让工作年限与公安工资挂钩的政策暂时还没有施行,或者施行后依然没有大规模涨工资。 《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提出,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据悉,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共有七个方面的主要任务、100多项改革措施。警衔津贴最新调整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明确提出,根据人民警察的性质特点,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按照职位类别和职务序列,对人民警察实行分类管理。适应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求,建立健全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完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制度,建立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依法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等等。

警察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警官警员技术人员分类管理。 《改革框架意见》提出,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序列制度,重点解决量大面广的基层一线人民警察任务重、职级低、待遇差的问题。按照公务员法确定的职位分类框架,建立公安、安全、审判、检察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待遇与专业技术职务配套衔接。据警察改革最新消息,对公安、安全机关具有刑事司法属性的侦查人员探索试行主办侦查员制度。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警衔津贴最新调整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作为人民警察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民警察将实行分类管理,核心是完善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建立警务技术职务序列,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1、管理 将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 资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 事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 [ 2008 ] 9 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 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 2009 ] 178 号)规定,经报国 务院批准,现就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为警员职务后的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执行警员工资政策的人员,仅限于列入人社部发[2009 ] 178 号文件规定实施范围的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中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 二、基本工资标准 各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一级警长760 元,二级警长590 元,三 级警长 480 元,四级警长440 元,一级警员410 元,二级警员380 元,三级警员340 元。 警员的级别工资标准,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同。 三、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和级别工资。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警员职务后,由办事员套为二级 警员、科员套为一级警员、副主任科员套为三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拟任警员职务 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一个级别;由副主任 科员套为四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四级警长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 到对应最低级别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晋升级别时, 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四、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晋升警员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警员职 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 任职务的最低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实施《意见》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警、从优待警、以人为本,体现公安特色,倾斜基层一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力争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完善公安民警分类管理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圆满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 (一)下列单位在编在职、已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各级公安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2.各级公安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列入评授人民警察警衔范围的机构; 3.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海关缉私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4.其他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的机构。

面试,工资,福利,薪水 上述机构中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尚未完成司法体制改革、未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人员,暂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 2.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者在2008年9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3.正在办理调离公安机关和辞职、辞退手续的; 4.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确定实施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警务人员职位分类管理研究

公安机关警务人员职位分类管理研究 警务人员职位分类管理改革,是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公安机关几大问题的治本之策,有助于突破思维局限,解决积弊已久的老问题。在全国大部制改革的背景条件下,警务人员职位的分类管理改革不仅是这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更是在为全国公务员系统推行分类改革先行探路。本文以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区公安分局为例,通过描述警务人员职位分类管理改革的背景和现状,并阐述职位分类管理改革的方法步骤、成效和限度以及成因,从而进一步探索如何建立科学、合理、适应我国国情的职位分类管理制度,探讨警务人员职位分类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途径。全文共三大部分,六个章节。 首先是导论部分,笔者用一个章节对此次研究的背景、境内外理论成果、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此次研究的目的、意义进行简要概述,并开展一定的框架分析。第二部分为正文,共四章。在阐述相关定义的基础上,对我国公安机关警务人员职位分类管理的现状进行介绍,现状主要是和大部分普通公务员的职位分类管理现状一致,没有突出公安的特殊性,并指出存在的问题,问题在于现行的职位分类管理模式存在晋升难、职业前景不明等弊端,造成长期以来公安系统内“官本位”思维定势严重,警力下沉困难,使公安工作陷入困境;其次对临川区公安分局警务人员职位分类管理改革后的现状进行介绍,临川公安分局警务人员职位分类管理改革主要是综合了机构合并与警种合并两种模式,再根据其改革内容和主要做法进行详细分析。最后通过分析其他地方警务人员职位分类管理的相关经验,从中提炼出新形势下临川区公安分局警务人员职位分类管理改革的限度,主要在于警务人员职位分类管理改革中相关配套措施未能及时跟进、区分执法勤务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的合理的分类标准也未明确提出、公安民警的改革意识有待提高、警力向一线倾斜的力度依然不够。 而成因在于缺乏对不同类别、不同岗位人民警察的科学管理,缺乏对人民警察职业前景的有力保障,缺乏对人民警察的待遇保障。在此基础上,笔者对警务人员职位分类改革的临床经验进行了反思。

新的警衔津贴标准为

新的警衔津贴标准为 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 ___ 国人部发〔xx〕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___(局),个、公安部、 ___、司法部、最高 ___、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门: 经 ___批准,从xx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警衔津贴标准。 调整后的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为:总警监313元、副总警监295元、一级警监277元、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元、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请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事部财政部二OO六年八月三日 导语:警衔,对警察实行警衔制,是中国警察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指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的等级编制。人民警察的警衔分为5等13级。

调整后的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分别为:总警监313元、副总警监295元、一级警监277元、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元、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正科级满15年享受副处级待遇;警衔工资应该增加(成为为警察增加工资的渠道)、现在的警衔工资没有实际意义、一是档次没有拉开、每个档次应该在100----200元之间、现在是十一级、警员、三级警司、二级警司、一级警司、三级警督、二级警督、一级警督、三级警监、二级警监、一级警监、副总监、总警监。按照现在的100元一个级别算、从警员到总警监也就是相差一千元左右。 相关文章: 1.xx年最新的警衔工资标准_新的警衔津贴标准为。 2.xx年警衔工资的10件事 3.xx年警衔等级设置

公安基础知识100题

公安基础知识100题 一、判断题(11题) 1.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答案】正确 【考点】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2.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答案】正确 【考点】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答案】错误 【考点】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 4.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答案】正确 【考点】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答案】正确 【考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的分类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6.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答案】正确 【考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的分类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7.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2 【答案】错误 【考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的分类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 8.公安机关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 【答案】错误 【考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的分类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

文件编号:2020年4月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 改方案版本号: A 修改号: 1 页次: 1.0 编制: 会签: 审核: 批准: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实施《意见》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警、从优待警、以人为本,体现公安特色,倾斜基层一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力争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完善公安民警分类管理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圆满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 (一)下列单位在编在职、已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各级公安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2.各级公安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列入评授人民警察警衔范围的机构; 3.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海关缉私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4.其他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的机构。 面试,工资,福利,薪水 上述机构中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尚未完成司法体制改革、未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人员,暂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 2.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者在2008年9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3.正在办理调离公安机关和辞职、辞退手续的; 4.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确定实施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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