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合同的性质

目录

一、行政合同是行政行为

二、行政合同的行政性

(一)行政机关必须作为行政合同的一方主体(二)行政合同的内容是行政机关所管理社会的公共事务

(三)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的变更、解除上享有行政优益权

三、行政合同的合同性

(一)行政合同以合同形式确立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行政合同的成立符合合同成立的规则

(三)行政合同的内容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四)行政合同的履行遵循着经济利益平衡原则

参考文献

论行政合同的性质

一、行政合同是行政行为

要确定行政合同是否是行政行为,首先应界定行政行为的涵义,对行政行为理解的不同决定了对两者关系的不同表述。德国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通用定义是《行政程序法》第35条之规定:“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为调整涉及公法领域一具体事宜做出的,对外有直接效力的任何处分、决定或其他公法上的措施”。与私法行为、法规制定行为、事实行为和对内行政活动等相区别,行政行为与行政合同并列为行政活动的公法形式。[5]在法国,对行政行为有三种理解,即形式意义的行政行为,实质意义的行政行为和功能意义的行政行为。以后者为通说,即以行为的作用为标准,把行政行为界定为行政机关用以产生行政法上效果的法律行为,以及私人由于法律或行政机关授权执行公务时所采取的某些行为。行政主体的行政合同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我国法律尚未对行政行为以明确定义,行政法学界的理解也有差异。198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概要》最先使用“行政行为”概念,其后,绝大多数行政法专着、教材相继沿用了这一概念,并且出现了《行政行为法》、《行政行为概论》等专着。当前在我国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定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实施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上之法律效果的行为”。因此,行政行为应当包含下列三个要素:其一,主体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其二,职能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而行政机关以机关法人的身份从事的民事活动就不是行政行为;其三,法律要素,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的事实行为如警察执行公务时的打人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

根据上述行政行为的内涵分析,就比较容易解决行政合同行为的归属问题。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基于相反方向的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行政主体关于行政合同的缔结、履行、变更、解除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行为都是基于行政职权的要求;行政合同的法律效果是设立、变更、终止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行政主体所为的行政合同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的三个要素,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

行政合同是依合意,双方的意思表示对行政合同的成立具有同值性,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都同等地受到行政合同的约束。从其成立方式和产生的法律效果看,具备合同的本质要件。从这种意义上理解,行政合同又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二、行政合同的行政性

行政性,指行政机关借合同的形式实现其行使行政职权的目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机关必须作为行政合同的一方主体,即在行政合同中有行使行政权的主体。

行政合同的主体与民事合同的主体不同。行政合同的主体一般都有行政主体作为至少一方的当事人。行政主体包括了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它是作为一种优势地位的当事人签定行政合同的,而不是以机关法人既平等民事

主体的身份成为合同当事人的。而行政主体的优势地位就表现在它是拥有行政职权的的当事人,这也表明了行政合同始终是与行政职权联系在一起的。

1.主体与普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合同。这是最常见,最广泛的行政合同的形式。最典型莫过于政府采购合同。

2.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合同。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行政主体之间可以签定行政合同。但也有学者认为治在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存在缔结行政契约的可能性,从而将行政机关之间签定的合同排斥在行政契约之外,另称之为行政协议,其理由是行政机关间

的合同不适用“行政优益权”原则,且不宜优法院主管。笔者以为,行政合同的是在行政领域形成的发生行政法律效力的双方合意,这种合意自然可以在行政主体间存在,这一点也

被西方国家行政法理论与实践所肯定。如德国行政法理论上就肯定行政机关之间可以订立合同,日本公共团体间以行政合同的方式达成行政目标的事例也很多,因此应该承认此种

合同的存在。此外,还存在着一些有争议的类型的行政合同。如有学者认为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签定的招收、聘用合同也可以称之为行政合同。

(二)行政合同的内容是行政机关所管理的国家或社会的公共事务,它是公共利益的反映。(三)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的变更、解除上享有行政优益权和一定程度的制裁权。

1.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的行政优益权体现在:

(1)行政主体享有行政合同的发起权。以合同本身的要约--承诺规则解释,行政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由行政主体先提出要约、由行政相对方作出承诺形成的,这是行政职权的要求。因为行政事务以何种方式完成、哪些事项可以适用行政合同、哪些内容可以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协商、协商采取哪种方式等都应该由行政主体依法决定或裁量,而不能取决于行政相对方的意志。

(2)单方面变更合同权。变更是指改变合同的内容,即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对于民事合同,成立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变更同样要经过双方协商,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改变合同的内容。但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有权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同的内容加以改变。

(3)单方面解除合同权。由于社会情况的变化,行政管理过程的发展,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的行政合同没有必要或不可能再履行时,行政主体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国行政法对此已明确确认,德国《行政程序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享有单方面变更权,但第60条明确了行政主体“为避免或消除公共福利遭受严重不利”,也可作出解约通知,享有单方面解除权。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尚无统一的规定,但有些单行法规也有具体的规定,如《出让转让条例》第42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度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既确认了行政主体对合同的单方面解除权,又规定了解除的条件和补偿原则。

2.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的一定程度的制裁权体现在:

在相对人违反契约时,行政主体享有不同于民事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制裁权。民事合同中的制裁手段只能是经济责任,如要承担违约金、损害赔偿责任等。而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和公共利益的要求,有权使用特定的行政制裁手段,主要包括:(1)罚款,即对违反合同的相对方科处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如我国《出让转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2)强制手段,主要指强制执行和代执行,法国行政法视其为行政主体的当然权力;但德国行政程序法则规定只有合同针对公民服从紧急强制执行达成协议时,行政主体才可强制执行。(3)解除合同,这是最严厉的制裁,只在对方当事人有严重过错时才采取。但行政主体因实施制裁而解除合同与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解除合同不一样,因制裁而解除合同时,不给对方以任何补偿。我国的《承包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由于承包方经营管理不善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任务时,发包方有权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出让转让条例》第14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具体表现在行政合同中,就是为了行政目的的实现,行政机关可以单方面采取一些强制措施,而不需要与相对方进行协商,如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权,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方的制裁权等。对于行政相对方而

言,行政性的表现就是相对方在行政合同中基于行政权力的行使而依行政法律规范享有特殊权利和承担行政法上的义务,权利主要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特权行为损害的补偿权以及不可预见的困难情况的补偿权。义务主要为接受行政机关管理、监督和指挥。

三、行政合同的合同性

行政合同的另一个重要的性质表现在它所具有的合同性之上,这也是行政合同同其他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这一性质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在执行公务时需要与相对人相互协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才能实施。这一性质使得行政合同主要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将国家所要达到的目标固定化、法律化,并用合同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因此使行政合同比较单方面的行政行为来说更能充分发挥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行政合同制度就其本源上来说是民事契约制度在行政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其带有明显的合同性,具体表现在:

(一)行政合同以合同的形式确立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由于行政机关与相对人选择了合同的形式来确立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那么合同就应当成为规定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框架,对于合同双方的当事人来说就应该按照合同来行事,处于优势地位的行政主体虽然享有“行政优益权”,但这项权力并不能被滥用,受到严格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行政主体也应该和相对人一样受到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权利

与义务的约束,不能随意的违反合同,应该格守行政的诚信原则。

(二)行政合同的成立符合合同成立的规则。

虽然行政主体在缔结行政合同时享有发起权,但双方主体意思表示的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标志。在双方不能达成合意时,行政主体无权单方面决定合同的内容,否则就把行政合同混同于行政命令了。当然,行政合同的有些条款,受到法律规定和行政机关羁束性职权的严格限制,相对人可能没有多少选择或意思自治的可能,但承诺与否仍取决于相对方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在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羁束行政职权之外,可以而且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志选择,达成一致。行政合同的内容能否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取决于合同所涉利益的性质,私利益可以自主,公共利益则不可以。对于自由裁量权,法律允许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在职权的行使方式、手段、期限、具体目标等方面享有一定的自由度,给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协商提供了基础和可能。

(三)行政合同的内容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行政合同一旦成立,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都必须遵守,履行合同并承担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合同的约束力对任何一方主体都是同等的。对行政主体的约束实质上就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具体化,要求行政主体积极履行合同内容,履行各项义务,不能以权谋

私,滥用行政权力撤销、撕毁合同;对相对方而言则是宪法中公民、法人守法原则的具体化,相对方不能享有合同之外的权利,不能对行政主体有依赖心理,不必履行合同以外的义务。行政合同的双方主体享有民事合同主体享有的一般权利义务: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价金的义务;取得报酬权,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履行或延迟履行都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如《出让转让条例》规定,“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行政主体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行使行政优益权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行政主体负有补偿的义务,相对人对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行政合同的履行遵循着经济利益平衡原则。

行政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确认就遵循了上述的经济利益平衡原则:行政主体除享有一般民事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外,还享有统治者特权;相对方负有对行政主体特权行为的服从义务,为了维护和恢复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平衡,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为了避免由于对方当事人因行政主体的特权行为受到的损失得不到弥补而导致行政主体以后缔结合同的困难,行政相对方也享有民事合同当事人所没有的两项特殊权利--统治者行为的补偿权和不可预见情况的补偿权。

统治者行为的补偿权。统治者行为是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维护者的合法地位作出的,给相对方增加的全部合同外负担(损害),都应当给予补偿。但对方当事人补偿权的范围只以全部实际损失为限,不能要求可以期待的利益。

不可预见情况的补偿权。一个较长期的行政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经济变动,使合同的履行虽然不是事实上不可能,但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将因履行合同遭受灾难性的损失,而使合同的履行极端困难。这种情况称为不可预见的情况,是行政合同特有的制度。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只就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自己的过错负责,不分担对方当事人意外风险的责任;发生不可预见情况时,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解除或自行终止合同。行政合同的行政目的决定了行政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全部履行原则,不可预见的情况并不构成排除实际履行的条件。在不可预见情况存续期间,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1)相对方履行合同的义务仍然存在;(2)双方当事人必须商定一个新的临时履行合同方案,当事人间不能达成协议时,相对方可申请法院判决行政主体分担其损失;(3)行政主体不补偿相对方的全部损失,只负担部分损失;(4)不可预见情况持续的暂时状态称为特殊时期,分担损失制度是一种临时的法律制度。如果造成合同履行极端困难的原因成为永久性的,此状态就转变为不可抗力,双方都可据此请求解除合同关系。

行政合同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享有的特权和相对方享有的特殊的补偿权都是基于公

共利益优位为前提的情势变更原则的特殊表现。一方面,行政合同作为行政管理系统的一个环节必须实现行政权的公共利益目的,遵循行政管理的规则;另一方面,行政合同适应现代行政的民主化趋势,遵循民事合同的一般规则。因此,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具有双重身份--合同所涉事项的管理者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政合同对特定行政目标的实现也依赖于其双重性质--行政性和合同性。归根到底,行政合同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呢?笔者以为,行政合同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制度是行政法律制度,合同是实现这种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形式;或者说,这种行政法律制度借助了私法的一般规则,保障行政职权的更有效实施。

第二,行政合同的订立也需要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的经典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它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物。意思自治的真谛是尊崇选择,而其基本点则是自主参与和自己责任。”同样,在行政合同签定的过程中,合同的条款、内容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原则上不能由一方将自己的意思强加于对方当事人。行政合同的内容涉及个人利益和与行政职权相关的利益两个方面。对于前者当事人当然可以自主选择,问题主要在于对后者来说,与行政职权有关的权益可否进行协商。笔者认为这需要具体的分析,就其中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部分来说,在职权的行使方式、手段、期限、具体目标等方面有一定的自由度,这种自由度就给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提供了客观的可能性,可见,从行政合同所涉及的内容上来看,虽然有些条款会受到法律规定与行政机关行政优益权的限制,但仍然可以有双方当事

人协商的余地。

当然,行政合同虽然具有与民事合同相似的合同性,但他们之间还是存在着许多的差异。总体来说两种契约的差异主要在于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行政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民事合同中形成的则是民事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不同也就导致了对两种契约的理论基础、法律调整方式以及救济的不同。前者优先考虑公共利益,通过行政法来调整,以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设诉问题。后者则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由民法来调整,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在进一步具体说来,它们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第一,行政合同中,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设置是为了达成特定的行政目的之需要,这种权利义务的设置常常相行政主体一方倾斜,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居于优势地位为

特征的双方地位不平等。而民事合同中双方地位平等是最重要的原则,这种平等原则在行政合同中是不适用的。

第二,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权力和义务是相一致的,或者说具有相对性。这种权力与义务在法律上是不能放弃的,也不能随意的转移给他人的。而民事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则不同。由于民事合同是由平等地位的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因此里面的权利主要是为了权利者本身的利益而设的,即使该权利消灭,也不会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因此,权利人可以放弃自己的利益,而义务人则可以根据权利人免除其义务的意思表示而免除义务。

参考文献:

[1] 余凌云《行政契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3]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 崔卓兰《行政合同纵横论》,《法制与发展》,1996-1,第13页。

[5] 罗豪才《行政法学》,第120、260页。

赠与合同的性质及终止的情况解读(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赠与合同的性质及终止的情况解读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对于赠与合同的了解很简单,也就是把自己的物品无条件的给对方,所需要签订的合同。一般是都是针对价值很高的物品来讲,例如:房屋、车子等等。但是赠与合同的性质又是什么呢赠与合同撤销的情况又有哪些 一、赠与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1.双方行为。 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是吸收了XX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 XXX。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XXX。 3.无偿行为。 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二、赠与合同撤销的情况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________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聘用合同协议书范本

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聘用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 乙方(被聘用者)姓名: 性别: 家庭住址: 出Th年月: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聘用岗位及职务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岗位工作,并聘任职务。 二、聘用合同期限 风险提示: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长短的限制根据合同期限的来规定,如: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违反以上规定进行约定的,若被员工投诉,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违法约定的试

用期已经履行的,单位还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1、本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年。试用 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个月。 2、本合同自年月日至合同中约定之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三、工作职责、内容和工作条件 1、乙方的工作职责: 2、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 3、乙方工作时间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可延长工作时间,但不得超过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对本岗位任务和职责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质量指标或工作任务。 5、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乙方岗位要求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6、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作业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工作规程,有权拒绝执行甲方违规指挥,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工作报酬 1、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按月核发乙方应得的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补贴。 2、甲方确需乙方加班时,按国家规定支付给乙方加班费。 3、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劳动报酬内容:

协议书之浅谈行政契约、行政协议和行政合同

浅谈行政契约、行政协议和行政合同 摘要:随着时代不断演变,行政契约被广泛应用到实践中,发 挥着关键性作用。随之,我国学者更加重视行政合同问题,对其相 关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在众多相关文献资料中,行政契约、行政 协议、行政合同三者存在不同程度的混用,有些甚至是有意混用, 粗看并没有实质性的障碍,但在实际中大大增加了工作的难度。在 知识经济时代下,我国行政协议立法工作、行政法务工作等都发生 了实质性的变化,逐渐被拓宽深化,对此进行基本范围概念的辨析 也显得至关重要。因此,本文作者对行政契约、行政协议和行政合 同这一课题予以了探讨。 关键词:行政契约;行政协议;行政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 (2016)06-0074-01 一、问题的引出—我国混用现状 从某种角度来说,行政契约、行政合同、行政协议都属于民事 合同中的行政合同行为,在法律方面有着双重属性,也就是“行政+ 合同”。由于我国行政契约立法工作具有滞后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民事化处理形式特别多,这和基本概念具有的牵连性密切相关。由 于立法、学说在概念使用方面具有相同性,更加倾向于“强势政府” 所引导的“合同”一词。比如,在民事生活中,“买卖协议”又被叫做 叫做“买卖合同”,“运输合同”被称作为“运输协议”。同时,在民事 立法方面,也会利用“协议”,诠释、定义对应的合同内容,这主要 是因为“合同”、“协议”在合同法、民法方面存在共通性,而协议就 是协议的同义词。此外,某些学者觉得行政协议的定义基本上相同,出现混用现象,即行政协议、行政合同混用,行政合同和行政契约 之间也存在混用。面对这种情况,必须以社会市场为导向,正确区 分行政契约、行政协议、行政合同三者关系。 二、行政契约、行政协议、行政合同辨析的必要性 (一)立法层面。在新形势下,我国学者纷纷对理论进行深入 研究,满足社会实践的客观需求。随之,行政契约的立法工作成为 研究的重大课题。就行政合同而言,属于一种法律制度,处于行政法、民是合同法之间,具有鲜明的边缘性、交叉性,也就是“行政+ 契约”。在起草《合同法》的时候,我国行政学者希望可以在《合同法》中单独设置一章探讨行政契约,很多民法学者并不赞同。换句

行政管理服务合同

行政管理服务合同(基金) 要点 甲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委托乙方作为基金的行政管理服务商,乙方并不承担甲方的投资风险。双方对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做了详细规定,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估值与会计核算、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 有限合伙 行政管理服务合同 第1条协议当事人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签署: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行政管理服务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2条协议订立的目的、依据与原则 2.1 甲方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委托乙方作为基金 或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的行政管理服务商,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订立本行政管理服务协议。 2.2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协议各方在基金行政管理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护基金及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3 为充分发挥协议各方在资金、信息、人才方面的优势,经协议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达成本协议。 2.4 本协议各方均声明并保证,各自具有充分的权利、授权及法定权利签署本协议,及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获得充分的授权。 第3条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依据本协议享有如下权利与义务 3.1.1 甲方的权利: (1) 负责基金管理工作和运作基金资产; (2) 委托乙方基金资产运作中的行政管理服务工作; (3) 检查乙方对基金资产的行政管理服务情况; (4)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有过错或不能胜任相关职责时,更换乙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第六章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一、单项选择题: 1、签订行政合同的最主要方式是( ). A.拍卖 B.邀请发价 C.招标 D.直接磋商 2.行政合同是一种()行为。 A.内部行政 B.抽象行政 C.单方行政 D.双方行政 3.行政合同纠纷应通过()解决。 A.民法救济途径 B.经济法救济途径 C.行政裁决 D.行政诉讼 4.行政指导的主体是()。 A.权力机关 B.司法机关 C.行政机关 D.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5. 行政指导制度最典型且影响最大的国家是()。 A.美国 B.日本 C.德国 D.法国 6. 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方而言()。 A.具有强制力 B.不具有强制力 C. 具有部分强制力 D.没有任何法律意义 二、多项选择题: 1.行政机关缔结行政合同必须遵循的规则有() A.出于行政需要 B.不超越行政权限 C.内容和范围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 D.必须有利可图 2.缔结行政合同的方式有()。 A.拍卖 B.招标 C.邀请发价 D.直接磋商 3.在行政合同中,相对方享有的权力有()。

A.取得报酬权 B.损害赔偿请求权 C.单方面变更合同的权利 D.特权行为损害的补偿权 4.下列合同()属于行政合同。 A.科研合同 B.粮棉征购合同 C.计划生育合同 D.购买行政办公用品合同 5.行政指导以其功能为标准,分为() A.管制性行政指导 B.调整性行政指导 C.促进性行政指导 D.宏观行政指导 6.行政指导的依据有()。 A.法律 B.法律原则 C.国家政策 D.行政组织法上的职能规定 7.下列属于限制性行政指导的有( )。 A.抑制物价暴涨 B.禁止化工厂生产的范围 C.规定外商投资方向范围 D.农业经营指导 8. 行政指导以其指导层次为标准,分为(). A. 宏观行政指导 B.促进性行政指导 C.限制性行政指导 D.个别行政指导 三、简答题: 1.简述行政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简述行政指导的概念及特征。 四、论述题: 1.试论行政合同的作用。 2.试析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健全行政指导制度的必要性。 五、案例分析 1、吴某与张某结婚时。曾从乡政府领回一份计划生育合同,并被要求在合同上签字。后来,吴某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两胎。乡政府便按照合同规定对吴某进行处理。但吴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乡政府作为一级国家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国家已经对计划生育作出规定,乡政府就应该不折不扣地执行,怎么能用国家赋予的权力与公民讨价还价,签订所谓的计划生育合同呢?因此,乡政府与其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是乡政府滥用计划生育管理权的结果,是违法无效的。问:乡政府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违法吗?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比较及思考-李金祥.doc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比较及思考/李金祥 - 行政与民事之比较及思考 行政合同在我国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出现一项新生事物。它与原来以命令强制为特征的行政行为相比更温和、更富有弹性。现在,我国已经有了基本行政合同制度,但是这一制度还很不完善。首先,在理论上没有一个占主导地位并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和赞同的对“行政合同”的界定。在立法上我国不仅无统一的行政合同法,而且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无“行政合同”的表述。所以也没有确立区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标准。其次,行政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很不完善。由于行政合同实际上是由民事合同发展而来,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也确实在行政合同中得到了援用。所以往往就照搬照套民事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手段。因此本文试从合同理论方面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进行比较,以求在行政合同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

系的协议。当然,这是指民法债权合同而言的,事实上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合同不仅包括民法上的债权合同、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而且包括国家法上的国家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等①。我国1999年颁布的统一合同法的立法原意对合同的界定基本上采取的是债权合同的概念(还包括部分物权),大体上与多数国家民事立法的合同概念相一致。这样的合同概念,体现了民商合一的原则,但并不包揽行政性质合同和人身性质的合同等。“由于合同法只是规范反映交易关系的民事合同,而反映行政关系的行政合同、劳动关系的合同等,即使在名称上称为合同,因其不是对交易关系的反映,因此,不应属于合同法所称的合同范畴。……不以反映交易关系的协议,因不受合同法规范调整,可以通过制订单行行政法规的方式予以调整” ②。我国采用狭义合同概念,将行政合同排除在统一合同法的调整之外,一方面是从立法技术角度考虑的,另一方面是从行政合同的特殊性考虑的。因为行政合同多以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地位不对等为特征,以保障公共利益为优先考虑,这与整个合同法建立在当事人地位平等基础上,并以平等地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首要的和直接的立法目的不同,那么反映到具体制度的构建上也必然不同。因此,不宜将这两个理论基础不同的合同制度统一规定于一部合同法中。但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行政合同的不争事实表明我们并没有忽视行政合同的存在,而是将民事合同的种种优点嫁接到行政管理中,那么我们应该在广义的合同范围内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进行比较。 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

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合同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大部分。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这是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分工的明显不同。合同法与物权法虽都是财产法,然而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本质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换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如商标法、专利法、继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单行法。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合同法的同时,合同法以其特别或具体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种合同关系进行调整。 3.我国合同法有什么特点? 我国合同法具有以下几个显着的特点: (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的原则清晰突出。(2)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3)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别显着、集中。(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4.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有哪些?

论我国合同法上赠与合同的性质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360docs.net/doc/573462660.html,/souask/ 论我国合同法上赠与合同的性质 赠与合同为典型的无偿合同,它在无偿合同中的地位与买卖合同在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当。长期以来,对于赠与合同究属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理论上存在着广泛争议。合同法的出台并未能使这场争论平息。而对于赠与合同之要式性或非要式性理论上较少涉及。本文作者结合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对赠与合同的性质进行阐释,旨在为澄清对赠与合同之若干错误认识尽绵薄之力。 一、从各国立法例看赠与合同性质立法之差异性 综观自罗马法以来各国民法典或民事法律,对赠与合同性质之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一)、罗马法 在罗马法上,赠与一直未被规定为要物契约。由于赠与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对量大的馈赠,赠与历来采用要式行为,到了民法大全颁布之后,赠与行为取得了纯粹表意行为的形式。《法学阶梯》规定,“……当赠与人表示他的意思时,不问是否采取书面方式,赠与即告成立。朕的宪令规定这些赠与应以买卖为范例,转让是必要的;但是即使没有转让行为,转让也有完全的效力,并使赠与人负有转让的义务……朕的宪令提高到五百个索拉杜斯,因此不超过此数的赠与,无须登记,又规定某些赠与,根本不需要登记,其本身完全有效……”显然在优帝一世以后,赠与不仅成为诺成合同,而且也成为非要式合同。 (二)、法国法 为避免赠与人在过于轻率或受欺诈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法国民法要求赠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依照法国民法第931条之规定,未依法具备公证形式的赠与合同原则上无效。因此在法国法上,赠与为要式合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并未恪守此项原则,对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至少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认定为有效,一是即时交付的动产赠与合同,二是被伪装的赠与。法国学者指出,在一个很大的范围内,法国民法典第931条有关赠与合同须公证的规定已成为“死条文”。 (三)、德国法和意大利法 德国民法和意大利民法对赠与合同生效要件之规定与法国司法实践的做法较为相似。德国民法第518条第一款前段规定,为使以赠与的方式约定履行给付的合同有效,约定须经公证人公证。同

行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合同(同名75825)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行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合同(同名7582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自聘人员合同 根据《劳动法》、《某市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 理办法》(某政人 [20XX]48号)及镇党委用工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 等协商,自愿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合同期限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任务,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聘用期为一年,根据工作需要下年再聘,重新签订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 1、甲方根据单位工作需要,通过双向选择聘任乙方工作岗位,其岗位职责按签订的岗位聘任合同责任书执行。 2、甲方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三、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1、根据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甲方支付给乙方每月按?标准,以货币按月核发乙方应得的工作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2、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其 中,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甲方按月从乙方的工 资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3、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作制度,公休假日、女工保护待遇,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待遇,非因工负伤和患病待遇均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

行。 四、工作纪律 1、甲方应明确并切实加强单位内部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楚、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2、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单位的有关真丢,乙方有违反的,甲方可按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理。 3、乙方应努力学习政治文化,积极参加岗位技能培训, 忠于职守,服从领导,团结同志,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4、聘期内工作表现由甲方负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之一。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因特殊情况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也可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和聘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 乙方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6) 聘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7)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合

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度

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度 篇一:行政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法 行政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辖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管辖合同包括:各类经济合同、协议、合作书、意向书、证明书、承诺书等书面文本。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公司经济合同统一归口行政部管理。 第四章职责范围 第四条行政部合同管理职责范围: 1.制定、修改合同管理办法; 2.核查本公司范围订立合同和履约情况,并对总经理和常务副总经理负责; 3.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 4.做好合同归档,合同章管理工作; 5.对经济合同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合同经办人员职责范围: 1、负责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资料:市场调查和资信审查。重大合同的调查情况及招标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并上报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起草合同的基本要求: (1)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2)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双方具有履约能力; (4)没有超越公司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6)草案交部门主管。 2、组织合同谈判。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谈判,必须在行政部的指导或参与下进行; 3、起草合同、组织协调、督促承办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将合同的履行情况向本部门及行政部报告; 4、承办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并及时协助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手续; 5、办理或与委托代理人共同办理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6、收集、整理所承办合同在签订、履行、变更、终止或解除中的有关资料并归档。 第五章管理程序及权限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初稿)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 彭锐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也逐渐进入市场,其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由领导支配转向协商合作,而行政合同作为政府和相对人之间由强制命令到相互协商的一个标志,也得到了不断地发展。伴随着行政合同的发展,因行政合同而引起的一系列问题也陆续产生,比如关于行政合同特权问题的讨论。本文主要就是研究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特权,主要是围绕行政合同概述,对行政合同特权的来源、范围及法律控制等方面展开的。通过对行政合同的了解,进而了解为什么在行政合同中会存在行政特权,以及这种特权具体包括哪些方面,行政机关行使这种特权有没有限制,有哪些限制,最后归结到具体立法上,提出行政合同立法应考虑的问题。 关键字:行政合同;行政主体;特权 Discuss 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s prerogative in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Pengrui Abstract: As the market economy developed, the Government came into the market too. And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eople occurred a change delicately, from lead and control to consult and cooperate. And that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is a symbol from order to consul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eople. With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appeared, a series of problem was came into being, such as about the prerogativ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Article mostly study the prerogativ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primary about the summariz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the sourc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the extension of it and the legal of it etc. via to know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to know why there are prerogative in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farther, and which sides the prerogative include concretely, and 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 exert the prerogative whether have confine and which one, finally sum up to frondose legislation, bring forward if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constitute law, what matters it should consider.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prerogative 0 引言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与行政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它不同于行政机关作为私法上的当事人而签订的私法合同。行政合同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是我国民主行政不断发展的体现。行政合同的出现弥补了强制行政行为的不足,使行政相对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据可依,给予了行政相对人一定的主动权,使行政相对人在同行政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能够通过合同的形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行政合同是新生的一种行政行为,各国对于它的法律规定都还不完善,行政合同要如何行使,它在行使的过程中有哪些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规定,以及行政机关在合同中具体有哪些特权,对这些特权应如何进行限制,这些问题各国理论界都有不同的观点,至今仍争论不休。本文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对行政合同特权相关理论的研究,来认识行政合同,了解其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点,从而在实际生活中更好地来运用它,弥补强制行政行为的不足,促进行政合同的学术发展及具体立法。

论合同欺诈的性质

论合同欺诈的性质 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交换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同时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连结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合同能得以顺利签订和履行,是企业得以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也是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随着经济的发展,合同的运用越来广泛,但在合同订立和履行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特别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欺诈合同行为屡见不鲜,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大公害。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订立合同进行欺诈、诈骗的问题日益突出,给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造成很大损失,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越来越严重。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因欺诈而发生的合同纠纷大量存在,由此产生的诈骗犯罪案件在全部诈骗罪案件中占相当大的比重,个别地区甚至高达70%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欺诈行为违法性的弱化规制,使合同欺诈行为这个话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因此,厘清合同欺诈的性质,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制裁违法分子,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道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便于问题的展开,笔者以一则典型案例为考察对象展开论述。 武汉市桥口区某个体手工作坊与他人签订委托加工智力花环、十字绣、鞋垫合同,合同约定由委托方为承揽方提供加工技术,承揽方需交(培训费)押金360元,承揽方按该手工作坊规定的生产计划交付加工的成品,经验收合格后结算。至2016年6月,该手工作坊已与80人签订了上述合同并收取28800元押金。合同签订后,承揽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因该手工作坊在合同中故意设定承揽方在客观条件下无法达到产品产量,使合同无法履行,导致承揽方违约,以此骗取押金,对此,该手工作坊也承认存在主观故意的欺诈行为。 2016年7月,桥口区工商分局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取证,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当事人该个体手工作坊的行为构成利用合同从事欺诈活动。随后,依法责令其退回所骗财物,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的处罚决定。 一、合同欺诈的概述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欺诈涉及两个基本的概念,即合同和欺诈。合同(Contract),又称契约、协议,《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示范合同)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示范合 同) The agreement between parties A and B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示范合同) 摘要 “契约法或许就是源于原始社会中的互惠赠与。”[1]赠与能推动社会进步,我国关于赠与人的撤销权主要集中于合同法赠与合同中11个条文中,由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和无偿性的特点,我国赠与合同法对赠与人赋予撤销权,但是赠与人撤销权的立法规定存在一些不足,缺乏对受赠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及赠与人撤销权具体规定,应借鉴国外的一些规定和其它撤销权的有关规定,对其加以完善。(一)赠与人撤销权内涵释义 “契约法或许就是源于原始社会中的互惠赠与。”赠与虽然不可能成为社会中财产所有权移转的主要形式,也起不到直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但在现代社会,赠与仍具有相当的社会意义:赠与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财富平衡分配;另一方面,赠与可以

沟通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感情,进而融洽社会气氛,减少社会矛盾。“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和单务合同,即赠与人无对价而支付利益,受赠人不负担任何对待给付义务既可获得利益,这一合同关系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因此,为均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赠与合同的立法中,立法者都尽可能采取措施优遇赠与人。”[2]赠与人的撤销权正是法律为保护赠与人的权利而设定的优遇措施之一。赠与合同的立法建构中,一个基本的价值判断即出于保持双方利益平衡的考虑,需要对赠与人进行特别保护。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民法将赠与合同或规定为实践合同,或规定为要式合同,均在实践此项价值判断。但是,将赠与合同确认为实践合同或要式合同,只不过为达成此目的的一种途径而已,实际上,在确认赠与合同诺成性的同时,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回权亦能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在此立法例下,赠与合同经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但在赠与物权利转移前(在动产须交付,在不动产须登记),赠与人可以任意撤回,使赠与合同的效力溯及既往的归于消灭,从而不受赠与合同的约束。可见,其结

行政辅助人员合同样本

xxxx律师事务所行政辅助人员聘用合同(样本) 甲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实习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劳动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保密协议 甲方必须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维护集体荣誉,接受律师事务所各项制度的管理,保守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 三、工作期间的义务: 1、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工作任务,服从指导律所安排与指导; 2、在工作期间,不得任意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违约责任 第一条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为: 1、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方承担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协议双方共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为: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聘用期间的费用

第一条协议双方聘用期间的费用________元/月(根据面试结果定义)。 六、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第一条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条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协议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 七、协议的解除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1、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 2、协议期满,自动解除; 3、协议双方或一方出现违反相关规定或约定的行为,本协议可以单方解除; 八、其他约定 第一条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无劳动关系。 第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协议一式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签章):

行政委托合同

行政委托合同 The obligee in the con tract can accomplish the goal in a certa in period by discussing the agreed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FS-DY-39424 行政委托合同 使用备注:该资料可用于合同内的权利人通过商量,得出需要共同认可的权利和职责,并且约定在一定周期里完成商定的目标。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 I 细阅读内容。 甲方:乙方: 经友好协商,就常州市行政中心会议服务委托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常州市行政中心 物业类 型: 办公楼 服务内 容: 会议服务 坐落位 臵: 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以人行道外侧侧石为界东至:为民路 南至:广场大道 西至:惠山南路 北至:龙锦路 建筑面183000平方米;占地面积:168300平方米。 二、委托管理期限 本合同自20xx年7月1日起至20xx年6月30日止。 乙方服务良好,经甲方、集中采购机构同意乙方可以延续服务一年。乙方因故不愿续包,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如不同意乙方续包,也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三、会议服务合同费用及支付方式 全年会议服务总承包费为元整(Y:万元,其中合同

执行额万元,考核费用4万元)(详见行政中心会议保障服务人员工资经费明细表)。甲方分12次支付乙方,每次支付万元,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费用,以后依此类推。经考核后,余额于服务年度末按实结算。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对乙方的服务工作进行管理、协调、督查和考核。 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出会场、会议室、接待厅卫生保洁、布臵和服务的要求,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提出的要求做好会议室的保洁、布臵和各类会议服务工作。 3、甲方提供乙方办公场所,电话通讯费自理。 4、甲方指定常州声达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市行政中心所有会议和贵宾接待的智能化服务,并负责对乙方会务人员使用会场、会议室、接待厅各类智能化设备的培训。乙方主动配合,搞好预约和现场服务。 5、甲方指定声达公司”负责对会场、会议室、接待厅各类智能化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浅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

题目:浅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 课程名称:合同法 指导教师:孙鹏范雪飞 学校:西南政法大学 院系: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 专业:2010 级行政管理 姓名:张荣光 学号:20101204011101 成绩:评分老师: 西南政法大学 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 2011年6月

浅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 张荣光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随着我国现代社会的发展,福利国家、给付行政等新型国家目的观的出现,行政合同成为现代社会行政管理得以顺利实现的一个重要工具,在我国行政部门得到普遍推广。这样必然会导致行政合同纠纷的出现,客观上要求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以确立行政合同规则,解决行政合同纠纷,更好地保护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行政合同的实现,行政合同的实现在现实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文章分析我国行政合同的现状,借鉴国外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现实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合同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建议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 在法学传统理论中,因为行政法主要起着规范行政权力的运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所以一直被认为是典型的公法。但是,自从20 世纪80 年代以来,伴随着西方发达国家新一轮经济、政治体制改革,行政法出现了“公法私法化”的趋向,即行政法允许行政主体必要时与私人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适用私法规定所为的行为。公法私法化的目的是以私法方式辅助行政主体更好地履行行政职能。对

于行政合同的涵义,我国法律至今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没有统一的认识,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论述:第一,行政合同是至少一方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或个人的当事人之间在行政法关系的基础上,相互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协议(或称契约)。第二,行政合同是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特定要求为目的,所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三,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或称公法上的契约,顾名思义是指带有行政性质的合同。从我国行政法著作的论述上看,对行政合同概念的界定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上。行政合同的实质是在行政法领域形成的发生行政法律效力的双方合意;行政合同的形式标准则应该界定为“合同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为行政主体”。 二、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在实践的基础上初步建立起了纠纷解决机制的框架,虽然在具体手段上还不够完善,但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行政合同纠纷的模式开始逐渐形成。同时“我国在解决行政契约纠纷的法律制度的建设中也同样比较强调通过协商、仲裁与行政机关内部裁决等方式解决,这一倾向我们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以及关于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的立法条文中得到证实。”[1] 在行政诉讼方面,我国行政合同的可诉性依托于《政诉讼法》等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合同法问题解答汇总(一)

合同法问题解答汇总(一) 1.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合同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大部分。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这是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分工的明显不同。合同法与物权法虽都是财产法,然而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本质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换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如商标法、专利法、继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单行法。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合同法的同时,合同法以其特别或具体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种合同关系进行调整。 3.我国合同法有什么特点? 我国合同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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