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习俗的博弈

法律和习俗的博弈
法律和习俗的博弈

法律和习俗的博弈

高艳辉1,罗宣政

(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2.中央党校,北京100000)

摘要:习俗是一种法律外的规则体系。作为人们已经习惯了的几乎熔铸在血液中的生活方式的习俗,在

本质上具有刚性的一面,刚性的习俗可能会形成一个相互锁定的体系,对于法律产生重大的影响。

立法应当尊重习惯,如果不尊重习俗,在法律和习俗博弈的过程中,习俗因其惯性会阻碍法律的执行,直至修改法律。

关键词:法律;习俗;博弈

中图分类号:D90-0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132(2008)02-0021-04收稿日期:2007-12-12

作者简介:高艳辉(1974—),男,河南商丘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罗宣政(1975—),男,浙江嘉兴人,中央党

校硕士研究生。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Nanyang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

第7卷第2期2008年2月

Vol.7No.2Feb.2008

自从2003年北京市禁止鸣放烟花爆竹开始,全国大约有280多个大、中城市禁止在市区燃放烟花爆竹,而随着部分城市解禁措施的出台,如上海、杭州、郑州等,解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又成为一种潮流。于是人们不得不想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本来是为了给市民提供一个安全洁净的生活环境,为什么这项措施不能取得人们的理解和赞同,更得不到大多数人的支持,反而受到人们的敌视和抵制?因为以上这些地方法规忽略了习俗的作用,在立法时脱离了习俗、脱离了承载厚重文化和民情基础的习俗。那么习俗和法律的关系如何?贺卫方认为:法律和习惯相一致时,立法、司法、守法的成本比较少,而当与习俗相矛盾时,成本较高,有时会出现体现立法者意志和意图的法律却极难执行[1](页33)。

一、对于习俗的认识

习是指(鸟)反复频繁的习飞。《吕氏春秋?季夏》:“鹰乃学习”引申为反复练习,复习[2](页1674)。习俗又叫习惯。风俗之所以成为风俗,在于它具有存在的价值和民情基础[1](页33)。习俗是经过长期演化而形成的约定俗称的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氏族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渐形成和演化、世代相传、变成氏族成员内在需要和外在自觉的行为模式或行为习惯[3](页89)。现在所说的习俗不是指氏族习惯,而是人们经过许多年的砥砺,沉淀在现代人生活中的行为模式和行为习惯。所谓习俗主要是指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产生于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习俗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规则体系,有的被转变

为习惯法,成为法的渊源;有的仍然排斥在正式法律门槛之外,但是当正式的法律规则体系不能保护人们的权利或者是规范人们的行为时,习俗便从幕后走向前台,对于人们的生活发生影响。习俗在本质上似乎是刚性的,刚性的习俗可能会形成一个稳定和牢固的相互锁定的体系对人们的生活产生影响,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发生作用。

二、立法应当尊重习俗

任何时代的法律,只要其运作,其实际内容就几乎完全取决于是否符合当时人们理解的便利;但是其形式和布局,以及它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得所欲求的结果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传统。霍姆斯从人们对于法律的理解,以及传统和法律所要达到的结果方面认为法律的结果好坏取决于传统,而萨维尼认为,在每个民族中,逐渐形成了一些传统和习惯,而通过不断适用这些传统和习惯,它们便逐渐形成了法律规则。简言之,法律起源于习惯,习惯是法律最初的不成熟的表现形式[4](页345)。立法应当尊重习俗是由以下因素决定的:一是立法存在于习俗到习惯法的嬗变。一切法律本来是从风俗与舆论中而不是从法理学中形成的;也就是说,从不知不觉的活动力量而不是从立法者的无端意志中形成的[5]。恩格斯曾经说过:“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

后来便成了法律。”[6](页538-539)习惯在古代和中世纪的

所有国家曾成为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法的渊源,那

时的成文法主要是从习惯法演变而来的[3](页320)。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的过程。而迈向现代法的第一步就是“将一部分习惯转换为习惯法,使它不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法律不是在规则的真空状态下产生出来的,而是由习惯演变而来的。原始社会的习惯体现全体氏族成员的共同利益,是大家自觉遵守的。进入阶级社会以后,许多习惯被注入了阶级利益和阶级斗争的内容,成为奴隶主阶级控制社会的工具,并由国家公共权力保障实施,习俗就演变成为习惯法,由民间的规则登堂入室,嬗变为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苏力认为:立法之局限还在于,即使有国家强制力的支撑,它也并不能废除任何一种流行于社会中的习惯性秩序。只要社会还需要,只要社会没有其他的制度性替代品,即使为立法所禁止或宣布无效的传统规则仍然会发生作用。并且,由于规则是在社会生活中体现出来的,我们甚至觉察不到它的存在和作用,就像鱼感觉不到水的存在一样。而又正如力量只有在受阻时方可测度(被感受到)一样,只是在我们试图用立法来规范社会和人们行为时,社会中的习惯性规则才以立法的无力或无效或社会对立法的有意或无意的(更多的是无意)拒绝体现出来[7](页26)。二是习俗在规范人们的活动中,有时能够起到填补法律空白的作用。习俗起到填补法律空白或者本身就承担着法的职能[8]。有的国家的法律,特别是民商法中有这样的一般规定,无法律规定,可依靠习惯[9](页32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这是我国的法律明文规定,私法领域中,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习俗起到维护秩序,保障交易,定分止争的作用。外国法中也有同样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1条规定:“本法未规定者,审判官依习惯法;无习惯法者,自居于立法者地位时,所应制定之法规裁判之。”《日本法历》第2条规定:“不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习惯,限于依法令规定被认许者有关法令中无规定的事项者,与法律有同一效力。”我们可以看到,即使是在西方各发达国家,至今仍然一直都将习惯作为法律的渊源之一,在许多时候都明文规定法律(制定法)无规定、从习惯[10](页262),……这里表明,当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习俗就从民间规则,当然的具有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效力,填补立法的空白。大多数法律史学家和人类学家都倾向认为,在初民社会,习俗就是法,法与习俗是浑然一体的、未曾分化的[11](页43)。从古代的社会,法律可以和习俗一体,到现代社会中立法规定,无法律规定可以依靠习惯,就像法律人类学家霍贝尔所说:“法律与习惯在早期社会是毫无分别的。”不仅仅说明法律和习惯的关系密切,而是从另外一方面说明习惯有时比法律的范围要大,对象要广。

因此,习俗是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习俗的传承有其文化积淀,它对于人们的生活、交往起到很大的影响,立法机关在进行立法活动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习俗的惯性,考虑习俗的文化基础,以及对于人们生活的重要作用,在充分尊重习俗的基础上立法,不可一味地在不遵从民意的情况下产生大部分人抵制的法律法规。

在法律和习俗的博弈过程中,如果立法根本不考虑习俗的刚性,认识不到习俗对于法律的影响,就可能产生执法成本较高或者法律法规根本无法执行。在2005年的除夕夜,北京市一共出动了13万人上街查禁放,真可谓兴师动众。但让人尴尬的是:随着违法燃放的人越来越多,执法的成本越来越高,执法效果越来越差[12](页2)。无独有偶,有点历史知识的人不能不想到美国的禁酒令——

—美国国会以经济、效率、道德为由通过宪法第18条修正案,也就是美国的《全国禁酒令》。1920年1月2日,禁止酿造和发售酒类的《沃尔斯特法令》在美国生效。在禁酒令期间,美国不但没有禁止造酒,却因为禁止而产生了特有的行业“私酒贩子”,因为禁酒,酒成了暴利商品,从而因争夺地盘而产生暴力、凶杀,地下私酒行业盛行。禁酒令不但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而且产生这么多社会问题,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21条修正案,取代18条修正案,全国禁酒令彻底失败,禁止酿造和发售酒类的《沃尔斯特法令》失效。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现象,法规的制定者,都是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法律法规却得不到人们应有的尊重,违法的人员比较多,人们藐视法律,不尊重法律,更不信仰法律,更甚者是导致法律的废止。主要的原因是在法律和习俗博弈过程中,习俗承载着厚重的文化积淀,是一种固化了的人们的习惯行为模式,法律的出台不应和习俗相矛盾,否则会受到习俗的强烈抵抗,甚至和禁酒令一样,以失败而告终。苏力认为:“我的研究将显示,尽管当代制定法对于习惯采取了某种贬抑、有时甚至是明确拒绝的态度,但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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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实践中,习惯还是会顽强地在法律中体现出来,对司法的结果产生重大的影响,实际上置换了或改写了制定法。”[10](页240)

三、法律对于习俗的漠视

在一个稳定的社会,习俗、道德和法律都在支配人民的生活,而在一个动荡不安的社会,习俗的威力要比法律大。习俗、道德、法律是维护社会安定的三架马车。习俗、道德、法律都起到一定的作用,如果一个走得过快,打破了原来的平衡状态,产生的结果有两种可能:或者是习俗被强制执行的法律所改造,退出历史舞台,如解放后的中国禁止吸食鸦片、纳妾等封建陋习被法律所禁止。这些是法律改造习俗的最好的例子,这样的例子在中外法律发展史上不胜枚举。这说明,当文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有些不适应社会发展的习俗是可以通过立法进行改变的。

有时习俗和法律并行,习俗存在于习俗的空间,而法律存在于官方文件中,生活于其有能力支配的空间,二者井水不犯河水,法律对于习俗在其空间里肩负的法律只能是漠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合法有效的婚姻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在中国农村,人们认为有效的婚姻成立的要件是举行结婚仪式,只要举行仪式,在熟人模式的村落社会中,没有人认为他们不是夫妻,也没有人认为他们的同居是非法同居,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反而是可有可无的,特别是在躲避计划生育的情况下,这种明目张胆的违反婚姻法的现象比比皆是。这样的例子在财产继承方面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而现实生活是,出嫁女和兄弟之间是没有平等的继承权。农村的习俗是“男儿家当、女儿衣裳”,这个约定俗成的意思是,出嫁女只有继承财产中的衣服的权利,而像房子等其他东西和男孩没有同样的继承权。

习俗和法律的博弈说明,法律不可能通过强制力取代习俗,法律对于习俗不仅仅是睁一只眼和闭一只眼的问题,有时是无法作为,因为私法有其自由的空间,同时我们不可能把违反婚姻法和继承法的人绳之以法,只可能是任其存在。在2005年9月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佩丽就“云南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习惯与和谐社会建构”的主旨发言中,提出人民法院在办理有关少数民族婚姻家庭案件时,必须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对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习惯给予足够的重视,她提出:“一要依法执行立法机关对少数民族法定婚龄的变通规定;二要尊重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习惯,多采取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妥善解决争议;三要注重发扬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习惯中的优良传统,借助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习惯中的积极因素,促进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四要妥善处理好少数民族的陈规陋习与国家法律的冲突的问题,由少数民族自己改良他们的文化,避免在判决书中认定某个民族的习惯违法。”[13](页189)

正是因为习俗自身把约束方式的外部的和内部的双重效力统一了起来,无论其是否是通过虚构的方式,所以习俗比道德和法律更具有威力[14](页50)。在制定法律时充分考虑习俗的因素,可以使新颁布的法律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法律的目的和价值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更好地保护人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但是所有的法律产生作用的前提是法律具有权威性,不被人们所轻视。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之目的也在于此,而如果一个没有民意,脱离习俗的法律受到轻视是不可避免的。为了使法律充分得到人们的尊重,应当在尊重习俗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习俗之作用,避免法律和习俗相互冲撞的悲剧,有时虽然制定的违背习俗的法律没有受到抵制,但是其悲剧意义从更大范围上讲,人们对于此法的漠视和不合作的态度比公然的抵抗产生的反作用更让人愤怒。中国各个城市春节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美国的禁酒令的废止,就鲜明地证明了其在制定法律时没有充分考虑习俗的作用,忽视了民俗基础。

由此而知,传统从来就是一种现实的力量,它既记录在历史典籍之中,也活在人们的观念与行为方式之中,并直接影响到各项制度的实际运作过程,不管这种制度是用什么样的现代名称[15](页125)。习俗不是在系统关系中,而是在历史关系中,支持着法律和道德[15](页49)。习俗作为固化了的人类的思维、情感和行为模式对于受习俗约束的人肯定会产生这样或者那样的影响,因此对于调整社会生活的上层建筑的法律也会产生重要的不可忽视的影响。

习俗对于法律的影响是长久历史文化的积淀形成的。由于历史的渊源,有着悠久历史传统的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的历史,所以在北京第一个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其他城市纷纷效仿,而以后解禁之潮风起云涌,纷纷又都允许市民燃放烟花爆竹,这是习俗的惯性,是习俗对于法律的影响最好的例证。而现实生活中,习俗固守其生存空间和法律并行的情况,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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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变落后的、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习俗情况,同时也说明,法律在和习俗博弈的过程中,法律所改变的只可能是没有文化积淀和历史传统的、不适应人类文明发展的习俗,相对于有文化和民情基础的习俗,法律在和习俗博弈的过程中,有时是无可奈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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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玉恒]

[责任编辑:李玉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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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20页)

TheStrugglebetweenLawandCustom

GAOYan-hui1,LUOXuan-zheng2

(1.GuanghuaLawSchool,ZhejiangUniversity,Hangzhou,Zhejiang310008,China;

2.PartySchooloftheCentralCommittee,Beijing100000,China)

Abstract:Asoneofthehabituallifestyles,customisthesystemdifferentfromlaw,anditiscompulsoryinnature.Ontheotherhand,itcanbecomeaninterdependentsystem,whichhasastronginfluenceonlaw.There-fore,law-makingshouldtakecustomintoconsideration.Ifnot,thecustomcanhinderthelawfromfunctioning,andevenleadittobeamendedinthestruggleprocessofthem.

Keywords:law;custom;struggle

TheCommentontheSino-JapanIssueintheEastChinaSeainViewofInternationalLaw

MINGTing-quan1,LIHui-ling2

(1.PoliticalScienceInstitute,HuazhongNormalUniversity,Wuhan,Hubei430079,China;

2.CollegeofPoliticsandAdministration,Xi’anFinanceandEconomyUniversity,Xi’an,Shanxi710062,China)Abstract:TheSino-JapanissureintheEastChinaSeareferstothestrugglebetweenChinaandJapanonthecontinentalshelfboundaryofEastChinaSeafocusingontheenergysecurity,whichlaunchesintheinternationallawdomain.IntheEastChinaSeaissue,Chinaholdsthefairprincipleandthenaturalextensionprinciple.ThelattercanbeappliedtothedelimitationofthecontinentalshelfintheEastChinaSeaduetoitssolidinternation-allawtextbasis,geographicallegalfactbasis,andinternationaljudiciallegalprecedentbasis.ThemiddlelineprincipleadvocatedbyJapanisasimplemethodofdemarcation.However,itdoesnothavethestatusoftheprin-ciplesofinternationallaw,asaresultofwhichJapancannotimposethemiddlelineprincipleonChina.Keywords:internationallaw;continentallaw;fariprinciple;naturalextensionprinciple;middlelineprinci-ple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具有共同的性质、任务和目标。 1.有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阶级本质。 思想: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都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为人民服务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 2.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有着共同的任务和目标。 二、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和互相补充关系。 1.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关系主要表现在: ①法律和道德都把公民素质的重要内容作为自己的行为规则来要求,使之得到强化。 ②社会主义法律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要求法律化,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并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我国法律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则的行为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和打击。社会主义社会主义道德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美德来倡导,对破坏法纪的行为加以谴责。2.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补充,主要表现在: 社会主义法律所没有或难以涉及的地方,社会主义道德却能发挥作用。 三、提高道德水平有助自觉守法、护法。 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情操提高了,就会转变守法观念,变“要我遵守”为“我要遵守”。 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有助于人们更自觉地与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1 两者产生的时间和历史条件不同。法律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道德贯穿整个人类社会,是任何社会都不可缺少的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 2 两者表现的具体形式不同。法律是具体的、规范的表现形式,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是成文的。道德体现在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中,道德规范出于人们社会生活的日积月累,一般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 3 两者的实现方式和约束力不同。法律具有国家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在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各环节中体现,道德不依靠强制力,依靠内心信念,习俗、教育力量来维持。 4 两者作用的范围不同。道德的作用范围比法律广泛的多。几乎涉及人们生活的一切领域。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分属制度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都是调整社会关系与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彼此渗透,相互补充。

博弈论视角去思考生活中的问题与现象

姓名:学院:专业: 年级:2010级 学号: 题目:博弈论视角去思考生活中的问题与现象 关键词:经济学,大学生,考试作弊。 内容摘要: 考试是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是检查教师教学效果, 是检验学生对知识和技术掌握程度的一种手段。近年来考试作弊现象越来越普遍、越来越严重,并呈现不断蔓延之势,严重影响了考试应有的严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考试作弊行为的存在严重影响着考试功能的正常发挥,同时也严重损害着学生的心理健康和品德培养。如何有效地杜绝和减少学生考试作弊行为已成为近年来高等教育势在必行的一项工作。本文从从成本-收益分析维度对考试作弊行为进行简要分析,通过分析考生作弊的成本,提出控制作弊的对策。 一、大学生考试作弊的成本-收益之博弈 作弊行为包括夹带小抄、桌面留言、互对答案、偷看他人答卷、互换试卷、替考等,呈现出方式多样化、主体多样化、规模集团化、过程组织化、人员职业化、手段现代化、水平专业化等特点.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经济活动主体总是在一定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也正是大学生考试作弊的内在动因。因为考试成绩是衡量学生表现的关键指标,它直接影响着大学生的奖学金、评优、入党、提干、推研、就业和心理满足。在这一动因的作用下,大学生在考试中可能会违背学校规定,具有作弊、不作弊和按照一定的概率分布进行作弊等三种不同的行为选择。寻求最佳的作弊与不作弊的概率分布是大学生的行为选择。在个体理性作用下,大学生选择行为时常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将作弊带来的超常收益与作弊被发现而受惩罚的损失进行对比,若作弊的超常收益低于受惩罚的损失,将不会试图作弊,否则,作弊有利可图,就会发生作弊现象;二是估计作弊被监考教师发现的可能性,如果这一可能性很大,作弊概率就小,否则作弊概率就大。 1.学习机会成本大,课堂学习收益小

制度公正与博弈均衡——一种关于法律制度的博弈论分析

制度公正与博弈均衡——一种关于法律制度的博弈论分析; ;内容提要:从博弈论的角度看,公正是社会多元利益关系多次复杂博弈的相对均衡,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实施实际上就是对这种博弈均衡的确认与保障,同时也只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体现社会主体的利益博弈的相对均衡才能形成公正和良好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法律制度公正博弈均衡 Justice of Legal Institutions and Equilibrium of Games Abstract: From the point of Game Theory, justice is the comparative equilibrium of the complicated games of interests in the society, and the forming and enforcing of legal institutions conform and ensure the interests game equilibrium. On the other hand, legal institutions should embody the comparative equilibrium of the games of interests. Key Words: Legal Institution; Justice; Game Equilibrium 从汉语语义来看,公正至少应该包含公平、正义两个含义,而公正与公平、正义在多数情况下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相当于英文中的“Justice”。1 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的公正,固然是一个很抽象的范畴,但同时公正又是一个表达社会行为主体利益关系复杂博弈,进而形成的均衡的实实在在的概念。 博弈论2按学科分类属于数学的一个分支,其核心内容在于运用数学方法构造人类行为的理论。博弈论发展至今,尤其是社会学界提出的结构博弈3的思想无疑对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对社

法治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弈

分数:__________ 北京大学《法律导论》 课程期中作业 论文题目法治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弈

法治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弈 【摘要】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依法治国首次被列入专题来讨论,可见当今的中国越来越重视法治社会的建设。从商鞅变法到唐律,中国的律法体系具有悠久的历史,然而其对当今法律的贡献却微乎其微。这与中国传统文化中提倡德治、人治,重视“人情”关系密切。而这些文化传统,直到今天,还在影响着中国的法治进程。本文试图从传统文化与法治的比较,分析两者间的矛盾与解决之道。 【关键词】现代法治、中国传统文化、人治 一、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矛盾 德治,人治,还是法治 人之初,性本善,这是中国人耳熟能详的一句话。历史上,性善论最早的提出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孟子的《滕文公上》。它开篇即写到“滕文公为世子,将之楚,过宋而见孟子。孟子道性善,言必称尧舜。”虽然近几年港台儒学界有向善和性善的争论,但不可否认的是,孟子在总结人生哲学时已明确指出人生来便有具有良知,这也是人和禽兽最基本的差别,1即“人禽之辨”。 在孟子生活的年代,他的学说并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可。然而当儒学逐渐在中国确立其统治地位时,这种思想逐渐在统治阶级的执政理念中根深蒂固。纵观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史,“仁政”一直是整个社会最高的政治理想。在这个中国式的“乌托邦”中,统治者应该以民为本,以德治国,给予人民基本的生活保障。应该说,从百姓利益的角度来说,这样的思想是好的,因为它强调统治阶级不应过度剥削人民。然而以德治国,强调以民为本,却是建立在人民皆“性本善”的基础认知上。这样的治国方针不可避免的将导致法治观念的缺失。事实上,在中国历史上,虽然也有“法家”这样的思想和众多的律法,但它们根本思想并不是用法律来约束人的行为,而是用法律来约束老百姓,即被统治者的行为,从而巩固统治者的权力。于是,中国古代的律法逐渐成了统治者剥削人民的工具。就 1赵法生《孟子性善论的多维解读》

论道德与法律关系

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摘要】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与道德关系为中国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法律与道德虽然属于不同范畴,调整着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不能把二者划分开来,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道德与法律更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通过历史演进的客观规律不难发现,从法律的产生,再到实现法治就是一个道德和法律相互演进的过程。而在漫长的历史进化过程中,儒家的伦理道德对各个阶段各个时期中国的法制建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倡导意义。 【关键词】:法律,道德,关系分析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一、道德和法律的概念: (一)道德的概念: 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依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借以评判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关于善与恶,好与坏,优与劣,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邪恶,公正与偏见,诚实与虚伪,野蛮与文明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综合体系。可分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婚姻家庭道德。① (二)法律的概念:

法是有国家制定的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 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 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确认, 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② 二:道德和法律的区别: 法律和道德随同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规范体系和调控机制,有各自的性质和界定,无可避免的存在着差别 (一)产生的条件不同; 纵观中国社会历史的演进历程,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 氏族公社的大背景下首先产生的是道德规范和神秘的宗教禁忌,随 着历史发展,封建社会下国家机器的产生勾画了法律的雏形,终于 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度的产生、确立 而出现。然而道德的产生则是与人类的产生则是与人类的产生同步,由最古老的社会规范逐渐发展完善, 经过历史沉淀来维系整个社会最基本的规范,没有道德的约束,整个社会便没有了存在的依托。法 律的产生以利益多元化和利益冲突普遍化为条件,道德的产生则是 以社会中的人际交往为条件。 (二) 本质不同; 法律的本质是“他律”道德的本质是“自律”。法律主要表现 在他的外在强制力上,而这一手段的作用形式就是国家机器。而这 些强制手段往往具有一定的暴力色彩,如剥夺财产甚至生命。可以

社会福利之中的博弈论视角

社会福利之中的博弈论视角 20091020234 社会工作 赵志东根据福利政策制定者和社会福利之享有者双方来划分,可以将两者广义的看做是局中人,往往政府在其中扮演着决策者,而福利的享有者未必可以真正在其中扮演好对抗者。后者往往动作是滞后的、默认的、被动的,但最终占优。而在这一过程之中,双方的博弈开始逐渐衍化,又起初的对抗变为合作博弈,而也会从追求均衡到非零和,共同寻求发展。 我单纯的认为将政府和最广大的福利享有者以博弈论的视角下来看,两者博弈的狭义应该是从博弈双方变化为博弈内容,也就是说由开始的对抗者追求享有福利的权益,变化为已享有福利者对于福利内容的追求,这里所指的追求可以是保障或是对于福利内容再界定。 对抗者往往处于被动,因此对抗者只能寄希望于决策者劣势的策略选择,但是在博弈中不能忽视的是博弈双方往往存在着信息不对等的问题,因此对抗者很难通过单纯的对抗来获得优势。因为双方不同的社会作用和地位,在这个博弈之中,几乎不会出现一方打倒一方的情况,只能出现优势的倾斜。参与博弈的对抗者想通过这一过程来扩大自身的福利,或是争取自身的福利。而决策者则要考虑更多,如何

寻找到双方博弈的平衡点应该是决策者首先考虑的因素。而决策者要害更多顾虑,由于决策者的政策往往具备了对社会产生影响的能力,因此决策者并不能在单纯刨除了自身利益关联及其他因素之后,就能完全的偏向对抗者的意愿,决策者必须使得规则在顾及了全体局中人和参与者的意愿之后,又不存在种种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诱因。决策者与对抗者的种种矛盾决定了两者在社会福利的制定、实施、修改、完善等各方面都充斥着博弈行为,而且这一系列的博弈是不可消除的,同时也是不能逆的,因为在博弈双方不断试探和找寻平衡点的过程中,社会福利也随着进步,无论是哪一方面。福利享有者在享有了福利之后,便不会再忍受福利的倒退,而决策者也必须充分听取最广大社会成员的意见,毕竟那是权利构成的基础。 如果将在社会福利相关之中的双方的博弈行为看着是不断发展的,那么中国的社会福利无疑还处在第一阶段的博弈,即社会成员还在追求自身的福利,而同时表现出了不同的博弈者所追求的福利界定还不尽相同。在具体的操作上由政府代表国家提供福利。表面看来,福利的提供主体是政府,实际上,政府只是一个中介机构,真正提供福利的是国民,其基本途径来自于税收。然后相较于knowledge is power 这句名言,power is power 似乎更能说明在中国产生差异的原因。过于注重权力导致了上重下轻的社会结构,大量的资源集中在了掌握权力的人群手中,相较而言,权力缺乏的人群往往得不到福利的保障,或者只能得到可以涵盖绝大多数人的部分福利。

博弈论经典例子

博弈论经典例子 篇一:《博弈论三大经典案例》 经典的囚徒困境 1950年,由就职于兰德公司的梅里尔弗拉德(MerrillFlood)和梅尔文德雷希尔(MelvinDresher)拟定出相关困境的理论,后来由顾问阿尔伯特塔克(AlbertTucker)以囚徒方式阐述,并命名为"囚徒困境"。经典的囚徒困境如下: 警方逮捕甲、乙两名嫌疑犯,但没有足够证据指控二人入罪。于是警方分开囚禁嫌疑犯,分别和二人见面,并向双方提供以下相同的选择: 若一人认罪并作证检举对方(相关术语称"背叛"对方),而对方保持沉默,此人将即时获释,沉默者将判监xx年。若二人都保持沉默(相关术语称互相"合作"),则二人同样判监半年。若二人都互相检举(互相"背叛"),则二人同样判监2年。 用表格概述如下: 甲沉默(合作) 乙沉默(合作)二人同服刑半年甲认罪(背叛)甲即时获释;乙服刑xx 年乙认罪(背叛)甲服刑xx年;乙即时获释二人同服刑2年 如同博弈论的其他例证,囚徒困境假定每个参与者(即"囚徒")都是利己的,即都寻求最大自身利益,而不关心另一参与者的利益。参与者某一策略所得利益,如果在任何情况下都比其他策略要低的话,此策略称为"严格劣势",理性的参与者绝不会选择。另外,没有任何

其他力量干预个人决策,参与者可完全按照自己意愿选择策略。 囚徒到底应该选择哪一项策略,才能将自己个人的刑期缩至最短?两名囚徒由于隔绝监禁,并不知道对方选择;而即使他们能交谈,还是未必能够尽信对方不会反口。就个人的理性选择而言,检举背叛对方所得刑期,总比沉默要来得低。试设想困境中两名理性囚徒会如何作出选择: 若对方沉默、背叛会让我获释,所以会选择背叛。若对方背叛指控我,我也要指控对方才能得到较低的刑期,所以也是会选择背叛。 二人面对的情况一样,所以二人的理性思考都会得出相同的结论选择背叛。背叛是两种策略之中的支配性策略。因此,这场博弈中唯一可能达到的纳什均衡,就是双方参与者都背叛对方,结果二人同样服刑2年。 这场博弈的纳什均衡,显然不是顾及团体利益的帕累托最优解决方案。以全体利益而言,如果两个参与者都合作保持沉默,两人都只会被判刑半年,总体利益更高,结果也比两人背叛对方、判刑2年的情况较佳。但根据以上假设,二人均为理性的个人,且只追求自己个人利益。均衡状况会是两个囚徒都选择背叛,结果二人判决均比合作为高,总体利益较合作为低。这就是"困境"所在。例子漂亮地证明了:非零和博弈中,帕累托最优和纳什均衡是相冲突的。由囚徒困境可以写出类似的员工困境: 一名经理,数名员工;前提,经理比较苛刻; 如果所有员工都听从经理吩咐,则奖金等待遇一样,不过所有人

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法理情”与“情理法”的博弈

2009年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法理情”与“情理法”的博弈目录 第一卷、实践活动总览 第一部分活动概述 一、目的 二、时间 三、地点 四、团队成员 五、调查课题 第二部分行程回望及感悟 一、初到永吉 感悟:酒文化与政治圈 二、永吉县法院座谈 感悟:寻求规则与实践的最佳契合点 三、教育实践基地挂牌 感悟:时间的宝贵 四、永吉检察院座谈 感悟:法律人的素质 “法理情”与“情理法”的博弈 五、问卷调查 感悟:普法的必要性 六、素质拓展训练 感悟:理性思维与领导的素质 第三部分、活动结束 第二卷、论文报告 题目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法理情”与“情理法”的博弈 第一部分摘要、关键词 第二部分正文 第三部分结论 第四部分参考资料 第三卷、结语

第一卷实践活动总览 第一部分、活动概述 一、活动目的 实践出真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随着法学教育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们感觉到理论与实践的差距,感受到理论在实践中运用的“跑偏”。作为法学本科学生,单纯的理论灌输,冰不能满足教育的目的,同时社会的复杂,千变万化以及包罗万象,使学生更不易把握所要学习的精要。为了弥补这种教学实践的空白与不足。吉林大学法学院从2006年开始,每年暑假都组织学生下乡实践。深入农村,走访村民,开展调查。同时与基层的法院和检察院的通知们座谈,相互学习,相互了解。以此开阔视野,增长知识,提高实践的操作能力,丰富自身的阅历。与此同时,下乡实践也可以适当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农民多一道利益防线。 二、活动时间 2009年7月1日——2009年7月6日 三、活动点点 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 四、团队成员 领队:刘培强(法学院团委书记) 指导老师:李国强(法学院民法讲师) 辅导员:高岩(法学院在读博士07级本科辅导员) 小组成员: 第一组:徐芳洲唐乐王红霞任诗滢苏云飞 第二组:刘文君高世超陈冰刘艳丽云海峰 第三组:沈煜刘健张硕彤张晓薇曲侠潼 第四组:马郑卓陈星语潘纪强李文姝李航 (注:每组第一人为该组组长) 五、调查课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转让 第二部分、行程回望及感悟 一、初到永吉 7月1日,团队如期到达永吉县,受到永吉县团委的热情欢迎。团委安排我们住进了永吉县人民武装部招待所,并且热情款待我们一行20多人。 感悟:酒,在中国有着独特的含义;酒,在中国的政治圈中更是扮演了重要

博弈论经典案例分析

博弈论经典案例分析 囚徒困境 案例:警察把甲乙分开关押,并在提审时分别告之,如果你坦白而他不坦白,那么你将只判0年,他将被判8年;如果你不坦白而他坦白,那么你判8年,他判0年;如果你们两人都坦白了,各判5年;如果你们两人都不坦白了,各判1年。 分析:每个博弈方选择自己的策略时,虽然无法知道另一方的实际选择,但他却不能忽视另一方的选择对他自己的得益的影响,因此他应该考虑到另一方有两种可能的选择,并分别考虑自己相应的最佳策略。对囚徒A 来说,囚徒B 有坦白和不坦白两种可能的选择,假设囚徒B 的选择是不坦白,则对囚徒A 来说,不坦白得益为-1,坦白得益为0,他应该选择坦白; 假设囚徒B 选择的是坦白,则囚徒A 不坦白得益为-8,坦白得益为-5,他还是该选择坦白。因此,在此博弈中,无论囚徒B 采取何种策略囚徒A 的选择只有一种,即坦白,因为在另一方两种可能的情况下,坦白给自己带来的得益都是较大的。同样的道理,囚徒B 的唯一的选择也是坦白。 所以最可能的结局:该博弈的最终结果是两博弈方同选择坦白策略。 其支付矩阵如下: 性格大战 案例:一对恋人准备在周末晚上一起出去,男的喜欢看足球,但女的喜欢看时装表演。当然两个人都不愿意分开活动。不同的选择给他们带给他们不同的满足。 分析:可以看出,分开将使他们两人得不到任何满足,只要在一起,不管是看时装表演还是看足球,两人都会得到一定的满足。但看足球将使男的得到更大的满足,看时装表演则使女的得到更大的满足。 在这样的一个对局中,男的和女的都没有占优战略。他们的最优侧率依赖于对方的选择,一旦对方选定了某一项活动,另一个人选择同样的活动就是最好的策略。因此,如果男的已经买好了足球的门票,女的当然就不再反对;反之,如果女的已经买好了时装表演票,男的也就会与她一起看时装表演。 1,1 8, 0 不坦白 0,8 5,5 坦白 嫌疑犯乙 不坦白 坦白 嫌疑犯甲 1,2 -1, -1 时装 0,0 2,1 足球 男 时装 足球 女

道德与法律冲突案例4篇

道德与法律冲突案例4篇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篇一: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A4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陈远寅,政治学院 摘要:道德与法律是调整社会行为的两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各自具有独特的功能,同时又都存在着局限,它们之间既有着相互依存的一面,又有着相互冲突的一面。本文重点探讨道德与法律相互间的关系,通过分析我国当前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状,从“合法不合理”和“合理不合法”这两个现象探讨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并着重分析了产生冲突的原因,试图寻求一套对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解决这两个方面冲突的途径,让二者在冲突的解决中推动法治不断地进步。 关键词:法律;道德;冲突;原因;

协调 Conflict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Chen Yuanyin,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bstract:Law and morality are two important social norms to adjust social behavior, each of which has a unique func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re are limitations, they have a mutually dependent, and have conflicts with each other. The focus of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oral and law,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current legal and moral conflicts. From the “legally unjustified” and “reasonable unlawful” the two explored the conflicts of law and morality, and has focused on the causes of conflict, and attempts to find a set of under construction the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way to solve these two aspects of the conflict , and let the two

(完整版)博弈论知识点总结

博弈论知识总结 博弈论概述: 1、博弈论概念: 博弈论:就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 博弈论研究的假设: 1、决策主体是理性的,最大化自己的收益。 2、完全理性是共同知识 3、每个参与人被假定为可以对所处环境以及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形成正确的信念 与预期 2、和博弈有关的变量: 博弈参与人:博弈中选择行动以最大化自己受益的决策主体。 行动:参与人的决策选择 战略:参与人的行动规则,即事件与决策主体行动之间的映射,也是参与人行动的规则。 信息:参与人在博弈中的知识,尤其是其他决策主体的战略、收益、类型(不完全信息)等的信息。 完全信息:每个参与人对其他参与人的支付函数有准确的了解;完美信息:在博 弈过程的任何时点每个参与人都能观察并记忆之前各局中人所选择的行动,否则 为不完美信息。 不完全信息:参与人没有完全掌握其他参与人的特征、战略空间及支付函数等信 息,即存在着有关其他参与人的不确定性因素。 支付:决策主体在博弈中的收益。在博弈中支付是所有决策主题所选择的行动的函数。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博弈是决策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因此和传统个人决策存在着区别: 3、博弈论与传统决策的区别: 1、传统微观经济学的个人决策就是在给定市场价格、消费者收入条件下,最大化自己 效用,研究工具是无差异曲线。可表示为:maxU(P,I),其中P为市场价格,I为消

费者可支配收入。 2、 其他消费者对个人的综合影响表示为一个参数——市场价格,所以在市场价格既定 下,消费者效用只依赖于自己的收入和偏好,不用考虑其他消费者的影响。但是在博弈论理个人效用函数还依赖于其他决策者的选择和效用函数。 4、博弈的表示形式:战略式博弈和扩展式博弈 战略式博弈:是博弈问题的一种规范性描述,有时亦称标准式博弈。 战略式博弈是一种假设每个参与人仅选择一次行动或战略,并且参与人同时进行选择的决策模型,因此,从本质上来讲战略式博弈是一种静态模型,一般适用于描述不需要考虑博弈进程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问题。 1、参与人集合 : 2、每位参与人非空的战略集 S i 3、每位参与人定义在战略组合 上的效用函数Ui(s1,s2,…,sn). 扩展式博弈:是博弈问题的一种规范性描述。 与战略式博弈侧重博弈结果的描述相比,扩展式博弈更注重对参与人在博弈过程中遇到决策问题时序列结构的分析。 包含要素: 1、 参与人集合 2、 参与人的行动顺序,即每个参与 人在何时行动; 3、 序列结构:每个参与人行动时面 临的决策问题,包括参与人行动时可供选择的行动方案、所了解的信息; 4、 参与人的支付函数。 比较: 1、战略式博弈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静态模型。 2、扩展式博弈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动态模型。 {1,2,...,} n Γ={1,2,...,}n Γ=11 (,...,,...,) n i i n i s s s s ==∏

关于法律制度博弈论分析

关于法律制度博弈论分析 内容提要:从博弈论的角度看,公正是社会多元利益关系多次复杂博弈的相对 均衡,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实施实际上就是对这种博弈均衡的确认与保障,同时也只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体现社会主体的利益博弈 的相对均衡才能形成公正和良好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法律制度公正博弈均衡 从汉语语义来看,公正至少应该包含公平、正义两个含义,而公正与公平、正义在多数情况下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相当于英文中的“Justice”。1 作为法律的基本 价值之一的公正,固然是一个很抽象的范畴,但同时公正又是一个表达社会行为主体利 益关系复杂博弈,进而形成的均衡的实实在在的概念。 博弈论2按学科分类属于数学的一个分支,其核心内容在于运用数学方法构造人类行为的理论。博弈论发展至今,尤其是社会

学界提出的结构博弈3的思想无疑对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对社会中各种行为、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博弈论的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实施,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度公正与利益博弈 公正是一种社会观念形态,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经过多元利益主体多次反复博弈而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正如马克思所讲,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生产出来的。交易的法律形式——契约,其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4就是说,公正观念始终是一定生产方式的观念形态。 法律制度的公正总是相对的,变化发展的,没有永恒的公正,公正“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穷,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5之所以说公正

关于道德与法律的论文

关于道德与法律的论文 古典文学常见论文一词,谓交谈辞章或交流思想。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下面是关于道德与法律的论文,请参考! 关于道德与法律的论文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 [摘要]慕课背景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改革,是在当前学生学习平台的开放性、学习主体的自觉性以及学习途径多元性的背景下提出的。做好慕课背景下的课程改革,教师要注重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充分挖掘慕课学习平台的功能,注重加强学生专业基础,探索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课程学习模式,使学生学习主体地位确立,在获得更丰富学习资源的同时,也充实着学习体验。 [关键词]慕课;学生主体;课程改革;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 慕课,是新近涌现出来的一种在线课程开发模式,它发展于过去的那种发布资源、学习管理系统以及将学习管理系统与更多的开放网络资源综合起来的新的课程开发模式。“慕课”建立的基础是学习者的大量参与,这些学习者可根据他们的学习目标、背景知识和技能以及兴趣爱好自由选择课程并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1]。慕课的现代新型学习方式,受到了学习者的欢迎,是值得推广和应用的。 一、慕课背景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特质 (一)学习平台的开放性 互联网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一个不可忽视的存在主体,学习平台的开放性,已经成为现代学习的主要方式之一,人们的信息和资讯量大,

传统的口授或者书本,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学习需求,尤其是学习欲望强的大学生群体,他们思维活跃,喜欢尝试新事物,而良好的学习平台就至关重要,人们对于资讯,喜欢上网搜集信息,已经成为网络化的生活环境,网络也改变着人们的认知方式。因此,传统的课堂教学,以教材为主的学习方式,很难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环境,而且学习方式单一,与信息量大的社会环境格格不入,这已经成为教学上的弊端,也不能养成学生收集资讯,利用资讯,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因此,学习平台的开放性,尤其要在教学中重点关注,紧跟时代潮流。 (二)学习主体的自觉性 21世纪是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个体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在日常生活中不断提升自己的学习能力。主动和自觉学习是个人的一项优秀特质,主体的自觉性对于学习、对于生活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高校教学中,教师要激发学生兴趣,使学生从被动学习向主动学习转变,树立现代学习理念,转变为探究和自主合作学习,这样学生的创造力可以最大限度的被激发,学生的能力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这对于提升学生自身整体素质以及主体价值意义的追寻,对于学生从学习中领略乐趣,用学习完善自己的生命体验,对个人的价值和意义都是至关重要的。 (三)学习途径的多元性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信息的需求量日渐加大,学习途径也日渐多元、丰富,在这样的情况下,学习途径的多元性对人们提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具有共同的性质、任务和目标。 1.有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阶级本质。 思想: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都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为人民服务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 2.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有着共同的任务和目标。 二、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和互相补充关系。 1.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关系主要表现在: ①法律和道德都把公民素质的重要内容作为自 己的行为规则来要求,使之得到强化。 ②社会主义法律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要求法 律化,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并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我国法律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则的行为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和打击。 社会主义社会主义道德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 美德来倡导,对破坏法纪的行为加以谴责。

2.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补充,主要表现在: 社会主义法律所没有或难以涉及的地方,社会主义道德却能发挥作用。 三、提高道德水平有助自觉守法、护法。 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情操提高了,就会转变守法观念,变“要我遵守”为“我要遵守”。 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有助于人们更自觉地与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1 两者产生的时间和历史条件不同。法律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道德贯穿整个人类社会,是任何社会都不可缺少的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 2 两者表现的具体形式不同。法律是具体的、规范的表现形式,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是成文的。道德体现在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中,道德规范出于人们社会生活的日积月累,一般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 3 两者的实现方式和约束力不同。法律具有国家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在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各环节中体现,道德不依靠强制力,依靠内心信念,习俗、教育力量来维持。

中国人情与法律的博弈

中国社会“人情”与“法治”的博弈 ——小谈“亲亲相隐” 内容摘要: 1.法治与人情的冲突——“亲亲相隐”为典型代表 2.儒家文化中亲亲相隐的历史渊源 3.“亲亲相隐”现代化延伸“熟人圈子” 4.“亲亲相隐”的去与留——西法东渐后两千多年的传统文化中的人性光辉不可磨灭关键词: 人情法治儒家亲亲相隐熟人社会封建社会 伦理文化刑法人性人治道德价值 正文 文献综述 在儒家文化中,一直被人们诟病的“亲亲相隐”制度从汉代的刑法中首次登上历史舞台,就成为中国历史中不可动摇的传统,被各朝代沿袭。当西法东渐以后,人们立刻把“亲亲相隐”这一封建社会的残留下来的人治思想被迅速剔除,而其现代化的延伸“熟人社会”却愈演愈烈。那么这一在我国封建社会存在两千多年的的制度,难道真的没有文化价值吗?答案是否定的,亲情、家庭是人类感情的皈依和社会关系的基础。如果法律为了实现个别正义而不惜伤害亲属之间至真的感情,甚至制裁这种感情,则有违法律保护社会的本意。如果“亲亲相隐”的思想应该被我们的刑法取其精华,那法律对人性的关怀将更上一个台阶。 法制与人情 为了弄清楚这个一直潜伏在中国文化里的问题,首先,我们必须了解一下“人情”和“法制”的定义: 人情:人之通常的心情事理;交情,情面;人际往来应酬的理解习俗;礼物。① 法治: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法律由人民制定,统治者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统治,形式上统治者只对法律负责,统治者通过对法律负责来间接对人民负责。 本人的理解:人情是人们在成长过程中接受的一定传统教育潜移默化的影响而产生的特有伦理界限或者仅仅出于本能的价值判断。而”法治”是带有强制性的约束人们的行为的成文的规范手段,一旦成立,就不容许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的建立是以维护大多数人利益为基础的,那么当法律的裁决与个人利益相悖,而这又牵涉到人伦与法律的不和谐时,即当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情”与“法治”必须选择其一时,它们就发生了博弈,那么谁胜谁负,这就决定于人们对自己潜意识里的根深蒂固的文化烙印抑或是本能判断的影响与现实中原则性法律的抉择。 对于这个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以中国儒文文化中的“亲亲相隐”为例来进行讨论。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其子证之。”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两千多年前,楚国的叶公向游历至此的孔子介绍当地法制建设成就:“我们这里有位道德模范,他的父亲偷羊,他向有司进行了举报。”孔子回答道:“我们那里对道德的理解略有不同,父亲包庇儿 ①“人情”以及“法治”的定义均来自百度百科

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据此,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主要可作如下表述: 生成形态并列。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这一论断不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从性质上看,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它包括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也包括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社会领导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的,同时又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即法庭、警察、监狱等来保证施行的。所谓法制即是上述法律规范体系及有关的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环节的制度。以上说明,在社会规范系统中,法律与道德是两个并列存在的对立面的统一。就其生成形态来说,法律主要是一种制度形态的上层建筑,道德主要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它们在基本内涵、表现形式、调控方法等方面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调控范围交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仅表现为对立面的排斥,而且存在着对立面的过撞与转化。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法律与道德的交叉与渗透,有两个重要表现: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不过,从规范作用的范围来看,法律与道德对人们行为有着不同层次的要求。前者一般只能规定最起码的行为要求,而后者可以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问题。例如,道德可以要求

博弈论视角下的公共决策分析梁伟

第9卷第1期 2012年1月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an.2012Vol.9No.1 传统的公共决策视角是一种权力视角,这种视角从权力主体的单一立场出发,其决策的结果往往背离公共决策公共性价值,造成决策失误,给社会和人们带来严重的危害和经济损失。基于这个事实,本章将引进博弈论的视角对公共决策的主体、内涵以及决策过程进行重新考量,以促进公共决策正义性价值的实现。 一、公共决策中博弈论视角引入的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利益结构的多元化已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利益主体对自我利益的强烈关注以及整个社会对利益主体权利义务的理性认识提升了各利益群体对决策介入的迫切需要。那些在利益格局中本已存在的或新近出现的诸多主体都有着表达其要求,希望政府作出利于自己决策,以维护自我既得权益的强烈愿望。可以说,中国30年改革开放的过程就是国家和人民从封闭走向开放、公民权利意识从沉睡走向觉醒,利益的主体从一元走向多元的过程。在这种背景下,以“权力视角”为中心,以政府为单一决策主体的公共决策已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公共决策领域急需引入另一种视角———“关系视角”。博弈论视角正是这种关系视角,它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 [1] 在博弈 论里,个人效用函数不仅依赖于他自己的选择,而且依赖于他人的选择;个人的最优选择是其他人选择的函数。简而言之,决策主体在做出决策时,在考虑其他理性人最大效用的基础上实现自己效用的最大化。同时,它充分尊重所有决策主体参与决策的自由和权利,强调决策中各博弈主体力量的规制与均衡。这种通过利益相关方自由博弈的“关系视角”正迎合了时代对公共决策正义的吁求。 笔者把博弈论引入公共决策分析,首先从公共选择理论中得到启示。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类社会可以分为两种市场:一个是经济市场,另一个是政治市场。经济市场在尊重每个理性人基础上分配利益,政治市场不仅分配具体的利益,更重的是它还分配人的权利。如果人的平等、自由、受尊重等权利在分配利益的经济市场里能得到完整和维护,它更理应在分配权利的政治市场里受到同样的对待。原因显而易见,在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上活动的是同一个人,没有理由认为同一个人在两个不同的市场上会根据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动机进 行活动。博弈论是应用于经济市场的重要理论,它从个体选择出发,尊重个体选择过程中的理性行为,在公共决策中引入博弈论视域,尊重个体理性,体现了个体理性在“两种市场”选择逻辑的一致性。 其次,作决策是个人、集体、国家运行中常见的事项。决策可分为个人决策、集体决策、公共决策等。个人决策决定的是具有私人独享性的个人利益,集体决策决定的是具有组织分享性的集体利益,公共决策决定的是具有社会分享性的公共利益。博弈论作为20世纪40年代开始兴起的现代决策理论,被个体决策和集体决策广泛应用于决策的过程中。公共决策分配的是公共利益,内含公共性价值,与每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如果个体决策和集体决策都不是单方面单角度的决定过程,而是博弈的过程,那么公共决策更应该如此,即充分尊重利益相关主体选择的自由和权利,让他们参与到具体决策的博弈中,这是公共决策正义价值的一个重要体现。 再次,当今中国发生的一些公共决策案例很好地证明了这种假设:在公共决策中,如果公民和社会团体能够出场和公权力进行博弈,则会促进公共决策的公平正义。比如:2004年深圳西部通道工程原计划要经过居民小区,小区居民因为工程的污染而意见纷纷,此后,政府和小区居民进行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博弈,博弈的结果皆大欢喜,小区居民作出了让步———同意工程继续进行,政府机构也作出了妥协———改变工程设计方案,以尽可能减少对沿边居民的影响。基于以为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三点理由,我有理由认为“博弈论视角下的公共决策分析”并非是不合时宜的,问题在于,对此探讨的努力能在多大程度上促进这种时宜。 二、博弈论视角下公共决策内涵的重新考量 传统“权力视角”的公共决策主体单一化,公共决策目标更为强调效率,公共利益模糊化和虚拟化,博弈论视角下的公共决策内涵必然要从以下几方面重新审视和考量。 第一,公共决策主体。博弈论视域下的公共决策主体不同于政府单向度的传统公共决策,它是多向化的。现代社会“人们已经不能再接受这样的观念,即政府的公共政策是由那些掌握权力,声称代表公共利益,但拒绝公民参与政策过程的少数领导人制定的。”[2]西方一些学者把政治现代化概括成专制政治向民主政治转化的过程,从历史考察,这种过程的逻辑模 博弈论视角下的公共决策分析 梁 伟 (广东培正学院,广东广州510830) 摘 要:博弈论是应用于经济市场的重要理论,本论题把博弈论视角引入公共决策中,试图对公共决策的主体、 目标、公共利益作重新的考量和分析,以寻找公共决策正义的进路。 关键词:博弈论;关系视角;公共决策 45··

博弈论与社会科学方法论(潘天群)

通识课 课程中文名称:博弈论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课程英文名称:Game Theory and Methodology of Social Sciences 课程代号:开课学期:第一学期(秋学期) 主讲教师:潘天群职称:教授、博导 研究专长:博弈论、逻辑学、科学方法论 所在院系:哲学联系电邮:tqpan@https://www.360docs.net/doc/574489496.html, 授课对象:全校二、三年级本科生(不限专业) 一、主讲教师简介: 潘天群,哲学博士,现为南京大学哲学系、南京大学现代逻辑与逻辑应用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逻辑学会常务理事、中国逻辑学会经济逻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教育部新世纪人才(2006)。曾于2001年9月-2002年2月在美国纽约大学政治学系从事“博弈论中的方法论问题”的访问研究。 主要研究领域为:逻辑学、哲学、博弈论。在《哲学研究》等国内外学术杂志发表学术论文约70余篇。独立出版著作5部:《行动科学方法论》,《博弈生存——社会现象的博弈论解读》、《博弈思维——逻辑使你决策制胜》、《社会决策的逻辑结构》与《合作之道——博弈中共赢方法论》。其中《博弈生存——社会现象的博弈论解读》,自2002年出版以来深受读者欢迎,为畅销书与长销书,已出版第三版。 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博弈论的哲学基础与应用功能研究”(2009)。 二、课程简介 由于“他人”与“我”是既合作又竞争的关系,研究冲突与合作的博弈论自上一世纪由冯?诺依曼等人创立与发展以来,对社会现象表现出强大的解释力,已经成为社会科学的一个通用工具。迄今至少有五位博弈论专家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许多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其研究与博弈论相关。博弈论也也渐渐渗透到自然科学(如生物学、人工智能)之中。 本课程突破数理博弈论的框架,结合主讲教师十年来的研究工作,构建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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