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申报新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申报新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申报新规定

“短命”的新规和仍留的“遗憾”

2017年3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3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报关单规范》”)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报关单规范》于2017年3月29日起执行,同时,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废止。

被废止的2016年第20号公告发布于2016年的3月24日,内容同样是对《报关单规范》进行修订,修订的《报关单规范》自当年3月30日起执行。

回想2016年第20号公告出台之时,可谓当年海关改革的一出“重头戏”,其重要意义至少体现为四点:

一是此事事关所有进出口企业,影响到所有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二是修订的《报关单规范》是对过去多年零星见诸海关若干业务领域、不同层级文件中有关报关单填制要求的总结和梳理;

三是新增加的“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3项确认增强了海关监管的力度,对企业的守法经营和风险应对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是随着新《报关单规范》的执行,沿用多年的报关单格式也做出重大修改。

然而,如此重要的一份公告,执行不满一年即被废止,实属罕见。要知道,当时2016年第20号公告同时废止的是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和2013年第30号公告,也就是说,在此之

前的《报关单规范》是在执行了3-8年不等的时间后,才被新的规范所代替,而2016年第20号公告如此“短命”,着实令人不得不怀疑当初政策出台的严肃性。

如果仔细观察一下具体的修订内容,2016年第20号公告的严肃性就更令人生疑了。一般来说,《报关单规范》是对之前申报要求的总结,更为重要的作用,则是对今后一段时间的申报进行指导,既要求完整性,也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以保证政策的稳定性,使进出口从业者能够有所适从,而这同时也是政策权威性的体现。令人遗憾的是,从2017年第13号公告对2016年第20号公告的修订之中,我们却发现,尽管确实有一些修订是因为新要求所导致,但是,更为突出的变化却是由于当初政策出台时的不够严谨,而不得不在短时间内再次做出修订。

关于不够严谨这一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申报项目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在报关单申报项目中增加“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是2016年第20号公告最引人注目的变化,也是报关单格式修改的最主要原因,其重要性无需赘言。但是,正是这样一个重大的变化,从一出台就伴随着众多的质疑和不解。我们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观察》系列文章中列举了在这一项目上的种种问题,指出当时的规定“既不利于减轻

企业负担,妨碍提高通关效率,也无助于海关准确掌握特许权使用费的真实状态,难以做到有针对性的监管,与增加这一申报项目的目的南辕北辙”。

2017年第13号公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要求的调整:

不难看出,无论是申报依据的规定、申报的条件,还是具体的申报情形和要求,包括免予申报的情形,两份公告都存在诸多不同,而出现这些变化的原因并不是在2016年第20号公告之后,海关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发生了什么变化,因此,只能说是当初的规定不够严谨了。

那么,是不是现在的规定就可以称得上“严谨”了呢?我们认为,只能说有所改善,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定依据”中只是增加了《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的字样,但具体内容中并未体现第十一条的本义。

《审价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未计入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的2个条件:“有关”和“构成销售条件”,然而,所有申报的要求仅仅围绕“有关”做文章,只字不提“构成销售条件”的情况,由此可能造成一种荒唐的情况: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并不构成进口货物的销售条件,仍然要申报“是”,申报的混乱和无效的状况仍将继续。既然“无关”和“已经包含在价格中”都应当申报为“否”,唯独将“构成销售条件”的情形排除在外,实在令人难以理解。

二、“申报规定”将具体的申报要求从原来的2种情况细化为

4种情况,但仍然有待商榷。

即使抛开所有申报规定中都没有考虑“构成销售条件”这一点不说,现在的4种情况中的第2种仍然像是一个“陷阱”:纳税义务人“无法确认”是否“有关”时,就要申报为“是”。且不说《审价办法》的执法主体是海关,纳税义务人代替海关做这种“确认”有无任何实际意义,即便如政策设计者所愿,企业不能确认是否有关时,一律申报为“是”,一旦海关确认“无关”,岂不是又将申报者置于“申报不实”的嫌疑之下?

三、“1/n如何申报”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而这一问题不只与特许权的项目有关。

当进口n项货物,其中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各不相同时,应当如何申报?我们在2016年第20号公告公布之初就提出了这个“1/n如何申报”的问题,后来,只是在12360的问题解答中见到说明,即填报“是”,同时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相应品牌、项号。试问,一旦企业依据这种解答进行申报,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这种“1/n如何申报”的问题在“特殊关系确认”和“价格影响确认”中同样存在。2017年第13号公告对于这个问题依然没有做出规定,实属遗憾。

面对“短命”的新规和仍留的“遗憾”,我们建议广大的进口企业充分认识其中隐藏的申报风险,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风险。在涉及“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特殊关系”和“价格影响”

项目申报时,寻求专业机构的智力支持,对相关资料和申报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准确申报,避免因对政策法规的理解不到位,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区分

非居民税收系列(一) 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 争议案例合集 铂略在线课程 2014年7月10日

目录 PART ONE 特许权使用费VS技术服务费 ●特许权使用费定义 ●有关特许权使用费性质税务判定方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的区别 ●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的不同特征 PART TWO 案例分析:技术服务界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案例●案例一:提供跨境技术支持服务被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案例二:汽车设计服务与特许权使用费 ●案例三:设计服务与特许权使用费 ●案例四:国产化服务与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VS技术服务费筹划思路 PART THREE 泰悦合伙人与铂略会员互动问答 ●问答一:专家团入境评估服务 ●问答二:常设机构的个人所得税 ●问答三:境外向境内转让专利所有权

特许权使用费VS技术服务费 特许权使用费定义 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任何计算机软件、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铂略财务培训认为除了解国内法中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企业还需了解各国、各地区和大陆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不同的协定中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和范围有所不同。在税收协定和国内法出现冲突的时候,应以税收协定的解释为准。 有关特许权使用费性质税务判定方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507号)(以下简称507号文):特许权使用费中专有技术的性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进一步解释说明特许权使用费 企业也可以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印发税收协定执行手册的通知》(际便函[2007]154号),《税收协定执行手册》也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判定进行了详细的解释。际便函[2007]154号文是税务局的内部资料,严格 来说是没有法律效应的,但是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会参照其中指引的原则性的解释。企业在和税务机关进行谈判时,可以引用其中的判定原则作为辅助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2号 【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6)[失效]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3.05.30 【实施日期】2003.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已于2003年5月29日经署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署税〔1993〕15号文)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获得使用专利、商标、专有技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和其他权利的许可而支付的费用,包括: (一)专利权使用费; (二)商标权使用费; (三)著作权使用费; (四)专有技术使用费; (五)分销或转售权费; (六)其他类似费用。 第三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与进口货物有关; (二)费用的支付作为卖方出口销售该货物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条件。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第五条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货物;

合同付款审批表

合同付款申请表 注:本表由申请部门经办人电脑打印填写并办理申请事宜;本表是本企业内部办事流程表,只供内部使用,对外单位无任何法律效力。合同暂估价款是合同签订必须填写的合同价,只作为首付款审批参考数据;针对合同类别不同:单价合同填写此表时应附有单价合同,应随请款单附入库单、发票及质量验收说明(;总价包死合同(包括设备供货合同),除预付款外,应随请款单附入库单、发票及验收报告;工程类结算的合同请款,应提交工程结算单及验收报告。 1、变更合同内容、洽商变更及相关协议应在上述表格内填写相应的金额; 2、“确认暂时合同总价款”栏中金额不得随意填写,填写该处时必须取得双方签字确认的决算书后方可根据结算数 数字填写;违反上述事项时由当事人及第一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

合同付款申请表说明: 一、表格说明 合同付款申请表由四部分组成: 1、合同编号及合同基本情况 2、暂(已)付款台帐 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款项支付情况,包括抵车、抵房、预支、备料款、进度款、双方已经办理抵合同价款的甲方代垫款等。不包括本次申请支付的款项。可增加行。 3、合同总价动态控制及暂估余额 暂估合同价款:总价合同:即原合同价款。单价合同为签订合同暂估数量与合同单价相乘(之和——对多标的合同而言)。 合同变更价款:合同变动价款:相对于暂估合同价款而言。 1)对增加价款而言,为不在暂估合同价款之内但已经办理相关手续双方已经确认的价格增加额。 2)对减少价款而言,为在暂估价款之内,我放已经明确提出或相关人员作为职业人员应能遇见的减少价款。 3)扣代垫款等,一切应该由乙方支付或乙方承担,且没有考虑到减少价款内的甲方支付款项。 4)扣质保金,根据合同及合同价款变更计算出来的最大可能的质保金。 5)暂估余额,为完成合同全部标的意义下的可支付余额,不是本次可支付余额。 4、本次申请款项及审批 申请金额为乙方履行合同条件下,本次按合同应该支付的款项,合同意义下的不同款项应该单独填写(可增加行)。除预付款外,一般情况下,此金额不得超过暂估余额扣减未履行金额后的余额。 二、付款责任制 付款单位责任人: 1、对合同编号及合同基本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2、对付款台帐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负责乙方实际收款与甲方实际付款的一致性。 4、负责各种款项抵扣合同款事项的及时登入台帐。 5、负责合同暂估总价、合同价款变更、代垫款项、质保金、暂估余额、未履行额的落实。 6、负责本次申请额的合理性、准确性。 7、对乙方违约、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等甲方用付款制约乙方负责。 标的物验收人员签名 知晓本次付款对应的合同标的及合同条款,对本次合同付款的乙方履约情况负责。 标的物使用管理部门总经理签名 1、知晓本次付款对应的合同标的及合同条款,对本次合同付款的乙方履约情况负责。 2、对是本部门应该知晓的否存在乙方违约情况、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情况负责。 财务部 1、对甲方实际支付、甲方财务账目与本付款台账的一致性负责。 2、对签字手续是齐备负责、对签字的真实性具有验证责任。 3、对本次台账与上次台账的一致性负有审核责任。 4、对合同暂估总结、合同价款变更、扣代垫款、扣质保金、付款是否超过合 同条款意义下的应付款等负有审核责任。 5、负责保留历次财务签字确认的付款审批表(责任部门编制付款审批表,财 务部门签认最终付款审批表,财务部门保留最终付款审批表)。

对外支付计算

为减轻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负担,国税总局发布了37号公告,取消了合同备案和税款清算手续,不再要求企业填写和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为方便初学者了解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政策,在这里与大家分享学习笔记。 一、基本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二、主要税种 (一)企业所得税 1、法定源泉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或按协定税率。 2、指定源泉扣缴

经济法讲义 第44讲_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第3单元工资、薪金所得 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8:工资、薪金所得的界定(★★★) (一)基本规定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补贴、津贴 (1)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提示】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 (2)免税补贴、津贴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免税奖金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经典考题12·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收入中,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有()。 A.劳动分红 B.加班补贴 C.季度奖金 D.年终加薪 【答案】ABCD 【经典考题13·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的是()。 A.工龄补贴 B.加班补贴 C.差旅费津贴 D.岗位津贴 【答案】C 【经典考题14·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 A.陈某取得所在公司发放的销售业绩奖金 B.杨某获得县教育部门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 C.王某获得省政府颁发的科学方面的奖金 D.李某取得所在单位发放的年终奖 【答案】C 【解析】选项B:颁发教育奖金的主体是“县级”教育部门,不符合免税条件。 (二)特殊规定 1.退休人员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再任职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符合相关条件的,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结算协议书范本

结算协议书范本 篇一:结算协议书 大方县县城城市道路工程 建设费用结算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及费用决算管理的规定,按照《大方县县城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协议书》的约定,遵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项目概况: 本次工程包含大方县县城内5条城市道路建设,分别为城区1、2、3、4、7号道路,暂定总合同价款约¥22000万元(大写:贰亿贰仟万元)人民币,其中征地拆迁费用约¥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人民币。道路全长约6500米,为城市Ⅱ级主干道沥青混凝土路面,道路宽度及施工要求以设计施工图为准。 二、项目建设完成时间: 本工程项目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2020年1月31日前竣工验收。 三、工程价款决算原则: 本工程项目由大方县县城出让土地获得者按照所得土地量,价格折合80万/亩进行投资建设,其工程价款依据按照《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20版)》及现行贵州省有关调整文件,由甲方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工程预算报县审计局评审后作为结算价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在2个月内完善有关工程结算资料,在所建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所有发生的工程费用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按照审计报告确认数予以认可。 四、工程费用支付方式: 所建道路范围内征地拆迁费、设计费、监理费、项目管理费用由乙方先行支付给甲方,待工程完工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实际建设投资部分,甲方将根据审计结果

送县财政局予以支付。 五、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协议订立时间:2020年月日 协议订立地点: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一口价合同”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一口价合同”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核心内容:“一口价合同”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一口价”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一般会涉及工程承包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进度管理等因素,它是造价咨询工作中的难点,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一口价合同”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一口价”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时,承发包双方往往会对合同或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款存在很大分歧,往往以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观点来否认合同或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款,使工程结算达不成一致。下面就从合同有效和无效两方面分别讨论“一口价”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 1、工程承包合同有效,一方对价款结算方式提出异议 工程竣工后,承发包一方认为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式不能反映工程实际造价,有违公平原则,寻求价款结算调解;或者双方产生较大分歧后对簿公堂,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或合同价款结算条款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合同约定按固

抵账付款协议书范本

抵账付款协议书范本 篇一:抵账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JD01-XX- 抵账合同 甲方: 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月日 抵账合同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双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抵账资产 1.1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的《合同》,该合同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乙方现已累计支付至暂定合同价款的%即人民币元(大写:),按合同总价款计算,未付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1.2甲方同意以乙方所有资产作价人民币元(含税)抵给甲方还债。具体资产明细如附件《抵账资产》。 1.3经双方确认的冲抵款项明细如下: 2.1乙方确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资产的所有权是其合法

拥有,不存在抵押、查封、第三人主张权利等产权问题。 2.2如因上述资产的权属争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清偿的欠款及其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以及甲方维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抵账手续办理 3.1如资产变更需要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的,乙方应全力配合,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 方承担。 3.2抵账资产冲抵债务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3.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经催告仍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或者以其他方式恶意拖延或阻碍手续办理的,视为违约。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同时承担本合同第一条约定资产作价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4.2在双方过户手续完成后,如甲方发现资产与乙方提供资料不符,甲方仍有权按此合同条款追溯乙方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013.03.0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解释(特许权使用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解释(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 『涉及相关法规』 【国税函2009.5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10.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 『解释』 [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 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法第十九第一款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 [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七第五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 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 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注:即某项特许权转让给中国境内的企业使用,若使用费由其在境外的关联企业支付或者负担,则这笔 特许权使用费就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使用特许权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设在不征收特许权使用费 预提所得税的国家或地区的关联企业向许可一方缴纳特许权使用费,就可能绕开中国政府对特许权使用 费课征的预提税。不征收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的国家包括荷兰、挪威、瑞士、瑞典等国。 [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 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协定约定税率低于我国税法规定10%的税率时,适用协定税率。在我国和美国以及英国签订的税收 协定中就规定了对于租赁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只得就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0%征税。中新协定中只得就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60%征税。中港税收安排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总额没有打折,但税率调整为7%。

案例分析特许权使用费海关征税问题

案例分析特许权使用费海关征税问题 随着高新技术产品、机电设备等进口的大幅增长,我国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等各类技术费也迅猛增长,从而引发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等问题。其中关键问题在于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的确认额,而不少企业对此尚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 当前,我国进口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呈现快速增长态势。2001年仅为19.38亿美元;至2008年已突破100亿美元,达103.19亿美元;2013年更是突破200亿美元,达201.33亿美元;2014年则进一步增至226.14亿美元;2015年前6个月虽同比下降7.45%,但亦达105亿美元。随着机电产品,特别是高新技术产品进口的持续增长,我国进口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还将持续增长。有鉴于此,海关部门也日益重视加强对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的监管,而相关企业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有关规定普遍缺乏足够认识。本文以典型案例解读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一些借鉴指导。 案例简介 某企业进口精密检测仪两台,进口商业发票显示:该仪器价值600万美元(FOB价),其中包括外方代理佣金3万美元。但进口合同显示,除600万美元仪器价格外,还发生如下未列入进口商业发票也未向海关申报的费用:为适应国内特殊的生产条件,国外出口商按要求对仪器进行定制的特定设计费3万美元,为货物的专利(驱动软件)而支付的特许权费100万美元,设备安装调试费2万美元,仪器5年保修费3万美元,技术服务费(实为境内工人技术培训和境外采购考察费)5万美元。 海关在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进口商就除佣金以外的费用是否纳入完税价格产生争议。此外,保修期满后,该仪器发生损害,发生进口替换配件购置费和维修费用各1万美元,并支付驱动程序升级费用1万美元。 案情分析 关于3万美元的设计费。该3万美元设计费是出口商为向中国市场销售该货物进行特殊设计而发生的,且未包含在该货物FOB成交价格中。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价值应计入完税价格”项下第(二)款“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该3万美元设计费应计入完税价格。 关于100万美元特许权费。《审价办法》第十一条项下第(三)款规定“买方需向卖方或有关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因此,特许权使用费是否被计入完税价格关键要看是否满足如下三点:一是该特许费未包含在成交价格中。本案中,该特许费未包含在FOB成交价格之中,进口商也未向海关申报。二是该特许费与进口货物有关。本案中,该特许权费是针对涉案进口货物的专利而支付,即该进口货物含有专利。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项下第(一)款“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该特许费明显与进口货物有关。三是该特许费支付构成该货物向我国境内销售的条件。《审价办法》第十四条“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案例显示,该货物含有驱动软件的专利权,且未包含在FOB成交价格之中。因此,如果买方不支付该专利特许费,则难以获得仪器的驱动程序,则该仪器将无法启动和开展工作,买方也将难以获得预期利益。

合同价款与支付,价款及调整协议书

合同价款与支付,价款及调整 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1因招标工程量清单有错、漏,导致工程预算价不准确;②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人工、机械价格变化和材料价格变化○3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④按照合同工期完工所采取的赶工措施;⑤承包人承包的所有项目检测费用,由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测费由承包人承担。如因承包人施工质量管理与控制方面的原因导致各分项、分部工程验收不能满足设计、规范要求所发生的检测和加固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⑥因供电、供水紧张及相关设施维护抢修造成停电、停水而自备发电设备和蓄水设施以及现场用水的水压不足而采取的增压措施费用等而发生的费用;⑦协调场地周边关系和处理附近村民闹事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征地、拆迁、赔青费用);⑧施工图纸和规范规程规定所有做法(除发包人减项外)已含在总价包干,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采用固定价格合同,除非因发包人原因(含设计变更)造成的变更,且变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合同价款方可进行调整,其余均不作调整。合同价款可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1)增减工程量(含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不符,导致基础工程发生变更的)按规定程序按实核增核减。(2)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①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承包人中标价调整的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中标价调整的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需经发包方方确认)。②不在工程量实物清单之内的项目,按承包人中标价调整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价格、人工费、措施费和费率确定项目综合单价,由发包人审定后执行。 工程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 工程量确认: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按进度节点结算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每完成一个节点时的当月25日前向发包方报送实际完成的各部位的已完工程量报告(截至当月25日)。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承包人施工至屋面梁板混凝土浇筑完成(封顶),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若有喜欢或是需要本文的,可以点击下载哦!祝大家生活愉快!

税总办发〔2014〕146号: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4〕146号: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税总办发〔2014〕146号 发文日期:2014-07-29 有效性:全文有效 税种:企业所得税 引用文档: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促进堵漏增收,防止企业通过对外支付费用转移利润,总局决定针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开展一次摸底排查。具体安排及要求如下: 一、调查主要内容 本次摸底排查主要针对2004-2013年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重点关注向避税地等低税国家和地区的支付。各地要通过分析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来确定费用支付的合理性。 (一)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下列服务费支付,应重点关注: 1.因接受股东服务(包括对境内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等事项进行策划、管理、监控等活动)而支付的股东服务费。 2.为服从集团统一管理而支付的集团管理服务费。 3.因接受境内企业自身可以完成或已由第三方提供的重复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 4.因接受与境内企业自身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无关,或者虽与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有关,但与其经营不匹配,不符合其所处经营阶段的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 5.对于接受的服务与其他交易同时发生,且其他交易价款中已包含该项服务的费用,不应再重复支付服务费。 (二)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下列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应重点关注: 1.向避税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向不承担功能或只承担简单功能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3.境内企业对特许权价值有特殊贡献或者特许权本身已贬值,仍然向境外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 二、有关要求 各地请于2014年9月15日前完成排查情况报告,并通过FTP上传至“center(供各省上传使用)/国际税务司/反避税处/排查不合理对外支付费用”文件夹。 对于避税嫌疑明显的企业,应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立案程序。

办税指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呢?如何进行 计算呢?下面一起来看看!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李某设计发明了一项专利后,转让给某单位使用, 并得到50000元的报酬,他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50000*(1-20%)*20%=8000(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多选题】: 下列个人收入,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有( )。 A.个人转让技术诀窍取得的收入 B.作家公开拍卖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复印件的收入 C.作家公开拍卖自己写作时用过的金笔的收入

D.电视剧编剧从电视剧制作中心获得的剧本使用费收入 【答案】ABD 【提示】现实中,注意区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与劳务报 酬所得等的不同。也要注意与其他税种的衔接。 【举例】甲企业直接邀请乙明星做该企业的品牌形象代 言人,由于这些品牌形象代言人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包括制作影视 广告、演出活动、商业庆典及报刊等媒体宣传。具体涉及到明星 的广告代言、活动代言、演出代言、海报形象代言。 【分析】这些行为只要符合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条件的,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如看是否符合增值税的文化创意服务(广 告服务、著作权转让、广播影视服务),或者是否符合营业税的文 化业(演出)、其他服务业。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 1.明星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 及演出而取得的所得,对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 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 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本例 为劳务报酬所得。 2.对明星作为品牌形象代言人,主要提供个人的肖像权 作照片、海报、画幅等宣传形式所体现著作权转让这种形式。特 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 一次。 【提示】个人所得税税款应由取得所得的个人负担;假如 被代言单位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根据规定,纳税 人因不负担税款而使其所得成为不含税所得的,应将个人不含税

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及调整 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1因招标工程量清单有错、漏,导致工程预算价不准确;②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人工、机械价格变化和材料价格变化○3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④按照合同工期完工所采取的赶工措施;⑤承包人承包的所有项目检测费用,由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测费由承包人承担。如因承包人施工质量管理与控制方面的原因导致各分项、分部工程验收不能满足设计、规范要求所发生的检测和加固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⑥因供电、供水紧张及相关设施维护抢修造成停电、停水而自备发电设备和蓄水设施以及现场用水的水压不足而采取的增压措施费用等而发生的费用;⑦协调场地周边关系和处理附近村民闹事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征地、拆迁、赔青费用);⑧施工图纸和规范规程规定所有做法(除发包人减项外)已含在总价包干,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采用固定价格合同,除非因发包人原因(含设计变更)造成的变更,且变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合同价款方可进行调整,其余均不作调整。合同价款可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1)增减工程量(含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不符,导致基础工程发生变更的)按规定程序按实核增核减。(2)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①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承包人中标价调整的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中标价调整的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需经发包方方确认)。②不在工程量实物清单之内的项目,按承包人中标价调整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价格、人工费、措施费和费率确定项目综合单价,由发包人审定后执行。 工程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 工程量确认: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按进度节点结算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每完成一个节点时的当月25日前向发包方报送实际完成的各部位的已完工程量报告(截至当月25日)。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承包人施工至屋面梁板混凝土浇筑完成(封顶),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10天内支付已完成工程量80%;

对于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分

对于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分,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507号)第四条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 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 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 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 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支付境外费用如何扣缴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5/05/19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郑杰 浏览次数: 2018次字号:T | T | T

现行税法关于对外支付扣缴所得税的规定多而散,企业碰到支付境外费用时,该如何履行扣缴义务以及如何代扣代缴?笔者对一些常见的支付境外费用代扣代缴所得税相关政策及操作要点做一简单归结梳理,希望对涉外企业有所帮助。 区分对外支付对象 2008年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施行,采取了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的税收管辖权,把纳税人分成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类方法及适用税率见附表)。 从附表可以看出,非居民企业依据其是否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所得是否和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可划分成三类,三类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不同,适用所得税率也不同。 第③类企业,应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企业所得税应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该类企业一般负有主动纳税义务,不需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适用25%所得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而对于第④、⑤类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即第④、⑤类企业)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故附表中第④、⑤类企业不具有主动纳税的义务,其纳税义务应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区分对外支付项目 (一)免征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规定:对非居民企业(第④、⑤类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10%) 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合同条件附件:关于结算、付款、变更、签证的相关规定

关于结算、付款、变更、签证的相关规定 一、工程结算 1.1.工程结算流程 1.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图绘制完毕并经监理单位、项目工程部审核通过后,二级开发 公司成本控制部(成本组)下发结算通知单,施工单位编制结算书,准备竣工结算资料。 1.1. 2.项目工程部对施工单位上报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填写《工程结算资料交接单》,经 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签字确认后,成本控制部(成本组)签收,并接收相关资料。 1.1.3.成本控制部对结算所需资料整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中标通知书; 2)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评标过程中的对清标文件确认和澄清; 3)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4)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5)工程档案移交的建设单位确认文件; 6)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组织方案; 7)竣工图纸; 8)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录; 9)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资料; 10)甲供材料领用量确认单; 11)建设单位限价材料设备通知单; 12)工程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和工期奖罚通知单及其他相关资料; 13)施工单位的结算书。 1.1.4.二级开发公司成本控制部(成本组)根据上述资料对施工单位的结算书进行审核,项目 工程部配合,形成初审意见。并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形成结算意见书,修改结算书。 1.1.5.二级开发公司成本控制部(成本组)填写《工程结算审批表》提交相关部门及工程副总、 财务副总会审后,交总经理审批。 1.1.6.二级开发公司审核时限 二级开发公司审核参考时限表:

1.1.7.核减造价后的处理 二级开发公司总经理、成本控制部(成本组)以及财务副总可共同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 位审核竣工结算。承包单位报送的结算造价最终核减额在审核总价5%以内(含5%)的 造价咨询酬金由建设单位支付,若结算造价最终核减额超出5%,则超出部分而引起的造 价咨询酬金增加部分由承包单位支付;若承包单位报送的结算金额超出最终审定结算金 额10%(含10%)时,承包单位除支付造价咨询酬金外,二级开发公司可进一步扣款(扣 款比例、金额各公司自定),直至取消今后对银泰工程的投标资格。 1.2.工程结算三级审核 1.2.1.集团对项目结算实行三级审核。三级审核是指集团为了监督项目结算,有效地控制项目 成本,对项目开发过程中二级开发公司签订的工程类合同(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无合 同费用)的结算进行三个层次的审核,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障集团经济利益的目的。一 级审核指二级开发公司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二级审核指二级开发公司成本控制部 (成本组)的审核,三级审核指集团成本管理中心(成本组)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 集团成本管理中心(成本组)根据情况可以委托造价咨询公司进行交叉审核,并对审核 结果抽查复核。对于纳入三级审核范围的结算,集团成本管理中心(成本组)未出具审 核意见之前,二级开发公司不允许出具结算报告。 1.2.2.三级审核的适用范围 1)结算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工程类合同; 2)超目标成本的工程类合同。 1.2.3.三级审核的工作流程 1)二级开发公司内部完成工程结算审批流程后,按三级审核范围将全部结算资料、《合同结算书》和《工程结算审批单》报集团成本管理中心(成本组)进行三级审核; 2)集团成本管理中心(成本组)对合同结算进行三级审核(可视情况委托造价咨询机构配合,其间可能需要与二级开发公司、合同相对方以及进行一级审核的造价咨询机构 进行必要的沟通与核对)并出具《项目工程结算三级审核会签单》,二级开发公司根

特许权使用费

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本条是关于收入总额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规定。 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中“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所作的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只是将“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并没有明确到底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如何确认其收入的实现?这就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税条例的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条例第五条(五)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本条基本上是沿用原内资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这一规定,未作修改。 许权的含义及范围特许权的范围非常广泛,既可能是单一性质的法定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也可能是多品的生产方法、某种经营模式(如连锁店经营)等。特许经营根据其权利对象的不同,大体可分为商标特许经营、产品特许经营、经营、专利及商业秘密特许经营和经营模式特许经营等几种类型。特许经营是民事行为,应当根据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专利法等使用可包括排他使用和非排他使用。前者是指被许可人获得该专利使用权后,专利权人承诺在约定使用期限内不再授予他人该专利此被许可人对该专利享有约定期限内的专有使用权;后者是指专利人还可以在许可人的使用期限内授予他人使用或自己使用,这上形成竞争关系。具体采取何种使用方式,由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在书面的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 举了以下几种类型的特许权:(一)专利权。又称发明创造专利权,是国家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享有和使用的权利。专利权是专利权人的一种财产权,是其通过发明创造或他人转让而获得的,是对其智力劳动的报酬,专利权人,或者授予他人使用该专利的权利,从而获得经济上的回报。专利权是鼓励发明创造而通过法律规定的一种民事权利。专利权适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纳税处理归类

特许权使用费纳税处理归类

总结这个纯粹为工作需要,主要针对中韩双方的。不过,这东西落实到实处的时候还需要结合协定来处理。如果再结合海关估价就更好了,其中前几项海关都有特别的规定。 如果考虑税收协定,就复杂的多了,在非贸支付这块,如果不考虑协定,下面的汇总基本没什么用吧。 税总规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处理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会计核算 特许权使用费纳税计算与会计处理 为便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的执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对税收协定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有关问题做出具体规范。 文件规定,凡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中明确包括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收取的款项(即我国税法有关租金所得)的,有关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税收协定对此规定的税率低于税收法律规定税率的,应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使用不动产产生的所得,使用不动产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不动产条款的规定。 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定义中所列举的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情报应理解为专有技术,一般是指进行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工序复制所必需的、未曾公开的、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信息或资料(以下简称专有技术)。 与专有技术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涉及技术许可方同意将其未公开的技术许可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技术许可方通常不亲自参与技术受让方对被许可技术的具体实施,并且不保证实施的结果。被许可的技术通常已经存在,但也包括应技术受让方的需求而研发后许可使用并在合同中列有保密等使用限制的技术。

合同付款审批表

合同付款申请表 注:本表由申请部门第二责任人电脑打印填写并办理申请事宜;本表是本企业内部办事流程表,只供内部使用,对外单位无任何法律效力。合同暂估价款是合同签订必须填写的合同估算价,只作为首付款审批参考数据;针对合同类别不同:单价合同填写此表时应附有单价合同,应随请款单附入库单、发票及质量验收说明;总价包死合同(包括设备供货合同),除预付款外,应随请款单附入库单、发票及验收报告;工程类结算的合同请款,应提交工程结算单。 1、变更合同内容、洽商变更及相关协议应在上述表格内填写相应的金额; 2、“确认暂时合同总价款”栏中金额不得随意填写,填写该处时必须取得双方签字确认的决算书后方可 根据结算数数字填写;违反上述事项时由当事人及第一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 合同付款申请表说明:

一、表格说明 合同付款申请表由四部分组成: 1、合同编号及合同基本情况 2、暂(已)付款台帐 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款项支付情况,包括抵车、抵房、预支、备料款、进度款、双方已经办理抵合同价款的甲方代垫款等。不包括本次申请支付的款项。可增加行。 3、合同总价动态控制及暂估余额 暂估合同价款:总价合同:即原合同价款。单价合同为签订合同暂估数量与合同单价相乘(之和——对多标的合同而言)。 合同变更价款:合同变动价款:相对于暂估合同价款而言。 1)对增加价款而言,为不在暂估合同价款之内但已经办理相关手续双方已经确认的价格增加额。 2)对减少价款而言,为在暂估价款之内,我放已经明确提出或相关人员作为职业人员应能遇见的减少价款。 3)扣代垫款等,一切应该由乙方支付或乙方承担,且没有考虑到减少价款内的甲方支付款项。 4)扣质保金,根据合同及合同价款变更计算出来的最大可能的质保金。 5)暂估余额,为完成合同全部标的意义下的可支付余额,不是本次可支付余额。 4、本次申请款项及审批 申请金额为乙方履行合同条件下,本次按合同应该支付的款项,合同意义下的不同款项应该单独填写(可增加行)。除预付款外,一般情况下,此金额不得超过暂估余额扣减未履行金额后的余额。 二、付款责任制 付款单位责任人: 1、对合同编号及合同基本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2、对付款台帐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负责乙方实际收款与甲方实际付款的一致性。 4、负责各种款项抵扣合同款事项的及时登入台帐。 5、负责合同暂估总价、合同价款变更、代垫款项、质保金、暂估余额、未履行额的落实。 6、负责本次申请额的合理性、准确性。 7、对乙方违约、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等甲方用付款制约乙方负责。 标的物验收人员签名 知晓本次付款对应的合同标的及合同条款,对本次合同付款的乙方履约情况负责。 标的物使用管理部门总经理签名 1、知晓本次付款对应的合同标的及合同条款,对本次合同付款的乙方履约情况负责。 2、对是本部门应该知晓的否存在乙方违约情况、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情况负责。 财务部 1、对甲方实际支付、甲方财务账目与本付款台账的一致性负责。 2、对签字手续是齐备负责、对签字的真实性具有验证责任。 审计部 1、对本次台账与上次台账的一致性负有审核责任。 2、对合同暂估总结、合同价款变更、扣代垫款、扣质保金、付款是否超过合 同条款意义下的应付款等负有审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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