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操作规程【最新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操作规程【最新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操作规程【最新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行为,提高使用效率,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第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及使用。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黄石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住宅共用部位维修工程

1、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损坏,需要拆换、加固的;

2、外墙面、屋面因损坏需要重新进行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的;

3、整幢楼外檐面层脱落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需要修缮的;

4、整幢楼或者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等因破损需要整体修缮的;

5、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占列支范围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维修工程。

(二)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1、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30%以上,需要整体修复的;

2、整幢楼或者单元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等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3、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需要整体更新、改造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20%的;

4、电梯需要整体更新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20%的;

5、权属属于业主的二次供水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因损坏,需要更新的、改造的;

6、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围墙,大门等因损坏,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7、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第六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限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其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约定,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确认保修期限。

第七条下列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前期勘察、鉴定等有关费用;

(二)工程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三)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预决算编制及审核费用;

(四)因工程施工不可避免造成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工程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八条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包括日常绿化养护、水箱清洗等;

(二)物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权属不属于业主的供水、供电、供气、拱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人为损坏维修、更新的费用。

第三章维修费用分摊

第九条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

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用于整幢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整幢房屋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用于二户或者二户以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其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四)对于费用的分摊,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维修工程完工后,申请人组织施工单位、第三方监管单位(已聘请第三方监管时)、受益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进行验收,签字确认。申请人将工程决算单、分摊清册向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公示7日(至单元门)。公示期内,申请人和施工单位负责接待业主咨询;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申请人申请维修资金结算。

第四章使用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

(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直接受益业主持身份证明和物业权属证明申请,也可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持有效证件代为申请。

第十一条维修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现场查勘物业公司、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均可提出维修资金使用动议,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市物业管理办公室需派员参加现场查勘并对维修资金分摊的范围予以明确。

(二)预算编制申请人应当按照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项目要求编制或委托他人编制工程预算,维修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通过第三方造价咨询审计。

(三)方案制定申请人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制定或委托他人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使用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名称、维修范围、预算金额、分摊范围及面积、列支范围内维修资金交存情况、业主人数、维修资金余额不足(含未交存)的处理措施、施工单位

选择方式、施工管理、工程验收、资金决算方式、施工时间等内容。)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实施范围、预算金额、分摊范围及面积、申请人、业主代表、施工单位选择方式、施工管理、工程验收、资金决算方式、实施时间、相关约定等。

(四)业主确认《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相关业主在《维修资金更新、改造费用分摊书面确认明细表》上签名确认;

(五)合同签订确定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合同价款、工程质量、工期、保修期、工程质量保修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六)申请70%预付款使用登记申请人到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申请使用相关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黄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批意见表;

2、房屋维修现场查勘记录表;(需要维修部位或设施设备的实物照片,并注明具体维修部位及设施设备名称);

3、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5、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分摊书面确认明细表;

6、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内业主分摊清册(需文本档和电子档);

7、工程预算书;

8、第三方造价咨询审计预算表;

9、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10、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证书;

11、维修工程的总额发票。

12、其它相关资料

(七)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组织施

工,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发生的费用以及给维修工程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八)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由申请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小组由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受益业主代表、施工单位以及第三方造价咨询审计单位。

※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对维修项目进行预算审计的,必须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结算,对于增加或者是减少部分按相关的政策执行。

(九)申请人持下列资料申请30%的工程尾款: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算审批意见表;

2、工程决算书;

3、竣工验收证明;

4、维修工程竣工之后的实物照片。

5、其他相关资料。

※维修项目涉及尚未售出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尚未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十)维修资金使用的公示在资金划转前,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将施工单位、物业名称、维修内容、预算金额、决算金额、审计金额、列支户数、每户分摊金额等相关内容通过“黄石市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网站的公告信息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一)资金划转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期间业主无异议的,市物业管理办公室通知申请人开具发票并划转维修资金。

施工单位已垫资维修完工的,一次结算。

第十二条发生危及物业安全等紧急情况,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业主代表或者物业公司向主管部门书面反映,由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现场查勘之后,申请人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维修后由申请人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应急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屋面、外墙面出现严重渗漏;

2、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

3、楼体外墙装饰面有脱落危险;

4、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5、楼地板、扶梯踏板断裂和阳台、晒台、扶梯等的各种扶手、栏杆有脱落危险;

6、专有部分外各类栏杆、围栏、铁门等有脱落危险;

7、景观工程(如石桥、土丘)出现坍塌;

8、因水泵故障和进水管内水管爆裂造成停水;

9、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漏水、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

10、因线路故障而引起停电和漏电;

11、高压柜、环网柜及变压器等出现功能故障;

12、其它公共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出现安全隐患,必须消除的。

第十三条发生维修事项,列支范围内有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或余额不足,管理规约或议事规则对此有明确的处理方式的,从其约定;没有的,申请人可组织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参考下列方案进行表决:

1、已交存业主全额分摊维修费用,其超过依法分摊的费用由未交存业主或余额不足业主补齐,或由后者按标准依法交存到维修资金专户;

2、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分摊维修费用,维修资金代管机构按比例拨付已交存业主分摊费用,不足部分垫资维修后,由垫资人向未交存业主或余额不足业主追偿;

3、业主认定的其他方式。

附:维修资金使用相关表格如下: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批意见表(一) 资金申请经办人:申请时间:年月日

经办人联系电话:经办人身份证号:

房屋维修现场查勘记录表(二)

时间: 年月日时

地点:区街道小区楼单元

查勘人: 确认人:

情况说明:

损坏部位:

初步判断损坏原因:

确认意见:

物业办确认意见:

确认时间:年月日

小区(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三)

各位业主:

小区(楼)于年月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至今已有年。由于的原因,需要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此次拟维修的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设备:。已超过《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及购房合同等涉及保修文件所确定的保修期。在排除其他应承担保修责任情况下,申请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此次维修计划费用具体列支如下:

1.

2.

3.

4.

5.

合计费用为:

本次维修拟采用以下施工方案(含施工方式):

1.

2.

3.

4.

根据维修部位不同,就相应维修资金分摊情况列表如下:

业主委员会年月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公示(四)

小区(楼)各业主:

根据《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小区(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公示期内,对此有异议的,可采用文字或其他形式,向本方案制定方反映。如有重大异议,方案修改后再行公示;如无重大异议,拟定于公示期满两日内对此方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汇总后另行公示。

本工作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其他联系方式:

年月日

小区(楼)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表决结果汇总表(五)

年月日

经以上结果汇总,此次维修方案中第、、、项获得通过。

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分摊书面确认明细表(六)

业主在进行签字确认前,应认真阅读《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并确认本表已填写预算分摊金额,否则可拒签。

2020年整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管理操作规程.doc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管理操作规程 一、目的 为了规范质量管体系文件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分发、保管、修改、撤销、替换、销毁等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二、依据 《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细则。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管理。 四、责任部门/人 各部门。 五、内容 1、文件的编制原则 1.1文件编号的唯一性: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管理制度》要求,管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编码。

1.2文件格式的统一性: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管 理制度》要求,管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格式。 1.3文件构成的规范性:依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细则规定,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管理制度》要求,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4文件内容的适宜性:结合公司内外部环境变化要求,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5文件规定的可行性:根据文件要求开展质量管理工作,达到既定目标。 2、文件的控制 2.1文件的分类和保管 2.1.1指导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如制度、职责、规程)由质量管理部统一管理,其他记录文件由各相关部门自行保管,涉及GSP内容的文件按年度归档质量管理部。 2.2文件的编写、审核、批准和发放 2.2.1文件应由使用部门起草,如使用部门不具起草质量文件的条件可由质量管理部代为起草;质量管理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内、外环境变化要求编制。 2.2.2文件编写完成后,交质量副总审核。 2.2.3通过审核后的文件报总经理签字批准执行。 2.2.4文件由行政部登记、发放。

2.2.5质量管理部对质量文件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 2.3文件更替、作废和销毁 2.3.1每年质量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内部审核,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评审,实施修订或废止。 2.3.2由文件的修订部门提出文件修订申请,填写《文件修订申请表》,经质量副总批准后,实施修订。修订后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发放至使用部门和岗位,回收废止版本文件。 2.3.3废止文件由行政部及时收回,除存档备查外不得再次出现在工作现场使用。 2.3.4销毁作废文件,行政部填写《文件销毁申请表》,总经理批准后,行政部统一销毁并记录。 3、记录的控制 3.1各部门按《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操作规程》真实的、规范的填写记录。 3.2记录必须由记录人签名,有审核要求的应审核签字。 3.3记录应妥善保管,定时收集、归档、保存。 3.4超过保存期限的记录,总经理同意后,实施销毁。 3.5记录及凭证至少保存5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房屋及设施、设备管理维修保养制度

房屋及设施设备管理 维修、保养制度 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及设施设备管理是指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大中小修及更新改造。 二、房屋及设施设备管理涉及面广,技术含量高,关系到物业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是物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做好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充分发挥设施设备功能,有效延长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并把安全管理工作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上。 四、开展技术更新与改造,降低能源消耗,改善房屋及设施设备状态。 五、房屋及设施设备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一)使用管理 房屋及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一方面要通过物业使用说明书、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单位展开的其他宣传沟通工作,使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充分了解房屋及设施设备使用方法的基础上,正确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另一方面,物业管理单位应认真做好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巡视检查工作,确保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稳定、可靠、安全使用和运行,降低维护费用,延长房屋和设施设备的物理寿命。 (二)维修保养 维修保养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房屋和设施设备进行的定期检查、维护、清洁及润滑;损耗或故障时的维修;必要情况下(如较为复杂的设备和系统)的专业测试;无法修理或无修理价值时的更新以及材料、结构和设计方面的改善等。(三)安全管理 (1)通过安全教育使员工和业主、物业使用人树立安全意识,了解安全防护知识和安全管理规定。 (2)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 (3)提供必要的安全和防护装置装备。

(四)技术档案资料管理 房屋及设施设备相关技术资料在归档前,物业管理单位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加强管理,妥善保管,避免遗失,确保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五)采购和零备件管理 一是加强计划采购,尽可能减少零星采购,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库存备件名录和最低库存量;二是对不设库存的零部件,建立起畅通的采购和供应渠道;三是严把采购质量关;四是妥善保管设备供应商或安装单位采购文件,建立有效的备品备件合格供货商名录和相关资料。 (六)工量具和维修用设备的管理 工量具和维修用设备的管理应该责任到人,建立健全使用、保养制度,定期进行校验,以保证其使用性能。对于多人共用或价值较高的工量具或仪器仪表,应指定责任人,固定保管地点,强化领用归还手续。对于普通的工量具和维修用设备,则要求使用人和保管人会使用、会维护、会修理。 (七)外包管理 外包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将某类设施设备的管理全部外包给专业公司,包括运行操作、维护保养和修理等项工作,如电梯、中央空调等;二是将某类维修(通常是大中修)、改造、更新工程进行外包。(八)技术支持 技术支持是对个别具体问题寻求外界的帮助,如故障诊断、维修方案等,多数情况下以聘请技术专家担任顾问的方式进行。技术支持是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的有效方法。 各类物业常见机电设备一览表 物业类别 设备种类 变压器多层高层工业 住宅住宅厂房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14〕208号)、《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通房发〔2014〕234号)、《启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启政规〔2013〕6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更新改造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和改造资金,纳入维修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保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用房等。 第四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交存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六条交存标准(按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中的实测面积)(一)首期维修资金:1.多层住宅(含公寓、别墅)25元/平方米,高层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50元/平方米;2.多层非住宅40元/平方米,高层非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60元/平方米。 (二)更新改造资金:多层住宅(配电梯):10元/平

最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表格

附件1: 海安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附件2: 小区使用维修资金公示 小区现有如下需要维修项目:。由于小区目前已过保修期,需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元(大写)(¥)对以上项目进行维修。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维修资金需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围专用部分占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维修资金未分账到户的,在小区维修资金总账中列支)。 小区建筑面积平方米,目前小区共有住户户,共缴存维修资金元(大写)(¥),现结余元(大写)(¥)。 投诉: 小区物管处:业主委员会: 社区居委会:城管局物管科:80680276 注:本公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公示7天。 附件一: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附件二:户同意签名业主联系单

附件三:维修项目预算 公示单位(盖章):见证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一、项目概况 项目由开发建设,坐落于,结构为,共有幢,户,平方米,年月竣工,已超过房屋保修期。 二、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 据业主反映和现场查勘,项目(楼栋号)存在 的情况,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需要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修缮。 三、维修和更新、改造容及施工工艺 。 四、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经查询,本次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楼栋号)共有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元。 工程预算费用为元,涉及户、平方米,每平方米分摊费用为元/平方米,按照受益业主所拥有的商品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到户。该方案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 五、维修和更新、改造组织方式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青岛3月起试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12-02-20 13:02:11来源: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从3月1日起,《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将正式施行,青岛市民的新旧房屋都需要按一定的比例缴纳一笔“养老钱”。 3月起缴纳维修资金 从下月起施行的《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品房屋的购房人应当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屋预售合同时,同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应当将未出售房屋及拆迁安置房屋的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手房交易时如何缴纳维修资金?根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提交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证明。业主未交存、续交、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在办理房产证前,需要缴纳维修资金,否则房产证就办不下来。“二手房的维修资金由谁来支付?”据有关人士介绍,这一方面办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高层133.6元/平方米 据介绍,不论新房还是旧房,只要是商品住宅,所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是一样的。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交存标准分别为: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及配备电梯且未设地下车

库的底层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 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标测算,2010年的青岛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高层平均约为1670元/平方米,多层平均约为1020元/平方米,由此计算,高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133.6元/平方米,多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51元/平方米。 资金不够用还要补缴 根据规定,当房屋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的,该户房屋业主应及时足额续交。 不按照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怎么办?依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应提交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证明;业主未交存、续交、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 因拆迁或其他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屋户门号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应当返还业主。 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或拒绝按规定承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房屋维修资金缴纳方法及标准 商品房 缴纳方法 1.新房。商品房屋的购房人应当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屋预售合同时,同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流程

维修资金审批流程 一、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 修和更新、改造。 公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二、使用的范畴 公共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的中修、大修。(参考标准: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的通知(京房地修字〔1999〕第930号),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共用部位的小修以及日常维护、养护管理、更换小零件等属于物业管理企业日常管理范畴,由物业管理企业在所收的物业管理费里支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第1步:邀请社区(居委会)和镇(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到小区现场调 查了解需维修、更新、改造的设备设施(附相片及现场签名表)。 第2步:提交维修工程报价单(内容包括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设备设施、列明清晰维修更换的零件及金额,需五位业委会代表签名审核),必须提供三个单 位的报价单(三选一)。(附报价公示相片) 第3步:提交《关于使用维修资金的请示》,有业委会的需要业委会五位代表签名(并提交业委会备案表复印件)、物业管理公司盖章、社区(居委会)盖 章、镇(区)住建局盖章。(须注明:本次使用维修资金提交的所有资料 如有虚假,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4步:提交《关于使用维修资金的公示》(附相片),告知全体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的公告。 第5步:全体业主调查咨询问卷(须注明使用维修资金的金额以及每户/每平方分摊的金额)需通过涉及维修区域的三分之二业主签名同意。(附公示相片)第6步:提交公示调查咨询问卷的统计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调查问卷结果需五个业委会代表签名确认(附公示相片)。 第7步:填写《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查表》,社区、镇(区)住建局加具意见、盖章。 第8步:填写《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取申请表》,并提交在银行打印的单元账户对账单。 第9步: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与施工单位签的维修合同(内需双方约定保修期限、划款比例,工程维修后的验收标准)。 第10步: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11步:物业管理公司持以上申请资料,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手续。 第12步:维修资金开户银行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支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查表直接将资金划转至施工企业,并按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个人 账户中列支。

医疗器械公司新版质量管理操作规程完整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操作规程目录 1、质量管理文件操作程序............................................................12、医疗器械购进管理操作规程......................................................23、医疗器械验收管理操作规程......................................................34、医疗器械储存及养护操作规程 (4) 5、医疗器械出入库管理及复核操作规程 (5) 6、医疗器械运输操作规程 (6) 7、医疗器械销售管理操作规程 (7) 8、医疗器械售后服务管理操作规程 (8) 9、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操作规程……………………………………………9 10、购进退出及销后退回管理操作规程 (10) 11、不良事件报告操作规程 (11) 12、医疗器械召回管理操作规程……………………………………………12

证明和检查公司质量体系的有效性,规范文件管理,保证质量记录的可追溯性,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650号令、《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局令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58号)等法规,特制订本程序。 二、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所有部门。 三、职责: 1、各有关部门按照质量记录的职责、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质量记录的设计、编制、使用、保存及管理负责; 2、质量记录的设计由各使用部门提出,报质管部审批后执行。质管部负责设计确定企业所需的通用质量记录(服务质量管理,工作质量记录、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记录、表格,凭证等); 3、质量记录由各岗位人员负责填写,各部门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按规定期限归档; 4、质管部负责对全公司质量记录的日常检查,并对其中的不合格项提出纠正措施。 四、内容:质量记录应符合以下要求: 1、质量记录字迹清楚、正确完整。不得用铅笔填写,不得撕毁或任意涂改,需要更改时应在更改处加盖本人名章,保证其具有真实性、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2、质量记录可采用书面、也可用计算机方式保存,记录应易于检索。文字与计算机格式内容应保持一致: 3、质量管理控制过程中,需明确相关质量责任的关键环节质量记录应采用书面形式由相关人员签字留存; 4、质量记录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变质、丢失; 5、应在有关程序文件中规定质量记录的保存时间; 6、台帐记录和签名、盖章一律用蓝或黑色;签名、盖章须用全名。 五、记录编码: 1、质量记录由质管部统一编码。 2、质量记录的统一编码是YLQX-GC-00,即公司代码—文件类别—文件序列号; 六、记录的收集、编目、归档、保管、查阅和处理: 1、各种质量记录应及时收集,年终汇总、编目、归档,以便使用查阅; 2、各种质量记录在规定保存期限内不得遗失或擅自处理; 3、到期的质量记录需处理时,应报质量管理机构监督实施并记录; 4、质量记录处理(销毁)记录保存10年以上; 5、质量记录处理(销毁)记录见质量记录发放回收登记表; 七、应对以下质量记录进行重点控制管理; 1、年度内部审核与实施考核记录2、质量文件发放回收与更改记录3、购进记录4、供方评定记录5、合格供货方名单6、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审批记录7、质量验收记录 8、保管、养护与计量设备使用维护检查记录9、在库检查记录10、库存医疗器械养护记录 11、库房温湿度监测记录12、销售记录(销售清单) 13、医疗器械出库复核记录 14、不合格医疗器械处理记录15、质量复检记录及通知16、纠正和预防措施记录 17、人员培训及考核记录18、员工培训档案19、顾客投诉处理记录20、质量记录处理(销毁)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划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规定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规定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门机构负责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便利。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纳。 购买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交存售房款时,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1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文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文档Full text 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housin g special maintenance funds 编订:JinTai College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 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 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 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 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 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 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金蝶的质量管理操作规程

金蝶的质量管理操作规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K/3标准操作规程质量管理密级:★高★版本: XXX股份有限公司 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8日

文档控制更改记录 审校 系统简介

金蝶K/3 ERP质量管理系统,面向企业质量管理人员设计,提供采购检验、工序检验、委外工序检验、产品检验、委外加工检验、发货检验、退货检验、库存检验、其它检验等质量检验功能,同时提供供应商评估、样品管理及质量事故和客户投诉处理等全面的质量管理与控制功能,帮助企业减少因来料问题、车间生产、库存物料质量管理等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高质量管理效率与生产效率、降低损耗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与客户满意度。该系统通常与采购管理系统、生产任务管理系统、委外加工生产任务管理系统、车间作业管理系统、销售管理系统、仓库管理系统、进出口管理系统等系统结合运用,提供全面质量管理解决方案。 主要业务流程

主要功能 1、质量基础资料管理: 系统提供对质量基础资料管理功能,提供灵活的抽样标准,可按国标抽样或按企业内部定义的抽样标准进行检验。并提供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检验项目和多种质量标准和质检方案等,为企业建立完善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奠定基础。 2、进料检验管理 系统提供进料检验管理功能,提供完整的采购 检验及样品管理,以及采购检验不合格品让步接受 管理;帮助企业对进料检验进行控制,确保所购的 物料符合规定要求,防止不合格的产品进入生产、 使用或销售等环节,减少因购货引起的经济损失。 3、委外加工检验管理 系统提供委外加工检验管理功能,帮助企业处 理委外加工检验数据,根据合格数量生成委外加工 入库单,确保委外加工产品符合规定要求,防止不 合格的产品进入生产或销售环节,造成进一步的经济损失。 4、工序检验管理 系统提供工序检验管理功能,可以针对工序跟踪类型生产任务的工序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帮助企业,防止不合格品转入下道工序,造成进一步的经济损失。 5、产品检验管理 系统提供产品检验管理功能,可适应不同流程 及非流程性生产企业的生产检验及样品管理需求。 企业通过产品检验,可防止不合格品流入用户手 中,损害用户利益和本企业的信誉。 6、发货(退货)检验管理 系统提供发货检验管理功能,帮助企业在产品 发出之前进行一次全面检验,再次确认出货产品的 质量。同时系统提供对应的退货检验管理功能,帮 助企业对客户退货进行全面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 决定是否接受客户退货,最低限度减少企业的质量损失。 7、库存检验管理 系统提供库存检验、复检到期预警等全面的库存检验管理功能,帮助企业通过库存检验,保障在库品的质量,对于质量稳定性要求较高的物料提供周期性检验管理,进一步提升全方位质量管理控制能力。 8、供应商评估 系统提供对供应商整体评估和对每个物料逐一评估不同选项控制,以及在下采购订单时,对供应商的评估结果进行判断,提供严格控制、提醒、不控制三种选项,帮助企业评定合格供应商,从原材料采购这一生产源头控制产品的质量。 9、样品管理 系统提供完整的样品管理功能,包括取样、留样及样品销毁管理功能,帮助企业对原辅料、中间产品、产成品、委外加工产成品及销售退回品进行取样管理,所取样品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观察检验,对于超过规定储存期的样品,可进行销毁处理,确保样品符合企业管理的要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建发[2009]129号 各设区市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现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代收代管、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前款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本地区不同类型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业主报修 申请程序 审核程序 分摊拨款实施维修 社区、业委会向施工企业支 付维修工程款 房屋公共部位或公用设施损坏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业主委员会确认后,及时书面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派人指导监督如下事项: 1、指导社区、业委会、物业组织召开业主(业主代表)会议,以会议表决或书面征求意见方式获得2个3/2同意使用维修资金; 2、协助社区、业委会通过实地勘察,编制维修方案及工程决算书; 3、业委会领取《住宅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对工程决算所需金额进行预分摊到户,打印维修资金使用分摊表,并经涉及的业主签字确认; 4、业委会将维修方案、工程决算书及维修资金使用分摊确认表进行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将《住宅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加盖业委会、乡镇公章后报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科。 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科接到申请后: 1、核查《申请表》提供资料是否齐全。齐全的受理。不齐全的退回补充。 2、受理后,核对维修项目涉及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账面余额,(资金不敷使用或业主漏交、未交的,退回,由社区、业委会编制续筹方案,并按时续筹到位)。 3、派人进行现场勘查,确认维修项目是否符合维修资金的使用要求,工程量是否与申报材料相符,填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现场勘察表》。 经审核批准后,将维修工程 金额进行核算分摊后每户 应摊金额进行公示。并向财 政申拨维修资金。 经审核批准后,社区、业委会对 维修工程进行招投标,确定施工 单位,并将中标价格及时报维修 资金管理办公室。 获得维修资金后向社区、业 委会发放维修资金 施工企业实施维修,施工结束取 得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施工企业获得工程款(预留10% 作为维修保证金)

新版GSP质量管理操作规程

1 目的 质量方针是公司质量工作的总纲,体现了公司对质量的追求和履行质量责任的承诺。通过实施质量方针目标管理,以确保质量方针目标顺利实现和企业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质量方针目标管理及相关的事项管理。 3 定义 质量方针:由组织的最高管理者正式发布的该组织的质量宗旨和质量方向。 4 职责 4.1 由公司总经理室领导制定和实施公司质量方针。 4.2 由公司总经理、质量负责人制订和实施公司和部门每年度的质量目标。 4.3 由质量管理部具体负责制定展开公司年度质量方针目标,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并组织检查和考核。 4.4 全体员工应认真执行质量方针,努力完成岗位质量目标。 4.5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形成书面文件,由总经理签署发布。 5 公司的质量方针是:严谨、高效、满意、健康 6 程序 质量方针目标管理程序分为计划、实施、检查和总结四个阶段。 6.1 质量方针目标\方针的制订 6.1.1 公司质量方针和年度质量目标由总经理主持制定,并以文件的形式发布,成为公司经营、管理和服务指标及全体员工的行动准则。 6.1.2 公司的质量方针目标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完成制订与展开。 6.1.3 质量方针目标制订的依据: 6.1.3.1 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法规。 6.1.3.2 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6.1.3.3公司经营和质量管理的现实需要和上年度目标未实现的问题。

6.1.4 质量目标要尽可能表明具体的定量值;尽量体现可行性、量化性和先进性。主要目标包括:经济指标、质量指标和服务指标,以及重点质量管理工作。 6.1.5质量方针目标制订程序: 6.1.5.1由质量管理部收集、整理和汇总有关资料,于一月底、二月初提出当年度公司质量方针目标设想,并形成质量方针目标展开草图,提交公司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和总经理室审核讨论。 6.1.5.2质量方针目标展开草图送各职能部门讨论,征求意见。 6.1.5.3 质管部于当年二月上旬前完成编制公司正式的质量方针目标展开图,由总经理批准发布。 6.1.6 质量方针目标的展开: 6.1.6.1质量方针目标由上而下层层展开,展开到部门和班组。 6.1.6.2 质量方针目标中的重点管理项目必须对应展开,互相衔接,一直展开到足以能够解决问题为止。 6.1.6.3 方针目标展开图主要包括: 企业方针、目标、目标值—对策措施—实施进度(时间及要求)—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检查部门(或检查人)。 6.2质量方针目标的实施 每年1月至12月为质量方针目标实施阶段。 6.3质量方针目标的检查 6.3.1各部门每季度应对质量方针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纠正措施。 6.3.2 每年年终由企业质量负责人组织,对年度质量方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6.4质量方针目标实施总结 6.4.1年终各部门、班组应对质量方针目标实施情况进行全面对照总结,找出缺陷项目和薄弱环节,提出并落实改进措施。 6.4.2 年终公司组织对质量方针目标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为明年质量方针目标的制订提供依据。 6.4.3质量方针、目标的考核纳入经营责任制考核,与绩效挂钩。 7 记录 7.1 质量方针目标管理的全部记录资料,由质管部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和保管。 7.2质量方针目标管理的记录资料保存五年以上。

建设部财政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建设部、财政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由住宅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三条被两个以上的业主区分所有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和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业主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第五条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

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缴存 第七条商品住房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缴存。业主首次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 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发布。 第八条已购公有住房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缴存。 业主首次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房改成本价的2%计算缴存。 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30%一次性计算缴存。 第九条业主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幢设帐,按业主分户核算;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售房单位设帐,按幢核算。 业主分户帐面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应缴存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缴。第三章代收与代管 第十条业主首次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代收代管。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代管由业主大会决定。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在住房产权登记前,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至代收单位。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业主缴纳购房款30日内,将提取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至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附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目录 第一部分总说明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财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1

第一部分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代管机构和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代管机构)负责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依照本办法执行。 已划转至业主大会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 五、代管机构应当将其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分别建账、分别核算。确需合并建账的,应当在有关会计科目下按照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房进行明细核算。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但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的除外。 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

资产、收入和支出。 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 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十一、代管机构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代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二)代管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三)代管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

(万科)专项维修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建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 条例》及《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 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 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 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 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包括商业、车位等其他非住宅物业类型),也应当按法规规定统一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 原则。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 第五条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房主按下列规定缴存: 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 2.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 2%缴存,该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按当年市房产管理部门发布标准, 2004 年成都市五城区为 1100 元。)第六条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时限:项原则 房主应当在办理入住手续一年以内,按上述标准将所购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 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第七条当一幢或者一户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该幢或者该户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 体实施。 第八条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 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该房屋业主的分户帐。 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 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该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分户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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