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明标准的概念(一)

论证明标准的概念(一)
论证明标准的概念(一)

论证明标准的概念(一)

摘要:证明标准的概念是统一且深入探讨证明标准问题的前提,有助于理清证明标准的性质、范畴以及与其他相似概念相区别等问题。文章结合学理与实践需要深入分析了各种证明标准概念,辨明了证明标准概念的外延与内涵,最后给出了一个科学而具有丰富意蕴的概念。关键词:证明标准;概念;外延;内涵

证明标准的概念是研究证明标准问题的起点,也是被国内法学界所忽略的一个重要话题。一些学者甚至认为证明标准概念已在学术界取得了基本一致的认识,没有太大的争论。其实这是一个误区。证明标准概念不仅非常凌乱不统一,而且导致了在后续研究的范畴、对象上发生重大差异,进而妨碍了对相关议题的更深层次探讨。本文较深入地辨析了证明标准的概念、内涵、外延,最后给出了证明标准的概念,以期抛砖引玉。

一、证明标准的基本语义与概念比较(一)证明标准的基本语义如果对“证明标准”一词作机械理解,我们首先可以将其分成“证明”和“标准”。首先来看“证明”。我国古代并没有“证明”这一词组。在现代汉语中它具有两种词性:一是作为名词,表示用来证明某事或某项活动的内容,往往体现为一种形式,如证明信、证明书等等;二是作为动词,表示以某项活动或动作来说明、证实人或事物的可靠性或真实性,往往表现为一种积极的外部行为。在“证明标准”词组中,证明是动词,指的是“证明”这一活动。“证明”一词运用于诉讼中被称为诉讼证明。诉讼证明就是指运用证据去证明案件事实,以求诉讼请求得到法庭支持。

“标准”一词在《法学辞海》中被解释为:“规范、样板”。韩愈《伯夷颂》:“夫圣人乃万世之标准也。”而在《词海》一书中,“标准”被解释为“衡量事物的准则”。当然,不管“标准”是准则,还是规范或样板,它总是在被作为衡量事物的尺度意义上来加以理解和运用的。更确切地说,它是一种“界线”。界线之上则是超过标准或称为符合标准;界线之下就是低于标准或称之为不符合标准,通俗地讲就是“不达标”或“不合标准”。从这里可以看出,标准是一个线性的概念。而线,按照数学原理来说是由点组成的,而点具有无限小的特征,所以实际上不能说处于或等于标准,而只能说符合标准,超过标准或低于标准。把“证明”与“标准”结合起来,“证明标准”在汉语语词上就是指诉讼证明应当达到的一个状态,整个词组是一个名词词组。

(二)证明标准的概念比较汉语是一门独特而美妙绝伦的语言,同一个词组在不同语境中可能具有多重语义。研究证明标准的概念不能仅仅辨析其基本语义,还应当在法学语境中进行多种概念的比较,这样才能真正认识这一词组。

在法学语境中,证明标准概念差别非常之大。如果认可证明标准即是证明要求,则我国最早的证明标准概念出现在陈一云教授主编的《证据学》一书中:“诉讼中的证明任务,或称证明要求,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或标准。”很明显,这一概念混淆了证明任务、证明要求、证明程度与证明标准,是非常粗浅的。后来随着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化,证明任务和证明要求被区分开来,于是这一定义遭到了否定。然而,与此同时证明标准的概念也逐渐多了起来,本文按照其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区分为三类。

第一类概念认为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密切相关甚至等同,主要有如下代表性的概念:1.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的要求。

2.证明要求,又称证明标准,证明任务,法定的证明程度,证明度等,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一定的事实或者形成一定的诉讼关系对诉讼证明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或标准。证明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确认在何种证明状态下可以采取某一诉讼行为,启动某一诉讼程序或者实现某一诉讼结果,这种证明状态体现为一定质的和量的证据所能达到的揭示全部或部分案情的明晰程度。

3.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诉讼中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对案件情况等待证事实进行证明所应达到的程度(要求)。

4.刑事证明标准,又称证明程度、证明要求,是指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案件待证事实所需达到的程度要求。

5.证明要求与证明标准有关。证明要求是法律要求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证明标准则是衡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要求的具体尺度。

第二类概念认为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紧密相关甚至等同,主要有如下具有代表性的概念:6.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应达到的程度,即证明达到什么程度,方可进行某种诉讼活动或作出某种结论,其证明责任方可解除。

7.什么是证明标准?它指的是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它像一支晴雨表,昭示着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能否解除。……所以,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本质上是一物两面的概念,它们是从不同角度就同一个诉讼现象进行考察所得出来的不同概念。

第三类概念突出地强调了证明标准的特性或其独特性,认为:8.排他性是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9.证明标准指法律规定的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由上可见,有关证明标准的定义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除了在证明标准是“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这一点上达成共识之外,分歧非常大:首先,在外延上没有把证明标准、证明要求和证明责任三者区分开来。这使得证明标准的范畴变得模糊不清,无法与其他法律概念相区别。其次,证明标准的内涵不清。比如,上面所列举的概念在证明标准的主体、内容、客体以及性质等内涵问题上发生较大分歧甚至冲突。众所周知,如果一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发生紊乱,就无法理解,更不具有可操作性。对此,下文将先后辨析证明标准概念的外延与内涵,为证明标准下概念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证明标准概念之外延任何一个概念都具有内涵与外延两个结构组成部分。其中,外延就是指具有概念所反映的本质属性的对象类,通常也可以叫做概念适用范围。由于证明标准在外延上只是与证明要求和证明责任概念发生混乱,下面本文仅就这两个方面分别进行阐述,以求达到郭清证明标准概念外延之目的。

(一)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证明标准是否等同于证明要求?我们首先可以从“要求”的基本含义来理解。“要求”,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被赋予两种含义:“①提出具体愿望或条件,希望得到满足或实现:要求转学;严格要求自己。②所提出的具体愿望或条件:满足了他的要求;符合规定的要求。”在①中,“要求”是动词,与证明要求中的“要求”的名词属性不同;而“要求”在②具有“愿望”或“条件”两种含义。其中,“愿望”指的是一种心理活动,也不是我们所说的证明要求中的“要求”,因为证明要求是一些法律条件,而不是心理活动。显然,“证明要求”与“证明条件”的含义接近。反过来,我们再来比较证明标准与证明条件,一目了然地是,两者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当然,这只是从语义上进行的解析,在法律专业领域并不一定成立。下面,我们将在法律专业术语的意义上进行另一番分析。

从上文列出的证明标准的第1个定义来看,我们可以采取提取句子主干成分的办法,把它缩短为:“证明标准是要求。”显然,这个句子在内部逻辑上说不通,是个病句。套用第2个定义的话来说,“证明要求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确认在何种状态下可以采取某一诉讼行为,启动某一诉讼程序或者实现某一诉讼结果……证明状态体现为一定质的和量的证据所能达到的揭示全部或部分案情的明晰程度。”这正说明证明要求所关注的是证明活动的内容。由此可见,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前者是证明要求的一个内容,两者有着非常大的区别。具体说来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1.性质不同证明要求具有明显的主观性;而证明标准具有客观性。具体说来,证明要求往往由多项具体内容组合而成,在诉讼证明主体的灵活掌握之下形成一联串的证明活动。证明标准则只是一种尺度,更准确地说是一把抽象意义上的尺子,用来衡量这些具体的证明活动。它既不容过分夸大,也不容过分缩小,具有较强的客

观性。

2.内容不同证明要求比较抽象、笼统,而证明标准相对具体。比如,证明要求只是概括地提出诉讼证明活动要达到客观真实或是法律真实的程度,但在何种类型的案件中应当达到何种程度,则它在所不问,而是由证明标准来解决。相反,只有通过诸如证明标准等证明要求的具体内容,诉讼证明活动的证明要求才能实现。

3.导致的结果不同证明要求导致的结果是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导致的是实体责任的承担。这可以用一个案例来说明。比如在民事诉讼中,甲举证证明某年某月某日他在乙的三层小洋楼下经过时被楼上掉下来的花盆砸伤,当时乙、丙和丁等三人正在阳台上激烈争吵,而花盆不知是谁不小心碰落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甲的损害赔偿承担责任首先应当分配给乙、丙、丁三人。该三人中的任何一人若想摆脱此责任就必须证明自己无过错,这是民法中过错推定责任规则设定的证明要求。与证明要求不同的是,证明标准只过问事实的清晰程度。在本案中,甲只须证明自己的伤害是乙家的花盆砸伤的就可以提出赔偿请求;而对甲的损害赔偿责任首先应当认定由乙、丙、丁三人来承担;如果三人都不能证实自己无过错,则责任由三人共同承担;如果三人中某人能够证实花盆不是他碰落的,则可以以他已达到了相应的证明标准,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本案中证明要求导致证明责任的分配,而在证明责任的基础上,证明标准是确定甲、乙、丙、丁各自是否承担损害责任的最直接依据。

(二)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区分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远远没有区分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困难,因为大多数学者并没有把两者完全混同起来。但是由于这两者的关系非同寻常,故而区分两者更有利于理清证明标准概念的外延。本文以为这两个概念存在以下区别:1.在诉讼法中的地位不同证明标准是诉讼证明主体按照法律规定证明案件事实所应当达到的程度。这一尺度的意义在于衡量当事人的证明活动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胜诉的标准:越过这一标准,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就会得到法庭的支持;相反,则将承担败诉责任。并且相当特别的是,证明标准在许多情况下只针对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而设。比如,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的证明活动惟有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法庭才会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相反,被告人无须承担自证其罪的责任与义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反而可以成为其一个摆脱刑事责任追究的积极抗辩理由。可见,在诉讼过程中证明标准是法庭的判决依据,是形成判决的前提条件,必不可少。

而证明责任的诉讼法地位则不同。“证明责任的设置与当事人的提供证据责任没有任何关系,即不论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否实施了提供证据行为,也不论当事人是否证明了该要件事实的真伪……,它作为一种法律规定都是存在着的,只是在一个具体的诉讼中,当该要件事实上处于真伪不明时,它才被实际运用。”可见,证明责任虽然在立法上不可少,但是它并不是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实际性的起作用的,从而不是判决的必然前提。原因就在于证明责任的实质性依据有多样性,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不是正确的实质性依据问题,而是一个立法者的抉择取舍问题。

2.内涵不同证明责任是一种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机制,当法律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是对当事人证明义务的一种风险分配。分配的结果将决定是由原、被告或是第三人来承担证明义务,证明不能承担不利益的裁判后果。这说明证明责任至少有两部分内容:一是具体事项的证明义务由谁来承担;二是有证明义务而不承担或承担不能的承担败诉风险。而证明标准是一个工具,它的功用是衡量证明义务人对案件事实证明所达到的清晰程度。是10%,49%,51%,70%,还是90%以上?这才是证明标准所规制的内容。可见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的内涵根本不一致。

3.性质不同在性质上说来,证明标准只是衡量当事人诉讼证明活动对案件事实证实程度的一个法律标尺。法官运用什么样的证明尺度去衡量案件事实在现代诉讼中的典型方式有两种:

一是依法律规定的程序与形式进行自由证明,达到一定的法律规定性(即形式证明标准);二是完整的自由心证,即由法官依据自己的良心与理智进行判断(实质证明标准)。至于法官到底如何运用有关证明标准的法律条文或是自由心证法则,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无论公权力还是私权利都无法介入。可见,诉讼证明标准在属性上是一个相对客观的工具,是法官凭借来衡量案件事实的一把尺子。这把尺子既可能是一个法律规范,也可能是为世人所迷信的公正与良心。但不管它的表现形式如何,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即它是相对确定的,并且是可以说服人的。

然而,证明责任的性质又是怎样的呢?这一个问题早在西方法学界有过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论。权利说认为当事人提供证据是维护自己诉讼利益的一项权利,证明责任在法律上是一种权利;义务说认为,提供证据责任是促使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将会承担不利的裁判风险。故而,提供证据是当事人的义务。而创造出“证明责任理论研究的休止符”的德国学者汉斯。普维庭教授认为,现代证明责任从性质上来说是对真伪不明的法律风险的分配。其实,上文表明,不管证明责任的性质到底如何,总之,它与证明标准的性质根本不合拍。

证明标准在外延上的混乱局面基本上与证明要求与证明责任概念相混淆而产生的,区别开来三者也就基本上扫清了证明标准概念外延上的混乱局面。

三、证明标准之内涵上文基本厘清了证明标准概念的外延,然而,证明标准到底是什么?这是证明标准概念的核心问题。依据前文中的9个概念,只是在证明标准是法律标尺的属性问题上有了一个共识,即是一个“度”的问题。但是,这是由谁来操作的度(主体问题)?是一个关于什么的度(客体问题)?是一个什么样的度(内容问题)?这些内涵问题一直没有一个一致的答案。下面我们逐一进行分析。

(一)证明标准的主体谁是证明标准的主体?迄今为止法学界并没有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从前文所罗列的概念看来,似乎下列人员都可以成为证明标准的主体:司法人员、诉讼主体、证明主体、公安司法人员、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显然此种状况是非常不利于证明标准问题的深入研究的。本文认为,研究证明标准的主体应当从诉讼证明开始,因为诉讼证明是证明标准的上位概念。

论证明责任的证明标准及其适用研究报告与分析

论证明责任的证明标准及其适用 X剑云证明责任的证明标准即是认定当事人是否完成证明责任的分配的判断准则。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能达到证明其主X的证明程度。这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不管是英美法系的国家所采用的盖然性占优势或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高度盖然性,还是西方国家的“自由心证”或苏联的“内心确信”,它始终是属于人的认识活动的X畴,而人的认识活动是一个心理活动,受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所以如何统一人们的认识,对一般的、原则性的东西形成共性的理念,是在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受历史发展的影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在我国根植已久,我国一直实行的是证明标准的一元化,也就是说,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其证明标准都是要求客观真实。随着对民事诉讼是私法性质的诉讼,其基本任务在于解决民事纠纷,⑴及证据由当事人提供及市场经济要求民事纠纷的解决快捷等等的认识的深入,有的人提出了证明标准的二元论,即刑事案件适用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而民事案件适用证据优势性的证明标准。还有的人根据英美国家的做法,提出了证明标准的三元论,即刑事案件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一般的民事案件适用证据优势性的证明标准,特殊的民事案件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从法理的角度来说,证明标准的适用与对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有直接的关系,公平与效率之间是一对矛与盾的关系,过分追求公平,必然有损效率;而过分追求效率,必然有损公平。如何使公平与效率达到和谐与统一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从案件结果的严重程度、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参与度、双方当事人

的力量对比等等情况考虑,一般来说,对具有强烈的公权力参与的案件,证明标准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它应具有确定性,排他性。法官是用必然勾画着事实轨迹,追求着最近似的公平。而对于没有公权力参与的性质的案件,其证明标准的要求相对而言是没有那么高的,它只须具备因盖然性而产生的可靠性就行了,法官是用最大的可能描绘着事实的轮廓,追求着最大效率。 从证据制度的发展上看,其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到法定证据制度,再到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过程。而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依据的都是证据裁判主义,两者其实各有所长。日本学者三月章认为实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还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关键在于对法官是否信任,即“事实存在与否的判断,常以某种经验法则为大前提,自由心证主义则将何为经验法则的判断委任于法官。可见其基础是对法官的信任。反之,法定证据主义则预先对何为经验法则加以规定,法官须据此行事,以防止法官擅断性判断。可见,其出发点是对法官的不信任。”⑵从这一点上说,实行那一种证据制度是与该国的法官的素质、国民的法律素质、法律实施的状况大有关系。其实,不管实行那一种证据制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都存在,只不过大小有别。因为不管是心证还是确信的形成,都需要承办的法官按经验法则和伦理法则,用逻辑法则来推导,都是承办的法官个人意旨的作用。 我国目前程序立法还有不公平之处,不能完全体现私法的性质,如证据收集规则中的法官取证表现了较为浓厚的追XX体公平的色彩。而法官、律师、当事人的法律水平是参差不齐的,传统的轻程序重实体的观念深入人心,对证据的收集和采信的方式的合法性的忽视还是比较严重的。比如非法的录音摄像材料,根据证据的排除规则是不能当证据使用的,这就是说法官对该证据是看都不用看的,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往往把该材料作为了参考,认为这材料虽来源不合法但反映了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认证。造成证据的排除规则如同虚设,律师、当事人XX取证乐此不彼。程序公平是实体公平的保障,程序公平是可以达到的,而实体公平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有时实现程序公平会有损实体公平,但因为程序公平是看得见的公平,是固定的,我们应首先维护。这就是所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道理。从国外的立法上看,一般来说,有较为完整的证据规则的国家往往采用的是优势证据的标准,而没有较为完整的证据规则的国家往往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2018版心理健康素养十条

心理健康素养十条 (2018版) 第一条:心理健康是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身心健康密切关联、相互影响。 一个健康的人,不仅在身体方面是健康的,在心理方面也是健康的。心理健康是人在成长和发展过程中,认知合理、情绪稳定、行为适当、人际和谐、适应变化的一种完好状态。心理健康事关个体的幸福,家庭的和睦,社会的和谐。心理健康与身体健康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一方面,心理健康会影响身体健康。例如,消极情绪会导致个体的免疫水平下降。癌症、冠心病、消化系统溃疡等是与消极情绪有关的心身疾病。另一方面,心理健康也受到身体健康的影响。例如,慢性疾病患者的抑郁焦虑等心理疾病发病率比普通人群更高。长期处在较大的压力下而无法有效疏解,对心理健康和身体健康都会带来不良影响。 第二条:适量运动有益于情绪健康,可预防、缓解焦虑抑郁。 运动是健康生活方式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心理健康也有帮助和益处。运动尤其是有氧运动时,大脑释放的化学物质内啡肽又称快乐激素,不仅具有止痛的效果,还是天然的抗抑郁药。太极拳、瑜伽等注重觉察和调整自身呼吸的运动有助于平静情绪、缓解焦虑。运动还可以提升自信、促进社会交往。坚持适量运动,每周三到五天,每天锻炼30分钟

以上,对于预防和缓解焦虑抑郁更为有效。如有必要,可寻求医生和专业人员的帮助,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运动方案。 第三条:出现心理问题积极求助,是负责任、有智慧的表现。 出现心理问题却不愿寻求专业帮助是常见而有害健康的表现。不愿求助的原因包括:认为去见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咨询师就代表自己有精神心理疾病;认为病情严重才有必要就诊;认为寻求他人帮助就意味着自己没有能力解决自己的问题;担心周围的人对自己的看法等。其实求助于专业人员既不等于有病,也不等于病情严重。相反,往往是心理比较健康的人更能够积极求助,他们更勇于面对问题、主动做出改变、对未来有更乐观的态度。积极求助本身就是一种能力,也是负责任、关爱自己、有智慧的表现。出现心理问题可求助于医院的相关科室、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和社工机构等。求助的内容包括:寻求专业评估和诊断、获得心理健康知识教育、接受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与药物治疗等。 第四条:睡不好,别忽视,可能是心身健康问题。 睡眠质量是心身健康的综合表现。常见的睡眠问题包括入睡困难、早醒、夜间醒后难以入睡、经常噩梦等。睡眠不良提示着存在心理问题或生理问题,是心身健康不可忽视的警示信号。多数睡眠不良是情绪困扰所致,抑郁、焦虑等常见情绪问题都可能干扰睡眠。焦虑往往导致入睡困难,抑郁则常常伴随着失眠早醒等问题。另一方面,睡眠不良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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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案情:? 某甲起诉某乙,要求某乙偿还欠款1.5万元。某甲提供证据是某乙出具的一张2万元的欠条,某甲称某乙已偿还5000元,尚欠1.5万元。某乙对借款这一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此笔借款已经偿还,某乙提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是其委托某甲将自己的一辆摩托车卖掉,某甲并未将卖车所得的价款1.8万元交付给某乙,某乙认为这1.8万元是偿还其所欠某甲1.5万元债务的本金和利息的。某甲对收到某乙的卖车款1.8万元没有异议,但又称这1.8万元是某乙用于偿还其欠某甲另一笔债务的,本案的1.5万元某乙并未归还,某甲对自己的这一主张并无证据证明。 争议: 本案在审理中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得到了被告的卖车款1.8万元,原告称这1.8万元

并非偿还本案1.5万元的本金和利息,而是偿还被告和其之间另一笔债务的,但原告对此无证据证明,故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应认定本案的1.5万元债务已经清偿,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收到了被告的卖车款1.8万元,被告称这1.8万元是偿还本案1.5万元债务的本金和利息的,被告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原告收到了被告1.8万元的卖车款,这一事实并不能使法官确信这1.8万元就是用于偿还本案1.5万元债务的本金和利息,故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判决被告偿还本案1.5万元债务的本金和利息。 探析: 笔者认为,由于本案中的1.8万元卖车款是不是用来偿还1.5万元债务的本金和利息这一事实真伪不明,所以必须运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和证明标准制度来处理本案。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其最初的含义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但举证责任这一概念从罗马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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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明责任的分配(一) 摘要: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古往今来,在学界也一直存在着若干理论上相佐、立论上各异的学说。对这些学说的理顺对于我们研究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为此,本文在简述证明责任基本含义之后,着重归纳总结了两大法系的诉讼理论中充斥的不同学说,并简要阐述了我国学者所持的观点。 目次 一、简述证明责任的含义 二、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由来 三、证明责任分配的不同学说 四、我国民事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的状况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 证明责任的基本含义是,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1?证明责任又称为“结果责任”、“客观的证明责任”。 这种理解在当今理论界已经成为一种通说,但事实上,对证明责任的认识也有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不同时期对其含义也存在不同的理解。 在罗马法初期即已出现“证明责任”一词,但此时的“证明责任”仅限于证据提出责任,或者说是主观的证明责任,形式的证明责任,“行为责任”,直到1883年,在大陆法系的理论中,德国学者尤利乌斯?格尔查将证明责任区分为“证据提出责任”(主观的证明责任,或称“行为责任”)和“证明责任”(“客观的证明责任”、“结果责任”)。而英美法系是《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301条首次以制定法的形式将“证明责任”区分为证据提出责任和说服责任。所以也有学者主张“证明责任”最初是德国民事诉诉法的术语。 我国民事诉讼界对“证明责任”的含义的认识也有一由浅入深的过程,大致经历了“行为责任说、”双重含义说“、”危险负担说“三个时期,并最终将”证明责任“定位在”结果责任“上。?2?二、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由来 为什么要分配证明责任?对这个问题,作出较为充分、系统的回答的是,德国学者汉斯?普维庭教授的分析。在他于1983年发表的一篇题为《德国现代证明责任问题研究》的论文中,普维庭教授将此前关于证明责任理论研究分立为三个阶段的设题: 第一阶段的设题是:在事实问题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形下,法官有无履行判决的的义务? 第二阶段的设题是:在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官在方法论上应采用何种方式作出本案判决?第三阶段的设题是:在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官如何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或者说法官在判决中将真伪不明情况下产生的诉讼上不利益分配给一方当事人承担的标准是什么? 目前,法学界对关于第二、第三阶段的设题的回答尚未达成共识,对关于第一阶段设题的回答已达成共识,即在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官有履行裁判的义务,或法官不得以事实不清为由,拒绝对本案作出裁判。3]-将真伪不明的事实拟制成“真”或“伪”-其结果是,必然有一方要承担不利的后果,那么为了实现公平、正义,以及现代要求的效率的法律价值,应当让当事人的哪一方来承担这个不利的后果呢?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分配证明责任的原因。由此可见,对证明责任的分配就是对事实真伪不明时产生的败诉风险在当事人之间进行适当的分配。也就是普维庭教授总结的第三阶段的设题。这三个阶段的设题中最本质的应当是第三阶段的设题,它是前两个阶段的设题在理论与实践、具体与抽象的连接-既是第一阶段设题的的深化和必然结果,又是第二阶段设题(关于证明责任规范独立性的问题,不属于本文所讨论的重心,故不在此赘述)的具体内容。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要研究和探讨的正是应当根据什么因素来决定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以及为什么要由这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而不由相对方承担,并且根据这一因素或这些因素来决定谁承担不利后果又是公平、合理和符合理性的。

世界卫生组织十大健康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十大健康标准 1.有充沛的精力,能从容不迫地担负日常生活和繁重工作,而且不感到过分紧张与疲劳。 2.处事乐观,态度积极,乐于承担责任,事无大小,不挑剔。 3.善于休息,睡眠好。 4.应变能力强,能适应外界环境的各种变化。 5.能够抵抗一般性感冒和传染病。 6.体重适当,身体匀称,站立时,头、肩、臂位置协调。 7.眼睛明亮,反应敏捷,眼睑不易发炎。 8.牙齿清洁,无龋齿,不疼痛;牙龈颜色正常,无出血现象。9.头发有光泽,无头屑。 10.肌肉丰满,皮肤有弹性。 然而,健康标准对不同年龄、不同性别的人则有不同的要求。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年龄分期是:44岁以前的人被列为青年;45~59岁的人被列为中年;60~74岁的人为较老年(渐近老年);75~89岁的人为老年;90岁以上为长寿者。 1.青年人健康要点 (1)吃得正确:在青春期保持饮食平衡和有规律,有助于使你现在健美将来健康。 (2)喝得正确:干净的水和果汁是有利于健康的,不要饮酒,喝醉是不明智的。 (3)吸烟吗如果你想健美有吸引力,请别吸烟。 (4)适当放松:运动、音乐、艺术、阅读与其他人交谈,可帮助你成为兴趣广泛的人。 (5)积极自信:要积极自信和富有创造性,要珍惜青春。 (6)知道节制;遇事能三思而后行,大多数的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7)负责的性行为:了解自己的性行为并对此负责。

(8)运动有好处:运动可以使你健美和感觉良好;参加运动的每一个人都可赢得健康。 (9)散步:散步是一种轻缓的运动,而且散步能使你感到舒适。 (10)吸毒:吸毒是一条死胡同,要坚决自信地说"不"。 2.老年人健康要点 (1)吃得合理:少吃多餐。吃营养均衡的低脂肪食物。 (2)喝得适当:多喝水,少喝啤酒、果酒和白酒。 (3)吸烟:戒烟不分迟早。吸烟可增加你患心脏病或癌症的机会,并缩短你的寿命。 (4)散步:散步中保持机敏灵活和健康最好的办法。新鲜空气比补药更好。 (5)多寻求乐趣:与家庭、朋友的邻居保持联系。记住要活到老、学到老、教到老。 (6)积极自信:爽朗乐观使人容易接近你。 (7)时时当心:你的生命和别人的生命有赖于你头脑清醒,视力清晰。 (8)性生活:性生活没有年龄限制。 (9)运动对你有好处:不很剧烈的运动对你的健康是有益的,而且还可使你接触其他人,游泳和适应性锻炼特别值得推荐。 3.男性健康的要点 (1)吃得正确:知道吃什么和什么时候不吃。 (2)喝得正确:每天至少喝两升液体--大部分为水。酒精和驾驶不能相容。 (3)吸烟:吸烟和嚼烟草是不卫生的和令人讨厌的。这对你本人和周围的人都能造成严重的危害。 (4)散步:尽可能多散步和经常散步。 (5)找时间娱乐:找时间享受家庭生活的乐趣,培养兴趣,学习新技能。

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1案例简介——问题的说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某支行(以下简称郑州某支行)状告杨 某借款案。 (1)原告郑州某支行于2008年9月14日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称。 2005年8月13日,郑州某支行与自然人杨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 定杨某向郑州某支行借款8万5千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8月13日 起至2008年8月12日止。借款用于杨某购买轿车一部,借款由自然 人张某提供保证。至2008年8月12日止。杨某尚欠郑州某支行5万 元借款未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杨某返还5万元借款及其利息。另外,郑州某支行虽然同杨某就杨某所购买的A型汽车签订了抵押合同。但 因杨某于2008年11月13日因抢劫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其轿车在案 后被家属藏匿,致使抵押权无法实现,故要求张某直接承担保证责任。 (2)被告杨某并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而被告张某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称; ①张某在同郑州某支行签订保证合同时,并未被告知其所签订的为保 证合同,属于重大误解,故该保证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请求法院依 法撤销该合同。 ②郑州某支行同借款人杨某之间签订有抵押合同。抵押物为杨某利用 借款所购的A型轿车。郑州某支行理应先就该轿车的担保实现债权。 被告张某仅应对该轿车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③张某与郑州某支行之间签订保证合同中,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故 在借款同纠纷未经审判。并就债务人杨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 行债务前,张某对原告郑州某支行能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若从民事实体法上分析该案件,其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法官在审理 案件的时候对案件的证明责任实行不同的分配,则可能导致案件处理

爱国卫生的基本要求、健康的十条标准

爱国卫生的基本要求 一要坚持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方向; 二要坚持把除害灭害病作为爱国卫生工作的中心任务; 三要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群众动手、部门协调、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 四要坚持以健康教育为先导,以卫生基础设施为重点,经检查督促为机制,以强化长效管理为手段的主要措施; 五要坚持量力而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 爱国卫生的基本概念? 爱国卫生是指发挥国家、集体、个人的协调作用,运用群众路线的方法,组织社会力量,进行除害灭病、革除陋习,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改造自然、改善环境、消除影响危害健康因素,提高全民生活质量、卫生素质及健康水平的卫生活动。 健康的十条标准 1、精力充沛,能从容不迫地应付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压力而不感到过分紧张。 2、处事乐观,态度积极,乐于承担责任,事无大小不挑剔。 3、善于休息,睡眠良好。 4、应变能力强,能适应环境的各种变化。

5、能够抵抗一般性感冒和传染病。 6、体重得当,身材匀称,站立时头、肩、臂位置协调。 7、眼睛明亮,反应敏锐,眼睑不发炎。 8、牙齿清洁,无空洞,无痛感;齿龈颜色正常,不出血。 9、头发有光泽,无头屑。 10、肌肉、皮肤富有弹性走路轻松有力。 拔罐保健要看体质 拔罐先看体质,体质虚弱的、免疫力低下的、年龄比较大的。拔罐时间不能太长,力度不能太大,病情较轻的,没必要长时间,大力度地拔。另外,有出血性或疾病的,如血友病,白血病的人,不要拔罐。 如何除“四害”? (1)对室内外环境进行卫生大扫除,清除垃圾杂物,减少孪生场所,减少卫生死角。 (2)室外环境在无雨天气可进行大面积药物喷洒,针对绿化带、杂物堆、垃圾箱、以及室内环境的地下室、地下车库、各类楼群的楼道场所采用超低容量技术施药,早春季节需施药1-2次,每次间隔15-20天。 (3)蟑螂的防制在对环境清理后,可选用室内杀虫剂对有蟑螂栖息的场所进行滞留喷洒,对各种可疑的餐桌涂灭蟑螂胶泻剂,在清理环

心理健康的十条标准

心理健康的十条标准 关于心理健康的标准,在网络上可以检索出许多版本的标准,我这里介绍的是心理咨询师教程中提出的10条标准。 1.心理活动强度。 2.心理耐受力。 3.周期节律性。 4.意识水平。 5.暗示性。 6.心理自控力。 7.心理康复能力。 8.自信心。 9.社会交往。 10.环境适应能力。 记作:心心周意暗,心心自社环。 关于心理健康的标准,心理学界提出了很多标准,比较著名的有马斯洛、斯柯特等心理学家提出的标准。目前,我国心理学界比较认同的是郭念锋教授于1986年在《临床心理学概论》一书中提出评估心理健康水平的十个标准。这十个标准可以用串联记忆法记作:心心周意暗,心心自社环。 1.心理活动强度 这是指对于精神刺激的抵抗能力。在遭遇精神打击时,不同的人

对于同一类精神刺激,反应各不相同。这表明,不同人对于精神刺激的抵抗力不同。抵抗力弱的人往往反应强烈,并容易遗留下后患,可以因为一次精神刺激而导致反应性精神病或癔病;而抵抗力强的人,虽有反应,但不强烈,不会致病。这种抵抗力,或者说心理活动强度,主要和人的认识水平有关。一个人对外部事件有充分理智的认识时,就可以相对地减弱刺激的强度。另外,人的生活经验、固有的性格特征、当时所处的环境条件,以及神经系统的类型,也会影响到这种抵抗能力。“文革”期间,不同的人面临同样的心理打击,所造成的心理创伤是不一样的。心理活动强度大的人,抗挫折的能力就强一些。 2.心理活动耐受力 前面说的是对突然的强大精神刺激的抵抗能力。而慢性的、长期的精神刺激,可以使耐受力差的人处在痛苦之中,在经历一段时间后,便在这种慢性精神折磨下出现心理异常、个性改变、精神不振,甚至产生严重躯体疾病;但是,也有人虽然被这些不良刺激缠绕,日常也体验到某种程度的痛苦,但最终不会在精神上出现严重问题,有的人,甚至把不断克服这种精神苦恼当作强者的象征,作为检验自身生存价值的指标。有的人,甚至可以在别人无法忍受的逆境中做出光辉业绩。我们把长期经受精神刺激的能力,看作衡量心理健康水平的指标,称它为心理活动的耐受力。 3.周期节律性 人的心理活动在形式和效率上都有着自己内在的节律性。比如,人的注意力水平,就有一种自然的起伏。不只是注意状态,人的所有

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它包含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最典型的概括。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责任。凡有诉讼即有请求,而任何请求又必须以一定的主张为依托;只要提出主张即会发生提供证据的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具体的诉讼主张;另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通过积极的行为提供与其主张内容相符的证据,以获取法官对其主张事实的确信,弱化和消解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避免发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不能确 定时应当规定由哪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后果进行负担的一种风险和责任。它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法官不能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只要案件符合起诉的条件,法官就必须对原告的起诉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作出回应。二是法官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如何裁判。尽管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法官仍可对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决。德国著名的诉讼法大师罗森贝克教授认为:“证明责任的本质和价值就在于,在重要的事实主张的真实性不能被认定的情况下,它告诉法官应当作出判决的内容。也就是对不确定的事实主张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将承受对其不利的判决。”③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由法律预先设定的,是一种不能转移的举证责任。当案件中的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就会凸现出来,才能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证据规定》以五个条文,从三个层次进行了规定。第一个层次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普遍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二个层次是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也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证据规定》规定,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

心理健康的十条标准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和米特尔曼提出的心理健康的十条标准被认为是“最经典的标准”: (1)充分的安全感 (2)充分了解自己,并对自己的能力作适当的估价 (3)生活的目标切合实际 (4)与现实的环境保持接触 (5)能保持人格的完整与和谐 (6)具有从经验中学习的能力 (7)能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 (8)适度的情绪表达与控制 (9)在不违背社会规范的条件下,对个人的基本需要作恰当的满足 (10)在不违背社会规范的条件下,能作有限的个性发挥 除此之外还可以总结为“六大维度” 自我意识正确;人际关系协调;性别角色分化;社会适应良好;情绪积极稳定;人格结构完整。 儿童心理健康标准 根据我国青春期儿童的心理活动特点,他们达到心理健康应具备以下六个心理品质: 一、智力发育正常,即个体智力发展水平与其实际年龄相称。 二、稳定的情绪。尽管会有悲哀、困惑、失败、挫折等,但不会持续长久。 三、能正确认识自己,清楚自己存在的价值,有自己的理想,对未来充满信心。 四、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尊重理解他人,学习他人长处,友善、宽容地与人相处。 五、稳定、协调的个性,能对自己个性倾向和个性心理特征进行有效控制和调节。 六、热爱生活,能充分发挥自己各方面的潜力,不因挫折和失败而对生活失去信心。 心理健康的情绪标准 人的心理健康的情绪标准包括情绪的形成原因、持续时间、长期稳定状况等各个方面。 一、情绪有适当的形成原因:一定的事物引起相应的情绪是情绪健康的标志之一。情绪的产生是由各种不同的原因引起的,如:高兴是因为有喜事;悲哀是

遇到不愉快或不幸事件;愤怒是挫折引起的等。二、情绪的作用时间随客观情况变化而转移:通常当引起情绪的因素消失之后,人的情绪反应也相应逐渐消失。例如,生活中不小心把东西丢了,当时当时会非常生气,事情过后,慢慢也就自己调节过来。如果长期生气,这就是情绪不健全的表现。 三、情绪持续稳定:情绪稳定表明个人的中枢神经系统活动处于相对的平衡状况,反映了中枢神经系统活动的协调。如果一个人的情绪常期不稳定,喜怒无常,是情绪不健康的表现。 四、心情愉快平静心情愉快是情绪健康的重要标志。愉快表示人的身心活动的和谐与满意。愉快表示一个人的身心处于积极的健康状态。一个人经常情绪低落,总是愁眉苦脸,心情有苦闷,则可能是心理不健康的表现,要注意自我调节。 适当体育运动的好处: 根据美国运动医学院的指导方针,许多心理健康研究人员建议我们每个星期3—5次等量的体育运动,每次30—60分钟。等量的运动,既可以提高心肺的健康,降低不良的生活习惯而引起的疾病的发生率,还可以提高大脑的精神健康。

健康的含义和标准以及保证健康的措施

健康的含义和标准以及保证健康的措施 所属选修课程:营养与健康 任课教师: 学生姓名:学号: 学院、专业: 选修时间: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 健康不仅仅指身体上的健康,还指生理、心理上的健康。只有两种的健康同时存在的时候,人们才称之为真正的健康,否则,则只能称之为亚健康。人体各器官系统发育良好,功能正常,体质健壮,精力充沛并具有良好劳动效能的状态。这种状态仅仅证实了一个人身体上的健康,不能称之为完整意义上的健康。健康是指不仅仅是指没有疾病或病痛,而且是一种躯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全良好状态。也就是说健康的人要有强壮的体魄和乐观向上的精神状态,并能与其所处的社会及自然环境保持协调的关系。 世界卫生组织关于衡量健康有十项标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保持自己精力充沛,能够从容不迫的应付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一、处事乐观,态度积极,乐于承担责任,不挑剔。二、拥有良好的休息习惯,睡眠良好。三、应变能力强,能适应各种不同环境的变化。四、对一般的感冒和疾病具有一定的抵抗能力。五、体重适当,体态均匀,身体各种部位协调,不出现过瘦过胖等。六、眼睛明亮,反应灵敏,眼睑不发炎。七、牙齿洁白无缺损,无疼痛感。八、头发光洁,无头屑。九、肌肤光泽有弹性。走路轻松有活力。十、肌肉平衡能力好,脚无疼痛,没有拇外翻。从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来看,健康包含了身体和心理上的健康,对周围环境的适应而不引发不良后果。国内外的心理学家,医学家对心理健康的问题有不少精辟的见解。心理学家麦灵格说:心理健康是指人们对于环境以及人们相互之间具有满足之感或是能够愉快的接受生活的变故,即要三者具备,心理健康的人应能够保持平静的情绪,有敏锐的智能,适合于社会环境的行为和愉快的气质。一个拥有心理健康的人,能拥有许多良好的心理素质,积极向上的生活意识和态度,能够平平静静的对待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不仅有助于自身的发展,从大的方面来说,有助于整个团体社会和人类的发展。 单纯的身体上的健康,要有强壮的躯体,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从事学习和生活。身体健康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主要脏器无疾病,身体形态发育良好,体型匀称。本身具有良好的生理功能。有较强的身体活动能力和劳动工作能力。这是人们对于健康的最基本的要求。二是对与疾病的抵抗与免疫能力。即身体的自身免疫系统维持自身健康的能力。一些人身体本没有疾病,也没有身体的不适感,但环境稍有变化时或本身遭受某种刺激时,身体就会出现异常。说明其健康状况是十分脆弱的,并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健康。 众所周知,健康对于人们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些我们该如何去维护自身的健康呢?维护自身健康不仅要保护自身物理身体的健康,还要保证心理上的健康。维持物理身体的健康,可以从体育锻炼、饮食、洁净的日常生活等方面来进行保证。加强体育锻炼,可以从事日常的体育运动中来完成,如跑步,打篮球,踢足球等各种球类活动。还可以打太极。总之生活中有许多的运动可以帮助我们完成一定的运动量。适

保持心理健康的十个建议

保持心理健康的十个建议 一、对自己不过分苛求: 人应该有自己的抱负,但有些人的抱负不切实际,根本非能力所及、欲求不得,便会认为自己倒 运而终日忧郁;有些人做事、要求十全十美、对自己的要求近乎吹毛求疵,结果,受害 者还是自己。为了消除挫折感,则应把目标定在自己能力范围之内,稍有提前量,不努力达不到,尽心尽力能够超越则可,心情自然就会舒畅了。 二、不要苛求别人 很多人把希望寄托在他人身上,假如对方达不到自己的要求。便会大失所望,其实,每个人都有 他的思想、优点和缺点,何必要求别人迎合自己的要求呢?这是将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 三、疏导自己的愤怒情绪: 当我们勃然大怒时,很多错事或失态的事,都会做出来的,与其事后后悔,不如事前加以自制 四、偶然亦要屈服: 一个做大事的人,处事要从大处看;因此,只要大前提不受影响、在小处,有时亦不必过分 坚持,以减少自己的烦恼。 五、暂时逃避: 在生活受到挫折时,应该暂时将烦恼放下,去做你喜欢做的事,如运动、睡眠或看电视等, 待到心情平静时,再重新面对自己的难题。 六、找人倾诉烦恼: 把所有的忧郁埋藏在心底里,只会加剧自己的苦恼、如果把内心的烦恼告诉给你的知己朋友, 心情会顿感舒畅。 七、为别人做些事: 而不助人为乐为快乐之本、帮助别人,可使自已忘却烦恼,并且可以确定自己的存在价值; 是把自己的快乐建筑在别人痛苦的基础上。 八、在一个时间内只做一件事: 在一个时间内只做一件事,要减少自己的精神负担,不应同时进行一件以上的事情,以免弄得身心交瘁。 九、不要处处与人竞争: 不要处处与人竞争处处以他人作为竞争对象,使得自己经常处于紧张状态。其实,只要你不把人家看成对手,人家也不会与你为敌。以免" 惶惶不可终日"。 十、表现自己的善意: 对人表示善意我们经常被人排斥,是因为人家对我们有戒心。如果在适当的时候,表现自己的善意,多交朋友,小树 " 敌人 "。心情自然变得平静。不要像泥菩萨一样让人民恭敬,称赞我们、抬高我们,害怕我们。

健康新定义与标准

健康新定义及标准 安之星净水器分享: 一.健康的定义 人类有了健康才能生存,才能发展、享受,健康是长寿的基石,是对社会、对自己、对 亲人的责任,是人们存在的最佳状态,是亘古至今人类生命史上令人神往的不断追求的共同 目标,是自古以来,人们十分关注的话题。眼下,二十一世纪人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和重视 程度前所未有。人类文明到了今天,我们应该用知识生活,不应该用习惯生活。而一个人如 果没有时间学些健康知识,将来一定有时间生病。俗话说:“病来如山倒,不如预防早”。 这句话提醒我们,应当深刻感悟预防疾病和维护健康的重要性,要看清二十一世纪追求健康 是大趋势,有了健康才能轻松迎接新世纪的挑战。 健康的定义与科学进展密切相关,世界卫生组织一成立就提出了关于健康的概念,明确指出:健康不仅是机体没有疾病和虚弱,而且在躯体上、心理上及社会适应能力上都处于一种完美 的状态。1989年世界卫生组织又为健康的定义补上了道德健康这一条。新的健康概念是人体 的健康分生理健康、心理健康、道德健康及社会适应健康四个层次,并且后面的健康层次是 以前面的健康层次为基础而发展的更高级的健康层次。道德健康是生理健康和心理健的发 展,最高标准是“无私利人”,基本标准是“为己利他”。 二.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人体健康十条标准: (一)有足够充沛的精力,能从容不迫地应付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压力,而不感到过分紧张; (二)处事乐观,态度积极,乐于承担责任,事无巨细不挑剔; (三)善于休息,睡眠良好; (四)应变能力强,能适应环境的各种变化; (五)能够抵抗一般性感冒和传染病; (六)体重适当,身材均匀,站立时头、臂位置协调; (七)眼睛明亮,反应敏锐,眼睛不发炎;

我国民事案件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解读

我国民事案件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解读 来源: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 [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一词与举证责任相当,具有主观证明责任与 客 观证明责任双重含义。证明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是证明责任分配。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1 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了我国民 事诉讼证明责任的三项分配原则。只有对相关规则的正确理解才能正确适用,公平、公正地处理民事案件。 [关键词] 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分配;基本规则;举证责任倒置;衡平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确 认了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尽管其中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尚有不完善之处,但它第一次为法官审理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设立了法律依据,应当说是具有历史意义的。笔者认为,《若干规定》为我国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确定了三项规则。 我国诉讼理论中,证明责任一词往往与“举证责任”相当,具有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双重含义。主观证明责任(形式证明责任、提供证据责任),是当事人为避免败诉的风险,负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责任。客观证明责任(实质证明责任),是诉讼进行到终结而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存在的人为此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当事人主观证明责任的履行,其目的是为了达到防止客观证明责任出现的效果。承担客观证明责任可能性的存在,是促成当事人必须履行主观证据证明责任的原因。随着诉讼活动的开展,主观证明责任可能会发生一次、多次或反复转换,促使当事人充分提供证据,使诉讼结果愈趋明显,从而使案件事实达到相对真实的程度。当主观证明责任用尽后,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时,客观证明责任才发挥作用。一般情况下,客观证明责任已预先由法律设定给特定一方当事人负担,并始终由其承担,不可能存在转移的问题。所以,客观证明责任实质是一种风险分配,正如德国学者汉斯?普维庭教授所说,它“既与证明无关,也与责任无关” 。 [1]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解析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浅析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浅析2010 级法学专业周波内容提要:在民事诉讼中,对峙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所提供证据的多寡及证明力的大小都直接影响判决结果,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之间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对各方当事人实行绝对平均主义,否则会造成形式平等与实际平等的严重脱节,从而影响人们对法律的信心。因此,如何科学、公正、合理地对证明责任进行分配,始终是司法理论和实践发展过程中的中心议题。 关键词:证明责任、分配标准、证明标准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证明责任”这一术语最早出现于罗马法。在罗马法初期,人们对证明责任的认识仅限于提供证据的责任,即主观的证明责任[1]。直到1883 年,德国诉讼法学者尤力乌斯.格尔查在《刑事诉讼导论》中明确提出证明责任的两种含义,即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使现代证明责任理论最终被创立。其中主观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向法院提出证据的责任;客观的证明责任是指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真伪不明时,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受到不利裁判的后果。因此,主观证明责任又被称为“行为责任” 、“形式的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又被称为“结果责任” 、“实质的证明责任”。 在德国,从1900年起德国法学界接受了尤利乌斯.格尔查的观点,

将“证明责任双重含义说”奉为通说。在美国,“证明责任双重含义说”的首倡者应属美国学者赛叶,他首先在1980 年发表的《证明责任论》一文中提出了区别证明责任双重含义的必要性[2]。他的学说后来成为美国证据法上的代表性学说。 在我过,学界对证明责任的认识因所处时代的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主要有行为责任说、双重含义说、败诉风险说三种类型。 1、行为责任说。这种学说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证据,以证明其主张,负有提高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真实的责任” 2、双重含义说。这种学说认为“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加以证明的责任。,, 。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谁主张就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二是指不尽举证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负担[3]。” 3、败诉风险说。这种学说认为证明责任是指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当事人一方所承担的败诉风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败诉风险说最能充分揭示证明责任之涵义,即:证明责任是指“当时人因要件事实不明而承担的不利诉讼负担或不利益诉讼风险[4]”如果要件事实真伪是确定的,即使当事人不举证,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是结合在事实真伪不明情形下履行裁判职责的必备装置,它可以防止法官以事实不清为理由,拒绝对案件做出裁判。 (二)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 在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中,法官是法律问题的裁判者,陪审团是事实问

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人体健康十条标准

保健小常识 一、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人体健康十条标准 健康是人人都追求的,但许多人对健康的含义不清楚,以为发达肌肉才是健康,其实太片面。健康是身体与心灵的一种和谐的平衡状态。只有身体与心灵同时健康,才能称为一个健康的人。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人体健康十条标准是: 1、有足够充沛的潜力,能从容不迫地应付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压力而不感到过份紧张。 2、处事乐观,态度积极,乐于承担责任,事无巨细不挑剔。 3、善于休息,睡眠良好。 4、应变能力强,能适应环境的各种变化。 5、能够抵抗一般性感冒和传染病。 6、体重得当,身材均称,站立时,头、臂、臀位置协调。 7、眼睛明亮,反应敏(感)锐,眼睑不发炎。 8、牙齿清洁,无空洞,无痛裂,齿龈颜色正常,无出血现象。 9、头发有光泽,无头屑。 10、肌肉、皮肤富有弹性,走路感觉轻松。 二、人体三大保健“特区” 医学家认为,人体有三大保健“特区”,即背部、腋部、肚脐。 1、背部保健:中医养生家指出,后背正中的脊柱是人体督脉必经之地,脊柱两旁的足太阳膀胱经与五脏六腑联系密切,经常予以激发疏通,有益于气息运行,血脉流畅,滋养全身器官,自然体强少病。 现代医学则发现,人的背部皮下蕴藏着大量的免疫细胞。如罹患感冒或中暑后,“刮痧”、“擦背”等都是激活背部免疫细胞的好办法。此外,经常搔刮背部,也是一个有效措施。 2、腋部保健:腋窝蕴藏着丰富的血管、神经、淋巴结,假如他人用手接触,被接触者就会控制不住大笑,被专家称为“腋窝运动”。考察其强身奥妙,至少有两点:一是刺激此处的神经、血管和淋巴结,促进神经体液循环,使全身器官能享受到更多的养分与氧气,二是由此引发的大笑,使人体所有的器官甚至细胞都得到运动,于脑、心脏和肺最为有益。 3、肚脐保健:肚脐,医生用药物敷贴或针灸、热熨等可以疗疾治病。如敷以黄连粉、牛黄粉能退烧,檀香、细辛粉调酒敷之可缓解心绞痛,用珍珠粉,丹参粉调敷能治疗失眠,用砂仁、枳实敷之可调节器官消化不良。 三、老年保健六则 美国营养学家安斯利为老年人指出了6条保健准则,使美国老人受益匪浅,我们不妨加以借鉴。 1、目的:生活要有目的性,退休后可以写个计划,作为自己的备忘录,使暮年生活依然有一种内在的动力。这样你的精神状态,肯定会比稀里糊涂度春秋好得多。 2、锻炼:包括躯体、头脑和精神三层涵义。躯体——每天要活动每一个关节和每一块肌肉(不必太剧烈),要成为不可缺少的习惯;头脑——读一本书,学一门新课,探讨一个新的观念;精神——回忆过去和幻想将来,把自己带入多彩的世界。 3、娱乐:玩游戏,像孩子一样或与孩子一起痛痛快快的玩,自我享受,开怀畅笑。笑是最好的医药,可改变体内的生化状态。 4、睡眠:休息、放松、睡眠,睡多睡少以个人的感觉良好为准,不必去和别人比较。无困意,不必赖在床上。更无需用催眠药,常用安眠剂有成瘾之弊,停用时反倒不适。 5、氧气:要使你日常生活的环境充满氧气,注意通风换气,密闭的空调室内更要防污染。不吸烟,也避免被动吸烟。要常到大自然中去呼吸新鲜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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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法理- 一、罗马法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二、德国民法典制定前后的证明责任分配学说 三、规范说及批判 四、证明责任分配新说 五、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和法则 六、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 关于证明责任的性质及构成方面,人们或许有许多不同的观点,但作为证明责任本身,不管人们怎样看待它,它都会客观地起作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总是客观存在的。在证明责任理论中比认识证明责任更重要或更具有实际意义的是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作为裁判规范指示法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作出裁判,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规范的实质是在案件事实不明的场合,谁最终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要研究和探讨的正是应当根据什么因素来决定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以及为什么要由这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而不由相对方承担,并且根据这一因素或这些因素来决定谁承担不利后果又是公平、合理和符合理性的。既然证明责任是一种规范,那么它就应当与其他任何规范一样,满足公平、正义这

一基本要求。大陆法系诉讼理论之所以复杂得令人望而生畏,其原因之一恐怕就在于其中充斥着各种各样的学说和观点,这些学说观点相互之间有些相互补充,有些又相互排斥,整个理论空间成了各种学说争论的战场,同时各种学说的创立也反映了法学家们超人的才智。这种由各种学说构成理论的现状和历史的现象,恐怕只有在大陆法系中才能见到。在英美法系却似乎显得要恬静得多,英美法系的诉讼法学家更注重实际而不囿于概念和理论。他们不喜欢学究气与英美法系判例的实务性、灵活性不无关系。因此,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几乎就是大陆法系各种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 一、罗马法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则和许多法律原则一样,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初期,人们对证明责任的认识仅限于提供证据的责任,即主观上的证明责任。还没有客观证明责任的概念。法官不考虑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当由谁来承担不利后果的问题。尽管当时肯定也存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但这些问题不是罗马诉讼中的主要问题。[1]所以,关于证明责任的规范主要解决的是对案件事实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 法学家们提出了分担举证责任的两条原则:(1)“原告应举证”:“原告不尽举证责任时,应作出被告胜诉的判决”:“原告尽其举证责任时,被告就应以反证推翻原告所提出的证据”。当时,提出这样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应当说是比较自然的。因为原告通常是主张权利的一方,主张权利就应当提出权利的事实依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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