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修律对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和启示

清末修律对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和启示
清末修律对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和启示

清末修律对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和启示

摘要:清朝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修改与变革。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混合。清末修律还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关键词:清末修律法制建设

还在1840年鸦片战争前夜,已经有人提倡“睁眼开世界”,初步认识到了解和吸收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科技与人文知识的必要性。鸦片战争中清朝的战败,一些中国人为外国的坚船利炮所震惊,而把眼光投向吸收资产阶级的器物文化上。然而至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早期的改良主义者逐渐认识到,西方国家之所以强盛,在于制度优越。因而积极提倡和介绍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文化。

清朝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的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它的主要特点有: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坚持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新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二、《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清末变法活动中,刑法领域中的明显变革成果是《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的制定。《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现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它同《大清现行刑律》相比较,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动:

(一)指导思想

颁布《大清现行刑律》的目的是以它作为《大清新刑律》制定完成之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其内容秉承旧律体例。而《大清新刑律》则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的内容。

(二)内容和形式

其一,抛弃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条文作为唯一内容,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其二,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二部分。其三,确定新的刑罚制度,分主刑和从刑两类。其四,采用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近代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及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

(三)从单纯形式和技术角度上看

《大清新刑律》与《大清现行刑律》在结构、体例及表现形式上均有很大不同,前者属于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

尽管两者有不尽相同之处,但《大清新刑律》对传统的旧律并没有做实质性的修改,特别是附录《暂行章程》依然存在于法典之中,所以与《大清现行刑律》一样,都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清末的大规模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一)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极大的冲击。中国传统法制开始转变成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二)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其后民国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三)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清末修律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了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促进了一部分中国人的法治观念的萌发。

(四)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法律文化具有开放性、继承性和互融性。晚清法制变革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现代法制建设,必须首先解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的基本态度问题。在此前提下,才有可能实现法律观念、法律规范、法律设施和法律艺术诸层面的现代转型。

那么,晚清时期的变法修律,对我们当今的法律建设和社会建设有什么启示呢?

以开放意识和批判意识面对西方法律文化。一方面要注重法律文化的开放性,注重在与外族法律文化的交流中,吸取营养,充实自身,并由此得到发展。我国是一个法治后进型国家,我们曾经拥有的历史久远的中华法系,远远不足以构成支持现代法治运作的资源。而西方国家在上百年的法治实践中积累了关于法治的比较完整的知识和体系。同时,我们所要制定的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本质上是现代市场交易的规则,在这些规则背后起作用的是现代市场经济共同的客观规律。这就决定了我们不仅有可能而且必须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尤其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更应以一种开放、平等的态度,大胆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和优秀成果,使我国的法律文化建设符合世界法律文化发展的潮流和特征。另一方面,还应以批判意识对待西方法律文化。西方资本主义法律文化从总体上集中表现了资本主义社会物质文明、制度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但它同时也有着自身的历史局限性。因此,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现实需要引进西方法律文化,建构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律文化。

以“扬弃”的态度面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律文化的发展具有历史延续性。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应该坚持历史的、冷静的分析,从总体上和根本精神上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梳理,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尽管我们从感情上不愿意否定传统,但是,历史证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按照自身的发展逻辑,很难创造出现代民主与法治。因此,我们不能让传统法律文化的糟粕成为现代法制建设的桎梏。但是,我们可以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许多积极因素整合到中国社会的新文化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也是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新和转化的一个过程。

分析晚清法制变革的过程可以看出,制度性法律文化和观念性法律文化的分离和脱节,会对一个社法律制度的实现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当前的法律文化建设,一方面仍应继续重视制度性法律文化的设,要重视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建立,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体现立法公,实现法律制度的创新;要加大司法改革力度,完善执法制度,保证执法严格公正;要完善各类监督制,实现监督有效;要完善法律设施,规范司法机构的职能,促进制度性法律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更应高度重视观念性法律文化的建设,要通过开展全民性的法律知识教育和法治宣传,普及法律知,通过大力弘扬和传播现代民主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强化法律意识。同时,法律的制订更加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使制度更关心人、贴近人,实现制度与观念的协调发展。

市场经济是实现法律文化现代转型的根本途径。历史已经证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只能产生与之相适应的传统法律文化,要建设当代中国法律文化,就要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确立和完善。市场经济对于推动法律文化现代转型的根本点,就在于它创造了现代法律文化赖以存在的社会土壤。其次,民主政治是实现法律文化现代转型的重要保障。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共产党注重加强自身建设,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建立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理论,为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准备了领导力量和社会基础;而“依法行政”思想的落实,也为形成现代化的法治环境创造了良好的氛围。同时,广大民众广泛参与基层政权民主建设,将有利于唤起民众的主体意识和法律意识。总之,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是中国走向法治的一条最直接、最具体的必由之路。

1901-1911年的清末新政是清政府实行的一场自我挽救的改革运动。从社会变迁的角度来看,这场改革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但从结果看,新政不仅没有帮助清政府实现自救的目的,反而加速了它的灭亡。清政府以旧人办新政,改革者藉改革之名,牟取暴利,争权夺利、贪污受贿,生活腐化等多种腐败现象相因相成,愈演愈烈,最终导致腐败恶性发作,不可救治,腐败葬送了改革,也埋葬了清王朝。

参考文献:百度百科中国法律网

第十三章清末法制变革

第十三章清末法制变革 (公元184O年一1911年) 重点、难点: 一、清末预备立宪活动; 二、晚清法制变革过程中的“礼法之争”; 三、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1840年开始的鸦片战争,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大的转折点。帝国主义列强通过发动侵略战争和阴谋手段,强迫中国与之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在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范围内广泛的特权。外国资本主义的侵入,严重破坏了中国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基础和国家主权的独立,使中国由半封建社会一步步地演变成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鸦片战争后,清王朝虽然在形式上还保持着虚假的独立和专制帝国的躯壳,但实际上已逐步演变为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控制下的地主和买办阶级专政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政权。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和阶级关系的变动,自清初沿用下来的法律已不能满足统治者的需要,为了在新的条件下继续维持日益衰败的专制统治,清政府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从而使中国的法律体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中国法制的历史从此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 (一)预备立宪的发生及其性质 1894年中日战争和1900年八国联军之役后,中国社会民族危机空前严重。清王朝统治者和人民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激化,资产阶段革命运动和全国各族人民自发的反抗斗争日渐合流,猛烈地冲击着处在风雨飘摇中的清王朝。而1905年日俄战争的结局,更使朝野震动。当时国内除资产阶级立宪派乘机鼓吹“日本以立宪而胜,俄国以专制而败”,要求改革政体外,一些朝廷大臣和满族亲贵也为革命形势所震慑,相继奏请变更政体,实行立宪。朝廷也在来自革命派、立宪派以及当权派集团的一些人的压力下,于1905年派载泽等五大臣出国考察宪政。次年,五大臣回国复命,在奏请宣布立宪的密折中提出:“立宪之利最重要者三端:一曰皇位永固。一曰外患渐轻。一曰内乱可弭”。经过七次召见出访大臣和召开一系列御前会议后,慈禧于1906年9月1日颁布了预备立宪的上谕,宣布:“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并宣布预备立宪的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议论,”而“立宪”的时间,要待数年后“查看情形”而定。因此,预备立宪变成了预备期不定的清政府不预备兑现的空头支票。 清朝统治者宣布预备立宪的目的,一是为假借立宪之名,行抵制革命之实;二是为适应帝国主义侵略政策的需要,借以取得帝国主义的进一步支持,其实质,是为了继续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主义政权。 (二)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我国加强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及意义

我国加强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及意义 对于新中国来说,法治还很年轻还不够健全,但是我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认识不断深化,工作不断加强。 邓小平同志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明确指出,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江泽民同志亦反复强调,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键之处,必须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全过程。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治的建设正是在铸造这个国家的规矩。国家的法制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巩固政权,必须加强法制建设;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加强法制建设;为了保证国家公职人员不变质、不变色,必须加强法制建设。运用法律准绳,处理共同利益与特殊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许多问题才好解决。 我认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对于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成功地走出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路,国家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综合国力显著提高;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开放型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事业不断发展,社会实现全面进步。这些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充分证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作为上层建筑总体上是与我国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 法治的建设,是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正如江泽民所言:“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1/ 1

【疑难考点】清末修律的特点和意义

【疑难考点】清末修律的特点和意义 【疑难考点】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1、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是: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清政府迫于激变的时局,不得不“改弦更张”、“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但在根本问题上又坚持修律应“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清朝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在内容上,修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一方面,清末修律坚持君主专制及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新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收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入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的封建内容与先进的近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于新订法律法规之中。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修律实质是为维护清王朝摇摇欲坠的统治。修律是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清末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立法活动,本身也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也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1)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已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 (2)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3)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修律第一次全面而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了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从而促进近代法治观念的逐步形成。 (4)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近代化。 凯程教育: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简述清末“礼法之争”

简述清末“礼法之争” 一、背景 清末变法的礼法之争,是指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曾任湖广总督、后任军机大臣的张之洞及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二、双方 1、法理派。该派以沈家本为代表,主张运用“国家主义”等政法理论来改革中国旧法律制度,因在修订《大清新刑律》、《大青民事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常用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来对抗保守派的攻击,因而被称为“法理派”。 2、礼教派。该派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主张修订新法律应当“浑道德与法律与一体”,不应偏离中国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因而被称为“礼教派”。 三、焦点 1、“干名犯义”的废存 “干名犯义”是指子孙控告父母、祖父母的行为。 “春秋之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亲亲得相首匿”,亲属相互告言“亏教伤情,莫此为大”,因此在明清律中“干名犯义”属“十

恶”之条。鉴于此,礼教派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因此“干名犯义”之条大于礼教之事,是传统伦理的根本所在,因而应当在新刑律有所反应。 而法理派根据西方通行法理,指出“干名犯义”属“告诉之事,应于编纂判决录时,于诬告罪中详叙办法,不必另立专条”。 2、“存留养亲”的废存 “存留养亲”指“亲老丁单”时即凶犯属系独子、父母年老有病、家中无其他男丁,考虑到其父母无人奉养,又无其它男丁继承宗嗣,经皇帝特许,可免其死罪,施以其它处罚,令其回家“奉养其亲”的制度。 礼教派认为“存留养亲”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从新律中排除。 沈家本则认为“古无罪人留养之法”,且指出嘉庆六年上谕中曾表示:“是承祀、留养、非以施仁,实以长奸,转以诱人犯法”。 3、“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的定罪量刑 礼教派认为内,无夫奸是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而亲属相奸属于“大犯礼教之事”,因此应当在新律中对上述情况有特别规定。 法理派则认为,“无夫妇女犯奸,欧洲法律并无治罪之文”,因此“此事有伤风化,当与教育上别筹办法,不必编入刑律之中”。至于亲属相奸,“此等行同禽兽,固大乖礼教,然究为个人之过恶,未害及社会,旧律重至立决,未免过严”。因此,对此等行为,依“和奸有夫之妇”条款,处以三等有期徒刑即可。

法治文化建设的意义

最近召开的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作出全面部署,这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大发展大繁荣必将产生深远影响。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文化,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决定》对法治文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动人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以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为主要任务的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契机,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为进一步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坚实的文化基础。 一、充分认识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把推进法治文化建设作为纪检监察的一项重要工作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作为文化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文化,是培养公民法治素养,提升全民法律水平,形成遵纪守法良好社会风气的重要载体。纪检机关在法治文化建设方面承担重大责任,并且有着其他国家机关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1、法治文化建设是现代民主法治的灵魂。 2、法治文化建设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现实需求。 3、法治文化建设,是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的内在要求。 4、法治文化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5、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 二、地方人大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 长期以来,纪检监察机关非常重视法治文化建设,把这项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法治文化建设仍然是整个文化建设中的薄弱环节。目前,尚不能完全适应我国民主法治发展的新要求,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笔者认为,纪检监察机关进法治文化建设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加强协调,把法治文化建设统筹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大格局之中。 2、——突出重点,在推进法治文化建设中融入纪检监察工作元素,彰显人大工作的特色。 3、——增强文化色彩,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深入人心

法治的重要性

法治的重要性 民主和法治不是针对某个人的,而是针对所有公民的,实现了民主与法治,所有人都会从中受惠,反之,则是大家都会受害,某些人红极一时,自以为有权有钱,可以随意破坏民主和法治,岂不知官不能当一辈子,钱也不能买到所有的一切,一旦失了势,到了自己要靠民主与法治去保护的时候,恐怕哭都来不及了。 唐朝的酷吏来俊臣武则天时期受到了重用时,他像疯狗一样四处咬人,人落到了他手里,如同下了地狱,他想怎么整你就怎么整你,想怎么冤枉你就怎么冤枉你。在他的字典里,没有事实,正义、法律、人道,只有他要达到的某种目的,以及为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到头来怎样法治的最大好处是无论你到了什么地步,都能有说理的地方(不过你要是真的没理那也没办法),不像人治社会,到了某些时候,你连说理的机会都没有,没办法,就只好想向外边跑了,这一点林彪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老林这人是不怎么样,但说他想叛国还是有点冤枉他,往外逃无非是想保命,因为他明白,即便是他有一万个理由,立一万个大功,伟人的一句话就能要了他的命,他根本就没有说理的地方,不跑只能等倒霉。人治的悲哀就在于此。 第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阶层结构出现新的变化,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和愿望也日益多样化。在这样的新形势下,为了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更好地协调、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具体利益,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力量,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必须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我们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党的十六大提出,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目标,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目标。实现这个宏伟目标,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时间还不很长,要建立比较成熟的充满活力的社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一、预备立宪与宪政改革 ★(一)历史背景 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陷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二)《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月公布。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三)十九信条 《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是清代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四)咨议局与咨政院 1.咨议局。咨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朝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议机关,并非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之下的附属品。 ★★2.资政院。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 二、主要修律内容 ★★★(一)《大清现行刑律》 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其主要内容有: 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门。 3.对于继承、析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一些残酷刑罚手段,如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刑罚和连坐制度,将主要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 5.增加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 《大清现行刑律》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还只是对《大清律例》的修改而已,还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 ★★★(二)《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清末修律变法过程中修订的一部新刑法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礼法之争

鸦片战争打开了中国的大门,法律不得不与其他种种社会制度一样,被迫接受近代转型。这次转型是以西方法律与法学进入、清末修律为发端。在这次转型中引发了是以“礼”还是以“法”指导新立法的论争。“礼”指中国传统的礼教,即法典化的“三纲五常”等纲常名教。主张以中国传统伦理观念为标准,有选择地移植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被称为礼教派。礼教派又称礼派、礼治派、家族主 义派、国情派,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法”指西方资产阶级法理。主张以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理论作为立法宗旨被称为法理派,又称法派、 法治派、国家主义派、反国情派,因法派以沈家本为旗帜,故又有沈派和反沈派之说。以沈家本、杨度为代表。因他们争论的问题主要是礼法关系,所以中国法律史学者称这场争论为礼法之争。 一、对礼教派的重新认识 从现有的研究资料来看,对礼教派所持的理论有的研究者简单用“顽固”、“守旧”、“封建遗毒”将其全盘否定。对礼教派全盘否定是有失偏颇的。礼教派的变法思维虽有不完善的一面,但应当指出的是,礼教派对清王朝为挽救危局而进行的修律活动持一种积极的态度, 清末“礼教派”法律思想在某些方面也有其成熟的一面。 从“礼教派”变法态度来看,是强烈和积极的。例如,“礼教派”代表人物亲历鸦片战争全过程的魏源,深刻地认识到变法势在必行,他指出:“天下无数百年不弊之法,无穷极不变之法,无不除弊而能兴利之法,无不易简而能变通之法,”“法无久不变,运无往不复。”①既然如此,变法就是必然的。礼教派的领袖人物劳乃宣认为“今天下事变亟矣,国家多故,风俗凌夷,官无善政,士无实学,刑不足以止奸,兵不足以御侮,而数万里十数国之强敌环逼而虎视,创闻创见之事月异而岁不同,当今之时,犹拘于成法以治之,鲜不败矣。则法之不得不变者势也”。故此,劳乃宣认为应改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传统法律。张之洞与两江总督刘坤一联名上奏《江楚会奏变法三折》,提出以“育才兴学”﹑“整顿中法”﹑“吸收西法”为中心的一套改革方案,要求改良法制。《江楚会奏变法三折》曾“上达天听,震动朝野”②,从实践层面推动了清末的法律改革。1902年4月1日在张之洞、袁世凯、刘坤一三位朝廷重臣的联合举荐下,沈家本、伍廷芳正式出任修律大臣,走到了中国近代法制改革的前台。从“礼教派”变法态度来看,他们对西方法制文明是抱有认同态度的。 礼教派提出的变法应立足本国国情,因俗治宜,保持各自的特色,有其合理性和一定的科学性。礼教派因此也被称为国情派。劳乃宣是礼教派的后期首领,他指出:“风俗者,法律之母也;立法而不因俗,其凿枘(指格格不入)也必矣。”并由此而提出三种“生计”产生三种法律的理论。“法律何自生乎?生于政体。政体何自生乎?生于礼教。礼教何自生乎?生于风俗。风俗何自生乎?生于生计。”他把世界上的“生计”划分为农桑、猎牧、工商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

公正司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公正司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地位 和作用 西方哲人培根在专论司法问题时这样写道:“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破坏了。”[1]在西方人不断提及培根的高瞻远瞩之时,在遥远的东方大陆上,人们也在代代相传狄仁杰的正义之道和包青天的铁面无私。由此可见,公正,是人类——不论西方人还是东方人,不论年长者还是年少者,自古以来的美好期待和殷切期盼。自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12月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后,党和人民逐渐认识到,想要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必须实行依法治国[2];而想要树立法律权威,切实产生效果,就必须要在公正司法上下功夫。 一、公正司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地位 1.公正司法是促进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十八大以来的多次会议上,让司法事业与祖国发展事业协调发展,齐头并进,让公正司法成为经济发展、文化发展、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这一理念屡次被提起,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现实中,公正司法对国家建设和各项发展的重要性都不言而喻。首先,公

正司法服务于经济的发展。随着国家和社会向更高级的经济化迈进,建立在经济改革基础上的种种矛盾和冲突也日渐显露,公正司法恰恰能增加法律威严和守法意识,进而平息纷争,维护稳定,保障和谐,促进发展。其次,公正司法服务于各项建设。公正司法有助于各项社会秩序的建立,唯有社会井然有序,人民积极献力,国家的各项建设才能有序有效的开展。再次,公正司法服务于政治进步。我国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人类文明史上最伟大的政治构想,进一步推进公正司法,有助于国家和人民在政治建设上结出硕果。 2.公正司法是密切官民的可靠途径。从各国发展的历史来看,无论什么样的制度,无论什么样的政策,政策执行不力,制度规制无效,以及权力相扰、相侵的现象都广泛存在。但是,结合古今中外的先人智慧和管理经验,我们可以知道,公正司法是密切官民,加强管理的可靠途径。人民群众选举出政府,但不相信政府,或不支持政府,究其原因,无非是政府及政府公职人员,或者说公权力没有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和正当要求。司法本身作为监督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一种有效手段,既在运行中纠正了公权力对私权利(也即政府对公民,国家对个人)的侵害,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又在运行后让其他国家机关,尤其是政府各部门切实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路线方针,

试述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论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的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淸新刑律》、《大清刑事诉讼法》、《大清民事诉讼法》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其核心则是一方要维护封建宗法制,一方则要引入君主立宪制。 沈家本、杨度等人基于对清朝所面临的社会危机及对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深入理解,主张大力引进西方近代法律理论与制度,运用“国家主义”等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为彻底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辩护,因而被称为“法理派”。而以曾任湖广总督、后任军机大臣的张之洞,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为代表,包括地方督抚在内的清廷上层官僚、贵族,认为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于一体”,尤不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故而被称作“礼教派”。 “法理派”与“礼教派”的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 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干名犯义”作为传统法律中的重要罪名,专指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法理派从西方国家通行的法理出发,提出“干名犯义”属“告诉之事,应于编纂判决录时,于诬告罪中详叙办法,不必另立专条”。而礼教派则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绝不能在新刑律中没有反映。 2、关于“存留养亲”制度。沈家本等人认为:“古无罪人留养之法”,“存留养亲”不编入新刑律草案,“似尚无悖于礼教”。礼教派认为,“存留养亲”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排除在新律之外。 3、关于“无奸夫”及“亲属相奸”等问题。“奸非”严重违反传统道德,故传统刑律予以严厉的处罚。“亲属相奸”更是“大犯礼教之事,故旧律定罪极重”。因此,礼教

如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五个方面)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地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最新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发展观在法治发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思想的观念基础,是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核心和灵魂,是法治建设所有环节的共同指导思想,是法治意识形态的共同理论原则。其思想意义具有很强的时代性。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意义。社会法律意识由低到高分为五个层次:公民意识、法制观念、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形成具有特殊的指导和引领意义。它所要解决的法律意识问题,是带有方向性、根本性、价值性、宗旨性、目标性、原则性和普遍性的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决定着公民意识、法制观念、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的属性,也规定着它们的内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核心与精髓。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意义。任何制度设计,都离不开制度的指导思想、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三要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恰恰是三者相结合的统一体。它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创设和发展的思想指南。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律实施的意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之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矛盾将从无法可依转向法律有效实施。

这其中的核心环节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普遍守法和有效监督四个方面,而执政党依法执政则是实现这些环节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上述法治实践的诸环节都起着观念和思想保障的作用,也起着标准和价值尺度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政法工作的政治原则和指导原则。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律意识形态的意义。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是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可称法律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学而言,其意义表现为三方面:其一,它为法学发展指明方向;其二,它为法学人才培养提供了标准;其三,它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宗旨和目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及意义.doc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及意义 必要性: 1 现实基础的要求 这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的危害,对人类造成打击。因此,如何预防和及时、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就成为我们所应当思考的问题。为了及时阻止突发事件的恶化、维护公众健康,恢复社会秩序,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必须要有法律制度进行规范,采用一种有序的制度去应对那种无序的突发事件。 2 依法治国的需要 从法律的功能和实施来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能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提供法律保证,做到有法可依。通过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体系,不但有利于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和社会资源的整合,而且能够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效防治和应对。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所采取的各种措施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就有违现代行政法治的理念。同时,突发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也是国家对个人和公共利益关系的调整,有利于依法治国。 3人权保障需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一种不可预测的紧急事件,面对它人们往往想到的是如何更快地控制事态的发展,恢复正常秩序,很可能忽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强调权利保护,就应该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应急法制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人权。 意义: 一个国家应对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只有加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制建设的进程,才能为我国的公共卫生危机管理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强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以法制加速和强化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逐步提升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能力,真正把我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清末变法修律评价

(一)清末变法修律的背景 “清末变法”是清政府在内外压力之下,被迫推行的法律变革活动。清朝光绪年间(1898年),以慈禧太后为首的顽固统治集团,曾经以血腥手段镇压了戊戌变法运动。时隔不久,在中国大地上爆发了一场爱国反帝的义和团运动,严重地动摇了清朝统治的基础。而八国联军的进入北京,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更使清朝这个天朝大国的尊严扫地殆尽,面临着国家危亡。为了缓和人民群众的反抗,挽救濒临崩溃的清朝统治,清政府以新政变法作为自救手段,以谋求一条出路。另外,随着国门的打开,中国人的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法观念开始更新,出现了批判三纲五常、倡导君主立宪与共和、以法治国、司法独立等观念。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2.修律与研究法理结合。 3.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 (三)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1.进行以“预备立宪”为中心的宪政活动,炮制出《钦定宪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等宪法文件; 2.初步改革法律旧制,如删除律内重法、取消满汉差别,颁行《大清现行刑律》等; 3.制定新律。从1902年沈家本受命主持修律工作以后,陆续修订或公布了包括《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大清刑事诉讼律》、《大清商律草案》、《公司律》等数目众多的法律。这些新的立法大部分虽然并未真正得到施行,但在客观上仍为中国法律体系的近代化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4.改革司法体制,初步建立近代意义上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警察制度及监狱管理制度等。 (四)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1.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2.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3.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4.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华政中法史清末修律2013(姚远版)

清末修律2013-01-06 02:40 |(分类:默认分类) 第三编近代法律制度史 (1840-1949) 近代中国的历史背景可以归纳为: ①1840鸦片战争(《中英南京条约》)――②1851至1864太平天国运动―― ③1856年第二次鸦片战争(《爱珲条约》、《天津条约》、《北京条约》)―― ④19世纪60至90年代,洋务运动--⑤1894中日甲午战争(《中日马关条约》)――⑥1898年戊戌变法――⑦1899义和团运动――⑧八国联军侵华1901年签订《辛丑条约》――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兴起1911年武昌起义(辛亥革命)——民国政府——新民主主义革命 第九讲晚清的法律制度 (1840-1911) 一、晚清的制宪活动(见教材P376)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 1、国际因素: 1)义和团运动粉碎了列强企图瓜分中国的迷梦,迫使他们转而采取“以华治华”的政策,他们要求政府变法; 2)日俄战争,日本以君主立宪小国战胜俄国那样专制大国,给清廷巨大震动。 2、国内因素: 1)维新派的力量在发展壮大; 2)资产阶级革命派不断开展推翻清朝统治的武装斗争。 1905年,清政府派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日、美、英、法、德等国宪政。1906年7月,五大臣陆续回国,表示立宪有三大好处:一“皇位永固”;二“外患渐轻”;三“内乱可弥”。可见是为了借立宪之名抵制革命,挽救倾覆的清王朝,维护专制统治。清政府决定“仿行宪政”。 (二)预备立宪的开始 1906年9月1日,清廷正式颁布《宣示预备立宪谕》: 第一,确认立宪的合法性; 第二,确定预备立宪的基本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第三,确定中国的宪政过程只能循序渐进,不能急躁骤行。 可见,清廷宣布立宪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出于一种求生本能的自救意识,其实质是借立宪之名抵制革命,以挽救即将倾覆的清王朝,维护君主专制统治。 (三)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1906年,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专门办事机构。 1、改革官制:一是分权以定限;二是分职以专任;三是正名以核实。结果合并了一些机构,改变传统的机构名称。官制改革的目的是为强化中央集权,但改革后中央机构有所精简,分式趋于专业化。宣布“预备立宪”以9年为期。 2、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1)《钦定宪法大纲》由“君上大权”14条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组成。 2)《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是重君权,轻民权。首先,从内容上看,对清廷不利的内容均被删去;其次,从编制形式上看,正文和附录的形式是反民主的。 3、建立咨议局和资政院:前者是“采各省舆论之所”,后者是“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通过复选制产生议员,只不过是点缀民主的摆设。 4、制订《十九信条》:典型的议会政治,但已无法挽救清朝灭亡的命运。 1)制定背景:1911年成立第一届“责任内阁”,被称为“皇族内阁”,清政府假立宪宾面目昭然若揭,全国各界人士极为不满。1911年,辛亥革命暴发,为挽救垂危的统治,资政院仅用三天就起草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并宣布立即施行。 2)《十九信条》与《宪法大纲》相比不同点: 第一,立法宗旨不同。前者贬君权,伸民权为宗旨;后者君主至上为宗旨。 第二,政体不同。前者虚君共和模式;后者君主立宪模式,君主有极大权力。 第三,制定程序不同,法律效力不同。前者由资政院制定,由皇帝公布,具有法律效力,而后者是宪政编查馆拟定,本身并无法律效力。 《十九信条》已无法挽救清朝灭亡的命运了。 二、晚清的修律活动 (一)修律的背景 1、国内外的压力,旧法制已落后于形势。 2、修订法律法律大臣主持这一工作:沈家本、伍廷芳 (二)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见教材P386)

论罗马法学对建设法治中国的意义

论罗马法学对建设法治中国的意义

论罗马法学对建设法治中国的意义

论罗马法学思想对建设法治中国的意义 【摘要】:罗马法作为世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体系之一,其中蕴含的 法学思想是世界法律文化中最有价值的思想和学说之一,通过对罗马法学的继承和发展,可以对建设法治中国产生重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罗马法法治意义 罗马法 罗马法,即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包括罗马公法和罗马私法,尤其以罗马司法闻名,因此在此一般讲的是罗马私法。罗马法体系完整,理法精深,内涵丰富,它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建立在自然法精神上的人人平等的法律观念,契约自由和私有权不可侵犯等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并且为近代社会所继承和接受。罗马法不仅在古代发挥了作用,也不仅对西方社会产生了影响,而且对后来的时代,对全世界都有巨大影响。总的来说,我们对罗马法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以下三点①: 一、罗马法是人定法而不是神意法 这是罗马法与其它古代法律不同的第一个特征,古代科技文化发展水平低,人们把不理解的事物视为神意,法律也披上了神的外衣。如《汉谟拉比法典》中称其条文为太阳神之意。罗马法最初也有神话和传说,宗教与法律不分,但罗马的法律很早就从宗教中分离出来了。尽管罗马的法学家如西塞罗曾说:“法必须呵护自然和上帝的意志”;乌尔皮亚努斯也说:“法是关于人事和神事的知识”,但他们都未称法的本身是神授的。 二、罗马法重实际而不专尚理论 罗马法能够历时千年不衰,不能不认为与它注重实际的特征是分不开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罗马法就忽视理论。无疑,罗马法的发展受到过希腊哲学的影响,但问题就在于,当理论与实际发生矛盾和冲突时,罗马法总是舍弃纯理论的要求要致力于实际的需要。 ①周枏:《关于罗马法基本特征的商榷》,载《安徽大学法律系建系十周年法学论文集》,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清末变法修律特点影响.

清末变法修律特点影响 (一清末法律改革的主要特点 1. 立法指导思想 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 变法修律的内容 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坚行君主****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统治的传统; 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3. 法典编纂形式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 变法修律的功能 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1. 中华法系解体。

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极大的冲击。中国传统法制开始转变成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2. 为法律近代化奠定基础。 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其后民国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3. 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促进了一部分中国人的法治观念。 4. 变法修律有助于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礼法之争中的沈家本法理思想

礼法之争中的沈家本法理思想 洪伟(中共黄山市委党校, 安徽黄山,245000) 摘要:清末修律是西方法律文化对中国传统文化撞击几十年之后,作为晚清新政的一项内容开始的。二十世纪初期的国际环境和国内实际情况决定了晚清修律比以往修律更加实质,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开端。晚清修律历时不到10年,却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而这一成果的取得和修律主持人沈家本的思想和活动是分不开的。本文尝试从清末修律的礼法之争着手,来考察沈家本的法理思想。 关键词:礼法之争法理情理沈家本 一 清末修律,无论如何,都不失为中国近代法律变迁中的最重要一页。它奠定了中国近代法制的基础,基本上完成了中国古代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同时,亦是外来法律资源本土化的过程。可以说,清末修律是继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大变革以来中国法制史上的又一次重大革新。在修律的过程中,爆发了一场礼教派和法理派的尖锐斗争。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和十月,经过近两年的工作,《大清新刑律草案》由沈家本和俞廉三呈交清王朝。由于沈家本等人在起草新刑律时对大清律中有关伦纪礼教的一些条款作了删除,从而遭到以军机大臣张之洞为首的礼教派的激烈反对。沈家本会同法部,遵照清廷谕旨,对草案重加修改,将“干名犯义”、“犯罪存留养亲”、“亲属相盗”、“亲属相殴”、“故杀子孙”、“无夫奸”、“子孙违反教令”等条款从正文中删去。 《大清新刑律草案》宣统元年修改完毕,定名《修正刑律草案》奏呈清廷。在宪政编查馆核议过程中,江宁提学使劳乃宣继张之洞之后,再次发难,对《修正刑律草案》横加指责。他们认为这种删除不仅是几个罪名的问题,而是关系到传统道德、礼治的兴败问题。因此要求将旧律中的礼教条款全行修入新律。以沈家本为首的法理派奋起反击。这就是清末修律中有名的礼法之争。 “礼法之争”最终以礼教派的胜出而告终,不但“留存养亲”、“亲属相奸”等罪名的到了复活,卑亲属对尊亲属不得适用正当防卫、“无夫奸”要处刑等封建法制原则被重新搬回了法典。——————————————————————————————————作者简介:洪伟(1979—),安徽歙县人,中共黄山市委党校法学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和法制史。

新增考点十一:清末的修律活动

新增考点十一:清末的修律活动 清末的修律活动★★★★★★★(真题链接:2007‐综‐62,2008‐综‐32,2008‐综‐63,2009‐综‐63,2011‐综‐42,2011‐综‐62,2012‐综‐44) 1、修律的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1902年,清廷在修订法律的上谕中提出:“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这一修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后来被清朝统治者反复解释和强调:“折中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即为适应时变,要吸收引进西方近现代法律形式、法律制度。同时,“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即变法修律不能违背中国传统的伦理纲常,不能从实质上损害封建政治制度与社会秩序,最终目的还是要巩固君主专制统治。 2、修订法律馆 修订法律馆是清末负责修订法律的专门机关。1902年清廷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后,开始了在修订法律馆的筹建。根据其“办事章程”,修订法律馆的主要职掌是:拟订奉旨交议的各项法律;拟订各项法典草案;删订旧有律例及编纂各项章程。此后直至清政府覆亡,修订法律馆在沈家本等人的主持下,进行了大量的删定旧律、制定新法的活动,开启了中国传统法律近代化的道路。 3、《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它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作局部调整删改而成,共36卷,389条,另有附例1327条,并附《禁烟条例》12条和《秋审条例》165条。与《大清律例》相比,《大清现行刑律》的变化主要是: (1)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2)关于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3)设置了新的刑罚体系,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残酷刑罚和缘坐制度,将主体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4)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以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等。而对于律例合编的模式以及“十恶”重罪等封建内容未作更改。 4、《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原称《钦定大清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另附有《暂行章程》五条,同《大清律例》和《大清现行刑律》相比较,《大清新刑律》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比较大的改动: 第一,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并将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因而使其成为一部纯粹的刑法典。 第二,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第三,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采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删除旧律中的比附制度;采用近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因官秩、良贱、服制而在刑律适用上所形成的差别,取消“八议”制度,并采用了西方国家通用的缓刑、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题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夏、商、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思想,是奴隶主贵族的神权法思想和( )。 A.德治思想 B.人治思想 C.礼治思想 D.法治思想 2.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是() A.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B.亲亲、尊尊 C.嫡长继承 D.兄友、弟恭 3.明德慎罚是谁的思想。()A.孔子 B. 周公 C. 管子 D. 孟子 4.关于法律与纲常名教,朱熹认为( ) A.法律为本B.纲常名教为本C.法律、纲常名教皆为本 D.纲常名教为末 5. 提出“深督轻罪”思想的是( )。 A.孟子 B.李斯 C.陆贾 D.吕不韦 6.“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一说的提出者是()A.孟子 B.庄子 C. 老子 D.申不害7.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的法律思想的是()A.子产B孔子C.孟子 D.荀子8.提出“定分止争”观点的是( )。 A.子产 B.商鞅 C.贾谊 D.孟子 9.“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是()A.管仲观点B.子产观点C.孔子观点D.孟子观点10.“三不足”的变法理论,是()思想中的闪光之处。A.韩非B.贾谊C.张居正D.王安石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周礼 2.礼法之争 3.中体西用 4.三民主义 5.“三纲五常” 三、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32分) 1.简述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2.简述韩愈的法律思想。 3.简述黄宗羲的法律思想。 4.简述康有为法律思想。 四、论述题(每小题14分,共28分) 1.论述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2. 试述沈家本的法律思想 A-5-1

复习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C 2.A 3 B 4.B 5. B6.C 7.C 8.B 9. A10.D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周礼: 周公在周原来礼的基础上结合夏商礼,对之加以修改、补充、整理,使之成为一整套以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调整社会行为的规范的典章制度和礼仪形式。因为主要在周朝整理厘定,故称周礼或周公制礼。 2.礼法之争: 礼法之争是法理派和礼教派之间的论争。法理派是指以沈家本为代表,反映的是统治集团内部思想开明、期望模仿西方来认真修改中国旧律的一部分人的思想倾向。礼教派:则是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题目顽固坚守君主专制以及宗法家族制的阵地,拒绝对传统旧律做实质性修改,代表着清廷上层的主流思想。法理派也称法派、法治派、国家主义派、或反国情派;而礼教派也称“礼派”、礼治派、家族主义派,国情派。两派之争,被人们称为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3.中体西用: 是洋务派的主要观点,由张之洞集大成,概括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简称中体西用,中体是指以中国纲常名教为核心的旧法规范是万不可变的。西用是指在维护中体的同时,主张适应时势的发展采用某些西方新法以补充传统旧法,以便维护君主专制制度。 4.三民主义: 孙中山的法律主张,三民主义是以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总称。经历了从旧三民主义到新三民主义的转变,是孙中山法律主张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5.“三纲五常: 董仲舒的法律主张。三纲是“父为子纲、君为臣纲和夫为妻纲”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五常是仁义礼智信,董仲舒认为五常市国家存亡的命脉,是道德教化的主要内容,修饰五常,也是君主享有天命,为人间之主的前提条件。 三、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32分) A-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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