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行政法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

2015行政法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
2015行政法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考试大纲要求]

具体行政行为的涵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具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较强的法定性或者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形式具有多样性)。 [内容指导]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依法针对特定的相对人所作的具体的、单方的,能对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等其他行政行为的不同在于它可以单方面、直接改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直接性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主要特点,采取直接手段实施管理是行政活动的主要方式,这使得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活动中成为应用最广泛的行为方式。此外,具体行政行为旨在改变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对相对人影响重大,因此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行为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某种意义上,行政处理可以与具体行政行为相互替换。这部分内容很多,因为行政活动十分复杂。但就司法考试而言,需要我们把握的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每种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二是每种行为的制度或规则;三是每种行为与诉讼有关的部分,即结合诉讼来掌握。 [考点提示] 本节考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第二节行政行为分类及特点

[考试大纲要求]

行政许可(涵义、种类),行政征收(定义及特点、种类),行政给付(定义、特征及形式),行政强制指施(涵义、种类与方式),行政强制执行

(涵义、种类与措施),行政裁决(涵义与种类)。 [内容指导] 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多样,目前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有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行政许可是具有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颁发书面证照的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由行政机关颁发的证书名目繁多,因此掌握行政许可的特征非常重要,其特征是:(1)行政许可的内容是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资格的行为;(2)行政许可是应申请的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3)行政许可的事项由法律明确规定。许可以禁止为前提,而禁止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这些特征可以成为我们判断一个证书是否许可的标准。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是行政确认行为,二者具有许多相似之处。二者都涉及到公民的权利,但行政许可属于赋权行为,行政确认则属于确权行为,即对公民已有的权利的确认,并不因此取得新的或原来所不具有的权利。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向相对人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如税收征收、建设资金费的征收、资源使用费的征收等。与行政征收行为相类似的有行政征用、行政征购,应当区分。行政征用是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征用相对人的财产或劳务的行为。与行政征收不同:首先,征用的范围包括相对人的财产和提供的劳务,而征收只限于相对人的财产;其次,征用是对财产暂时性地使用,它是使相对人对财产的使用权发生转移;征收是对财产的永久占有,是将相对人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国家;第三,征用具有补偿性,对相对人的财产是有偿的使用,即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如行政征购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合同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它与行政征收的区别在于,征购属于行政合同行为,是双方行政行为,而征收是典型的单方行政

行为,无须同相对人协商。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相对人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如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社会保险金等的发放。它给予相对人以物质上的帮助,可以使相对人获得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或者为相对人提供与财物有关的其他利益等,所适用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或组织,如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进行正常生活的公民。行政给付是凭借国家的力量对特殊困难的人进行帮助。当然行政给付属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给付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因为获得行政给付,对于符合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来讲是法律上的一项权利,行使还是放弃这一权利,由相对人自己决定,如果相对人要求获得给付,应向行政机关申请。

行政给付的形式很多,目前在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抚恤金,是公民因公或者因病致残、死亡时,由国家发给本人或者家属用以维持本人或家属日常生活的费用;(2)最低生活保障费,是国家发给低于一定水平的困难家庭,用以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费用;(3)社会保险金,是公民在其年老、疾病、失业和出现法定事由时,由国家发给本人用以承担养老、医疗、维持家庭生活等必要支出的费用。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某种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或者为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顺利进行,而依法采取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加以暂时性强制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行政行为。根据针对对象不同,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两类;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如《海关法》所规定的强制扣留,《卫

生检疫法》、《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等;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的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只有相对人负有义务并且主观上故意不履行义务时,才可采取强制执行,如果相对人自觉履行了义务或者履行义务的期限未到,不产生行政强制执行的后果。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行政强制执行针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采取措施,对相对人是一种影响重大的行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例外,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自己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间接强制执行与直接强制执行两类:(1)间接强制。是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措施,包括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由他人代替其履行,并由义务人支付执行费用,代执行的义务只能是他人可以代替的作为义务,而其他义务不能适用这一方式。执行罚是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执行机关按日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方式,执行罚一般适用于不可代替的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2)直接强制。针对义务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直接采取强制手段使义务得以履行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直接强制是较严厉的执行手段,只有在不能或适用间接强制无法实现义务时,才能采取。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主持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

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的活动。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或社会团体解决纠纷所作出的司法裁判、民间仲裁等。但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作为中间人裁断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只有当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时,行政机关才能依法裁决处理。行政裁决民事纠纷有助于行政目标的实现,也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

行政裁决的程序是一种准司法程序,表现在行为的方式,更主要还体现在其行为的程序上,必须按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客观公正地审查证据,调查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行政裁决解决的民事纠纷由法律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赔偿所引起的纠纷。(2)权属纠纷裁决。指双方当事人因其财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归属产生的争议,这类纠纷主要包括土地、矿产、草原等资源的权属争议和国有资产产权争议等。(3)补偿性纠纷裁决。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关补偿问题的争议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裁决,作出强制性补偿决定。(4)其他侵权纠纷裁决。除上述3类纠纷之外,由于一方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产生的其他纠纷,有的依法律规定也可以通过行政裁决处理。 [考点提示]

本节点是行政给付与行政征收的区别,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定义与种类。

第三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考试大纲要求]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无效、撤销、废止(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无效、撤销及废止的条件)。

[内容指导]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行为一经作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或强制力。包括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内容的本身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二是效力存续的时间,包括所涉及的效力开始、撤销、变更、无效、废止等。效力内容是指处理行为具有何种效力。行政行为类型不同,其效力的内容也不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确定力,指具体行政行为行为成立后,非经法定程序和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改变。首先是对于行政机关,确定力意味着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随意加以改变。其次是对于行政相对人,确定力意味着不得擅自改变或者任意要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行为是国家职权行为,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不因相对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如果相对人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定的复议或诉讼等途径提出,但异议本身并不能影响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效力。

拘束力,指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其内容对有关相对人或行政机关所产生的约束、限制的效力。(1)对相对人的拘束力。拘束力首先及于它所针对的特定相对人。相对人对于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服从,完成应履行的义务,不得违反或拒绝,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机关也同样要受其拘束,必须依照具体行政行为行为的内容履行自己应履行的职责。执行

力,指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其所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内容只有得以实现才具有实际意义,所以执行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突出内容。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就是具体行政行为行为效力的开始。何时生效问题,直接关系着处理行为所影响的相对人的权利行使或义务履行,如相对人履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从生效开始,相对人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时效也从正式生效时起算。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从其正式成立或者完成开始,处理行为尚未完成,其效力开始无从谈起。具体行政行为行为成立的要件有:首先,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正式作出,即行政主体向相对人作出正式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通常由书面形式表达。其次,正式作出的处理决定已送达相对人,处理决定一经作出并不立即生效,只有送达相对人,使相对人知道处理决定,才最后完成而产生效力。如果缺少上述成立要件之一,应视为不成立,不能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指处理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其无效为由拒绝执行,有权机关也可宣布其无效。

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主要有:(1)实施处理行为的行政主体不明确;(2)严重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3)具体行政行为行为有明显或重大的违法情形;(4)行政主体因受胁迫、欺骗而作出的处理行为。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其一开始就视为不存在,相对人可以不受其拘束,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其所设定的义务,有权机关也可以主动或依相对人申请宣布其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指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机关依法对其撤销,否定其效力。撤销与无效不同。

首先,撤销产生的原因是已生效的处理行为违法或不当。其次,撤销只能由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相对人不能自行否定处理行为的效力。被撤销的处理行为从撤销之日起无效,并可以一直追溯到处理行为作出之日。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理行为,因法定情形的出现依法宣布废止,使其失去效力。引起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原因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国家政策发生变化,使处理行为失去了法律根据;或者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该处理行为失去继续存在的意义。与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不同,废止使具体行政行为从宣布废止之日起失去效力,被废止前的行为及结果仍然有效。[考点提示]

本节考点是明确具体行政行为生效、无效、撤销的要件。

第四节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考试大纲要求] 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的基本步骤(程序开始、调查取证、听取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送达),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的基本制度(回避制度、表明具体制度、调查制度、告知制度、听证制度、说明理由、时效制度)

[内容指导]

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为的方式与步骤。具体行政行为行为直接针对具体的人和事作出,因此它在程序的基本步骤、制度等方面与行政立法程序不同。具体行政行为行为有众多的形式,所适用的具体程序步骤不尽相同,但从过程来看,应包括以下基本步骤:具体行政行为行为有依职权与应申请两类不同的行为方式,这两种方式处理程序开始的

前提不同。依职权处理行为程序的开始,是由行政机关依法主动确定的,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为程序则以相对人提出申请为程序开始的前提条件。处理程序开始的方式为立案。立案时,一般要履行内部的报批手续,决定立案后,应当指定案件的承办人员,并将其情况及时通知相对人。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向相对人说明理由。立案后,行政机关应全面、客观、及时地调查收集证据,以便掌握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相关的信息和事实证据,为作出最后的决定作准备。在调查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调查措施、具体步骤进行,不能侵犯相对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认为调查取证比较充分、准备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给相对人提供陈述、申辩的机会,以进一步验证所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听取意见的方式按法律规定进行,对于影响较大的决定,一般应采取听证会的方式,相对人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对其合理的意见,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应予采纳。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办案人员应当拟制处理决定,报送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为书面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作出后,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给相对人。送达完毕后,处理程序结束,具体行政行为对外正式成立。

[考点提示]

本节考点是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的基本步骤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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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行政诉讼法修改

2020行政诉讼法修改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 24年来的首次大修。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 二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行诉 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 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 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 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人 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 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 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法修改后明确,政府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若书写起诉状 有困难,可口头起诉;异地管辖,减少干预审判;不执行法院判决, 可拘留行政官员等。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范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 破解“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 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的司法建议。 对于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 诉的,将予追责。 此外,修改后的行诉法还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适用等。

苏州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2000年 A、法理学:1、什么是权利?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怎样? 2、结合我国法律现代化过程中的法律移植实践谈谈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B、宪法学: 一、名词解释:1、宪法秩序;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3、行政区划;4、宗教信仰自由 二、事例分析:宪法监督制度的核心和关键,是宪法监督机构如何设置。宪法学界有人认为,在我国要达到理想的宪法监督效果,必须实行司法审查制度,即由普通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权。问:1、你是否赞成这种看法?2、你认为应该如何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三、论述题:1、试述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2、试比较议会君主制和议会共和制的不同特点。3、试述现代民主国家公民基本权利发展变化的主要特点。 C、行政法学: 1、试述我国行政法学中行政主体的定义及其特征。行政主体是组织,还是既包括组织,又包括国家公务员个人?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如何界定?应如何加强对这类文件的监督? 3、公开原则在行政程序制度应如何得到体现?谈谈你的看法。 4、分析题:乘飞机前,民航安全检查员实行开包检查和人身复查,对此不少旅客感到麻烦,时有拒绝检查的情况发生。有的旅客指责安全检查是”侵犯人权“。你认为:旅客的指责有无道理?如何分析安全检查行为的性质?从拒绝检查此类时间中我们应引起哪些思考? 2001年: A、综合卷: 一、简答题: 1、什么叫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有和区别? 2、谈谈法律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二、论述题:1、试论法治的实体要件 B、宪法: 1、试述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2、什么是宪法修正案?试述1999年我国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3、试述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4、什么是宪法监督?你认为应当怎样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5、据有关媒体报道,自1999年底以来,我国许多大城市如沈阳、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相继拉开了社区改革的序幕,改革的理由主要是:以退休妇女为主要成员的”老大妈“型居民委员会不能适应城市的发展要求,而且居民委员会干部由街道办事处任命,居民委员会只是”政府代言人“,不能真正实行居民自治,为居民服务。主要改革做法是:合并几个居民委员会,成立”社区委员会“或”社区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居民选举产生,其职能由管理型转变为服务型。 请你运用宪法学的有关知识和理论,对这种以社区委员会取代居民委员会的做法进行分析评论,并就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如何进行改革的问题,谈谈你的看法。 C、行政法: 1、试述行政的最显著特征(并讨论最基本特征与其他特征的关系) 2、试述《行政复议法》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服役范围的意义。 3、行政合同概念是否成立? 4、对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概念,应如何理解?

2015年行政法学司考题

·2015年行政法学司考题`· 一、单选题 43.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下列哪一项行政法原则的要求? A.合理行政 B.高效便民 C.诚实守信 D.程序正当 答案:C 答案解析:合理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包括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和比例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是指:(一)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迟延;(二)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的,是行政侵权行为。 诚实守信原则是指:(一)诚实。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二)信用。1.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2.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依法予以补偿。3.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非因法定事由违法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程序正当:(一)行政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二)公众参与权: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和决定,尤其是作出对公民不利决定时,应听取公民的意见。包括获得通知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本题中,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诚实守信原则中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的要求。所以应选择C。 44.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A.公道正派 B.忠于职守 C.恪守职业道德 D.参加培训 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本题中,公道正派、忠于职守和恪守职业道德都属于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参加培训不属于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所以D当选。 45.甲市某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对职责划分有异议,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关于异议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全国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点并各学科点研究生导师一览

全国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点并各学科点研究生导师一览 北京大学(罗豪才(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姜明安(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执行会长)、袁曙宏(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千帆、魏定仁(?)、王磊(北京大学宪法学法学博士,师从肖蔚云,宪法学)、湛中乐教授(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法学博士,行政法学)、王锡锌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许崇德、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师从许崇德教授)、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师从许崇德教授)、杨建顺,莫于川)、 中国政法大学(应松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兼职博导)、 朱维究、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行政法学研究》主编)、张树义、薛刚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兼分党委书记、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博士,师从应松年教授)、刘莘(《行政法学研究》副主编)、刘善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师从陈光中教授)、高家伟、王万华、何兵(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法学博士,师从姜明安,行政法学)、王人博(《政法论坛》主编)、廉希圣、焦洪昌、蔡定剑、李树忠、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兼职博导)、张穹(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兼职博导)、信春鹰(全国人大法工委)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张庆福、白钢、陈云生、冯军、李林(法学所所长)、吴新平、周汉华(宪法与行政法室主任))、 上海交通大学(叶必丰(凯原法学院副院长兼党总支书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师从李龙教授)、朱芒(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日本京都大学法学硕士、浙江大学法学博士)、周伟教授(四川大学,武汉大学宪法学博士,师从李龙教授)、徐向华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上海大学社会学博士,师从李友梅,立法学)、季卫东教授(日本京都大学法学博士)、范进学教授、童之伟(兼职博导、1994年武汉大学宪法学博士,师从何华辉教授)、孙潮教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兼职博导))、山东大学(肖金明、齐延平(法学院院长)、王德志、柳砚涛)、 苏州大学(杨海坤、周永坤、胡玉鸿、黄学贤)、 浙江大学(胡建淼(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孙笑侠、林来梵(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已调入清华大学)、章剑生、朱新力)、 郑州大学(苗连营(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博士,师从许崇德教授)、沈开举、刘向文)、 武汉大学(周叶中(1994年武汉大学比较宪法学方向毕业,师从何华辉教授)、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师从何华辉、李龙教授)、汪进元(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师从李龙教授)、陈晓枫(武汉大学宪法学博士,师从李龙教授)、林莉红、江国华、董皞、杨小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方世荣(湖北行政学院副院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方向博士毕业,师从罗豪才教授)、刘茂林(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石佑启(北京大学行政法学博士毕业,责任导师姜明安教授)、王广辉) 华东政法大学(童之伟(比较宪法方向,《法学》主编,博士生导师组组长)、郝铁川(中国宪法方向)、孙潮(上海市闵行区委书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武汉大学法学博士,论文指导老师李龙)、刘松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师从韩大元教授)、张明军(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政治学挂靠)、李路曲(政治学教授)) 南京师范大学(刘旺洪教授、贺日开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季金华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汪太贤、唐忠民、肖唐镖) 吉林大学(崔卓兰) 清华大学(王振民(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博士,导师许崇德教授)、

第五章练习题

第五章练习题 一、填空题 1、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是()和()。 2、法律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提供一各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家的作用是法律的()作用。 3、法律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而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是法律的()作用。 4、根据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局面申请。 5、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6、行政行为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某旅游局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导游小王向游客索要小费做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罚款的处罚是()行政行为。 7、社会公德具有基础性、广泛性、()、()等特点。 8、《治安管理处罚法》所指所指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二、简答题 1、公共生活有序化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2、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有哪些? 3、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4、全国人大《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案例1: 刘甲,男,47岁,汉族,农民。刘乙,男,28岁,汉族,农民。王某,男,38岁,汉族,农民。1992年8月,某市某乡农民因收费、摊派等问题与当地政府发生矛盾和纠纷。几经上访未解决,村长刘甲与村民刘乙、王某等率领全村20多名村民带着猎枪、菜刀、炸石开山用的雷管,开着拖拉机堵在市政府广场,发誓不撤书记乡长的职务,就不回村。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现场做劝导、疏散工作,并宣传《集会游行示威法》,要求群众解散返村等候处理。同时把主要负责人刘甲带离现场扣押,后来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出面做工作才解决了问题。 1、刘甲等人的行为违反了《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哪些规定? 2、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案例2 高某系江苏某理工学院的大三学生,由于其女友对居住的新校区认为没有安全感,经常在其面前哭哭啼啼,高某并盟发了要编造骇人听闻的在该校新校区发生了女生遭强奸而无人问津的谣言,以引起学校及有关方面的重视的意图,后经与两位同学商量,同学建议将强奸改成轮奸。于是三人便编造了该校新校区大四女生遭民工轮奸,而学校及公安机关无人问津的谣言并发布在西祠胡同网站某论坛上,然而引起了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恐慌,公安机关也高度重视,给学校正常的

行政法-案例分析举例分析复习进程

行政法-案例分析举例 分析

行政法 案例分析 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某大学,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田某在参加一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有该课程公式的经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监考老师虽未发现田某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同时,北京某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田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北京某大学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意义上的行政? 分析 本案中北京某大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一种公共组织,其对田某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基于法律授予其学籍管理权而作出的,因而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案例分析(一) 1988年6月至1989年6月,航天工业部某省管理局所属某厂,以“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维护高压电线路”为由,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在某县无证砍伐高压线路下林木达12.3亩。据此,某县林业局根据《森林法》之规定,对某厂接到决定后,以“在其管辖的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砍伐或修剪危及线路安全的林木、竹子属于正常的线路维修工作,对线路的管理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并按上级部门的指令进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砍伐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而不受法律保护的林木,是合法行为,不是滥伐森林的行为”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涉及哪些行政法法源,它们的效力位阶如何,当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 分析 在案中所涉及的法律《森林法》和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一定的冲突,在制定法法源序列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的位阶次之,法规的位阶又次之。据此,本案应适用《森林法》而不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案例分析(二)“会议纪要”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原告:河南省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省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原告诉称:原告是响应开封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来汴投资设立企业,并决定在开封市金明广场南侧开发建设高档住宅小区“浪漫之都”。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落实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形成了“关于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综合开发项目的会议纪要”,包括人防费在内的全部税费以150万元总包干。而被告却作出了要求原告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225464元的行政处理决定,其数额高出上述会议纪要中的150万元的包干数额。认为被告作出的汴防处字(2004)02号处理决定书显失公正,请求判决变更。 被告辩称:1.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综合开发项目的会议纪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无效的。2.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显失公正、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的问题。3.其作出的汴防处字(2004)02号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判决维持其作出的处理决定。

2015年行政法修订

2015年五卷本行政法修订说明 十三、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1.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12-2-97,任) 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的确立被告的核心在于复议机关作出的是维持决定,还是复议改变决定。《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第六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本案中,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而县政府的复议决定并没有改变行为处理结果,只是改变了行为的法律依据,所以,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应当属于维持。因此,本案中的复议机关改变了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被告就应该是县药监局和县政府。至此,我们可以判断,本题并没有正确答案,因为被告均错误。如果县政府是将罚款20万元,改为了罚款10万元,那就属于改变行为处理结果了,属于复议改变,被告就只有县政府了。 被告是县药监局和县政府,管辖法院的级别如何确定呢?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如果以县药监局来决定法院级别,那就是基层法院管辖,但如果按照县政府来决定管辖法院的级别,就是中院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第8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既然司法解释采用了就低原则,那么管辖法院就应该按县药监局来确定,所以,管辖法院为基层法院。同时,《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貌似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都有管辖权,但只要确定了是基层管辖,地域管辖的原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其实是重合的,都是县法院。考生需要注意,作为行政法不定项选择题本题的难度是较大的,综合程度也是很高的。但本题只要思路清楚,先找出行政主体,再找出管辖法院(做法院管辖的题目,一定要先级别,后地域)。先找出行政主体,再找出复议机关。采用抽丝剥茧的方式慢慢推导,本题也不算难以应对。但是,思维切忌跳跃,否则很容易选错选项。根据新司法解释,本题无答案。 2.县计生委认定孙某违法生育第二胎,决定对孙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孙某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县政府维持该决定,并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孙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2-86,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行政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4)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2.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3.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②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③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这一类规范数量虽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

经济法第五章(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中,纳税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再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A、加收税款滞纳金 B、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C、罚款 D、停止发售发票 正确答案:A 解析: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不服的,应当先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再提起诉讼。 2、下列各项中,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是()。【】 A、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B、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 C、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D、个体工商户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税务登记的范围。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个人,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某企业按照规定,应于2012年8月15日前缴纳应纳税款50万元,但该企业迟迟未交。当地税务局责令其于9月30日前缴纳,并加收滞纳金。但直到10月15日,该企业才缴纳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该企业应缴纳的滞纳金金额是()元。【】 A、3750 B、8700 C、11500 D、15250 正确答案:D 解析:该企业应缴纳税款期限是8月15日,即从8月16日至10月15日滞纳税款,共计16+30+15=61(天)。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50×61×0.5‰×10000=15250(元)。4、某酒店2012年12月份取得餐饮收入5万元,客房出租收入10万元,该酒店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该酒店采取的税款征收措施是()。【】 A、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B、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C、税务人员到酒店直接征收税款 D、核定其应纳税额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税款征收措施。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这一定期限是()。【】 A、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B、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30日内 C、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60日内 D、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80日内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账簿和凭证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l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行政法案例的分析方法(教学版)

行政法案例题的分析与解题方法 舒扬 新浪微博:@法学人舒扬 一、行政法案例的历年考查情况分析 (一)考查年份与分值 (二)难度情况 (三)考点分布 二、2013年的案例分析 (一)题目的考点分析 案情:《政府采购法》规定,对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张某在浏览某省财政厅网站时未发现该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在通过各种方法均未获得该目录后,于2013年2月25日向省财政厅提出公开申请。财政厅答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与张某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没有直接关系,拒绝公开。张某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认定省财政厅未主动公开目录违法,并责令其公开。省政府于4月10日受理,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张某不服,于6月18日以省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为什么? 2.财政厅拒绝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省政府在受理此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如何处理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4.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应当如何监督? 5.如果张某未向财政厅提出过公开申请,而以财政厅未主动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行为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二)考试特点

(三)2014年的考点预测 国家赔偿的质证程序 三、如何解题 (一)案例分析的命题目的与方法 1.考的基本能力 (1)把握学科重点的能力 (2)提升与概括能力 2.考的具体能力 案例分析考的几项要素: (1)甄别知识板块的能力 (2)捕捉基本信息的能力 (3)理清法律关系的能力 (4)选择法条的能力 (5)组织语言的能力 (6)整体协调能力 3.解题方法与步骤 (1)甄别知识板块 (2)捕捉基本信息 (3)理清法律关系 (4)判断选择法条 (5)挑选组织语言 (6)进行整体协调 4.如何做题:结合题目来讲 先来看一道2011年的真题 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

2011年——2015年 行政法案例分析

2011年 六、(本题22分) 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1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期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 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2010年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2011年4月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问题: 1.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 2.对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3.甲公司对省林业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省林业公安局对李某的传唤能否成为本案的审理对象?为什么?李某能否成为传唤对象?为什么? 5.省林业局要求甲公司办理的木材加工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创设? 6.对张某被羁押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为什么? 7.公安局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8.检察院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由省林业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为本案被诉行为为省林业局直接作出的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且不属于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故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没有。因为乙公司与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无直接的、实质性的利害关系,对甲公司不履行合同及给乙公司带来的损失,乙公司可以通过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

比较宪法读书笔记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读书笔记 第四章 第六节关于物质保证的权利 一、十八、十九世纪宪法作为反封建的果实,只规定政治权利,无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而无经济上的自由平等,政治上的自由平等很难彻底实现。二十世纪宪法出现了关于经济、社会、文化的权利。 (一)马克思主义认为,在生产资料由资本家私人占有条件下,这些所谓“经、社、文权利”,有的不过是空头支票甚至是欺骗;有的则是劳动人民为实现政治权利而同资产阶级进行斗争所取得的胜利果实。 (二)作者认为,把此项权利称为“物质保证的权利”,更贴切可取。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公共会场不供穷人享用,报纸纯粹是按资本主义原则出版的。新闻表面自由,其实完全为新闻托拉斯包办。(美英日) 二、经济生活权利 (一)《魏玛宪法》是全世界第一部载有关于经济生活、经济制度、国民经济基本政策条款的文件。首先注重保护生存权。之后西方各国效仿。 第151条第1款规定经济自由的两大限度:保护生存权和适合正义,是宪法经济化的基本条文。第153条第4款规定所有权包含义务。第155条规定土地的分配和利用。第156条规定经济企业社会化。第161条规定社会保险。这些条文都是改良主义的反映,有三个表现:提出生存权;经济生活合乎正义;经济自由受前两个限制。其中保护生存权是魏玛宪法有关经济规定的基层,是宪法经济化最明显的标志。 (二)20世纪西方各国共有的另一条款:对私有财产限制。如现行意大利宪法:国家对劳动权的保护和私有财产的限制。 三、社会生活权利 现行意大利宪法第29—32条;现行日本国宪法第25条;1946年法国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 四、文化教育权利 (一)魏玛宪法第3、4章首先规定,且置于第5章经济生活之前,表明精神生活的重要。(宗教和宗教团体、教育和学校) (二)现行意大利宪法:每个人有受教育权利,从事艺术和科学自由、教育自由权利,享有奖学金、家庭补助金和其他资助的权利。 (三)美国权利法案:只规定消极权利,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但最高院有这类权利的判例。 第五章 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论 一、“国家”概念 1、布莱克斯通《英国法评论》:国家是一个集体,为其自身安全和便利而联合起来,旨在像一个人似地一起行动的人群所组成。 2、伯拉马基《政治法原理》:国家是人类最完备,因而也是最自然的状态。 3、伯克:国家是有强制力的人群团体。

2016年法宣在线 第五章 行政法律制度

2016年法宣在线第五章行政法律制度 1.(单选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需要采购一批货物,如果这批货物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那么适用的政府采购方式是()。 A.邀请招标方式 B.公开招标方式 C.竞争性谈判方式 D.单一来源方式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 2.(单选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权属于()。 A.财政部 B.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 D.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 3.(单选题)某公司作为供应商对一采购人的采购结果不服,认为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下列哪些途径是解决纠纷的正确途径?() A.先向采刚强人提起质疑,对质疑结果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C.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先向采购人提起质疑,不服再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对投诉结果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 4.(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A.对工商局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不服 B.对工商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 C.对财政局作出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不服 D.对税务局作出的给予其职工的降职处分决定不服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 5.(单选题)下列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意思自治的结果,无须任何部门干预 B.采购人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以其名义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C.政府采购合同因公共利益而变更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D.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 6.(单选题)关于公务员降职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公务员被降职使用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 B.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C.降职不属于公务员的任用方式 D.降职是公务员制度中的一种行政处分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 7.(单选题)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有()。 A.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B.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行政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1)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故本案应以乙、丙所在机关即火车站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2)依法行使职权是所有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循的原则。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刑讯逼供或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费任。该案中乙、丙人对原告拳打脚踢并使用警棍和交由他人使用警棍电击,属于暴力殴打和违法使用警械的违法行为,甲对由此而造成身体伤害,有权请求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乙、丙二人在查得原告有倒卖火车票的违法行为后,应依法处罚,然而他们将甲非法捆绑示众,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非法行为。即使甲应拘留10日,也只能依法拘留而不能采取上述非法措施,李某对此有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 (3)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只能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行为,对非行政机关的行为和行政机关的非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不能请求国家赔偿,只能请求民事赔偿。本案中丁作为火车站售票员,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他殴打和电击甲的行为本不应视作行政行为。但由于其电击甲是在乙、丙二人讯问过程中,在乙、丙二人同意并给予警棍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没有乙、丙二人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丁便不会有此行为。所以,丁的行为视为乙、丙二人委托的行为,乙、丙二人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而乙、丙是在行使职权,对丁殴打和电击的行为,甲应请求国家赔偿而不是民事赔偿。 (4)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本案中,乙、丙二人在行使职权时,故意殴打、违法电击甲,非法捆绑甲并示众10日。因此,他们对自己故意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同时依法接受行政处分。丁故意电击甲,由于其行为视为乙、丙二人委托行为,他同样对受委托的故意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费用。所以,乙、丙二人所在机关对甲赔偿后,应向乙、丙以及丁三人追偿,并依法对乙、丙给予行政处分。 2.(1)县人民法院可以将两个诉讼合并审理。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将有联系的几个诉讼合并在一起作一次审理和裁判,也称诉讼的合并。乙的投毒行为违反了两个法律的规定,侵犯了两个客体,并由两个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理,由此产生对两个诉讼标的提出了两个诉讼请求。这两个诉讼请求属于同一性质、同一审判程序,又是由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符合诉讼客体合并的条件,因此,县人民法院可以将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2)本案被告是县公安局与县渔业管理部门。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应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案中,乙对县渔业管理部门的罚款决定,是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县渔业管理部门应为被告。乙对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先申请复议,而复议机关市公安局维持了县公安局的决定,因此,县公安局应为被告。 (3)本案有第三人,是甲。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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