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附件: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修订稿)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安全供水风险管理、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水质监测与检验、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处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和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乡各类供水规模的集中式供水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所有部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集中式供水 centralized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

式供水。

3.3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ized water supply

农村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

3.4集中式供水单位centralized water supply enterprises

从事集中式供水的企业,或者由企业、事业或居民社区兴办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管理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是负责向居民提供安全饮用水的基层单位或基层单位的管理机构。

3.5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drinking water related products which may occur health problems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简称涉水产品,是指饮用水生产和输配过程中使用的与饮用水接触的管材、管件、储水容器、联接止水材料、机械部件、防护涂料、内衬、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含过滤、消毒、软化、除氟、除砷、增压等)以及由于可溶性物质溶出并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的产品。

3.6安全供水风险管理risks management for safe drinking water supply

安全供水风险管理又称饮用水安全计划(drinking water safety plan),是一种由饮用水供水单位编制的管理计划,针对从水源到居民取水点的供水全过程中各环节存在的风险,提出应采取的相应措施,从而保证饮用水安全的系统管理。

3.7 水质监测与检验 water quality monitoring and determination

水质监测是为了解饮用水水质,污染物种类与浓度,来源及其变化规律,对水体进行长期、多次观察或采样检验。水质检验是采用理化、毒理学、微生物学或放射性等方法对水样进行定量或定性检验以阐明水样性质。

3.8突发水污染事件 emergency event of water supply pollution

取水、制水和输水过程受到外界污染,短时间内引起供水水质的感官性状、一般化学、毒理学、细菌学和放射性等指标发生改变,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限值要求,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3.9饮用水卫生监督hygienic surveillance for drinking water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各级卫生部门对集中式供水单位提供的生活饮用水的安全性和可接受性进行持续的公共卫生评估和审查,借以发现和评价饮用水是否会对饮用者健康产生急性、慢性危害或潜在风险,并向集中式供水单位提出不安全饮用水处理意见。

饮用水卫生监督包括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3.10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 waterworks staff who may contact the supplied water

是指从事制水、取样、化验、水池水箱清洗、管网维修等工种中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人员。

4 安全供水风险管理

4.1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责任。集中式供水单位向公众提供的饮用水应保证安全;在居民取水点所取得的水,在任何时间都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的供水区内不应暴发或流行因饮用水质量而引起的水源性疾病。

4.2 安全供水风险管理。对水源到居民取水点所有供水主要环节进行风险评价和运行监测,针对存在的实际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供水水质持续地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要求。

4.3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根据各自具体情况,自行制订安全供水风险管理方案。制订安全供水风险管理方案的方法参见附录A.1

5 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

水源水质量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做好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

5.1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可能对饮用水水源有污染的工矿企业的上游。

5.2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乡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水源性地方病等资料,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5.3集中式供水单位应积极参与由当地饮用水供水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主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5.4 集中式供水单位在参与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工作中需落实以下技术要求:

5.4.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5.4.2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应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应堆放废渣,不应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应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不应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

不应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不应从事放牧等可能污染水域水质的活动。

5.4.3以河流为供水水源的集中式供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

5.4.4受潮汐影响的河流,生活饮用水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相应扩大,扩大范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研究确定。

5.4.5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并参照5.4.1和5.4.2的要求进行管理。

5.4.6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输水明渠、暗渠,应重点保护,严防污染、破坏和水量流失。

5.5集中式供水单位在参与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工作中需落实以下技术要求:

5.5.1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的范围,应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集中式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

5.5.2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应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应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应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5.5.3在地下水取水影响半径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将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渗坑或渗井中。

5.5.4 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6. 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遵守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6.2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6.3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有分管领导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

6.4在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给水工程设计应符合有关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准。

6.5集中式供水单位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应满足净水工艺要求。

6.6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具有持续消毒设施,并保证能正常运转。

6.7 生活饮用水输水、储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不应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

6.8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符合卫生安全的有关规定和产品质量标准;这些产品应具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集中式供水单位在购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应索取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待用,并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避免混杂,防止污染。

6.9自建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未经当地供水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不应与当地公共供水系统连接。

6.10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对取水、输水、净水、储水和配水等设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检修与检验的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供水水质。

6.11各类储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末梢应定期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

6.12 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等在投产前,或修复后,应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6.13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有防腐蚀、防潮设备。应备有安全防范和处理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6.14集中式供水单位不应将未经处理的污泥水直接排入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地表水一级保护区水域中。

6.15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应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应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应堆放垃圾、粪便、废渣;不应铺设污水渠道。该区域内如种有树木花草或农作物,不应喷洒有毒害农药。

6.16 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30米的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6.15条的要求相同。

6.17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针对取水、输水、净水、储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7 水质监测与检验

为保证饮用水安全,需及时、准确掌握水质监测检验资料,以便了解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供水的最后环节,应经监测和检验证明供水能保证安全时才可向居民供水。

7.1 集中式供水单位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和居民取水点的取样点布置、采样频率、检验指标选择、合格率计算以及评价方法可按照供水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进行。本规范的附录A.2是一般情况的水质监测方法,可以作为参考。

7.2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具有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水质检验功能,配备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7.3 集中式供水单位为控制制水过程中的水质,应进行有效的运行监测以调节处理技术。运行监测的指标和频率由集中式供水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附录A1中有关内容可以作为运行监测指标选择的参考。

7.4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质检验需按照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进行。检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中不含有的检验项目与方法可参考同类国家标准方法进行。

鼓励有条件的集中式供水单位采用在线自动监测。自动监测能更及时反映水质存在的问题。

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因设备和技术条件的限制,可以采用简易检验方法或者速测箱方法,但这些方法应具有符合要求的灵敏度和准确度。

7.5集中式供水单位因条件限制,对部分指标不具备水质检验能力者可以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要求同7.4节。

7.6集中式供水单位负责的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点数量和布局、监测指标选择,监测频率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7.7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监测资料及其月报、年报、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报告等应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监测资料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8 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处理

8.1根据突发污染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I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突发事件的分级原则按附录A.3处理。

8.2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应对突发污染事件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储备;制定本单位的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展相关技能培训和演练;对可能引发污染事件的风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分析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8.3当发现污染事件时,集中式供水单位有责任向所在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情况,报告时限和内容如下:

8.3.1初次报告:应在发现事件2小时内完成。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污染程度、影响人口、水源类型、供水方式、水处理情况以及近期供水系统的运行及维护情况;发病人数、死亡人数、就诊医院、临床诊断;饮用水污染物的可疑种类和现场快速检验结果;事件发展趋势及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等。

8.3.2阶段报告: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至48小时内完成。包括现场控制情况、造成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过程和进展情况、物理、化学、微生物实验室结果、初步结论。

8.3.3终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置后72小时内完成。包括整体事件的描述、事件发生的确切原因、应急处置过程、受害人救治状况、事件最终结论、经验和教训等。

8.4事件发生后,集中式供水单位应与卫生行政部门合作,查找污染原因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按事态进展及其危害程度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8.4.1经初步分析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时,应协助有关部门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减少、控制、消除污染,如关闭闸门、打捞污染物、引水冲洗等,必要时通知居民停止用水。同时制定水质应急检测方案,及时掌握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污染趋势和动态变化。

8.4.2当确定供水水质污染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调整水处理工艺,强化水处理工艺的净化效果。如污染以现有净化工艺不能控制时,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建议停止供水,启动临时供水措施;并通过媒体通告居民在事件未解除前,不得饮用受污染的水。对可能存在严重污染的水源和造成严重后果的供水设备、设施实施临时性封闭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8.4.3在启用应急储备水源或采取临时供水时,对供水水质应进行检测,做好输送水管道、送水车、储水容器的清洗消毒以及送水人员的健康管理。对送水过程进行全程监控,防止水质污染。

8.4.4根据供水污染情况,增加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检测的样本和频次,掌握水质变化趋势,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8.4.5当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可以恢复供水时,应对取水、输水、净水、储水和配水等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应经卫生行政部门对出厂水、末梢水进行现场采样,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供水。

9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门应对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卫生监督,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接受卫生监督。

9.1预防性卫生监督

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集中式供水单位时在以下方面应经卫生审查:

9.1.1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厂址选择,水厂设计与环境审查;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计;输配水管网设计以及水质检验设施。

9.1.2竣工验收

9.1.3供水单位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体检与卫生知识培训

9.1.4卫生许可证发放

集中式供水单位在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前应取得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条件如下:

(1)已具备上述9.1.1至9.1.3的各项资料;

(2)已经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并有相应管理人员;

(3)供水设备运行和效果正常;

(4)供水水质符合《GB 5749-2006》规定。

9.2经常性卫生监督

已建并正常从事供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在以下方面需经卫生监督:

9.2.1水源水水质是否符合饮用水源水水质要求,或者经过综合、深度净化处理后能否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9.2.2 检查水厂净化过程是否保证供水安全。

9.2.3 检查消毒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水质检验工作是否正常开展。

9.2.4 供水水质监督监测。

9.2.4.1出厂水水质卫生监督检验

对日产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进行出厂水监测。监测项目为适合当地情况的常规检验项目以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非常规检验项目。监测频率不少于每年2次。

对日产水5万立方米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可抽取部分水厂采样检验,抽取的比例不应少于日产水5万立方米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单位总数的10%。监测项目和频率同上。

9.2.4.2管网末梢水水质监督监测

按供水区域的人口数估算管网末梢水水质监督监测的样品数(参见本规范附录A.2中表5),监测项目和频率参照9.2.4.1节进行。

9.2.4.3 二次供水水质监督监测

参照9.2.4.2节进行。

9.2.5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数据评估

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数据应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评价。水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9.2.6卫生行政部门应将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结果向供水单位及其当地供水主管部门通报,必要时可提出提高饮用水安全性的建议。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结果是否向公众发布有当地政府确定。

10 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卫生要求

10.1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源携带者,不应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10.2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应上岗工作。

10.3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应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应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附录A.1

(资料性附录)

安全供水风险管理方案的制订

1.系统评价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从水源到居民取水点的全过程进行风险评价,根据风险的种类、危害程度、发生频率及其问题的性质,列出风险评价清单,重点要解决对饮用者健康构成威胁的重大问题。

在许多情况下,饮用水中总大肠菌群超标被视为有暴发肠道传染病风险的指标,常被列为危险分析关键控制点,应该作为重点解决的问题。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该将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威胁的危险因素视作重点问题。对某些会产生严重水质感官恶化的问题也需重视。

风险度简化分级方法参如下:

风险度简化分级生活饮用水供应中发现有不符合水质卫生标准要求时,需要将该超标物质或污染现象对人体健康影响及其潜在威胁的程度进行评估。水源性传染病原体,有害化学物质是评估的重点指标。水质感官性状恶化致使饮用者不愿接受的也应列入风险评估之中。

为了便于对饮用水不安全性质有定量的估计,从而确定解决不安全问题的次序,首先应解决污染性质严重和频繁发生的污染问题。分级方法可参照表1进行:

表1 风险度分级简化方法

名词说明:

严重程度:不严重——无影响或未检出;略微严重——对少量人群有潜在危害(或水感官性状改变对饮用者有轻度感觉);中等严重——对大量人群有潜在危害(或水感官性状改变已使饮用者有明显感觉);很严重——对少量人群有潜在致命危险(或水感官性状改变对饮用者有嫌恶感);灾难性的——对大量人群有潜在致命危险(或水感官性状改变使饮用者不能接受)。

发生可能性:难得发生——数年一次;不常发生——一年一次;经常发生——一月一次;很经常发生——一周一次;频繁发生——每日发生。

2.运行监测集中式供水单位在水质净化和输配水的各个环节应进行运行监测,以便掌握水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差错。运行监测应能及时指导净化和生产。运行监测采用的指标均为能反映水质特性、操作简便并能快速提供检测数据。供水的主要环节的运行监测指标选择举例见表2。

表2 运行监测指标选择举例

运行监测指标原水混凝沉淀过滤活性炭

吸附

消毒

配水

系统

pH √√√√

浑浊度(或颗粒物计

数)

√√√√√√√

溶解度√√

溪/河流量√

雨量√

色度√

电导率(或TDS) √

总有机碳√√√

流速√√√√

净负荷√

流量√

水头损失√

Ct值* √

消毒剂余量√√

消毒副产物√√

水压√√

* Ct=消毒剂浓度×接触时间

3.采取相应措施、制订管理方案系统评价中列出存在的风险,分别制订在正常和意外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对风险性大的关键问题需采取多重预防措施以确保安全。在通常情况,应将预防致病微生物污染饮用水而引起肠道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问题列为首要控制的关键问题。因而,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具备水消毒设施,水厂净化处理和消毒、输配水管网末梢保持

适量消毒剂余量等都是十分必要措施。

附录A.2

(资料性附录)

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方法

1 水源水水质监测

饮用水源水的水质监测点应选择在有代表性的地方,应能反映水质总体性状。

设计水源水质监测时应因地制宜,既能达到监测目的又应节约资源。

1.1 水质监测点选择

1.1.1以河流为水源的监测点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处、取水口上游主河道、上游支流汇入处、主要污染源(如上游工业区或上游城市排水)汇入前后处选择监测点。

1.1.2以湖泊、水库为水源的监测点

包括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处,能反映该湖泊、水库总体水质状况的采样点,流入湖泊、水库的主要河流入口处;湖泊、水库水出口处以及水源污染物来源处等。

1.1.3以地下水为水源的监测点

包括饮用水源水取水井,地下水主要补给源观察井,海水、农田灌溉水、工业和生活废弃物侵入的观察井等。

1.2监测频率和采样时间

监测水样测定值的可信程度取决于该指标测定值的变异性和所采水样数目。可信限与样品数的平方成正比。在实际工作中,监测工作初期并缺乏参考资料时,应增加监测采样的次数,积累一定经验和监测数据并掌握变化规律后,可适当减少监测采样频率。

1.2.1监测频率

监测工作初期,如果缺乏相应确定采样频率的资料时,可参照表1所列参数采集水质监测样本。

表1 监测工作初期的采样参考频率

水源水种类采样频率积累一定经验和资料后

河流二周一次1~3月一次

湖泊、水库二月一次3~6月一次

地下水三月一次6~12月一次

1.2.2监测采样时间

注意水源水质与环境条件的关系,应注意温度、季节、潮汐或人为污染的时间特征,以及可能引起的水质变化,使监测资料能全面正确反映水质实际水平。

1.3监测指标选择

监测指标的确定应能反映该水体水质的全面情况,能说明该水源水作为饮用水源存在的问题,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浓度,必要时还需说明这些污染物的性质和来源。在考虑监测指标时,还要注意集水区的环境污染资料以及供水区的水性疾病资料。

1.3.1主要指标

主要指标选择需根据该水源水实际存在问题,例如,该地如果流行水源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则应将氟化物列为主要监测指标。

1.3.2基本指标

基本指标是反映水体基本情况的指标,例如水温、pH、浑浊度、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耗氧量、总大肠菌群、色、臭、总硬度、总碱度、硫酸盐、氯化物、铁、锰等,同时应包括当地实际问题有关的指标。

1.3.3选择性指标

多种污染物在饮用水水源中呈现局部或地区性分布,这类指标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例如,氟化物、砷、铬、铅、铜、锌、汞、镉、硒、其他金属、溶解性总固体、阴离子洗涤剂、挥发酚类化合物、氰化物、多环芳烃、农药、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等。

1.3.4其他指标

饮用水源水质监测中可能会选用非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指标,这些指标可能反映水质污染程度,或者用作水质控制指标。例如,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溶解氧、总磷、总氮、叶绿素、优势藻浓度、电导率等可作为指标选择时参考。

1.4水源水质监测结果评价

1.4.1 水源水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源水水质标准要求。当前,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中用作饮用水水源的指标要求;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应符合GB/T 14848要求。

1.4.2如果水源水质不能符合上述相应标准要求,则供水单位需提供能够去除超标物质的工艺和设备,能够将此种水源水经过净化处理后达到GB 5749的各项规定。如果供水单位不能解决超标物质的净化问题,即出厂水不能达到GB 5749的要求,或者需采用的净化措施代价过高而不拟采用时,则该水源水不宜用作生活饮用水水源。

2 出水厂水质监测

出水厂作为成品水供居民饮用,应全面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出厂水水质监测工作应能及时发现出厂水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保证居民饮用安全。

2.1监测频率

一般情况下可参照表2所列频率采样检验,当发生事故或特殊情况时,需适当增加采

样检验次数。

2.2监测指标选择

监测指标应选择出厂水水质关键指标以及可能存在疑问的指标。表3所列为不同规模水厂可供选择的控制指标,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这些指标。

2.2.1控制指标

表3 不同规模水厂出厂水控制指标选择

总大肠菌群检验所需时间长,选用此指标时需注意。

2.2.2 主要指标

主要指标是指能反映出厂水质量的基本情况和主要质量问题的指标。指标选择需考虑以下方面:

——按照GB 5749表1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中选择与本地出厂水实际相符的指标;

——消毒剂及消毒副产物指标应与本水厂所选用的消毒剂一致;

——本水厂出厂水中如存在GB 5749表3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中的指标也应选用。例如发现本出厂水中存在贾第鞭毛虫或隐孢子虫,或者存在某种农药,则应将这些指标纳入主要监测指标之中;

——小型集中式供水的出厂水可从GB 5749表4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

及限值中选择,另加与本水厂实际情况选择的其他指标。

2.2.3全面指标

定期对出厂水水质进行全面检查可以掌握出厂水质量的全面情况以及污染物的变化趋势。全面指标选择时需考虑以下方面:

——按照GB 5749表1、表2、表3所列的指标为基础,筛除在水源水监测时没有检出的污染物指标以及对本出厂水不相关联的指标项目;

——如果发现本出厂水中存在GB 5749附录A表A.1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中相关指标,而且具备检测条件者,也应纳入监测指标中;

——小型集中式供水的出厂水可从GB 5749表4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中选择,另加与本水厂实际情况选择的其他指标。

3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

管网末梢水是直接提供居民饮用的水,是供水单位需要掌握水质的最后关口。管网末梢水是出厂水经过输配水管网,有的还经过二次供水过程的水。需要关注在这些过程中可能产生污染和微生物滋长问题。

3.1 监测点数量

监测点数量以能发现供水区域内水质问题为准,监测点位置以能反映总体情况以及比较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

可按供水区人口数量、管网结构以及监测检验的工作量而调整。表4可作为确定监测点数量的参考。

表4 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点参考数量

大、中型城市也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定监测点数量:参照该城市人口(例如,每2万人设有一个采样点)管网布局,水源差异等列出管网末梢监测点总清单(例如,一个500万人口城市设有300个监测点),根据地理位置和存在问题,将总监测点分为若干个组,每天采样测定一个组,循环进行。这种方法可以了解掌握的面更广些并将工作量保持在可接受范围之内。

3.2监测点位置选择

监测点的位置需有一定代表性,能说明供水区水质的总体情况,也能反映最可能出现水质问题的区域。选择监测点时需考虑以下方面:

——该供水区不同水源类型有代表的地点,并在居民取水点处采集检验水样;

——供水区最远端;

——输配水管网的盲端;

——有代表性的二次供水取水点;

——监测点的地理位置相对均匀。

3.3 监测频率与监测指标

为及时发现管网末梢水的水质问题,需每日采样检验各项控制指标。控制指标是指水质中最关键性指标并能很快得出检验结果,对供水水质是否安全作出判断。还需要对管网末梢水进行定期对部分主要指标,以便了解供水水质的总体情况和它们的变化趋势。

监测指标应包括当地供水水质最主要的问题。表5为在一般情况时监测指标的选择:

表5 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频率与监测指标选择

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检验所需时间长,选用此指标时需注意。

附录A.3

(资料性附录)

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分级原则

1特别重大事件(I级):

有以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1.1由国务院及其卫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特别重大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1.2省级人民政府或卫生部门请求国家给予支援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1.3跨省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2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Ⅱ级):

有以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2.1因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上供水单位出厂水水质指标超过GB5749限值,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重大影响;

2.2因生活饮用水污染,导致出现100人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3例以上死亡和危重病例;

2.3 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2.4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3 较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Ⅲ级):

有以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3.1因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10万立方米供水单位出厂水水质指标超过GB5749限值,或较大范围内未梢水水质指标超过GB5749限值,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较大影响;

3.2 因生活饮用水污染,导致出现100人及以上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3.3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部门确定的其它较大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4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Ⅳ级):

有以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4.1因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以下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指标超过GB5749限值,或局布范围内未梢水水质指标超过GB5749限值,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一定影响;

4.2因生活饮用水污染,导致出现病例2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3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部门确定的其它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省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除I级以下级别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分级标准进行调整和补充。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修订稿)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二次供水的水质、设施、设施设计和日常管理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和日常管理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T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卫法监发[2001]161号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GB/T5750(所有部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50015-2003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CJ/T 206—2005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程序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程序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实施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建设部与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对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各级卫生行政机关以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实施饮用水卫生许可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制定本行政机关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流程。 第四条依法取得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其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卫生许可。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其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卫生许可;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负责受理其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卫生许可。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指定或者委托一个机构或者部门统一受理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各受理机构应公布供水单位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具体规定一个部门和人员负责供水单位行政许可的咨询工作。第七条申请人申请供水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卫生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卫生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供水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逐项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准确。应于接收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单位供水合同文本

单位供水合同文本编号: 供用水合同 供水人:盐城汇津水务有限公司 用水人: 为明确供、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自愿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用水地址、用水价格 (一)用水地址为:; (二)用水价格按照盐城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执行。 第二条供水方式、水质和水压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臵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供水压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检定; 2、供水人或用水人一方提出计量器具有误差须送检,由提出方送检并预交送检费用及相关费用,检测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由提出方承担有关费用,不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则由另一方承担相关费用。送检的全过程,须供水人、用水人共同参加。 (二)水价:用水人用水价格由供水人根据用水性质、用水比例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来确定。如有异议,在交费时应书面向供水人提出,供水人和用水人双方根据有关价格政策再进行核定。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在每月1日进行抄表,用水人应及时到场进行签字确认,并在每月的25日前结清水费; 2、水费结算由用水人将转帐支票送交供水人。 第四条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用水人的用水量计量器具点为双方的产权分界点; (二)产权分界点(含计量器具)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属供水人,并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其他设施产权属用水人,并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 (三)用水人不得将自备水源与自来水串通,不得转供水或改变用水性质,禁止在表前私拉乱接,如有此类情况发生,应按实际发生次数每次承担违约金叁万元,并赔偿供水方全部经济损失。 第五条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地址范围用水; (二)用水人不按约支付水费的,供水人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每日5‰的水费违约金; (三)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昼夜24小时受理供水人权属范围内的报修; (四)供水人必须24小时向用水人供水,如计划停水必须要提前一天通知用水人(管道爆管、不可抗力的因素及非供水方原因造成的停水除外);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 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

解读《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解读《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点题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已于2006年12月29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同时发布的还有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方法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将于今年7 月1日起开始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首次发布于1985年,已实施了20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经过修订,标准中的指标数量不仅由35项增至106项,还对原标准的8项指标进行了修订,指标限量也与发达国家的饮用水标准具有可比性。 生活饮用水对百姓健康安全非常重要,饮用水一旦出了问题,就会给百姓生活带来重大影响。这是一项必将对百姓生活和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家标准。本篇文章对该标准中经过修订的各项指标进行全面解析,以加深广大读者对该标准的认识。 指标大有来头危害各不相同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106项指标包括微生物指标6项,毒理指标74项(其中,无机化合物指标21项,有机化合物指标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20项,消毒剂指标4项,放射性指标2项。各类指标中,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潜在威胁的指标占80%左右,属于影响水质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即不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指标约占20%。 可能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造成影响的物质究竟从何而来?据标准主要起草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研究员鄂学礼介绍,污染生活饮用水的微生物主要来自水源地的人畜粪便,还有医院排放的污水以及腐烂的动物尸体等。微生物指标超标,很容易引发传染性肠道疾病,包括世界卫生组织和很多国家的饮用水卫生标准,都将微生物指标放在第一位。我国原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微生物指标只有总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两项指标,新标准中增加的耐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两项指标,均属于对总大肠菌群指标的细化,如果按照标准规定的发酵法检出这两种微生物或按照滤膜法监测超出限值,就说明生活饮用水受到微生物的污染。以上4项微生物指标都属于常规检验指标,还有两种原虫即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同属于微生物指标,列入新标准的非常规检验项目,国外突发性肠道传染病的相关报道中,很多都是由这两种原虫引发的。但微生物污染比较容易检出,也比较容易消除,只要按照相关规程操作,绝大部分水站都可 以做到。 原标准的毒理指标只有15项,新标准的毒理指标几乎是原标准的5倍,达到74项。其中的有机化合物指标由5项增至53项,无机化合物指标由10项增至21项。这些化合物的主要来源是农药和工业污染,我国不少地方的水源地农药污染比较严重,虽然如六六六、滴滴涕、乐果等农药已被禁止使用,但早些年使用过的这些农药仍残留在土壤中,短时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来源:发布日期:2013/6/26 8:20:41 浏览:1619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实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部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各项建设用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 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

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二、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三、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供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 四、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其生活饮用水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相应扩大,其范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研究确定。 五、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并按第一、二项的规定执行。 六、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输水明渠、暗渠,应重点保护,严防污染和水量流失。 第十一条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的范围,应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 二、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_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已不能满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为此,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下称“新标准”)。 2007年7月1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这是国家21年来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新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 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1985年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里,饮用水浑浊度的指标是“3-5”,新《标准》则将之提高到“1-3”,也就是说,抛开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标不说,最直观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将更为清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l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l7051—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m to Volume 2,1998 3 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表1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项目限值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 浑浊度不超过l度(NTU)①,特殊

饮用水卫生标准

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UDC 613.3 GB5749-85 1 总则 1.1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後,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 本标准适用於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2.1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项目标准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度) 不超过3度,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 嗅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pH 6.5-8.5 总硬度(以CzCO3,计)(mg/L) 450 铁(Fe)(mg/L) 0.3

锰(Mn)(mg/L) 0.1 铜(Cu)(mg/L) 1.0 锌(Zn)(mg/L) 1.0 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硫酸盐(mg/L) 250 氯化物(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毒理学指标氟化物(mg/L) 1.0 氰化物(mg/L) 0.05 砷(As)(mg/L) 0.05 硒(Se)(mg/L) 00.01 汞(Hg)(mg/L) 0.001 镉(Cd)(mg/L) 0.01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 实施单位 1、跨区域饮用水供水单位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其他饮用水供水单位均由辖区卫生局负责实施。 审批条件 (一)新办卫生许可证 1、饮用水供水单位选址、设计、流程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和水源等必 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 水设施卫生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制水过程中 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2、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4、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净水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等,所使用的各类水处理剂、消 毒药械、管材管件和水处理器等涉水产品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 5、各类场所内必须有排风系统,凡设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组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 6、设有完善的水质检验机构,检验设备及项目能达到国家卫生要求; 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现场核实达标85咐上,关键项目合格)。 (二)延续卫生许可证 1、需要延续卫生许可的,应当在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又没有提出延续申请的,原卫生许可证失效;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三)变更卫生许可证 已取得卫生许可的单位因改变生产经营地址名称、许可项目、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等情 形而必须办理变更卫生许可证手续。 1、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改变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名称改变的,供水地址变迁的,按新办卫生许可办理; 2、变更许可项目的,如涉及新、改、扩建的,应先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变更后卫生许可证有效 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3、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 手续,获得企业名称核准或者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变更后卫生许 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4、单位地址、名称变更的,须有当地派出所证明或有相应的地址变更文件;变更后卫生 许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新办集中式和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1、申请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 (1)〈〈湖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申请表》; (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与〈〈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3)水厂净水、消毒等设施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和水源卫生评价、卫生防护设施图及生产过程

自建设施取水单位地表水取水情况年报(供水13表)填报说

自建设施取水单位地表水取水情况年报(供水13表)填报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市各自建设施取用地表水的单位。 二、组织实施方式 区(县)水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取水单位报表的收集、汇总、分析。 三、报送要求 此报表为年报。市水务局直管的取水单位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上海市供水管理处;区(县)管理的取水单位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区(县)水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水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后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上海市供水管理处。 四、指标含义、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 1、取水量 指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取用的水量。 2、自来水量 指地表水、地下水等经过公共供水企业加工处理,经认定达到自来水供水标准,通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供应的水量。 3、退水量 指取水单位所取水经利用后退入自然水体或污水管道的水量。 4、退水地点 指退水口位置所在地、河道、湖泊。 5、工业废水排放量 指报告期内,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废水排放量内)。 6、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指报告期内,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量占工业总用水量(工业用水新水量与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量之和)的百分比。 统计口径:不统计电厂凝汽器冷却用水量(包括新水量及循环水量)。 计算公式: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量 ×100% 工业用水新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量 7、工业总产值 指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已出售或可供出售工业产品总量(现价)。 8、电厂发电量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1、遵守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做好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2、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3、有领导专管并配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4、饮用水设施符合卫生标准,所用材料、涂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不得影响水质卫生,其材料应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效卫生许可批文。 5、新、改、扩建的供水工程项目必须取得经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合格后开具的证明(意见)书。新建的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以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卫生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6、供管水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才能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或健康带菌者,不得从事管水、清洗等工作岗位。 7、饮用水设施周围环境及水泵房整洁,排水条件良好,设施运转正常。水泵房外门必须上锁,由专人负责保管钥匙,保证安全性。每天对饮用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8、对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环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若发生与生活饮用水污染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建设主管部门。 9、生产区门岗和安全保卫制度健全,禁止无闲杂人员出入生产区。

10、供水设施设备在维修、改造时,首先索要新设备的卫生许可批件,保证水质的安全卫生。设备维修、改造后,必须清洗消毒,消毒完毕后,水质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规定的标准方可饮用。 10、一旦发现饮用水水质有异常改变,不得隐瞒水质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区级卫生监督部门和供水行政部门,防止介水传染的流行。 11、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处应通风良好,防腐、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水处理剂和消毒剂投加设施正常运转,并有备用设施。 12、积极、主动配合区卫生监督部门、加强对本单位饮用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13、严格按照国家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求,认真做好其他关于饮用水的相关工作。 二、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及时调查、处理本单位供水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查清事件原因,减少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制定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防方案。 1、为防止危害健康的突发供水场所卫生事件的发生,建立本单位传染病防治组织和机构,明确组织分工和职责,健全供水场所危害健康事件的报告制度。 2、积极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消除各种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碍供水场所对人体的危害的各种因素。 3、当供水场所发生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介水传染病的流行和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突发供水场所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单位负责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新完整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新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GB 5749—2006 代替GB 5749-85 2007-07-01 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Standard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二次供水单位)

潞城职业高中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坚持每天清扫茶炉房卫生,保持工作环境整洁; 2、每天清扫茶炉房周围卫生,保持周围环境清洁; 3、要时常检查供水设施周围有无污染物,如发现应立即清除并及时消毒; 4、茶炉房及水池周围严禁堆放杂物; 5、茶炉房内及水池周围严禁养宠物和植物; 6、严禁闲杂人员进入茶炉房。 二、供管水人员上岗制度 1、必须身体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2、供水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3、体检时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应立即告知领导调离本岗位。 三、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供水管理法规。 2、认真执行供水卫生管理制度,每天清扫茶炉房和水池周围卫生,保持清洁、整齐。

3、供水操作人员体检报告到期,要及时体检、培训。 4、要认真执行茶炉房清洗管理制度,严格监督清洗情况,并检查清洗人员体检报告。 5、要按期做好水质检测工作,并做好记录。 6、购买涉水材料时,要索取卫生许可批件。 7、检修生活水设施时,严禁使用卫生不合格产品,以防水污染,并做好维修记录。 8、要时常检查茶炉,如有异常情况,要及时维修、或向有关领导报告。 9、如发现意外水污染时,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及时关闭相应供水阀门,并配合卫生部门调查,救治及其它工作。 四、茶炉清洗制度 1、水箱每年至少清洗消毒检测一次。 2、清洁前严格检查清洗单位有无卫生资质。 3、认真检查清洗人员有无健康证明。 4、清洗水箱时要提醒清洗人员工作安全。 5、检查一切正常后,方可使用。 五、茶炉安全管理制度 1、定期检查茶炉房内煤气设施,如有损耗及时上报。 2、茶炉房内如有煤气泄露应立即停止作业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并报告有关领导。 3、如有其它安全隐患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供水”相关法律法规

供水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 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发展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 水. ◆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 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供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供水范围内的供水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 市水务局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市供水发展规划,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本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 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本市实行有利于供水事业科技进步的政策,鼓励供水和节 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八条对在本市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供水水源管理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城市规划,水务,地质矿产,环境保 护部门编制本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 ◆第十条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一)符合本市开 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和合理开采地下水;(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 ◆第十一条以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水务部门办理取水许 可;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市水务局办理取水许可. ◆第十二条严格保护地下水源. 用于人工回灌地下的自来水水质,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二)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的;(三)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内的;(四)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局和同级城市 规划,建设,卫生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对饮用水水源实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non-regular indices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规范

精心整理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保、 第七条 第八条 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二、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

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三、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供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 四、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其生活饮用水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相应扩大,其范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研究确定。 五、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 第十一条 一、 二、 药,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有分管领导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在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给水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集中式供水单位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

集中式供水单位现场检查表

集中式供水单位日常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 地址: 联系电话:

陪同检查人:监督员:检查时间:年月日

一、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患病调离以及个人卫生(工作衣帽、口罩的穿戴、卫生习惯)等卫生管理制度,处置培训制度; 2、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与报告制度; 3、饮水水质检测资料报送制度; 4、涉水产品索证、验收制度; 5、物质运载、贮存管理制度; 6、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质量管理制度; 7、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 8、水质异常情况处理工作程序及制度; 9、各岗位责任制度;10、卫生检查、奖罚等制度;11、水源卫生防护制度其它相关卫生管理制度。 二、卫生管理档案: 1、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规、标准和规范。 2、水源水质及水源选择的相关资料;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4、卫生管理组织或机构,领导分管及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5、自查记录等。 6、营业执照; 7、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该供水单位的文件资料; 8、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水质检测报告; 9、水源卫生防护说明;10、水厂总体设计和取水构筑物图及说明(包括水厂平面图、卫生防护设施图);11、水处理设计图(包括制水工艺及流程图、车间布局平面图、主要制水设备清单);12、输配水设计(包括管网平面图、管网系统图);13、水质检验设备及检验人员资格证明,开展检验项目清单;14、涉水产品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源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有培训记录。 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直接从事管供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试题2

2015年直接从事管、供水人员卫生培训试题 单位:姓名:分数: 一、单选题:(每小题5分,共计50分) 1、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对供水单位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A、20—1000 B、200—500 C、50—1000 D、50—500 2、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元,或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A、3000 B、1000 C、3000 D、1000 3、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加。 A、工商行政管理局 B、卫生行政部门 C、审计部门 4、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标准 A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B、国家纯净水卫生标准 C、国家天然矿泉水卫生标准 5、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极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A、卫生行政、水利部门 B、卫生行政、工商行政 C、工商行政、水利部门 D、卫生行政、环境保护、 6、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保护区 A、绿化 B、植物 C、水源的 D、动物 7、()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A、建设部 B、工商局 C、环保局 D、卫生部 8、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 A、沉淀、过滤 B、净化、消毒 C、沉淀、净化 D、过滤、消毒 9、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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