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5〕85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促进资产支持计划业务创新,规范管理行为,加强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5年8月25日

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支持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维护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支持计划)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设立支持计划,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的业务活动。

支持计划业务应当建立托管机制。

第三条支持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其资产独立于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为支持计划提供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支持计划资产不纳入清算范围。

第四条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者处置支持计划资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支持计划资产;因处理支持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支持计划资产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支持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支持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五条保险机构投资支持计划受益凭证,应当遵循稳健、安全性原则,加强资产负债匹配。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及支持计划的约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切实维护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支持计划业务监管规则,依法对支持计划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章基础资产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能够直接产生独立、可持续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与财产权利构成的资产组合。

第八条基础资产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可特定化,权属清晰、明确;

(二)交易基础真实,交易对价公允,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

(三)没有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责任或者其他权利限制,或者能够通过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的相关担保责任和其他权利限制;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础资产依据穿透原则确定。

第九条支持计划存续期间,基础资产预期产生的现金流,应当覆盖支持计划预期投资收益和投资本金。国家政策支持的基础设施项目、保障房和城镇化建设等领域的基础资产除外。本款所指基础资产现金流不包括回购等增信方式产生的现金流。

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支持计划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第十条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受托人应当采取其他措施,有效维护基础资产安全。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基础资产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对基础资产的范围实施动态负面清单管理。

第三章交易结构

第十二条受托人为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利益,设立支持计划并进行管理。受托人应当符合下列能力标准:

(一)具有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或者不动产投资计划运作管理经验;

(二)建立相关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三)合理设置相关部门或者岗位,并配备专职人员;

(四)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达到监管标准;

(五)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托人应当在首单支持计划设立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其能力建设情况。受托人能力下降,不再符合监管规定的,应当及时整改,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三条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发行、管理支持计划;

(二)按照支持计划约定,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配收益;

(三)协助受益凭证持有人办理受益凭证转让、协议回购等事宜;

(四)持续披露支持计划信息;

(五)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及支持计划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原始权益人依照约定将基础资产移交给支持计划。原始权益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二)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原始权益人应当积极配合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履行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支持计划的约定移交基础资产,并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或欺诈性转移等任何影响支持计划的情形。

支持计划存续期间,原始权益人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基础资产现金流的持续、稳定,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支持计划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托人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托管人为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利益,保管支持计划资产。托管人应当具有保险资金托管资格。

托管人与受托人不得为同一人,且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第十七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支持计划资产;

(二)按照支持计划约定方式,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配投资收益;

(三)监督受托人管理支持计划运作行为,发现受托人违规操作的,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四)出具托管报告;

(五)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及支持计划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受托人可以聘请资产服务机构在支持计划存续期间对基础资产进行管理。资产服务机构可以是支持计划的原始权益人。

受托人聘请资产服务机构的,应当与资产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明确资产服务机构的职责、管理方法和标准、操作流程、风控措施等。

第十九条支持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增信方式提升信用等级。内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化、超额抵押等方式,外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保证保险等方式。

第二十条受托人应当聘请符合监管要求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受益凭证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支持计划存续期间,每年跟踪信用评级应当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一条受托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支持计划出具独立的法律意见书,并可根据需要聘请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对支持计划出具专业意见。

第四章发行、登记和转让

第二十二条受托人发起设立支持计划,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中国保监会依规对初次申报的支持计划实施合规性、程序性审核。支持计划交易结构复杂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建立外部专家评估机制,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

本条所称同类产品,是指支持计划的基础资产类别、交易结构等核心要素基本一致。

第二十三条受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应当向投资者提供认购风险申明书、募集说明书、受托合同等支持计划法律文件、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等书面文件,明示支持计划要素,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揭示并以醒目方式提示各类风险和风险承担原则。

募集说明书应当充分披露基础资产的构成和运营、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测分析、回款机制、分配方式的相关情况、受托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的关联关系、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防范措施等。

受托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受益凭证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也可以在募集规模确定且交易结构一致的前提下,采用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分期发行的,末期发行距首期发行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五条受益凭证可按规定在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平台发行、登记和转让,实现受益凭证的登记存管和交易流通。

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平台对受益凭证发行、登记和转让及相关信息披露进行自律管理,并与中国保监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六条受益凭证限于向保险机构以及其他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并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中国保监会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

第二十七条受益凭证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发行完毕,支持计划设立完成。受托人应当在支持计划设立完成10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

发行期限届满,未能满足约定的成立条件的,支持计划设立失败。受托人应当在发行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同期活期银行存款利息,同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八条受益凭证是持有人享有支持计划权益的证明。同一支持计划的受益凭证按照风险和收益特征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的受益凭证持有人,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第二十九条受益凭证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继承、转让或者质押受益凭证;

(二)按照支持计划约定,享有支持计划投资收益以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支持计划剩余财产;

(三)获得支持计划信息披露资料;

(四)参加受益凭证持有人会议;

(五)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及支持计划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受益凭证持有人可以根据中国保监会和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平台的有关规定开展受益凭证协议回购。回购双方需审慎评估风险,通过协商约定进行回购融资。

第五章运作管理

第三十一条支持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支持计划的约定,对原始权益人经营状况、基础资产现金流以及增信安排效力等进行跟踪管理和持续监测评估,保障支持计划的正常运作。

受托人对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以及增信安排的跟踪信用风险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二条支持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应当按照支持计划的约定归集基础资产现金流,并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支付投资收益,支持计划资产无法按时支付投资收益的,受托人应当按照支持计划约定启动增信机制或者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受托人应当为支持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支持计划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第三十四条受托人管理支持计划,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支持计划资产,不得将支持计划资产和其他资产混同,不得以支持计划资产设定担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负债。

第三十五条受益凭证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对影响其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由持有人会议审议决定:

(一)变更收益分配方式和内容;

(二)变更受托人、托管人;

(三)变更资产循环购买(如有)的标准或规模;

(四)对支持计划或者受益凭证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支持计划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持有人会议召集程序及会议规则,明确受益凭证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表决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支持计划终止,受托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支持计划约定成立清算小组,负责清算工作。清算报告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意见。

受益凭证持有人应当及时确认清算方案,接收清算资产。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三十七条受托人应当建立支持计划业务风险责任人机制,加强业务风险管理,针对支持计划存续期间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进行审慎、适当的评估和管理,制定相应风控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并协调、督促原始权益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按照约定执行。

在风险发生时,受托人应当勤勉尽责地执行风险处置预案,保护受益凭证持有人利益。

第三十八条受托人应当通过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基础资产及交易结构的法律风险进行充分识别、评估和防范,保障基础资产合法有效,防范基础资产及相关权益被第三方主张权利的风险。

第三十九条受托人应当审慎评估原始权益人资信状况,合理测算基础资产现金流,采取相应增信安排。基础资产现金流测算应当以历史数据为依据,并充分考虑影响未来现金流的因素。

第四十条受托人应当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现金流归集机制,明确基础资产现金流转付环节和时限。受托人聘请资产服务机构的,应当要求资产服务机构为基础资产单独设帐,单独管理,并定期披露现金流的归集情况,披露频率不少于支持计划投资收益支付频率。

受托人应当制定有效方案,明确在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运营情况发生重大负面变化时增强现金流归集的方式和相关触发机制,防范资金混同风险。

第四十一条支持计划以沉淀的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再投资的,仅限于投资安全性高的

流动性资产。受托人应当确保再投资在支持计划约定的投资范围内进行,并充分考虑相关风险。

第四十二条支持计划以基础资产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的,受托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入池标准,并对后续购买的基础资产进行事前审查和确认。

第四十三条受托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受托人以其自有资金、管理的其他客户资产认购受益凭证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受托人、托管人、原始权益人和其他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支持计划约定,以适当的方式及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受托人作为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存续期内信息披露管理,督促其他当事人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受托人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和8月31日前,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别披露支持计划年度和半年受托管理报告,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受托管理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运行状况、相关当事人的履约情况、支持计划资金的收支、受益凭证投资收益的分配等。支持计划成立不满2个月的,无需编制受托管理报告。

第四十六条托管人应当在年度受托管理报告披露同时,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披露上一年度托管报告,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托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托管状况、托管人履职情况和对受托人管理行为的监督情况等。

第四十七条发生可能对受益凭证投资价值或者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按支持计划约定分配收益;

(二)受益凭证信用评级发生不利调整;

(三)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发生重大变化;

(四)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它可能对支持计划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支持计划终止清算的,受托人应当在清算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披露受益凭证上年度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并及时披露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第五十条受益凭证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应当提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向持有人通知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并于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披露持有人会议决议。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支持计划业务进行监管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二条为支持计划提供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独立发表专业意见。未尽责履职,或其出具的报告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细讲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国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更多的是按照监管部门的不同进行业务模式划分,目前包括四大类模式: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信托计划模式、资产支持票据(ABN)模式以及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模式。他们的监管部门分别是证监会、银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保监会。另外还存在一些民间模式,不受上述部门的监管,没有标准的业务规则,或许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更为合适,典型的例子是陆金所。本文将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进行详细的介绍,涉及的容包括该业务的发展历程、交易结构、基础资产、增信措施、发起动机、合格投资者、业务机会、有待探讨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等。设想的潜在读者是具有一定的金融实务知识——至少能够理解相关概念——但未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过深入研究的非资产证券化专业人士。 发展历程 一、发展历程 2004年10月2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由证监会监管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始试点,当时该业务被习惯性地称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区别在同一时期开始试点的由银监会及人民银行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ii])。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最初是以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SPV),由证监会负责审批,在上海或者交易所上市交易。 2005年8月,中金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和主承销商发行了第一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标志着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开闸。 随后,莞深收益、网通01-10、远东01等资产支持证券相继发行。截止2006年底,共发行九只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额度约为265亿元,基础资产涉及网络租赁收益权、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融资租赁收费权、水电收益权、BT债权、污水处理收费权、上网电费收费权等。 之后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并引发了一场全球性金融危机,资产支持证券MBS被认为是罪魁祸首。为了防风险,我国监管部门叫停了资产证券化业务。 直到2011年,金融危机基本结束之后,资产证券化业务才得以重启。但是在此之前的2009年,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从专项计划、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投资人、专项计划设立申请、信息披露等角度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了规。 2011年重启后发行的第一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为11远东01-05,之后又发行了宁公控01-06、侨城01-06、13隧道01-03等27支产品,基础资产涉及融资

日常事务工作和工作任务管理制度

日常事务工作和工作任务管理制度 为增强全体员工特别是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使公司各部门的工作得到有效管理,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对日常事务工作与工作任务的说明 责任部门的全部工作由日常事务工作与工作任务二部分组成。 (一)日常事务工作 日常事务工作是责任部门在履行其工作职责过程中所处理的临时发生的或经常重复发生的非计划的一般工作事项。 (二)工作任务 1、含义:工作任务是责任部门为完成公司对其分解和下达的任务所计划实施并为公司认可的或者公司要求该部门所要完成的,既有时间进度要求又可用工作量计量的计划性工作事项。 2、类型: ①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时间跨度将工作任务分为月度工作任务和跨月度工作任务。 要求在当月内完成的是月度工作任务,跨月度完成的是跨月度工作任务。 ②在若干工作任务并存,且其中一项或数项工作任务的重要性和工作量明显重于和多于其他工作任务情况下,可以将工作任务分为重点工作任务和一般工作任务。 重点工作任务是对责任部门整体任务的完成起重大影响或关键作用或对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有严重牵制的并由公司明确宣布为重点工作任务的工作任务,重点工作任务以外的工作任务为一般工作任务。 二、对日常事务工作与工作任务的管理 (一)日常事务工作的管理 1、日常事务工作的确定 公司根据部门工作职责和部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确定部门经理的日常事务工作范围,部门经理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确定员工的日常事务工作范围。

2、部门日常工作的安排与总结 ①周例会安排。部门负责人对于可预见的近期日常工作,根据员工岗位责任的不同在周例会上统一安排,分工到人责任到人。 ②临时指定。对于不能预见的临时发生的工作事项,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不同岗位责任相应指定人员处理,不能按岗位职责安排处理人员,应对承办人说明和解释,承办人应服从安排,不得以说明不当解释不清为由拒绝安排。 ③员工应在部门周例会上汇报本人上周日常工作情况,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上周日常工作进行总结。 员工汇报和部门负责人总结均应记录在案。 (二)工作任务的管理 1、工作任务的确定 (1)年度工作任务的确定 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定并经董事会批准公司总体经营目标后,要求各主管领导提出分管业务部门的下年度工作目标。 ②各主管领导提出的下年度工作目标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后进而确定公司年度工作任务。 ③各部门根据公司年度工作任务制定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并按公司要求的时间进行量化后上报公司。 ④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各部门上报的工作计划审查讨论并由总经理批准后,由办公室制作年度工作任务书下达各部门执行。 因公司年度工作任务的调整,需要变更部门年度工作任务的,应由办公室书面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工作进度的实际情况和按公司要求的时间相应变动原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向公司汇报。变动后的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经总经理主持召开办公会议审查讨论并由总经理批准后,由总经理办公室制作《年度工作任务变更通知单》下达部门经理签收执行。 因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部门经理认为需要调整本部门年度工作任务的,应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查,并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确定。 (2)月度工作任务的确定 ①各部门在经公司批准的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的基础上,于每月25--27

部门工作计划管理办法(详细版)

部门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第 一 篇 : 工 作 计 划
各 中 心 、 职 能 部 门 月 工 作 计 划 管 理 办 法 为使公司各部门工作有目标、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努力达到“职责明晰、目 标明确、管理到位、不留空白”之目的,充分体现“工作有作为,过失有承担” 的 效 果 ,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 一、总经办为各中心、各职能部门月计划的收集和跟踪部门; 二、任何部门都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如实、不漏项填写内容,并按照规定 时 间 和 上 报 程 序 及 时 上 报 ; 三、 上报程序: 部门负责人填写计划表 (签字) →上报公司常务副总 (签字) → 交 总 经 办 备 案 跟 踪 ; 四 、 上 报 时 间 : 每 月 28 日 上 报 下 月 计 划 ; 五、各中心、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将月计划分解到每周,并积极配合总经办工 作 , 如 实 向 总 经 办 反 映 工 作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 六、 总经办在跟踪计划上报时间过程中, 对执行不力的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理; 七 、 以 上 未 做 到 的 , 每 项 每 次 对 部 门 责 任 人 处 罚 200 元 ; 八、在计划实施过程中,“主要业务、工作”一栏中,未按照计划时间完成 时(特殊情况未完成时,应及时向总经办说明原因),对部门负责人处罚 500 元 ; “ 日 常 工 作 ” 一 栏 中 , 未 完 成 时 , 对 部 门 负 责 人 处 罚 300 元 。 九 、 本 办 法 自 2019 年 月 日 起 执 行 。 附 : 《 月 份 工 作 计 划 表 》
第二篇: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公司的管理需求,公司各部门及各级员工应对每月、周、日的工作计划 及其完成情况进行自报、自查,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整体工作计划 的完成,考量部门和员工个人的工作绩效。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计划的编制与内容 (一)、编制 1、个人的工作计划。由个人编制,直接上级进行审定。 (1)一般员工由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审定;

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口径 201407

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 资金部函〔2014〕197号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保障保险资金安全,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监管口径: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支持计划”)受托人,按照约定从原始权益人受让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基础资产,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发行受益凭证的业务活动,适用本监管口径。 二、受托人开展试点业务,应当符合《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有关受托人的相关规定,获得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备案,并按照附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三、支持计划投资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权属明确,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具有完整的财产权利和处置权利; 2、可特定化的财产,能够产生独立、可持续现金流,支持计划存续期间内预期产生的累计现金流能够覆盖支持计划预期投资收益和投资本金; 3、没有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责任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能够通过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责任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4、资产转让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法律法规未要求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应当采取其他措施,有效维护基础资产安全; 5、资产种类限于信贷资产(企业商业贷款、住房及商业性不动产抵押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信用卡贷款、汽车融资贷款)、金融租赁应收款和每年获得固定分配的收益且对本金回收和上述收益分配设置信用增

级的股权资产。其中,股权资产的信用增级方式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 四、支持计划的交易结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结构简单明晰,募集资金投向基础资产的路径清晰,不存在两层或者多层嵌套; 2、原始权益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能够保障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3、建立资产隔离机制,确保支持计划财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受益凭证持有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 4、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 5、建立托管机制,托管人具备保险资金托管资质; 6、建立基础资产管理机制,委托原始权益人或其他有业务资格的机构履行贷款服务等职责; 7、由专业律师就交易结构、交易文件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出具专业法律文件; 8、由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对支持计划受益凭证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 五、受托人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上报支持计划定期和不定期管理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基础资产运行情况、业务参与人的履约情况、支持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对支持计划年度运行情况的审计意见等内容。

工作任务跟踪管理办法.docx

工作任务跟踪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有关工作任务的书面下达方式及对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办法, 以 强化对工作 实施情况的沟通、检查和反馈,提高工作任务实施效果,确保各项管理工作得以良好完成。 本标准适用于对公司工作计划、任务的实施过程的管理。 2 职责 2.1企管办是公司工作任务下达、跟踪、信息反馈和考核管理的归口部门。 2.2 各部门配合实施相关职能工作任务的制订、下达和跟踪管理。 3 措施和方法 3.1 工作任务跟踪程序 3.2 工作计划和任务的下达形式 工作计划和任务分别以《月度工作计划》 、《会议纪要》、 《工作任务单》和《工作联系单》 的形式制订下达。 3.2.1 月度工作计划及述职 各部门下月度工作计划在每月上报的 《月度工作述职报告》 中 作为述职报告中的一项内容, 随述职报告一并报企管办, 由企管办提交总经理, 并汇同总经理意见纳入对各部门下月度工作 的跟踪和考核。 3.2.2 会议纪要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应当包含以下内容:①会议时间、地点、人员、主持人和记录 人;②简明的会议议题和目的; ③会议中形成的会议决议和要求; ④会议中布置下达的工作任 务(应明确工作内容、责任人、完成日期、跟踪人等要素) 。 3.2.3 工作任务单 对于临时决策需完成的工作任务 (或被认为有必要对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的工作) , 由企管办以《工作任务单》的形式向工作责任人下达工作任务,同时抄报工作跟踪人。需相关 部门配合开展实施的工作, 由责任人自行组织相关工作内容的分解落实 (必要时可采取 《工作 联系单》的形式),若相关部门不配合或配合不力,责任人可向企管办或 任务下达部门 执行考核结 果 下达任务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2015-02-09 总则 一、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以下简称管理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订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三、管理人应当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本指引的规定是对计划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管理人可根据基础资产及原始权益人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在本指引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决策的相关内容。 五、本指引部分条款具体要求不适用的,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

说明;由于涉及特殊原因申请豁免披露的,应有充分依据,管理人及律师应出具意见。 六、计划说明书应包括封面、扉页、目录、释义和正文内容等部分。 计划说明书封面和目录 计划说明书封面应当标有“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的字样。封面下端应当标明管理人的全称、公告年月以及相关机构签章。 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的扉页提示投资者:“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其他任何服务机构的负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本期专项计划 的备案、××证券交易场所同意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如有),并不代表对本期证券的投资风险、价值或收益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计划说明书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对计划说明书中的有关机构简称、代称、专有名词、专业名词进行准确、简要定义。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76136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编制: 审核: 批准: 漯河电厂筹建处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华电国际和董事会生产经营总体目标,规范工作计划管理工作程序,使工作任务具有目的性、计划性和严肃性,提高公司管理工作的效率,做好工作计划的编制、评审、检查、考核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漯河电厂筹建处。 2 职责 2.1 筹建处领导 (1) 负责主持月度、年度工作计划的评审; (2) 在月度、年度工作计划评审后,负责工作计划的批准; (3) 负责审批各部门工作计划的变更和调整申报。 2.2 相关部门 (1) 负责编制本部门周、月度、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并及时报送计划经营部; (2) 参加月度、年度工作计划的评审; (3) 在工作计划下达后,负责执行本部门和与部门工作有关的计划任务; (4) 负责对本部门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考核; (5) 负责本部门月度工作计划的变更、调整,办理调整审批手续。 2.3 计划经营部 (1) 负责组织并参加月度、年度工作计划的评审; (2) 在工作计划下达后,负责对全公司工作计划的实施进行统一组织、协调、平衡、控制和监督; (3) 负责组织计划的检查和分析计划执行的情况; (4) 负责审查计划的变更和调整; (5) 负责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3 编制 3.1 编制依据 3.1.1 筹建处年度生产经营综合计划和经济指标计划; 3.1.2 筹建处董事会决议; 3.1.3 筹建处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 3.2 编制原则 3.2.1 各部门根据公司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门年度工作总体安排,统筹安排月度、周工作计划任务,合理分配部门资源,讲求工作效率,使部门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精编优选

空调事业部商用空调项目小组文件 特商字[2002]007号签发人:曾克 耀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基础管理水平,确保商用空调各项重点工作的及时落实及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加强工作计划管理,通过目标管理和过程控制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作计划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月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员工周工作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商用空调公司各部门(以下称各部门)。事业部总经理办公会与商用空调公司管理协调会议中下发的工作执行单将纳入各部门的工作计划中,并对其按时反馈与完成情况进行通报与考核。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管理部职责 商用空调公司管理部是项目工作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小组及商用空调公司工作计划的协调、管理和评价。管理部设工作计划主管,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编制、跟进和落实项目工作计划,负责跟进、落实项目小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工作任务单中的各项重点工作,并 指引各单位编制部门工作计划。 2.负责督促实施、跟进各部门重点工作,及时分析、总结、反馈各项管理信

息。 3.负责在管理部经理的指导和监督下,建立、维护商用空调公司工作计划管理和评价体系,并对公司及各部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价。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工作计划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工作计划的编制、跟进、落实、评价等负管理责任。各部门计划员(一般为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业务组主管)的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工作计划,在必要时组织并指引本部门人员编制小组或个人工作计划。 2.负责与公司保持工作计划衔接关系,并接受公司工作计划主管的业务指导和监控。 3.负责组织跟进、协调、落实本部门工作计划,及协调、落实公司重点工作计划。 4.负责建立、维护本部门工作计划管理网络,并对本部门工作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价。 5. 负责部门工作计划的上报与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 第三章工作计划编制 第六条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及要求 1.每年12 月由管理部根据商用空调经营发展规划编制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各部门据以制定本部门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由总经理批准,公司管理部备案。 2.具体年度工作计划(含半年度总结)的具体要求由公司管理部另行通知要求。 第七条月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及要求

月度与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基于XX公司的战略发展诉求,对各岗位员工进行真实、客观、公正的评价,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通过业务导向的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高效的目标管理过程,并以绩效为核心驱动力持续增强组织效能,为经营目标的实现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条考核目的 (一)建立合理的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司 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对员工业绩考评进行客观、准确的总结与评价; (三)与员工月度、年度绩效奖金挂钩; (四)为员工岗位调动、职位升降、薪资调整等提供依据。 第三条考核对象 (一)本方案适用于XX公司非销售职能(即除会员部外的其他部门)的二级管理中心总监及以下层级员工。考核人与被考核人之间对应关系以人力资源部确定为准; (二)试用期员工、见习期员工参照〈试用期管理办法》、见 习期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参与排名,但绩效系数为1 ;

(三)当月出勤率未过半员工,不参与当月绩效考核,当月绩 效系数为1。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定性和定量考评相结合; (三)各阶段考评和全年考评相结合。 第二章绩效指标体系及考核周期 第五条绩效指标体系 (一)------------------------------------ KPI(Key Performanee Indicators ) --------------------- 基于关键绩效指 标的绩效管理方式,适用于XX公司的中基层岗位,是XX公司绩效管理体系付诸实践与落实的具体实操方法,在XX公司的绩效设计过程中充分遵循平衡计分卡所提示的四个维度进行全面综合的目标分解及关键成功因素的提炼,进而形成具体的绩效KPI指标。针对XX 公司的现阶段发展状况,绩效指标体系的设置侧重于客户和内部运营两个维度; (二)强制排序法一一按照考核序列,对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强制排序,结合强制排序的结果进行绩效薪资的核算与发放。 (三)------------------------------ B SC ( Bala nee Score Card)平衡计分卡,是从财务、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附件5: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总则 一、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以下简称管理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订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三、管理人应当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本指引的规定是对计划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管理人可根据基础资产及原始权益人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在本指引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决策的相关内容。 五、本指引部分条款具体要求不适用的,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 1

作书面说明;由于涉及特殊原因申请豁免披露的,应有充分依据,管理人及律师应出具意见。 六、计划说明书应包括封面、扉页、目录、释义和正文内容等部分。 计划说明书封面和目录 计划说明书封面应当标有“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的字样。封面下端应当标明管理人的全称、公告年月以及相关机构签章。 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的扉页提示投资者:“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其他任何服务机构的负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本期专项计划的备案、××证券交易场所同意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如有),并不代表对本期证券的投资风险、价值或收益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计划说明书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对计划说明书中的有关机构简称、代称、专有名词、专业名词进行准确、简要定义。 计划说明书正文 第一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1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2

狮桥六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知识讲解

狮桥六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风险揭示书 一、签订目的 本《风险揭示书》是《狮桥六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风险揭示书》中使用的定义均与《计划说明书》及《认购协议》所列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风险揭示书》旨在揭示狮桥六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以便认购人了解投资风险。 二、风险揭示 狮桥六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如下: (一)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1、承租人违约风险 本专项计划偿付本金和收益的现金流来自于基础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即特定租赁合同承租人按期偿还的租金及相关款项。若未来承租人未能履行相应义务,将导致基础资产损失,进而影响专项计划现金流稳定。 2、逾期还款风险 由于本专项计划按季度过手摊还,因此租金短时间逾期一般不会影响当期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和本金的分配。但如果出现跨季度的逾期,虽然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收益不会受到影响,但将导致本金的分配金额与预期情况不同。 3、提前退租风险 承租人提前退租将增加当期的基础资产现金流,使资产支持证券本金的分配

速度加快,甚至使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日提前,这将使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每期收到的分配金额与预计情况不同,增加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再投资风险。 4、混同风险 根据专项计划账户设置及基础资产现金流划转机制,基础资产现金由狮桥日常经营收款账户归集至监管账户时,由于日常经营收款账户和监管账户是以狮桥租赁名义开立的,存在与原始权益人资金混同的风险。 5 狮桥租赁未及时差额补足风险 狮桥租赁于《差额支付承诺函》中承诺,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各资金确认日,专项计划账户的资金未达到该期应付的计划税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优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支付额时,狮桥租赁承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消的差额补足义务,以保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按期、足额获得本金和预期收益,若狮桥租赁不能按《差额支付承诺函》的约定提供信用支持,投资者可能因此产生损失。 6、狮桥租赁破产风险 狮桥租赁在将基础资产池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转让给本计划的同时,还将继续持有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或抵押权。但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如果狮桥租赁进入破产程序,在租赁物件是否会被列入破产财产上还存在着司法不确定性。 7、狮桥租赁经营风险 狮桥租赁成立时间较短,资产规模、负债规模在近两年增长较快,但收入、净利润及经营性现金流波动变化较大;且狮桥租赁业务发展较快,对应应收款不良率略有上升。狮桥租赁作为资产服务机构若出现经营问题,将对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产生不利影响。 8、基础资产资产质量下降风险 狮桥租赁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较快,狮桥自2015年下半年进入乘用车融资租赁领域,应收租赁款违约率、回收率和提前偿还率相关数据积累有限。本期专项计

公司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公司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提高组织执行力,通过目标管理和过程控制提高部门工作效率,确保公司各项重点工作的及时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公司的所有综合管理部门(总经理办公室、企业管理部、财务部、市场部、采购部五个部门),以及属于综合管理部门的全体员工(不含试用期员工)。 三、分类 工作计划分为公司工作计划、部门工作计划和员工工作计划3个层级。按编制周期又可分为以下3类: 1、公司工作计划:公司年度工作计划。 2、部门工作计划:部门季度工作计划。 3、员工工作计划:员工月度工作计划。 四、职责权限 1、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工作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各级各类工作计划编制的组织、监督、考评等负管理责任。 2、部门经理是部门工作计划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工作计划的编制、跟进、落实等负管理责任;此外,部门经理对部门员工工作计划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对员工工作计划的制定以及执行进行指

导和监督。 3、主管总经理对各主管部门的工作计划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对所主管部门的工作计划进行审核,跟进计划的执行进度,并对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4、总经理负责制定公司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公司年度发展总目标以及部门季度工作目标和要求,并对所有管理部门的季度工作计划负有审批和考评权限。 五、计划的编制 1、公司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1月底由总经理制定,提出公司全年总发展目标和各管理部门年度工作目标。 2、部门季度工作计划: (1)总经理办公室于每个季度第一周组织各管理部门制定季度工作计划。 (2)部门季度工作计划的编制过程应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部门经理应在充分听取总经理和主管总经理对部门季度工作目标的意见后,围绕部门职责编制部门季度工作计划。 (3)部门季度工作目标应突出部门对公司管理效能的改善贡献,不可将部门例行性事务作为计划的内容;且计划编制中要求对工作目标和成果进行进度和责任人分解,明确出各项工作的具体完成节点和实施负责人,以便总经办对计划执行进行过程监督。 (4)部门经理将部门季度工作计划编制完成后,需先呈报主管总经理审核,并将经主管总经理审核通过的计划稿送交总经理办公

计划、统计与进度管理制度

计划、统计管理制度 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建设工期,切实做好计划统计工作,保证计划统计工作的科学性、指导性、严肃性及实施的可行性,建立起一个高效率的工作网络,订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结合铁路建设工程的实际持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计划统计工作的职责范围 1、计划管理工作是对目标进行分解并监督其完成的管理行为。统计管理是为生产经营服务,强调时效性、准确性、真实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活动全方位全过程的统计反馈、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达到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控的目的。 2、施工计划、统计工作贯穿于施工全过程,涉及到每一个环节。其基本任务是:组织、协调和控制施工,下达施工计划,并监督施工计划的执行,及时掌握施工动态,保证施工的连续与均衡,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项目部计划统计部门是综合归口计划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各施工单位的计划统计归口管理,负责施工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及调整,负责统计快报、季、年度统计报表的编制、上报、监督、检查工作。 4、项目部应加强对施工计划、统计工作的领导,配备专职或兼职计划统计人员,计划统计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相应技术

职称,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并配备微机等必需工具。各项目部应按项目部的统一表式、统一时限,及时准确无误地报送年、季度建议计划及月统计快报,季、年度统计报表。 5、项目部根据计划、统计、验工报表建立健全工程台帐,台账内容包括:承包工程的设计规模、承包价表和主要工程数量、历年完成投资计划、完成主要工程数量、当年当事完成情况及变更设计的式程量及投资增减。 6、计划统计人员就经常深入现场,及时了解、掌握工程进度,检查、落实计划执行情况,每季、年度要根据统计报表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核对投资、形象进度,努力提高分析的准确性,给领导当好参谋,发现计划与实际执行有差异,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投资计划及形象进度的实现。 7、项目部计划统计部门要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条施工计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 1、编制程序 (1)年度施工计划:项目部根据建设单位下达的年度计划,结合项目的工程进度、合同规定的内容、工程任务情况等资料,布置各项目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计划,报项目部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编制集公司指挥部年度、季度、月生产计划,经项目部主管领导批准后下达执行,并上报集团公司和建设单位。 (2)季度施工计划:按照年度计划安排,结合工程施工的实际进

【VIP专享】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风险揭示书

招商创融-天虹商场(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风险揭示书 一、签订目的 本《风险揭示书》是《招商创融-天虹商场(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风险揭示书》中使用的定义均与《计划说明书》及《认购协议》所列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风险揭示书》旨在揭示招商创融-天虹商场(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以便认购人了解投资风险。 二、风险揭示 招商创融-天虹商场(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如下:(一)利率风险 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收益水平是根据当前市场的利率水平和专项计划信用评级情况评估的,采用固定收益率的形式。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收益,此风险表现为当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固定,而市场利率上升时,其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固定收益信息平台进行转让,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预期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三)再投资风险

在计划管理人依据相关协议约定对专项计划托管账户及物业项目监管账户中的沉淀资金进行合格投资的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分析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有可能影响专项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四)租金收入波动风险 本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来自于物业产生的租金收益。因此,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若出现承租人拒绝履行租约或拖欠租金或除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因素导致物业无法于最佳状态运营等情况时,可能会对专项计划目标资产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固定回报的实现。 (五)物业处置价格波动风险 专项计划终止时,计划管理人将以出售方式处置目标资产本身或持有目标资产的项目公司股权。由于基础资产的公允价值可能受到当时不动产市场景气程度的影响,导致售价出现不确定性,从而影响专项计划获得的现金流规模,进而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初始认购金额的损失。 专项计划将持有项目公司100%股权。目标资产每年将进行公允价值评估,目标资产的公允价值波动可能会对项目公司可分配利润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收益。 (六)专项计划无法如期退出风险 根据本专项计划的退出安排,专项计划的退出路径分为公募REITs收购,出售给原始权益人或第三方。由于基础资产的公允价值可能受到当时不动产市场景气程度的影响,计划管理人有可能无法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成功出售目标资产本身或持有的目标资产的项目公司股权,从而导致专项计划无法如期退出。 (七)专项计划提前终止风险 本专项计划会在公募REITs相关政策出台后,选择恰当的市场时机退出,使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最大化。此等恰当的市场时机可能发生在专项计划存续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2015-02-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应依据本办法进行备案。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是指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子公司)。 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专项计划的备案和自律管理。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 系统以电子方式报送备案材料。 第五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和其他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承诺相关备案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

件及备案材料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专项计划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不代表基金业协会 对专项计划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者保证,不能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专项计划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实施专项计划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设立备案 第八条管理人应在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 (二)专项计划说明书、交易结构图、发行情况报告; (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转让协议、担保或其他增信协议(如有)、资产服务协议(如有)、托管协议、代理销售协议(如有); (四)法律意见书;

月度工作计划考核办法

月度工作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1目的 为确保落实公司经营目标,激励各部门履行职责,完成月度工作计划,提高工作质量,实现企业目标,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职能部门及所属公司月度工作的考核。 3工作流程 3.1月度工作计划考核流程(见图1) 每月25日 图1月工作计划流程图 3.2 月工作计划的编制 3.2.1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据公司的战略目标、年度经营管理目标、部门的工作目标,确定月度工作目标,并 形成月度工作计划。

322月度工作计划必须根据“月工作计划表”及填表说明逐项明确编制。 323月工作计划的具体内容为:年度经营管理目标分解到每月的具体指标;岗位职责的具体细化,持续改进的项目,本月未完成需移交至下月的工作内容,其他部门需配合的事项。 3.2.4各计划执行人员必须于每月20日之前制定好下月的工作计划。 3.3月工作计划拟定的审批 3.3.1直接上级对下属提交上来的月工作计划必须在计划实施之前根据“月工作计划表”的各项内容逐项审 核,审核重点是“工作内容”是否量化,应具体不含糊;“权重”分配是否合理;责任人是否明确; 配合部门是否知道并同意对应的工作内容;是否有时间限制。如对下属拟定的月工作计工划有不明确的地方要与下属共同确定,直至明确。 3.3.2审批合格的“月工作计划表”要由审批人签字,同时由计划编制人将审批完毕的“月工作计划表”于每月20日 之前交于公司人力资源部。 3.3.4总裁办每月20日监督各部门是否及时上交下月的“月工作计划表”,以及是否按要求审批。对没有按 要求审批的工作计划,根据情况对审批人开具“过失单”,并确定过失性质加以处罚。 3.4工作计划的执行 3.4.1各部门根据审批的“月工作计划表”执行、实施本月工作。 3.4.2工作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执行的可以修改(增加或减少,下同)。 3.4.3工作计划的修改必须理由充分,无特殊原因不能修改。需修改的工作计划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请直接 上级批准,由直接上级签署意见并签字认可。 3.4.4上级接到直接下级需修改工作计划的请示时,认真审核计划不能按期完成或增加工作计划的原因,理 由充分,事实清楚可签字认可,并同时与下属共同调整已变动的工作计划内容的权重,直至双方同意。调整的工作计划同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3.4.5总裁办在抽查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时,对于没有完成的工作计划,又没有直接上级签字认可的,按没有 完成工作计划处理,扣减相应分值。对于直接上级包庇下级的,对直接上级根据情况开具“过失单”,并判定过失性质加以处罚。 3.5工作计划的检查(考核) 3.5.1上月的工作计划检查由计划执行人的直接上级进行,并于每月25日之前检查考核完毕。 3.5.2工作计划考核人员根据工作计划执行人月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客观公正地评分。 3.5.3工作计划评分标准,具体见表1。 3.5.4考核完毕的“月工作计划表”于每月25日前将评定结果交人力资源部统计,并由总裁办统一计入“月 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3.5.5总裁办根据各部门对月工作计划的审定结果进行抽查,对审定结果不客观、不公正地直接上级,将根 据实际情况开具“过失单”,并判定性质加以处罚。

工作任务跟踪管理办法

工作任务跟踪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有关工作任务的书面下达方式及对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办法,以强化对工作实施情况的沟通、检查和反馈,提高工作任务实施效果,确保各项管理工作得以良好完成。本标准适用于对公司工作计划、任务的实施过程的管理。 2 职责 2.1企管办是公司工作任务下达、跟踪、信息反馈和考核管理的归口部门。 2.2 各部门配合实施相关职能工作任务的制订、下达和跟踪管理。 3 措施和方法 3.1工作任务跟踪程序 执行考核结果 反馈考核结果 任务下达部门下达任务 责任人 工作进展汇报 跟踪人 跟踪反馈 企管办 传递考核 结果 行政办 3.2工作计划和任务的下达形式 工作计划和任务分别以《月度工作计划》、《会议纪要》、《工作任务单》和《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制订下达。 3.2.1月度工作计划及述职 各部门下月度工作计划在每月上报的《月度工作述职报告》中作为述职报告中的一项内容,随述职报告一并报企管办,由企管办提交总经理,并汇同总经理意见纳入对各部门下月度工作的跟踪和考核。 3.2.2 会议纪要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应当包含以下内容:①会议时间、地点、人员、主持人和记录人;②简明的会议议题和目的;③会议中形成的会议决议和要求;④会议中布置下达的工作任

务(应明确工作内容、责任人、完成日期、跟踪人等要素)。 3.2.3 工作任务单 对于临时决策需完成的工作任务(或被认为有必要对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的工作),由企管办以《工作任务单》的形式向工作责任人下达工作任务,同时抄报工作跟踪人。需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实施的工作,由责任人自行组织相关工作内容的分解落实(必要时可采取《工作联系单》的形式),若相关部门不配合或配合不力,责任人可向企管办或分管领导投诉。 3.2.4工作联系单 为进一步提倡协作精神,有效发挥组织资源的优势,在必要时,部门之间可采用《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开展工作接洽。被联系部门应在《工作联系单》上立即填写处理意见,不得拒绝处理,如非被联系部门工作责任范围,被联系部门应注明具体负责的部门。若被联系部门拒绝处理,发函部门可向企管办投诉。 3.2.5 工作调整申请单 在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当责任人认为工作内容或工作完成时间等需要调整时,可向工作下达部门提交《工作调整申请单》,在取得工作下达部门书面同意调整后,可按调整后的内容进行跟踪和考核。若未取得书面同意,则仍按原定内容执行。 3.3 工作任务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 3.3.1 各部门负责人应在每月28日前提交《月度工作述职报告》,对当月(以上月26日—当月25日为一个计划月度)的各项计划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和反馈。 3.3.2 对于以《工作任务单》形式专项下达的工作,跟踪人须及时向企管办反馈跟踪信息。 ⑴对按期完成的工作,跟踪人须在工作完成日期到期(若工作提前完成,则在完成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跟踪记录和跟踪人意见传递至企管办。 ⑵对超期完成的工作,跟踪人须在工作完成日期到期后2个工作日内向企管办反馈跟踪信息,若公司对该项工作未作调整或变动,则跟踪人应继续实施工作跟踪,并须在工作完成后2日内将书面跟踪记录和跟踪人意见传递至企管办。若公司对该项工作开展内容和完成日期有调整或变动,则跟踪人应按第3.3.2条继续跟踪工作进展。 3.3.4企管办负责对工作任务整体推进实施情况开展综合平衡、协调和跟踪反馈工作,组织实施对责任人和跟踪人的工作效果开展业绩评价。 3.3.5 采用《工作联系单》进行协调的工作,发函部门可将工作开展跟踪情况抄报企管办,并书面提出对被联系部门的工作评价建议,由企管办提请总经理酌情对相关责任部门的当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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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森岛集团公司 工作计划(总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各项目及下属各单位工作总结与计划管理,使集团公司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定位明确、责任分明,提高工作效率。实行规范化管理,顺利实现集团公司的经营目标。特别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作计划包括年度、半年度工作计划、公司项目工作计划(重大项目)、部门周工作计划(员工个人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必须按照集团下达的经营目标和管理目标,分阶段、有步骤地对各项工作指标进行分解,并结合市场条件及变化做出周密细致的预测。工作计划必须依据集团总体经营、管理要求和经济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岗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各职能部门;下属各单位及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集团企业管理部是全集团工作计划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向集团高层相关领导报告工作情况。 集团企业管理部是全集团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各单位工作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及各职能部门、各下属单位工作计划的汇总、协调、管理、监督和评价。 集团企业管理部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收集、汇总集团所属各职能部门经理、各下属单位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的工作计划,上报集团高层领导审批。 2、负责督促实施、跟进工作计划及集团高层领导临时安排的重点任务等各项工作落实完成情况,并将信息反馈集团高层领导。 3、负责建立、维护集团工作计划管理和评价体系,制定工作计划编制、上报的统一标准。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各下属单位职责 各职能部门、各下属单位的第一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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