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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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的作用

比较法在立法中的作用

一、比较法在立法中的作用概述

通过对不同国家法律的比较,既加深了对外国法律的认识,也有助于对本国法律的进一步了解和改进。在每个国家的立法工作中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比较法的历史上,比较法最初是从比较立法开始的。1831年在法国开设的世界上第一个比较法讲座以及1869年在法国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比较法学会,分别成为“比较立法讲座”和“比较立法学会”,这些都不是偶然的。人们正是从立法工作中开始认识到比较法的价值。

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工作中,比较法的作用是极为广泛的。例如,美国参议员司法委员会刑法和刑诉小组委员会在举行听证时,广泛地征求了各大学比较法教授的意见,由他们提交有关论文,从而就可能对拟议中的《联邦刑法典》同许多外国的刑法,包括当时苏联的《刑事立法纲要》在内,进行详尽的对比。美国国会在审议一些具体问题的法律时也往往要由国会图书馆的法律研究部提供有关比较法的材料。例如,在审议有关汽车座位上应装置安全带的法律提案时就使用了这方面的比较法材料。

英国1965年的《立法委员会法》中明文规定,负责法律改革工作的法律委员会应“搜集该会认为可能有助于完成其任务的其他各国的法律制度的情况。”

二、比较法在中国立法中的作用

新中国建立以来的立法工作,总的来说,坚持了一条原则:以总结本国的经验为主,同时吸收本国历史上的和外国的经验,既反对盲目照搬,崇洋复古,又反对闭目塞听,闭关自守。我国在制定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时也都注意“吸收国际的经验”,即对外国的有关法律进行比较研究。比较法在当今中国立法工作

中,运用非常广泛,占有重要地位。国家从事立法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已经把了解外国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情况,作为开展立法工作的重要条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近年来,这些机构已先后组团对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印度以及东南亚一些国家的法制建设情况,进行了全面或专题考察,并定期按计划把立法工作人员派送到国外学习,研究这些国家的立法情况、立法技术和立法经验。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达到某一立法项目的设立、立法思路,小到法律名称、法律规范的内部结构等,都对外国的情况有所了解、有所分析和说明,否则,该项立法项目准备工作就不足,应暂缓考虑。这种要求在科技立法、卫生立法

、涉外经济立法等领域更为严格和明显。就目前情况而言,比较法的影响,主要涉及科技、文化、教育、卫生、能源、邮电、交通、技术监督、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涉外经济、城市建设、市政管理等领域的立法。总的来说,这些领域的立法都吸收和借鉴了外国许多有益的立法经验。具体来说,比较法在这些领域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这些例子主要来源于沈宗灵教授的文章《当代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在这篇文章中,沈宗灵教授列举了二十六而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例如:行政诉讼制、国家赔偿制、听证制、单位犯罪、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等等。)(一)比较法对立法技术的影响

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渐形成,我国立法机关的立法技术也日渐成熟,在这一过程中离不开对西方发达国家立法技术的借鉴。我国在制定许多法律是都借鉴了国外法律体系中那些可以分离的法律现象或者法律的独特部分,以及法律规范各组成部分的运转装置。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的排污申报制度、排污费的缴纳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教师资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等等,这些制度或概念虽然有自身的内涵和要求,但是它们可以从特定法律体系中分离出来,在不同的国度里可以赋予

不同的内容和适用条件的。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技术,可以提高我国立法的规范性和质量,将强本国法律与国外法律的交流。对现代立法技术经验较为缺乏的我国而言,借鉴外国立法技术十分必要,也很有效,并且其运用范围几乎涉及所有领域的立法。

在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法首先是从法国开始发展起来的,1799年法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行政法院,开始它仅是行政机关的一个咨询机关,以后才发展成不仅咨询而且也受理行政诉讼的审判机关,它有权宣告政府官员的违法行为无效并裁决受害人应得赔偿“在其他民法法系国家,大多模仿法国,建立了与普通法院平行的行政法院,但它们的组织和管辖范围各有特点”

与法国不同,英美等国并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法国制度强调利用分立的行政法院,而英国制度大量依靠较高级民事法院来审查行政裁决的合法性和监督特别法庭的工作”。二战后,英国也建立了很多行政法庭,但它们仍是从属于普通法院。

中国1982年试行的《民事诉讼法》曾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13条)。到1989年已有130多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公民、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建立了1400个行政审判庭”。但总的来说,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是在1989年由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制定《行政诉讼法》后才正式建立的。

与一般民法法系国家不同,中国并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行政诉讼是由普通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受理的,与一般西方国家的行政诉讼不同,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即管辖范围)较狭,《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八种对具体行政诉讼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如第一种是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并规定除以上规定外,还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同时,这一法律又规定法院不受理四种事项的诉讼(如第二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就是说,法院并没有外国行政法中所通称的对法律、法规的司法审查权。

总之,中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是借鉴外国的产物,1989年3月28日法工委关于《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该草案参考、借鉴外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些有用的内容。但它又有许多不同于外国行政诉讼的特点。

陪审制首先在中世纪英国出现,并在英国前殖民地(如美国)实行,18—19世纪也曾被法、德等民法法系国家接受,但到20世纪,这一制度逐渐呈下降状态,英国和民法法系国家,陪审制已仅用于重罪案件或完全不用。在美国,由于宪法上规定陪审制,所以它仍然存在。

中国在1979年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第9条)并规定“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第10条第2款)但在1983年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时,上述第9条已删除,第10条第2款也已修订为“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就是说,根据这一条规定,中国可以实行也可以不实行陪审制。但在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却象修改前一样,仍规定“人民法院

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13条)看来,中国也倾向于在重大刑事案件中才实行陪审制。

中国1979年采用的陪审员制可能借鉴当时苏联的司法制度,但以后迅速使这一制度淡化,可能也考虑到它在除美国以外的主要西方国家中的下降状态。当然,这一制度在中国的变化主要是由于严格实行陪审制,“在实践中有许多困难,特别是请有法律知识的陪审员困难很大,严重影响审判工作的进行”,因而不少法院要求对陪审制作比较灵活的规定。”

(二)比较法对与立法政策有关的影响

立法政策是指对某一类立法或某一项立法带有指导性,或对其他立法有直接影响的规则。比较法对与立法政策有关的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并且主要集中在涉外方面。例如,中国在涉外所得税方面同时行使居住管辖权和所得税来源管辖权。这与目前多数国家实行的税收管理制度相似。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证法》第6条确立的政府在残疾人事业中的职责,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设立残疾人事业协调机构。这些规定在相应的法律中具有指导作用,对其他规定和其他立法有直接影响。

在80年代初,“经济法”这一名称对中国还是相当陌生的。“随着国家的主要任务转向经济建设,同时也在当时苏联和个别其他东欧国家以及少数西方国家法学的影响下,中国法学界出现了倡导经济法的呼声”但与此同时,在法学界也出现了民法与经济法之间界限的争论。据报道,在1986年起草《民法通则》时,上述争论就正式展开。当时争论的出发点是:制定民法通则的时机是否成熟?因为倾向于经济法的一方认为当前制定民法通则的时机不成熟,制定民法通则应与制定经济法纲要同步进行。但实质上争论的问题是民法与经济法之间界限应如何界定。大体上双方的对立论点是:倾向经济法的一方主张:(1)公民之间、公民

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2)法人问题不由民法通则规定,而应单独制定法律;(3)应建立两种合同制度,分别调整经济合同关系和民事合同关系。总之,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经济管理与协作关系。反过来,倾向民法一方的主张是:(1)法人

之间财产关系应由民法调整,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经济关系,不包括领导关系、隶属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2)法人与自然人一样,是民事活动主体,大多数国家的民事法律都确立了法人制度;(3)经济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经济关系,不包括纵向经济关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采纳了后一种意见,认为:西方国家没有经济法典,苏联和东欧国家也没有搞经济法典(只有捷克有经济法典),我国立法一向不主张先搞体系,然后再立法,而是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学术理论问题可以慢慢讨论,但不是不搞民法通则的问题,不应当因此而影响立法”。因此,《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80年代经济法的出现以及随之而来的争论,既是当代中国经济领域发展的产物,也是外国法律和法学影响下的体现。

199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务院提出的《有限责任公司草案》(仅调整由两个以上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出资举办的有限责任公司)。该草案说明中提出,以往是按照不同所有制企业立法的,已经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等法律、法规。为了不打乱已经有法可依的这几类企业实行有限责任形式的企业法人的管理体制,避免引起对法律稳定性的疑虑,这一草案是在维持现行法律不变的前提下来确定其调整范围的。但有些委员、专家和地方、部门不同意上述意见。他们主张,公司是以责任形式来划分的,而不是以股东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是公有制或非公有制来划分的。上述草案不利于进一步改革开放,过于迁就现状,使法律不规范,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应参考借鉴外国经验,打破不同所有制界限,制定一部统一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均加以调整。至于无限责任公司、

两合公司,其他国家采用的也较少,我国可暂不作规定。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由法工委起草的公司法草案。从有关材料中可以看出,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研

究机构对外国公司法规定进行了相当全面的调查。

(三)比较法对单项法律或规定的影响

比较法对立法的影响还表现在某一类立法或者某一项立法的许多内容直接采纳国外法的有关规定。由于本国法的原则以及民族特性,比较法在这方面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有关的立法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倾倒的废弃物及其他类物质的种类和需要事先获得特别许可证的倾倒废物的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7条确立的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第28条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指导方针,第30条分散安排的比例原则,第36、37、38条关于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生活的职责、指导方针和措施的规定等。所有这些规定,由于与公认的国际准则关系密切,因此,较直接地采用了国际法的内容,或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中国制定的一个重要的经济立法,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全发展和广大人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这一法律草案过程中,广泛的征求有关部门、专家、企业和消费者的意见

”同时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人员对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进行了调查研究,“其中主要涉及:消费者的涵义、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得义务、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法律责任以及救济途径,等等”。

在起草惩治贪污贿赂罪补充规定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法律上是否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如果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法律上又应如何处理,是否可以据此判刑?对这一问题,一直有不同意见:“有些部门和地方认为这样规定违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没有证据不能定罪处刑的原则,而且由于我国尚未实行财产申报制,这样规定很难执行。”但有些部门和地方则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财产超过合法收入而又不能说明来源,这本身就是一种犯罪事实。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早已规定这种情况属于犯罪。这样规定对那些难于查清具体犯罪事实的罪犯提供了法律根据,有利于开展反腐败斗争。在上述补充规定中接受了后一种意见,规定了“不能说明其收入超过合法收入财产来源情况的罪行”在1997年修订《刑法》中也作了内容基本相同的规定。

(四)、对外国立法的应用性借鉴

对外国立法单纯的应用型借鉴,是指把外国的某些立法做法看作是一种客观事实予以承认,以增加某一立法或制度的客观适用性。这种情况一般表现为从立法的行使和内容两方面借鉴,其运用在当今中国立法上也较为普遍。采用这种借鉴方式一般有三个条件:一是我国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与外国法相同,而我国尚无这方面的立法经验;二是我国法解决某一问题的方法有多种,且各自理由充分,根据实践和本国的立法经验难以确定哪种方法好;三是我国法不借鉴外国法的某

些规定,就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8条规定,“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当具有油类记录簿”。这一规定是借鉴英国《有污染防治法》第17条的规定和加拿大《防止油类污染法》第30条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11条确立的紧急倾废许可证、特别许可证和普通许可证制度,则主要是借鉴了美国等国家的相应制度。这两个例子中的油类记录簿制度和许可证制度,经实践证明,是解决同类问题的较好办法,已成为海洋环境保护的公认事实。在立法中承认这种事实,是事实海洋环境保护的有效途径。对类似这样的制度,我国立法都特别注意借鉴。

1992年中国又制定了另一部重要的商法——海商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法草案过程中,对海上运输承运人对货物损失赔偿限度如何规定曾作了反复研究,法工委为此专门查阅了有关国际公约资料:(1)海牙规则(1931年生效,规定为100英磅。(2)维斯比规则(1977年生效)将海牙规则规定修改为666.67计算单位(约合933美元)。(3)汉堡规则(1992年生效),规定为835计算单位(约合1170美元)。有的国家(如英、德、挪威、瑞典、丹麦)的国内法规定与维斯比规定相同,有的国家(如美国)则低于维斯比规定。中国海商法草案规定限额为666.67计算单位,符合维斯比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上述规定未作改动。

中国立法部门认为,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尽量采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为

此,1990年5~6月间,国务院法制局组织的海商法考察团赴英国考察,并就法制局与交通部草拟的海商法草案征询有关国际组织和英国海商法专家的意见。1992年的中国《海商法》是迄今最长的一部经济立法(共278条)。这一事实与该法起草过程中对外国与国际有关立法的广泛调查研究显然是有密切联系的。

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国第一部《专利法》。这一法律自1979年开始起草,经过5年反复修改。在审议过程中,对是保护发明、实用外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还是仅保护发明一种专利问题,一直有不同意见。不赞成规定保护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人认为,我国实行专利尚无经验,一开始就搞三种专利不合适。但赞成三种专利的人认为,参加巴黎公约的国家都应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法工委和专利局人员查阅了许多国外资料。据了解,在世界上实行专利制度的158个国家中,有38个国家只规定保护发明专利一种,有13个国家规定保护三种专利,有97个国家规定保护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但这些国家大多是将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合并一起的。最后1984年《专利法》规定三种专利。

这一专利法又于1992年作了重要修改,从而“使中国对专利权的保护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这样,中国的专利法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接轨。”其中一个重要修改是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从原专利法规定的自申请日起15年修改为现在规定的20年,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从5年延长为10年。

此外,当今中国立法在立法观念等方面也注意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比如,立法要程序化,要公开公布;立法要注意发挥法对社会的调控和导向作用;立法要注意自身内部的和谐统一;立法要把握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权力与责任的协调等等。

综上所述,比较法在当今中国立法中的运用,成绩显著,对完善立法、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我国立法更广泛、更有效的运用比较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一国的法律制度或法律规范,都有其复杂的经济、文化背景,法典中的法律规范与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实

施结果也往往南辕北辙。因此,立法中比较法的使命,并不在于为本国法调整某一关系简单的提供许多国家都曾设立过的法律规范,而在于综合研究某一法律规范存在的客观条件及其实施结果,以揭示该法律规范所隐寓的一般规律,予本国法以启示和借鉴。然而在目前我国的立法中,运用比较法还主要限于对国外立法情况的了解和对资料的收集,即使对某一立法或法律规范的社会背景、实施效果等问题有所考虑,也是初步的,更多的是单项的、就事论事的分析和研究。有时仅把国外有无某一规定,作为我们是否该不该设立某一规定的根据,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对国外法的盲目崇拜和盲目排斥的现象。在今后在立法中运用比较法是这些问题应当注意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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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词音韵格律浅谈 百度用户怡鞍一、韵及押韵 首先先来明确什么是“韵”。在现代汉语拼音中,有声母和韵母两种单位,一个音节中(这里指一个汉字的读音,儿化音节除外),除声母或者零声母以外,剩下的就是韵母,比如“花(hua)”、“麻(ma)”、“家(jia)”这三个字的韵母分别是:ua、a、ia,可见韵母 是包括韵头韵腹和韵尾的;而“韵”则不同,韵是不管作为韵头的“i”、“u”、“ü”这些个介音的,“花”、“麻”、“家”三个字在现代 乃至于中古时期(唐宋时期)都是同一韵的(至于上古时期是不是 同一韵则没有去考查过,以下也只以中古时期为例)。另外,现代汉语中相同韵母的字在古代也不一定是属于同一韵,如:“江(jiang)”和“香(xiang)”、“包(bao)”和“刀(dao)”、“丹(dan)”和“山(shan)”,这三组字在中古时期都不是同一韵,因为古今音是不尽 相同的。在中古时期的格律诗词中,甚至连声调不同都不能算同一韵,如“山(shān)”和“扇(shàn)”、“心(xīn)”和“信(xìn)”、“河(hé)”和“贺(hè)”,这三组字之间的声调不仅在现代不同,在中古时期也是不相同的(这里不多说声调,在本文后面再继续讨论),所以,在中古时期它们分别是属于不同一个韵部的。 说到韵部,什么叫做韵部呢?韵书中把许多同韵的字编排在一 起就叫做一个韵部,也简单地叫做韵。前面文字中的同一韵也就是 说同一个韵部。每一个韵部都有一个韵目,所谓韵目,就是在一个 韵部中选出一个字作为代表给整个韵部命名,平常所见到的“三江”、“六麻”、“十三元”等等,这些都是韵目,如前面所举的“花”、“麻”、“家”这三个字(还有很多其它字,如“巴、沙、霞……”)是同一个韵部的,编写韵书的人选“麻”字作为整个韵的韵目,因 为“麻”这个韵部编在下平声的第六部份,因此在前面加个序数“六”以方便记忆等等,其它韵部也是如此。另外,不同时期的韵 书对韵部的编排方式也有所不同,“平水韵”是根据中古时期律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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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音乐教学中的比较法 比较是音乐作品中常见的表现手法,通过音乐诸要素的作用,刻画出生动的形象,跌演起感情的波澜,牵引着人们深思梦萦。我们在感受相同体裁或不同体裁的作品时,总是从已有的知识和生活经验出发的。在这个过程中,始终存在着比较。常言道有所比较才能有所鉴别。我试图用比较的方法,引导学生在音乐学习中多思畅想,感受快乐,从而不断地积累知识经验,培养丰富、美好的情感。 一、比较记忆 知识的掌握,重在积累。学习音乐更是如此。一曲《梦幻曲》,仔细听 过就不会忘。它的主旋律演奏了八次,每一不同的结尾,让人听了如痴如醉,浮想联翩。由此不难看出,善于发现乐曲的特点,抓住旋律,有比较的记忆不失为良方。 中学生对学习过的许多乐曲,不看歌本不会唱,更不用说唱曲谱了。我有意给学生规定一些背唱曲目。起初,有的同学觉得很难,不愿去做,我一方面强化检查,以好带差;一方面帮助学生进行乐曲的分析比较,排除记忆上的难点,并从乐曲的情境出发,激发学生的想象,使学生达到准确、快速的记忆。如背唱《快乐的农夫》主旋律,要求学生找出乐曲的特点:弱起乐句及圆滑线的连续使用;然后比较乐句:前五小节与最后五小节除结尾三个音都相同,中间为连续的附点四分音符,旋律以分解和弦为主。引导学生根据旋律展开想象背唱。这一方法真有效,记忆效果挺好。就这样一连背唱了好几首乐曲,大家再也不怕背唱了,初步找到了记忆的小窍门。 二、比较想象 许多音乐作品的乐段、乐句都是采用对比的创作手法,因此,感知是在比较中进行的。把比较法运用到欣赏教学中,能准确的捕捉音乐形象,清晰地辨别声音效果,培养学生的想象力。在欣赏《动物园》中的蝴蝶与野蜂时,我放手让学生进行比较。多数同学开动脑筋,积极思维,大胆想象,有的同学还不由自主的在课堂上表演起来。实践证明,比较教学大大优于教师的讲解,充分发挥了课堂学生主体的作用。 三、比较演唱 用力度的强弱及速度的快慢比较来塑造音乐形象、表现情绪是惯见的手法。尽管平时在训练声音、掌握歌唱技巧时有专门的力度或速度练习,但有时是一种应付,效果不尽人意。我注意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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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初中物理概念教学中采用比 较法 物理学科与其它各门学科一样,都有一系列作为理论出发点的基本概念,和由推理形式导出的定律理论。物理学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要求物理思维要有严密的逻辑性,要符合逻辑规律。物理思维的方法很多,这里仅就其中最典型的比较法来结合物理概念中的教学来讨论。 “比较”的方法,是物理学研究中一种常用的思维方法,也是我们经常运用的一种最基本的教学方法。这种方法的实质就是辨析物理现象,概念,规律的同中之异,异中之同,以把握其本质属性。正如黑格尔所指出的“假如一个人能看出显而易见的差异,例如,能区别一支笔与一个骆驼,则我们不会说这个人有什么了不起的聪明。同样另一方面,一个人能比较两个近似的东西,如橡树与槐树,或寺院与教学,而知其相似,我们也不能说他有很高的比较能力。我们所要求的是要看出异中之同或同中之异。” 比较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某类现象在不同情况的不同表现进行比较的一种研究方法。比较的过程是使人在思想上确定事物(现象)之间异同关系的思维过程。凡是比较,都是在一定关系上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的。 由于比较法很适合于初中生学习物理知识,所以教材中很多概念,如速度、惯性、比热、密度、压强、等等,都是用比较法引出的,这种方法的作用应引起各位同仁的足够重视。本文就比较法在初中物理概念教学中的突出作用,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比较法为概念的引入提供了思维的支撑点 初中物理概念的引入往往用实验的方法,然后对实验的现象和结果加以比较进行的。比热概念的引入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教材为了研究物体的吸热多少跟物质种类的关系,就将不同物质水和煤油的吸热现象进行比较;由于比较必需在同一标准下才能进行,就对实验的条件进行了控制,使水和煤油质量相等,初温相同,吸收的热量也相等,以实现“单因子”实验;这样,排除了质量和温度升高等方面的干扰,突出了吸热和物质种类的关系,通过水和煤油在同等条件下吸热情况的比较,为“比热”的引出提供了思维的支撑点。 又如:在“电磁感应”概念的教学中,教师先点明,在以下实验中,使用的灵敏电流计、导线、开关、磁场及磁场中运动的导体都是完全一样的,现在,按下述步骤进行演示:(1)电路闭和,当导体在磁场中不运动或平行于磁场线运动时,电流计指针不偏转,表明导体中不产生电流。(2)电路闭和,一部分导体在磁场中作切割磁场线运动,电流计指针偏转,表明导体中产生了电流。(3)在前步实验的基础上,分别取磁场线方向相同而改换导体运动方向,再取导体运动方向相同而改换磁场线方向,观察电流计指针偏转方向有何不同。(4)电路断开,导体在磁场中作切割磁感线运动,观察电流计指针是否偏转。在实验过程中,引导学生比较(1)、(2)两步的差同,就可以建立电磁感应这一现象的感性认识,比较(2)、(4)两步的差同,可以使这一感性认识深化,即明确感应电流产生的条件;比较(3)步实验的不同条件,不同现象,就可以理解决定感应电流方向的两个因素。最后,教师指出联系:左手定则。类似地,能否用什么方法来解决感应电流方向、磁场

浅谈音韵学及其作用

浅谈音韵学及其作用 音韵学是一门很高深的学问,有人说音韵学是一门“绝学”,在我看来,它不仅是一门“绝学”,还是一门“神学”。有人说: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那么我可以告诉你,只要你学好了音韵学,你走遍天下都不怕。这就有人会问:什么是音韵学?音韵学到底有哪些作用呢?下面我将从这些方面来谈谈音韵学。 一、音韵学。 要想学习音韵学,懂音韵学,我们首先应该知道:什么是音韵学? 音韵学:又叫声韵学。它是分析研究汉字的字音和它的历史变化的一门科学。它是研究汉语各个历史时期声、韵、调系统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传统学问,是古代汉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像现代汉语语音是现代汉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样。所谓声、韵、调系统,简单地说,就是指某个历史时期汉语声、韵、调的种类及声母、韵母的配合规律。以现代普通话为例,它有22个声母,38个韵母,4个调类。其声母和韵母的配合不是任意的,而有一定的规律,如j、q、x三个声母只能和齐齿呼与撮口呼的韵母相拼,而不能与开口呼与合口呼的韵母相拼。它包括古音学、今音学、等韵学等学科。 简单说来,音韵学就是一门口耳之学。我们每天都要开口说话,其实这里面也就有音韵学了。 二、音韵学的作用。 学好音韵学是很重要的,说它是一门“绝学”也不是乱讲的。一个古代汉语专家,如果你不懂音韵学,那么你是徒有虚名。一个考古家,不知道音韵学,那么你也是扯淡。甚至你想更好地学好现代汉语,你也要懂音韵学。那么,音韵学到底有哪些作用? (一)、音韵学对于学习和研究古代汉语及汉语史的作用。 学习古代汉语,首先要运用许多工具书,其中不少是按照古音编排的。如果你没有学音韵学,你就看不懂什么《辞海》、《辞源》。所谓“句读之不知”,何来深入了解古代汉语中的字词的含义,何来知道古人到底是说什么啊?王力先生的《汉语语音史》就是在汉语音韵学研究结果的基础上写成的,其突出的特点是比较详细地展示出了汉语各个历史阶段的声、韵系统及拟音,指出了汉语语音发展的某些规律。古代汉语中的通假字、异体字、假借字这些也是音韵学的一些知识。 又如查古代汉语字典时候,你可能不知道古人那字怎么读,古代注音是用反切,你没有音韵学的基础,你就不会知道反切是什么。反切是用两个汉字注出另一个字的读音。例如,《广韵》“冬,都宗切”,就是用都的声母、宗的韵母和声调为冬注音。 同样,要建立汉语语音史。首先必须研究出汉语各个历史时期的声、韵、调系统,例如先秦时期汉语的声、韵、调系统如何,隋唐时期汉语的声、韵、调系统如何,元明清时期汉语的声、韵、调系统如何等等。只有把这些不同历史时期声、韵、调系统的面貌弄清楚,并探寻出其间的联系和发展规律,才谈得上汉语语音史的建立,而要知道汉语各个历史时期声、韵、调的状况,就得依靠音韵学的研究。如传统音韵学曾把汉语语音数千年的语音史划分为上古、中古、近代和现代四个大的阶段。 所以,我们可以说音韵学是学习古代汉语和汉语语音史的基础中的基础,音韵学就是学好古代汉语的一把钥匙。

比较法的作用

比较法在立法中的作用 一、比较法在立法中的作用概述 通过对不同国家法律的比较,既加深了对外国法律的认识,也有助于对本国法律的进一步了解和改进。在每个国家的立法工作中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比较法的历史上,比较法最初是从比较立法开始的。1831年在法国开设的世界上第一个比较法讲座以及1869年在法国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比较法学会,分别成为“比较立法讲座”和“比较立法学会”,这些都不是偶然的。人们正是从立法工作中开始认识到比较法的价值。 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工作中,比较法的作用是极为广泛的。例如,美国参议员司法委员会刑法和刑诉小组委员会在举行听证时,广泛地征求了各大学比较法教授的意见,由他们提交有关论文,从而就可能对拟议中的《联邦刑法典》同许多外国的刑法,包括当时苏联的《刑事立法纲要》在内,进行详尽的对比。美国国会在审议一些具体问题的法律时也往往要由国会图书馆的法律研究部提供有关比较法的材料。例如,在审议有关汽车座位上应装置安全带的法律提案时就使用了这方面的比较法材料。 英国1965年的《立法委员会法》中明文规定,负责法律改革工作的法律委员会应“搜集该会认为可能有助于完成其任务的其他各国的法律制度的情况。” 二、比较法在中国立法中的作用 新中国建立以来的立法工作,总的来说,坚持了一条原则:以总结本国的经验为主,同时吸收本国历史上的和外国的经验,既反对盲目照搬,崇洋复古,又反对闭目塞听,闭关自守。我国在制定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时也都注意“吸收国际的经验”,即对外国的有关法律进行比较研究。比较法在当今中国立法工作

中,运用非常广泛,占有重要地位。国家从事立法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已经把了解外国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情况,作为开展立法工作的重要条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近年来,这些机构已先后组团对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印度以及东南亚一些国家的法制建设情况,进行了全面或专题考察,并定期按计划把立法工作人员派送到国外学习,研究这些国家的立法情况、立法技术和立法经验。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达到某一立法项目的设立、立法思路,小到法律名称、法律规范的内部结构等,都对外国的情况有所了解、有所分析和说明,否则,该项立法项目准备工作就不足,应暂缓考虑。这种要求在科技立法、卫生立法

运用比较法

运用比较法,提高地理教学质量 南充九中莫尚盛比较法是不少教师在教学中喜欢运用的一种教学方法。教学时,将各种类型的知识进行对比,可以使学生更好地了解和掌握事物的共同属性和个别特征。由于比较法应用简便,适用范围广,并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和较强的逻辑性,不但教师乐于运用,而且学生也容易接受。在地理教学中,教师若能恰当地运用比较法,不仅有助于学生学习和掌握地理知识,而且能够使他们认识地理事物和现象的内在联系及地理环境的整体性,从而更加系统地理解知识。 一、比地理教学中比较法的作用 1.比较法有利于巩固知识 学生在学习地理事物和地理现象的过程中,把已有的地理知识和学习的内容进行比较,就可以获得清晰的地理概念,掌握新学的地理知识,同时对旧知识也起了温故和加深的效果。 2.比较法利于学生认识地理事物和现象的内在联系 地理教学不仅要教会学生地理事物的位置,更重要的是让学生通过揭示地理事物的内在联系,知道为什么会形成。比较法能完成这个任务,如将地中海气候和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比较,便可使学生明白两者都处在亚热带,但因海陆位置不同,前者由于西风带和副热带高气压带冬夏交替控制,造成冬雨型特征;而后者由于海陆差异的因素,造成夏雨型的特征。如此一比较,学生就会知道地中海式气候分布在亚热带大陆西岸,而后者分布在同纬度大陆东岸,二者内在联系和特点清晰明了。 3.比较法有利于使教材形成系统,便于巩固记忆 地理教材中不少内容是相对应的,或者是矛盾的对立,但又存在相互对立的联系,通过比较后理解记住了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也自然而然地记住了,通过运用比较法使矛盾对立的知识点形成系统化。如我国的冬季风和夏季风就可以从活动时间、性质、活动方式、造成后果等方面进行比较,这样既可以让学生记住各自的特点,又形成了季风知识的系统。 4.比较法有助于发展学生的地理思维 在比较法运用的过程中,学生要进行独立思考、分析异同、究其因果等,大脑思维活动和学生的思维能力得到训练,拓展了学生的地理思维空间,同时还锻炼了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不但提高了教学效率,也提高了教学效果。 二、地理教学中运用比较法的主要类型

2020大学生创新基础期末考试答案

一、单选题(题数:50,共50.0分) 1著名创造学家德·博诺说,()是为了某一目的对经验进行有意思的探究。(1.0分)1.0分 A、概念 B、创意 C、意识 D、思维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2在快棋赛或正规棋赛进入读秒阶段中,容不得棋手苦思细想,迅速地找到最佳的落子点。体现了直觉思维的是()。(1.0分)1.0分 A、直接性 B、快速性 C、跳跃性 D、理智性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3所谓纵向思维,是指在一种结构范围内,按照有顺序的、可预测的、()的方向进行的思维形式。(1.0分)1.0分 A、思想化 B、可执行的 C、程式化 D、发散性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4受石油工业中用小机器人来探测管道漏洞做法的启发,制造出各种内窥镜用于医疗工作,体现了奥斯本检核表中的()。(1.0分)1.0分 A、有无其他用途 B、能否借用 C、能否缩小 D、能否替代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5设问型创意思考方法中最为典型的方法是()。(1.0分)1.0分 A、和田十二法 B、5W1H法 C、系统提问法 D、奥斯本检核表法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6下面不属于收敛思维特点的是()。(1.0分)1.0分 A、唯一性 B、逻辑性 C、比较性 D、变通性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7科学家格奥尔基说:“()就是以不同于常人的方式看同样的事情。”(1.0分)1.0分 A、推理性思维 B、重复性思维 C、形式化思维

D、创造性思维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8北京大学教授王选曾认为,北大方正公司的成功得益于一批有市场头脑的科学家和有()的企业家的结合。(1.0分)1.0分 A、营销能力 B、科学头脑 C、资金 D、人脉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9依照赫曼全脑模型划分,《西游记》中的沙和尚属于()。(1.0分)1.0分 A、象限A:逻辑性强,好分析,重事实,善于强调量化。 B、象限B:有条理的,循序渐进的,重规则的,重细节的工作。 C、象限C:善交际的,重感觉的,重运动感觉的,情绪主导的。 D、象限D:善于用直觉的,整体的,演绎推理的认识与处理问题。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10屠呦呦首先发现中药青蒿的提取物有高效抑制疟原虫的成分,属于哪一种类型的创造?(1.0分)1.0分 A、技术发明 B、艺术创造 C、科学研究 D、医学发明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11( )是国家创新系统变化和发展的根本动力。(1.0分)1.0分 A、政策变化 B、社会文化变化 C、经济发展 D、创新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12作家在头脑中构造出来的新的典型人物形象,这就属于()。(1.0分)1.0分 A、无意想象 B、再造性想象 C、创造性想象 D、幻想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13“创新是多种资源的重新排列组合”,这一理念的提出者是()。(1.0分)1.0分 A、熊彼特 B、大卫·李嘉图 C、阿奎那 D、以上都不是 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A 14我国的四大发明、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属于()。(1.0分)1.0分 A、绝对创新 B、相对创新 C、经济创新

什么是比较法

什么是比较法 一、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中国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问题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目前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内容。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

创造性思维与方法笔记整理

创造性思维与方法笔记整理 目录 第一章导论 1.1困惑与思考 1.2创造 1.3创造学 1.4创造力及其构成 第二章创造性思维及思维定势 2.1 创造性思维概念 2.2 创造性思维的特征 2.3 思维定势的类型 2.4突破思维定势 第三章方向性思维 3.1 发散思维与收敛思维 3.2正向思维与逆向思维 第四章形象思维 4.1 形象思维及特点 4.2 想象思维 4.3 联想思维 4.4 直觉思维 4.5 灵感思维 第五章头脑风暴法 5.1 头脑风暴法基本原则及规则5.2 头脑风暴法实施程序 第六章设问法 6.1奥斯本检核表法 6.3 和田十二法 6.2和田十二法 第七章列举法 7.1 列举法概述 7.2 属性列举法7.3 希望点列举法 7.4 缺点列举法 7.5 成对列举法 7.6 综合列举法 第八章思维导图 8.1 思维导图概述 8.2 思维导图绘制 第九章组合分解法 9.1 组合法概述 9.2 常见的组合方法 9.3 形态分析法 9.4 信息交合法和主体附加法9.5 分解法 第十章六顶思考帽法 10.1 水平思考法 10.2 六顶思考帽的特征 第十一章类比法 11.1 类比法概述 11.2 类比法的原理 11.3 类比法的类型 11.4 综摄法 11.5 引申方法 第十二章 TRIZ法 12.1 TRIZ的由来 12.2 TRIZ理论的体系结构12.3 TRIZ理论专利等级划分12.4 技术系统进化S曲线12.5 物理矛盾及其解决原理12.6 技术矛盾及其解决原理

第一章导论 1.1困惑与思考 东亚人平均智商最高,但智商高不等于创造力高。 美国教育哲学:鼓励广泛的兴趣,灵活多变,善于质疑,东跑西跳,注重培养自信心;中国教育哲学:注重狭隘的专业,扎实的操练,被动接受,按部就班,常常缺乏自信心。 中国学生知识丰富,善于考试,但却不善于想象、发挥、批判和创造。高知识不等于高创造力。 李约瑟悖论:中国有四大发明,近代科学技术为什么未起源于中国?因为我们停留在经验的基础上,没有形成理论,不能指导我们实践。发明的目的不是为了探求未知世界,也不是为了人类谋求福祉,而是政治的需要。 什么是高创造呢?知识,技术。 钱学森之问: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缺乏创新型人才是问题所在!所以大学的责任是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创新创业型人才。 什么是创新型人才?·就是俱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人才。通常表现出灵活、开放、好奇的个性,俱有精力充沛、坚持不懈、注意力集中、想象力丰富以及富于冒险精神等特征。 1.2创造 (1)创造与发现。发现科学事实,发现科学规律。 (2)创造与发明。新产品的研制,新方法的发明。 (3)创造与创新。更新,改造新的东西,改变。先创造,滞后期,后创新。 (4)创造与创意。新奇,简单,实用,与众不同,能使人眼前一亮,会令人久久难忘。 创意产生思路,创造产生作品,创新产生效益。 1.3创造学 赫曼全脑模型: A左上逻辑性B左下纪律型C右上空想型D右下表现性 创造学的涵义:指研究人类的创造能力,创造发明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 创造学的特点:一般性,不能取代其他科学。 创造学的研究目的:尽快开发每一个普通人的创造力,提高其创造性。 创造学的基本原理:(1)创造力是人人皆有的一种潜在的自然属性,即人人都有创造力,因此都具有开发的创造潜能。(2)人们的创造力可以通过科学的教育和训练而不断被激发出来,转化为显性的创造能力,并不断得到提高。 1.4创造力及其构成 1、创造力的含义:发现和解决新问题、提出新设想、创造新事物的能力。 2、创造力的构成:知识→一般知识、专门知识, 智力因素→一般智能、创造性和批判性思维、特殊才能, 非智力因素→创造意识因素、创造精神因素。 格林提出创造力由10要素构成:知识、自学能力、好奇心、观察力、记忆力、客观性、怀疑态度、专心致志、恒心、毅力等。庄寿强创造力公式:创造

比较法在数学中的应用

比较法在数学中的应用 摘要新课程标准下强调教师要注重培养学生各方面的能力,比如促进学生智能的发展,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推理能力…在教学中充分的利用比较法不但可以培养以上能力,而且有助于突出重点,突破难点,从而扎实的掌握数学知识。关键词数学知识比较比较法思维能力应用发散思维 引言 在数学的教学、学习中经常运用的一种方法是比较法。恰当的运用比较法进行教学,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求异思维和发散思维。数学中有许多内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教学中充分运用比较法,有助于突出重点,突破难点,使学生容易接 受新知识,防止知识的混淆, 提高辨别能力。从而扎实的掌握数学知识,发展逻辑思维能力。 1比较法“简介” 一般说来,人们认识事物是从区分事物开始的,要区分事物,首先要进行比较,有比较才有鉴别,比较时一种判断性的思维活动,是确定所研究对象的相同和差异的一种逻辑方法。自然界千变万化,各种事物千差万别,千姿百态。但是,自然界的每一事物都在同其他事物的相互联系中表现出自己的许多属性,在这些属性中既有相同的又有相异的,人们只有把握这些相同点和相异点才能对事物有所认识。 比较是指对有关的数学知识或数学材料进行分析、归纳或概括,辨别它们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数学中的比较是多方面的。包括多少与大小的比较,相同于不同的比较,结构与关系的比较,定律与性质的比较等,比较的目的是认识事物的联系与区别,明确彼此之间存在的同一性与相似性,以便揭示其背后的共同模型。尤其在组织学生进行自主学习过程中引导学生运用比较法,学习新知识和经验去解决问题。可以降低知识的难度,有效的提高学习效率。 “比较”是推理的基本方法,它含有类比,对比等。广义的比较有直推理,也有证明推理。 在数学中经常通过比较两个对象的空间形式或数量关系,来寻找推理的途径并进

比较法的作用

比较法的作用 有学者从宏观上阐述了比较法的如下作用:一是比较法在理论上的作用,包括对法理学、法制史学和法社会学的作用;二是比较法在改善本国立法中的作用,例如在中国立法中的具体运用;三是比较法在司法上的作用;四是比较法在国际法和国际私法上的作用。 首先,比较法的概念 比较法是指一方面以法律为其对象,另一方面以比较为其内容的一种思维活动。在同一个国家的法律秩序之内的不同规则之间的比较(例如在德国民法典的不同的条款之间进行比较)是每一个国家运用法律的本性,因为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家的日常工作就是确定本国法律秩序中种种规范的相互关系并且加以协调,并且为了具体的判决或者为了法律理论上的认识进行准备,必须对它们加以比较。因此,比较法的意思不是指它(同一个国家的法律秩序之内的不同规则之间的比较),其更深层的含义是超国家的。因此,比较法首先是世界上各种不同的法律秩序的相互比较。 【一、比较法的含义与研究对象 比较法(Comparative Law)一词指什么?在国外比较法学家中有不同理解,如英国法学家沃森(A.Watson)认为它是一种法制史和法理学的研究。(注:Watson,“Legal Transplant:An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1974),pp.1-9.)德国比较法学家格罗斯费尔德(B.Grossfeld)则认为比较法是一种文化。(注:Grossfeld,“The Strength and Weakness of Comparative Law”(1990),p.111.)比较法或任何法律,都有自己的历史与理论,也都与特定文化有密切联系,但我们不能将比较法当作法制史或法理学,也不能将文化看作比较法发展的决定因素或唯一的决定因素。 笔者认为,简单地说,比较法是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这一解释是与多数国外比较法学家的理解基本上一致的。例如,德国的莱因斯坦(M.Rheinstein)认为,比较法作为法学的一个部门之所以兴起就在于法律在不同国家各不相同的事实。(注:“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Social Sciences”(1978)vol.9,p.204.)另一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K.Zweigert)和克茨(H.K?tz)也认为,“比较法是世界上各种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较”(注:K.Zweigert & H.K?tz,“An Introduction to Comparative Law”(1977)vol.1,p.2.)。意大利比较法学家萨科(R.Sacco)也提出:“比较法学像其他科学一样,其目的在于获得知识。它也同其他法学学科一样,追求法律知识。比较法首先承认众多的法律规则和具体法律制度的存在,它研究这些法则和制度在何种程度上相同或不同。”(注:Sacco,“Legal Formants: A Dynamic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in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1991,vol.39,pp.4-5.) 一般地说,比较法研究的对象是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比较。但也有例外,一些特殊地区的法律制度,也可以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例如美国的一些比较法学家,往往将联邦法律与州法律之间或各州法律之间的比较也看作比较法研究。又如同一国家中存在不同法系,代表不同法系的地区法律制度之间(如加拿大魁北克省法律与其他省法律)的比较。在我国,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中国内地和香港、澳门地区法律之间的比较;或者是海峡两岸法律之间的比较,也都属于比较法研究的范围。 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有双边(即两国法律之间)比较与多边(即三个和三个以上国家法律之间)的比较。它们一般指本国法律与外国法律,或不同外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仅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除个别联邦制国家或特定地区外,一般不属于比较法学范围,例如,中国的《企业法》与《公司法》之间,或泰国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范围。因为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属于本国各有关部门法之间比较,是本国法学家的日常任务,如果将它们列为比较法范围,那就使比较法的特殊性不再存在。 同样,比较法当然离不开外国法,但比较法也不等于特定外国法的研究,只有在对本国法与外国法或不同外国法之间进行比较,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比较法。有些比较法书刊也收集了特定外国法研究的论文,这可以看作是为比较法研究提供素材。

“比较法”在词句教学中的运用

小学语文教学论文:“比较法”在词句教学中的运用 修水县八小罗琛程 小学语文教学大纲词句教学提出的基本要求:引导学生理解词句,理解含义比较深的词句在课文中的意义和对于表达思想感情的作用。 据此,我们可以明确:词句的教学目标有两层。第一层是:理解词义句意;第二层:是品味词句。什么是品味词句呢?我认为是:在理解词义句意的基础上,一方面让学生进一步理解词句在课文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词语、句子与课文内容的内在联系,体会作者造词造句的用意;另一方面,让学生体味这些词句在表达上的准确、优美、形象。 那么,如何落实词句教学目标呢?要达到第一层目标,常用的方法是:查字典,联系上下文等。要达到第二层目标,我常常采用比较法去引导学生品词品句,品出“味”来。下面我将结合教学实例去谈谈几种比较法。 (一)换词比较 如《可爱的草塘》一课中,“浪花翠绿翠绿的,一层赶着一层涌向远方”中的“赶”,可以引导学生换上“接”字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学生可以看出:“接”是指前一层浪花过去了,后一层浪花跟上来:“赶”是指前一层浪花还没有过去,后一层浪花就追上来,起弧的节奏快,能显示出浪花的活跃。这样——比较体味,学生队“赶”用在这里的含义和表现力就理解得比较深刻了。 又如在《十里长街送总理》中写道“一位老奶奶双拄着拐杖,背靠着一棵洋槐树。”可以这样来引导学生:“把‘拄’换成‘拿’,好不好?”学生一比较,纷纷说:“不好,因为拄着可以看出是老奶奶快站不住了,必须借助拐杖撑地才行,从后面的‘背靠’也可以看出来。”我顺势引导学生:“老奶奶年纪大,快站不住了,还要在那里等候总理的灵车,这说明了什么?”学生便会得出:这表现了老奶奶对总理的尊敬、怀念、渴望见到总理的感情。这样,学生通过换词品味,加深了对词语的理解,加深了对课文中心的理解。 换词比较法,通过换上相近的词进行比较,学生能体会到作者用词的准确性,多进行这样的训练,能培养推敲词语的阅读习惯和阅读能力。 (二)换句比较

浅谈赵元任先生与音乐

浅谈赵元任先生与音乐 赵元任(1892—1982 2.25) 汉族,字宣仲,又字宜重,江苏武进(今常州)人,生于天津。1929年6月底被中央研究院聘为历史语言研究所研究员兼语言组主任,同时兼任清华中国文学系讲师,授“音韵学”等课程。1938年起在美国任教。他是中国现代语言和现代音乐学先驱。 罕见的语言天才 赵元任先生他博学多才,既是数学家,又是物理学家,对哲学也有一定造诣。然而他主要以著名的语言学家蜚声于世。他从1920年执教清华至1972年在美国加州大学退休,前后从事教育事业52年。中国著名语言学家王力、朱德熙、吕叔湘等都是他的学生,可谓桃李满天下。“赵先生永远不会错”,这是美国语言学界对他充满信赖的一句崇高评语。 赵元任原籍江苏常州,1892年生于天津一个书香、官宦之家,著名诗句“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领风骚数百年”的作者赵翼(乾隆进士),就是他的六世祖。清末,他的祖父在北方做官。年幼的赵元任随其家人在北京、保定等地居住期间,从保姆那里学会了北京话和保定话。5岁时回到家乡常州,家里为他请了一位当地的家庭老师,他又学会了用常州方言背诵四书五经。后来,又从大姨妈那儿学会了常熟话,从伯母那儿学会了福州话。 当他15岁考入南京江南高等学堂时,全校270名学生中,只有3名是地道的南京人,他又向这三位南京同学学会了地道的南京话。有一次,他同客人同桌就餐,这些客人恰好来自四面八方,赵元任居然能用8种方言与同桌人交谈。听他的家人说,他从小就喜欢学别人说话,并善于辨别出各地方言和语音特点。 这段家史说明,赵元任幼年就经过多种方言的训练,开始掌握了学习语言的本领。1910年,他17岁时,由江苏南京高等学校预科考入清华留美研究生班,在录取的72名官费生中,他总分名列第二(胡适名列55)。先在康奈尔大学读数学、物理,后入哈佛攻哲学,继而又研究语言学。1920年回到祖国,在清华大学任教。当时适逢美国教育家杜威和英国哲学家罗素来中国讲学,清华大学派他给罗素当翻译。他在陪同罗素去湖南长沙途中又学会了讲湖南话。由于他口齿清晰,知识渊博,又能用方言翻译,因而使当时罗素的讲学比杜威获得更好的效果。从此,赵元任的语言天才得到了公认,他自己也决定将语言学作为终身的主要职业。 1925年,清华大学增设“国学研究院”,他与梁启超、王国维、陈寅恪被聘为导师,他教授《方音学》、《普通语言学》、《中国音韵学》、《中国现代方言》等课程。1929年,他又受聘为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所长兼语言组主任。到1938年,他再度去美国哈佛大学攻读语言学,经过6年潜心研究,成为名闻世界的语言学家。1945年他被任命为美国语言学会会长,1960年任美国东方学会会长。他先后获得美国三个大学的名誉博士称号。 汉语言学之父 赵老是中国第一位用科学方法作方言和方音调查的学者。他的耳朵能辨别

二、比较法的历史三、比较法的作用

二、比较法的历史 现代比较法是20世纪的产物,形成规模在二战之后,但学者们普遍认为,对法律的比较研究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 1、早期比较法的萌芽,有积累但不足以成为个学科,有3个节点: 1)古希腊罗马时期,梭伦立法、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罗马帝国的心态和法律。 2)中世纪及其后期,教会法,罗马法复兴过程中的法学家。 3)17、18世纪的特殊人物:培根(比较整理英格兰法和苏格兰法) 莱布尼茨(法的剧场) 孟德斯鸠(法的精神) 2、现代比较法的产生和发展 1)现代比较法产生的条件;根本原因是经济和社会发展。 立法的比较法和学术的比较法为比较法学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2)现代比较法的产生和发展: 19世纪形成规模,20世纪发展迅速;战后初期、60-70T,80-90T,21AD 不同时期有不同特点殖民化——现代化——全球化 3、比较法在中国的发展 早期的法律比较 春秋战国时期:李悝著《法经》、商鞅带入秦国 唐朝:中华法系形成,影响深远 清朝鸦片战争:被动地向西文学习,“师夷长技以制夷”,“精兵利器”到制度文明。 清末民初:真正近代意义上的比较法研究——沈家本主持修律开始 民国时期:比较法有很大发展,未形成法学独立学科 东吴大学法学院(1915)和东吴法律学研究法(1927-1952)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 陈朝璧:《罗马法原理》 1949年建国初期:初期全盘学苏联 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比较法迅速发展的最好时期,当前比较法颇具规模。 比较法的价值?你希望通过比较法的学习和研究解决什么问题? 三、比较法的作用 1、了解和认识本国法与外国法 2、促进理解不同文化,帮助理解法律规则 3、为立法和法律改革提供帮助 4、有助于执法和司法活动 5、有助于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 6、为超国家的法律统一和协调准备规则 是否了解外国和国际社会的法律,直接影响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未来国家利益,比较法学就是了解外国法律的一个重要的途径。 “比较法符合这种扩大的需求,犹如人们尽管爱他们的国家,但他们置身于国境线内总感到天地狭窄。法学家也隐约地感到光是用他们的本国法,他们的实在法已不足于充分说明现代的法律世界了。”——法国勒内〃罗迪埃

公共课创造学 思考题答案

1、什么是创造学?其基本原理有哪些? 创造学(Creatology): 是研究人们在科学、技术、管理、艺术以及其它所有领域中的创造活动并探索其中创造的过程、特点、规律和方法的一门科学。 研究目的:开发普通人的创造力,提高其创造性。 第一条基本原理: 创造力是人人皆有的一种潜在的自然属性。 第二条基本原理: 创造力是可开发的。即人们的创造力是可以通过科学的教育和训练而不断被激发出来,转化为显性的创造能力并不断得到提高的。 2、什么是创造力?创造力的特征和构成要素,如何提高创造力? 一、创造力的含义 创造力是指每个正常人或群体在支持的环境下运用已知的信息,发现新问题,并对问题寻求答案,以及产生出某种新颖而独特、有社会价值或个人价值的物质或精神产品的能力。 创造力是创造者在创造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特殊能力。不同的创造者在类似的条件下可以表现出不同的创造力,同一创造者在不同条件下也可能表现出不同的创造力。 特征: 1、创造力是有特定功能的生产力 2、创造力是人人皆有的一种能力 3、创造力有高低之分 五层次:

发表的能级 技术的能级 发明革新的能级(大多数人能达到) 发现的能级 创新的能级 三、创造力的类型 A、非凡 B、局部 C、自我实现 提高创造力 一、创造力开发的依据 1、创造力普遍存在 2、创造障碍制约创造力

一是外部社会文化环境创造障碍 二是内部心理活动创造障碍 创造心理障碍的表现形式 (1)固定观念 (2)遵守规则 (3)严守逻辑 (4)怕犯错误 (5)迷信权威 (6)兴趣狭窄 3、教育和训练可以提高创造力 一个创新者如果具备了哲学头脑,他的创造成果就可以比原来增加一倍;如果他同时又具有创造学头脑,那么他的创造成果还可以再增加一倍。 二、创造力开发的内容 1、知识的掌握和优化 2、智能因素的开发 观察力, 记忆力,记忆大师 注意力, 想象力,想象力, 操作能力 3、非智力因素的开发 独立的个性,强力的求知欲,坚强的意志 4、创造技法的训练 三、创造力开发的途径 1、创造教育 2、创造实践

比较法的比较方法论

比较法的方法论 ——丁? 内比较法容提要: 比较法是一门独立的处于边缘位置社会科学的研 究方法,其研究范围包括世界各个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通过观察分析研究其相同点和不同点方法比较法律体系,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论本文提出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比较法法律文化解释学随着人类的历史进人崭新的世纪比较法这门学科迈人了其发展进程。 关键词: 比较法的框架比较观念主要类型 一.比较法的框架 比较法的框架解释何为比较法及怎样界定比较法。它不是一门法律而是法律;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较。通过观察分析研究其相同点和不同点方法比较法律体系,法律秩序的比较,并不是一切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并不是一切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同一国家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法的比较、同一法律制度的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比较以及单一制国家的不同地区的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的范畴。 二.比较观念 比较法的方法比较以外国法为比较研究的基础,研究不同法律制度的相同与不同和他们的发展趋势,一些比较法学家,对于比较法的研究方法的争议问题有不同的理由,基于研究的视角

和目的的不同,比较法的方法论大体有以下几种观点。 宏观比较:是把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比较主要是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与社会主义法系的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与法律理论相联系的一般的法律比较研究,是关于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宏观比较。宏观比的理论性的结论多运用于比较宪法和政治学方面的研究。 微观比较:是对同一法系的法律、法律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比较研究,将具体法律制度、法规放在其法律的和“非法律的背景和环境中进行考察”是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一级的直 接的社会功能比较。当然,二者是相互交错的。瑞典比较法学米凯尔?博丹认为,比较可以是双边的(即两个法律制度之间)或者是多边的即三个以上法律制度之间。宏观比较是指不同法系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较。 大体一下三种情况:一,不同法系之间的相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之间的比较,比如普通法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之间比较。二,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相同法律、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三,同一国家内的属于不同社会制度或不同法系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对具体法律细节的比较指包括法律概念、规则、制度、部门法等方面的具体细节比较。比如,“合同”具体细节之间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的比较;“占有” 具体细的大陆法系中不同国家法国与德国法之间比较等均属于微观比较。

创造学第一章

第一讲基础概念 一、创造 1. 创造基本概念 概括地认为:创造就是首创或改进的形形色色的事物。所谓事物是指客观存在的一切物体和现象。自然界的一切物体及其变化的现象和人类社会的一切活动现象及其发展变化的状况都可称为事物。首创或改进的事物就是创造,例如星云的收缩创造了星球,地壳的运动创造了山脉湖泊……这些属于自然的创造。再如,古人类在劳动中创造了工具,人类在探寻自然的奥秘的过程中创造了各种自然科学,在探寻社会发展规律的过程中创造了各种社会科学……这些属于人类的创造。所谓创造,是指人们首创或改进某种思想、理论、方法、技术和产品的活动。有关专家将人类的创造分为“第一创造性”和“第二创造性”。“首创”就属于“第一创造性”。它是指人类历史中出现的重大发明和创造,如中国的“四大发明”、爱因斯坦的相对论、瓦特的蒸汽机等。第一创造性是为少数人所拥有的活动。“改进”是属于第二创造性。它是指人们在理解和把握某些理论与技术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条件加以吸收和溶解,再创造出大量的具有社会价值的新事物。第二创造性是较为广泛的社会性活动。 2. 创造的特点 (1)目的性 人类和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的能动性,任何创造性活动者都是有目的的,人们总是为了某种目的而从事创造活动。像瓦特发明蒸汽机、爱迪生发明电灯等,如企业的新产品开发、组织机构重组等。 (2)新颖性 创造活动与人类其他活动的最大区别是其具有的新颖性。新颖性、主要表现在创造活动的结果上。有些是全新的结果,如电灯的发明,有些是局部的革新,或对原有产品的重新设计等。 (3)否定性 “新”的事物总是对“旧”的事物一定程度的否定,创造活动是新事物的产生活动,必然包含对过去或现在事物的否定,即使是全盘接受旧事物而增加某些特性也是对旧事物没有增加的特性所产生结果的否定,这才导致增加新特性。步行——自行车——汽车——飞机。 (4)过程性 尽管有些创造活动很短暂甚至于说不清道不明其中的详细步骤,但是任何创造活动都是一个在时间甚至于空间有一定持续性并且有资源消耗的过程。目前有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过程模式,如美国人提出的三阶段模式:发现问题、提出假说、解决问题;英国人提出的四阶段模式:准备、酝酿、明朗和验证等。 (5)实践性 任何的创造活动都是为了满足一定实际需求的,只有真正创造出与其他事物不同的新事物的活动才能称为创造,不能把凭空想象而没有任何结果的活动称作创造。实践性一方面指满足实际需求而产生新的事物,另一方面指创造过程是一个实践的过程。 (6)持续性 持续性是指创造活动能够而且必须不断进行下去的特性。对于没有的事物可以通过创造活动予以创造,对于已经存在的事物可以通过创造活动不断改进,而且从宏观角度讲,不同的时空都会存在不同层次的创造活动。 (7)主体依赖性 创造活动都是有人参与的活动,人是创造活动的主体,具有创造力的是人而不是其他。不同的人或组织由于知识、经历、能力及周围环境对其影响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创造力,导致不同的创造结果,某种程度上创造活动过程也是不同的。同样从事同一研究发明,有些人做出来了,有些人没有做出来,也可能有些人虽然做出来但是时间上却慢了几拍。 (8)普遍性 创造活动普遍存在于人们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活动之中,并不是某些地区、某些时间或某些人所独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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