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

关于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

一、2015年工作开展情况、救助案件数量、资金使用情况:

泰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秉承司法救助精神,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受到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而陷于困境,或因被告人无力赔偿而影响后续治疗或导致生活困难,尽量通过其他途径在经济上帮扶的同时,也给予精神上的安抚,实现社会救助和司法救助的有序衔接,从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2015年大队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上还未实现零的突破,主要有以下困难:

一是司法救助体系不完善。在实施司法救助过程中,主要是t通过社会救助基金向被害人家属发放救助金。而在实践中,很多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面临的动辄几十万的费用,这无疑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太多的问题,如无钱请律师等甚至生活极度困难,实践中难以获得便捷的司法救济。

二是司法救助范围狭窄。司法救助的案件类型以涉重大道路交通案件为主,在救助对象上基本是被害人家属、生活极度贫困的案件原告、执行申请人。而对相当一部分经济较为困难的案件当事人不可能考虑给予司法救助,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当事人因无法受到赔偿致贫。

三是司法救助标准难把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当

事人,平时可能经济状况较好,但在诉讼前陷入困境,对这类人如何确定为经济确有困难,标准难以把握。部分需要救助的当事人来自农村,到相关部门开具经济困难的证明存在障碍,只能由村委会开具证明,但此类证明公信力不足。

四是司法救助经费不足。当事人需要救助的案件近几年来呈上升趋势,但因经费有限,大量的司法救助无法保障。上报的救助金额难以全部被批准,且每年申请救助的金额逐年上升,经费存在较大缺口,只能对少数案件当事人进行救助,难以满足大量困难当事人的救助需求。

五是司法救助效果不明显,目前司法救助已经是简单地以发放救助金来息诉罢访,会造成一种错误导向,让当事人只要到处闹就能获得司法救助金,这样不仅不能从根本上化解涉诉信访,还有可能违背司法救助的初衷。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1(一)提高司法救助重要性的认识。司法救助是交警大队一项重要职责,大队有义务、有责任通过司法救助,对经济困难的群众进行帮助,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经济问题。只有真正让社会困难群体通过司法救助渠道及时得到法律帮助,方能调动社会困难群体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积极性,

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司法救助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强宣传工作力度,使人民群众,特别是贫困群体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进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促进司法救助工作开展。

(二)规定司法救助的告知程序。办案民警应当把司法救助作为一项诉讼权利告知当事人,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在知情的前提下决定是否申请司法救助,保障自身合法权利的实现。

三是完善司法救助操作程序。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当地实际,对司法救助的申请条件、经济困难的标准以及审批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增加救助的透明度,减少随意性。在实际操作中,应分清案件的轻重缓急,简化必要的手续,尽量解决困难当事人燃眉之急。同时要形成正确的救助导向,只对确实有需要的当事人进行救助,最大限度的发挥司法救助的作用。

四是保障司法救助金的来源和途径。除积极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司法救助工作,争取更多的财政资金支持以外,还应不断寻求社会各界的协助,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切实提升救助能力。

司法救助申请书5篇

司法救助申请书5篇 申请人: 请求事项:免交诉讼费用 理由: 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但是由于申请人目前属城市低保人员且生活非常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特申请贵院依法提供司法救助,予以免交诉讼费用。 请予准许为盼。 此致 某某区 __ 申请人:某某某 *年7月15日 市(县)政府:

根据中央政法委、财政部《关于开展涉法涉诉救助工作的意见》(政法「**」44号)的文件精神,我院在县委、县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于**年将司法救助基金纳入了县财政预算之中。针对弱势群体、涉法信访等问题,按照上级要求和文件规定,积极开展了救助活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得到了上级机关及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好评。自**年以来,由于救助资金未能及时拨付,导致救助机制运行不畅,我院只能从有限的办案经费中垫付发放,解决救助申请人的实际生活困难,消化大量的信访矛盾,截止目前,我院已垫付资金20余万元。为确保今后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转,特请求县财政局按已列入财政预算的计划,拨付我院专项救助资金20万元。 特此申请,恳请予以审批。 年三十二月五八日 申请人:**,男,19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__号码:略,住洞口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 __: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给予司法救助。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洞口县 __ 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湘0525民初56*号《民事 __》,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 __予以强制执行,但是被告刘某某从未露面,至今未执行到一分钱。 申请人在交通事故受伤前就是残疾人,一只眼睛失明,因经济困难被评为贫困户。申请人由于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头部受伤,现迫切需要进行颅骨修补手术,该费用需要4万元左右,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请求 __依法予以司法救助。 此致 **县 __ 申请人:

工作心得: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工作心得: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现就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关系到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复兴,关系到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全面建成。保护未成年人,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取得长足进展,但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因案返贫致困情况仍然存在,甚至出现生活无着、学业难继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此,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及时帮扶司法过程中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取得明显成效,收到良好效果。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以救助工作精细化、救助对象精准化、救助效果最优化为目标,突出未成年人保护重点,全面履行办案机关的司法责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不断提升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水平,在司法工作中充分反

映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切实体现人民司法的温度、温情和温暖,帮助未成年人走出生活困境,迈上健康快乐成长的人生道路。 二、牢固树立特殊保护、及时救助的理念 未成年人身心未臻成熟,个体应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容易受到不法侵害且往往造成严重后果。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对特定案件中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应当依职权及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给予特殊、优先和全面保护。既立足于帮助未成年人尽快摆脱当前生活困境,也应着力改善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家庭教养和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既立足于帮助未成年人恢复正常生活学习,也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避免造成“二次伤害”。既立足于发挥检察机关自身职能作用,也应充分连通其他相关部门和组织,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合力。 三、明确救助对象,实现救助范围全覆盖 对下列未成年人,案件管辖地检察机关应当给予救助: (一)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身体出现伤残或者心理遭受严重创伤,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其家庭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抚养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深度解读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5817612975.html,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深度解读 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切实做好司法办案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下称《救助细则》)。 《救助细则》如何体现检察特色,又有哪些亮点,检察机关如何正确贯彻执行?记者就相关问题专门采访了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 如何把握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的“度”? 国家司法救助不是国家赔偿,要防止其诉讼化和信访化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为各地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政策指导。 “深入贯彻《意见》,推进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亟待检察机关结合实际工作细化相关程序和机制。对此,《救助细则》适时颁布。”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 如何准确定位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针对这一问题,该负 责人指出,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开展国家司法救助,不同于社 会救助。检察机关应当妥善处理监督职能与国家司法救助的关系,注意防止将其诉讼化和信访化,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公平救助、及时救助。 “辅助性是准确理解国家司法救助的一个关键,对把握好国家司法救助的‘度’,公正合理地进行救助,具有重要意义。”该负责人解释说,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首先,必须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进行,不能脱离办案职能和办案环节单纯开展救助。其次,国家司法救助是

司法救助申请书范文

司法救助申请书范文 司法救助申请书范文1 申请人:某某某 请求事项:免交诉讼费用 理由: 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但是由于申请人目前属城市低保人员且生活非常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特申请贵院依法提供司法救助,予以免交诉讼费用。 请予准许为盼。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某 20xx年7月15日附:街道低保及经济困难证明一份。 司法救助申请书范文2十三师党委政法委: 自20xx年以来,我师法院按照党委政法委和兵团分院的统一部署,先后两次积极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根本解决,仍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因多种原因难以执行,特别是在执行标的较大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中,遇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穷尽与案件相适应的执行措施

后,只能中止或终结执行。申请人因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对执行产生误解,迁怒于法院和社会,导致有的申请人四处上访、告状。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也牵制了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大量的人力、物力,从而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据统计我师两级三院现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45件,其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21件,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24件。为有效地缓解“执行难”所引发的矛盾,避免生活困难的申请人采取上访闹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体现我师党委亲民、利民的执政理念,彰显执政为民宗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其他一些单位的经验,设立执行案件特困群体救助 基金是从机制体制上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途径。我院按照兵团分院要求,在借鉴他人经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师党委政法委申请设立执行案件特困群体救助基金。 司法救助申请书范文3 申请人: 身份证: 申请救助理由: 我因20xx年5月21日被绑架抢劫以后,钱被抢光,不幸患上严重的肝病,一直在治疗,靠药物控制病情,维持生命。病情时好时坏,极不稳定,由于支付不起昂贵的医药费,只能回家通过农村简单的`中药治疗。医生建议:只有手术和化疗才能达到效果,估计要十多万元的手术化疗及其他费等。这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加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义和基本原则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救助资金保障不到位、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指明了方向。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

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辅助性救助。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坚持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坚持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案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坚持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 二、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

二、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8

4、受司法保护 对未成年人提供司法保护是国家司法机关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司法机关应当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事权益有保障 在司法活动中,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有权得到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提供的帮助。 未成年人的继承权、被抚养权依法受保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根据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请求人民法院维护未成年人被抚养权 男孩申某,出生于父亲和母亲蔡某结婚后的第二年。申某12岁那年,父母离婚,申某由父亲抚养。不幸的是,申某的父亲两年后

因病去世。之后,蔡某拒不履行抚养申某的法定义务,不支付任何抚养费,自己长期在外地居住,致使申某无人抚养。申某无其他亲属,处境凄凉。于是,长期抚养申某的村委会起诉蔡某,请求法院撤销蔡某作为申某法定监护人的资格,并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1)根据未成年人应享有的权利,回答上述村委会的请求是否可行? (2)若法院撤销蔡某的监护资格,她还用负担申某的抚养费用吗? ●司法程序中受区别对待 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及“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且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不许媒体公开未成年人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怀成年人分别关押。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司法救助工作细则.doc

司法救助工作细则 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的具体实施内容是什么?下文是司法救助工作细则,欢迎阅读! 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内容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 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 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

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主动了解当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请; (二)根据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需要,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及案件材料; (三)将本院作出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随案卷移送其他办案机关。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二)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 (三)发放救助金; (四)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编制和上报本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年度预算; (二)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国家司法救助金; (三)监督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 (四)协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发放救助金。 第二章对象和范围

司法救助工作总结

司法救助工作总结 关于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 一、xx年工作开展情况、救助案件数量、资金使用情况:泰和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秉承司法救助精神,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受到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而陷于困境,或因被告人无力赔偿而影响后续治疗或导致生活困难,尽量通过其他途径在经济上帮扶的同时,也给予精神上的安抚,实现社会救助和司法救助的有序衔接,从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xx年大队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上还未实现零的 突破,主要有以下困难: 一是司法救助体系不完善。在实施司法救助过程中,主要是t通 过社会救助基金向被害人家属发放救助金。而在实践中,很多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面临的动辄几十万的费用,这无疑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太多的问题,如无钱请律师等甚至生活极度困难,实践中难以获得便捷的司法救济。 二是司法救助范围狭窄。司法救助的案件类型以涉重大道路交通 案件为主,在救助对象上基本是被害人家属、生活极度贫困的案件原告、执行申请人。而对相当一部分经济较为困难的案件当事人不可能考虑给予司法救助,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当事人因无法受到赔偿致贫。

三是司法救助标准难把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当 事人,平时可能经济状况较好,但在诉讼前陷入困境,对这类人如何确定为经济确有困难,标准难以把握。部分需要救助的当事人农村,到相关部门开具经济困难的证明存在障碍,只能由村委会开具证明,但此类证明公信力不足。 四是司法救助经费不足。当事人需要救助的案件近几年来呈上升趋势,但因经费有限,大量的司法救助无法保障。上报的救助金额难以全部被批准,且每年申请救助的金额逐年上升,经费存在较大缺口,只能对少数案件当事人进行救助,难以满足大量困难当事人的救助需求。 五是司法救助效果不明显,目前司法救助已经是简单地以发放救助金来息诉罢访,会造成一种错误导向,让当事人只要到处闹就能获得司法救助金,这样不仅不能从根本上化解涉诉信访,还有可能违背司法救助的初衷。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1(一)提高司法救助重要性的认识。司法救助是交警大队一项重要职责,大队有义务、有责任通过司法救助,对经济困难的群众进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章学校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司法救助申请书范文

司法救助申请书范文 司法救助申请书 申请人: 请求事项:免交诉讼费用 理由: 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但是由于申请人目前属城市低保人员且生活非常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特申请贵院依法提 供司法救助,予以免交诉讼费用。 请予准许为盼。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某 *年7月15日 司法救助申请书范文 市(县)政府: 根据中央政法委、财政部《关于开展涉法涉诉救助工作的意见》(政法「**」44号)的文件精神,我院在县委、县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于**年将司法救助基金纳入了县财政预算之中。针对弱势群体、涉 法信访等问题,按照上级要求和文件规定,积极开展了救助活动, 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了 积极的贡献,得到了上级机关及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好评。自**年以来,由于救助资金未能及时拨付,导致救助机制运行不畅,我院只 能从有限的办案经费中垫付发放,解决救助申请人的实际生活困难,

消化大量的信访矛盾,截止目前,我院已垫付资金20余万元。为确保今后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转,特请求县财政局按已列入财政预算的计划,拨付我院专项救助资金20万元。 特此申请,恳请予以审批。 年三十二月五八日 司法救助申请范文 申请人:**,男,19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略,住洞口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给予司法救助。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洞口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湘0525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但是被告刘某某从未露面,至今未执行到一分钱。 申请人在交通事故受伤前就是残疾人,一只眼睛失明,因经济困难被评为贫困户。申请人由于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头部受伤,现迫切需要进行颅骨修补手术,该费用需要4万元左右,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司法救助。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司法救助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19@@年5月16日出生,住:**号,系被害人**之父。申请人:**,女,汉族,19@@@@年4月20日出生,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样本)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一 法律援助来访/电话/信函/网络咨询登记表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二 法律援助申请表

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 本人(身份证号)委托(身份证号),系本人(与本人关系),办理 一案法律援助申请有关事宜。 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申请人:工作单位: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无误,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申请人或者出证单位(公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注:1.出证单位是指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无相关规定的,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为出证单位。 2.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申请人仅填报 个人情况。 3.重大支出是指自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家庭或者个人重大支出。

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本中心(处)收到(申请人)一案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如下: 注:本凭证一式二份,申请人、法律援助中心(处)各一份。 申请人(签字):收件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六存根 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 申请人: 案由: 经办人(签字): 日期: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六 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 : 经审查,你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不齐全/内容不清楚,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补充下列材料/说明有关情况。未按要求提交补充材料/进行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需要补充的材料: 1. 2. 3. 需要说明的情况: (公章) 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办法(试 行) 【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03.30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办法(试行) (2015年3月30日)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央、自治区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司法救助是指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且生活陷入困难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救济资助的一种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只能用于对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进行救助。 (二)辅助性救助原则。国家司法救助是一种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是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三)一次性救助原则。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 (四)公正救助原则。国家司法救助要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和合理救助。 (五)及时救助原则。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六)案件管辖地救助原则。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原则上应由案件管辖地人民法院负责救助。 第四条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且生活陷入困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导致重伤或严重残疾,且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等情形,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危急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死亡,且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

【精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专题练习题及答案

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题 1、(单选题)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开放。 ? A.无偿 ? B.免费 ? C.优惠 ? D.免费或者优惠 正确答案:D 2、(单选题)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 A.可以 ? B.应当 ? C.一般 ? D.一律 正确答案:C 3、(单选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 A.改善 ? B.建立和改善 ? C.提供 ? D.建立 正确答案:B 4、(单选题)国家根据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A.年龄特殊性 ? B.成长发育特点 ? C.体质智力特点 ? D.身心发展特点 正确答案:D 5、(单选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 A.建立、改善 ? B.支持、改善 ? C.建立、保护 ? D.改善、保护 正确答案:A 6、(单选题)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 A.无偿 ? B.免费 ? C.优惠 ? D.免费或者优惠 正确答案:D 7、(单选题)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 A.可以 ? B.一般 ? C.一律 ? D.应当 正确答案:C 8、(单选题)如果发生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 ? A.父母 ? B.国家机关 ? C.其他监护人 ? D.任何组织或个人 正确答案:D 9、(单选题)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达不成协议时,应当根据()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 A.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 ? B.保障子女权益 ? C.有利于女方 ? D.父母一方的生活条件

2017申请司法救助需要什么条件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5817612975.html, 2017申请司法救助需要什么条件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遭受到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后,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所以他们的生活陷入了很大的困境,那么 2017申请司法救助需要什么条件呢?下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近日,记者从中央政法委获悉,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全国已基本建立起统一完备的司法救助制度。这是2017年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6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以来,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那么,哪些人能够得到国家司法救助,可以多大程度上获得救助,记者针对这些焦点问题,采访了部分专家和学者。 问题一:哪些人能够得到国家司法救助

符合什么条件的人能够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恐怕是广大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了。简单说就是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近亲属。《意见》具体规定了下列人员:受到犯罪侵害导致死亡、重伤、严重残疾、急需医疗救治、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刑事被害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人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意见》同时明确,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导致的等6种情形,一般不予救助。 “值得重视的是,在确定应否对被害人救助时,《意见》规定既要考虑刑事被害人的生活及医疗等急迫需求,也要考虑有效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需要,促使对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在化解社会矛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表示。 问题二:符合条件的人能获得多少救助金 能够获得国家司法救助已是不幸中的万幸。对于这份幸运,记者有必要提醒当事人期望值不要太高,因为《意见》划定了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可作出细化规定。

申请司法求助须知

申请司法求助须知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其中,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一、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上述减交比例应当在30%以上。 三、当事人符舍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四、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五、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立案前应作出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的决定。 六、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七、人民法院决定对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在法律文书中列明。 八、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朴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国家司法救助总结

国家司法救助总结 篇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跨考独家整理最全资料库,您可以在这里查阅历年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和知识点等内容,加入我们的法硕考研交流群还可以获得法硕学长免费答疑服务,帮你度过最艰难的考研年。 以下内容为跨考网整理,如您还需更多考研资料,可选择法硕考研一对一咨询进行解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 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义和基本原则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

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救助资金保障不到位、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指明了方向。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辅助性救助。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专题 1、(单选题)如果发生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 A.其他监护人 B.任何组织或个人 C.父母 D.国家机关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解析:展开解析↓ 2、(单选题)某小学组织学生到公园春游,公园()按成年人标准对学生收取门票。 A.禁止 B.可以 C.应当 D.不得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D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3、(单选题)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A.可以

B.应当 C.一律 D.一般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4、(单选题)对离家出走且无法查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收容教育。 A.法律援助机构 B.国家民政部 C.儿童福利机构 D.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5、(单选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A.支持、改善 B.改善、保护 C.建立、改善 D.建立、保护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6、(单选题)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A.尊严、成长 B.成长、健康 C.自由、尊严 D.人身、财产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7、(单选题)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以下哪个选项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A.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B.各地人民政府 C.公安机关 D.未成年人保护机构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8、(单选题)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A.可以 B.一般 C.应当 D.一律

国家司法救助金申请书

国家司法救助金申请书 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致使受害人生活陷入困境,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可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7、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

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8、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按照意见规定,救助金应当一次性发放,其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救助申请人维持其住所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救助金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3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意见规定了一般不予救助的8种情形: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侵权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意见规定,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救助申请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法院应当制作笔录。 而当救助申请人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一般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救助申请书,救助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救助的数额及理由;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实际损失的证明;救助申

国家司法救助

关于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 一、2015年工作开展情况、救助案件数量、资金使用情况: 泰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秉承司法救助精神,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受到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而陷于困境,或因被告人无力赔偿而影响后续治疗或导致生活困难,尽量通过其他途径在经济上帮扶的同时,也给予精神上的安抚,实现社会救助和司法救助的有序衔接,从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2015年大队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上还未实现零的突破,主要有以下困难: 一是司法救助体系不完善。在实施司法救助过程中,主要是t通过社会救助基金向被害人家属发放救助金。而在实践中,很多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面临的动辄几十万的费用,这无疑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太多的问题,如无钱请律师等甚至生活极度困难,实践中难以获得便捷的司法救济。 二是司法救助范围狭窄。司法救助的案件类型以涉重大道路交通案件为主,在救助对象上基本是被害人家属、生活极度贫困的案件原告、执行申请人。而对相当一部分经济较为困难的案件当事人不可能考虑给予司法救助,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当事人因无法受到赔偿致贫。 三是司法救助标准难把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当

事人,平时可能经济状况较好,但在诉讼前陷入困境,对这类人如何确定为经济确有困难,标准难以把握。部分需要救助的当事人来自农村,到相关部门开具经济困难的证明存在障碍,只能由村委会开具证明,但此类证明公信力不足。 四是司法救助经费不足。当事人需要救助的案件近几年来呈上升趋势,但因经费有限,大量的司法救助无法保障。上报的救助金额难以全部被批准,且每年申请救助的金额逐年上升,经费存在较大缺口,只能对少数案件当事人进行救助,难以满足大量困难当事人的救助需求。 五是司法救助效果不明显,目前司法救助已经是简单地以发放救助金来息诉罢访,会造成一种错误导向,让当事人只要到处闹就能获得司法救助金,这样不仅不能从根本上化解涉诉信访,还有可能违背司法救助的初衷。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1(一)提高司法救助重要性的认识。司法救助是交警大队一项重要职责,大队有义务、有责任通过司法救助,对经济困难的群众进行帮助,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经济问题。只有真正让社会困难群体通过司法救助渠道及时得到法律帮助,方能调动社会困难群体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积极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司法协助业务 【发文字号】高检发刑申字[2018]1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8.02.27 【实施日期】2018.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 意见》的通知 (高检发刑申字[20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2月2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现就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关系到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复兴,关系到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全面建成。保护未成年人,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取得长足进展,但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因案返贫致困情况仍然存在,甚至出现生活无着、学业难继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此,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及时帮扶司法过程中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取得明显成效,收到良好效果。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以救助工作精细化、救助对象精准化、救助效果最优化为目标,突出未成年人保护重点,全面履行办案机关的司法责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不断提升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水平,在司法工作中充分反映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切实体现人民司法的温度、温情和温暖,帮助未成年人走出生活困境,迈上健康快乐成长的人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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