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

为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专人管理

(一)药库由专人合理申报计划,保持合理库存。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二)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三)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四)验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面清点,发现缺少、缺损的当面拒收。

二、专柜加锁

(一)药库、药房、各病区、麻醉科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药库安装有防盗门(窗),并安装报警装置;药房安装有防盗门(窗);各病区、麻醉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二)保险柜实行双人开启,一人保管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

三、专用账册

(一)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和各药房出库必须进行专用账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数、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应商、验收/发货人、复核人领药人签字等内容。

(二)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三)各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药房凭请领单同时附上与请领单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和空安瓿到药库领取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由药库统一保管,空安瓿由药库统一销毁。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

署姓名。

(五)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六)出库后及时核对库存,出库单据上发药部门、领用部门需双签名、专用帐册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5年。

四、专用处方

(一)医院可自行组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及调剂培训和资格授权工作。

(二)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院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培训结束后医院对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分别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及调剂资格。

(四)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五)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六)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调配人、核对人在双人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分别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七)各药房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五、专册登记

(一)各药房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分品种、规格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等。

(二)专册登记保存期限至药品有效期满后2年。

(三)药房、病区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建立账册或账卡。每天结算,账物、批号相符,建立交接班制度并有交接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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