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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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规则都面临重大的改革和调整,知识产权作为利益机制,全面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可避免地面临挑战,因此,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适应WTO的必然选择。本文立足于此,就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问题对策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具有经济价值并受法律保护的新颖的创造性的产品。知识产权的主要形式有专利、著作权和商标。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是指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等十个种类。

一、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通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与Trips协议要求基本一致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并制定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例。总体而言,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喜忧参半。

(一)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已经具备了坚实的基础

1、在过去20 年时间里, 我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并逐步与国际接轨, 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展。

2、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具有鲜明特色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体系,实行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工作体制,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设取得了较大进步。

3、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能力有所提高, 知识产权数量居世界前列,进

入世界知识产权大国行列。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但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的年申请量近几年已居世界第一,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90%以上为国内申请;发明专利申请量连续5年保持20%以上的高增长率。2003-2004 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已超过国外。

4、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日益显现。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正在逐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正在不断优化。

(二)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状况不容乐观

从专利申请情况看,在1985年4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期间,中国受理的专利情况来分析,代表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国外占到了54%,授权量占到了60.4%。而在我们相对较低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中,包括企业在内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仅占到36.4%,而国外在中国发明专利申请中,职务发明占有率却高达95%左右。

从专利授权情况看,2002 年在我国的授权专利中,本国人拥有的专利为11.2 万件,外国人拥有的专利为2.0万件。从总量上看本国人拥有的专利占有绝对优势,但从拥有的专利类型来看,本国人与外国人拥有的专利在质量上的差距十分明显。本国人拥有的授权专利以实用新型为主体,所占比重达到一半以上,而发明专利的比重仅为授权专利总数量的5% ;相反在外国人拥有的授权专利中,发明专利所占比重达到了77%,而实用新型专利仅有2%。2004 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仅仅占24%;专利申请的比例失调,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国内仅占40%,而国外此项比例达95%以上。

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劣势给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带来严重后果。

首先,国内一些企业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的困扰。据统计, 目前国内假冒侵权案件的80%是针对国内企业的。一些国内知名品牌商品被假冒, 不仅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 消费者的利益也受到侵害。一些企业的创新技术得不到有效保护,创新积极性受挫。我国企业面临着“知识产权列强”精心构筑、严阵以待的“专利地雷阵”和“知识产权封锁线”。首当其冲的,往往是我国成长性好、竞争力强、已雄踞国内市场和正在进军国际的绩优企业。

其次,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面临知识产权竞争。传统产业中, 我国部分企业正在从制造低端产品转向制造高端产品, 也面临知识产权的挑战。不仅是因为外国公司在传统行业的高端产品领域抢注专利, 更重要的是一些在国内市场

畅销的国产产品受到外国公司的侵权调查。

另外,中国制造产品出口因知识产权问题频频受阻。虽然我国已是世界制造大国,工业增加值居世界第四位, 约为美国的1/4、日本的1/2,与德国接近。但是,由于大部分设计和制造技术依靠国外引进,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少, 原创性的产品和技术更少,产业竞争能力差。按照经济学的企业利润分布,技术研发和品牌价值是高利润区,而加工制造是低利润区,这就是“U ”字型的所谓“笑脸定律”。以现行的世界经济游戏规则来做,中国大多数企业毫无选择地被压迫在了低利润区,而“知识产权保护”就是确保这一利润模式的杀手锏,无论是核心技术还是著名品牌,大都掌握在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手里。中国很多制造业的产量已占世界总产量的70~80%,但销售额只占6~7%,就是我们自以为是高科技的IT行业,利润甚至比工业制造业还低。要么是贴牌生产(OEM),要么交专利费,这就是中国企业目前最大的困惑。

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目前已形成了包括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内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并且与国际保护标准相一致,符合WTO规则的要求,但是,我国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方面还存在着需要完善的方面: (一)知识产权保护认识不够

任何国家和企业要想让自己的技术或产品面向国际市场,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保持自身优势,就需要自己的技术科技含量提高,有自己的专利与商标。然而让人担忧的是,当前,我国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还不够强,大部分人还不熟悉知识产权的相关观念,重要的是很多企业的领导没有充分认识到要对自己开发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我国有众多的大中型企业,而中小型企业以及乡镇企业更是数量巨大,但是拥有有效的专利申请与商标注册的企业很少,这将让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受到严重的影响。另外,部分企业没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造成了大量假冒、仿冒的注册商标,而甚至个别侵权行为十分严重,既损害了产权合法人的权益,也让法律的尊严受到了损害。

(二)知识产权立法不够完善

自 1982 年以后,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但是由于社会的发展很快,导致出现了大量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案件,可以说是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是:第一,我国知识产权涉及范围很广,造成在保护知识产权时,条

块分割很大,在面对一些新兴产业或新科技领域中的新问题时,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难以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存在着法律的空白地带。第二,现有的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都各自为章,出现了管辖客体重叠、交叉保护及规范冲突等问题。在具体的知识产权法律中各项权力属性不统一,在其内部间存在着分歧和矛盾。

(三)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

我们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却忽视了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致使国内一大批商标像“同仁堂”成药等在国外被抢注。其中,专利保护方面问题尤为突出:(1)发明专利的构成中,国内大部分则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国外向我国申请的专利绝大部分是科技含量高的发明专利,并且主要是在高新技术领域。从1985年4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我国专利机关受理的国外专利申请共262 027件,占全部申请受理量的17.2%,但其发明专利却占全部发明专利量的52.1%,是我国的3倍多。(2)专利保护问题。高新技术领域创新多但专利少。我国航天技术是强项,但在国内申请专利数仅几十项,国外来申请的有100多项。自1985年以来,我国专利局受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3万件,其中向国外申请的不足4 000件,这意味着99%的专利在中国以外地区可无偿使用。

(四)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

我国主要靠司法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当权利人遭受侵权时,不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还能够向主管知识产权的机关申诉,这样能够加强对权利人的利益的保护,切实保障权利人的权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没有健全完善的知识产权责任制度以及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机关的组织机构也不稳定,在一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过程中,存在着安于现状、疏于查处的情况,执法时也没有有力的执法手段和措施,造成了不能及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同时也没有足够的处罚力度,不能很好的严惩和震慑侵权行为。

(五)独占权导致技术垄断出现

知识产权是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独占权,它具有专有性特点。由于对知识创新者独占权的保护,很容易使这种知识产权的独占者在竞争中获得垄断地位,而知识独占者在占据垄断地位后,可以操纵市场和行业,控制产品价格,获取他人所无法比拟的高额利润。结果,一些知识创新者为长久的获取更高的利润,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往往利用知识产权专有性的特点,对创新技术进行垄断,阻碍科学技术的传播,造成企业发展的不平衡,影响社会的整体进步,这不能

不说是知识产权制度的负面效应。

三、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管理工作体系,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我们仅用30年的时间,完成了西方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历程,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公认。但是,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在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还不够完善,主要原因是:

(一)惩罚力度不够与部分保护标准超越发展阶段并存

一方面,法律规定的赔偿额较低,难以起到威慑作用。部分地区执法不严,某种程度上存在地方保护现象;执法机构的执法水平和力量有限,国内只有少数法院具有较高的专利案件审理能力。另一方面,有些保护标准超出了我国的发展阶段,与国情脱节。比如TRIPS并未对软件最终用户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各WTO成员方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阶段,选择软件最终用户应负的责任。目前,只有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把侵权界限延伸到非授权最终用户。许多经济比较发达的成员方只是将侵权界限延伸到经营性最终用户。而我国新修改的软件法对最终用户的责任要求超过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采用了最高保护标准,把侵权界限延伸到非授权最终用户。这样不仅增加了国内广大非经营性用户的成本,而且提高了执法的难度,使得自己背上了“执法不严”的包袱。

(二)缺少维护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的反垄断措施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授予知识产权所有者一段时间的排他性权利,换取其公开技术,以促进社会利用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制度是柄双刃剑,适度保护将促进技术创新,过度保护将导致垄断,因此,需要相应的法律制约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利用反垄断法来制约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如,美国有《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欧盟有《技术转让规章》,日本有《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中的反垄断指南》等。但是,我国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面对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垄断市场,我们没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措施来保护消费者和国内企业的利益。

(三)知识产权权属政策缺乏系统性,制度建设滞后

我国知识产权权属政策的主要问题:一是职务发明权属政策重雇主轻发明人,过多强调雇主利益,对职务发明人的地位和作用重视不够,奖励报酬得不到落实。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上的平均主义,导致大部分职务发明人难

以获得应有的报酬,员工的创新积极性不高。二是公共资源的知识产权管理重保护轻扩散。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责权利不清,知识产权名义上归国家所有,事实上由承担单位所有,成果利用和转化无人负责。三是在对政府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放权过程中,强调了承担单位的利益,忽视了公共技术资源的扩散责任和监督管理。

(四)多头分散管理,缺乏协调和预警机制

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涉及各行各业,贯穿于创造、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各个环节。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很多,除了专利、商标和版权的授权、注册和登记管理分别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和版权局集中管理外,其他诸如植物新品种、进出口的知识产权管理、科技项目和成果管理、药品、农产品知识产权管理等,分别由各职能部门管理。但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因缺少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政策和管理之间不衔接,不能形成合力,最终没有一个部门能够统起来。同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缺少沟通渠道,信息不畅。一方面,企业遇到的问题不知道该找谁,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因为不了解情况,不能及时参与有关事件的协调和处理。结果是,企业遇到的一些知识产权国际纠纷未能及早引起重视和采取有效措施,延误时机,最终酿成损失。

(五)立法程序透明度低,征求意见不广泛,与产业界联系不够

国际机构和外企反映,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程序透明度较低,缺少公开征求意见的环节。国内企业和基层部门反映,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征求意见的范围不够广泛,不能充分反映产业界和消费者的意见。立法部门往往从法律和专业角度考虑的多一些,对产业竞争和发展考虑的少一些;对供应方考虑的多一些,替消费者考虑的少一些;有些规则和保护标准与实际脱离。

(六)工业产权分散管理,行政管理与执法一体化

国际上大部分国家是按照工业产权分类,实行专利和商标统一集中管理。据有关方面对国际上86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机构设置情况的统计,1997年70%的国家和地区采取专利和商标集中管理的模式;23%的国家和地区采取专利、商标和版权集中管理;只有极少数国家采取三家分散管理模式。与国际上大部分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的主要特点是:专利授权、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分开管理,行政管理与执法一体化,自成独立体系。专利授权、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分别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和版权局集中管理,行政执法

由对应的省市机构分头负责。目前,我国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人力和物力都相对不足,专利和商标分开管理,分散了人力物力,降低了效率。同时,授权管理与行政执法一体化的体制不利于监督和制约。

(七)保护经费不足,适用人才短缺

知识产权执法和行政管理部门都存在人、财、物不足的问题。仅就知识产权局系统管辖的专利行政执法来说,专利申请和专利保护经费收支两条线,专利申请和维持费上交中央财政,行政执法经费实际上由地方财政支出。而大部分地方把知识产权部门当作普通的行政机构,只拨行政费或事业费,没有行政执法专项费用。少数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地区从地方财政中划拨一部分资金作为专利行政执法经费,但都是临时性措施,没有制度化和专项化。

四、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自改革开放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展较快,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上看,制定并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实施情况,对这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多次补充和修订。另外,我国还先后加入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比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业合作条约》等。以此在我国建立一个不仅能够符合国际条约,还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有效的保护专利、版权及商标等。我国在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措施后,在一定程度上让知识产权有效的得到了保护,然而,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比较晚,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上还有许多问题。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尤其是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二)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知识产权是保证公民个人、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利益的一项重要权益。在各方面的经济活动里,因为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薄弱,所以导致了不能充分认识对知识产权的开发与维护,当知识产权受到侵权时,一部分企业一般不愿应诉,而另一部分企业即使应诉了,由于对相关知识准备不够,不能有效保障自身的权益。一些地区在引进外资时,大多都急切想达成外资合作协议,没有重视去审查核实外方所提供知识产权,经常引入过期的、未能合法获

得的、甚至侵权的知识产权,让我方的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因此,全面掌握了解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仅可以防止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还能避免侵犯到别人的知识产权。另外,也能警示那些意图假冒、仿制他人知识产权的人,让他们望法而生畏,不敢触犯法律。同时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普及,还能够让社会各界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让人们对自己的劳动成果加以重视,并积极投入到知识创新中,树立起牢固的维护、尊重知识产权的观念。

(三)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作为一个不能分割的整体,有着内在的联系,其管理必须统一,处置必须协调,才能让其职能得到应有的发挥。所以,要建立起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改变当前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分设的情况。一方面,要主动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行创新。知识产权工作涉及的内容十分多,涵盖很广泛,和政府大部分部门的工作有联系。所以,要积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重视和支持知识产权工作,并主动参与进去,其中尤其是要做好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衔接工作,提高执法的打击力度,建立长期有效的工作机制,让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形成合力,创造出有利于知识产权工作开展的条件。另一方面,让政府对知识产权管理的行政执法力度得到加强,发挥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有的作用,坚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严厉打击侵权犯罪行为,坚决制止对知识产权进行非法占有的行为。另外,要加速发展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业,规范管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四)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执法作为法制的一项重要环节,与法律是否能发挥其左右密切相关。因此,各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自身的职能,提升执法效率。目前,从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上看,第一,知识产权管理机关还要加强其执法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并相应提高侵权赔偿款,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要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力。第二,人民法院还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法官人才队伍的建设,实现知识产权法官人才队伍整体综合素质的提高。第三,进一步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完善和健全,执法的尺度必须要统一,坚持平等保护的法律原则,让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更加统一,更加公平公正,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总之,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缺陷,需要不断对其进

行完善。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证其有效的运行。另外,还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普及,让社会各界都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共同促进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苗子.试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J].知识经济,2014(12):

19-20.

[2]于向阳.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探讨[J].才智,2014(19):248.

[3]王婷婷.电商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对策探究[J].商场现代化,2015

(8):48-49.

[4]潘皞宇.论知识产权国际化的保护模式及我国的应对策略[J].法学评论,

2015(1):152-159.

[5]葛巨龙.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探讨[J].科技创新导刊,2015

(5):194-195.

[6]曾素梅.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J].赤峰学院学报,

2015(5):132-134.

[7]刘国锋.我国国防知识产权法规体系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J].装备学院

学报,2015(1):50-54.

[8]张丽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路径[J].企业改革与管

理,2015(2):208.

[9]王璐.TRIPS 协议视角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研究[J].商业经济,

2014(7):128-129.

[10]王学先,杨异.论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政府责任与作用[J]. 佳木斯大学社会

科学学报,2014(4):32-34.

[11]孙娜.试论知识经济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J].生产力研究,2015(1):

15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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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之构建 [摘要] 世界各国的经验告诉我们,风险投资的成功运行离不开良好的法律制度和相关法律环境。纵观世界各国风险投资发展的成功经验,风险投资均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培育和支持。因此,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建立,对于推动我国风险投资也的发展起着关键和决定性的作用。 关键字:风险投资法律建立 1.对风险投资的介绍 风险投资是指具备资金实力的投资家对具有专门技术并具备良 好市场发展前景,但缺乏启动资金的创业家进行资助,帮助其圆创业梦,并承担创业阶段投资失败的风险的投资。投资家投入的资金换得企业的部分股份,并以日后获得红利或出售该股权获取投资回报为目的。风险投资的特色在于甘冒高风险以追求最大的投资报酬,并将退出风险企业所回收的资金继续投入“高风险、高科技、高成长潜力”的类似高风险企业,实现资金的循环增值。投资家以筹组风险投资公司、招募专业经理人,从事投资机会评估并协助被投资事业的经营与管理等方法,早日实现投资收益,降低整体投资风险。 风险投资在我国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其实把它翻译成创业投资更为妥当。广义的风险投资泛指一切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投资;狭义的风险投资是指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资。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竞争潜

力的企业中一种权益资本。从投资行为的角度来讲,风险投资是把资本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使高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产业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过程。从运作方式来看,是指由专业化人才管理下的投资中介向特别具有潜能的高新技术企业投入风险资本的过程,也是协调风险投资家、技术专家、投资者的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种投资方式。2.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目前缺乏对风险投资进行规范的专门法律,全国人大尚未公布有关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文件。如《风险投资法》,以及关于二板市场的法律。有关风险投资行业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等法律部门中,导致行业管理很不规范。现有的法律制度也很不系统、完善,各种法律因缺乏对风险投资的关注而存在缺陷,各部门法之间缺乏配合并存在冲突。我国对风险投资的重视开始于80年代初,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随后第一批风险投资机构成立。20世纪90年代,与风险投资密切相关的立法与政策措施不断出台,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指出:“发展科技风险投资事业,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构。”1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4条规定:“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及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术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1998年全国政协会议提案《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及1999年全国科技创新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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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 [摘要]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对其保护已成为我国实现科教兴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在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的今天,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已正逐渐成为当今时代知识经济发展与运行的基本要素及重要保证,成为推动与保护企业的重要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的法律特征。当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存在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较为淡薄、企业发挥知识产权的功效不高、企业尚未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等问题。为此,企业必须加强以下工作: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专门部门、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关键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是指法律赋予知识产品的所有人对其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最为本质的法律特征就是具有独占性,主要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作用就在于通过给予权利人在一定时限内具有排他性的专有权利,以此来鼓励与促使权利人能够公开智力成果,从而鼓励人们广泛地传播智力成果。现实之中,虽然存在许多初具规模,而且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所了解的企业,但是却还是未能真正建立起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疑虑。笔者认为,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要点在于根据法律创设出对企业合法、有利,而且又行之有效的制度。其重点是创设制度,因此企业管理者一定要有所作为,建立起适合自身实际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一、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当今这个世界正从物质型经济快速向知识型经济转变。知识经济时代迫切要求企业进一步强化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企业要强化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首先一定要了解与把握知识产权具有的鲜明法律特征。企业知识产权包括了企业所拥有的专利、商标、版权、植物品种权及商业秘密等,是人们用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凝聚而成的一种无形资产,也是企业最为宝贵的知识资源。知识产权通常具有以下三大法律特征。 第一,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是指他人在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享有与使用这项知识产权。权利人所在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更加有效地利用好知识产品,从而赢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并大力推动知

浅谈知识产权和物权的区别

浅析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客体和对象不同。“无形”是知识产权的首要特征。虽然作为抽象的概念,任何权利都是“无形”的,但是,作为知识产权首要特征的“无形”明显不同于物权的“无形”,知识产权的“无形”不仅指权利本身,而且也指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财产。并且即使从权利自身的角度看,两者也是有区别的。 首先,从权利转让的角度看,除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转让“物”的所有权等少数情况外,转让物权,必须转移作为物权客体的“物”,而转让知识产权,则一般不涉及“物”的转移。因此,尽管物权也是“无形”的,但物权的转让,最终要体现在“物”之上而不仅仅是体现在抽象的权利之上,而知识产权的转让则必须体现在抽象的权利之上而不是体现在“物”之上。 其次,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精神产品,而不是“物”。当然,对“无形”不能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亦即不能把“无形”理解为“没有一定的形状”。强调“无形”,实质上是要把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客体的载体区分开来。以美术作品为例,美术作品固然要表现为一定的“形”或“体”,但必须把作为版权客体的美术作品与作为物权客体的美术作品载体——作品原件及其复制件——区分开来。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作品原件及其复制件享有所有权不等于对作品享有版权。其实,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也不一定有确定的“形”或“体”,例如,电力就没有确定的“形”或“体”,但是电力可以用一定的物理手段去度量并且可以由权利人以事实行为予以控制,而知识产权客体则不可以用物理手段去度量,并且一经公开,权利人就不可能以事实行为予以控制。因此,对物权客体之“有形”或“有体”也不能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所谓“有形”或“有体”,无非是指“物”一般具有直观性——即使没有直观性也能以自然力支配。由于客体的不同,导致了知识产权与物权的不同,因此,尽管任何权利都是“无形”的,但是将“无形”这一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视为知识产权本身的特征亦未尝不可。 2.知识产权独占性、专有性、排他性弱于物权。所有权是一种全面的物权,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中的后三项虽然为知识产权所具备,但知识产权人却不能对知识产品实施占有,因此知识产权不能与所有权相等同。其二,除某些他物权——如担保物权——因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的灭失并不必然导致权利丧失外,物权的专有会随着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灭失而丧失。而一般说来,除非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其载体之间只存在惟一的对应关系,例如某作家创作的小说只有一部手稿,并且未以任何方式复制,也不能凭记忆再现该小说的内容及其表达,那么知识产权不会因“物”的灭失而在事实上丧失。 3.知识产权的实现需要以法律的保障,物权划分则可以通过事实的占有而实现。 4.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需要让位于物权。例如,当知识产权和物权不在同一个人手中时,美术作品必须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才能被展出。 5.期限不同。所有权的存在不受时间限制,是一种无期物权。而知识产权不论是何种类型,法律对它们的保护都是有期限的。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的专有是与法定时间性相联系的专有,而物权的专有一般不受法定的时间限制——自物权和大多数他物权没有法定的期限,只有少数他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有法定的期限。但期限性并非适用于所有的知识产权种类,技术秘密便不具时间性,只要权利人能保守住秘密,这项技术甚至可以世代相传。 6.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所有权的保护具有普遍性,不受地域限制,而知识产权不论为何种类,都是依照各国本国法进行保护的,在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一般不会在另一国得到承认,除非依照当地法律另行申请。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总结

贵州省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专项 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贵州省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文化部的科学指导下,在省直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在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效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在接到任务后,厅党组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安诽部署并成立了贵州省文化市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厅长(组长),厅办公室、市场处和稽查总队主要负责人(副组长),各市(州、地)文化(体育)局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督促落

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稽查总队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稽查总队副总队长分管。在专项行动期间,先后下发了《贵州省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贵州省文化厅关于开展文化市场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贵州省文化厅关于开展文化市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关于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贵州省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宣传计划》、《贵州省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延长期工作要点》等。同时,每周、每月按时报送相关数据和材料,深入各市(州、地)、县(市、区)督导检查10次。据不完全统计, 截止6月24日,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出动检查共计49687家次,其中:音像市场9227家次、网吧28519家次、娱乐场所10351家次、演出场所1590家次;收缴非法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173824张;行政处罚案件立案158起,办结156起, 案件查处率100%,办结率98.7%,其中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一个。 二、基本估价 去年10月以来,我们充分利用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后整合的文化市场执法资源,集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案件,打击了侵权盗版行为,曝光了违法违规经营户,取缔了违法违规网吧和网站,收缴了一批违法音像制品,有

合伙企业法确立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依据

《合伙企业法》确立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依据 出处:《法律适用》2008年第1期 一、问题的提出:《合伙企业法》修订后我国法律所确认的合伙形式 《民法通则》在第二章公民(自然人)中用了专节6个条文(第30条——第35条)规定了个人合伙,又在第三章法人中以联营的名义规定了法人合伙,即合伙型联营(第52条)和合同型联营(第53条),这标志着我国合伙法律制度的正式建立,也同时开创了依设立人性质区分合伙形式的先例,即依设立人是否为自然人而划分为“个人合伙”和“联营合伙”。[1]1988年4月颁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事实上规定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的表现形式为契约式企业,类似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合伙。[2]到2006年8月27日新修订《合伙企业法》的颁布,我国的合伙形式又有重大发展,其典型表现就是,合伙企业的形式由原来的单一的合伙企业变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总结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合伙的规定,合伙的形式实际上可以被分为“合伙(包括个人合伙和联营合伙)”、“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三种,三种合伙形式中前者由《民法通则》规制,后两者由《合伙企业法》规制;前者是合伙,而后两者则是合伙企业。按照合伙法的一般原理,任何一个合伙组织都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而成立的,而我国《民法通则》已经规定了有关合伙的最基本事项,以这些基本规定为依托,再运用合同法中的一般原理,可以使合伙协议表现出千变万化的形态,从而适应市民社会设立合伙经济组织的各种不同需要。既然如此,《合伙企业法》还为什么又要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呢,这是立法上的画蛇添足吗?本文拟通过对合伙形式的纵向横向等多角度的分析,回答这一问题。 二、必然性依据:从契约到组织是合伙形式的演进逻辑 “合伙也许是人类群体本能最古老的表现形式。”[3]这种结合方式早在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已有规定,[4]到古罗马时代,合伙制度已经较为成熟。在优士丁尼法中,“合伙根据不同的标准被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根据所贡献的东西,合伙被分为”物合伙(rerum)“,”劳作合伙(operarum)“,”混合合伙(mixtae)“等。[5]此外,古罗马实际上还通行其他几种合伙,其中已经有了类似于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隐名合伙。[6]但是,早期的这种合伙,还主要是一种契约关系,契约是达成这种合伙的基础,可以说,这是一种契约型合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海陆贸易的需要,Commenda海上商业贸易合伙与Compaynia陆上商业贸易合伙作为两种商事合伙形式逐渐在中世纪形成,并由此导致契约型合伙向组织型合伙的发展。 根据美国学者哈罗德·J·伯尔曼的研究,柯曼达(Commenda)是于11世纪晚期在意大利、英格兰和欧洲的其他地方逐渐获得使用的。其最早的前身可能穆斯林的一种商业惯例,这种惯例在8—10世纪传播到拜占庭,包括南意大利的港口城市。在北意大利和阿尔卑斯山的那一边,柯曼达可能是在11世纪作为一种借贷契约开始的,但它很快就发展成为一种用于单一经营——通常是来回航行于中东、非洲或西班牙之间——的合伙协议。[7]此外,表现在不断发展的柯曼达等商业联合体法中的还有另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即伯尔曼所谓的“联合体成员的共同人格原则”,“虽然合伙只是根据协议建立的,但它构成了一种可以拥有财产、订立契约、起诉和应诉的法人。合伙人以合伙的名义联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现状及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现状及完善 知识产权指的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就是保护这类民事权利的法律。这些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又被统称为"工业产权"。它们是需要通过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才产生的民事权利。版权与商业秘密专有权,则是从有关创作活动完成时起,就依法自动产生了。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其现状 (一)概况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的1979年,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三部法律同时开始起草。在1979年的《刑法》中,规定了禁止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使商标从这时起就被赋予了"专用权",成为一种"从刑法中产生的民事权利"。顺便说一句,在我国刑法较发达而民法不发达的相当长的历史中,许多民事权利都是依刑法产生,仅仅受刑法保护的。1982年,我国颁布了《商标法》(并于1993年2月与现在两次修订);1984年,我国颁布了《专利法》(并于1992年9月与2000年8月两次修订);1986年,我国颁布

了《民法通则》,其中明文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990年,我国颁布了保护版权的《著作权法》,1991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3年9月我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明文保护商业秘密;199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除了几部单行法律与行政法规之外,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列有专章,规定了对严重侵犯商标权、侵犯版权、侵害商业秘密及假冒他人专利者进行刑事制裁。至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法规已经具备了。

浅谈中国知识产权问题

浅谈中国知识产权问题 当谈及知识产权的时候,我们大多数人或许都会感到很陌生。然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都不可避免的遇到这些问题,比如盗版光碟,又再比如说谁的产品被盗用了,这样的事例我们身边都会经常发生,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到底知识产权包括哪些方面呢,我们又该如何去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等等,这些问题都是非常重要的。 一、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 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 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 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现在的科技也正在突飞猛进地增长,但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 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

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其他国家给盗用了,首先不得不谈一下DVD 事件,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的万燕公司研制成功采用数字压缩技术的放像设备VCD,但由于企业并没有重视对该技术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几乎在一夜之间,大江南北都开始生产VCD,而外国企业更是在此基础上研制出清晰度更高的DVD,并且申请专利予以保护。现在日立、松下、三菱电机、时代华纳、东芝、JVC六大DVD的技术开发商结成联盟即6C,对没有支付专利授权费用的约100家中国DVD厂商发难,索取高额专利使用费。而其后不久万燕企业也面临着倒闭。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 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 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 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 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

知识产权的现状与思考

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人们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在我国虽然实行知识产权制度比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但是发展的速度非常快。这20年里,我们形成了一个适合我国国情并且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还建立起一个包括知识产权的行政审批、宣传培训、中介服务、学术研究等等在内的一个工作体系;也建立起一个行政与司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这也就是说一个包括法律体系、工作体系、执法体系的知识产权制度,我国在短短的20年里都把它建立起来了。在实际发展中,我国也保持了一个高速度。近些年来,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都居世界第一位。2005年我国的商标申请量是58.8万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分别是11万件。这都是居世界第一位的,而且与第二名拉开了很大距离。在这些年的科技发展中,我国也在各个领域,包括农业、制造业、高科技领域也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综合看来我国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依然存在严峻的挑战,我国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一、我国知识产权自主创新之路将艰难而漫长以专利为例,专利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其中技术门槛比较高的,或者说含金量比较高的专利是发明专利,它要经过严格的审查检索,最后合乎法律规定才给予授权。首先从数量上看,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量是13万件,这个数字在世界范围内虽然排前几位,但是被13亿人一除,我国的人均专利拥有量就很少了,我们的排位就到第八九十位了。另外,在这13万件专利中,其中一半来自外国的公司,主要是跨国公司,他们要在中国投资、进入中国市场,首先要确立自己的知识产权,并且国外公司在申请专利方面是非常活跃的;那么剩下一半专利来自国内,这一半中,大概有40%左右是个人申请,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特别是我国的企业申请的专利只有60%多一点。也就是说剩下的4万多件专利中,又有一半左右的专利申请来自三资企业;剩下两万多件是国营企业、民营企业申请的。这两万多件与我们几百万家企业这个总数相比就很少了。其次看一下质量的分析。据统计,这么多年来,技术含量比较高的发明专利,本国人、本国企业申请的最集中的领域有:第一位是中药,国内申请占98%;第二位是软饮料,占96%;第三位是食品,占90%;第四位是汉字输入法,占79%。这是我们占优势的比较集中的领域。而来自国外的专利申请所集中的领域主要是高科技领域:第一位是无线电传输,占93%;第二位是移动通讯,占91%;其后为电视系统,占90%;半导体占85%;西药占69%;计算机应用占60%。从这里不难看出,国外申请的重点是放在了高技术领域,放在高端。国人申请100件专利,其中发明只有18件,82件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就是产品的造型,实用新型就是关于产品结构上的一些改进、一些创新。而来自国外的申请,100件有86件是技术含量比较高的发明专利。这也是一个很鲜明的对比。在我国现在也有一些很好的企业非常重视知识产权,重视自主创新,重视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像深圳华为公司,它是专门制造通讯产品的一家民营企业,它的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46%,是国内所有企业中申请发明专利最多的,累计申请国内专利3500件,同时向国外申请了400多件,注册商标也有600多件。另外像海尔、海信、青啤等,他们在自主知识产权方面做得也比较好,申请了很多专利,像海尔平均每天申请3件专利,每年1000多件,青岛啤酒也是一个很有名的驰名商标。但是这样的企业数量太少了。还有大量的企业没有自主创新,没有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据统计,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占大约万分之三,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有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之所以在国际上造成了这样的影响,就是中国只是一个制造大国,在知识产权方面我们还处在一种比较落后的状态,很多人说我国的企业是有制造没有创造,有产权没知识。像我们国家民航客机,百分之百从国外进口,当然最近尝试制造商用民航客机。我国高端的医疗设备、半导体以及集成电路制造设备和光纤制造设备,基本上都是从国外进口的。很多重要的装备,制造产品的机器,都是从国外进口的,例如,石化装备的80%、数控机床和先进纺织设备的70%依赖进口,彩电、手机的

完善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

完善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 一、风险投资的概述 1.风险投资的定义 美国风险投资协会对风险投资的定义是指“由专业投资者投资于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而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的定义则是,“一种投资于未上市的新兴企业并参与管理的投资行为。其价值是由企业家和风险投资家通过资金和专业技能共同创造的。”[1] 2.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与障碍 我国风险投资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1999年被称为“风险投资年”,007年风险投资业呈现爆发性的发展,政府、民间资本扎堆进入。2016年完成募集的人民币基金共217支,占完成募集的基金数量的%,人民币基金的募资规模达亿元,占新募集资本额的%,基金数量和规模比例都高于往年水平;完成募集的外币基金共41支,占完成募集的基金数量的%,外币基金的募资规模为亿元,占新募资本额的%。[2]数据表明,向风险投资注资热情逐渐升温。 而障碍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风险投资的运作机制有待完善。需要完善评价机制与投资方式,并提高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人员素质。风险投资的投资方式通常是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但我国有相当多的风险投资公司是以贷款的方式

运作资金。第二,资金来源范围窄。现阶段我国风险资本来源主要是海外投资、上市公司、政府拨款资助、科技企业和民营资本企业。[3]第三,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主要是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在我国也得到认可,但形式单一。第四,法律仍未给予风险投资充分保护。我国没有规制风险投资的专门立法。 二、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配套法律制度缺失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调整风险投资法律关系的《风险投资法》,导致行业管理不规范。现有的法律制度不系统,各部门法之间缺乏配合并存在冲突。 2.《合伙企业法》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我国《合伙企业法》有关发起人担任普通合伙人与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的权责规定较少,在定责时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增加了风险投资合伙人风险、交易成本和争端成本。而且,《合伙企业法》对于合伙人内部之间的关系的规定较少,存在规避法律的风险。 3.对私募基金的立法保障力度小 我国法律规定的风险资本来源渠道较少,对于私募基金投资主体的范围限定过窄,对私募基金的立法保障力度较小,严重阻碍了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 三、的建议

谈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

谈一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 引言 通过上“知识产权”这门公共课,我对知识产权相关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为了对知识产权有更深入的学习,我查阅了一些关于知识产权的书籍和网上的资料,使我对知识产权有了相对比较系统的认识,并同时,对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有了全面的了解。我深深意识到,我国应制定相应的措施来扭转在国际知识产权战争中被动的局面,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刻不容缓。 现代知识产权体系,是科技、法律、文化、经济的交叉成果和综合集成。最先进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可以依赖专利知识产权得以充分公开并受到法律保护。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科技发展水平的竞争,在新形势下正表现为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竞争。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点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二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三是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四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二、“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 1、保护知识产权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前提。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是民族振兴的必要条件。 2、保护知识产权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然选择。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短缺的大国,经济增长绝不能长期依靠耗费资源来支撑。

知识产权保护在实际工作中的体现

“知识产权”保护在实际工作中的体现 我所在的企业是一家国有大型石化企业,主要从事基础化工原料的生产。结合自身工作,首先对于“知识产权”的态度,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得到企业管理者的重视。而在具体工作方面,“知识产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避免自身发生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二是注重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 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是基于在“以人为本”和“不断创新”的两个理念上发展而来的。首先,“知识产权”在台湾和香港也被称为“智慧财产权”,即从侧面反映了知识产权对“人”的权利的肯定。而近年来,“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也是强调对人的尊重和肯定,那么对于人的智慧财富也就给予充分认可,即对知识产权的认可。其次,从政府层面到民间层面,人们都在强调“不断创新”,摆脱中国仅仅为“世界工厂”的现状。要鼓励创新,激发人们的创新激情,保护创新者的利益,就要对创新成果给予充分保护,而这正是知识产权保护所能做到的。同时,经济领域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也屡见不鲜,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也体现“知识产权”在经济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的企业管理者对于“知识产权”也给予了足够的重视。 “避免自身发生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在新建项目实施过程中体现尤为明显。第一,对于引进新技术,如果是涉及专利技术,首先要求合作方出具专利证书或者授权证明,同时在合同中明确专利权利归属和收益分配方案,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第二,在采购新设备过程中,我们也会在技术协议中加以明确,比如以“乙方所供所有设备,属乙方自有专利产品的,甲方购买设备同时即购买专利使用权;专利权属第三方时,由乙方全权负责专利使用等各项费用,发生专利纠纷时,甲方不承担相关任何连带责任”作为附加条款进行明确,避免侵权。我们的企业管理部有专门的人员审查合同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对于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我们主要针对我们自主开发的新技术的保护方面。近年来,我们在一些领域也申请了自己的专利。一方面我们采用这些专利技术,在我们企业内部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在通过多种形式的合作使我们的专利技术市场化,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还有另一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即确定我们的“自有技术”作为商业秘密,而不进行专利申请,实行严格的技术保密措施加以保护。 尊重知识产权,不仅避免企业自身发生侵权,同时保护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也为企业创造了经济效益,提高了职工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备条件。

展会中知识产权问题

会展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学员:XXX 学号: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2017年2月

第一章会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过去三十年时间里,我国经济保持高速发展势头,第三产业发展十分迅猛,会展业在第三产业中的比重不断提升,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力日益增加。而另一方面,会展业也暴露了出了一些突出问题,例如展品专利权、商标权、名誉权等被不法侵占,展会设计、展品宣传、展具陈列等被仿制和模仿。上述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会展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会展知识产权创新积极性,严重制约了我国会展业科技创新发展。本文分析了我国会长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有效应对措施,以为促进会展业创新发展提供有益指导和参考。 1.1会展知识产权属性的界定 展会活动本身作为一种“知识型”和“服务型”产品,和知识产权关系密切,对于已经取得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的展品的知识产权属性是一致公认的,但目前在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上对展会中的一些精神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仍然认识不清,有纷争。目前对展会精神成果(展会名称、展会项目创意与展会品牌)最有效的保护办法只是能对会徽进行商标和著作权保护。而在实践中直接侵犯会徽的案件要远远低于对展会名称和展会项目创意的抄袭。因此,明确展会名称、展会项目创意与展会品牌能否享有知识产权,重复办展、冒牌展览是否侵犯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问题。 1.1.1.具有独创性或显著性的展会名称享有知识产权。 从著作权的角度来看,作品要想取得著作权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品是经作者独立构思而成,作品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展会名称的独创性,即表现为展会名称在会展业服务领域内没有完全或基本相同的展会名称。从商标权的角度来看,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即该商标为能够区别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可视性标志。商标取得显著性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商标的构成要素本身具有可识别性。一是通过权利人长期使用或其他原因使得商标产生了区别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性特征,即由普通名称转化为了特有名称。如“中国国际机床展”、“中国国际服装博览会”。展会名称的显著性,即表现为展会名称本身的构成要素具有可识别性,要么经过长期的使用具有了可识别性即名牌展,可注册取得商标权。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溯源

1.2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溯源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个层次: 1.宪法 2.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3条 (2)著作权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 (3)专利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 (4)商标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 (5)计算机软件法律规范。例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6)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7)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 (8)发明、发现奖励规范。例如《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等。 (9)科技成果保护法律规范。例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条例》。 (10)其他基本法中有关知识产权实体和程序方面内容的法律规范。例如《刑法》中"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纠纷审理的有关规定等。3.司法解释 4.国际公约、条约。例如《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等。 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1623年,英国《垄断法规》(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知识产权法) 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709年,英国《安娜法》 世界上第一部商标法,1857年,法国《关于工厂、制造厂和作坊的法律》 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 我国第一部专利法,1898年,清朝《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我国第一部商标法,1902年,清朝《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我国第一部版权法,1910年,清朝《大清著作权律》 新中国成立后,出现严格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1983年施行《商标法》,1985年施行《专利法》,1991年施行《著作权法》。

浅谈知识产权保护

浅谈知识产权保护 4 月26 日为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华为公司官方宣布:截止2017 年12 月31 日,华为累计专利授权74307 件。在今年年初,中微公司提出,美方涉嫌侵犯中微公司专利权的设备即将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进口,随即向上海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随后美方主动与中微公司展开谈判,双方最终达成全球范围相互授权的和解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已越来越受到国内企业的重视。 国内建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随着国内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房地产行业的兴起,各个地方都在大兴土木,建筑制造业、设计企业、施工企业蓬勃发展。然而,在繁荣的背后,我们会看到,城市格局千篇一律,常常会出现同样的建筑格局从一个城市被整体“移植”到另一个城市的现象,不同的设计者、房地产开发商只需花费很少的人力物力,在未经许可下,使用他人的劳动成果,不付出任何费用,而侵权方使用他人的方案很可能在投标中获得成功,不劳而获,这是对作品原创者权利的侵害,也是对公众的欺骗。 就目前国内而言,虽然建筑设计企业已经具有或者逐渐意识到行业内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但由于长期的历史原因,设计行业的服务对象,即甲方,处于较为强势地位,相当部分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对于设计企业的成果并没有当作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尊重设计师的设计,或者对设计师的设计随意改动成为了较为普遍的现象。很多国内的工程设计招标文件中明文规定,竞标方案的知识产权归甲方和业主所有。这种现象造成了国内设计师不擅长从设计开始就周密考虑,统筹计划,进而一步一步完善设计的工作流程,而是先粗后细,随着业主的意愿在设计后期大量返工或者修改,甚至造成施工过程中设计还有大量修改。 从企业自身来看,由于目前国内建筑设计基本为买方市场,为了争夺市场,设计企业不光从设计费上大幅让步,甚至在项目设计知识产权上更是拱手奉上,从而无法顾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此外,由于设计企业没有精力和实力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造成内部员工可以随意地使用或带走企业的技术资料,也因此造成企业的严重损失。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对建设行业知识产权管理提出指导性规范,但强制性差,实际操作无法实行。行业内设计师设计水平良莠不齐,自身知识产权意识薄

公司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对于一个研发技术的企业而言,要想在市场中谋生存,只有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并对知识产权形成有效地保护,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建议公司做如下工作: 一、对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整体规划和有效管理 公司的业务活动可能涉及到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特别是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商业秘密、域名等。因此建议公司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规划和管理: 1、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列出明细,建立档案。 2、对知识产权按其实际可创造价值、对公司发展的重要程度、维 护成本等进行分级。 3、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平台,如中外专利数据库、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 中外标准数据库等,及时掌握国内外最新数据信息,避免重复研究造成对公司资本的浪费,也可避免造成对其他知识产权人的侵权。 4、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公司利益。知识产权覆盖面很广,在签订合 同或遇到纠纷时,有的情况下主张一项权利往往难以有效保护公司的权益,这时需将几种权利综合起来行使,往往可以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二、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1、公司在分析成本与预期收益的基础上,对于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域名等,应第一时间聘请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申请,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利益。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的过程中,一定要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使用范围、期限、后续研发成果的分配等做详细规定,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1)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保护: 虽然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均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但同时该条例第二十四条又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实的初步证明。所以为更好地保护公司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公司应该将自主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从而避免在产生纠纷时因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而处于被动地位。 2)专利技术的保护: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学院:班级: 姓名: 【摘要】知识产权制度是尊重创造性劳动和激励创新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和诚信社会的重要内容。建设创新型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定不移地保护知识产权。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列举了我国在知识产权认识上存在的问题,通过问题发掘本质,并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了解决方法。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经济问题解决方法 一.知识产权与经济的关系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将成为经济发展的最主要生产要素。知识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在新的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将成为经济增长和创造财富的重要工具。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 未来世界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经济上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产权的竞争。面对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问题,只有很好的解决,使得到很好的保护,才能在全球化经济的条件下从根本上提高国家的竞争能力,同时也能从侧面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这样才能提高国家在世界地位的竞争优势,使国家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我国企业在对知识产权认识上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 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但是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其中的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但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由于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还不成熟,这使得我国知识产权无法很好的得到保护,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导致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

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王保树商事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度。在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我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即规范商事主体的商事组织法律制度和规范商事行为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一、商事组织法律制度 规范的商事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有关商事主体的法律规范是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而商事主体法律规范,除规定个人从事商事活动外, 无一例外地表现为商事组织法,即各种企业法律制度。 1.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为公司法,于 1993年 12月 29日通过,它是规范现代企业形式 -公司的重要法律。该法规定了公司种类、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公司法的颁布使我国企业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它标志着我国企业立法从主要按照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进行立法转向主要按照企业出资人的责任和资金组成结构的不同进行立法。我国公司法以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为其宗旨,摈弃了股份制试点中定向募集等不规范的作法,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的条件, 吸收国外通行的原则和作法, 诸如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公司组织机构合理分工与相互制约的原则、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等,都为我国公司法所采用。公司法还突出了公司信用在市场交易安全中的地位,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强调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不得任意减资,注意维持相当于公司资本额的财产。这些, 都为保护公司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稳定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公司法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各国的通例,采用公司形式法定的原则,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同时,规定了公司设立和运营的规则。这些为投资者建立公司和国有企业改建公司提供了制度框架,即公司法人制度的结构: 第一,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财产权利结构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不同。依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意味着, 包括国有出资人在内的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仅享有股东权,公司则对出资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享有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实现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分离。 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股份有限公司, 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 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样, 公司法就确认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其含义是:股东仅对公司负责 ;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负责 ; 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 担责任。这一原则无一例外地适用于所有股东, 包括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股东。由此,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也以法律形式解除了实际存在的国家对国有企业承担的连带责任。 第三,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又依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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