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基本原则
东胜区智能化建筑设计及实施标准
QA/T1000/02-2 010
智能化建筑设计及施工合格评定
第1部分:通用设计技术要求
2010-1-1 公布 2010-XX-XX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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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信息化委员会公布
前言
请注意,本部分的差不多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和版权,本部分的公布机构不应承担识不这些专利和版权的责任。
随着东胜区经济的快速进展,东胜区关于智能建筑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参考建设部《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2006, 《东胜区智能建筑设计及实施标准》编制组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结合东胜区具体情况并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东胜区智能化建筑设计和实施标准》QA/T1000/02-2010。
《智能化建筑设计及施工合格评定》分为6个部分:——第1部分:通用设计技术要求;
——第2部分:建筑智能化设计分级标准;
——第3部分:分类配置要求;
——第4部分:系统功能性能检验规范;
——第5部分:治理软件测试规范;
——第6部分:系统验收规范;
本部分为《智能化建筑设计及施工合格评定》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信息化委员会、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规划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设局提出。
本部分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信息化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信息化委员会、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规划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设局。
本部分起草人:马迎春、马千里、张彦成、秦超等
智能化建筑设计及施工合格评定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智能化建筑(简称智能建筑)的设计原则、
设计要素、功能及性能要求、系统设备要求、信息传输要求、安全性要求、电磁兼容性要求、电源要求、环境与环境适应性要求、可靠性要求、运行和维护要求等通用性技术要求,是进行智能化建筑方案设计、工程实施、系统检测、竣工验收的依据。
本部分适用于东胜区社会公共建筑、商业住宅小区建筑物的智能化方案设计、工程实施、系统检测、竣工验收等环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鼓舞依照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20271—2006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TIA/ EIA-568A 商业大楼电信布线标准
EIA/ TIA-569 电信通道和空间的商业大楼标准
EIA/ TIA-570 住宅和N型商业电信布线标准
TIA/ EIA-606 商业大楼电信基础设施的治理标准
TIA/ EIA-607 商业大楼接地/连接要求GB/T 50311—2000 建筑及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312—2000 建筑及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YD/T926.1—97 大楼通用综合布线系统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控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79.1~379.10—2002 报警传输系统串行数据接口的信息格式和协议(IEC60839-7-1~60839-7-10:2001,IDT)
YD/T 1171—001 IP网络技术要求网络性能参数与指标
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1.智能建筑
以建筑物为平台,兼备信息化支撑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楼宇自控治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等,集结构、系统、服务、治理及其优化组合为一体,向人们提供安全、高效、便捷、节能、环保、健康的建筑环境。
3.2.智能化集成系统
将不同功能的建筑智能化系统,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集成,以形成具有信息汇合、资源共享及优化治理等综合功能的系统。
3.3.信息化支撑系统
为确保建筑物与外部信息通信网的互联及信息畅通,对语音、数据、图像和多媒体等各类信息予以接收、交换、传输、存储、检索和显示等进行综合处理的多种类信息设备系统加以组合,提供实现建筑物业务及治理等应用功能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
3.4.楼宇自控治理系统
对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和公共安全系统等实施综合治理的系
统。
3.5.信息化应用系统
以建筑物信息化支撑系统和楼宇自控治理系统等为基础,为满足建筑物各类业务和治理功能的多种类信息设备与应用软件而组合的系统。
3.6.公共安全系统
为维护公共安全,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以应对危害社会安全的各类突发事件而构建的技术防范系统或保障体系。3.7.应用系统
应采纳某种方式传输信息的系统,那个系统能在综合布线上正常运行。
3.8.线缆
线缆是指与信息技术设备相连的电缆、光缆及各种软电缆。
3.9.综合布线
综合布线是由线缆及相关连接硬件组成的信息传输通道,它能支持多种应用系统。综合布线中不包括应用系统中的各种终端设备和转换装置。
3.10.建筑群、园区
一个或多个建筑物构成的区域。例如:学校、工厂、机场、小区或军事基地等。
3.11.建筑物干线电缆、光缆
在建筑物内连接建筑物配线架与楼层配线架的电缆、光缆。
这种电缆、光缆还可用来直接连接同一建筑物内的两个楼层配线架。
3.12.建筑群干线电缆、光缆
在建筑群内,连接建筑群配线架与建筑物配线架的电缆、光缆。这种电缆、光缆还可用来直接连接不同建筑物间的建筑物配线架。
3.13.水平电缆、水平光缆
连接楼层配线架与信息插座之间的电缆、光缆。
3.1
4.设备电缆、光缆、软线
把应用系统的终端设备连接到配线架的电缆、光缆组件。3.15.工作区电缆、光缆、软线
在工作区内,把终端设备连接到信息插座的电缆、光缆组件。
工作区电缆、工作区光缆一般称为软电缆或跳接线。
3.16.电缆单元、光缆单元
型式和类不相同的电缆线对或光纤的组合,电缆单元能够带有屏蔽层。
3.17.非屏蔽双绞电缆、对绞电缆
由非屏蔽线对组成的电缆(简称非屏蔽电缆)。当有总屏蔽时,称作带总屏蔽的非屏蔽电缆。
3.18.屏蔽双绞电缆、对绞电缆
由屏蔽线对组成的电缆(简称屏蔽电缆)。当有总屏蔽时,称作带电总屏蔽的屏蔽双绞电缆。
3.19.混合电缆、光缆
两个或多个不同型式或不同类不的电缆、光缆单元构成的组件,不处包覆一个总护套。护套内还能够有一个总屏蔽。其中,只由电缆单元构成的称为综合电缆;只由光缆单元构成的称为综合光缆;由电缆单元组件和光缆单元组件构成的称为混合电缆。
3.20.跳线
不带连接器的电缆线对或电缆单元,用在配线架上交接各种链路。
3.21.接插线
一端或两端带有连接器的软电缆或软光缆。用在配线架上连接各种链路,接插线也可用于工作区中。
3.22.配线架
使用接插线连接链路的一种交接装置,通过配线盘能够方便地改换或断开链路。
3.23.交接
使用接插线或跳线连接电缆、光缆或设备的一种非永久性连接方式。
3.2
4.互连
不用接插线或跳线,一根电缆或光缆直接连接到另一根电缆或光缆及设备的一种连接方式。
3.25.配线架
电缆或光缆进行端接和连接的装置。在配线架上可进行互连或交接操作。
3.26.建筑群配线架
端接建筑群干线电缆、光缆的连接装置。
3.27.建筑物配线架
端接建筑物干线电缆、干线光缆并可连接建筑群干线电缆、干线光缆的连接装置。
3.28.楼层配线架
水平电缆、水平光缆与其他布线子系统或设备相连接的装置
4.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差不多原则
4.1.互通性
子系统之间均应能有效地进行通信和共享数据,应能够实现不同厂商、不同规格的设备或系统间的兼容和互操作。
4.2.有用性
系统应能满足当地环境条件、维护保养以及投资规模等因素。应按照“贴合实际、总体规划、高度集成”的原则,合理设置系统功能、正确进行系统配置和设备选型,保证具有较高的性价比。
系统的设计应采纳模块化设计,以适应系统规模扩展、功能扩充、配套软硬件升级的需求。
4.4.易操作性
系统的治理软件应提供清晰、简洁、友好的中文人机交互界面,操控应简便、灵活、易学易用,便于治理和维护。
4.5.安全性
系统应采取有效的安全爱护措施,防止系统被非法接入、非法攻击和病毒感染;系统具有防雷击、过载、断电、电磁干扰和人为破坏等综合安全防护措施。
4.6.可靠性
系统应采纳成熟的技术和可靠的设备,关键设备应有备份或冗余措施,系统软件应有备份和维护保障能力,并有较强的容错和系统恢复能力。
4.7.可维护性
系统应具备自检、故障诊断及故障弱化功能,在出现故障时,应能快速地确定故障点,并及时恢复。
4.8.可治理性
系统内的设备、网络、性能和安全应便于治理和配置。
系统在保证符合标准规范、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系统应尽量简化,降低运行维护成本,达到系统一次性投资和长期运行维护成本最优的要求。
5.通用设计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智能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宜由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化支撑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楼宇自控治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等设计要素构成。
5.1.2.公共服务治理系统应具有进行各类公共服务的计费治理、电子账务和人员治理等功能,并能向公众提供信息检索、查询等功能。
5.1.3.鄂尔多斯市民卡技术应广泛使用在身份识不、门禁、地下停车计费、食堂刷卡、资料借阅、物品寄存和会议签到等应用系统中。
5.1.4.信息网络安全治理系统应确保信息网络的运行保障和信息安全。
5.1.5.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应依照建筑物的规模和功能需求等实际情况,选择配置相关的系统。
5.2.智能化集成系统
5.2.1.智能化集成系统的功能要求
1)应以满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为目标,确保对各类系统信息
资源的共享和优化治理。
2)应以建筑物的建设规模、业务性质和物业治理模式等为依
据,建立有用、可靠和高效的信息化应用系统,以实施综
合治理功能。
智能化集成系统构成宜包括智能化系统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信息化应用功能实施。
5.2.2.智能化集成系统配置要求
1)应具有对各智能化系统进行数据通信、信息采集和综合处
理的能力。
2)集成的通信协议和接口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
3)应实现对各智能化系统进行综合治理。
4)应支撑工作业务系统及物业治理系统。
5)应具有可靠性、容错性、易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5.3.信息化支撑系统
5.3.1.信息化支撑系统的功能设计要求
1)应为建筑物的使用者及治理者制造良好的信息应用环境。
2)应依照需要对建筑物内外的各类信息,予以接收、交换、
传输、存储、检索和显示等综合处理,并提供符合信息化
应用功能所需的各种类信息设备系统组合的设施条件。
信息化支撑系统宜包括通信接入系统、电话交换系统、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