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川中学教师管理制度(办法)

胡川中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力促进了我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学校教师队伍的管理,建立一支能够适应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规定,并参照《张家川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制定我校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制度。

第二章教师编制

第二条教师编制管理坚持精简、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以保证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第三条坚持编制标准,严格定编、定员。

第四条完善教师工作量制度,合理提高师生比,在保证教育质量不断提高的同时,小学师生比应达到1:21,初中师生比应达到1:16。

工作量的确定按省颁课程标准对各学科课时要求和原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关于普通中学和小学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教计字〔1979〕489号)号文件对各类学校教师授课节数规定,以学校把每个教职工的实际工作量折算成标准课时。具体是:

(一)小学语文、数学,中学语文、数学,每节课为一个标准课时;原则上中学教师每周讲授两个班的语文或数学,或每周讲授物理、化学、生物、英语、政治14节,讲授其它学科16节。小学教师每周包教一个班的语文和数学,或讲授两个班的语文(数学),讲授其他学科为18节。

(二)中学语文、数学、英语、政治、物理、化学六门学科,小学语文、数学同科多授一门课头可增算1节课,跨学科多授一门课头可增算2节课;其它学科同科多授一门课头可增算半节课,跨学科多授一门课头可增算1节课。

(三)学校教辅人员、后勤服务、班主任、教研组长、工会、团队负责人的工作量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折算成标准课时。

第五条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行绩效工资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编制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三章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教师应当履行《教师法》等规定的义务,享受其规定的权利。

第七条各级骨干教师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应在教书育人和教育、教学改革中起模范带头作用。骨干教师应当按《天水市骨干教师管理实施办法》要求,模范地做好本职工作,不断钻研业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通过各种方式带动、培养年轻教师。

第四章资格与聘用

第八条教师的招聘录用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聘任教人员必须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九条教师的聘任应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双方自愿的原则。

第十条学校应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教师聘任期一般3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一条聘任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聘任双方应当严格履行聘任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否则,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和聘任合同所约定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职务评聘

第十二条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履行教师职责,具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教师,可以依据《教师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申请评定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

(一)学校将按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制定的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合理设置高、中、初级职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实行竞聘上岗,实现教师职务聘任与岗位聘任的统一。

(二)学校和受聘教师双方签订聘约,聘期为2年。

第十四条教师职务的评审、晋升和聘任按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或省人事职改部门与省教委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考评与考核

第十五条学校负责对教师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六条教师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学校成立专门的考核小组,按照《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规定,学校每学年对教师进行一次考核,聘任期满要进行一次全面综合考核。

(一)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专业实践技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

(二)加强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学校建立师德档案,记录教师接受职业道德教育、表彰、奖惩和对教师的评价等情况,作为奖励、晋级、晋职、聘任、交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的重要依据。建立教师自评、家长评价、学生评价、学校综合评价、师德考核小组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师德考评机制。

(三)根据个人总结、教研组及学生评价和家长评价等综合评估,由学校考核小组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教师考核内容和结果归入个人业绩档案,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年度考核将作为教师奖惩、培训、调整岗位、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教师在聘任期间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的,可评为县、乡“优秀教师”(园丁奖)或推荐为省、市“优秀教师”(园丁奖)。奖励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条当年年度考核不称职者不得晋升工资;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上报教育主管部门,请求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师德高尚、业务精湛、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较高、工作业绩显著,基本素质合格的教师可推荐评为省市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

第二十二条为防止和纠正失职行为,切实保证教育任务的完成,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谨治学,廉洁从教,为人师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

工(罢课);

(二)玩忽职守,影响教育教学工作;

(三)污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五)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六)未经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赢利性的经营活动;或在校外组织有偿辅导班、补习班等。

(七)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

(八)猥亵、奸污女学生、聚众赌博、酗酒等违法犯罪行为;

(九)严禁无故延长学生在校时间,禁止在教师宿舍进行个别辅

导和给教师做家务的行为;

(十)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职教师按照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接受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取得规定的学分,作为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教师资格证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教师应树立终身接受教育的观念,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教师培训。

第二十五条教师培训(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培训和学历教育培训。

(一)非学历培训包括新任教师培训、岗位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新任教师培训是指大中专毕业生在试用期内为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而必须接受的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20学时。岗位培训指聘用、聘任的教师为适应岗位需要而必须接受的专业知识、计算机应用技能、普通话等方面的培训,培训时间一般每五年不少于360学时。

(二)学历培训包括合格学历培训和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合格学历培训和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的教师要脱产进修,必须有3年以上的教龄。

(三)教师离职进修、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须学校和教育行政

部门同意,并与学校签订学业完成后回校服务的合同。

(四)凡未经学校同意,私自离职进修、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并被录取的,本人应及时向校方提出辞职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离校。否则不予办理人事关系档案等转移手续,并按自动离职予以除名,停发其全部工资及福利待遇。

(五)通过函授、自学考试提高学历的教师,所需各种经费自负,学校不予报销。

(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九章请假及考勤

第二十六条教师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得随意迟到、早退、旷职,事假病假均履行审批、销假手续。

第二十七条请假条件和时限:

(一)婚假、产假、丧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因公出差和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考察等活动的;

(三)上级主管部门临时抽调参加其它中心工作的;

(四)教师自身参加学历培训、考试的;

(五)病假;

(六)经学校研究认为确需请假的其它事因。

第二十八条假期待遇:

(一)下列情形均视为事假:

1、教职工为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需请假的;

2、参加学历提高培训、考试的;

3、非学校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派,教师自行参加各种学习、会议、考试等活动的;

(二)下列情形可视为公假:

1、因公出差、家访的;

2、由学校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派参加学习、培训、竞赛、会议、考察等活动或抽调参加其它中心工作的;

3、参加由本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的;

4、法定的婚丧假和产假;

(三)所有病、事假均纳入《教师专业技术年度考核方案》中的有关评价细则,视情况酌情计分。

(四)教职工在正常的事假、病假和公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第二十九条请假审批。教师应遵守请销假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所有请假均需认真填写《张家川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

(二)学校的副校长、教导主任、教育专干等请假3天以内,由学校校长批准;3天以上5天以内填写《张家川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由校长签注意见报县教育体育局局长批准。

(三)教职工请事假3天内由校长批准;3天以上5天以内填写《张家川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由校长签注意见报县教育体育局分管局长批准;病假5天内由校长批准,6天以上30天以内者,必须持出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病休证明等有效证明,填写《张家川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学校签注意见报县教育体育局分管局长批准,局人事股备案后方可休息。

(四)参加学习培训、会议、考察、考试、教研活动等有关活动时需出示有关通知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职论处: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到校的;

(二)本人虽提出请假、续假手续,但未被批准,擅自离校不上班的;

(三)请假期满,不按时销假、续假,又不按时到校接受工作安排的;

(四)教职工连续查岗不在的。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考勤制度

(一)学校有专人进行严格的考勤登记,考勤登记要如实填写,不得随意涂改。

(二)考勤登记将坚持周小结、月公布,做到互相监督。学校每学期末将全学期教职工请假情况按要求填表汇总上报县教育体育局,作为晋升职务、评定职称、评优选先的依据之一。

(三)学校实行集体办公签到制,既不请假,又不签到者,视为旷

职。

(四)教职工事假全年累计20天,病假全年累计60天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不评优。

(五)教职工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共张家川县委组织部、张家川县监察局、张家川县人事局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格执行工作纪律的通知》(张人事发〔2008〕6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教职工每旷职一天扣除本人日奖励工资和生活补贴,如旷职或者因公外出、进修学习、假期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从旷工之日起,停发本人日奖励工资和生活补贴,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将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学校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离开教育、教学工作岗位的教师,按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胡川中学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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