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化

司法行政化
司法行政化

司法行政化

一、中国司法行政化倾向的现状

1、法院运行体制行政化。随着法制改革的深入,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中国的司法独立受到行政的严重,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具有严重的行政化倾向。首先,法官的产生方式行政化。在中国,法官是国家公务员,其产生与行政官员一样。以院长为例,在中国法院院长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受同级人大监督,对同级人大负责,任期与同级人大相同,如果在任期内有失职或其他严重,人大可予以罢免。这样的设计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国家机关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其负面影响。一是司法缺乏稳定性,每开一届人大,必换一班人马,司法队伍不稳定。二是突出了院长在法官群体中的地位,院长往往从行政官员中选出,形成”院长出自法官之外”的局面,有人说,”十个院长,九个法盲”。对普通法官,《法官法》设立门槛太低,有大量的非专业人员进入,虽然也设立了一些保障措施,但并非是终身安全的,具有不稳定性。这种情况与中国古代行政官员兼任司法官员是很相似的。

其次,法官内部存在众多的级别,酷似行政机关。根据《法官法》的明确规定,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如此众多

的级别划分,形成一个法官的官僚层级系统。在这样的官僚体制下,法官的才能和品德是次要的,而资历则成为最重要的砝码。审判的正确与否不是决定于法官的学识和才能,而是取决于其级别、职位。在某种意义上讲,法官系统也存在着”首长负责制”,即院长负责制。我国法院存在着长官把关的制度。司法的行政化色彩又显露出来了。

2、司法权定位行政化。我认为,在今日中国是没有独立的司法权。这个问题,我想从三个方面予以阐述。

首先,在中国的政治架构中,司法权没有独立的地位。其主要任务是为行政权提供保障,也就是说,司法权的设立不是基于司法权本身,而是基于行政权的需要。根据中国的国家和法律理念,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意志,因此,社会主义司法的目的在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镇压敌对阶级和反动分子的反抗,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在具体的政治制度设计中,全国人大是全权机关并拥有宏观的立法权,行政机关是人大的执行机关,因此,行政权具有大量权力和部分立法权;司法权来源于立法权,当然也受控于它的执行机关了。因此,司法权不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并由公、检、法三家所分享,分工负责,共同为行政权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机关是”准行政机关”。

其次,司法权对人大负有政治责任,同于行政机关。中

国是”议行合一,人大至上”的政治制度,一切机关都要向人大负责。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又规定司法机关向人大负责,人大可进行个案监督,也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实践中,还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在中国,不提”司法独立”,只提”独立行使审判权”。显然,政治的依附性与职能的独立性是一个逻辑矛盾。特别是在今日中国,我们的司法机关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维护党的领导,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因此,不难理解,我们的司法机关为什么要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所谓,”经济要上,法律要让”,”调查摸底,主动收案”、”案子有了结,服务无止境”,尤其是在历次”严打”斗争活动中,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作办案,满足和迎合政治需要,简化程序,从重从快的判决案件。这都体现着司法机关追求着政治目的,而不仅是法律目的。

最后,司法权沦为行政权的附庸,成为其一部分。在的中国,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不仅要受地方权力机关的个案监督,还处处制肘于各级地方政府。在人事安排、经费调拨、家属就业、子女就学、水电供应等诸方面均受制于地方。而且,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法院必须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而地方党组织的领导往往就是地方政府领导,本着”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政治原则,地方官员必然会管理司法事务,

为经济建设服务。这样,司法权由于既没有宪法上的独立地位,又在事实上接受行政权的主导,这就不可避免的会异化为行政权的一部分,而事实已经证明正是如此。

以上以较多的篇幅论述了我国司法的行政化倾向的现状,下面讨论起历史原由。

二、中国古代司法的历史形态

孟德斯鸠说:”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有关系”。(1)依据现代法学,国家政务和权力可划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部分,此三部分相互制衡、运作,共同推动国家机器的运转。那么,在古代中国社会,存在上述分权体制吗?由此,我们来探讨中国古代司法体制在国家结构中的存在形态和运作方式。

1、皇权与司法权。今天,我们的法学界普遍承认”中华法系”的存在,以及法律形成和国家形成一致性。在古代中国,国家的雏形在夏朝已经出现,经商、周、春秋、战国,至秦汉而完备,中国成为一个地域辽阔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国家。在这样的政治架构中,皇权是至高无上的,它在本质上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具有无限的行使空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夫天下者,陛下之家也”。(2)皇帝是真命天子,九五之尊,一切权力属于皇帝,皇帝掌握着行政、立法、司法、军事、文化等一切权力。查士丁尼说:”皇帝的威严光荣不但依靠兵器,并且须要法律来巩固”。先看

立法方面,中国自古就没有类似近代西方的立法机构,更没有独立于皇权以外的立法权。君主是法律的源泉,这无论在还是在实践上都是。”法者,治之端也,君主者,法之原也”。

(4)”是故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

(5)”“皇帝临位,作制明法,治道运行,皆有法式。”(6)在中国古代,任何法律都是在皇帝的直接参与或敕诏下制订出来,首先反映皇帝的个人意志、其次是皇权统治集团的意志。在司法方面,皇帝是最高审判官,一切重大案件的终审都在皇帝那儿,皇帝哪怕再辛苦,也要牢牢掌握司法权,因为这是其专制的支柱和护符,一旦失去,皇权便失去保障。如汉代的”上请”,魏晋及隋唐的”三复奏”、”五复奏”、宋代的”御笔断罪”和”审刑院”的设立,明清时期的”会审”,尽皆表明这一点。中国封建社会从隋唐开始,司法职能在中央虽然有了具体的分工,即刑部主掌司法行政,大理寺主管审判,御史台主职检察,但三机关的各自活动或联合活动都要受到中央行政中枢机关和皇帝的控制,其审判结果一律要奏请皇帝裁决,违者治罪。在中国古代,皇帝直接掌握死刑案的最后裁决权。这显然是很有利于其统治的。

由上不难看出,在古代中国司法权完全是皇权的工具,直属于皇权,没有任何独立的地位;相反,司法是皇权的保障和支柱,直接为皇权的巩固服务。

2、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古代中国,司法与行政难以严

格区分。因为在封建国家,权力是越集中越好,越有利于统治,大权旁落,谁会安心,”卧榻之旁,岂容他人鼾睡”。皇帝是一国之主,事无巨细,样样要管,臣子们是为他管家的奴才。在中央虽然有专职的司法机构,如秦汉时的廷尉,秦汉以后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但这些机构都要受行政的限制和领导。行政权很大,几乎包容一切。秦汉时期的宰相或丞相、隋唐时期的”三省”以及明清时期的”内阁”、”六部”等既是行政机构,又可参与或主持审判,并有权监督司法机构的活动。因为所有的专职司法机构并没有获得独立于行政的权力,只是相对的职能分工有所不同,所以机构和职官建制都归属于行政系统。以唐为例,刑部归中央最高行政机构”尚书省”管辖,大理寺归刑部管辖,御史台归皇帝直接领导,均归属于行政。

在地方上历来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依据国家法律,刑、名、钱、谷是地方行政长官的四大职能,其中维持地方治安和负责司法审判是首要之务”。地方长官代表皇上在地方上行使统治权,当然要事无巨细,统统管理。所谓一方的”父母官”。不管是郡首、州长还是县令,都既是地方行政官,又是地方司法官。既要实施国家法令,又要维护地方社会的安定,”镇国家,抚百姓”,维护封建统治。出现诉讼,则是诉讼的当然主审官,并对其审判负责。如宋代的包拯、明代的海瑞,都是身兼数职而以为政清廉、执法严明著称的地方行政长

官。

由此可见,司法在中国古代是不独立的,无论在中央还是在地方,它都只是行政职能的一部分,司法权完全消融在行政权中。这是由于在专制官僚体制中,行政权是唯一的真正权力,行政囊括一切,为皇权服务。因为皇权是最高行政权,中央是全国的行政中枢,皇权和中央在权力上意味着一切。

三、我国司法行政化的缘由

以上,我已论述了古代与司法的情况,现在就可以讨论他们的关系了。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历史是永远不会消失的,其是可以无限延续的。马克斯·韦伯说:”中国司法行政化------是由世俗的原因造成的”。克罗齐曾说,”一切历史都是现代史。”这是十分正确的。今天是昨天的延续,今天的事物当然会受历史的影响。作为一个有几千年封建人治传统的古老国家,历史的惯性是不会马上消失的,何况新中国成立不过五十余年!在如此短的时期内要完全消除封建人治的影响,何其艰难。

行政为什么要干涉司法,为什么会干涉司法?我认为其原因如下:

首先,中国仍然是中央集权制国家,司法权要服从于党中央。在我国现行中央集权体制中,党中央处于政治核心地位,掌握着内政外交军事等最高权力,这有如古代的帝王。中国

仍然是一元化的领导,最高权力归代表全国人民的党,通过党中央所掌控。这和现代西方国家不同,西方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做到了各自掌握部分最高权力,中央权力多元化,从而达到分权制衡。在中国,立法是党代表人民,将人民的意志上升为,用于管理国家;司法是党用于维护人民民主专政,镇压反动阶级的工具,为实现党的革命纲领服务。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主义建设,主要依靠行政力量来实行,因此,在我国,”党和政府”是经常连在一起使用的。和古代一样,从中央到地方,我国政府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司法权也和古代一样,是从属于党和政府的,要服从党和政府的领导,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决议。显然,在现阶段,我国司法在现行体制下较有成效的运转,与历史传统潜移默化的作用是有很大关系的。

其次,中国仍然是一个行政权占主导的”人治”型的国家,”人治”传统根深蒂固。我国早在西周就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以礼治国”等原则,至唐代形成”德主刑辅”的国家制度基本模式。在国家机构中,权力的运行强调人的道德,而不是强调法律,特点是”有治人,无治法”;在社会生活中,是”权大于法”而不是”法大于权”,是”官本位”,而不是”法本位”。这和我国今日社会很相似。传统中国没有民主政治,更无宪政,皇权支配着法权,官僚的权力来自皇上的恩赐而非法律,古代法不是取消特权,而是予特权法律化、制度化,”

八议”、”上请”、”减免”、”官当”等,即是明证。在中央,是皇帝的人治;在地方,是行政官员的人治,司法权消融于行政权中。我国今天的情况很与上相同,法治难于实施,官员为了追求政绩,”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干预司法,法官屈从于地方官员。因为几千年的人治传统,使地方官员在潜意识中有了管理一切地方事务的观念;而现实中国家的制度设计又提供了机会,因此,他们会自觉不自觉的插手司法。

最后,中国仍然是一个传统型社会的国家,特别是广大地区更甚。几千年的文明积累哪能在断断的几十年中消失!一方面,国家本位传统的影响。从中国传统制度与社会环境两个角度上来说,几千年来,中国就是一个人治主导、伦理至上的国家,民众早已习惯于委屈个人服从家国、政治权力一元和伦理至上。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斗争过程中因为现实斗争的需要使得这些方面,特别是政治权力一元,不是削弱,而是空前地加强,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处于极度漠视状态。传统中国的伦理至上则被”纪律政策至上”代替,所谓”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国家本位成为绝对的纪律,一切为了国家、一切为了社会主义建设,成为立国之基。尽管也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但它们在革命实践中均未认真执行下去,倒是短期成本低、收效明显、有利于满足斗争需要的行政行为在法律、法规面前大肆横行。另一方面,无讼的法律文化的价值的影响。”古代中国家国一体,国家内乱或国民争讼是家内

不睦的延伸,因此,一国犹如一家,以安定为上;处理国民争讼如排解家庭纠纷,调解为主辅之以刑,以求和谐”。中国人厌恶诉讼,视诉讼为畏途;统治阶级也不鼓励争讼,视其为刁民。如此,法律的地位更加不受重视。而行政行为能高效解决,因此更加广泛。而现代中国大量运用的的调解制度,显然就是古代行政行为的现代继承者。

四、结语

根据上述论述,可见,由于中国历史上存在的中央集权制、行政权包含司法权、以及国家本位、人治传统、无讼文化价值观的综合影响,造成今日中国现行司法显出行政化的鲜明倾向。这充分说明,要改革现行司法体制,就必须考虑到历史传统的深远影响,否则司法改革是不可能稳步前进的。

注释:

参见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

参见《明史》卷二二九《海瑞列传》

参见查士丁尼著:《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页。

参见《荀子·君道》

参见《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一》《陈六事疏》

参见司马迁著:《史记·秦始皇本纪》

参见张中秋著《中西文化比较》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

年版,第284页,第340页。

参见马克斯·韦伯著《论与的法律》

徐忠明著《思考与批评--解读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

孙万胜著《司法权的法理之维》,法律出版社。

孙国华著《法学基础》,法律出版社。

马作武著《清末法制变革思潮》,兰州大学出版社。

张文显著《法》,法律出版社。

公丕祥著《东律文化的逻辑》,法律出版社。

司法局信息化建设工作总结

2011年司法局信息化建设工作总结近年来,特别是自2001年9月司法部下发《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通知》(司发通[2001]095号)文件后,我区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有了较大发展,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使我区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已初具雏形。现将我局2011年的信息化建设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加强专业机构队伍建设 信息化建设工作技术含量高,为了搞好这项工作,我局对此了研究讨论,成立了以局长叶远春为组长的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为开展好信息化建设工作奠定了组织基础。建立了专业的工作队伍,专人负责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与维护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有条不紊、循序渐进的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从组织上,为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结合实际,加强网络建设、系统应用 (一)建设、完善政法网络的建设。今年9月底前,全局已经完成政法专网的接入工作,开通了数据、语音、视频业务。另外,我局专门建立了XX人民调解员之家、XXX区司法局等工作QQ 群,利用网络平台,使工作更加快捷、方便。 (二)制定并落实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网络安全保密制度,业务培训学习制度,数据备份、网络和故障应急处理制度,设备和业务管理系统登记、使用、检查和档案管理制度,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和各种日常管理制度等。 (三)硬件系统建设有了发展。目前已配置了办公用电脑27

台,打印机6台,打印/复印一体机1台,服务器1台,投影仪1台,影音设备1套,摄像机1台、照相机2台,现已开通了全局各办公室的宽带网。每个科室都安装有一部VOIP专线电话,系统内工作联系均使用专线电话。 (四)注重软件系统应用与维护。OA系统应用正常,政务信息通过系统报送。政法专网网站管理和信息发布规范,司法所网络通常。互联网及党政内网管理和信息发布规范,均有严格规章制度。 (五)注重干部电子政务和计算机技能培训。我局积极组织全局工作人员、和干部进行网络基础知识、邮件收发、网站信息发布、病毒查杀等网络技术培训,以不断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和注重信息化管理干部的培养。据统计,我局所有干部均能够较为熟练地操作计算机。 三、信息化建设推动了司法行政机关各项工作 (一)提高了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管理水平和办公效率,使信息资源全方位共享和流通。为各级领导及时了解情况、实施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使机关办公人员及时掌握各方面动态,努力做到办公的高效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依靠信息化建设使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转变了工作方式、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正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通过建立XXX区司法行政网,开通了与公众互通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加强了对外宣传,拓宽了服务领域。 四、我局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解读司法去行政化

解读司法去行政化 打算报考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们,现在开始就要准备备考了,而申论部分的备考,不仅要多关注社会热点,更重要的是勤动笔练习,并使用适当的教材提升自己,也是掌握申论热点的基础和前提。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带来了政法干警申论热词解读,希望帮助大家做好备考工作。 最高法院深圳巡回法庭将于下周正式挂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批成立的两家巡回法庭之一。另一家巡回法庭花落沈阳。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任免名单,任命刘贵祥为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即深圳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即沈阳巡回法庭)庭长。四位巡回法庭副庭长也同期到位。 从最高法院首批巡回法庭的地域特点来看,分别对应华南与东北。如深圳巡回法庭管辖 区域为广东、广西和海南三省区。可以预料,西北、西南、中南、华东、华北等地也将有最 高法院巡回法庭陆续挂牌。自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设立巡回法庭起算,在短短两个月时 间里,这一设计蓝图如今已经落地成真。 有关巡回法庭的提议由来已久,但不管是学界建议,还是中央决定,都只停留在“巡回 法庭”这一似乎熟悉却又陌生的专有名词上。两个月来,舆论对巡回法庭的具体设计有颇多 猜测,诸如巡回法庭究竟是独立的一级法院,还是仅为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它的具体职能 如何?它的裁判是否为最终裁判?它与高级法院是何关系?在检察机关方面,似乎并未听说要 同步建设巡回检察院的设想。那么问题来了:谁来监督这些巡回法庭? 从最高法院首批巡回法庭的落地来看,上述问题部分已有了答案,部分还得继续观察。 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免名单中所出现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这个官方名称, 就不难看出,它实乃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继而可推论,巡回法庭的审判即是最高法院的审 判,其裁判也就是终审裁判。这也消除一些观察者对巡回法庭可能改变中国法院“四级二审 终审制”的担忧。 建国之初,最高法院也曾在各大行政区设置过“六大分院”,但不久即取消。有学者提 出,早知今日又设巡回法庭,当初何必裁撤最高法院大区分院?但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明显不 同于最高法院大区分院。“庭”是一个审判组织,分院则是一个包含完整行政建制的法院机 关。巡回法庭恰恰符合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去行政化”方向。 再者,改革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立法法也将“诉讼和仲裁制度”列入“法律保留”之列。“大区分院”的设置,离不开立法。 而巡回法庭的组建,最高法院完全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自主组建。最高法院巡回法 庭在人财物管理上,完全可以依托最高法院本身。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法官的任免也是 由最高法院对应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负责。 作为最高法院派出法庭的巡回法庭,解决了与最高法院的关系,与各高级法院的关系等 地位问题,却又产生了另一重隐忧。从首批两家巡回法庭来看,每个巡回法庭对应的是三个

《“十三五”全国司法行政信息化发展规划》发布

《“十三五”全国司法行政信息化发展规划》发布 7月16日至17日,司法部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会上,司法部部长张军提出,要大力加强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不断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智能化、现代化水平,争取用两三年时间实现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3.0版的目标。 那么,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3.0版是什么样的? 下面小编给您呈上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纵横贯通、全面覆盖、融合共享、智能高效、安全可控的司法行政信息化体系3.0版,将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与司法行政工作高度融合,信息化在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应用水平大幅度提升,有力促进司法行政管理服务现代化,开创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局面。 主要任务 1、夯实基础,构筑司法行政信息支撑体系 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内网和互联网,推进司法行政基础网络全国贯通。推进全国司法行政数据中心体系建设,促进“司法云”应用。完善信息标准规范、安全保障和运维服务体系,夯实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基础。 加快信息化基础网络建设 按照国家电子政务网建设总体部署,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各级业务网络,全面实现部、省、市、县、乡等五级网络纵向贯通。 健全信息标准规范 建立健全系统全面、统一规范、科学适用的司法行政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 推进司法行政数据中心建设 建设全国司法行政数据中心,为部级司法行政业务应用和司法行政信息资源的统筹整合提供统一的计算、存储和网络等基础环境。 加快推进“司法云”建设 以集约化方式弹性构建计算资源、存储资源和网络资源,依托部、省两级数据中心推进“司法云”建设。 强化信息安全保障

从行政化向司法化归回的构想

从行政化向司法化归回的构想 论文摘要:现行人民法院内设的审判委员会,是院长领导下的拥有高度行政化的审判组织,其运行机制等闲导致司法不公,与时期所请求的公正与效率极不融洽,于是改革以及完美这1制度,使其归回到公正与效率的轨道上来,是人民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首要方面。 审判委员会是独具中国特征的法院审判组织形势,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问以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题目。这在我国建国初期法制建设后进以及人民法院的法官总体素质不高的特定历史违景下,审判委员会对于入步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避免个人果断专横,保护司法公正方面施铺着集体的聪颖力量,起到了踊跃的作用。但随着民族法制建设入程的推入,人民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法官任命的请求更为严格,法官的素质患上到显著入步,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请求更为公开,透明。审判委员会这类特殊的审判组织所采纳的高度行政化治理,在详细案件上执行“讨论保密、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等多方面的弊病,已经严峻背违了审判公开的原则,与“公正与效率”这1人民法院的世纪主题格格不进。党的106届4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而司法能力正是党的执政能力在司法领域的详细表现。故改革以及完丽人民法院现有的1些不合理的制度,是人民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必定途径。在这类指导思惟下,笔者从人民法院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各种弊病和如何完美这1制度着手,论述这1高度行政化的制度归回于时期所请求的司法化模式的构想。以求抛砖引玉,与同行商议。

1、现行审判委员会行政化的表现形势及其弊病 本文来源于免费范文网,2012年最新免费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1条划定,处所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这说明审委会抉择案件的权利隶属于院长权利之下。因为,案件是否是提交审委会由院长抉择,审委会委员由院长提请任免,会议由院长主持,审委会讨论抉择程序也由院长掌握。这样,审委会抉择案件的权利只是院长抉择案件权利的表现。由于院长在审判委员会中的特殊地位,其结果,审委会依附于院长“行政化”司法权利而实现其功能。院长的司法职权也日益行政化。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进程中,也没有严格的程序划定,对于案件的裁决意见是以行政方式“会场秘密讨论”接替司法方式“法庭公开审理”而作出的。审委会在这类环境中运行,难以公正审理案件,是人民法院司法能力方面的薄弱环节。其弊病已经日益浮现,简述以下: 本文来源于免费范文网,2012年最新免费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审委会“委员”是1种政治待遇。 本文来源于免费范文网,2012年最新免费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 法律划定审委会讨论重大、疑问案件,说明审委会委员理当是精通法律的各级法院的精英人才。法律没有明确的划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理当由什么样的人组成,只是划定由院长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而在现实操纵中,法院院长只是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法院副院长以及拥有中层领导职务的人,如庭长,副庭长等为审委会委员,有的法院乃至把不具有审判资格的1些负责人,如政治处主任,纪检职员等任命为审委会委员。很少把没有职务的法官提请任命为审委会委员。固然也有的法院把1些资深的老法官提请任命为审委会委员,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落实这些老同道的政治待遇,其实不是为了真正选用人才。因为我国目前把法官以及行政干部的职级执行同1

高等学校去行政化的对策建议

高等学校去行政化的对策建议 发表时间:2016-03-30T15:46:58.017Z 来源:《基层建设》2015年23期供稿作者:杨谚[导读] 苏州市高新区安监局在行政部门推行教育职员制度,使行政更好地为学术服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尝试“终身教职制”和聘任制双轨并行的用人制度。杨谚 苏州市高新区安监局摘要:高校“去行政化”的关键是对权力的重新分配和管理模式的调整。正确处理好政府和高校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切实保障大学的办学自主权,是“去行政化”的核心问题。制定具有能规范双方职责与权界的法典是依法治校的保障。我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赋予大学与政府同等的法律地位,政府对高校提出目标和要求、批准学校的章程和发展规划,提供财政及政策支 持、进行绩效评估,高校在宏观框架内实行自主办学。管理的原则是“宏观有序、微观搞活”。 关键词:去行政化;行政权力;学术权力结合本国高等教育的实际,借鉴国外的经验,以及高校行政化表现的内外部两个方面。认为“去行政化”的关键即是对权力的重新分配和管理模式的调整。正确处理好政府和高校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切实保障大学的办学自主权,是“去行政化”的核心问题。在采取各项改革措施之前,必须对此问题进行深入透彻地研究,充分考量应对措施的利弊,才能实施行动。通过长期的、艰苦的高校工作,结合理论的探讨,笔者认为去行政化的主要对策概括起来应该是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立新型政校关系,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 1.建立新型政校关系。 新型政校关系一是二者之间是法律关系,不是行政隶属关系;二是二者合理分权,实行政校分离。大学与政府之间管理缺乏规范,“人治”空间远大于“法治”空间,制定具有能规范双方职责与权界的法典是依法治校的保障。我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赋予大学与政府同等的法律地位,建立一种新型的契约管理机制,在性质上,政府与高校的契约关系为行政契约,界于行政行为和私法契约之间,兼具行政的公务性和契约的合意性。政府对高校提出目标和要求、批准学校的章程和发展规划,提供财政及政策支持、进行绩效评估,高校在宏观框架内实行自主办学。管理的原则是“宏观有序、微观搞活”。特许状或大学章程既是大学自治的一个保证,也是政府参与大学治理的一个机制。它们既规定了大学的权利,也相应地规定了大学承担的公共责任。契约为一种合意,是解决人际纠纷、维持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形成共识、实现社会和谐的反映。加强对高等学校发展的总体设计和分类指导工作,加强高等学校的“建章立制”工作,推进政府对高校的契约管理关系,推动这一合约管理关系的发展,政府还需改革对高等学校的拨款和评估方式。如变短期预算为中长期预算,即把预算周期由一年调整为五年,以遵循教育规律利于高校的发展;引入第三方评价,以客观评估高校实现政府目标的程度。近期内可选择那些有明确建设目标、自主权较大、办学规范程度高的高校,如一流大学建设学校,开展试点工作。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校分离、合理分权,确立学校的法人主体地位,实现“事权统一”,是推行校本管理的关键,“校本管理”(School-Based Management)就是以学校为本位或以学校为基础的管理,强调教育管理重心的下移,学校成为自我管理、自主发展的独立法人实体,从而提高学校管理的有效性。充分激发学校的办学活力,使高校按照高等教育法,拥有真正的自主权,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教学计划、选编、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等。建立大学与政府间的中介机构,比如:英国的拨款委员会等中介组织,使得高校合法的自主权诉求可以表达出来,同时,还要确保中介机构的合法独立性。 2. 高校自主办学要靠法治化来保障,而法治化的前提是有法可依。 (1)完善法制,确保办学有法可依。高校自主办学要靠法治化来保障,而法治化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完善高校内部的章程和各类规章制度,制定大学章程是大学自主办学的依据。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法人需明晰两种关系:一是办学的外部关系,即所谓的面向社会和依法办学;二是办学的内部关系,即所谓的自我管理和约束机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治国方略,高校作为培养人才的基地,必然要求依法治校,要求学校的一切活动都必须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真正实现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的发展目标。 (2)强化监督,确保法规、制度有效实施。由于并没有规定办学自主权具体的行使方式,在现实中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致使高校办学自主权极易受到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因此,一方面,应该在完善法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法律做出具体的运行规划,使每一项权力的具体实施都有相应的法规依据;另外,确保法规、制度的统一性和有效性,消除不同法规间可能存在的漏洞。 (3)切实保障高校自主办学权力。专业设置权和招生权是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标志,将专业设置权、招生权还给高等学校。然而,自主招生权的落实相对而言难度较大。 新型政校关系的建立,使高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主地处理高校内部事务,政府不能直接命令或者“居高临下”地对高校提出任何法律以外或违背高校办学理念的要求,政府应该给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法律保障,构建并逐步完善新型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以依法行政为原则,实行教育问责制度。 (二)切实加强高校内部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建立高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及制度,引入社会力量多元参与高校管理。 建立高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实现高校依法自主办学、校长治校、教授治学、学术自由、民主管理。建立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是党领导教育管理体制的一项改革活动,校理事会或董事会不仅没有改变我国高校的办学方向,而且是实现教育家管理高校的有效途径。理事会或董事会治理只能在自主办学的大学里才能进行,理事会或董事会由政府代表、人大代表、社会贤达人士、学校领导、教授教师代表、学生代表、高校行政人员代表、校友代表共同组成。理事会或董事会是高校中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推行理事会或董事会下的校长负责制,由高校理事会或董事会负责高校校长的选拔。 实施高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制度,引入社会力量多元参与高校管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扩大社会合作。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随着高等教育发展步入新的阶段,政府不再能够包办大学的全部事务,扩大社会参与大学治理已经刻不容缓。逐步形成政府、教师、学生、校友及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利益相关者治理结构。

大学去行政化改革的措施和意见

大学去行政化改革的措施和意见 一、营造舆论氛围,巩固改革的民意基础 (一)广泛开展讨论和思想交流。以社会各界对高校行政化问题的密切关注和广泛热议为契机,通过高等教育与学术界知名人士的专业宣讲和大众传媒的正确引导,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场关于大学“去行政化”的专题讨论和思想交锋,并借此时机加强对全社会的“大学启蒙教育”,使社会各阶层对“大学何谓”、“大学何为”、“学术何谓”等大学发展的基本认知问题和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教授治校、学术本位等经典的大学理念、大学精神、大学制度与大学文化形成更全面的认识和更深刻的理解,大学的“去行政化、趋学术化”变革提供或不可缺的民意基础和舆论支持。 (二)针对不同群体采取差异化宣传措施。对于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其相应的专业培训及同高等教育界专业机构与人士的合作,促进其积极转变高等教育行政观念,尊重和遵循教育与学术逻辑,遏止高等教育领域的“工程化”决策思维和“项目化”政策设计,依法治教,减少对大学教育与学术的不当行政干预。对于其他社会机构和普通公众,应通过专业宣讲与媒体传播加强其对大学和学术的理解与认知,使其在高等教育发展相关议题上形成正确的认知。 二、加强高等教育行政层面的行政立法,促进高校内部组织变革与制度创新

(三)加强高等教育行政立法,规范高等教育行政行为。依据大学教育与学术发展的内在规律,政府有必要在高等教育界人士的参与下,以现行《高等教育法》等相关基本法律为依据,制定和施行“高等教育行政规程”等据以规范政府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行政法规,明确政府高等教育行政职能的任务、目标、内容、边界、实现方式及规范要求等,明晰大学举办者与大学管理者的职权范围,确认大学作为自主办学者的地位与权力,廓清政府管理权和大学办学权的权力边界,减少和遏制高等教育行政领域的不当行政干预。与此同时,必须督促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切实转变高等教育行政职能,努力实现向行政立法、制定规划、财政拨款、政策支持、质量监控、信息服务等核心职能的聚焦,推动其职能模式由“政府包揽型”向“政府监控型”的转向,实现政府与大学的关系由“主导依附型”向“合作伙伴型”的转型。 (四)完善有关高校领导体制和运作机制的法律法规。依据大学作为学术组织的根本属性及其教育与学术本位的运行规律,以现有《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制定和颁布符合大学组织属性及运行规律的“大学组织条例”,就大学的领导体制及其运作机制,大学内部的权力分配、机构设置、资源配置等基本组织问题作出更明晰的界定,从法制层面进一步确认大学的学术组织属性及其教育与学术本位逻辑,进一步明确大学组织内部学术权力的中心地位、机

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报告

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报告 自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展以来,按照上级的要求和安排部署,我局大力推广和应用新的信息化技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体系,目前已完成辖区内12个乡镇司法所互联网平台的建设工作。并且依托党委政府,将所有司法所纳入网格化管理工作,现共4个司法所已开通政法专网,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息化建设发展情况 (一)组织管理工作不断加强。认识的高度决定工作的力度。我局高度重视组织各股、室、处及司法所的信息化建设,并成立了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系统信息化领导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系统信息化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各股室根据各自职能,具体承担相关的信息化工作推进职责。并制定了电子政务管理制度,门户网站管理制度,局域网使用管理制度,信息编辑、审核、发布和更新制度,设备使用及维护制度等,为信息化建设的规范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硬件建设投入力度不断加大。自20**年开始,我局按照信息化建设要求,加大信息化建设资金的投入,购置更新办公电脑,保证局机关的日常工作的开展。同时,添置了配套使用的传真机、扫描仪、打印机、专线电话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形成了与省市司法行政专网、区政府机关协同办公网、互联网的联通与使用的格局。同时为各司法所配齐办公电脑、打印机、数码照像机等办公设备,达到了信息化建设的高标准配置。 (三)做好网络安全及设备维护。依据国家有关涉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认真抓好了电子政务内网(党政网)及局域网的安全保密体系建设,做到了物理隔离和专机专用,安装了防病毒系统、建设网络信息安全监控系统,做到软件及时升级、打补丁、更新病毒库。使电子政务内网(党政网)、互联网可管可控,达到了网络安全保密要求。全年无失泄密事件,无重要数据丢失现象发生。 第1 页共14 页

以司法机关去行政化为视角探析检察权转型

以司法机关去行政化为视角探析检察权转型[摘要]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但由于当前存在着检察机关 机构设置行政化、办案程序行政化、队伍管理行政化等体制的弊端,造成了检察机关不能完全依法、有效、独立地行使检察权。因此改革检察机关现行的管理体制,促进检察权转型,完善检察权的配置、行使和监督,是保证检察权正确独立行使,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经之路。 [关键词]检察权;行政化;检察机关;转型 检察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78年重建以来,经过三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显示出自己的优势和强大生命力。但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渗入,导致检察机关在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能时受到一定的干扰和影响。笔者认为,淡化行政管理色彩,既是当前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也是深化改革、促进检察权转型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检察权的性质 警察权是行政权,审判权是司法权,这两点均已成定说。但对于介乎二者之间的检察权的性质,在学说上则有不同主张。第一种观点是“行政权说”,它从检察权具有的命令性、国家代表性、强制性和执行性等特征上,认为检察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检察官是行政官;第二种观点是“司法权说”,它认为检察权与审判权具有类似的特征,检察官被称为“站着的法官”,如德国学者戈尔克称:检察官虽非法官,但“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1]第三种观点是“双重属性说”,它认为检察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第四种观点是“法律监督权说”,它认为检察权是独立于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第三种国家权力,是与国家行政权、军事权、审判权相并列的,必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来行使,检察机关正是此项权利的行使者。 由于我国政治体制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如何定位我国检察权的性质,不仅要从权力本身的共同性出发,还要结合我国宪政体制及司法体制。而我国宪政意义上的“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统一,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检察权在国家体制上仍属于司法权。因此,对检察活动的管理模式要既不同于行政机关,又要有别于行使审判权的法院,而是应当根据检察权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按照司法规律,以司法管理方式来管理检察活动。 二、我国检察机关管理行政化的现状 (一)机构设置的行政化 一是体现在组织体制上。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我国检察机关实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按行政区域来设置检察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关于司法行政信息化发展现状的调研报告.doc

关于司法行政信息化发展现状的调研报告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 计算机及信息络的应用已普及应用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 各个领域和部门,成为国家事务、经济建设等重要领域管理 中不可少的工具和手段。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是新形势下提 高司法行政战斗力的需要,是最大限度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 用的需要,是顺应当前络安全和信息化环境的需要。近年 来, ____市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级党 委 政府和政法委关于信息化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司法部、省 司法厅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在推进全市司法行政信息化建 设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初步实现了监管、服务、决策、办 公的智能化。 一、总体情况 在深刻领会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丰富内涵和发展规律的 基础上,充分调研、合理规划,根据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 化建设现状, ____市司法局对全市司法行政业务工作进行了 科学、系统的信息化平台建设,覆盖了市、县(区)两级9 个司法局(全市辖8 个县区)、 143 个司法所及全市各级各 类法律服务机构和1300 余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初步形成了 便捷、高效的信息化平台。除全面启用国家、省上统一要求 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司法行政平台上涉及人民调 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系统以及按照省、市委政法委和省

司法厅要求开通的政法专视频语音系统外,还在律师、公证、人民调解、特殊人群管理等业务工作及局机关日常办公中建 立了信息化平台,主要包括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和日常办公应 用系统两大类。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包括:社会矛盾纠纷动态 管理评估机制系统、特殊人群信息管理系统、法律服务信息 管理系统、公证信息管理系统、司法鉴定信息管理系统。日 常办公应用系统包括: OA自动化办公系统、站系统。 目前, ____市司法行政工作基本实现自动化和智能化, 业务数据体系已初步建立,各类信息数据自动分类、智能分 析、自动统计、预警跟踪,确保了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以直观的效果反映全市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整体情况,为上级 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的特点和功能作用 (一)建设特点。 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机制系统、特殊人群管理系 统、公证信息管理系统、法律服务管理系统、司法鉴定管理 系统这 5 个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有以下共同特点: 1.程序架构:采用基于 Java 技术的三层结构程序,并采 用成功运用于数十个软件项目的程序开发框架。程序分为框架 层和应用层,框架层完成数据处理底层功能,应用层专注于业 务逻辑的实现,可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开发效率,在不改动应 用层的情况下,可单独升级框架层来提高系统的性

从管理职能的角度探究高等教育去行政化

从管理职能的角度探究高等教育去行政化 教育去行政化一直是近年来高等教育界的热点问题,不同领域的学者都试图以其擅长的角度来剖析教育行政化现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文章从管理职能的角度出发,对教育行政化的原因进行分析,在理性思考该现象的同时阐述教育去行政化的意义。 标签:教育去行政化;高等教育;管理职能 一、高等教育去行政化的一般概述 前教育部部长袁贵仁曾指出,高等教育行政化倾向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对学校的行政化倾向,二是学校内部管理的行政化倾向。所以高等教育去行政化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定义:第一,从外部来说,即调整政府与高校的关系,给予高校应有的办学自主权;第二,从内部来说,减少高校内部管理人员行政级别,调整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强化行政人员为学术人员服务的意识。 二、高等教育行政化的原因分析 1.“计划”方面的行政化 计划,从其动词意义上讲,就是要决定做什么,什么时候做,怎样做和由谁来做。从其名词意义上来说,是指计划活动的结果,包括战略、决策等计划方案。 就教育行政化来说,“计划”方面的行政化是从其外部来说的,即高校与政府的关系。表现为政府对高校宏观战略与重大战略决策的干涉,如高校办学方向、发展规模、招生目标等。政府对高校的把控,使高校办学自主权成为空谈,过强的行政化影响了大学的学术自由发展,政治的干预压缩了学术空间。 2.“组织”方面的行政化 组织,同样具有名词和动词两种词性。而组织方面的行政化主要是指其名词含义:组织结构的行政化。随着高校生存的内外部环境日益复杂,高校自身也变得越来越复杂,而高校单纯依靠学术权力处理学校事务已不可能,因此需要更强大的行政系统和行政权力的介入。但是行政系统在发展的过程中机构不断臃肿,逐渐失去高效性。而行政权力的作用也不断异化,本来处于服务地位的行政权力却逐渐压制学术权力,使得高校内部学术话语权降低。 3.“领导”方面的行政化 领导可以是名词也可以是动词,是领导者及其领导活动的简称。高校管理体制由“教授治校”转变为“官员治校”,

浅议高校去行政化改革

浅议高校去行政化改革 高校行政化的主要特点就是以行政权力为主导,校内的一切事物都是靠行政命令,行政权力凌驾于学术权力之上,谁的权力大谁的话就是决定。高校按行政级别定地位、定待遇,日益蔓延的高校行政化现象所造成的后果致使不少教师千方百计挤进行政管理者队伍,把当官看成追求的目标,使教师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学术精神逐步丧失,高校行政化现象已日渐削弱了我国高校事业的发展。 标签:高校;去行政化;改革 在高校行政化下,学校的党务、行政部门等级森严而高度集中,行政化和官本位的管理现象出现了“保官、保级别、保职位、保待遇”众多弊端,行政管理者缺乏创新精神,管理理念保守,管理人员“眼睛向上”,为师生员工服务意识淡薄,因管理目标不明、服务对象不清,从而导致高校行政管理“死板”,与教学和科研活动的需要严重脱节,阻碍了高校各项工作的良性运行。 一、高校行政化的延伸和泛滥 目前,高校越来越像一个政府机关,日益蔓延的行政化现象在机构设置上不仅与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一一“对应”,而且校内的事务管理和办事方式也和政府部门相似。因为高校管理行政化,除了校级领导是上级有关部门任命外,校内的中层党务、行政管理部长(处长)以及学院的正副院长与正副书记都是领导任命的。各部门的科级干部也由自己部门的处长(部长)“提名”分别报组织部、人事处部门批准任命。学校整个的行政结构官僚化,一级一级层层任命,行政权力主导一切,掌握实权的部门呼风唤雨,没实权的部门也换手“抓痒”,相互利用交换权力获得自己的利益。高校的行政化现象已成为制约我国高校发展的最大阻力,使得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缺乏积极性,在科研方面缺乏创新精神,甚至于与关管理部门产生严重的矛盾冲突。 (一)高校行政化气氛浓郁,大学成为“一级政府” 高校领导一般均是由上级组织部门或者主管部门选拔、任命的,对高校领导的选拔、任命、考核、评价以及褒奖与惩罚等权力高度集中在上级政府手中。正因为上级政府强化了对高校的行政管理权,所以,学校党政管理机构设置不仅与上级政府机构设置一一相互对应,而且承担的具体功能也正朝着“一级政府”方向发展,校级、处级、科级“官阶”等级森严,上一级管理下一级,下级永远只有服从。在高校的具体事务中,高校领导主要依照上级政府部门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办学,高校难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富有个性的特点办学,很难体现本校在较长的办学历史中形成的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师生员工对如何搞好学校事务的愿望更难体现。在如今行政权力高于学术权力的高校,校级岗位作为某些干部个人仕途的一个驿站,为实现更好的仕途发展,一般都更会自觉地与上级保持一致。因此,一级一级的校、处、科级负责人想实现个人仕途,就自觉地和自己的上一级领导保持高度一致,致使在高校形成了非常浓郁的行政气氛。 (二)高校行政权力独大,行政权力主导一切 高校行政权力独大,一级管一级的行政管理人员是经过一级管一级的权力操控而决定的,因此,上一行政“长官”制定的条条框框就是“硬道理”。如一些行政部门对教学问题、学术问题的决策,各项资源的配置等都体现了上一行政部门的意志,行政管理人员一般是不会采纳教授们的意见,学校一切事务都体现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意志,致使一些有先进办学理念的教授的观点被排除在外,而大学

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登录

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登录如何登录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请点击以下入口即可进入平台首页! 点击进入>>>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 点击以下图片也可进入>>> 【相关阅读】 云南司法行政开启互联网+智能化新时代助力提升司法行政干警战斗力 监狱里,通过互联网可以进行远程探视,咨询律师;办理法律服务等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社区矫正有了“千里眼”,足不出户就可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实时监控…… 《法制日报》记者从云南省司法厅了解到:近年来,云南司法厅先后建成并投入使用远程探视帮教系统,有效缓解了监管改造矛盾;积极开发完善社区矫正管理系统,实现了对社矫人员实时定位,并与司法部实现业务对接、数据共享;在搭建完成云南监狱专网、服刑人员专网等五网的基础上,完成教育改造、狱务公开等14个业务应用系统开发部署和所有押犯单位技防系统建设等,走出了一条具有云南特色的“跨越式发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建设”新路。 科技手段筑牢监所安防体系 10月20日上午,《法制日报》记者随行云南省司法厅

党委书记、厅长商小云一行乘车来到位于红河州开远市的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到了大门,高清摄像头即刻对进入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拍照和数据留存,并在出门时进行严格比对;此外,在人行通道出口,设置了虹膜、指静脉加体重检测。 据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政委闫军介绍,监狱围墙设置了微波定位报警装置以全时监控,还通过无人机不定期进行空中巡查……多项信息技术手段并举,形成了“天罗地网”式全方位的立体安全防范格局。此外,监狱还通过建立人脸识别和智能追踪、智能钥匙管控等信息系统,全面打造智能化的“平安监狱”。 “女儿,你要保重身体,好好表现、改过自新,妈妈在家等你回来……” 在三分监狱,该监区服刑人员杨云(化名)正通过远程探视与千里之外的母亲“面对面”交流。 “‘服刑人员亲情远程会见系统’的搭建,不仅缩短了时空距离、慰藉了相思之苦,也使得对服刑人员的探视更加经济、便捷,更有利于消除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提升教育改造质量。”闫军说。 据悉,服刑人员家属到户籍所在地司法局,经过指纹比对后,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即可进行远程探视、探访。 商小云强调,今后,要将信息化应用建设向监狱、戒

司法行政化

司法行政化 一、中国司法行政化倾向的现状 1、法院运行体制行政化。随着法制改革的深入,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中国的司法独立受到行政的严重,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具有严重的行政化倾向。首先,法官的产生方式行政化。在中国,法官是国家公务员,其产生与行政官员一样。以院长为例,在中国法院院长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受同级人大监督,对同级人大负责,任期与同级人大相同,如果在任期内有失职或其他严重,人大可予以罢免。这样的设计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国家机关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其负面影响。一是司法缺乏稳定性,每开一届人大,必换一班人马,司法队伍不稳定。二是突出了院长在法官群体中的地位,院长往往从行政官员中选出,形成”院长出自法官之外”的局面,有人说,”十个院长,九个法盲”。对普通法官,《法官法》设立门槛太低,有大量的非专业人员进入,虽然也设立了一些保障措施,但并非是终身安全的,具有不稳定性。这种情况与中国古代行政官员兼任司法官员是很相似的。 其次,法官内部存在众多的级别,酷似行政机关。根据《法官法》的明确规定,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如此众多

的级别划分,形成一个法官的官僚层级系统。在这样的官僚体制下,法官的才能和品德是次要的,而资历则成为最重要的砝码。审判的正确与否不是决定于法官的学识和才能,而是取决于其级别、职位。在某种意义上讲,法官系统也存在着”首长负责制”,即院长负责制。我国法院存在着长官把关的制度。司法的行政化色彩又显露出来了。 2、司法权定位行政化。我认为,在今日中国是没有独立的司法权。这个问题,我想从三个方面予以阐述。 首先,在中国的政治架构中,司法权没有独立的地位。其主要任务是为行政权提供保障,也就是说,司法权的设立不是基于司法权本身,而是基于行政权的需要。根据中国的国家和法律理念,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意志,因此,社会主义司法的目的在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镇压敌对阶级和反动分子的反抗,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在具体的政治制度设计中,全国人大是全权机关并拥有宏观的立法权,行政机关是人大的执行机关,因此,行政权具有大量权力和部分立法权;司法权来源于立法权,当然也受控于它的执行机关了。因此,司法权不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并由公、检、法三家所分享,分工负责,共同为行政权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机关是”准行政机关”。 其次,司法权对人大负有政治责任,同于行政机关。中

大学章程高校去行政化改革的重要契机

2011年第12期山东社会科学No.12 总第196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196大学章程:高校“去行政化”改革的重要契机 段炼炼毕宪顺 (鲁东大学,山东烟台264025) [摘要]高校“行政化”可以分为高校外部治理结构和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行政化。高校“行政化”势必会降低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阻滞决策程序的多元化参与、助长行政机构及人 员的越权干预、妨碍学术事务的有效开展。要改变这种状况,迫切需要依法治校,通过大学章 程的建设,重新定位高校与外部的关系;调整高校内部的决策、行政、学术治理结构。使大学 章程作为高校“去行政化”改革的重要契机,发挥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高校;去行政化;大学章程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1]12-0101-04 目前,由高校行政化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迫切希望可以找到解决大学“行政化”的可行办法。为此,本文将阐述高校“行政化”带来的弊病及危害,探讨大学章程在高校“去行政化”改革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分析符合我国高校自主发展的大学章程内外部治理结构,探索大学章程顺利实施的保障机制。 一、高校“行政化”的弊病及危害 高校“行政化”可以区分为“高校外部治理结构的行政化”和“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行政化”两个方面。前者由国家与高校的关系失当所致,后者主要是高校内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失衡所致。高校“行政化”的弊病及危害主要表现为: 1.高校“行政化”降低了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体制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属于集权式的行政模式。政府管理权限过大,在与高校的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而高校因自主权的丧失,在与国家的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例如,高等学校的创办、经费来源、专业设置、招生计划等事务,都要遵循国家指令办事,失去了高校应有的自主权。但是“失去了自治,高等教育就失去了精华”。①因此我们要充分尊重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规范国家的政府行为,通过制度来具体界定政府的职权和范围,进一步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而且高校过分依赖政府,也会导致高校与社会联系纽带的薄弱,社会信息的缺失将会对高校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高校“行政化”阻滞了高校决策程序的多元化与监督 目前,我国高校的决策主体过于单一,普通教授难以有效的参与学校的各项决策。导致学校决策往往由校领导做出,因领导人想法的改变而改变。在决策的最后阶段,是以作出决策的领导职位大小来作为决策是否通过的标准,民主管理尚未真正实现,高校管理民主化在某些方面甚至有倒退的趋势。严重阻滞了高校决策主体的多元化趋势。其次这种单一的决策程序缺乏校外人士的有效监督,导致了决策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等突出问题。 收稿日期:2011-10-25 作者简介:段炼炼,鲁东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 毕宪顺,鲁东大学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决策、执行、监督———高校内部权利制约与协调机制研究”(项目编号7087307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①[美]伯顿·R·克拉克:《高等教育新论》,浙江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0页。 101

监狱信息化建设的方向和目标

监狱信息化建设的方向和 目标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中国监狱信息化建设的方向和目标 [摘要]监狱信息化的具体目标是:建设数字化监狱,即通过信息处理、网络通讯、生物识别等各个学科的先进技术将监狱内的各种记录、文字、图像、多媒体等信息进行传输和处理…… 【】2007年以来,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息化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把信息化作为监狱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制定了《全国监狱信息化建设规划》,编制了《全国信息化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国家发改委批准了全国监狱信息化一期工程立项,先后召开了全国监狱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全国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国监狱信息化建设应用工作座谈会等,信息技术在监狱各项工作中的应用日益广泛,全国监狱信息化工作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2010年,在全国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上,司法部长吴爱英特别指出,全国监狱信息化建设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取得了显着成绩,监狱信息化建设规划、立项顺利完成,网络硬件平台、基础信息资源库、应用系统、技术防范工程、标准体系建设不断加强,监狱工作信息化水平显着提高。 2012年,在全国监狱信息化建设应用工作座谈会,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强调,切实做好监狱信息化建设应用的组织实施工作,形成信息化建设应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提高监狱干警信息化素质和应用技能,建立长效的信息化经费投入和使用机制,推广物联网等新技术的应用,严格执行司法部出台的15 项监狱信息化业务技术标准,确保全国监狱信息化工程建设。 监狱信息化建设总体目标是:构建覆盖全国监狱系统的网络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标准规范统一、应用功能完备的信息化体系,明显提高监狱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形成全员应用、资源共享的信息化工作格局,显着提

加快高校去行政化改革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加快高校去行政化改革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高等教育去行政化改革,其中包括试行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取消学校行政级别。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决定。在年两会中,教育部部长袁贵仁提到,教育部已经牵头调研高校去行政化问题,并将起草相关意见送交中央审批。高校去行政化改革已经势在必行、蓄势待发。 高等教育去行政化改革就是要调整政府部门对大学的管理方式、大学内部行政权力及学术权力的相互关系,让学校回归教育本位,按教育规律办学,排除外部和内部因素对教育的干扰和制约,减少或者去除行政因素对学术和教育的负面影响。从外部来讲,主要是正确处理政府及高校间的关系,调整政府角色,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改变政府对高校统、包、管的管理模式。从内部来说,主要是理顺高校内部各种关系,改变行政化管理模式,建立以法治为核心的多元治理模式,推进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由此可见,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是大学去行政化的前提和基础,高校推行去行政化改革,回归现代大学本质,关键在于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当前,高校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应当从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及积极入手。 一、依法办学——高校去行政化的核心理念和重要保障 法治是及人治、德治相对的治理方式,依法办学是依法治国原则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延伸,是现代高等学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理念。依法办学是现代大学制度的主要标志,是现代大学的基本治理模式,其核心是要用法律、制度管权、管人、管事,使学校的各项事务不因领导人的改变或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随意改变,确保各项工作依法有序高效运行。从政府对高校的管理来看,依法办学就是指政府主要依靠法律来管理高校,而不是依靠单纯的行政手段来管理高校,减少行政手段对高校办学的干预,让高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决定办学的各种事务;政府对高校的行政管理主要是对办学方向、水平、质量及行为、经费使用进行监督,依法对学校办学进行监督和评估。就高校内部而言,依法办学是指高校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完善以大学章程为统领的内部各种规章制度和办事规程,做到按章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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