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和

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和
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和

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和

扶持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和管理,推动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发展,培育更多创新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更好的支撑我市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和《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19〕XXX号待出台)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以科技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的各类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主要功能是围绕创业企业成长需求,集聚配置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包括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政策咨询等高水平创业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和企业家精神。

众创空间是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其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主要功能是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帮助创业者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

第三条孵化器、众创空间是科技创业孵化育成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形成多元化的创新发展格局,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认定、管理及业务指导。强化市区联动,各区应对国家、省、市认定的孵化器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各区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出台扶持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第二章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请珠海市科技企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为珠海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经营实体。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2年。

2.已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广东孵化在

线育成平台)登记备案,并至少上报1年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并获得省平台认可。

3.孵化器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或其他特定方式取得物业支配权的,应保证合同明确清晰,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与风险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可使用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至少1个资金使用案例。

5.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5家。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

应达到10家以上。

7.签约或入驻的可为在孵企业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与辅导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业科技服务机构不低于4家,具备较完善的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链接等各类创业服务能力。

第六条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七条毕业企业应已建立科学、规范、完整的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此外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条: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纳入珠海市高成长创新型(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

3.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4.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5.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珠海市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第八条鼓励各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高校和企业开

展众创空间建设。申请珠海市众创空间(以下简称“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为珠海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1年。

2.已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广东孵化在线育成平台)登记备案,并至少上报半年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并获得省平台认可。

3.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面积(属租赁场地或其他特定方式取得物业支配权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的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地,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4.具备可持续运营能力,服务收入(不含房租和政府财政补贴资金)与投资收益总和不低于总收入的30%

5.具备天使投资功能,每年获得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的6%。

6.具有专业创业导师队伍,要求至少拥有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

管理咨询专家)。

7.签约或入驻的能够提供一定的技术咨询与辅导服务、融资对接等多元线上服务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

8.年实际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10家,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其中,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低于3家。

9.每年组织开展或参与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10.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应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中试生产等技术平台。

第四章申报和管理

第九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程序:

1.申报机构依据认定条件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主管部门。

2.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

3.市科技主管部门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机构以市科技主管部门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十条市级孵化器申报单位须应提交的资料

1.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2.单位法人证书、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孵化场所证明(包括房地产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

3.申报单位前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孵化器运营情况总结报告。

5.本办法第五或七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的符合度说明(列表)以及对应佐证材料。

6.孵化器专职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7.孵化器的主要管理制度、财务制度。

8.入驻孵化企业清单及情况简介。

9.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软硬件设施清单。

10.其他在申报指南中要求的资料。

第十一条市级众创空间申报单位须应提交的资料

1.珠海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2. 单位法人证书、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孵化场所证明(包括房地产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

3. 申报单位前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自成立以来的运营情况总结报告。

5. 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的符合度说明(列表)以及对应佐证材料。

6、众创空间管理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复印件,国家颁发的孵化器专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

7.众创空间专职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8.众创空间的主要管理制度、财务制度。

9.入驻团队(企业)一览表,相关简介。

10.其他在申报指南中要求的资料。

第十二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规范管理,省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按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火炬统计工作的相关要求,填报火炬统计数据。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年应按要求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并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广东孵化在线育成平台)进行备案,并按要求填报有关统计数据。对不按期填报有关数据的孵化器,市科技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取消其参与年度考核评价和申请运行补助资格。

第十三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3年,有效期止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复核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告,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作出变更,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取消资格;对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或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五条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扶持与发展

第十六条为提升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管理水平,引导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发展,市科技主管部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框架下设立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

资金。后补助资金包括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后补助资金、新增面积后补助资金和运营评价后补助资金三类。

第十七条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后补助资金标准如下:

1. 新获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新获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市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2. 获得省级和国家级认定的孵化器(含加速器),市财政再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及以上认定的众创空间,市财政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3.对以往已获认定但未获得足额补贴的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通过对应级别的年度考核评价(指合格或以上)后,可相应获得对应的累计奖补金额。

第十八条新增面积后补助资金标准如下:

1.对已获得认定为市级及以上认定孵化器,其新增孵化场地面积达2000平方米及以上、新场地实际运营超过一年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对已获得认定为市级或以上认定众创空间,其新增孵化场地面积达300平方米及以上、新场地实际运营超过一年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3.孵化器、众创空间市财政新增孵化面积补助仅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第十九条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我市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自愿性、导向性原则参与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运营评价,运营评价指标体系由省科技主管部门制定,参

加运营评价的我市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需已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广东孵化在线育成平台)登记备案。根据省级运营评价结果,搭载形成我市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市级运营评价结果,市级运营评价结果保持与省级运营评价结果一致,并出具我市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市级运营评价结果划分标准参照省级设置,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80分及以上为A等级,70-79分为B等级,70分以下为C等级。

第二十一条运营评价后补助资金标准如下:

根据市级运营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为A等级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补助;评价结果为B等级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补助。对每年获得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A类)的孵化器再给予50万元补助。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孵化器、众创空间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实施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查核实、公示、报批以及资金下达。

第二十三条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提升内生发展能力、投融资服务与技术公共服务能力,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第二十四条鼓励我市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推动孵化器、众创空间国际化

发展,打造面向国际、面向港澳的孵化载体。鼓励我市有关机构设立海外、港澳孵化器或与海外、港澳孵化机构开展合作,鼓励海外、港澳孵化机构在我市落户,对我市持续开展服务和特定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鼓励孵化器专业化发展。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获补助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参与认定、评价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骗取资质、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规定追回资金,并将该孵化器(众创空间)及法人、实际控制人列入不诚信名单。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报企业串通作弊、出具虚假申报资料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获得补助资金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要积极开展孵化器、众创空间提质增效工作,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规范孵化器(众创空间)行业协会运作,加强全市孵化行业的规范管理,建设孵化器行业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共孵化服务平台,促进区域孵化器、众创空间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开展行业共性问题研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我市孵化事业的良性发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的孵化器扶持资金,从珠海市科技创新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22年12月31日止。原有关孵化器政策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范本)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我市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众创空间由XXXXXX作为主体运营机构,是一个依托现代影音技术为基础的平台,同时为相关的创业者提供一个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众创空间致力于推动民间科技力量和创新文化的发展,整合人才和资源优势,鼓励自主创业和艺术创新,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第四条众创空间物理空间及配套设施主要依托XXXXXX,并由其提供办公空间、器具材料及其他配套设施,并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入驻条件 第五条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足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方向和构思,或已有具体创业项目; (二)项目方向为文化科技领域,符合我国产业发展导向;或符合三明市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导向的技术开发项目能够促进我市文化经济发展。 (三)项目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第六条申请流程:

(一)申请入驻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者或项目团队或企业向“XXXXXX”众创空间运营机构XXXXXX递交入驻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创业计划书及所需的其它材料; (二)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提交项目评审组讨论决定; (三)申请批准后,XXXXXX与申请人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为了保障入驻项目得到充分空间以及发展资源,空间同时间在服务项目控制在XX家。 第三章管理及考核 第八条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九条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当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自觉配合科创孵化器各项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第四章毕业与退出机制 第十条毕业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企业并运营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二)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年营业总收入达1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入驻三年以上仍不能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应退出众创空间管理。 第五章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在基本信息归档期,由档案管理员分别向各项目联系人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各项目联系人应积极配合与支持。 第十三条档案建立后,由专人管理,方便填写、保管和查阅。

创客空间运营管理方案试行

创客空间运营管理方案(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响应国家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鼓励创客、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深圳市XXXXXX有限公司创立了创客空间(以下简称创客空间)。为保证创客空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第二条创客空间是为创客开展创客活动和为创业团队开展硬件创新活动提供 指导与帮助的服务性机构。创客空间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创客实现创客作品、为创业个人或团队实现产品化和市场化提供场地、工具设备及XX设计技术支持等服务。 第三条创客空间具有孵化器功能。准许进入创客空间孵化的可以是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创业个人或团队;也可以是已经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为加强对创客空间的管理及更好的服务创客与创业者,设立创客空间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成员由XXXXXX总经理、企业内部各创客团队负责人、外聘顾问组成。创客空间的日常管理由运营组负责,由管委会直接指导开展工作。创客空间聘请优秀创客及创业家、设计师、工程师等组成梦想顾问团,提供更好的创客及创业咨询帮助。 第五条管委会主要职责 1、确定创客空间的发展方向、目标和计划; 2、协调创客空间与公司其他部门的衔接、协调工作; 3、审核运营部各项规章制度,遴选适合人选,定期检查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4、针对入驻创客、创业项目的重大需求进行讨论协调。 第六条运营组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创客空间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创客空间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思路; 2、组织策划开展周末创客、其他各类创客、创新、创业活动及培训课程; 3、聘请各类技术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创客和创业者的发展提供指导、培训和咨询,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咨询; 4、负责对创客空间入驻个人、团体进行入驻资格审核; 5、对场地、工具、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对安全性的定期检查; 6、负责创客空间及入驻项目的对外宣传、合作及市场推广等工作; 7、创客空间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梦想顾问团的工作职责 1、为创客、创业个人或团队提供个性化的咨询服务; 2、开展免费或有偿的课程培训服务; 3、发现、扶持有前途的项目或团队。 第三章入驻创客空间条件、程序与退出 第八条申请进驻创客空间的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成年人需经监护人知情和同意。 2、提交《创客/创业计划书》。 3、所有开发及经营活动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4、具有合约精神,愿意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签订入驻合同。 第九条入驻创客空间申办程序 1、入驻创客空间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入驻创客空间申请书;

众创空间管理制度

金淘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我县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淘众创空间由山东金淘网络有限公司作为主体运营机构,是一个依托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平台,同时为相关的创业者提供一个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金淘众创空间致力于推动民间科技力量和创新文化的发展,整合人才和资源优势,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四条金淘众创空间主要依托山东金淘网络有限公司,提供办公空间、器具材料及其他配套设施,并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入驻条件

第五条进入金淘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足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方向和构思,或已有具体创业项目; (二)项目方向必须是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导向;或符合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导向的技术开发项目能够促进我县经济发展。 (三)项目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第六条申请流程 (一)申请进入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者或项目团队向金淘众创空间管理办公室递交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创业计划书及所需的其它材料; (二)金淘众创空间管理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提交项目评审组讨论决定;(三)申请批准后,金淘众创空间管理办公室与申请人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为了保障入驻项目得到充分空间以及发展资源,空间同时间在服务项目控制在50家。 第三章管理及考核 第八条进入金淘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

最新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方案

范文 众创空间运营 管理方案

目录 第一部分众创空间运营总则第二部分定条件与程序 第三部分众创空间运营管理第四部分评估与考核 第五部分附则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及省市文件精神,加快发展我省众创空间,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我省决定认定一批省级众创空间。为了规范省级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省范围内独立运营、集中面向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相关产业的创客、创新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业服务平台和创新型孵化器。 第三条省众创空间由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地税局、团省委共同组织认定。委托XX省高新

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创业中心)开展申报受理、工作指导、政策落实、考核评估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校、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省级众创空间的建设和推荐工作。 第二部分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申请认定省级众创空间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的运营机构。申请单位应当是XX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众创空间面积原则上可自主支配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规模较大的高校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对老旧厂房、闲置房屋等潜在场地进行盘活和改造提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我市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众创空间由作为主体运营机构,是一个依托为基础的平台,同时为相关的创业者提供一个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众创空间致力于推动民间科技力量和创新文化的发展,整合人才和资源优势,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四条众创空间物理空间及配套设施主要依托,由办公室、器具材料及其他配套设施,并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第2章入驻条件 第五条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足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方向和构思,或已有具体创业项目; (2)项目方向必须是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导向;或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导向的技术开发项 目,能够促进我市经济发展。 (3)项目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第六条申请流程 (1)申请进入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者或项目团队向递交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创业计划书及所需的其他材 料; (2)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提交项目评审组讨论决定; (3)申请批准后,与申请人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为了保障入驻项目得到充分空间以及发展资源,空间同时间在服务项目控制在200家。

第3章管理及考核 第八条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九条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当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自觉配合科技孵化器各项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第十条众创空间可为入驻的创业者提供以下无偿或优惠服务:(1)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等公司设立手续; (2)提供有关经济、法律、政策信息及创业指导等服务; (3)提供专利咨询服务,协助办理专利申请; (4)提供物业管理、治安保卫等后勤服务; (5)提供通讯、网络服务; (6)提供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众创空间分为初级区和高级区两块办公区域。初级区为全开放流动式办公区域,主要面向尚无成熟创业项目的初级创业者,办公空间及器具材料公用,无固定座位;高级区为半开放专座式办公区域,主要面向有较成熟创业项目的创业者或项目团队,办公空间公用,但创业者有固定的办公桌及相关器具材料。 第十二条众创空间对创业者实行动态管理,采用定期考核机制,对创业者进行差别化管理,实现即时纠偏和优胜劣汰,优化平台资源配置,实现健康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众创空间对初级、区域创业者不设考核,但创业者应在每个季度末以书面形式向空间提交能反映自己创业计划或项目最新进展情况的报告。对入驻高级区域满六个月的创业项目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情况、发展前景、资金状况、经营策略等方面,根据考核结果可转为空间正式入驻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有下列情况只要一的,空间有权解除入驻协议,并要求其在半个月内退出: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2)主要从事与互联网或高新技术项目及产品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3)严重或屡次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4)不按规定上报项目实施进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5)违反本管理办法和入驻协议情节严重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年月日起试行。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方案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方案(拟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并鼓励和引导大学生自主创业,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依托内蒙古工业大学众创空间原有基础,利用内蒙古虚拟增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虚拟现实(VR)领域的技术优势和资源,按照科技部印发的《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要求,建设内蒙古VR专业性众创空间项目孵化技术平台的文件精神,同时,为加强众创空间的管理,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众创空间由创业者作为主体运营机构,是一个依托互联网为基础的平台,同时为相关的创业者提供一个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服务平台。它的主要功能是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场所,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支持、网络信息等创业就业服务,协助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第三条众创空间致力于推动民间科技力量和创新文化的发展,整合人才和资源优势,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四条众创空间配套设施主要依托我司,XX提供办公空间、办公用品、材料及其他配套设施,并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众创空间的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众创空间的发展规划,对入驻企业进行“进-管-出”的综合管理,协助入驻企业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二)建立大学生创业培训体系,聘请校内外创业指导教师、专家及成功创业的校友代表共同组成创业指导委员会,对入驻企业和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对创业孵化VR项目进行可行性项目研究及论证; (三)规范使用扶持资金。建立扶持资金使用专帐,确保资金使用于落实创业政策和提高创业孵化VR专业基地服务水平; (四)为入驻企业提供经营办公、产品展示、会议洽谈等场所及相关咨询和服务; (五)协调入驻企业与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的关系; (六)负责有关VR专业项目建设和开发,并创业孵化有关VR专业基地的建设及维护更新; (七)做好后勤、安保、卫生等工作; (八)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指导思想、组织机构与工作目标第六条指导思想和整体思路指导思想是探索创新创业企业做大做强的新途径。通过激发民众、大学生和企业高科技人才为主的各类创业者的创业热情、提升创业能力,以政策专利转化为依托,建设创业实训众创空间,孵化一批自主创业实体,整体思路是以建设创新

众创空间运营机制

众创空间运营机制 篇一: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我市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众创空间由作为主体运营机构,是一个依托为基础的平台,同时为相关的创业者提供一个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服务平台。第三条众创空间致力于推动民间科技力量和创新文化的发展,整合人才和资源优势,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第四条众创空间物理空间及配套设施主要依托,由办公空间、器具材料及其他配套设施,并负责日常运营管理。第二章入驻条件第五条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足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方向和构思,或已有具体创业项目;(二)项目方向必须是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导向;或符合天津市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导向的技术开发项目能够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三)项目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第六条申请流程(一)申请进入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者或项目团队向递交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创业计划书及所需的其它材料;(二)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提交项目评审组讨论决定;(三)申请批准后,与申请人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七条为了保障入驻项目得到充分空间以及发展资源,空间同时间在服务项目控制在200家。第三章管理及考核第八条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九条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当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自觉配合科创孵化器各项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第四章毕业与退出机制第十条毕业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企业并运营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二)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三)年营业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达1000万元以上。第十一条入驻三年以上仍不能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应退出众创空间管理。第五章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在基本信息归档期,由档案管理员分别向各项目联系人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各项目联系人应积极配合与支持。第十三条档案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我市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众创空间由作为主体运营机构,是一个依托为基础的平台,同时为相关的创业者提供一个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众创空间致力于推动民间科技力量和创新文化的发展,整合人才和资源优势,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四条众创空间物理空间及配套设施主要依托,由办公空间、器具材料及其他配套设施,并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入驻条件 第五条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足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方向和构思,或已有具体创业项目; (二)项目方向必须是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导向;或符合天津市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导向的技术开发项目能够促进我 市经济发展。

(三)项目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第六条申请流程 (一)申请进入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者或项目团队向递交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创业计划书及所需的其它材料; (二)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提交项目评审组讨论决定; (三)申请批准后,与申请人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七条为了保障入驻项目得到充分空间以及发展资源,空间同时间在服务项目控制在200家。 第三章管理及考核 第八条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九条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当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自觉配合科创孵化器各项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第四章毕业与退出机制 第十条毕业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企业并运营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二)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年营业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达10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入驻三年以上仍不能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应退出众创空间管理。 第五章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实施方案报告

众创空间建设实施管理方案 目录 一、建设众创空间的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组织机构与工作目标 三、众创空间建设方案 四、众创空间职能与扶持方式 五、众创空间入住条件与优惠政策 六、项目实施方案 七、开展创业服务与落实退出机制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众创空间”战略,为更好地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着力解决我市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我市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激发全民创新创业热情,实现我区十三五“激活存量、扩大增量、调优结构、培养龙头、做精产品、延长链条、经济指标实现翻番增长”的奋斗目标,按照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建设如下方案,请领导审核。 一、建设众创空间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围绕“三三”发展战略、“六大发展”发展重点,不断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随着民营经济发展步伐迅速加快,经济发展主体的多元化需求不断增加,一批企业家主体(包括企业中层管理、营销、科技人员)、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农村致富带头人的创业热情不断高涨,等等,设立综合创业孵化与实训基地的各项要素已经完全具备。但是创业初始阶段普遍存在规模偏小、布局分散、产业层次低、用地难、融资难、应对风险能力弱等问题。 为解决创业主体创业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等措施,建立我市综合创业孵化与实训基地,为广大创业者开辟一片“试验田”,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和龙头带动作用,引导广大创业者走合法、优质、高效的创业道路,储备一批成长性中小企业,培育一批规模创新企业,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后续动力,对提升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F o r p e s n a u s e o n y s u d y a n d r e s a c h n o f r c m me r c a u s e 众创空间建设实施管理方案 目录 一、建设众创空间的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组织机构与工作目标 三、众创空间建设方案 四、众创空间职能与扶持方式 五、众创空间入住条件与优惠政策 六、项目实施方案 七、开展创业服务与落实退出机制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大众创业,万众

创新”的“众创空间”战略,为更好地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着力解决我市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我市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激发全民创新创业热情,实现我区十三五“激活存量、扩大增量、调优结构、培养龙头、做精产品、延长链条、经济指标实现翻番增长”的奋斗目标,按照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建设如下方案,请领导审核。 一、建设众创空间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围绕“三三”发展战略、“六大发展”发展重点,不断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随着民营经济发展步伐迅速加快,经济发展主体的多元化需求不断增加,一批企业家主体(包括企业中层管理、营销、科技人员)、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农村致富带头人的创业热情不断高涨,等等,设立综合创业孵化与实训基地的各项要素已经完全具备。但是创业初始阶段普遍存在规模偏小、布局分散、产业层次低、用地难、融资难、应对风险能力弱等问题。为解决创业主体创业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等措施,建立我市综合创业孵化与实训基地,为广大创业者开辟一片“试验田”,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和龙头带动作用,引导广大创业者走合法、优质、高效的创业道路,储备一批成长性中小企业,培育一批规模创新企业,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后续动力,对提升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组织机构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整体思路

众创空间管理制度

众创空间管理制度 第一章场地管理 1、入驻企业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办公,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众创空间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场地、网线、办公桌椅等设施,企业不得擅自安装电线、管道、烹饪、空调等设施。 3、入驻企业不得擅自对众创空间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4、入驻企业需要使用多功能会议室等公共场所,需提前三天到众创空间管理办公室进行报批。 5、入驻企业要服从众创空间管理办公室的管理,无故不参加众创空间管理办公室组织的活动达到两次的,取消入驻资格。 第二章经营管理 1、入驻企业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入驻企业应遵守众创空间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企业入驻创业众创空间协议。 3、入驻企业在众创空间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入驻企业应及时准确地向众创空间管理办公室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5、众创空间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邀请专家咨询团成员进行指导。 第三章安全管理 1、众创空间正常办公时间为每天8:30~17:30。法定节假日的作息时间按管理办公室的具体通知执行。 2、入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众创空间作息时间,如需加班,需到众创空间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同意,加班期间应服从管理人员管理,众创空间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3、入驻企业必须做到离开众创空间时关窗锁门,关闭电源。 4、入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做好本企业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督促、检查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5、入驻企业指定专人负责,经常对企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增强防火安全意识,一旦发生火警,应立即向“119”和消防中心、学院保卫处报 警。。 6、经营场所和办公室内不准使用明火装置,不准乱接电源和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热器具,严禁吸烟。 7、销售物品根据不同性质分类存放,堆放整齐,严禁化学危险品混放,易爆物品不准进货,易燃物要放在指定地点,进货包装纸箱、木板条和杂草要及时清除。 8、经常检查电灯、电器开关等设备的完好情况,如有损坏、异常现象或不安因素,应及时报请修理。 9、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工作,重大节日建立完善部门安全值班制度。 10、入驻企业应熟悉众创空间的相关消防设施,遇到紧急情况应服从众创空间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从相关消防通道疏散。 11、入驻企业要爱护众创空间公共设施,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损坏公共设施者,众创空间有权追究其责任。 12、由于入驻企业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入驻企业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卫生管理 1、公共区域(包括过道、楼梯等)的清洁卫生由入驻企业轮班打扫。 2、入驻企业应做好企业内部的清洁卫生工作,并将每日产生的垃圾集中摆放在楼层内的垃圾桶中,并尽可能保持垃圾桶的清洁,由专人统一清理、运送。 3、入驻企业应配合众创空间做好清洁卫生管理工作,保持公共区域清洁,不随地吐痰、乱丢纸屑及垃圾。 4、严禁在众创空间内外、楼道等公共区域的墙壁乱画、乱写、乱贴各种招牌、广告等,因工作需要张贴广告的,应事先与众创空间管理办公室联系,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张贴。 第五章财务管理 1、每个入驻企业必须有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 2、建立账册,做好部门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成本管理工作。

大学生众创空间运营方案

武汉大学生众创空间运营方案运营机构:楚商私董会

目录 一、概述 (2) 二、总体目标 (2) 三、运营方式 (2) 四、运营团队规划 (3) 4.1楚商私董会介绍 (3) 4.2众创空间运营团队规划 (5) 五、运营方案 (6) 5.1方案概述 (6) 5.2众创空间区域规划 (6) 5.3工作内容 (11) 5.3.1创业团体和个体的引进 (12) 5.3.2企业服务 (12) 5.3.3众创空间的运行 (13) 5.3.4群英会 (13) 5.3.5企业间社交 (13)

一、概述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李克强总理提出要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成中国经济的“新引擎”。武汉是一座大学之城,每年毕业的大学生30万人。青桐计划实施之前,武汉只有零星的大学生创业者,创业意识不活跃,创业氛围也不浓厚。 随着互联网+的提出,越来越多的行业与互联网走在了一起。大学生在学校内主要以学习为主,交际与沟通的圈子相对较窄,对政府在大学生创业方面给予的政策,资金,办公场所,注册等信息不了解。而且跨学校的大学生创业者,创业的大学生个人之间的连接与沟通不畅,导致一些有想法,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个人基于现实的各种困难而放弃创业。 为了促进和帮助大学生更好的创业,我们建成了大学生众创空间基地,结合互联网的高效信息传输方式,让大学生创业有一个平台互相交流,全面的提供政府给予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法规,优惠措施。此外也可以与市场的知名创业空间,投资机构,著名的企业快速对接,帮助大学生创业者提高创业的成功率。 楚商私董会作为武汉各大企业间的O2O的管理方和运营方,具有优质的企业资源,人才资源,资金资源;对于大学生众创空间的管理和运营,具有丰富的运营和管理经验。 二、总体目标 以创建全国领先的“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平台”为目标,把众创空间打造成为“全国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力争到2020年,帮扶1万名大学生创业,让大学生成为创新创业生力军;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让投融资渠道更加畅通;孵化培育1000家创新型小微企业,形成一批具有成长潜力、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骨干企业,打造创新创业的新生态和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使武汉大学生创业群体高度活跃,以创业促进就业,力争创造5万个高质量就业岗位。 三、运营方式 目前大部分创业基地采用的政府主导,运营采用专业化的运营机构来进行运

科技创业园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办法

桐乡市科技创业园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5-04-15 11:57:29信息来源:科技局作者:科技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我市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众创空间即创业苗圃,是由桐乡市科创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创园)发起成立的,以互联网项目为重点培育方向,兼顾其他高 新技术创新创业项目的公益类低门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综合服务平 台,也是科技项目前期孵化的苗圃。 第三条众创空间(创业苗圃)致力于推动民间科技力量和创新文化的发展,整合人才和资源优势,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为广大创新 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四条众创空间(创业苗圃)物理空间及配套设施主要依托科创园,由科创园提供办公空间、器具材料及其他配套设施,并负责日常运营管 理。 第二章入驻 第五条申请条件 进入众创空间(创业苗圃)的创业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足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方向和构

思,或已有具体创业项目; (二)项目方向必须是互联网或其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 第六条申请流程 (一)申请进入众创空间(创业苗圃)的创新创业者或项目团队向科创园递交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创业计划书及所需的其它材料; (二)科创园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提交项目评审组讨论决定; (三)申请批准后,科创园与申请人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章管理及考核 第七条进入众创空间(创业苗圃)的创业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禁使用网络或设备发表不当言论。 第八条进入众创空间(创业苗圃)的创业者应当自觉遵守各项管理 规定,自觉配合科创园各项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第九条科创园可为入驻的创业者提供以下无偿或优惠服务: (一)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等公司设立手续; (二)提供有关经济、法律、政策信息及创业指导等服务; (三)提供专利咨询服务,协助办理专利申请; (四)提供物业管理、治安保卫等后勤服务; (五)提供通讯、网络服务;

众创空间运营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众创空间运营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甲方: 乙方: 为维护创客空间的加速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创业氛围,就(以下简称乙方)运营电子商 务产业园(以下简称甲方)众创空间相关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协议背景 第一条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我市良好 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和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 神,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众创空间由作为运营机构,是一个依托电子商务产业园为基础的平台,同时为 相关的创业者提供一个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众创空间致力于推动传统外贸企业跨境转型升级,整合人才和本地资源优势,鼓 励企业、大学生、自由职业者从事跨境电商创新创业,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 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四条众创空间物理空间及配套设施主要依电子商务产业园三楼B区及6楼公共服务中 心,由办公空间、娱乐活动室及其他配套设施组成。 第二章入驻条件 第五条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足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方向和构思,或已有具体创业项目; (二)项目方向必须是跨境电商领域,符合市跨境电商综试区产业导向;或符合市产业结 构调整及产业导向的跨境电商项目能够促进我市经济发展。 (三)项目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外贸、跨境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第六条申请流程 (一)申请进入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者或项目团队向园区运营方递交申请,并提供项目创 业计划书及所需的其它材料; (二)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提交园区管委会讨论决定; (三)申请批准后,与申请人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为了保障入驻项目得到充分空间以及发展资源,空间同时间在服务项目控制在40家以内。 第三章管理及考核 第八条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 当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自觉配合建德浙西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各项工作,共同营造良好 的创业环境。 第九条对于众创空间运营方 (一)众创空间入驻企业统一归园区管委会与运营方管理。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F o r p e r s o n a l u s e o n l y i n s t u d y a n d r e s a r c h n o t f r c o m me r c i a l u s e 众创空间建设实施管理方案 目录 一、建设众创空间的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组织机构与工作目标 三、众创空间建设方案 四、众创空间职能与扶持方式 五、众创空间入住条件与优惠政策 六、项目实施方案 七、开展创业服务与落实退出机制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大众创业,万众

创新”的“众创空间”战略,为更好地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着力解决我市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我市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激发全民创新创业热情,实现我区十三五“激活存量、扩大增量、调优结构、培养龙头、做精产品、延长链条、经济指标实现翻番增长”的奋斗目标,按照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建设如下方案,请领导审核。 一、建设众创空间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围绕“三三”发展战略、“六大发展”发展重点,不断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随着民营经济发展步伐迅速加快,经济发展主体的多元化需求不断增加,一批企业家主体(包括企业中层管理、营销、科技人员)、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农村致富带头人的创业热情不断高涨,等等,设立综合创业孵化与实训基地的各项要素已经完全具备。但是创业初始阶段普遍存在规模偏小、布局分散、产业层次低、用地难、融资难、应对风险能力弱等问题。为解决创业主体创业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等措施,建立我市综合创业孵化与实训基地,为广大创业者开辟一片“试验田”,起到积极的示作用和龙头带动作用,引导广大创业者走合法、优质、高效的创业道路,储备一批成长性中小企业,培育一批规模创新企业,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后续动力,对提升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组织机构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整体思路

2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众创空间建设实施方案

目录 一、建设众创空间的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组织机构与工作目标 三、众创空间建设方案 四、众创空间职能与扶持方式 五、众创空间入住条件与优惠政策 六、项目实施方案 七、开展创业服务与落实退出机制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众创空间”战略,为更好地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着力解决我市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我市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激发全民创新创业热情,实现我区十三五“激活存量、扩大增量、调优结构、培养龙头、做精产品、延长链条、经济指标实现翻番增长”的奋斗目标,按照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建设如下方案,请领导审核。 一、建设众创空间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围绕“三三”发展战略、“六大发展”发展重点,不断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随着民营经济发展步伐迅速加快,经济发展主体的多元化需求不断增加,一批企业家主体(包括企业中层管理、营销、科技人员)、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农村致富带头人的创业热情不断高涨,等等,设立综合创业孵化与实训基地的各项要素已经完全具备。但是创业初始阶段普遍存在规模偏小、布局分散、产业层次低、用地难、融资难、应对风险能力弱等问题。为解决创业主体创业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等措施,建立我市综合创业孵化与实训基地,为广大创业者开辟一片“试验田”,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和龙头带动作用,引导广大创业者走合法、优质、高效的创业道路,储备一批成长性中小企业,培育一批规模创新企业,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后续动力,对提升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组织机构与工作目标

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方案

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方 案

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3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做好2015年度创业园区众创空间校园创业平台申报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300号)、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创业园区、众创空间及校园创业平台申报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为响应元谋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帮助元谋县青年创业者实现创业梦想,xxxx公司在元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支持和指导下,依托云南元谋现代种业科技园,打造xxx众创空间,形成政府激励创业创新、社会支持创业创新、劳动者勇于创业创新的新局面,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的重要意义 众创空间是向小微创新企业和个人创业者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是创新驱动的最佳体现、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应对开放式创新最好的举措。 近年来,元谋县围绕“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区域性南繁种业基地建设”发展战略,不断优化我县绿色产业结构,随着绿色产业经济发展步伐迅速加快,经济发展主体的多元化需求不断增加,一批企业家主体(包括企业中层管理、营销、科技人员)、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农村致富带头人

的创业热情不断高涨,设立元谋现代种业科技众创空间的各项要素已经完全具备。但是创业初始阶段普遍存在规模偏小、布局分散、产业层次低、融资难、应对风险能力弱等问题。 为解决创业主体创业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等措施,建立元谋现代种业科技众创空间,为广大创业者开辟一片“试验田”,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和龙头带动作用,引导广大创业者走合法、优质、高效的创业道路,储备一批成长性中小企业,培育一批规模创新企业,为我县经济发展提供后续动力,对提升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设的指导思想、组织架构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整体思路 指导思想是探索创新创业企业做大做强的新途径。通过激发民众、大学生和企业高科技人才为主的各类创业者的创业热情、提升创业能力,以云南元谋现代种业科技园为依托,建设元谋现代种业科技众创空间,孵化一批自主创业实体,以点带面推进我县“创业富民、创新强县”的新型战略和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 整体思路是以建设元谋现代种业科技众创空间为突破,夯实发展基础;以增强孵化能力为重点,打造“大众创业服务、万众创新服务”的“众创空间”服务平台;以市场为导向,采用现代企业管理运营模式,充分利用我县现代农业及制繁种产业发展基础,强化与科研院所、科技部门的技术和企业资本联合,为广大创新创业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空间,以创业促进

众创空间内部管理制度

三元孵发〔2015〕24号 三元环保科技众创空间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三元环保科技众创空间对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团队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入驻、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健康发展,依据三元环保科技众创空间(以下简称远红外电子电器)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三元环保科技众创空间孵化的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高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众创空间、留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公司等高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团队是指所有达到三元环保科技众创空间入驻标准,并与河南三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入驻协议,办理完入驻手续后正式进入河南三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场地内的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本办法所称的入驻项目是指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自带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三元环保科技众创空间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转换的高新技术成果和项目。 第四条三元环保科技众创空间对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提供以下服务: 1.创业辅导。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手续代理等内容。 2.管理咨询。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 3.交流培训。包含管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内容。 4.项目推介。包含成果展示、项目申报、新闻发布等内容。 5.市场推广。包含展览会议、产品对接、信息咨询等内容。 6.融资投资。包含银企对接、孵化基金、风险投资等

内容。 7.人才引进。包括校企合作、猎头服务、人才招聘等内容 8.专业服务。包含技术平台、检验测试、技术联盟等内容。 9.基础设施。包含办公场地、商务会务、物业服务等内容。 第二章入驻标准 第五条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三元环保科技众创空间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三元环保科技众创空间所属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三元环保科技众创空间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年; 3、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对注册资金有特别要求的行业不受此限); 4、属迁入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5、企业租用三元环保科技众创空间孵化场地面积低于800平方米; 6、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当属于国家或本省颁布实施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河南省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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