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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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府办发[2015]26号

【发布部门】安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20

【实施日期】2015.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5〕2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20日

安顺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文件)以及《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的管理,以及涉及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障的各类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输油、工业、照明等管线、综合管廊(沟)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城市地下管线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各城市地下管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地下管线信息的收集、储备、更新、提供、利用,以及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更新、维护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负责在各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过程中审查建设及相关单位是否掌握地下管线信息、工程设计是否与地下管线存在冲突。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抓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管理和监督。

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管理。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各级有关地下管线保护的规定,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破坏和擅自开挖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侵占、损毁、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及时受理举报并调查处理。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在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当预留同期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发展空间。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城市地下管线专项、综合规划的控制要求纳入规划内容。

在新区建设中,城市主干道的道路或者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布设主干管线的道路,应当采用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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