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法学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

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法学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

——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精选10篇)之第四篇

摘要:为保障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应意识到辩护工作的重要性,而我国辩护制度在刑事诉讼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不能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文章明确提出了深化有效辩护的具体过程及主要方法。

关键词:刑事诉讼,有效辩护,辩护律师,案件侦查,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关于刑事诉讼辩护的相关制度也进行了修改。根据当前刑事辩护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维护刑事诉讼制度的威严性,以有效的法律效力保障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平

时工作中要充分意识到有效辩护工作的重要性,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规定,对案件进行有效的侦查和裁决,由此增强有效辩护权的运用实效。

一、辩护及刑事诉讼辩护权的含义

(一)辩护的含义

辩护指的是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员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反驳控告方,以保护被告人的根本利益为目标。被指控犯罪的情况下,由辩护人员出面给予被告人精神上的鼓舞,给予他们及时有效的安抚,从而最大程度缓解被告人的情绪。[1]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被告人控诉前不享有辩护权,在刑事诉讼的环节,被指控的一方享有辩护权,为保障自身的根本利益,会请律师为个人辩护,主要包括程序辩护和实体辩护,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指控不合理,在遵守法律规定前提下,辩护律师可以保障被告人的基本利益。[2]

(二)刑事诉讼辩护权的含义

刑事诉讼辩护权主要表现为,不仅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还可以采取委托方式请他人为自己辩护,相应辩护人具有高素质、较强的专业能力,掌握宪法、有效辩护权等专业知识,能够保护好被告人的根本利益。[3]实施辩护权的过程中,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主要目标,要求辩护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法律意识,确保有效辩护制度的全面实施,从而避免误判。实施有效辩护权的环节,相应人员需遵守基本的辩护原则:坚持原则,提倡公平、合理,保护好被指控者的辩护权利,避免案件错判、误判,从而增强辩护效果。

二、律师辩护制度完善的意义

(一)明确律师的辩护作用

辩护权的实施关系到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保障律师辩护权的有效落实,需从侦查阶段起就要保护好被告人的辩护权,案件侦查过程中,被告人享有律师辩护的根本权利。[4]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委托辩护的权利,因此修改有效辩护制度,可实

现对律师辩护制度的重新定位,创新司法理念,为侦查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参考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辩护作用。

(二)增强刑事法律的运用效果

刑事诉讼制度的修改再次明确了辩护律师的根本地位,对于被告人因经济条件有限未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酌情考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如果被告人是聋哑人、未成年人,可适当增加法律援助的工作范围,将援助对象扩大至经济困难、无条件为自己申请辩护的被告人。适当扩大法律援助力度,对于个人无能力的案件,需要在法院帮助下及时获得律师辩护,从而将刑事诉讼辩护制度落到实处。

[5]

(三)提高案件审判效率

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简化了案件处理的流程,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涵,

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此环节,被告人不得被监听,确保律师的辩护权,简化案件处理流程,由此提升了案件侦查及审判效率。

(四)扩大了阅卷范围

刑事诉讼制度执行以来,从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查阅资料之后便于全面了解案件进展,可顺利实施律师辩护制度,进一步提高了律师辩护质量。

三、辩护制度在刑事诉讼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对律师辩护知识的全面认识

长期以来,律师辩护工作是在法律规定和监管下执行的,司法机构坚持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办事原则,保障被告人的根本利益。但是侦查过程中,辩护人未发挥应有的辩护作用。同时办案人员

排斥辩护律师,因为只要证据充足,不需要辩护律师出庭。由于辩护律师的根本责任未得到及时有效发挥,导致办案过程进展不顺利,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没有全面执行刑事诉讼辩护制度。

(二)被告人委托律师的环节遇到瓶颈

被告人需要聘请律师时,相应的委托律师的渠道不够畅通,刑事讼诉法的保障作用未及时体现出来。委托辩护人的环节,部分被告人没有从案件实际进展出发,缺乏对案件类型的重点分析,辩护律师与检察院、法院等机构的配合不够。对于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委托的律师辩护不及时,对于被告人的真实状态,一些律师没有将实际情况及时传达至亲友、家人,由于被告人无法与家人、亲友联系,导致相应的证据信息传达起来有一定难度。办案过程中,当被告人需要律师辩护时,律师没有及时到现场进行专业辩护,无法为嫌疑人提供有效的律师辩护,不仅导致辩护律师的作用未及时体现出来,还影响到案件的顺利侦查及判决工作。

(三)侦查阶段取证困难

有些律师个人的职业素养和工作经验不够丰富,无法为被告人及时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某些律师在不清楚案件侦查进展的情况下就担任辩护律师的工作,侦查阶段取证难,未将现代技术及时引入实际工作中,缺乏对电子轨迹的合理运用,导致侦查工作的效率无法得到很好的提升。

(四)辩护人员的专业能力不高

有一部分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与岗位工作要求不相匹配,当被告人需要辩护人员为其进行辩护时,这些人员未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查阅的资料不够,相应资料信息不够完整。因而,影响律师辩护工作的正常开展,无法运用专业知识保障当事人利益,不但影响到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不利于个人专业能力提升,对个人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五)刑事辩护权在宪法中的地位未得到高度关注

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申请律师辩护,但此规定仅限于审判工作方面,案件审查中未使宪法规定的作用得到及时发挥,公民的宪法权利没有得到相应保障。法律效能的体现主要表现为宪法地位不可撼动,但是当前没有及时确认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无法彰显出宪法的权威性地位,公民在宪法中的权利未得到全面保障。

(六)法律未规定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刑事诉讼制度并未规定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利,由于这一权利未得到确认,导致部分辩护律师不知道应不应该在现场进行律师辩护。比如侦查实践中,当侦查人员讯问嫌疑人时,会对嫌疑人提供的人证和物证进行现场录音录像,由此保护好现场证据,但是有些侦查人员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变通,此时辩护律师未得到在场辩护的权利保障,由于个人的辩护权利未得到明确,因此影响辩护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场取得的口证的真实性有待核实,未体现出现场监督作用,未展现出法律制度的威严性。

四、深化有效辩护的具体过程及主要方法

(一)明确辩护律师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要想更好的发挥辩护律师的根本作用,需要运用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具有的基本权利和主要义务,明确辩护律师的工作内容。[6]办案机关不会经常出入看守所,因此辩护律师应具有基本的探视权利。被告人可依法行使信息传递的基本权利,辩护律师要在当天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愿传递给亲友和家人,并积极行使个人的法律监督权利。构建完善的案件进度申请、被告人信息传达等系统,形成完善的信息传达体系,便于快速传递犯罪嫌疑人的申请,保证案件的审理过程有据可查。

(二)加强现场取证过程监管

取证过程关系到案件的进展,对侦查工作来说,要想及时获取相应的人证和物证等信息,需要及时开展现场取证工作,采用职业素养和综合能力,认真进行现场取证,辩护律师要征求办案机关的同意后跟踪案件的进展。[7]发挥辩护律师的基本权利,根据实际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服务,开展辩护工作时要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待

办案机关对辩护律师的执业证、职业素养等作出考核后方可正常实施律师辩护。完善现场取证监管制度,采用完善的管理制度为侦查工作提供专业的辩护服务,有助于发挥辩护律师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将执业证资料送至办案机关之后,办案机关及时通知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在此环节要注意:辩护律师的资质要过关,具有丰富的辩护工作经验,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配合现场取证工作,在办案机关监管下实施律师辩护。案件侦查的整个阶段,办案机构都要对律师的执业资格进行严格的检查和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办案机构有权利禁止律师辩护,对于情节严重的,注销其执业资格证。侦查环节,辩护律师有权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和阅读,保障律师辩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要加强对律师阅卷方面的限制,侦查资料是掌握现场证据的主要内容,为保证侦查材料的有效使用,需要对隐患进行提前预防,以提高办事人员的综合能力为目标,将相关证据及时转变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同时,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不现场取证调查,要求与案件有关的工作人员尽量回避,及时找到嫌疑人不在现场的人证和物证,由此提高现场取证效果,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辩护。

(三)完善刑事辩护机制

对现行的刑事辩护制度及时进行完善与补充,保障公民的基

本权利,根据宪法规定将公民基本的列为刑事辩护及保障工作范围内,根据宪政与法治的制度内容,深化刑事诉讼律师辩护。充分完善刑事辩护权利体系,按照规定努力保护好公民的根本利益,不得强迫嫌疑人说出不利于自己的内容,积极配合专门机关调查。根据被告人的意愿加强律师辩护制度补充,在刑事辩护权利范畴内,了解宪法的全部知识及运用方法,全面落实会见权制度,严格执行辩护律师准入制度和辩护律师在场权利,更好的保障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建立并健全刑事诉讼制裁制度

掌握宪法的可诉性、司法化,全面落实公民的刑事诉讼保障制度,站在宪法层面分析问题,考虑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渠道及主要方法,切实尊重公民,形成明晰化的刑事辩护机制。将公民个利与司法救济制度融合起来,构建完善的制裁体系,运用法律体系行使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及义务,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受到侵犯。了解不同案件的刑事诉讼流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律师辩护,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莫须有的罪名、证据不足等情况及时进行深入思考,充分运用个人的职业素质和专业化水平,使刑事诉讼制度在律师辩护过程中得到全面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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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策略与技巧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策略与技巧Introduction 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角色至关重要。他们不仅要代表被告提供法律援助,还需要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和运用相应的技巧来保护被告的权益。本文将探讨刑事诉讼中的一些常见辩护策略与技巧。 一、合理辩护权的行使 作为辩护律师,首先要充分发挥合理辩护权的作用。这意味着确保被告在案件调查和审判过程中拥有平等的机会,包括与检察官对抗、提供证据和证人、自由表达观点等。辩护律师需要借助各种法律手段来保护被告的权益,维护案件的公正性。 二、质证和反质证 在审判过程中,质证和反质证是常用的辩护策略。质证是指辩护律师通过提问证人或合法取证来支持被告的论点。反质证则是通过反驳对方证据的可靠性、准确性或者提出质疑来质疑控方的证据。辩护律师需要善于掌握取证技巧和展开逻辑推理,以有效地质证和反质证来弥补案件中的漏洞。 三、案情分析和侦查材料的检验 辩护律师应该仔细研究案情分析和侦查材料,针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检验。通过查找和评估证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辩护律师可以发现潜在的问题,如过失证明、证人的不可靠性等,从而构建有利于被告的辩护策略。

四、辩论技巧的运用 辩论技巧是辩护律师必备的能力之一。辩护律师需要善于辩称、引用法律规定,以及在适当的时机提出有力的反驳观点。积极运用辩论技巧可以增加辩护律师的说服力,并对案件结果产生积极影响。 五、证人和专家的利用 有效利用证人和专家是提高辩护成功率的重要策略。辩护律师可以选择性从证人和专家调查中得到有利的证据,并将其用于支持被告的辩护意见。准备和审讯证人需要耐心和技巧,并且要善于掌握发问技巧从而提取有利的证词。 六、情感与说服力的运用 在辩护中,情感与说服力是不可忽视的因素。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富有感情的陈述、亲和力的表现和引人入胜的故事来产生共鸣,并让法庭和陪审团更有可能接受被告的辩护观点。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辩护律师的沟通和表达能力。 七、法律解释和比较 在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需要准确解读和适用法律。合理地解释法律规定可以有力地支持被告的辩护观点,并与控方的观点进行比较。通过强调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辩护律师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被告的不利影响。 结论

刑事诉讼中程序辩护与诉讼监督关联性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919345375.html, 刑事诉讼中程序辩护与诉讼监督关联性研究作者:蓝向东 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06期 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和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对,刑事诉讼各阶段中刑事司法部门的职责和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都有严格的规定,对于违反规定行为,辩方可以启动程序辩护。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程序辩护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了较为具体的程序,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对违反程序、侵犯被追诉人权利行为的监督和救济义务。在维护法律统一实施和公平正义方面,程序辩护和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具有诸多关联性。 一、程序辩护与诉讼监督在诉讼活动中具有全程性 随着辩护制度的发展,我国的刑事辩护主要由定罪辩护、量刑辩护和程序辩护组成。其中程序辩护是最近几年才兴起的,有学者认为程序辩护就是“以程序法为依据,针对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争议提出主张或程序性申请,以期维护或实现被追诉者程序性权利的辩护”[1]。 有论者认为程序辩护是“法律意义上的辩护”,是指被追诉方在裁判者面前进行的防御和辩解活动[2]。这个观点将“没有裁判就没有辩护”作为一个大前提,因而难以解释侦查阶段存在程序辩护权存在问题。顾永忠教授则明确认为,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辩护已经走出法庭,走向审判前的阶段,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伴随着这一变化,辩护的内容也不再限于实体方面,而扩展到程序辩护上,即在刑事诉讼全过程,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不受非法或合法名义的侵害[3]。笔者同意上述观点,将程序辩护权延展到庭审前,其价值在于能够较好地解决审前的控辩平衡问题,并能使包括侵犯被追诉者诉讼权利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的救济。 关于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权行使的起点,较之程序辩护,争议较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十四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死刑复核程序、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等九个方面实行法律监督。因此,虽然律师的程序辩护与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的性质和任务不同,但两种职能几乎贯穿刑事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 虽然程序辩护权和诉讼监督权贯穿整个诉讼过程,但鉴于前者属于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而后者属于职能部门的“权力”,属性不同,其行使的方式和条件也存在差异。程序辩护权的行使具有选择性,基于辩护策略的考虑,辩护律师既可以在庭审前提出程序辩护意见[4],也可以只在庭审时提出辩护意见[5],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放弃程序辩护权。但是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有错必纠原则”,及时有效地控制被监督的权力,做到有错必纠、有错早纠、有错会纠、有错能纠[6],如果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人员在不同的诉讼环节 发现程序性违法行为,不及时调查和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学毕业论文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保障研究

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保障研究 是否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是处于该阶段的律师是否享有辩护人的权利前提,以下是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辩护律师辩护权保障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在我国刑事案件的数量每年都以非常快的速度在增长,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就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被辩护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不断的强化辩护权的实现,从而也体现了我国法制制度的优势。 1.赋予律师在场权 众所周知,是否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是处于该阶段的律师是否享有辩护人的权利前提,更是律师顺利开展辩护活动的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给予了立法形式的明确,确立了其辩护人的法律地位,解决了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长期存在的律师在侦查阶段身份不明的问题,可以说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最显着的立法进步之一。但与世界范围内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权利仍然比较有限。律师在场权通常就是指律师在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的时候和工作人员开展侦查活动的时候,律师在现场帮助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换句话来说就是律师有权在执法的过程中,在执法人员监督的情况下办理相关的事

宜,这也是有效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合理帮助的第一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在这一过程中律师可以在现场监督,这一方面对律师更加详细的了解案情有非常大的帮助,同时也防止了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出现一些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赋予律师在场权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不存在争议的,同时也是保证我国司法制度和国际接轨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我国的法律当中并没有赋予律师在场权主要是因为这会使得案件的侦查受到一定的干扰,从而也就使得案件侦查工作无法正常的进行,但是如果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看,赋予律师在场权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它所带来的益处也已经远远的超过了其所体现出来的弊端,这项制度的实施会使得诉讼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更加公正也更加的规范。 2.明确会见权的例外规定 要保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案件侦查的过程中得到非常有效的帮助,一个重要的基础和前提就是要赋予律师会见权,日本的学者指出,对于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而和外界失去联系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会见辩护律师的权利对他们而言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给二者创造更多的时间和空间,同时在这一过程中也可以十分有效的保证辩护的效果,在这一过程中,律师可以更加详细的了解案情,同时在交谈之后还能掌握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减轻罪行或者是无罪的证据,会见权的功能研究上,在学术界已经达成了一个重要的共识,它可以有效的保护律师的知情权,同时使得控辩双方处在一个相对平衡的工作状态,但是在真正的实践当中是很难得以实现的。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律师对于侦查机关和相关的组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研究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研究 摘要:有效辩护是刑事诉讼的关键环节,如果能做好有效辩护则可以 更好的借助法律条款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更可以保证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国内刑事诉讼的辩护工作普及率比较低,同时有效性也比较低,影响 刑事诉讼的质量。虽然法律援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刑事辩护的百分率,但是没有彻底解决有效辩护的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深度的探索。为此,本 文对有效辩护进行内涵思考,分析刑事诉讼中有效辩护问题,然后提出几 点针对性的解决路径,促使辩护率实现稳定的提升。 关键词:刑事诉讼;有效辩护;司法体制;辩护能力;职业环境 要想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需要对刑事案件进 行科学的处理,营造更加稳定的社会法治环境。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进行论述,法官不仅要坚持司法的公正原则,专业律师也应该借助法律手段对被 告人的合法权益進行辩护,避免出现冤案或者错案。但是受到多种因素的 影响,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未能真正落实有效辩护,这就需要对有效 辩护进行深度的探索和法律研究,更好发挥出有效辩护的应有作用,从而 进一步提升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一、对有效辩护的理解 结合相关学术研究可知,有效辩护主要是指专业律师需要给被告人提 供更有效的刑事辩护,主要是进行被告人罪轻或者是无罪的辩护,以此达 到预计的法律辩护效果。在进行有效辩护的过程中需要关注到以下几方面 的原则,一是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他们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 况进行自我辩护[1]。二是被告人在聘请专业律师给自己进行辩护的过程 中不仅要具备刑事辩护的专业能力,同时也应该熟练掌握法庭审判的程序

和技巧。三是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可以充分行使辩护权,也应该得到健全法 律制度的保障。 二、对刑事诉讼案件中有效辩护的问题分析 (一)有效辩护制度出现不足 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未能真正落实有效辩护,需要对其进行深度的探索和理论研究。结合学术研究可知,国内法院 在进行刑事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出现辩护率逐渐升高的现象,但是在具体辩 护的过程中律师出现辩护权不充足的问题,这样就影响辩护工作的有效性。主要表现为辩护人在案件取证的过程中存在多种困难,也出现和被告人会 见比较困难的问题,严重影响有效辩护的效果。这些情况的发生主要是因 为有效辩护制度出现不足的问题,会降低专业律师的有效性。 (二)司法体制出现不合理的现象 研究可知,法律援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刑事辩护的百分率,但是 没有彻底解决有效辩护的问题,这样就会影响有效辩护的质量。目前国内 出现有效辩护问题不仅是因为辩护制度出现不足问题,同时也因为司法体 制出现不合理的现象,应该对其进行多角度的探索和实践分析。为了让国 内司法程序更加具有合理性,可以保障司法判决的正确性,相关部门在司 法实践中相互配合,同时也相互制约[2]。但是在实际的司法辩护工作中 未能构建合理的司法体制,相关部门之间缺少制约和平衡,也很难对司法 判决进行科学的监督,从而影响有效辩护的质量。 (三)律师辩护能力出现不齐的问题 国内现阶段有着很多的综合型律师,但是专业律师的数量比较少,这 样就不能有效提升律师队伍的综合质量。受到行业特点的影响,律师要想

专业刑事诉讼辩护

专业刑事诉讼辩护 专业刑事诉讼辩护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代表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一种专业服务。刑事诉讼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它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而刑事辩护则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专业刑事诉讼辩护律师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 1.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掌握刑事诉讼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2.辩护技巧和策略:律师需要具备较高的辩护技巧和策略,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合理的辩护策略,有效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沟通能力和人际关系:律师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人际关系,能够与被告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为被告人争取更好的结果。 4.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律师需要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够遵

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合法的、诚信的服务。 专业刑事诉讼辩护律师的服务内容包括: 1.案件调查和分析: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2.辩护策略制定:律师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合理的辩护策略,包括辩护的重点、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辩护的方式和手段等。 3.辩护代理和出庭辩护:律师需要代表被告人进行辩护,包括书面辩护和口头辩护,出庭应诉,为被告人争取更好的结果。 4.案件后续服务:律师需要为被告人提供案件后续服务,包括上诉、申诉、复议等,为被告人维护合法权益。 专业刑事诉讼辩护律师的服务对象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相关人员。被告人是专业刑事诉讼辩护律师的主要服务对象,律师需要为被告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和证人也需要律师的法律服务,律师需要为他们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被告人权利,确保司法公正,有效辩护原则是至关重要的原则之一。有效辩护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西方法律文化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保障诉讼公正和被告人权利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说明有效辩护原则的意义,具体阐述其内容和适用范围,并结合法律实践提出相关建议。 一、有效辩护原则的意义 二、有效辩护原则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有效辩护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被告人的证明权、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被告人的申诉权。 1. 被告人的证明权 被告人的证明权指的是被告人有权利提供并提供证据,证据对证明案件和证明被告人的无罪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允许被告人在法庭上尽可能多地提供证据,才能保证判案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被告人的辩护权是指被告人对控告和证据提出异议和辩驳的权利。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应在现场的审讯中全面比对起诉人的证据和控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同时,被告人还可以通过提供辩护证据和作出自己的代表行为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的申诉权是指被告人享有上诉权和申诉权,有权把自己不满意的判决向上一级的司法机关申诉。被告人在获得判决后可以提起上诉或针对未经过的判决提出申诉,保障被告人权利。 三、建议 在实践中,需要加强对有效辩护原则的理解和实践。为了确保诉讼公正、维护被告人的权利,在刑事程序中应充分发挥被告人证明、辩护和申诉的权利,同时还要关注一些以下问题: 1. 对证据来源做出评估 在法庭上,被告人应对起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反驳。这需要对证据来源进行评估,快速进行反驳。若掌握的证据不足导致无法进行反驳,可以发出要求被告人补充的请求。 检察机关、法庭和警方应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尊重其权利和财产。在庭审前后,应随时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3. 保证诉讼的公正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效辩护原则的体现探讨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效辩护原则的体现探讨 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都有一定的权利获得辩护,这是刑事诉讼中最 为基本的原则。然而,这里所说的辩护,也是那种相对有效的辩护,由于有效辩护在各国宪法中被广泛应用,因此,它成为一种原则是理所当然的。对此,本文将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效辩护原则进行简要研究。 一、有效辩护原则概述 (一)辩护的含义 所谓的辩护也就是在刑事诉讼中,该辩护人受被告人或者相关人员的指定,针 对控告方的指控,从两个方面进行辩护,也就是事实和 1 / 12 法律,从而有效维护被告人自身所具有的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对于辩护的含义,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理解。 第一,一般情况下,被告人由于不具有法律意识,也就无法对自身进行辩护,无 论别人怎么说,也没有任何反驳的机会。甚至说,由于国家相关机关的地位摆在那里,造成他们产生一种惧怕感,基于这种情况,他们迫切需要一个可以帮助自己的人,以便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帮助可以从两方面体现:第一方面是法律帮助,第二方面是辩护人员的安抚帮助,辩护人员的安抚,可以让被告人保持一种良好的心态去面对诉讼过程,尽可能的减少压力。也许正是因为被告人、嫌疑人自身所具有的这种特征,才致使辩护制度应运而生。 第二,刑事辩护过程中所面对的对象,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包括刑事追诉和指 控。所谓的刑事追诉,也就是审判之前的准备工作,比如:针对案例立案,对案件进行追查等。刑事指控,简单的说就是国家部

2 / 12 门或者是相关案件负责人员,根据自己的调查,向法院提出诉讼,从而借助法律手段进行权益的维护。过去传统的观念一直这样认为:没有进行控诉,也就不具有辩护权。也就是,传统观念一直认为在审判前期,作为国家司法部门所追诉的人,是不能享有辩护权的。然而,随着国家的不断进步,刑事诉讼得到广泛发展,如今的刑事诉讼则认为,无论是审判前,还是审判后,被指控人员都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辩护权,这一情况的出现,也就准确反映出了对国民权益的维护。 第三,所谓的刑事辩护,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实体和程序辩护,实体辩护,也就是从该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找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该案件并不是被指控人所为,没有触犯到法律,或者从法律方面着手,有针对性的借助适当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等,这些都属于实体辩护。程序辩护,也就是辩护人从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原则出发,在过程中积极帮助被指控人员,一旦过程中该人员遭受另外 3 / 12 一方逼供时,及时保护被指控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些属于程序辩护。当然,无论是采用哪种辩护方式,主要目的都是为了能够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以便实现减免罪行的目的。 从另一方面来说,刑事辩护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段也非常多,比如:根据自己所获得的证据,将其列举出来,陈述事实等,辩护人通过自己的辩护,要充分表达出自己的相关看法,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自身人员有利的意见,以便让法院进行研究。同时,辩护过程中还具有一定的依据,这就需要辩护人员积极寻找对自己辩护有利的条件,采取各种手段进行辩护。当然,这些都是建立在事情真相的基础上,只有这样才能借助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辩护权的含义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问题研究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问题研究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问题研究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案件的数量也不断增多。在刑事案件 审理过程中,律师辩护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程序。然而,律师辩护能否得到全面有效的实现仍存在一定问题,包括受理问题、 承办问题、质量问题等。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 覆盖问题进行分析。 一、受理问题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面临的第一道门槛是受理问题。即律师需要寻 找到愿意接受其委托的案件。但在现实中,部分律师可能会因为案件 复杂、嫌疑人身份等原因,而选择拒绝接受委托。此外,一些受害人 家属也可能出于种种原因不委托律师代理。这就导致了部分刑事案件 辩护全覆盖的难度增大。 针对这一问题,应采取积极措施加以解决。首先,相关机关可以 出面呼吁律师更积极地参与刑事辩护,同时增加律师的收入和保障, 提高律师委托意愿。其次,相关机关应向社会公布律师辩护的重要作用,让公众了解辩护权意义所在,从而主动委托律师代理。这些措施 将为律师辩护全覆盖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承办问题 即便律师接到了委托,也并非所有的律师都有资格和能力承办刑 事案件。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质,律师们需要在熟悉刑法相关知识 的基础上,具备一定的诉讼经验和实践能力。因此,许多律师可能缺 乏实践经验或对刑法相关制度不够熟悉,使其难以承担刑事案件的辩 护任务。 为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培训机制和执业评估体系。每一位 承办刑事案件的律师都需要接受相关领域的教育培训,提高自己的辩 护能力和实践经验。针对刑事案件律师的专业特点,还可设立各种专

业培训班,为律师进一步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知识提供保障。同时,也 应加强规范性管理,建立执业评估制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律师协会 应及时给予退会处理。 三、质量问题 律师辩护的质量是最基本的考量标准。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由于 律师执业水平较低,或者是由于案件本身过于复杂而给律师带来了困难,导致辩护全覆盖质量参差不齐。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辩护的意义 和价值都将大打折扣。 针对这一问题,要从源头上抓住。首先,律师应当提高自己的职 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其次,司法机关应当为律师提供一个符合逻辑的 辩护环境,积极维护被告人权益,营造出一个良好的司法氛围。通过 这些努力,律师才能真正扮演好维护当事人权益和司法公正的重要角色。 总之,要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需要在各个方面进行全 面的改进和完善。从加强律师宣传普及、规范执业行为、建立培训评 估机制,到增强司法机关保障角色,针对每一方面进行积极改善和弥 补缺陷,努力为被告人提供一个公正的司法环境和全方位的辩护保障。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维护案件实质公正和被告 人的合法权益。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刑事诉讼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治的重要手段,其中辩护是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效辩护原则是刑事诉讼中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它体现了公正、公平的审判理念,保障 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推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效辩护原则的基本概念 有效辩护原则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被告人有权获 得有能力和诚实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二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要得到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来 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进而促进案件的公正和公平审理。 1、证据要求透明、公正 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最直接、最重要的证明案件真相的方式。有效辩护原则要求 法庭在应用证据时,必须保证证据来源可靠,并要求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和辩论,同时要 求证据的来源、证明的方式等都要透明公正,避免隐蔽的袭击。 2、消除歧视,公平审判 有效辩护原则还要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消除歧视和双重标准,追求真正的公平和公正,从而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和合理的赔偿。在这一过程中,辩护人有权要求法官在 判决前充分考虑被告人的情况和证据,遵循法律程序,公开审理案件。 3、严格保护被告人的权利 有效辩护原则要求严格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应有权要求律 师代理自己的辩护,否则,法律程序将被认为是不公正的。在对案情的了解中,辩护人还 应该有权利参加从逮捕开始的所有审判程序,包括了解、听取和重新审视证据的权利,同时,还应有权否决任何其所代表的被告人非法袭击证据的行为。 4、快捷公正,保护个人自由 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还要求快速、公正的处理案件,保障个人自由,并保持公正。因此,程序应尽可能地速度快,同时还应充分考虑案情的具体情况,提供给辩护人充 足的时间来准备和呈现完整的证据。如果辩护人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案件的公正和 公平就会受到损害。 有效辩护原则确保了受检方获得公正和公平的审判,避免了审判过程中典型的干扰和 失误,保证了刑事诉讼的公正和人权的保护。因此,诉讼参与者和律师都应该遵守有效辩 护原则的要求,这有助于建立一种更为平等的关系,将司法规范更紧密地与宪法保障原则 联系起来,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评析——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评析——辩护制度和证据制 度 刘海萍 【摘要】此次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在以下方面加以体现: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修改,还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就以上几点对新增加条款的含义加以分析,指出立法的进步之所在,提出执行新增法律条文须注意的事项。%Rationale of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amendment of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s reflected in the following aspects: it made significant changes to the defense system, and added the exclusionary rules.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meaning of the mew terms, indicates where the progress of the legislat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precautions in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legal provisions. 【期刊名称】《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2(012)006 【总页数】4页(P69-71,96) 【关键词】辩护;非法证据;排除 【作者】刘海萍 【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许多重大修改,其中总论部分第二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是这次立法的一大亮点,标志着在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过程中,不仅要惩罚犯罪,而且也需保障人权,重点是如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了保障该理念的实施,2012年刑事诉讼法完善了辩护制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等。 一、辩护制度 (一)重新界定“辩护人的责任”,强调了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并重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35条将辩护人的责任规定为,“提出能够证明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一条文存在如下问题:其一,把辩护的内容仅限制在实体辩护上,其所涉及的“无罪、罪轻 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部分都属实体辩护的范围。这种定位还停留在1979年刑诉法的观念上,而按照现代刑事辩护的设计,为了保障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和实现有效地防御权,并通过矫正控辩双方力量的失衡,来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辩护的内容不仅有实体辩护,还要有程序辩护,以维护程序公正。其二,对于“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材料和意见”,如何理解,本应是辩护的“权利”,由于表述的原因容易视为“举证责任”。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消极影响。在杜培武冤案中,被告人方虽然提出无罪辩护意见,但判决书仍认为没有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进而终审判处死缓,这实质上是要辩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明责任。但是,后来真正的凶手被擒,杜培武冤案才得以昭雪。①显然,这与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即控方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辩方不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举证责任是相

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有效辩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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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刑事辩护

有效的刑事辩护 1、律师要具备为刑事辩护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技能和经验; 2、律师应当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做出最为恰当的职业判断; 3、律师应当做好充分的辩护准备工作; 4、律师应当尽早会见委托人,保证委托人的知情权,并在重要决策问题上与委托人进行充分协商; 5、律师应当展开充分的调查。 有效的刑事辩护 根据全国人大制定的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 的八个刑法修正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配套出台的五个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及补充规定,我国刑法罪名已达452个,作为辩护律师就是要为涉嫌这些罪名的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和 法律帮助。 如此纷繁的罪名如何去辩护,取得什么样的辩护效果,这些需要律师辛勤认真的工作,根据不同的案件(没有一个 案件是一模一样),设计办案思路与方法并结合辩护技巧, 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这也是辩护律师永远追求的目标。 每位律师都有其独特的辩护技巧,这里我只分享本人的一点体会,从诉讼程序入手配合阅卷的技巧来达到有效的辩护。

▲一、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技巧 侦查阶段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在刑事案件立案后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司法过程。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嫌疑人之后,并从侦查部门了解到的其涉嫌的罪名后,首先判断嫌疑人是否符合其涉嫌犯罪罪名的主体资格、有无犯罪的时间条件、有无承担刑事责任能力、被羁押后合法权利有无得到保障、是否符合案件的立案标准来入手。 例1:某人身份证被他人捡到并冒用,实施了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把某人予以羁押,经过律师的调查某人根本就没有实施该行为,同时也没有作案时间,经过工作某人得以释放。 例2:某未成年人涉嫌抢劫同学财物,被羁押后,律师首先要求公安机关在询问其时,要有其监护人在场,在提请批准逮捕后,律师提出建议对于未成年人的初犯行为,可以不予批准逮捕,检察机关接受了建议,不予逮捕,公安机关对该未成年人变更了强制措施。 例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在嫌疑人符合一定条件下申请。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于身患重病,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后不会危害社会、不符合逮捕的条件

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引言 中国刑事辩护作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其发展和完善对于 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中国刑事辩护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辩护权受限、辩护 能力不足、司法保障不够等。本文将就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 对策研究,以期为中国刑事辩护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一、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 1.辩护权受限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受到一定的限制。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往往不 能及时获得律师的帮助和辩护,导致辩护律师无法有效地维护被告人的权益。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对辩护律师的辩护请求往往采取不予支持的态度,导致辩护权无法得到充分保 障。 2.辩护能力不足 部分律师对刑事辩护的相关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掌握不够,导致其在庭审中无法有效 地进行辩护。一些辩护律师也存在态度消极、工作不认真负责的情况,致使被告人未能得 到有效的辩护。 3.司法保障不足 在中国,司法保障体系的建设还不够完善,导致刑事辩护的质量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法院的证据审查制度不够完善,容易导致错误的定罪和判决。对于辩护律师的职业保障机 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提高辩护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 二、对策研究 为了加强辩护权的保障,可以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着手。在法律层面,应当完 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辩护权的规定,明确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庭审过程中的辩护权利,保障律师的辩护请求得到及时支持。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秉持中立公正的原则,对辩 护律师的请求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保障。 为了提高辩护律师的辩护能力,可以从教育培训和职业规范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应当 加强律师的专业培训,提高其对刑事辩护相关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的掌握。应当建立起一 套完善的律师职业规范,规范律师的工作行为,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其 积极认真地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策略与证人传讯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策略与证人传讯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辩护策略和对证人 的传讯直接影响着案件的结果。本文将探讨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常用的 辩护策略,并介绍一些有效的证人传讯技巧。 一、辩护策略 1. 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是律师最常用的辩护策略之一。律师通过调查、搜集证据,寻找犯罪行为发生时的不可抗力、自卫、误解等情况,并通过证人证言、物证等向法庭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无罪。 2. 被害人辩护 被害人辩护策略是指律师通过揭示被害人的不良行为、背景或证人 在案件中的虚假陈述等,来削弱被害人的信誉和信用度,从而分散法 庭对被告的注意力,为被告减轻罪责。 3. 削弱证据 律师可以通过削弱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质疑证人的可信度、证据 的真实性或完整性,以达到分散法庭注意力和削弱检方论据的目的。 4. 自首并诚实辩护 自首并诚实辩护是被告在犯罪后主动向警方或法院自首,并全盘承 认自己的罪行,并在其刑事辩护中强调自己的悔过态度,并表态接受 法庭的判决。这种策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人的罪责。

二、证人传讯技巧 1. 提前调查和准备 在传讯证人之前,律师应该尽可能地调查和了解证人的背景、经历 和与案件相关的信息。这将有助于律师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以及理 解证人可能的偏见和动机。 2. 维护证人的信誉和信用度 律师在传讯证人时,应尊重证人的人格尊严,并保持礼貌和谦逊的 态度。同时,律师应使用亲切的语言和表达方式,以建立证人对律师 的信任,从而获得真实、准确的证词。 3. 有针对性的提问和反驳 律师在传讯证人时,应根据案件的需要提出具体问题,并针对性地 进行反驳。律师需要善于抓住证人的犹豫、语言表达不准确、逻辑错 误等问题,并通过有力的反驳来推翻证人的证词。 4. 使用有效的证据 律师在证人传讯中,应灵活运用各种证据,如书面证据、物证和其 他证人证词等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有效的证据可以增强律师的 说服力,并对法庭产生积极的影响。 总结: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策略和证人传讯技巧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至关重要。无论是选择恰当的辩护策略,还是灵活运用证人传讯技巧,

论有效辩护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论有效辩护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作者:江申生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1期 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特别是《监察法》的实施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成,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掀起了高潮。但当前刑事审判的现状并不尽人意,表现为刑事案件庭审虚化,刑事案件庭审的形式化、走过场成为庭审的常态。审判组织的职能受限,律师的辩护权未能充分行使,案卷笔录未经法庭质证而成为定案依据,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率低下,从而出现冤假错案,损害司法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庭审实质化是审判为中心的核心部分,主张庭审对诉讼的决定性作用,强调审判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核心地位,这对辩护律师的要求必须是走专业化、精细化的有效辩护道路。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到“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再到“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代表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发展的三个重要阶段,也是辩护律师为庭审实质化,防止冤假错案的司法改革,达到控辩平衡的有效举措。 关键词有效辩护会见调研阅卷 作者简介:江申生,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国家二级律师,研究方向:刑事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 A ; ; ; ; ; ; ; ; ; ; ; ;DOI:10.19387/https://www.360docs.net/doc/5919345375.html,ki.1009-0592.2019.07.284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这份改革意见从完善庭前会议到规范法庭调查程序,从健全质证规则到保障法庭辩论机制,从强化当庭宣判到严格依法裁判,都是在着重强调庭审实质化。该意见还将辩护律师的活动空间作了进一步延展,以矫正控辩失衡。 一、有效辩护的概念与标准 刑事辩护有效辩护的概念,是指刑事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富有意义的法律帮助。从语义学上看,“有效辩护”是一个从美国法学中引入的概念,英文原意是“effective representation”。①假如律师无力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任何法律帮助,或者所提供的法律帮助是流于形式或者缺乏实质价值的,那么,这种辩护就不是有效的辩护。有效辩护理念的出现,为律师职业标准的完善确立了重要目标;有效辩护理念的发展,也为刑事辯护制度的改革提供了理论动力。有效辩护是刑事辩护律师在辩护活动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实质性

【刑辩实务】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

【刑辩实务】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 自2018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之日起,我国正式建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该制度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一项重要权利,即获得法律帮助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第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即有效辩护),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因此,获得法律帮助权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项重要权力。但是,目前我国学界对有效辩护的研究更多是从传统控辩对立的审判模式展开,相较而言,我国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合作这一新兴模式的有效辩护问题鲜有学者关注,导致我国尚未形成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理论体系。而由于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相关理论研究的缺失,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粗糙、值班律师见证人化、被指控人未能自愿认罪认罚等问题。 有效辩护概说 关于有效辩护的涵义,有学者认为,有效辩护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主要指辩护权及其保障机制,包括联合国有关文件确立的刑事辩护的国际标准,以及欧洲学者提出的有效辩护的评估标准;而狭义主要关注律师辩护的质量,包括部分国家确立的无效辩护的认定标准。 有学者认为,有效辩护指对被追诉人行使辩护权的充分保障,有效辩护至少包括以下三层意思: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二是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义务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包括审前阶段的辩护和审判阶段的辩护,甚至还应当包括执行阶段提供的法律帮助;三是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

我国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问题研究-法学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

我国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问题研究-法学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 ——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障。实践中,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是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到刑事诉讼法中的,这在刑事诉讼法中是明确承认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存在着会见权难以落实、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以及易受刑事追究等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有其立法、司法及文化方面的原因。我国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难以行使的原因有很多,诸如立法上存在着缺陷;有关司法人员存在的权力意识和传统诉讼观念;我国的法律工作者缺少对法律文化统一体的认同。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对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诉讼权利从各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应当设立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义务;明确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须经过侦察机关批准;对会见的时间和条件给予保证。另外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设定辩护律师在场权、确立辩护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等都应当拥有保障权利。并通过确立辩护律师的刑事责任豁免权和在场权来

进一步保障和完善其诉讼权利。本文通过对辩护律师及其诉讼权利的概述,全面和纵深地剖析我国现行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对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保护提出了若干改革与完善对策。 关键词:辩护律师诉讼权利在场权刑事责任豁免权 Abstract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litigation rights of the defense counsel made ??a clearly defined, but the law gives defense counsel the right of action is actually not guaranteed. In practice, lawyers in the review of the prosecution and trial stages is the identity of the defender to participate in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which explicitly recognized in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The lawyers involved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there is met with the right difficult to implement, marking difficult, investigation and evidence collection is difficult and vulnerable to criminal prosecution. The existence of these problems has its own legislative, judicial and cultural reasons. Chinas defense lawyers right of action is difficult to exercise because there are many,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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