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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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作者:郭起干时间:2013-01-26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谈到中国法治的进程,我觉得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核心的目标是四个:第一个是人治和法治的问题,第二个是国家和社会的问题,第三个是公权和私权的问题,第四个问题就是法制和法治。

人治和法治的问题

从人治到法治是改革最初的目标,也是一个非常长远的目标。因为我们国家改革开放最初的动机、最早的由来就是由于“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那场灾难,这场灾难对于我们当

代的领导人来说是一个沉痛教训。所以最早的一个目标就是不能够由个人来决定国家的命运,国家命运必须由制度来掌握,依法才能够保障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在一开始的时候,我们提出的目标就是十六个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十六个字可以说在这三十多年来,进展还是蛮大的,第一个目标我们大体达到了。有法可依,原来

我们没有多少法,现在法律制度比较完善了,或者说原定的目标到2010年,我们国家能够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上做到了。

但是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这三个方面,现在离我们的目标还相差甚远。为什么说相差甚远?就是人治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人治之所以不能够彻底解决有三个原因:

原因一:执法是在人,是靠人的意志。有了规则还是要靠人去执行,但在现实环境下,有了法律我们就必然会出现一些潜规则,有了政策就必然有一些土政策。

因为法律太刚性,法律是一个条文,条文是不能够轻易改变的。所以有的时候就出现法律规定已经过时了,很不合理了,你执行不执行呢?合法,但可能不合理。我们现在无论法律是合理的或者是不合理的,都面临如何对待的问题。

在美国也好、其它国家也好,也都会有人来教你怎样合理避税,这终究是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如果在执法时,可以应用任何一个理由来规避法律,搞的是一个潜规则、一个土政策就比较麻烦了。现在打击贿赂、打击贪污,但不是给钱,是在牌桌上输钱,你怎么来解决这个问题?这究竟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所以法律是一个刚性很强的东西,要想找出逃避法律的手段也是很容易的。

原因二:现在我们提出来稳定压倒一切,也需要我们很好地来思考。为什么说这个问题呢?因为我们对发展、改革和稳定这三者之间的关系,确实有一个总的思考。邓小平同志曾经提出来,发展是硬道理,发展决定一切。后来我们也曾经提过改革是压倒一切的,不改革是不行的。后来又提出来稳定压倒一切。稳定压倒一切,那就是发展和改革都服从于稳定的目标。但是,稳定的标准由谁来掌握?比如一些地方的突发性事件,地方政府首脑往往从维稳的角度来干预处理。这是不是又回到了人治层面?

原因三:人治的最深层的问题在于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还有许多问题无法解决。或者说政治体制改革是摆在

我们面前非常重要的一个任务。如果我们不从深层次来解决这些问题,是很难解决人治问题的。

国家和社会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这是我们改革开放以来提出的第二个层次的要求,这个要求的本质是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角度提出来的。我们知道国家靠的是强制,社会靠的是自治。相应的,我们法律也有两种规范,一种叫做强制性规范,一种叫做任意性规范。所谓强制性规范就是违背了这个法律的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也就是说,你可以自己来决定你在合同中的约定,但你违背了国家强制性的规范就是无效的。

所谓任意性规范就是当事人可以自己在合同中约定规则,但是约定的规则违背了国家强制性的规范仍然有效。也就是说,法律有两种规则,一个是依照国家的意志,一个是按照当事人的意志。我们学法律的人必须区别这两种规范,这两种规范就是我们常常说的意志的表现。计划的执行是国

家的行为,而市场的行为是按规律来办的,是一个自治的行为。

我们常常讲两只手的作用,市场一只手和国家的这只手,可以看到,在市场的手不灵的时候就要靠国家这只强制的手来起作用。这两只手的作用里面强调了国家强制力和市场自治力的相互依赖关系。

记得1988年在海南设省的时候,当时我正好是在七届

人大,海南设省提出了一个新的方案,目标是“大社会、小政府”,这是当时一个很响亮的口号。那么后来怎么样呢?我们再去海南的时候,他们说上面如果有一个政府机构到海南没有相应的部门,那人家会说我们不重视这项工作,所以逐渐地海南也和全国的政府一样,上面有什么机构下面就有相应的机构,所谓的“大社会、小政府”的理想有一部分是破灭了。

在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方面,我们应该思考的一个最重要问题,就是在市场经济里面国家到底起多大作用?我们国家在解决国际金融危机方面,应该说取得了很好的成就,甚至

有人把它叫做中国模式。怎么来看待这个中国模式?如果说中国模式是确实有,也确确实实存在,那能不能说这个模式就是最好的模式呢?或者说中国的模式就是能够引起其它国家来模仿的这种模式呢?这个问题现在争论很大。我觉得我们国家在解决金融危机方面,之所以比别的国家解决得快一点,应该说最重要的一个经验就是国家干预。

但是不是能够把这就看作是中国模式的特点呢?这个问题需要我们很好地思考。我们现在的市场经济国家干预度多一些,这个可能跟我们从计划经济所遗留下来的方式有密切的关系。现在看起来,是有问题的。比如按照规模整顿来看,像造船、炼钢,规模到多少以下就要淘汰合并,规模多少以上才保留,这样下去肯定是一条路,那就是民营企业大部分都要被关闭了或者被合并了。因为从规模来看的话,在短短不到二十年时间里民营企业的发展,它的规模绝对不可能达到原来我们已经有了60年基础的国有企业的规模。

公权和私权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是公权和私权。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个目标。从时间顺序来看,真正提出私权的发展是比较晚了一点,私权的发展包括了私营企业、私人财产和私人权利这些内容,私人权利当然也包括政治权利、社会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如果统称的话,可以用人权来概括私人权利的内容。我们私权的发展应该说从改革开放以来就被关注了,但是真正受到重视的主要爆发点是在物权法的制订,或者是在我们把私人财产的保护写进宪法里面。应该说私权入宪,体现了我们对于私权的重视结果。

从现在社会矛盾主要的表现来看,也是公权和私权的冲突。如果我的私权是被另外一种私权侵犯了,我的企业由于出资、由于合同、由于什么关系被另外一家公司侵占了,我想这个问题不难解决。只要我们有一个公平的法院,就能够公平地解决这个问题,老百姓是可以服从法院的判决的。

在中国,公权力和私权力的冲突,现在看起来问题比较大。公权力和私权力碰撞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中国历代公权力都是很庞大的,私权力量没有多少地位,而且公权力对私权力有生杀予夺的大权,虽然我们现在制定有行政诉讼

法、国家赔偿法,但它的救济微乎其微,私人所能够得到的补偿也是很少。

物权法是不是解决好了私权和公权的冲突呢?也没有完全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看到,物权法里面有很多私权的问题,用了比较模糊的字眼来解决。比如说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子,能不能卖?我们在农村的宅基地问题上写得非常含糊,最后只写了农村宅基地人所享有的权利,依照现在的法律和有关的法律规定来办理,也就是说碰到比较尖锐的问题,就推给了现在的法律,而现在的法律又需要修改,修改以后才能够真正来完善私权的保障。

我们现在的法律没有讲什么是商业利益需要、什么是公共利益需要,如果要是发生了争议究竟谁来确定是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是你说了算还是政府说了算?显然也不能够依个人的意见,也不能够依政府的意见,最后应该交到法院,由法院来判断。

现在有人说法院跟政府是坐在一个板凳上,绝对是向着

政府,那终究我们还是有这个程序,你可以告到法院,如果告到法院,法院也作出判决,你说法院做了再好的判决,也得不到执行,那就不是法治社会了,法治社会总有一个容忍的程度、总有一个标准。所以现在看,我们在公权和私权的关系上,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如何明晰公权滥用和私权滥用的界限,如果我们不把这个界限划清楚是不行的。

法制和法治的问题

第四个问题是法制和法治,这两个概念大家都很熟悉了,这是我们改革开放的第四个目标,或者可以说是一个更长远的目标。我们使用法制作为改革开放的目标,是有很大局限性的。为什么一定要把“刀制”改掉,用“水治”呢?

学法律应该看到自身所学专业的优点有哪些、缺点有哪些。就和学经济的一样,应该看到经济学的优点在哪里、弱点在哪里。学经济的人可能很注意效率,完全缺乏理念,更多是在于效果如何达到、利益如何实现,利益的多少就决定了成败的关键。为什么要提出用法治的理念呢?因为法律有

善法和恶法之分。这样就带来一个问题,你如果是法官,对善法和恶法,要不要来区别呢?如果我是一个法官,仅仅就制度而言,那现在的制度怎么规定,我就怎么来做,我没有什么良心上的愧疚;但是如果法律有善法和恶法,你明明知道这是一个恶法,还要按它去执行,你的良心会不会受到折磨呢?

比如,现在的民法通则还有一个条文,土地不许买卖、不许出租、不许抵押,早已经过时的条文现在还写在上面,你说这个条文是善法还是恶法?这个条文是对的还是错的?宪法修改了,接着把土地管理法相应的条文也修改了,但是民法通则相应的条文还没改,你现在把这个条文背下来了,按它执行了,那你完全错了。所以从这点来说,法律工作者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的条文,局限于法律条文必然要出现很大的错误。

法律不仅是制度,还是方法和理念。商学院上课往往有案例讨论,法律也要通过案例来说明。老师教给你的是方法,如何来分析这个问题,掌握了这个方法对你终身受用。因为法律条文是变化的,法律的方法不会变化。法律同时也是理

念,有理念,这个法律就是活的,是生动的,是可以变化的,法律就是可以真正为人来服务的。

所以,法律和法治并不是一回事,有法律并不见得有法治,就像有宪法不见得有宪政一样。宪法和宪政的区别在哪里呢?宪法如果有了理念就成宪政了,没有的话就只是宪法。宪法和宪政的第一个区别在于你必须要把现有宪法所宣传的、所讲的东西实践出来;第二步是你需要就现有宪法不足的东西加进去。我们也可以说,如果把法律当作一个制度来看的话,那中国和外国有很大的区别,但如果我们把它当作一种理念来看的话,那么里面包含的基本内容应该说全世界是共同的,是什么呢?就是公平、正义、民主和人权,这也是一部宪法应当包含在内的。

(摘自《中国企业家》)

分析建国后的中国法制

分析建国后的中国法制 袁泽蕾1409853G-LL20-0041 民商法 通过文本的阅读,特别是《旧工作人员的改造问题》与《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汇集》两文,可以看出1949年新中国诞生后,中国的法律,法制环境也必然随之改变,这改变当中,中国并没有很好地扬弃旧的资源。旧的法学工作者直接被视为硬地无法改造的对象而被丢弃在一边。新的法学工作者一方面教条主义盛行,另一方面工作上受到党与非党身份的直接影响。在这种法制环境下,宪法逐渐不被重视,党慢慢凌驾国家之上,于是出现《宪法视角下的毛泽东与刘少奇》一文中,毛主席打倒刘主席一事。 一、片面抛弃旧的法学 新国家诞生后,旧的法学遭到全面抛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旧的法律遭到抛弃(如批判六法),改学苏联的法律;另一方面是旧的法学工作者遭到抛弃,认为无法改造而被派到非司法机关处工作。 当然,前面说的抛弃学旧法的人,也并不是所有学习过旧法的都抛弃了。这里的抛弃也是有选择的抛弃——抛弃学习旧法且非中国共产党党员的一部分。而因为拥有党员身份而被留下来的这部分旧法人员虽然解放后还能在司法部门工作,但一旦其所在的司法部门遇到什么毛病时,责任便由这部分人承担。 当时社会主要观念是旧的国家与新的国家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所以法律也有本质上的差别,因此要抛弃旧的法律,甚至是抛弃旧的法学工作者。 诚然,国家制度发生了改变,旧时的法律必然不能直接采用,但在中国环境下存在运行了那么久的法律里必然不可能没有一处值得学习的法律原理与法律精神的。即使是学习“苏联老大哥”,但耶没必要连法律都要生搬硬套苏联那一套,毕竟两国的实际情况也存在许多差异。 更重要的是,旧法律一律抛弃,不取些精粹也罢了,连学习旧法的人都也一律抛弃了。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运动的,那么就不会有一尘不变的人。而当时社会主流却认为旧的法学工作人员是顽固得无法改造的,所以司法的前线都是学新

人教版必修3 历史:第三单元 探究活动课 中国传统文化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教案设计

探究活动课中国传统文化的过去、现在与未来——历史小论文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通过介绍传统习俗、传统建筑、传统文艺、传统思想在现代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延续及其影响,让学生了解文化的继承性。 分析传统文化的相对稳定性和鲜明的民族性,解析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知道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传统文化对社会与人的发展的积极作用,而一成不变的传统文化则会起阻碍社会进步、妨害发展的消极作用。 明确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只有发挥传统文化的积极作用,克服传统文化的消极作用,才能兴旺发达的道理;阐述继承传统文化,发挥传统文化的积极作用的正确态度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2.能力目标 感受中国传统习俗、传统建筑、传统文艺和传统思想等在现实生活中的深远影响,认识优秀传统文化的积极作用。 培养分辨传统文化中精华与糟粕的能力,通过对“传统文化对社会与人的发展的作用”,以及“继承传统文化、发挥传统文化积极作用的正确态度”的分析,尝试用全面的观点看问题。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赏析生活中的传统文化,分析当代中国传统文化对社会的进步和人的发展的积极作用,领悟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激发学生热爱传统文化、学习传统文化、继承传统文化的热情。树立正确“看待传统文化价值的态度”。 【教学重点】 正确对待传统文化的态度 【教学难点】 传统文化在今天的影响 【教学准备】 相关图片资料 【教学过程】

1.让学生课前预习教材并发现问题,搜集有关中秋节等中国传统节日和文化的由来及特点的相关资料。 2.思考教材中的“探究活动” 讲授新课 师:上一节课我们学习了关于文化传播的相关内容,了解到文化传播在促进中外文化继承与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今天我们将一起继续学习和探究新的内容:文化的继承与发展----传统文化的继承。 在进入新课之前让同学们看几幅图片,看看有没有同学了解这些传统文化的来源,知道它有哪些特点。 问题探究: (1)你知道它们的由来吗? (2)你能列举出传统文化的哪些特点? 一、传统文化面面观 展示图片:针灸京剧书法和绘画 师问:我们能否运用以上事例,进一步探讨传统文化有哪些特点? 学生讨论后,教师归纳: 传统文化是: 1.历史上沿传下来的民族文化,产生于过去,打上了历史的烙印; 2.本土文化,是人们长期共同生活的积淀,带有自己民族的特色, 3.既存在于历史中,也存在于现实中; 4.渗透在现实生活中的各个领域。 师设问:通过以上事例的分析,能不能概括出“传统文化是怎样形成的?” (学生探讨,可以分小组讨论) 学生讨论后,教师归纳:传统文化是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并保留在一个民族的现实生活中。其形成过程说明文化具有继承性。没有文化的继承,就没有文化的积累。从传统文化的多方面影响,我们可以感受到传统文化的继承性。 结论:文化具有继承性。 传统文化包含的内容是广泛的,下面我们从传统习俗、传统建筑、传统文艺、传统思想等方面,一起来感受我们生活中的传统文化。 1.传统习俗 师问:我国传统习俗你知多少?你知它们的由来和演变吗?

浅析中国司法解释的现状

浅析中国司法解释的现状 内容摘要:司法解释就是依法有权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叫做司法解释。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司法解释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要求,很难保证准确适用法律等等,这些与法制的不健全与法制的粗陋、过于原则;法律解释体制的影响;司法机关权力扩张的需要等原因息息相关。面对这种状况,为了推动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然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完善司法解释体制。就此分析我国的司法解释现状是完善司法解释体制的必要前提。 关键字:司法解释立法化现状问题 一、司法解释的概念及作用 (一)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只能由有权机关作出。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有关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应当遵照执行。应该严格依法进行。没有法律具体明确规定的,也要严格依照法律的精神和法律的原则作出解释,供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这就是我们对司法解释的一般理解。司法解释分为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和审判检察联合解释三种。司法解释权是最高司法机关的重要职权。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司法解释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二)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是为司法机关使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总结我国司法解释的经验,这种作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

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是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富裕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比如198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对当时的《刑法》第139条的解释,具体解释了什么事强奸罪、什么是暴力手段、胁迫手段和其他手段等。2、通过法律解释是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法律调整应当与社会现实相协调,应当随社会的发展而赋予某类行为以相应的法律意义,做出适合社会发展的法律评价。3、对使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解释。其中包括几种情况:第一,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法律条文理解不一致,通过解释,统一认识,正确司法。第二,为同一审理标准,针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种案件、某一问题或某一具体个案,就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规定而作出的统一解释。4、对各级各类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5、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由于种种原因,在法律实践中曾经存在过法律没有规定、立法前后不一致、立法不配套、实体法与程序发布一直以及立法滞后的问题,最高司法机关在这些情况下所做的司法解释对弥补立法不足,保证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司法解释在我国的现状 (一)司法解释制度的产生 1976年粉碎“四人帮”之后,党和国家认识到法制的极端重要性。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对法制建立起了有力推动和重要的指导作用。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国法制现状

中国具有悠久的文明史,并以此享誉全球。然而,在认识、接受、倡导和实行现代法治方面,当代中国明显落伍了。在选择法治的过程中,各种障碍与羁绊严重阻碍着中国法治的发展。但是。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最终会取代人治,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中国选择法治的道路是曲折的,但也是必然的现代法治表面看来是一种制度化和组织化机制,作为一种子选手机制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根据,在法治制度化和组织化之先,早已存在着一种文明模式和文化条件。但中国的传统文化却与近现代法治有着深刻的矛盾与冲突,成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大阻力。封建专制思想抑制了民众的民主意识。在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国一直是大一统的君主集权国家。君主集权在中国具有独特而悠久的历史。由于长达数千年的君主集权统治,使封建专制思想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社会,中国历史上的多数学派和思想家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尊君思想,甚至不乏大批绝对尊君论者。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民主意识很难形成,即使是在公众心目中有所萌动,也会遭到传统势力当然的、无情的扼杀,根本不可能形成气候。正是由于中国传统观念中遗留的专制思想过于浓厚,抑制了广大民众现代民主意识的产生和传播,致使中国民众现有的民主和民主参与能力总体上讲,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尚有一定的差距,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制约因素。封建宗法思想与无政府主义扭曲了民众的自由意识。国传统文化的理念中,等级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民众的平等意识异常淡薄。尽管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太深,目前还存在克服特权的同时又滋生和维持着特权的怪异现实,官本位思想严重,民本位思想淡薄,以致不少人把追求特权作为人生的目标。这与现代法治理念下追求平等的价值取向截然相反,对平等意识的树立构成极大威胁,也成为了构建现代法治的一大阻力。法律实用主义歪曲了法治理性精神。现代法治,是人类理性的集中反映,是一种与人治根本对立的全新的治国理论原则,实现现代法治,必须树立正确的法治价值观,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但在中国,法治理性精神很大程度上被法律实用主义所曲解和代替。中国古代就有法制,而且法家思想还有较大影响,法家主张“法治”。但从本质上讲,法家的“法治”与儒家的人治都不代表绝大多数社会民众的根本利益,都是为维护专制主义服务的工具 1978年以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主要的理论指导为邓小平理论。邓小平坚持了毛泽东的人民民主理论,赋予了民主以极高的地位和价值,鲜明地指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论断,并有效解决和恢复了民主应有的价值和地位,“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5在邓小平的“民主立国论”和“法制权威论”○16的民主法治思想指导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此后,对宪法进行了多次修正,并出台了大量刑事、民事、经济的法律法规,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政府机构不断进行机构调整,司法机关不断加强法律的监督工作,使得公民的权利意识得以觉醒,对权力的制约、制衡得到初步的加强 我国是一个传统法律意识极浓的国家。在传统的法律意识里,法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很有限,权利意识很淡薄,人们普遍有一种耻讼、贱讼观念。中国传统法律意识的最大特征就是“礼”,①几千年来“礼”支配着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它不仅被制度化,而且还被法典化,支配着人们的思维形式。如周“六礼”,②至今在一些偏僻山区还支配着男女青年的婚姻大事,具体表现在:人们重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重视订亲、拜堂的形式,而忽视婚姻登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制理论研究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公民的法律意识现状也有了较大改观,现代法律意识的特征已开始形成。如主体平等意识、权利意识、责任义务意识、遵纪守法意识、监督举报意识等等都有所提高。但,中国几千年封建意识以及建国后极“左”思想的影响,使公民的法律意识还存在着与时代精神相冲突的

中国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历史小论文。

一戏曲以窥中国文化 举世闻名的四大发明,悠扬悦耳的戏剧,韵味十足的书画,独特的建筑,优美的诗词,这些都是祖先留给我们的丰厚遗产。中国各个时期的科技文化,既保持与发扬了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继承与发展了前代成就,又借鉴、吸纳了异域文化的成果,包容了本国各族的文化,同时又为世界文化和后世文化发展作出了贡献。今天的中国依然身处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之中。今天的文化继承和发展了传统文化,但是传统文化也面临着在新时代的转换。只有不断适应时代的发展,跟随历史的潮流,传统文化才能延续下去并发扬光大。 我透过戏曲一窥中国传统文化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戏曲指的是中国传统的戏剧。戏曲的内涵包括唱念做打,综合了对白、音乐、歌唱、舞蹈、武术和杂技等多种表演方式,不同于西方将歌剧、舞剧、话剧。古典戏曲是中华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她以富于艺术魅力的表演形式,为历代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而且,在世界剧坛上也占有独特的位置,与古希腊悲喜剧、印度梵剧并称为世界三大古剧。 中国戏剧的历史十分悠久。戏曲的形成,最早可以追溯秦汉时代。但形成过程相当漫长,到了宋元之际才得成型。成熟的戏曲要从元杂剧算起,经历、明、清的不断发展成熟而进入现代,历八百多年繁盛不败,如今有360多个剧种。中国古典戏曲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曾先后出现了宋元南戏、元代杂剧、明清传奇、清代地方戏及近、现代戏曲等四种戏曲模式。 说到戏曲就不得不说中国的国粹京剧了。自清代前期起,戏曲舞台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主要表现为戏曲的民间化和通俗化。先是昆曲、高腔折子戏的盛行,后是地方戏的兴起。从此,戏曲舞台不再是传奇戏的天下,昆曲与高腔有了来自民间的竞争者。戏曲的表演场所也由厅堂亭榭变为了茶肆歌台。乾隆五十五年,即公元1790年,为庆祝乾隆的八十寿辰,三庆班进京献艺,。徽调以其通俗质朴之气赢得了京城观众的欢迎,从此在京城扎下了根。继徽班进京之后,湖北汉调艺人也于道光年间(1828年前后)进京与徽班艺人同台献艺,他们同徽调艺人一样唱皮黄腔,只是更具湖北风格。京剧形成后不久,即迎来了它的第一个繁盛期,时间在清同治、光绪年间。当时出现了一批优秀的京剧演员并在此时引起了宫廷官方的喜爱。宫内优厚的物质条件促进了它艺术上的成熟。世纪初的新思潮极大地促进了京剧艺术的发展,京剧又迎来了它的第二个繁盛期。这一时期京剧的繁荣主要表现在优秀京剧演员的层出不穷上。而且,这个时期也是京剧流派产生最多的时期,旦行的梅(兰芳)、尚(小云)、程(砚秋)、荀(慧生);生行的余(叔岩)派、马(连良)派、麒(麟童)派;净行的金(少山)派、郝(寿辰)派、侯(喜瑞)派、丑行的萧(长华)派等。每个流派的创始者拥有一批数量可观的剧目,所以这个时期也是京剧文学的繁荣期。这个时期一直持续到了20世纪40年代末。 “有心托市,无人问津” 京剧是中华文化之集大成者,是中华文化的标志,是“国粹”。但京剧艺术古老的形式和缓慢的节奏已经不太适合当代人的审美情趣,创作题材单一和缺乏新意,使得近20年来上演的京剧剧目中,传统题材仍占据主导,“老戏老演、老

人教部编版九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中国的机遇与挑战

第四课与世界共发展 第1课时中国的机遇与挑战 ◇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 懂得审时度势,顺势而为,赢得主动。树立忧患意识,增强紧迫感,培养“勇立潮头敢为先”的精神,与祖国共命运,勇于担当振兴国家和民族的历史责任。 【能力目标】 善于运用自身的智慧,将困难和挑战转化为发展的动力和契机。 【知识目标】 了解当前我国发展中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 我国发展中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教学难点】 正确面对机遇与挑战,抓住机遇,勇于挑战。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阅读材料,思考: 2018年7月7日,2018APEC工商领导人中国论坛在北京开幕。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郑新立在题为《未来十年中国经济的新周期和新机遇》的演讲中表示,未来十年中国面临着四大发展机遇,都是基于我们内需的扩大,而不是基于出口规模的扩大。具体而言,有四个经济增长点:第一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第二是服务业,第三是新一代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第四是通用航空业。现在中国的铁路、公路、航运网络的规模都已经超过了美国,但是在通用航空领域,我们和美国的差距不是一般的大,而是差了2—3个数量级。这将是一个巨大的增长空间,通用航空业已经形成一个万亿级的产业集群。郑新立表示,如果以上四大增长空间全部启动,四个发动机同时拉动中国经济的增长,那么未来十年中国经济保持6.5%以上的增长速度是没有问题的。 看完上述材料后,你有什么启发? 提示:中国面临新的发展契机。 教师过渡:新时代,带来新机遇,同时也伴随着风险与挑战,个人如此,国家也是如此。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中国的机遇与挑战》。 【新课讲授】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法律是一个国家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它反映着统治阶级的利益与意志,它有利于调整社会关系,在维护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推进和完善国家法治建设便成了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 、中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其一,国民整体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建国以后,由于基础薄弱,教育事业仍然没有摆脱落后的局面,加上工作中的一些失误,长期以来忽视了民主和法 治建设。一些在实践中出现的好的民主形式,没有能够用制度加以确定;已经建立的民主制度,又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而得不到保障;本来就很不健全的民主制 度,又多次遭到破坏,“家长制”、“等级制”等封建思想还未肃清,法律应有的权威还没能建立。在国民的整体素质仍然较差,全民的法律意识还很薄弱的情况下,进行民主法治建设必然会遇到极大的阻力。 其二,法律思维模式落后。传统的法律文化重礼轻法,治人高于治法,权力至上和 义务为本,重义而轻利,重实体而轻程序,重特权而轻民主,无一不和现 代法治精神相冲突。法治社会是“向下型”的权力结构,即“国家主权在民而不在君,在下而不在上”。而中国法律传统素以集体为本位,无视个人,造成法律否定个体和压抑个人,丧失了现代法治要求的独立法律人格和意识。这种思维模式的落后阻碍了法律主体积极推进法治建设的主观能动性。 其三,法律系不完善。中国近代以来立法的着眼点在于把中国改造成现代化国家,法律往往是立法机关或规则制定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制作出来的产物。 这种对立法及程序的认识仍局限于当年中国知识界急于求成的情况下,造成法律文件本身及相互协调存在许多缺陷。比如法律文件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强的弊病,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及其规范化运作明显不足。立法缺乏整体规划,致使该出台的一些基本法律未出台等等。这样一方面是成文法的大量制定和颁布,而另一方面是成文法难以通行,难于融入社会,成为真正的规则,违背了人们的立法初衷。 其四,学理论相对滞后。长期以来东西方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存在着明显差异,中国人视法为维护道德之器,西方人则主张法律至上;中国人的理想社会是“法立而无犯,刑设而不用”,西方人则总是在不断地致力于法律的完善,并努力使其发挥作用;中国人致力于“无讼”来维护社会的安定,西方人则以“好讼”来争得权利;中国人注重由里及表的自律,而西方人注重由表及里的制度等。 我国的法学研究常常落后于法律发展,停留于追随政府政策注释。法治现代化要求实现以法律引导法学发展的根本性变革,以树立科学的法学理论观念,这就要求法学家坚持学术的独立性,创造法学研究的自由学术氛围,带动全社会法治观念的更新与变革。 其五,法律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不高。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成熟的基本标志就是有法可依和司法公正,严格、严肃、公正地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我国现阶段,无论是法官还是从事执法的公务员,或是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普遍缺少职业法学家集团所要求的素质。众所周知,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丧失司法公正,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作为法治现代化建设前锋的职业法学家集团,其法律素质的提高是带动全社会走上法治道路的关键因素。

中国的过去现在与未来__-历史小论文。

中国文化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戏曲以窥中国文化 249班王祥 举世闻名的四大发明,悠扬悦耳的戏剧,韵味十足的书画,独特的建筑,优美的诗词,这些都是祖先留给我们的丰厚遗产。中国各个时期的科技文化,既保持与发扬了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继承与发展了前代成就,又借鉴、吸纳了异域文化的成果,包容了本国各族的文化,同时又为世界文化和后世文化发展作出了贡献。今天的中国依然身处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之中。今天的文化继承和发展了传统文化,但是传统文化也面临着在新时代的转换。只有不断适应时代的发展,跟随历史的潮流,传统文化才能延续下去并发扬光大。我透过戏曲一窥中国传统文化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戏曲指的是中国传统的戏剧。戏曲的内涵包括唱念做打,综合了对白、音乐、歌唱、舞蹈、武术和杂技等多种表演方式,不同于西方将歌剧、舞剧、话剧。古典戏曲是中华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她以富于艺术魅力的表演形式,为历代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而且,在世界剧坛上也占有独特的位置,与古希腊悲喜剧、印度梵剧并称为世界三大古剧。 中国戏剧的历史十分悠久。戏曲的形成,最早可以追溯秦汉时代。但形成过程相当漫长,到了宋元之际才得成型。成熟的戏曲要从元杂剧算起,经历、明、清的不断发展成熟而进入现代,历八百多年繁盛不败,如今有360多个剧种。中国古典戏曲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曾先后出现了宋元南戏、元代杂剧、明清传奇、清代地方戏及近、现代戏曲等四种戏曲模式。 说到戏曲就不得不说中国的国粹京剧了。自清代前期起,戏曲舞台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主要表现为戏曲的民间化和通俗化。先是昆曲、高腔折子戏的盛行,后是地方戏的兴起。从此,戏曲舞台不再是传奇戏的天下,昆曲与高腔有了来自民间的竞争者。戏曲的表演场所也由厅堂亭榭变为了茶肆歌台。乾隆五十五年,即公元1790年,为庆祝乾隆的八十寿辰,三庆班进京献艺,。徽调以其通俗质朴之气赢得了京城观众的欢迎,从此在京城扎下了根。继徽班进京之后,湖北汉调艺人也于道光年间(1828年前后)进京与徽班艺人同台献艺,他们同徽调艺人一样唱皮黄腔,只是更具湖北风格。京剧形成后不久,即迎来了它的第一个繁盛期,时间在清同治、光绪年间。当时出现了一批优秀的京剧演员并在此时引起了宫廷官方的喜爱。宫内优厚的物质条件促进了它艺术上的成熟。 二十世纪初的新思潮极大地促进了京剧艺术的发展,京剧又迎来了它的第二个繁盛期。这一时期京剧的繁荣主要表现在优秀京剧演员的层出不穷上。而且,这个时期也是京剧流派产生最多的时期,旦行的梅(兰芳)、尚(小云)、程(砚秋)、荀(慧生);生行的余(叔岩)派、马(连良)派、麒(麟童)派;净行的金(少山)派、郝(寿辰)派、侯(喜瑞)派、丑行的萧(长华)派等。每个流派的创始者拥有一批数量可观的剧目,所以这个时期也是京剧文学的繁荣期。这个时期一直持续到了20世纪40年代末。 二、“有心托市,无人问津” 京剧是中华文化之集大成者,是中华文化的标志,是“国粹”。但京剧艺术古老的形式和缓慢的节奏已经不太适合当代人的审美情趣,创作题材单一和缺乏新

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作者:郭起干时间:2013-01-26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谈到中国法治的进程,我觉得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核心的目标是四个:第一个是人治和法治的问题,第二个是国家和社会的问题,第三个是公权和私权的问题,第四个问题就是法制和法治。 人治和法治的问题 从人治到法治是改革最初的目标,也是一个非常长远的目标。因为我们国家改革开放最初的动机、最早的由来就是由于“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那场灾难,这场灾难对于我们当代的领导人来说是一个沉痛教训。所以最早的一个目标就是不能够由个人来决定国家的命运,国家命运必须由制度来掌握,依法才能够保障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在一开始的时候,我们提出的目标就是十六个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十六个字可以说在这三十多年来,进展

还是蛮大的,第一个目标我们大体达到了。有法可依,原来我们没有多少法,现在法律制度比较完善了,或者说原定的目标到2010年,我们国家能够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上做到了。 但是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这三个方面,现在离我们的目标还相差甚远。为什么说相差甚远?就是人治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人治之所以不能够彻底解决有三个原因: 原因一:执法是在人,是靠人的意志。有了规则还是要靠人去执行,但在现实环境下,有了法律我们就必然会出现一些潜规则,有了政策就必然有一些土政策。 因为法律太刚性,法律是一个条文,条文是不能够轻易改变的。所以有的时候就出现法律规定已经过时了,很不合理了,你执行不执行呢?合法,但可能不合理。我们现在无

2020年整理中国法制建设现状分析.doc

中国法制建设的现状分析法制建设是一个与时俱进的事情,是与当前社会与道德对比相适应的,也是我国当前的现状和道德的体现。一听到法制,似乎就感觉与我们大学生还很遥远,其实他离我们很近,并且今后的法制建设还需要我们这一代人去更好的去完善。 我们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从无到有,所表现出的问题很多。主要的问题是受得的社会人情世故的关系太多了。通过上思修课才了解到,我国现在相对较成功的一部法律婚姻法还算完善。现在的单亲家庭虽然最近一段时间增长趋势较快,但都表现在相对的大城市,相对的绝大多数人还是遵纪守法和伦理道德的,在我们大学生的眼里,就是不说法制,在伦理道德上也说不过去。 当前社会的矛盾,作为大学生的我来说,有一部分法制还不完善,所指定的法律条例还不能预先制定。一旦引起社会的公愤才去修订,一旦引起社会的公愤,就是修订完后,照样会有许多类似的事情发生。就像前几年的金融危机一样,发生了才去限制,才去修订相关的法律。最严重时还是当前的酒驾事件,引起了社会公愤才去修订法律。在修订前经过了多少次的醉酒驾驶,经历了多少严重的交通事故,又放过了多少个狂妄之徒,造成了几死几重伤,不说判死刑无期...造成了多少个幸福的家庭被毁,就这从道德上讲这也不是肇事者一个人判死刑就能解决的。可是,修订前的交通法没有相关规定的条例。但是引起社会公愤后修订的交通法又有多大的约束力呢?就看最近一年的数据,酒后驾车发生的案例不止十例八例吧?这可是交通法明文规定酒

后驾车直接触犯法律的,还是有很多人宁愿触犯法律去祸害幸福的家庭,最为狂妄的就是当前的“官二代”,“富二代”了,不是有钱就是有势,有钱的用钱压,有势的用权压,本来判死刑的成了无期,无期又成了有期,最后竟然赔赏点钱就无罪释放了,有些死者家属宁不要钱也要令肇事者受到法律惩罚,以免以后又破坏别的家庭,但是交通法上还是又漏洞,让肇事者免过一劫。这样的社会矛盾就需要相应的调整法律,法律才是统治社会和每个公民的最佳武器。法制建设必须与时俱进,实时更新,以适应当前社会的需要。 如果从我国法制和道德相结合的发展情况上看,以我大学生的角度上看还是挺不错的。都说西方国家的人几乎不闯红灯,而中国人在没有管束的时候闯红灯是习以为常的,但是在我看来最近几年我们的国家总体素质也有了明显提高,做的一点也不比他们差,也基本上都做到了红灯停,绿灯行的原则。包括行人或开车,有些闯红灯的也基本上是有权有势的更主要的是没有道德意识的,还有一些就是年纪大的老爷爷老奶奶,法律意识不是很好。闯红灯也应是触犯相关法律的,不管是行人还是开车,只要是闯红灯都应严格执行管理,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好,法制建设才能更加健全。 我国的行为约束现在最主要的还是依靠伦理道德,一个人的行为首先是要对自己负责,其次是要为家庭负责,最后也要为社会负责,绝不能给国家和祖辈丢脸。都属我们的国家是东方圣地,礼仪之邦,在道德行为上绝不能给国家蒙羞。所以从古代起就受到孔夫子的影响非常重视伦理道德,故有古训“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可以看

中国传统文化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中国传统文化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历经五千年沧桑岁月,中华民族经历了战和更替、聚散分合、对峙与融汇,却始终不曾割断共同的文化传统。民族,而且越是历经磨难,遭遇坎坷,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的和对中华文明的越是增强。千百年来,对国家统一的不懈追求日渐发展成为中华民族高于一切的政治理想和。而造就中国历史这一鲜明特征的重要因素,不能不说是“”文化观念的潜移默化影响所致。它像一根坚韧的将中国境内各民族联系、团结在一起,逐渐形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并日见巩固。我们今天从历史的角度考察中国统一大势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这一历史现象,就不能不充分认识到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在实现国家统一过程中的特殊地位与重要作用。 追求“”的价值观是奠定和强化国家统一的牢固基石 对于国家统一大势的形成与发展的意义,首先在于“”价值观长期以来深入人心,从而使统一成为人们所普遍认同的理想政治秩序。 早在,中华民族随着内部凝聚力的不断增强,就初步形成了“大一统”观念。《·》中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莫非”,就表达了这种思想倾向和价值取舍。而战国时代“九州说”与“五服说”的盛行,则反映出人们的大一统观念进一步走向成熟。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众口言九州的情景,反映了九州观念普遍流行于先秦社会。……九州就是中国,九州的完整代表着中国的完整”(:《“体国经野”:试古代的王朝》,《二十一世纪》2000年8月号)。在出现这种追求统一的思想趋向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历史必然性。当时,西周社会创立的遭遇到根本性的冲击,早期初始形态的“一统”格局趋于瓦解,天下缺乏合法一统的政治秩序,结果导致,混战绵延,因而人们渴望重新实现政治上的统一,建立起合理合法的政治秩序。这一点在当时大多数思想家的学说中都得到了充分的反映。虽然他们在追求统一的方式上存有歧见,但天下必须“定于一”则是普遍的共识。譬如,法家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扬权》);提倡“尚同”,“天子唯能一同天下之义,是以天下治也”(《墨子·尚同上》);儒家强调“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孟子·》),并憧憬着“四海之内若一家”(《》)的局面。这些思想充分反映了“大一统”观念已成为人们普遍的和,并发展成为观念的一个重要内容。正是具备着这样的思想基础,当统一条件基本具备之时,才会由秦国通过战争的手段,横扫六合,六国,使这种政治理想变成了现实,“,”,建立起多民族的统一的国家;才会有继秦而起的两汉大统一,出现汉武帝在“文”中所描绘的那幅国家“大一统”的理想图画:“四海之内,莫不为郡县,八蛮,咸来贡职。与天无极,人民,永得。”(《后汉书·祭礼志》注引《风俗通》)

我国依法行政的现状与对策探析

我国依法行政的现状与对策探析 现代行政管理,必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行政”执行的状况如何,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对我国依法行政的 现状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和分析,并尝试着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 标签:依法行政;现状;对策 依法行政是我国的治国方略,是法治的关键和核心,其目的在于合理配置行政权力,有效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从而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的保障,实现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目标。然而二十世纪以来,行政权在很多国家的权力结构中极度扩张的事实不断提醒人们,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是国家权力制约 的重中之重。 1 依法行政的内涵及其基本要求 所谓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的有效管理活动。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的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都要依法进行,其核心是行政执法,因为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对管理对象采取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最容易侵犯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如下: (1)合法行政。行政機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对象,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 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中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

中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邓小平提出来的,其基本内容以十六字予以概括,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此可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法制建设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使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至此,中国在经历了两千年的人治之后,终于抛转航舵,朝着法治的目标迈进。然而,回顾建国以来中国法制建设所走过的曲折历程,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这仅仅只是个良好的开端,面向新世纪的中国法治依然任重而道远。 一、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曲折历程 在中国,现代法治思想是在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上,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西方各国法治化道路的成功经验,总结我国法制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逐渐确立、发展起来的,其间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历史进程。建国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历了曲折、复杂的发展历程,可概括为以下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法制初建时期(1949.10—1956.9) 这一时期是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首先表现在立法工作取得巨大成就,制定和颁布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于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国家先后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的五个组织法等基本法律。在法制原则和制度建设上,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公开审

中国法治的过去与未来演讲范文

中国法治的过去与未来演讲范文 《法学》杂志1997年第8期 一、百年法治的反思 法治,当然是指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其起点,学术界有不同的见解。有的认为在1895年,有的认为在1898年,还有的认为在19XX年。笔者认为,法治的起点应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的1895-19XX年期间。作为一个重大而漫长的历史事件将其点确定为一个期间也并不为过。其实,历史的真实也大体如此。在1895年,面对甲午战争中惨败、民族危机日益严重的,以康有为为首的知识分子1300余人发动了公车上书,掀起了民众的变法维新运动。这实际上是民众法治之梦的开篇,是启动法治建设的准备。1898年,光绪接受变法主张,颁“定国是”诏,重用变法维新人士,颁发了数道维新法令,推行新政。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教等诸多方面。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戊戌变法”。“戊戌变法”虽然仅有百日,当时也仅仅是不得已而为之,远没有在实现现代“法治”的明确意识,但其确实应被视为政治当局(官方)谋求法治的朦胧开端。19XX年,清政府发布了“变法自强”的上谕,拟制了宪法性文件、民律草案、商律草案、新刑律、刑事诉讼律、民事诉讼律,以及关于警务、新闻、教育、金融、税制,甚至商标、国籍等方面的法规。开创了与世界先发达国家类同的六法体系,在法治化的漫漫征程上迈开第一步。反观百年的

法治之路,笔者认为,法治发展在我国是:有制度移植,少社会根基;有机械模仿,无整体共进;有先锋引导,少民众基础。 (一)有制度移植,少社会根基 从清末的法律改革以来,的法治发展可以说都有相当大程度的制度移植。在本世纪初的前年,清王朝所进行的制宪修律活动,基本上是对西方法治的制度移植。不仅颁布或草拟了取法西方的六法框架(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或行政法),甚至移植了在当时的似乎没有多大存在必要的《公司法》和《破产律》等。其中的《大清监狱律草案》基本照抄了日本的监狱法,但又抄的“犹豫不决”,乃至草案内部也“相互矛盾”。辛亥革命时的“《临时约法》”将法治发展推进了一个新的高度。******政府前年的立法,应当认为是较有成效的。其《宪法草案》(xx宪草)、《民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草拟和颁行,为******政府的法治发展奠定了基础。其立法目的固然有维护******统治的一面,同时也还有继承法律传统,吸收西方先发达国家立法成果,实现法治(******政权所追求的法治)的另一面。其后,******政府法治的发展概莫能出其左右。 从清末到******统治在大陆的结束为止,应当说,向西方移植的法律法规已经不少了,而且经历了至少半个世纪,为什么在还未建立起真正的法治呢?

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

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 导读:本文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内容提要:法治是一种“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态。伴随着改革开放,中国开始 了法治化的进程。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公民权利开始愈来愈多的受到关注、执法队伍执法能 力的不断提高等都是法治化建设的成果。但是中国法治化仍然困难重重,进一步建立完备的法 律体系、完善相关理论,培养全民的崇高的法律意识,加强国家整体建设是克服法治化遇到的 困难的必要选择。 关键字:法治中国法治化法律制度法律意识 一. 对法治的理解 法治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的《政治学》一书:“法治应包 含两个重要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 的法律。”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强调实现法治的标志是服从法律,而法律也是正义的法律。否 则,即使有法律的统治,也非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从这个原始的

法治概念出发来给法治寻求定 义则可得:法治是指存在于法律是正义的前提下的一种“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 态。 为更好的理解法治,有必要明确法治、法制及人治的关系。 1. 法制与法治 法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制与法治同义,指的是法律成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 分,发挥着管理人们日常生活的作用,而且人们自愿接受法律约束的社会状态。不过,广义的 理解随着法治一词的盛行已很少被使用。人们现在讲法制更主要是狭义层面的理解,即完整的 法律规范体系,健全的法律运作机制以及相关的保障制度。本文中的法制也是狭义的理解。 在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论述中,就认为法治的前提基础条件是“良法”。因此,完整的法律体 系,规范的法律运作机制是法治的前提保障,能够促进法治的实现。实现法制是法治的前提。 在我国,一直强调中国法治化的首要任务是建设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 2.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问题,中国儒法两家争论了2000多年,但给人治、

中国基层法治建设现状

中国基层法制建设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国家大力开展经济建设,虽然与此同时法制的建设也在有序的进行可是由于过于重视发展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程度在人们的心中也就不那么重要,再加上中国长久以来的人治观念较为严重更加一直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更为重要的基层法制建设也就变得更加缓慢。但由于近年来经济发展过快导致法律事件的发生更加频繁,中国基层法制建设的现状也就变得更加令人关注,在基层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如何应对问题也就变得极为重要。 基层法制建设现状分析 中过基层法制建设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远比人民群众在使用法律和法律观念淡薄要重要的多,但于法律体系相比人民的法律意识也是不可忽视的,在佘祥林的案子中足以看出磁层法制建设遇到的问题远比我们想象中严重的多。 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经京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1995年1月6日湖北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5年5月15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

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至2005年。 佘祥林杀妻案重审作出无罪判决,佘祥林在蒙冤狱11年后,终获自由,这个令人欣慰的案例在重审中,正义还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由于媒体及时报道,佘案平反的每一个进展都展示在众公面前,司法的公正公开不仅确保了正义的实现,也展示了司法的光明。 佘祥林杀妻案说明我国的基层法律制度存在较多的问题。 (一)公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基层群众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民主法制意识欠缺,法治观念淡薄。有的人在自身合法权利被侵害时,不能正确反映诉求,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权,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形态出现;要么畏于权势,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而不顾,“以暴制暴”,导致违法犯罪。 (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速度较快,截止2010年,已颁布法律236部、行政法规690个、地方性法规8600个,基本建成法律体系。但部分法律质量不高,效果不佳。 (三)实施法治不够彻底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其实际权力并未完全到位,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权力资源和程序保障。 (四)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存在“官从政法、民从私约”传统习惯。一些基层干部“重人治、轻法治”。程序意识淡薄,忽视行政权力的规范运作。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汇编)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62年,弹指一挥间,但缔造了一段辉煌的法治篇章。 1949年新中国成立,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该纲领提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国民党旧法统的灭亡。国民党旧法统的废除,宣告了国民政府政权的彻底终结,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排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我国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1954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诞生,奠定了新中国立国、治国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础,也为“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新中国的法治发展道路并非一帆风顺,也历经曲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立法律的地位和权威。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并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指导下,我国现行基本法律相继出台。同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还制定颁布了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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