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24日以国税发[2009]157号下发了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几易其稿的新《规程》共八章八十条。

与原《规程》相比较,新《规程》对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主要职责、原则要求、工作步骤、工作纪律等方面规定的更加明确、具体、科学。

任务明确职责扩大

新《规程》第二条规定:“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新《规程》对税务稽查局的职责增加了对“其他涉税当事人的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同时税务稽查局除“检查处理”外,还要求“围绕检查处理开展其他相关工作”。税务稽查的职权有所扩大,对稽查工作的要求有所提高。

原则要求更加规范

新《规程》延续了“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分工制约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回避原则”、“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原则”等一些基本原则外,第三条、第六条还分别增加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保密原则”,同时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新《规程》还明确了上下级稽查局之间、国地税稽查局之间的关系。

强调回避强化纪律

一方面新《规程》将稽查人员的回避制度放在“总则”中,体现了“回避”制度贯穿于稽查工作的始终,。新《规程》第七条规定:“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另一方面,新《规程》增加了对税务稽查工作的工作纪律要求。新《规程》第八条规定了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作为的八种行为。“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新《规程》增加了分级分类稽查的内容。第十二条规定,稽查局应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并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等六个方面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四个环节更加详细

新《规程》分章用大量篇幅,增加了大量条款对税务稽查程序、要求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体现了税务稽查工作中程序的重要性。

新《规程》第五条规定:“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即税务稽查具体工作步骤包含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四个环节。

一、选案。选择和确定税务稽查对象是税务稽查的基础和重要环节。新《规程》第十四条规定:“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第十六条“案源信息主要包括:(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七)社会公共信息;(八)其他相关信息。”稽查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并对所获取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

理。稽查选案包括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人机结合选案、举报、其他部门或是上级转办、交办等。新《规程》第十八条明确了对各级稽查局设立的税收违法案件中心接收到的检举信息处理情形。

二、检查。税务检查实施是税务稽查工作的核心和关键环节。税务检查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检查之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除预先通知有碍检查外,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稽查通知书》。税务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帐户或者储蓄存款和异地协查等方式进行。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

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检查结束,税务稽查人员应当认真整理检查资料,归集相关证据,计算补退税款,分析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给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新《规程》第四十四、四十五条增加了对检查过程中遇到的中止、终结检查处理的程序性规定,便于实际操作。

三、审理。新《规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由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进行审理。“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税务稽查审理主要包括被查对象是否准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拟定的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等内容。

新《规程》第四十八条增加了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五种情形,即(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同时,第四十九条还规定“《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新《规程》第五十五条规定审理部门经过审核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第六十条规定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

安机关,并附送相关资料。

新《规程》第五十条对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至提出审理意见的时间作了调整,由10日内延长为15日内。

四、执行。新《规程》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

税务稽查文书送达后,被查对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稽查局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整理归档。”“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审理部门,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

新《规程》第七十、七十一条增加了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中止、终结执行的程序性规定。

案卷保管期限延长

新《规程》第七十五条对税务稽查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同原来的15年调整为30年。同时,新《规程》第七十七条对税务稽查案卷移交时间作了明确规定,“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

此外,新《规程》第七十九条增加了签章要求,即(一)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二)属于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应用有突破,稽查局威慑职能的发挥必须依赖于必要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手段,新规程第6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旧规程第47条规定:被查对象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规定执行的,税务执行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其应当补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执行。同时我们注意到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是和旧规程一致的,即只能由税务局执行。可见新规程强化了稽查执行力度,赋予了稽查更大权限。

4、稽查时限制度完备,新规程第22条规定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内完成,第43条规定检查完毕,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第50条规定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都是对旧规程的突破,具体的时限要求有利于稽查效率的提高,避免了推诿扯皮现象.

新规程 62条规定了对税款及滞纳金的强制执行措施,并且特别提到如果被执行人逾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除了税务机关自身可以强制执行外,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而改变了旧规程不能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而这点也是对征管法第40 条的突破, 40 条也仅规定只能由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取消了原《规程》中案件查处的简易程序,使稽查案件检查、处理流程与《税收征管法细则》的要求一致。简易程序取消后,明确稽查案件必须先行全部立案,而后再实施检查,最终经由审理进行定案并予以执行的流程。

———适应基层工作实际,增加了检查的中止、终结程序,力图解决稽查案件大量、长期积压问题。稽查案件在原《规程》中只有“执行完毕”一个出口,此次修订通过增加检查的中止、终结程序,可解决基层实际工作中大量案件长期

积压的问题。

明确了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在当事人拒绝签章的情况下,也可作为有效证据。规定“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

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规定了检查中止和终结情形,解决稽查案件积压,久拖不决问题。当被查对象存在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税务机关可依法中止检查。待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在视情形决定是否恢复检查。规定出现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可依法终结检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国税发〔2009〕15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地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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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之后,其实施条例也于2007年岁末由国务院颁布。本期财务监管的主题即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解读,分析了新税法的重大变化、税收优惠方面的新政策,同时分析了股权转让收入的征税问题。 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很多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增强了新税法的可操作性,并于2008年1月1日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步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都有较大程度的变化和创新,也给内资企业产生了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变化一:税率降低、税负减轻、食品饮料、银行等多数行业将受益 对于内资企业而言,目前的企业所得税率一般为33%,新税法实施以后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税率的降低将明显降低其税收负担,提高了内资企业的税后净利,绝大多数内资企业将从中受益。 就行业而言,食品饮料、银行、通信运营、煤炭、钢铁、石油化工、商业贸易、房地产等行业将受益较大,特别是银行业和白酒行业,过去由于没有税收优惠,部分费用不能据实在税前予以扣除,导致实际税率远高于目前33%的所得税税率,因此这两个行业受惠最大。 变化二:统一了工资薪金、研发费、捐赠、广告费等税前扣除标准,体现了公平税负原则 合理工薪支出均可税前扣除。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制度将取消,老个税中规定了内资企业税前工资扣除标准即每人每月为1600元,超过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等都统一实行计税工资扣除。新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都可在税前据实扣除,并且规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调整为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扣除,从而减少了所得税的税基,提高企业的税后净利,特别是对高收入行业的净利润影响很大,如银行业、房地产业等。 研发费用可以加计50%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具体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对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较为有利。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的12%以内准予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提高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即企业向民政、教科文卫、环保、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等的捐赠,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规定不得扣除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收入15%准予扣除。企业广告费的扣除标准从老法的2%、8%、25%以及特定期间全额扣除的多标准变成了投入可按销售

(国税发[2009]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税务稽查业务流程

税务稽查业务流程 2012-04-09 12:49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稽查部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税务稽查工作按照业务环节和特点区分,主要包括案源管理、稽查实施管理、审理管理、执行管理和协查案件管理、举报管理、大案要案管理、稽查与管理衔接等内容。 1.1 案源管理 一、业务概述 案源管理是按照税务稽查计划,采用资料分析、指标计算等方法对税务稽查对象进行筛选和确定。主要包括稽查管辖、稽查计划、案件来源及确定、案源处理、案源监控、催办、督办等内容。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 2001]49 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 2002] 362 号); (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 2009]157 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 2004] 123 号)。 三、业务处理流程及规则 (一)稽查管辖1.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在所属国家税务局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无法根据前款规定确定管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2.对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确定的,逐级报各自所属的同级税务局协商解决;协商后仍无法确定的,报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后确定管辖的稽查局。 3.上级国税局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社会影响、复杂程度以及查处难度等 情况,统一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国税局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国税局稽查局查处。 4.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 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1)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金额; (2 )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3)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4)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5)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6)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二)稽查计划 1.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有计划地实施税务稽查,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 检查次数,科学合理地制订年度检查计划。 2.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于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年度检查计划,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 年度检查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局的税收专项检查安排,本级税务局 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年度检查计划可以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进行适当调整。 3.各级国税局稽查局依照年度税务稽查计划和实际工作情况,按月编制具体实施检查的分户计划。 (三)案件来源 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选案部门对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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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标 签】稽查工作规程稽查工作规程,稽查局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9﹞157号 【发文日期】2009-12-24 【实施时间】2010-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 实施细则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党支部工作条例解读

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党支部工作条例解读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 __社会主义大学,为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校的党组织必须高举 __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__”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 __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 __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 __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 __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 __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五条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新企业所得税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的变化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之后,其实施条例也于2007年岁末由国务院颁布。本期财务监管的主题即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解读,分析了新税法的重大变化、税收优惠方面的新政策,同时分析了股权转让收入的征税问题。 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很多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增强了新税法的可操作性,并于2008年1月1日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步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都有较大程度的变化和创新,也给内资企业产生了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变化一:税率降低、税负减轻、食品饮料、银行等多数行业将受益 对于内资企业而言,目前的企业所得税率一般为33%,新税法实施以后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税率的降低将明显降低其税收负担,提高了内资企业的税后净利,绝大多数内资企业将从中受益。 就行业而言,食品饮料、银行、通信运营、煤炭、钢铁、石油化工、商业贸易、房地产等行业将受益较大,特别是银行业和白酒行业,过去由于没有税收优惠,部分费用不能据实在税前予以扣除,导致实际税率远高于目前33%的所得税税率,因此这两个行业受惠最大。 变化二:统一了工资薪金、研发费、捐赠、广告费等税前扣除标准,体现了公平税负原则 合理工薪支出均可税前扣除。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制度将取消,老个税中规定了内资企业税前工资扣除标准即每人每月为1600元,超过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等都统一实行计税工资扣除。新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都可在税前据实扣除,并且规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调整为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扣除,从而减少了所得税的税基,提高企业的税后净利,特别是对高收入行业的净利润影响很大,如银行业、房地产业等。 研发费用可以加计50%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具体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对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较为有利。 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的12%以内准予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提高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即企业向民政、教科文卫、环保、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等的捐赠,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规定不得扣除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收入15%准予扣除。企业广告费的扣除标准从老法的2%、8%、25%以及特定期间全额扣除的多标准变成了投入可按销售收入的15%税前列支,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广告费用投入较大的食品饮料企业较为有利。 统一了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标准。新所得税法在税前扣除标准上整体上放宽了限制,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政策的变化使得少数企业的利益受到了影响,新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由原来的在一定比例内扣除变成了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并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新广告法解读

2015年新广告法解读 2015-12-10 浏览:1392 编辑:陆政妍手机版 一、概述 我国现行《广告法》(以下简称“现行广告法”)制定并生效于1994年且21年未曾修改,此期间尽管不断有各种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地方法规出台,但不论市场经济大环境还是广告业内小环境都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行广告法已越来越赶不上时代的发展步伐。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广告法》(以下简称“新广告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5年9月1日生效。新广告法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业界强烈反响,其修改幅度之大、从未有过的严厉、细致的规定也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那么,新广告法有哪些重大修改呢?对于哪些行业和人群有明显影响呢?本文主要从广告代言人、广告内容细则、虚假广告、未成年人保护、互联网广告等重大修改点展开分析,并对本次修法的影响进行初步预测。 二、新增广告代言人的规制 当今广告市场,请明星做代言人早已是家常便饭,相比现行广告法对此无任何规定,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做出了严格规制,全文共提及“广告代言人”11次,现将主要规定整理如下: (一)广告代言人定义 新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指的是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广告主自己或员工做的代言不受新广告法的限制。例如聚美优品CEO陈欧为聚美优品代言,格力董事长董明珠为格力产品代言,这些都不受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限制。 (二)代言前提: 广告代言人必须使用过推荐的商品或服务 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换言之,如果代言人想为某件商品或某项服务代言,必须先使用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例如今年年初被热炒的“成龙Duang事件”中,成龙自己显然就没用过霸王洗发水,因此根据新广告法的规定,成龙不得提供代言服务。 (三)领域限制: 不得代言医疗、药品、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新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和第十八条第(五)项分别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例如陈宝国为鸿茅药酒的代言广告,由于鸿茅药酒为食药监部门注册的药品,上述广告就必须叫停。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考试复习题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考试复习题 选择题(多选) 1、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得,应当回避。以下表述正确得就是( ) A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得,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得,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就是否回避. B、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得,应当要求其回避。 C、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得,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就是否回避。 D、稽查局局长得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2、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A、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她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得,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B、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得,暂存待办;?C、属于税务局其她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得,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D、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得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得单位。 3、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与()等方法.

A、调取账簿资料 B、询问 C、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 D、异地协查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得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得,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A、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得;?B、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她证据材料得;?C、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她方式拒绝、阻挠检查得; D、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得。 5、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A、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得; B、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得;? C、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得;? D、其她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得. 6、被查对象有下列( )情形之一得,依照《税收征管法》与《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她方式阻挠税务检查得规定处理:?A、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得; B、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得;? C、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

解读新修订的广告法十大亮点

解读新修订的广告法十大亮点 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广告法,新广告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新《广告法》主要有十大亮点: 一是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修订完善或新增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 二是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法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虚假违法广告治理问题,明确规定广告内容虚假及内容引人误解均属于虚假广告,同时列明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 三是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新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服务代言。 四是严控烟草广告发布。新法禁止烟草广告,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同时明确禁止利用其它商品广告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五是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新法新增规定,如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

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六是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新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也必须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针对广告扰民问题,新法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七是强化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新法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活动进一步加强管理,如新增规定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有关时长、方式的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药类广告。广播、电视、报刊发布违法广告的,该媒体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 八是增加公益广告,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新法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 九是明确和强化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明确以工商机关为主、各部门分工配合的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十是提高法律责任的震慑力。新法对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如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

解析对《企业所得税法》的解读

对《企业所得税法》的解读 对《企业所得税法》的解读 作者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胡明远 【摘要】 本文从立法背景、立法原则、新旧税制的变化、新税法的主要内容及影响等方面,对《企业所得税法》作了全面解读。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因为涉及作为主要市场经济主体的各种类型的企业的直接利益,该法在立法过程中即受到极大关注。本文从立法背景、立法原则、新税法的主要内容、新税制的变化及影响等方面,对《企业所得税法》作粗浅的解读,以方便关注企业所得税的人士了解和运用该法。 一、《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背景 在《企业所得税法》通过以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伴随着社会结构和经济体制的重大调整而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区分企业所有制形式,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所得税分别规定,分别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0年9月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12月通过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于1984年9月发布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1985年 4月发布了《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6月发布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分别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开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个阶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企业所得税制度改变了区分所有制的模式,改以

区分内外资企业立法,分别统一了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内资企业所得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1年4月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这两部法律法规构成了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这种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发展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税制不统一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区域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特定区域的税收优惠,也造成企业不公平竞争和地区发展不平衡。二是税收优惠漏洞造成税款流失:“离岸公司”“、返程投资” 现象等“假外资”真避税情况较多。三是企业所得税制度散乱,法规阶位低,不适应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 由于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加上我国加入WTO后形势的发展,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呼声高涨。2001年财政部着手起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2004年财政部、国税总局向国务院提交草案。 但是,因为涉及各利益主体的直接利益,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进程却是一波三折。2005年54家在华投资的世界500强企业向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提交书面意见,要求延长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期。商务部和沿海地区地方政府官员也表达了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影响外资引进的担忧。这些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立法进程。 毕竟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大势,2006年9月,国务院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 二、《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原则 1、公平税负原则,解决现行税制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及区域差别待遇问题,统一税率和税收优惠措施。体现了“四个统一”:内外资统一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率;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2、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环保,强调和谐与可持续发展。比如第二十八条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低税率规定,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征或免征规定,第三十条对安置残疾人员工资的加

稽查业务考试试题

稽查业务考试试题(国税C) 稽查业务考试试题(国税C) 2010-01-25 21:16:50| 分类:税收知识|字号订阅 一、单项选择(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将正确的答案填在括号内,答案标识辨别不清不给分,每题0.5分,共10分)1.税务稽查所具有的惩戒职能主要来源于法律赋予税务稽查局各类权力中的()。 A. 税收征收权 B. 行政处罚权 C. 行政强制权 D. 行政执行权 2.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额的()加处罚款。 A.2%B.3% C.1倍D.5倍 3.承担行政赔偿的主体是()。 A.国家B.各级政府财政 C.行政机关D.执法人员 4.查处的税务案件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由( )的税务机关负责。 A. 级别最高 B. 最先查处

C. 级别最低 D. 共同的上一级 5.税务机关对单价( )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A. 1000 B. 3000 C. 5000 D. 10000 6 当事人的偷税违法行为超过()年未发现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A.10 B.2 C.5 D.3 7.未经立案实施税务稽查查出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由()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A. 选案人员 B. 检查人员 C. 执行人员 D. 审理人员 8.A稽查局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以()名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 A稽查局的审理部门 B. A稽查局的主管税务局 C. A稽查局 D. A稽查局的执行部门 9.按报送时间分类,税务机关按季报送的《税务稽查统计报表》主要是()。 A.《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情况汇总表》 B.《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 C.《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新广告法的深度解读

新广告法的解读 ---------------------------------------------------------------------------------------------------------------------------------【导语】:史上最严的《广告法》实施后。对大众传媒,如电视广告代言、户外地产广告、纸媒软文广告、品牌互掐广告等将实行严格监控。新广告法有哪些变化呢?小编为您一一解读。 变化一:极限用语处罚由退一赔三变更为处罚20万起 【变化】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将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者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 【解读】以下极限用语:国家级、世界级、宇宙级、全球极、世界领先、全国首家、最、最高级、最佳、最新、最先进、全网最低、全国销量等词语,如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由商家全部承担。出现极限用语的地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标题、副标题、主图及内容详情、商品包装等。 变化二:虚假广告定义更严格 【变化】新广告法进一步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

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解读】过度宣传和刻意引导是广告商和媒体过去“打擦边球”惯用之术,常用的一些包装用语如产地、荣誉、参数等,就需要严格审查后再使用。 变化三:明星名人代言有连带责任 【变化】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解读】对于各行业热衷选用明星、名人、专家做品牌代言的现象,新广告法也出台了详细的规定,对明星代言做了法律责任规定,如果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必将遭到严厉打击。明星代言不能只收钱而不担责。 变化四:禁止变相使用国旗国歌、领导人形象

税务稽查工作规范

税务稽查工作规范 一、税务稽查职责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稽查选案、检查等工作;负责税收举报案件的受理、上级交办、转办及征收管理部门移交的有关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上级稽查局对稽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工作的组织与配合;负责与公安、检察、法院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外,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负责三类发票涉税案件稽查和协查工作;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二、执法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三、立案标准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二)未具有第(一)条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5,000至20,000元以上的; (三)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四)其它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四、税务稽查程序 (一)确定稽查对象。稽查选案部门根据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的要求,利用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及其它信息资源确定选案指标,向稽查实施环节下达稽查任务,处理各类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案件,报经稽查局长审批后下达给稽查实施人员进行立案稽查。 (二)下达稽查通知。向被检查企业下达检查通知。 (三)实施税务稽查。税务稽查结束时,稽查人员认真整理检查资料,归集相关证据,计算补退税款,分析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立案与否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或《税务稽查结论》,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连同稽查案卷移送审理部门审理。 (四)审理。审理人员对稽查实施环节移送的待审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填写《补正通知书》连同案卷退回稽查实施环节重新进行稽查,并限期返回。 案件审理完毕,审理部门制作《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需实施处罚的要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有关处罚事项,当事人提出申请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履行听证程序,然后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请局长签发,移交执行部门送达、执行。达到大要案标准的报同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五)税务执行 税务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税款及罚款必须在决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1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 一、历史原因造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分设 中国所得税制度的创建受欧美国家和日本的影响,清末宣统年间 (大约为1910年),曾经起草过枟所得税章程枠,但是未能公布施行。1936年7月21日,国民政府公布枟所得税暂行条例枠,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开征了所得税。1943年,国民政府公布枟所得税法枠,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所得税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 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枟全国税政实施要 则枠,其中规定全国共设置14种税收。在这些税种中,涉及对所得征 税的有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等 3种税收。由于当时中国的政治体制、所有制结构、计划经济和财政分 配机制等原因,1958年和1973年,我国又进行了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其核心是简化税制,其中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主要还是对集体 企业征收,国营企业只征一道工商税,不征所得税。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开始改革开放。由于改革开放初期,对外 资进入我国市场存在一些准入限制,为了鼓励吸引外资,初步建立涉 外所得税法律制度并给予了较多的优惠政策,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一 项重要措施先行出台。80年代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枟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枠、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枠,它标志着中国所得税制度改革的起步。 20世纪80年代中期,税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分解适用指南

收收入逐步成为政府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同时税收成为国家 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是作为中国继农 村改革成功以后的城市改革、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的一项重 要措施出台,它标志着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全面展开。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 税条例(草案)枠和枟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枠,同时,完善了集体 企业所得税制度,建立了私营企业所得税制度。为了适应个体经 济的发展和调节个人收入,开征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 人收入调节税。 20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大趋势,所得 税制度的改革也体现了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 则。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枟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枠,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 统一;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将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制定了枟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枠,完成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 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是改革开放初期 为了吸引外资、发展经济的需要。实践证明这样做是必要的,截至 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9畅4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919亿美元。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 的21畅12%。 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时代要求 ①

新广告法的深度解读

新广告法的解读 【导语】:史上最严的《广告法》实施后。对大众传媒,如电视广告代言、户外地产广告、纸媒软文广告、品牌互掐广告等将实行严格监控。新广告法有哪些变化呢?小编为您一一解读。 变化一:极限用语处罚由退一赔三变更为处罚20 万起 【变化】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将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者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 【解读】以下极限用语:国家级、世界级、宇宙级、全球极、世界领先、全国首家、最、最高级、最佳、最新、最先进、全网最低、全国销量等词语,如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由商家全部承担。出现极限用语的地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标题、副标题、主图及内容详情、商品包装等。 变化二:虚假广告定义更严格 【变化】新广告法进一步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

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解读】过度宣传和刻意引导是广告商和媒体过去“打擦边球”惯用之术,常用的一些包装用语如产地、荣誉、参数等,就需要严格审查后再使用。 变化三:明星名人代言有连带责任 【变化】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 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解读】对于各行业热衷选用明星、名人、专家做品牌代言的现象,新广告法也出台了详细的规定,对明星代言做了法律责任规定,如果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必将遭到严厉打击。明星代言不能只收钱而不担责。 变化四:禁止变相使用国旗国歌、领导人形象 【变化】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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