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放射性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

编制:

审核:

批准:

山东东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泰山铝业分公司

放射性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

1、放射性个人剂量监测的周期为3个月,个人剂量计的使用、回收由辐射安全小组统一到市疾控中心办理收发登记手续。

2、放射个人剂量计的收发,由辐射安全小组负责。

3、配戴个人剂量计的工作人员,在放射工作场所必须认真配戴,不得擅自拆卸、损坏,如发现有损坏现象,每个赔偿20元。

4、配戴个人剂量计的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剂量计丢失一次罚成本费的30%,第二次罚100%,第三次罚200%。

5、配戴个人剂量计的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发现一次经查实后,罚款200元。

6、配戴个人剂量计的工作人员在一个周期内接受剂量大于国家标准的10%,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考查配戴、使用情况。

7、从业单位要将个人剂量计监测结果记入《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并将监测报告报安全环保科备案。

8、长期无检测剂量按没有从事放射性工作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