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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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
编制:
审核:
批准:
山东东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泰山铝业分公司
放射性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
1、放射性个人剂量监测的周期为3个月,个人剂量计的使用、回收由辐射安全小组统一到市疾控中心办理收发登记手续。
2、放射个人剂量计的收发,由辐射安全小组负责。
3、配戴个人剂量计的工作人员,在放射工作场所必须认真配戴,不得擅自拆卸、损坏,如发现有损坏现象,每个赔偿20元。
4、配戴个人剂量计的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剂量计丢失一次罚成本费的30%,第二次罚100%,第三次罚200%。
5、配戴个人剂量计的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发现一次经查实后,罚款200元。
6、配戴个人剂量计的工作人员在一个周期内接受剂量大于国家标准的10%,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考查配戴、使用情况。
7、从业单位要将个人剂量计监测结果记入《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并将监测报告报安全环保科备案。
8、长期无检测剂量按没有从事放射性工作处理。